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的法院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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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国司法制度

关于法国司法制度

法国司法制度

一、法国法院体制

(一)法院体制的宪法规定

1958年公布施行的现行法国宪法,对第五共和国的司法体制作了明确规定。根据分权原则,国家的职能分属于3 类机关,即立法、司法和行政。尽管从形式上看,这是很标准的分权制国家机构体制,但是,与美国典型的三权分立相比较,法国独立的司法体制具有某些独特之处。法国宪法上的司法权和通常所讲的司法权有所不同。法国的司法职能不但分属于司法和行政两个系统的法院,而且对于涉及宪法和政治事务的管辖权又授予专业司法系统以外的特殊机构。

(二)法院体制特点

现代法国法院组织的基本特征大致有三。

首先是存在着两个法院系统,即普通法院系统和行政法院系统。虽然,它们都行使着审判机关的职能,但两套法院组织各自独立。互不隶属,甚至在体制的归属上,也不具有同一性。普通法院属于司法机关,而行政法院隶属于行政机关。法国双轨制司法体制的建立,有其独特的政治文化背景和深刻的历史原因。对三权分立的近乎苛刻的理解,及对传统司法机关的不信任感,促成了近代法国两大法院组织系统的独立、并行发展。

其次是在普通法院系统,法国初级法院具有职能专门化和多样化的特征。最明显的是依据法院对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同一所法院拥有刑事法院和民事法院两种称呼。也就是根据其审判职能的划分,在基层法院采用一套机构,两个名称的方式,虽然民事、刑事案件兼理,但是称谓不同。即受理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时称违警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大审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时称轻罪法院。在几个大城市,如巴黎、里昂的基层法院,干脆将民事与刑事审判机关分开设立。由于法国刑法把犯罪的种类依其轻重分为违警罪、轻罪和重罪,在法院设置上也相应设立造警法院、轻罪法院和重罪法院。法国的这种法院组织的格局,一个多世纪以来没有多大变动。

法国的法院体系

法国的法院体系

法国的法院体系

法国的法院体系

法国法院司法体系实行“双轨制”,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大司法系统共存、并行运转,颇具特色。整个法院系统的主要区别与分工在于:普通法院负责审理民事、刑事以及其他专门领域的法律纠纷;行政法院则负责审理行政当局使用公共权力时与被治理的平民之间发生的诉讼。法国法院两大系统的这种分工且并行的体制,也是法国推进司法改革的结果,其主要目的和意义在于防范、治理司法权与制定规章制度及进行行政管理权限的重叠与互相干预,真正实现行政权与司法

权的分离。

(一)法国的普通法院体系

法国的普通法院分为三级,分别是初级法院、

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

1、初级法院

法国初级法院分为刑事初审法院和民商事初审法院。刑事初审法院包括违警法院、轻罪法院、重罪法院,民商事初审法院包括大审法院、小审

法院、商事法院、劳动法院、社会保障法院和农

事借贷租赁法院。

违警法院是审理法定刑为2个月以下徒刑或1万法郎以下罚金的违警案件和少年实施的1至4级违警罪案件的初级法院。违警法院设在每个城市的区一级,审理案件通常实行独任制。

轻罪法院是负责处理较为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的法院,通常审理法定刑为2个月至5年徒刑或1万法郎以上罚金的犯罪案件。轻罪法院设在每个省的省会,在人口密度较大的省里设有若干个

轻罪法院。

重罪法院是负责处理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的法院,通常审理法定刑为5年以上徒刑、死刑的案件。重罪法院设在每个省的省会,并以该省省名命名该重罪法院的名称。根据法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罪法院的组成包括法庭本身和陪审团。重罪法院的法官来自所在地的上诉法院或大

法国司法监管制度

法国司法监管制度

法国司法监管制度

引言

法国司法监管制度是法国政府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司法体系而建立的一套监督机制。这一制度旨在确保司法权力的独立性和司法活动的透明度,以保障法国公民的权益。本文将介绍法国司法监管制度的主要特点和组成部分。

司法独立性的保障

法国司法独立性是法国司法监管制度的核心原则之一。司法独立性意味着法官在处理案件时不受外界任何干扰或压力的影响。法国的司法独立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独立的司法机构

法国设立了独立的司法机构来行使司法职权,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构。最高法院——法院院长委员会(Conseil supérieur de la magistrature)是司法权力的最高机构,负责任命和管理法官,保障他们的独立地位。

2.司法机关的自主权

法国的司法机关拥有独立的自主权,可以自行处理和决定案件。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独立行使权力,无需接受他人干涉,保证了司法活动的独立性和中立性。

3.独立的法官任命程序

法国的法官任命程序是经过严格筛选和评估的,保证了法官的独立性。法官通过司法考试和职业经验的积累获得资格,然后由最高法院任命,避免了政治或其他不当干预。

司法活动的透明度和监督

法国司法监管制度在保证司法独立性的同时,也要求司法活动的透明度和受到相应的监督。这一制度的主要特点包括:

1.公开审判

法国的法院审判一般是公开进行的,除非法律规定或特殊情况需要保密。公开审判确保了司法活动的公开透明,公众可以参与观摩,监督司法公正。

2.司法监察机构

法国设有司法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法官的行为和决定是否合法。这些监察机构由非法官成员组成,对法官进行纪律检查和评估,以确保他们的职责得到执行。

法国司法制度

法国司法制度

法国司法制度

法国的司法制度是指法国政府制定的法律条文在法院中的执行过程,它是法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国的司法制度主要由法院体系、检察官体系和法律教育体系三个方面构成。

首先,法国的法院体系是法国司法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法国的法院体系分为普通法院和特殊法院两大类。普通法院根据其权力范围又分为巡回法院、上诉法院和高等法院三级法院。特殊法院则是为处理特定的法律事务而设立的法院,如行政法院、宪法委员会和军事法院等。法官是法国法院体系中的核心角色,他们负责审理案件、判决、制定判决书等。法官在法国被视为中立的第三方,是维护法律公正和司法独立的保障。

其次,检察官体系是法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官是司法部门中的一员,他们负责监督和指导警察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审查起诉案件以及代表公益利益参与诉讼等。检察官在法庭上不仅担任公诉人的角色,还在司法程序中发挥着重要的监督和协调作用。检察官的主要职责是维护法律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和适当执行。

最后,法律教育体系是法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国的法律教育程度很高,法律教育体系包括法学院和法学研究所等。法学院是培养法律专业人才的重要场所,培养出来的法学专业毕业生可以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从业人员。法学研究所则是进行法学研究和理论探讨的场所,为法学的学术研究和学科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总之,法国的司法制度是一个相对独立、权力分立和严谨的体系。法国的司法制度保障了法律的公正执行和法治社会的建立,为法国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同时,法国的司法制度也在不断改革和完善,以适应社会的需求和法律的发展。

近现代法国的法律制度

近现代法国的法律制度

〔二〕清末的预备立宪 1、预备立宪的背景 2、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 3、公布?钦定宪法大纲?
4、行政法 ①行政法的形成与开展 ②行政法的内容 ③行政法的特点 5、经济法 ①经济法的形成与开展 ②经济法的根本内容 6、社会立法 7、司法制度
〔四〕近现代日本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 1、日本法与大陆法系的共性与特性 2、日本法对英美法系内容的吸收
〔五〕近现代日本法律制度的历史地位
1、现代的日本法既表达了大陆法系与 英美法系的融合,也表达了东西方法律文 化的有机结合,是两者融合的典范。
❖ 3、法国国家的历史演变 ❖ ①前1000至前58年为氏族部落社会 ❖ ②前58年至5世纪,为罗马人统治的奴
隶社会。 ❖ ③5世纪至843年为法兰克封建王国 ❖ ④843年法兰克王国分裂,法兰西成为
一个独立的封建国家
❖ ⑤843年至17世纪是法国封建制度走 向顶峰的时期
❖ ⑥18世纪下半叶随着资本主义因素的 出现和成长于1789年7月14日爆发了法国 大革命走上资本主义道路
2、近代资本主义时期法国法的形成和开展 ①法国资产阶级立法的政治和思想根底 ②拿破伦的系列立法
3、现代法国法的变化
〔三〕法国法律制度的根本内容 1、宪法 ①立宪的过程 ②现行宪法的内容 ③法国宪法的特点
2、行政法 ①行政法的历史渊源 ②行政法院的设立 ③法国行政法的特点
3、民法 ①1804年的民法典 ②民法典内容的变化

世界各国法律体系比较

世界各国法律体系比较

世界各国法律体系比较

全球拥有各种不同类型的法律体系,每个国家根据其历史、文化和

政治制度的不同,采用了各自独特的法律体系。本文将探讨世界各国

的法律体系,并进行比较。

一、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源于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拿破仑法典》,成为欧洲大陆以

及其他国家广泛采用的法律体系。它主要由立法机关通过立法形成的

法律规定为基础,以法律代码为主要依据。法官在解决案件时主要依

靠已有的法律条文以及相关的司法判例。大陆法系注重法规的普遍适用,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统一性。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普遍包括刑法、民法、行政法等领域,这

些法律门类清晰,分类明确。诸如法国、德国、意大利、中国和日本

等国家都属于大陆法系。

二、普通法系

普通法系起源于英国,随着英国殖民帝国的扩张以及英国作为世界

超级大国的影响力,普通法体系逐渐传播到世界各地。普通法系的特

点是以判例法为基础,法官根据先前的判决来解决类似案件。普通法

着重于司法判决和法官的解释,法官的解释对后续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具有灵活性和变通性,法官通常具有更大

的裁量权。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英联邦国家以及一些其

他国家都属于普通法系。

三、穆斯林法系

穆斯林法系是以《古兰经》和《圣训》为基础的宗教法律体系,主

要适用于穆斯林国家。该法系的法规主要是基于伊斯兰教义和相关解

释而制定的,而非国家立法机构形成。该法系注重神圣法律和伊斯兰

教规的适用,包括家庭法、财产法、契约法等。

沙特阿拉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等穆斯林国家广泛采用穆斯林法系。

四、社会主义法系

社会主义法系源于社会主义国家,以立法机关通过立法形成的法律

法国的体制和总统制度

法国的体制和总统制度

法国的体制和总统制度

法国是一个以总统为首的半制度化的共和国。在法国的体制中,总统在政治上扮演着核心角色,拥有广泛的权力和责任。本文将探讨法国的体制和总统制度,并介绍其在法国政治中的作用和特点。

一、法国的体制

法国的政治体制是一个半总统制共和制度。国家机构主要分为三个部门:行政部门、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

行政部门由总统和政府组成。总统作为行政权力的最高负责人,负责制定政府的政策并行使行政权力。政府则由总理和部长组成,负责实施总统的政策和管理国家事务。

立法部门由两个议会组成:国民议会(下议院)和参议院(上议院)。国民议会代表人民的利益,由全体公民通过选举产生,其成员供职五年。参议院则代表地方政府和地区利益,由选举产生,其成员供职九年。

司法部门独立于行政和立法部门,负责审判法律案件。最高法院是法国司法体系的最高级别的法院,负责监督其他法院的活动,并确保法律的正义和公正。

二、法国的总统制度

法国总统是国家的象征和最高代表,同时也是政府和行政的首脑。

总统的权力相当广泛,他拥有任命和解雇政府成员、制定政府政策、

主持国务会议等特权。

总统的选举是经过公民直接选举产生的。选举周期为五年,每位公

民年满18岁均有选举权。在总统选举中,若没有任何候选人在第一轮

选举中获得绝对多数选票,两位得票最高的候选人将进入第二轮选举,以确保获胜者取得绝对多数票数。

总统在任期内拥有较强的权力和特权,但总统不能连任超过两个任期。

三、总统的权力和责任

总统作为法国政治体制的核心,拥有以下权力和责任:

1. 行使行政权力:总统负责制定并实施国家的行政政策,以确保政

法国行政法院的起源及其性质之争

法国行政法院的起源及其性质之争

法国行政法院的起源及其性质之争

在某种意义上,法国是现代行政法的发源地,而法国的行政法又是从法国的行政法院中制造出来的。因而就行政法而言,法国行政法院自然占据着无可比拟的地位。行政法院不仅在法国获得法国学者与普通民众热情的支持,甚至在世界范围内,都因其独特的功能与制度,以及有效的运转而得到一致的赞赏。法国行政法院的独特之处在于,在法国这样一个严格执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在行政这一领域,却把行政权与对行政的司法审查权和谐的统一在一个国家机构中。这不仅仅是一个个性的问题,而应该视为政治理论中的一项奇迹。这种将行政职能和司法职能相混淆,在宪政理论上是不可想象的。但是它却在法国顽强并且良好的发展起来了。正如任何一项成功的制度后面都有历史传统与政治文化的积淀一样,法国行政法院背后也有其自身的独特的历史智慧与文化解释。

一、法国行政法院的历史沿革

要了解法国的行政法院,首先不得不对其历史演进进行考察。评判一项制度,若仅关注当前,而缺乏历史的纵深,必然会走向偏颇。同样,对于法国行政法院今天的尊崇地位,如果我们不去历史的看待,必然会以为其是一项制度的怪胎。法国行政法院,并非是在短时期内就直接设立起来的行政司法审查机关,它的发展是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早在大革命之前的法国,当时的国王参事院(Counseil du Rio)就已经具有行政法院的影子。国王参事院类似于英国封建体制中的王座法院(Curia Regis),但与英国不同的是,它主要是一个负责处理大贵族之间的争议及缓解他们的紧张关系的政治性的仲裁机关。1国王参事院向国王提供法律与行政方面的建议。由于当时把持最高法院的封建贵族热衷于垄断所有的法律事务,最高法院经常撤消国王参事院决定。但不管怎样,此时的法国并没有形成完整的行政审判制度,更不论行政法院。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实际上对行政传统进行了一次彻底的割裂。1789年之后,法国的行政审判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与行政审判对应,行政法院也开始了从无到有的发展过程。而在随后的两百多年里,法国的行政审判制度不断发展成熟,行政法院也因此不断地成长起来。为了便于考察,学界一般将法国行政法院的历史进行阶段划分。2

法国的政治制度

法国的政治制度

法国的政治制度

简介

法国是一个以民主与共和体制为基础的西方发达国家,拥有三权分立和成熟的政治制度。本文将详细介绍法国的政治制度,包括宪法、行政体系、议会、司法以及选举制度等方面内容。

宪法

法国宪法是法国政治制度的基石,确立了国家的基本原则和组织结构。目前,法国宪法经历了多次修订,最新的版本是2019年通过的第五共和国宪法。该宪法规定了法国的政治体制,强调民主、权力分立和公民权利。

行政体系

法国的行政体系分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两个层级。中央政府由总统、总理和内阁组成,负责国家的整体管理和决策。地方政府包括省级、市级和区级政府,负责地方行政事务。

议会

法国议会是法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参议院和国民议会组成。参议院有348名议员,代表地方政府和部分选举产生,主要负责审议讨论法律草案。国民议会有577名议员,由普选产生,代表人民利益,具有立法权和监督权。

司法

法国的司法系统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权力,由各级法院组成,包括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一审法院。司法系统的任务是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平等,审理并裁决各类法律纠纷。

选举制度

法国的选举制度分为总统选举、议会选举和地方选举。总统选举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全体公民直接选举产生。议会选举分为国民议会选举和参议院选举,根据不同的选区和选举方式确定议员名额。地方选举选举各级地方政府的代表。

党派和政党制度

法国的政党系统丰富多元,由多个政党组成。主要的政党有共和党、社会党、

民族联盟和法国前进党等。政党的发展和政治竞争对法国的政治制度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社会参与与公民权利

法国注重公民的参与和民主决策。公民权利包括言论自由、结社自由、选举权等,保障公民的参政权和社会权益。法国的社会组织和公民团体在政府政策制定和社会事务中发挥重要作用。

法国行政法院制度之再认识

法国行政法院制度之再认识

2006.9法制园地法国行政法院制度之再认识

□侯宇

(浙江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28)

摘要法国人对分权理论的独特理解,以及法国大革命时期普通法院的保守促成了行政法院的最终建立。法国行政法院制度既有其优点,但又存在其缺陷。虽然法国行政法院制度一经确立就成为仿效的模式,但是毕竟它是法国特定文化背景下的产物,我们不能盲目照搬法国经验来构建对行政权控制的机制。我国应结合自己的国情来决定是否建立行政法院制度。关键词国家参事院行政法院分权制衡行政诉讼

中图分类号:D9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09-071-03

一、法国行政法院制度概述

法国行政法院的历史,可上溯到封建王朝时代。最高行政法院的前身是创立于1799年的国家参事院(leConseil d’tat)。国家参事院可以追溯到旧制度时期的国王参事院(l e Conseil duRo i)。法国的国王参事院类似于英国的御前委员会(Curia Regis),其功能是辅助国王统治,就法律和行政事务向国王提出建议。虽然国王参事院和法院都可分别处理争议,但是它们本质上是有区别的。国王参事院行使的是保留审判权(la justice retenue),而法院行使的却是委任审判权(la justice déléguée)。①国王参事院没有什么实际的权力,它仅仅充当裁决贵族们纷争的一个政治性的仲裁机构。②

1578年,亨利三世(Hen ri III)基于处理皇家内务和行政争议的需要而设立了一专门机构,于是肇始了国家参事院(leConseild’tat)的称谓。到了路易十四(Louis XIV)执政时期,国家参事院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它成了一秘密的机构,主要对行政和争讼提供指导。从13世纪开始,国家参事院的基本任务是就行政和司法事务向国王汇报、磋商与建议。直到17世纪时,国家参事院才逐步演变成了一正式的机构。③

法国行政法院

法国行政法院

法国行政法院历史上最悠久、体制最完善,因而也是最引人注目的行政法院。法国在封建社会末期,由于资产阶级势力的日益增长,封建王朝不得不采取一些改革措施来满足资产阶级的需要。但政府当时进步的改革措施却遭到封建势力保垒的最高法院的阻挠,尤其是巴黎的最高法院,在路易十五和路易十六时期,时常反对政府的改革措施,造成行政当局和法院之间的对立情绪。 1789年法国大革命后,特别是到了拿破仑执政时期,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设置了负责审理行政诉讼和法律咨询的国家参事院和各省参事院。当时法国行政法院的主要职能有二: 一是对政府及政府首脑的工作进行监督,并负责起草最重要的行政法令;二是负责行政诉讼,处理公民与政府之间的法律纠纷。 1806年,法国又在国家参事院内设立了一种诉讼委员会,专门受理行政诉讼案。1872年,法国又通过一项法律,规定国家参事院是以人民名义行使行政监督与审判权力,从此国家参事院发展为名副其实的行政法院。法国最高行政法院是法国政府在制定法律草案和行政管理措施时提供意见的咨询机关,又是受理行政诉讼的终审级法院。它设有四个咨询厅、一个司法厅。法国最高行政法院的人员组成是双重的,它包括一部分专职公务人员,另一部分是参事。法国行政法院的职权和任务,一是行政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在立法方面,最高行政法院必须对一切法律草案提供咨询意见;在行政管理法规制定方面提供咨询意见;其他咨询职能。二是诉讼管辖权。有权管辖的案件:①反对共和国总统或总理发布命令的越权之诉。②涉及到由共和国总统或总统的命令任命公务员、文职人员和军职人员的个人利益的案件:③反对其实施范围超出一个地方行政庭管辖权的单方面行政行为的诉讼④反对部长的抽象行为,及其他在征询最高行政法院意见后作出的行政行为的越权之诉。尽反对全国性职业公会的行政决定的撤销之诉。最高行政法院有权管辖不服- 审行政法庭裁决的一切上诉案件,除非法律有相反的规定具体包括:地方行政法庭、行政诉讼委员会、区补偿诉讼委员会、捕获法庭和专业讼争赔偿委员等机关的行政裁决c最高行政法院还有权管辖不服下列专门行政法院(法庭)裁决的复核之诉:①审计法院。②预算纪律法案。③银行监督委员会。①因信仰拒服兵役委员会。③裁决有关诉讼和纪律处分的最高国民教育委员会。⑥难民和无国籍人救济委员会⑦大区残废军人委员会。⑧工程师职称委员会。⑧作为法宫纪律处分委员会的最高司法会议:皿中央社会救济委员会。皿职业工会纪律处分的庭职委员会

法国司法制度

法国司法制度

法国司法制度

篇一:关于法国司法制度

法国司法制度

一、法国法院体制

(一)法院体制的宪法规定

1958年公布施行的现行法国宪法,对第五共和国的司法体制作了明确规定。根据分权原则,国家的职能分属于3类机关,即立法、司法和行政。尽管从形式上看,这是很标准的分权制国家机构体制,但是,与美国典型的三权分立相比较,法国独立的司法体制具有某些独特之处。法国宪法上的司法权和通常所讲的司法权有所不同。法国的司法职能不但分属于司法和行政两个系统的法院,而且对于涉及宪法和政治事务的管辖权又授予专业司法系统以外的特殊机构。

(二)法院体制特点

现代法国法院组织的基本特征大致有三。

首先是存在着两个法院系统,即普通法院系统和行政法院系统。虽然,它们都行使着审判机关的职能,但两套法院组织各自独立。互不隶属,甚至在体制的归属上,也不具有同一性。普通法院属于司法机关,而行政法院隶属于行政机关。法国双轨制司法体制的建立,有其独特的政治文化背景和深刻的历史原因。对三权分立的近乎苛刻的理解,及对传统司法机关的不信任感,促成了近代法国两大法院组织系统的独

立、并行发展。

其次是在普通法院系统,法国初级法院具有职能专门化和多样化的特征。最明显的是依据法院对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同一所法院拥有刑事法院和民事法院两种称呼。也就是根据其审判职能的划分,在基层法院采用一套机构,两个名称的方式,虽然民事、刑事案件兼理,但是称谓不同。即受理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时称违警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大审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时称轻罪法院。在几个大城市,如巴黎、里昂的基层法院,干脆将民事与刑事审判机关分开设立。由于法国刑法把犯罪的种类依其轻重分为违警罪、轻罪和重罪,在法院设置上也相应设立造警法院、轻罪法院和重罪法院。法国的这种法院组织的格局,一个多世纪以来没有多大变动。在法国,一般刑事案件(包括违警案件),分别由刑事法院的3类法院来处理,即重罪法院、轻罪法院、警察法院。在初级法院,我们可以看到民事审判和刑事审判之间的紧密联系。首先,刑庭经常要兼审一些涉及民事权利方面的事项;其次,刑事和民事两类法庭也有组织上的联系,因为人员有时相同,如同一法官兼任两类法庭的法官;警察法院的法官就是初审民庭的法官,轻罪法院是大审法庭的分庭,同时大审法庭也设有民事分庭;只有重罪法院不设民庭。最后,涉及法院组织及其职能的大部分规章,对民事法庭和刑事法庭都可适用。民事法院包括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商业法院),普通法院就是大审法庭。大审法

【精品】关于法国司法制度

【精品】关于法国司法制度

【精品】关于法国司法制度

法国司法制度是由法律制度、司法制度和刑事诉讼制度三个方面组成的。其目的是确保公民和社会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并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是法国司法制度的基础。法国宪法是法国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法律制度的性质和范围进行了规定,规定了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宪法规定了法律是法国国家的最高形式,不可被触犯,其内容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

另一个重要元素是法国民法典。它是指1904年制定的法典,它规定了有关法律公正的基本原则,并规定了个人权利、产权、家庭制度和商业贸易等方面的法规。这些法规对法国司法体系起了巨大的作用,它们确保了公正和法律平等,是法国司法制度的核心。

法国的司法制度分为几个层次,包括地区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法官由总统任命,但必须是经过高等法院的评定和反对。

法国司法体系的主角是公共检察官。公共检察官的任务是确保法律得以执行,保障公正。在刑事审判中,公评检察官负责将犯罪嫌疑人送上法庭,并与辩护律师辩论案件。他们的角色与美国的司法辩护律师相似。

刑事诉讼制度

法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是一个详细的程序,它规定了刑事犯罪的审判步骤和法律程序,包括逮捕、调查、审讯、起诉和判决。整个流程需要遵守法律程序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包括言论自由、辩护和法律帮助。

在刑事审判中,控方和辩方都可以提出证词和证据,这些证据必须由法官进行验证,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可靠性。在一些特殊案件中,如恐怖主义或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中,法官有权拒绝披露具体证据的来源,以尽可能地保护公众安全。

法国行政法院沿革

法国行政法院沿革

法国行政法院沿革

作者:张海斌发布时间: 2003-03-03 10:48:33

法国是“行政法之父”,是现代行政法的发源地。法国行政法的发展是随着行政法院的产生与完善而逐渐成熟的。因此,对法国行政法院的沿革进行必要的梳理,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现代行政法的价值和精神。

众所周知,在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之前,法国的行政权力掌握在资产阶级手里,而代表司法权的普通法院则掌握在封建贵族手中,两者之间芥蒂颇深,相互抵牾。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资产阶级掌握的政府颁布了许多有利于资本主义发展的法律,但这些法律的执行往往受到代表封建势力法院的故意阻挠和破坏,因此,为规避干涉起见,资产阶级以“三权分立”为理论武器,在1790年8月制宪会议上制定了关于司法组织的法律规定:“司法职能和行政职能不同,现在和将来永远分离,法官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行政机关活动,也不得因其职务上的原因,将行政官员传唤到庭,违者以渎职罪论”。自此,普通法院便丧失了行政审判的权力。

虽然在大革命时期,制宪会议禁止了普通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权力。但是在禁止以后的十年内,并没有考虑设立一个行政法院来专门管辖行政诉讼。法国公民对于行政行为的申诉,主要由被诉行政主体的上级机关受理,而最终的裁判权属于国家元首。因此,这个时期虽然存在行政救济,但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诉讼尚未产生。拿破仑上台后,为了加强中央集权,于1799年通过宪法,决定

设立国家参事院(即现在的最高行政法院)。国家参事院除了起草和审查法律外,还受理公民对于行政机关的申诉案件。但是,由于参事院的裁决必须以国家元首名义作出,此时行政裁判权仍由国家元首保留着。普法战争后,国家参事院一度被取消,但1872年即被恢复。同时规定,国家参事院以法国人民的名义行使行政审判的权力。据此,行政审判权不再是法国国家元首保留的权力,国家参事院在法律上成为了最高行政法院。后来根据1872年的法律,又成立了一个权限争议法庭,专门裁决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之间的权限争议。

法国法律制度

法国法律制度

处理与普通法院的管辖争议
最高行政法 院
司法部长代表总理
行政厅
行政立法及咨询
司法厅
行政案件审理
司法组
下设九个组
上诉行政法 院
1989年设置,五个
行政法庭
本土26,海外5
行政争议庭
海外设省地域
• • • •
(三)法国行政法的基本特点: 1、行政活动受独立的法律部门调整 2、行政活动受独立的行政法院管辖 3、判例是行政法的主要渊源
• 案例:卡多案
• 1889年,法国马赛市取消了市立道路与水源公司总工程师的职位,卡 多是该公司的总工程师,其职位被取消后便向马赛市提出损害赔偿, 市政府驳回了他的索赔要求,他转而向市普通法院提起诉讼,但普通 法院认为将他与马赛市相连的合同不具备民事上的雇佣劳动力合同特 征,因而裁决其无管辖权。卡多又向省政府提出申诉,省政府也宣称 无权限,因为申诉理由不是基于中断执行公共工程的合同,卡多只得 转向内政部长提起申诉,然而却吃了闭门羹,对于内政部长的拒绝, 卡多向行政法院提出了诉讼。 • 最高行政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判决如下:
• 结尾是法定和约定的抵押,最后是时效。
• 3、特点 (1)是典型的资本主义社会早期的法典。 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涉。 (2)贯彻了资产阶级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权利主体地位平等、 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 契约自由 过错责任原则条件。 (3)保留了若干旧制度的残余。 (4)法典在立法模式、结构和语言方面具有实用性。

法国法律制度

法国法律制度

• 戴尔:如果立法者大笔一挥,取消全部的民法条文,法国将五民法存 在;„„但是如果他们取消全部的行政法条文,法国的行政法依然存 在,因为行政法的主要原则不在成文法中,而存在于判例之中。
• 4、行政法没有编成完整的法典
• (1)行政救济时期
• 1790年8月制宪会议制定关于司法组织的法律:“司法职能和行政职 能不同,现在和将来永远分离,法官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行政机关活 动,也不得因其职务上的原因,将行政官员传唤到庭,违者以渎职罪 论。”10月的法律:“对行政机关的越权行为,应向作为政府首脑的 国王提出诉愿。”
• (2)保留审判权时期
外国法制史专题
第五讲
成文法典与行政法院 ——法国的法律制度
一、大规模的成文法典编纂
(一)法国六法:
1799,法兰西宪法 1804,法国民法典 1806,法国民事诉讼法典 1807,法国商法典 1808,法国刑事诉讼法典 1810,法国刑法典
• (二)宪法:1791~1958年,有11部宪法。 • 1789年人权宣言
• 由于马赛市政府与市长拒绝受理卡多的申诉,故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 争议,这种争议审理权限属行政法院。行政法院的判决书认为,内政 部长对事实上不属其权限范围内的问题放弃审理的作法是明智的。
(二)行政法院组织
争议法庭
总理府
总理是名义上的院长
法国普通行政法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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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的法院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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