个人独资企业如何缴税_整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财税[2000]91号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财税[2000]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确保政策调整和征收工作顺利进行。国务院通知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只对其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我国鼓励个人投资、公平税负和完善所得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政策调整,既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又是规范所得税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因此,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的各项工作,掌握这项政策调整给征管和收入带来变化的有关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其中产生的有关问题,确保政策到位、征管到位。
二、做好政策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及其投资者的所得税政策,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程度高,
因此,应认真作好宣传解释工作。从事所得税工作的人员要首先学习和理解国务院通知的精神和意义,领会规定的内容,在此基础上,向广大个人投资者广泛宣传国务院通知对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办企业的重要
意义、所得税政策调整的具体规定和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做好征收管理各项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个人合伙企业计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个⼈合伙企业计缴个⼈所得税的计算⽅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第三条个⼈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合伙企业以每⼀个合伙⼈为纳税义务⼈(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四条个⼈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纳税年度的收⼊总额减除成本、费⽤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的⽣产经营所得,⽐照个⼈所得税法的“个体⼯商户的⽣产经营所得”应税项⽬,适⽤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总额,是指企业从事⽣产经营以及与⽣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营运收⼊、劳务服务收⼊、⼯程价款收⼊、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利息收⼊、其他业务收⼊和营业外收⼊。
第五条个⼈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例的,以全部⽣产经营所得和合伙⼈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凡实⾏查账征税办法的,⽣产经营所得⽐照《个体⼯商户个⼈所得税计税办法(试⾏)》(国税发[1997]43号)的法规确定。但下列项⽬的扣除依照本办法的法规执⾏:
(⼀)投资者的费⽤扣除标准,由各省、⾃治区、直辖市地⽅税务局参照个⼈所得税法“⼯资、薪⾦所得”项⽬的费⽤扣除标准确定。投资者的⼯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商户个⼈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规定:
财税实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的
计算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有
两种办法:(1)查账征收。适用账册健全的纳税人。凡实行查账征收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规定确定。但下列项目的扣除依照以下规定执行:
①投资者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个人所得税
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②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按标准在税前扣除,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确定。③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④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
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
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对《通知》中有关规定的执行口径明确如下:
一、关于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全部是独资性质的,其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问题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
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2000.06.20
•【文号】国发[2000]16号
•【施行日期】2000.06.20
•【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发〔2000〕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公平税负,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兴办企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税收政策和征税办法由国家财税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国务院
二000年六月二十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0.09.19
•【文号】财税[2000]91号
•【施行日期】2000.09.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部分失效
•【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10日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6月3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1日)修改*注:本篇法规中的附件2、附件3和附件4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2013修改)(发布日期:2013年4月27日,实施日期:2013年8月1日)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
通知
(财税〔2000〕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普及:个人独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两种方法
普及:个人独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两种方法
1. 查账征收适用于会计核算资料健全。
2. 核定征收适用于不具备查账征收标准(本文计算采用该方式)。
具体采用哪种征收方法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只要企业有利润,不论采用哪种征收方法,也不论企业利润是否分配,都只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独资企业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依据(个人独资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政策依据2:国发[2000]16号《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说“个人独资企业“是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是企业所得税。
二、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依据(核定应税所得率)
政策依据1:财税[2000]91号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 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三) 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法规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应税所得率按下表中“其他行业”取值10%的标准执行: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讲解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财税[2021]65号 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A、必须是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尚未支付的所谓应付工资薪金支出,不能在其未支付的这个纳税年度内扣除,只有等到实际发生后,才准予税前扣除。 B、工资薪金的发放对象是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 C、工资薪金的标准应该限于合理的范围和幅度。本条并没有改变实质上的工资薪金据实扣除原那么。
②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的年限如下: A、房屋、建筑物,为20年; B、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C、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D、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E、电子设备,为3年。
2、无形资产的受让和开发支出。〔同企业所得税法〕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的财物的损失。 4、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款、罚金。 5、贿赂等非法支出。 6、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局部。 7、各种赞助支出以及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 8、分配给投资者的股息、红利。 9、用于个人和家庭生活的支出。 10、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和税务机关规定不得扣除的支出;注:浙地税函[2003]378号
个独企业征收个税的规定
个独企业征收个税的规定
当下社会,在我们的⽇常⽣活中,经常会听见各种不同性质的企业,不同性质的企业征收的税收⾃然是不⼀样的。那么,个⼈独资企业应该征收个⼈所得税是什么呢?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相关的法律法规
《企业所得税法》第⼀条第⼆款规定:个⼈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本法。
我国《个⼈所得税法》规定,对个⼈独资企业适⽤百分之五⾄百分之三⼗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个⼈独资企业全年应纳所得额和税率表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1)不超过15000元的5
即对于不超过15000元的,适⽤5%税率。
(2)超过15000元⾄30000元的部分10
即对于超过15000元⾄30000元的部分,适⽤10%税率。
(3)超过30000元⾄60000元的部分20
即超过30000元⾄60000元的部分,适⽤20%税率。
(4)超过60000元⾄100000元的部分30
即对于超过60000元⾄少100000元的部分,适⽤30%税率。
(5)超过100000元的部分35
即对于超过100000元的部分,适⽤35%税率。
三、相关的概念
个⼈独资,企业的⼀种形式。
个⼈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由⼀个⾃然⼈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独资企业是⼀种很古⽼的企业形式,⾄今仍⼴泛运⽤于商业经营中,其典型特征是个⼈出资、个⼈经营。个⼈⾃负盈亏和⾃担风险,属于民营企业。
与公司制、合伙企业同为企业形式,承担⽆限责任。
四、有限责任公司和个⼈独资企业之间的区别
1、注册资⾦:有限责任最低3万元;个⼈独资没有要求;
一人公司,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税收方面有什么不同?
• 个免体征工点商 不户 交季 增未 值超 税过 。9万元依然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政策享受
来自百度文库
• 个体工商户如果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一分钱也得交纳增值税。
•
增值税一般由税务局核定额度,按照实际购票或开票收入的 3%缴纳。
• 一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则要求企业自己申报的 收入来交税,有收入就交没有就不交。小规模纳 税人季度收入不超过9万元可以享受免税优惠政 策。
• 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以投资者、合伙人 为纳税义务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
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合伙
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 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 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有经营能 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
工商户纳税是指个体工商户应按照税务部门的规
定正确建立账簿,准确进行核算。对账证件全、
核算准确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查账 征收的税款;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 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具 有一定情形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有权核定其 应纳税额,实行核定征收。
• 个人独资和个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 企业核定征收,这两种类型的企业无企业所得税, 只有增值税和生产经营所得个税,核定征收是指 对生产经营所得进行核定征收。
财税实务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
国税函[2001]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对《通知》中有关规定的执行口径明确如下:
一、关于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全部是独资性质的,其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问题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Σ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Σ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
定》的通知
财税[2000]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确保政策调整和征收工作顺利进行。国务院通知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只对其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我国鼓励个人投资、公平税负和完善所得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政策调整,既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又是规范所得税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因此,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要予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的各项工作,掌握这项政策调整给征管和收入带来变化的有关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其中产生的有关问题,确保政策到位、征管到位。
二、做好政策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及其投资者的所得税政策,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程度高,因此,应认真作好宣传解释工作。从事所得税工作的人员要首先学习和理解国务院通知的精神和意义,领会规定的内容,在此基础上,向广大个人投资者广泛宣传国务院通知对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办企业的重要意义、所得税政策调整的具体规定和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做好征收管理各项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1.01.17
•【文号】国税函[2001]84号
•【施行日期】2001.01.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
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2001年1月17日国税函〔2001〕8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对《通知》中有关规定的执行口径明确如下:
一、关于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全部是独资性质的,其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问题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
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核定收入实行核算"方法是指个人独资企业依法通过填写《个人所得
税计算表》和《核定收入核算表》等相关材料,按照税法规定的核定申报
制度,根据自己的生产经营情况,确定预缴、收入、减除费用和缴税等相
关数据。核定收入实行核算的主要特点是核算过程中依法享受相关费用减
免和抵扣,税负相对较低。
"实际收入实行核算"方法是指个人独资企业依法通过填写《个人扣缴
所得税专用凭证》等相关材料,按照实际经营情况,确定自己的收入并缴
纳所得税。实际收入实行核算的主要特点是不享受费用减免和抵扣,税负
相对较高。
1.确定收入类别:个人独资企业的收入主要包括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经营收入指从经营活动中获得的收入,其他收入则包括非经营活动所得,
如利息、租金等。
2.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根据核定收入或实际收入来
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核定收入需要填写相应的核定表格,而实际收入需要
根据具体的财务状况进行计算。
3.确定减除费用:减除费用是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减免的费用,包括生产经营费用、财产损失准备、研究开发费用等。
4.计算应纳税额: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计算个人独资企业
的应纳税额。个人独资企业的适用税率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大小有所不同,
一般分为几个档次。
5.确定应缴税款: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应缴税款,可以
选择以月为单位进行缴纳或者做到年终结算。
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联合投资、组成合伙人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一种企业形式。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方面,合伙企业的纳税人应按照“分配收入实行核算”原则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需要缴纳什么税种
个人独资企业需要缴纳什么税种
1.增值税:增值税是对商品和劳务的增值额进行课税的一种消费税。个人独资企业根据销售额的大小,需要按照不同税率缴纳增值税。
2.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范围,需要按照不同档次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周期一般是每年。
3.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全年利润进行征收的一种税种。个人独资企业的利润也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进行缴纳。
4.资源税:个人独资企业如果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等相关业务,还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缴纳资源税。
5.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这两种税是根据增值税税额的一定百分比计算并缴纳的,相当于是增值税的附加税种。
1.名称预先核准:首先,个人独资企业先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需要填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并缴纳名称预先核准费。申请成功后,取得核准通知书。
3.刻制公章:取得营业执照后,需要向公安机关刻制公章。
4.申请税务登记:凭营业执照,到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填写《税务登记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办理成功后,领取税务登记证。
5.开立银行账户:凭税务登记证到银行开立对公账户。
6.办理统计登记:凭税务登记证到统计部门办理统计登记。
7.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凭税务登记证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8.其他申请:根据需要,可能还需要申请其他许可证或证书,如经营许可证、职业资格证书等。
个人独资公司注册所需费用包括名称预先核准费、工商营业执照费、印刷费、公章费、税务登记证费等。具体费用会因地区和注册所需证书种类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一个人有两个个人独资企业的,应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一个人有两个个人独资企业的,应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现实困惑
张某开办两个企业,两个都是个人独资企业。2008年度张某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3万元和12万元。张某对两企业收入分别进行了纳税申报,并分别缴纳了应纳税额。但税务机关认为张某纳税申报不正确,那么张某对他的两个企业应如何计算应纳税额呢?
律师说法
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个投资人兴办两家或多家企业的现象并不罕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规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包括参与兴办,下同),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应纳税款。”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规定:“关于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全部是独资性质的,其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问题: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汇总其投
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因此,在本案中,张某开办两个个人独资企业,在年末时应将两个企业的应税所得额进行统一纳税申报,而不能分别进行纳税申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以便确定适用税率时,也应该合并计算,而不能分别计算。在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后,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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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填表说明:
1.表中“企业名称”指企业公章的全称;
2.表中“企业地址”指企业办理注册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址;
3.表中“行业”指按纳税人主营项目填写;
4.若投资者多于5名,请另附明细资料,并加盖企业公章;
5.本表一式三份,主管税务所、税政(一)科和纳税人各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
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章应纳税额
第四章税收优惠
第五章源泉扣缴
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
第七章征收管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
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
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
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第十三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
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第十四条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第十五条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六条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七条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第十八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
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九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
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条本章规定的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
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