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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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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题目案例卖方的权利担保责任。

年,我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一法国商人出售一批机床。

法国又将该机床转售美国及一些欧洲国家。

机床进入美国后,美国的进出口商被起诉侵权了美国有效的专利权,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专利人损失,随后美国进口商向法国出口商追索,法国商人又向我方索赔。

问题:我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案例年月日,中国隆源公司与加拿大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交货条件为宁波;货物应于年月日之前装船;买方应于2000年月日之前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

月日,买方开出了信用证。

月日,卖方向承运人瑞典丙公司提交货物,并向英国丁保险公司投保。

月日,承运人向卖方签发了提单。

提单载明:承运人为瑞典丙公司;提单签发日期为年月日;本提单生效后为已装船提单。

卖方即向买方发出货物已装船及已办理保险的通知。

随后,卖方凭借提单及有关单据向议付行结汇。

实际上,货物于月日才开始装船,至月日始装运完毕,船舶于月日抵达目的港。

另外,在运输途中,由于遭遇台风和海啸,货物遭受部分损坏。

接到卖方的通知以后,买方即与韩国戊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转售合同,交货日期为月日。

但由于货物于月日才抵达目的港,买方无法如期向韩国戊公司交货;韩国戊公司解除了合同。

由此,买方不但丧失了其预期利润,而且还承担了向韩国戊公司的损害赔偿,此外,由于市场行情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买方只得以低价就地转售,又遭受了一笔损失。

买方在查实情况后,即向法院起诉。

但承运人丙公司提出:其所签发的提单只是一份备运提单,只有在货物实际装船以后,才能被认为是已装船提单,这是国际惯例。

因此,买方的损失与其无关。

现问:()承运人丙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承运人丙公司签发上述提单构成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的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如何确定被告方的赔偿范围案例年月日我国某公司应荷兰商号的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吨,每吨鹿特丹到岸价格()人民币元即期装运的实盘。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第一篇: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第四章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题目案例1卖方的权利担保责任。

2006年,我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一法国商人出售一批机床。

法国又将该机床转售美国及一些欧洲国家。

机床进入美国后,美国的进出口商被起诉侵权了美国有效的专利权,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专利人损失,随后美国进口商向法国出口商追索,法国商人又向我方索赔。

问题:我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案例22000年4月1日,中国隆源公司与加拿大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交货条件为CIF宁波;货物应于2000年5月1日之前装船;买方应于2000年4月10日之前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

4月5日,买方开出了信用证。

4月24日,卖方向承运人瑞典丙公司提交货物,并向英国丁保险公司投保。

4月27日,承运人向卖方签发了提单。

提单载明:承运人为瑞典丙公司;提单签发日期为2000年4月27日;本提单生效后为已装船提单。

卖方即向买方发出货物已装船及已办理保险的通知。

随后,卖方凭借提单及有关单据向议付行结汇。

实际上,货物于5月5日才开始装船,至5月15日始装运完毕,船舶于5月25日抵达目的港。

另外,在运输途中,由于遭遇台风和海啸,货物遭受部分损坏。

接到卖方的通知以后,买方即与韩国戊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转售合同,交货日期为5月15日。

但由于货物于5月25日才抵达目的港,买方无法如期向韩国戊公司交货;韩国戊公司解除了合同。

由此,买方不但丧失了其预期利润,而且还承担了向韩国戊公司的损害赔偿,此外,由于市场行情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买方只得以低价就地转售,又遭受了一笔损失。

买方在查实情况后,即向法院起诉。

但承运人丙公司提出:其所签发的提单只是一份备运提单,只有在货物实际装船以后,才能被认为是已装船提单,这是国际惯例。

因此,买方的损失与其无关。

现问:(1)承运人丙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2)承运人丙公司签发上述提单构成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3)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的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4)如何确定被告方的赔偿范围?案例32006年7月27日我国某公司应荷兰A商号的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100吨,每吨鹿特丹到岸价格(CIF)人民币3900元即期装运的实盘。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案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案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案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案例案例1中方公司出口一批冷冻食品到荷兰,共计50公吨,总值16.5万西德马克,凭规格买卖。

其规格为“去毛、头及内脏”。

中方公司立即办理,还出示中国商检局的品质检验证书,注明本产品加工及冷冻良好,完全适合人类食用。

货到目的地后,荷兰来电声称,“到货有鱼腥味,当地卫生局认为不适合人类食用,禁止出售,要求退货。

赔偿全部货值的50%的损失。

中方公司认为,所交货物的品质是完全符合其公司正常出口标准,并且是经过商检局出具的检验证书,完全符合人类食用,至于其中部分带有鱼腥味,这是国际市场上中方供货的通常品质,而且中方供给荷兰公司的货物与供给欧洲其他地区的货物在品质上是相同的,其他地区都反映良好,销量逐年增加,更没有由于带鱼腥味而称之“不符合人类食用“,因此中方按合同规定供货是无可指责的,最后使对方撤回了索赔的讼诉。

分析:该案的焦点在于该食物带有鱼腥味,是否可以作为索赔的依据,也就是对合同中品质规格条款的看法问题。

此案中,双方合议的“去毛、头及内脏”属于凭规格买卖。

我方交货符合合同中的规格。

至于鱼腥味并不在合同规定之中,因此不能说违反合同条款。

对方只好强调“不适合人类食用”想以此根本否定商品的用途,以达到索赔的目的。

这就成了本案争论的焦点,我方的立场观点鲜明;一是从证件上来证明,从商检局的品质证书证明,它“完全适合人类食用”;二是从实践上证明,我们的商品已销售在世界各地,为了驳斥对方“本食品不能够卖给西欧国家”的'观点,抓住了这一证明其他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对方的索赔根据就不复存在了。

案例2日本公司A出售一批电视机给香港公司B,B又把这批电视机转口给泰国公司C。

在日本货物到达香港时,B已发现货物的质量有问题,但B仍将原货转船直接运往泰国。

但泰国公司C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有严重缺陷,因此要求退货。

于是香港公司B又转向日本公司A提出索赔,但遭日本公司A拒绝。

问日本公司A有无权利拒赔?为什么?分析:1、A与B,B与C分别订立的两份合同是互相独立的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6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6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6篇篇1甲方(买方):XYZ公司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方式:[联系方式]乙方(卖方):ABC公司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方式:[联系方式]鉴于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购买货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货物描述1. 货物名称:[货物名称]2. 型号/规格:[型号/规格]3. 数量:[数量]4. 质量标准:[质量标准]5. 包装要求:[包装要求]6. 货物价值:[货物总价]二、交易条款1. 价格条款:甲乙双方同意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格进行交易,货物总价为[货物总价]美元。

2. 付款方式:甲方应在货物验收合格后支付货款。

具体支付方式为[支付方式],支付期限为[支付期限]。

3. 交货期限:乙方应在合同签署后[交货期限]内完成交货。

4. 交货地点:货物应在[交货地点]交付。

5. 运输方式: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选择运输方式,并保证货物安全送达。

6. 风险转移: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甲方验收合格后转移给甲方。

三、合同执行1. 甲乙双方应遵守合同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

2.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3. 如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应及时沟通,协商解决。

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1. 乙方应保证货物的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如存在质量问题,甲方有权要求退货或换货。

2. 乙方应提供售后服务,对于因制造原因导致的货物故障或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更换。

3. 售后服务期限为[售后服务期限]。

五、争议解决1. 如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如协商无果,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3.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六、其他条款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分析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分析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分析案例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北京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3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

”乙还盘:“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1992年律师考试法学综合知识试卷简答第3题)参考答案1.法国公司甲与中国公司乙之间并未达成买卖拖拉机的合同。

2.理由:(1)法国甲公司给乙公司的发盘构成要约。

(2)中国乙公司对法国甲公司的回复不构成承诺。

因为乙公司对甲公司的还盘对甲公司发出的要约中装船时间做出了修改,而这一修改构成实质性修改。

(3)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合同在受要约方对要约做出承诺的情况下才达成立。

因此,本案中,虽然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要约,但乙公司对此并未做出有效的承诺,因此,双方之间的合同并未成立。

分析思路本案主要涉及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二部分关于合同成立规定的理解。

应按照公约规定进行逐条分析如下。

1.合同成立的条件。

公约第23条规定:“合同于按照本公约规定对发价的接受生效时订立。

”由此可见,只有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接受,合同方告成立。

因此,本案的重点是判断是否存在要约,以及受要约人中国乙公司是否对要约人法国甲公司发出的要约做出了承诺,如果进行了承诺,则合同成立。

2.是否存在要约。

公约第14条至第17条对要约做出了具体规定。

公约第14条规定:“(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

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

(2)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邀请做出发价,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

”第15条规定:“(1)发价于送达被发价人时生效。

(2)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 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 原告为甲国⽺⽑⽣产商,被告为⼄国⽺⽑供应商。

1998年9⽉2⽇,被告致电原告,提出要出售⼀批⽺⽑,并要求原告以邮寄⽅式回复。

因地址错误直到9⽉5⽇晚才到达原告,当天晚上原告即将承诺信件以邮递寄出,该承诺信件于9⽉9⽇到达被告。

本案中当事⼈双⽅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属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被告9⽉2⽇致电原告要求出售⽺⽑的⾏为构成⼀项要约,尽管邮寄途中受到迟延,但是原告⽴即作出了承诺,该项承诺于9⽉9⽇到达被告,此时该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效。

原告为甲国⽺⽑⽣产商,被告为⼄国⽺⽑供应商。

1998年9⽉2⽇,被告致电原告,提出要出售⼀批⽺⽑,并要求原告以邮寄⽅式回复。

因地址错误直到9⽉5⽇晚才到达原告,当天晚上原告即将承诺信件以邮递寄出,该承诺信件于9⽉9⽇到达被告。

本案中当事⼈双⽅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属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被告9⽉2⽇致电原告要求出售⽺⽑的⾏为构成⼀项要约,尽管邮寄途中受到迟延,但是原告⽴即作出了承诺,该项承诺于9⽉9⽇到达被告,此时该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效。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A公司与B公司订⽴买卖合同四份,约定由原告出售电机给飞达仕空调公司。

合同签订后,A 公司依约将货物交付对⽅,总货款共计47761.20美元,但B公司经多次催要未予⽀付。

为此,A公司将B公司及其股东C公司(以下简称伊莱特公司)诉⾄法院。

原告A公司诉称:2004年6⽉1⽇⾄30⽇,原告与被告共签订三份合同,货款共计47761.20美元。

后原告根据B公司的通知,于2005年5⽉委托承运⼈将前述三份合同约定的货物送达给B公司,并将商业发票和提单交给了B公司。

B公司本应在2005年即⽀付货款,但经原告多次催要,B公司⾄今未履⾏⽀付义务。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6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6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6篇篇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一、案例分析:某家国际贸易公司与一家位于德国的企业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贸易商品、价格、数量、交货地点、支付方式等相关条款。

然而,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了意外损坏,导致一部分货物无法交付给买方。

双方在此次交易中存在如下问题:1. 货物损坏:由于运输途中的意外事件导致货物损坏,买方无法收到完好的货物,并怀疑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2. 交付时间:由于货物损坏,部分货物无法按时交付给买方,导致买方无法按计划进行生产。

3. 质量争议:买方认为货物损坏是由于卖方在包装或运输上存在疏忽,要求卖方承担责任并进行赔偿。

4. 违约责任:双方在合同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在货物损坏情况下的违约责任及赔偿方式,因此在处理这起纠纷时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二、法律分析:根据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对此案进行法律分析如下:1. 货物损坏:货物损坏属于合同违约事件,卖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在货物交付给买方前,货物应当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否则卖方应承担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责任。

2. 交付时间: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卖方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应当承担延迟交付责任。

根据《公约》的规定,延迟交付一方应承担延迟交付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 质量争议:如果买方认为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可以要求对方提供质量证明,并保留权利进行技术检测。

根据检测结果,买方可请求对方进行赔偿或替换货物。

4. 违约责任: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以避免类似纠纷发生时的不确定性。

可以通过协商或者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来减少纠纷的发生。

三、解决建议:在解决此类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时,建议双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解决:1. 协商解决:双方可以协商一致,调整相关条款并达成补偿协议,避免法律纠纷的发生。

2. 仲裁解决:双方也可以选择通过仲裁机构进行调解,以较快速、有效地解决争议。

国贸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国贸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外贸公司(以下简称“我方”)与某国际供应商(以下简称“对方”)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我方购买对方的一批货物,总价为100万美元。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货物的质量、数量、交货时间、支付方式等条款。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货物质量、交货时间等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案件事实1. 货物质量纠纷根据合同约定,我方要求对方提供的货物质量必须符合我国相关标准。

然而,在货物到港后,经检验发现,部分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

具体表现为:部分货物存在尺寸偏差、表面划痕、材质不符合要求等问题。

2. 交货时间纠纷合同约定,对方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将货物全部运抵我国港口。

然而,对方实际于2020年1月10日才将货物运抵我国港口。

这导致我方无法按时将货物销售给客户,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三、法律分析1. 货物质量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本案中,对方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

2. 交货时间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履行期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

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可以随时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本案中,对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货,已构成违约。

四、案件处理1. 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我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1)退还部分货款,以弥补我方经济损失;(2)承担我方因对方违约而发生的合理费用;(3)赔偿我方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其他损失。

2. 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5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5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5篇篇1甲方(买方):XYZ公司地址:[买方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电话:[电话]电子邮箱:[邮箱地址]乙方(卖方):DEF公司地址:[卖方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电话:[电话]电子邮箱:[邮箱地址]鉴于甲、乙双方同意进行国际货物买卖交易,为保护双方权益,明确交易双方的责任与义务,达成如下协议:一、交易背景本次交易为国际货物买卖交易,交易商品为[商品名称及型号],数量为[数量],总价值为[总金额]。

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按照本协议的规定进行交易。

二、商品描述及规格甲方购买的商品为[商品名称及型号],具体规格如下:[商品详细规格描述](包括但不限于尺寸、材质、颜色等)。

乙方应确保所售商品符合甲方所提出的要求和规格。

三、价格条款1. 交易价格:本次交易的总金额为[总金额],具体价格按照附件中的报价单执行。

2. 货币单位:本次交易的货币单位为[货币单位],如双方另有约定,按约定执行。

3. 支付条件:甲方应在收到货物并确认无误后,按照约定支付货款。

乙方应在收到货款后,按照约定交付发票等相关文件。

四、交货条款1. 交货期限: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交货期限]内完成交货。

2. 交货方式:双方约定采用[交货方式](如海运、空运等)进行交货。

3. 交货地点:交货地点为[交货地点]。

4. 风险转移: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乙方完成交货后转移给甲方。

五、质量保证与售后服务1. 乙方应确保所售商品符合质量标准,且为全新、未使用过的商品。

2. 如甲方在收到货物后发现质量问题,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乙方,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调整或退货处理。

3. 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售后服务,具体售后服务内容详见附件。

六、保密条款双方应对本合同的内容以及履行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七、违约责任1. 若一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国际货物法律案例分析(3篇)

国际货物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年,我国某外贸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国外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售一批货物。

合同约定了货物的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期限、付款方式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货物的生产、检验和装运工作,并向被告发出了货物。

然而,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被告以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接收货物,并要求原告承担退货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原告对此表示异议,认为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且已按照约定完成了交货义务。

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向我国某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被告是否有权拒绝接收货物;3. 原告是否应承担退货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三、案例分析1. 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35条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

在本案中,原告提交了货物检验报告,证明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被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因此,法院认定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2. 被告是否有权拒绝接收货物根据《公约》第39条规定,买方有权拒绝接收货物,如果货物与合同不符,且这种不符构成了根本违约。

在本案中,被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告的货物构成根本违约。

此外,被告在收到货物后并未及时提出质量异议,已超过法定期限。

因此,法院认定被告无权拒绝接收货物。

3. 原告是否应承担退货和赔偿损失的责任根据《公约》第46条规定,卖方有义务承担货物因不符合合同约定而产生的风险。

在本案中,原告已按照约定完成了交货义务,且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因此,原告不应承担退货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四、法院判决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判决如下:1. 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2. 被告无权拒绝接收货物;3. 原告不应承担退货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涉及货物质量、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等方面。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分析1.1987年7月,我国某公司应某英商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150吨,每吨CIP伦敦人民币3850元,即期装运的要约。

英商接到发盘后,没有明示承诺,只请求我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延长有效期。

我方将数量增至250吨,价格为每吨CIF伦敦人民币3770元,有效期延至8月15日。

英商于8月12日来电表示接受该盘,但附加条件“需提供良好适合海洋运输的袋装”。

我方在接到该承诺时,发现国际市场价格正猛涨,为此我方拒绝成交,并复电:“由于世界市场的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

”但对方认为,承诺是在有效期^作出的,因而是有效的,坚持我方按要约的条件履行,并提出要么执行合同,要么赔偿对方差价损失35万元。

双方经过多次争执,最后我方承认合同成立而结束。

此案中,将我方发盘的价格与当时市场价格相比较,其差价为30多万元。

试对此案例进行分析。

答:本案中,英商的观点是成立的,即合同已经按照3770元每吨的报价成立。

合同成立需要具备要约和承诺,没有特殊规定,合同自承诺时起成立并生效。

7月份,我方发出要约,得到英商的回复,因为涉及到合同内容实质性变更,虽然无具体数额,但构成反要约。

我方同意变更合同,再次发盘,属于新要约,且该要约具有期限,属于不可撤销要约。

英商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接受该盘,虽然提出附加条件,但对货物包装的规定,不属于合同内容实质性变更,英方的承诺实现,合同已经缔结。

我方的拒绝成交复电,意味着对合同约定的违反,属于合同违约。

故而应当履行合同,按照后一个要约内容履行合同。

案例:2.原告为甲国羊毛生产商,被告为乙国羊毛供应商。

1998年9月2日,被告致电原告,提出要出售一批羊毛,并要求原告以邮寄方式回复。

因地址错误直到9月5日晚才到达原告,当天晚上原告即将承诺信件以邮递寄出,该承诺信件于9月9日到达被告。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属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被告9月2日致电原告要求出售羊毛的行为构成一项要约,尽管邮寄途中受到迟延,但是原告立即作出了承诺,该项承诺于9月9日到达被告,此时该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生效。

国际货物买卖案例分析(第9周0

国际货物买卖案例分析(第9周0

国际货物买卖案例分析(第9周0第一篇:国际货物买卖案例分析(第9周0国际货物买卖案例分析:合同的成立(第9周)案例一2007年3月10日,我国某进出口公司A应荷兰某客商B的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的发盘:数量100公吨,每公吨CIF鹿特丹人民币2000元,麻袋装,即期装运,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

3月13日,对方接到我方报盘后发来回电,没有表示接受,而再三请求我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装运期。

3月20日,我方回电,同意将数量增至200公吨,价格减至每公吨CIF鹿特丹人民币1900元,装运期延长到5月底。

3月22日对方回电,仍然没有表示接受,要求再降低价格,并延长装运期。

3月28日,我方回电表示价格不能再降,但装运期可延长到6月20日,并声明4月28日复到有效。

对方没有立即回电。

直到4月20日,对方来电接受我方3月28日的发盘,但附加了包装条件为“需提供良好适合海洋运输的包装”。

我方在接到对方接受电报时,该产品因受自然灾害而影响了产量,导致该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已经猛涨。

于是我方拒绝成交,并复电:“由于世界市场变化,货物在接到贵方接受电报前已售出。

由于今年东北地区水灾严重,无法组织新的货源”但对方不同意,认为是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做出的,合同已经成立。

并提出,我方要么执行合同,要么赔偿差价损失20万元。

我方回电,提出我方的发盘未注明“Firm offer”字样,并强调中国习惯做法是:“凡国外订单都需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

双方僵持不下,诉至法院。

请思考:(1)中国法院能否受理该案?依据何在?(2)假如中国某法院受理此案,将会如何判决。

请分析本案例中都涉及有哪些知识点?判决将依据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3)从本案中,你认为有什么经验或教训应该吸取?案例二我国A公司和加拿大的B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销售一批鞋给对方。

这份合同写明所有可能发生的纠纷都由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之后A公司又与美国C公司谈判,希望其能提供上述合同项下的鞋。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一)1999年8月1日,北京A公司向美国B公司发出一份传真(“8月1日传真”),要求:从B公司购买美国华盛顿州1999年产苹果3000吨,溢短装5%,单价每吨800美元,FOB西雅图,装运期1999年10月,目的地中国天津新港,与合同引起的所有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仲裁。

B公司收到传真后,于8月10日回电并附上B公司一方强制的B公司标准合同格式文本(“8月10日回电”/“8月10日苹果合同文本”),该文本特别提到,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均提交巴黎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合同适用的法律是美国加州法律;合同文本的其他条款与A格式8月1日传真内容相同。

A收到8月10日回电后,没有答复。

1999年10月,B格式在西雅图将3000吨苹果装上船运往中国天津新港。

1999年11月5日货到天津新港,B公司通知A 提货(“11月5日提货通知单”)。

由于A经营不佳,再加上当时中国市场大量进口美国苹果,导致中国市场价格低靡。

因此,A 决定不接受这批货物,于是在11月8日电传B,表示不接受货物(“11月8日电传”)。

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1)8月1日传真是()A.要约邀请B.要约C.反要约D.承诺(2)8月10日苹果合同文本是()A.要约邀请B.要约C.反要约D.承诺(3)11月5日提货通知单是()A. 要约邀请B.要约C.反要约D.承诺(4)11月8日电传是()A. 要约邀请B.要约C.要约拒绝D.承诺(5)如果A在收到B公司11月5日提货通知后三天,即11月8日到天津新港收取货物(“11月8日收货行为”)并在11月15日在北京予以转售(“11月15日转售行为”)。

请问成立合同的要约是()A.8月1日传真B.8月10日合同文本C.11月8日收货行为D.11月15日转售行为(6),请问成立合同的承诺是()A.8月10日合同文本C.11月8日收货行为B.11月5日提货通知D.11月15日转售行为(7),A公司应支付的合同价格是()8月1日传真报价西雅图11月装运是价格11月8日收货时天津价格11月15日转售时北京价格答案:(1)B;(2)C;(3)B;(4)C;(5)C;(6)C;(7)C。

202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二篇)

202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二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二)在国际贸易领域中,货物买卖合同是交易双方之间的重要文件,用于明确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介绍一个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并分析其中的关键问题和解决方案。

案例背景:甲方为中国某公司,乙方为美国某公司。

甲方希望购买乙方生产的机械设备,双方就货物买卖展开合作。

合同条款:1. 货物描述:机械设备型号、规格、数量等详细信息。

2. 价格:货物总价、支付方式、货币种类等。

3. 交货方式:装运方式、日期、地点、费用承担等。

4. 检验和验收:甲方有权对货物进行检验和验收,并有权拒绝次品。

5. 运输保险:由甲方负责购买货物运输保险。

6. 违约责任:违约方应支付违约金。

关键问题及分析:1. 货物描述的准确性:在合同中,货物描述应准确无误,包括品牌、型号、规格、数量等。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甲方和乙方应对货物描述进行详细确认,以避免后期纠纷的发生。

2. 价格支付方式:在国际贸易中,常见的支付方式有电汇、信用证等。

在本案例中,甲方和乙方应就支付方式达成一致,并明确支付货款的时间节点,以确保资金的安全和交易的顺利进行。

3. 交货方式和费用承担:买卖双方应就货物的运输方式、日期、地点以及相关费用的承担进行明确约定。

在本案例中,双方应确定货物的装运方式(如船运、空运、铁路运输等)、交货日期、交货地点,并明确运输费用的分担方式(如FOB、CIF等),以避免因运输问题引发的纠纷。

解决方案:1. 确保货物描述准确:甲方和乙方可以通过书面确认方式,将机械设备的品牌、型号、规格、数量等详细信息再次明确,以确保合同中的货物描述准确无误。

2. 确定支付方式:甲方和乙方可以充分沟通,选择适合双方的支付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支付货款的时间节点,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3. 明确交货方式和费用承担:甲方和乙方可以就货物的装运方式、交货日期、交货地点以及相关费用的承担进行详细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避免后续因交货问题引发的争议。

国际货物买卖法法律案例(3篇)

国际货物买卖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某外国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一批价值为100万美元的某品牌服装,货物于2019年10月前从被告处运至中国广州。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货物的规格、数量、价格、支付方式、交货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于2019年9月将货物运至广州,但原告在验收时发现货物存在以下问题:部分服装存在色差,部分服装质量不合格,且部分服装包装破损。

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被告则认为货物符合合同约定,且已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货,拒绝承担责任。

由于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原告遂向中国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被告是否已履行合同义务,是否存在违约行为?3. 原告的损失如何计算?三、法院审理1. 货物质量问题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原告的要求。

经鉴定,原告所收到的货物中确实存在部分服装存在色差、质量不合格以及包装破损等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

2. 被告违约行为法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已构成违约。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37条,卖方应保证货物与合同相符。

被告未能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已构成违约。

3. 损失计算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的损失应包括货物不合格造成的经济损失、退货费用、运输费用以及因货物不合格导致的市场损失等。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50万美元。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50万美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选择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4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4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4篇篇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一、案例描述:小明是一家电器贸易公司的销售经理,公司主要经营国际贸易业务,与各国客户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最近,小明与一家来自德国的家电零售商签订了一份合同,内容为小明公司向对方销售1000台空调,并约定在合同生效后2周内发货。

然而,在合同生效后的第2周,由于国际运输受到新冠疫情影响,船运公司暂停了货运船只的航班,导致货物无法按时发货。

小明立即联系了对方客户并说明情况,但德国客户却坚持要求按时交货,否则将取消订单并索赔。

在考虑了各方利益及合同内容后,小明向公司律师寻求帮助,律师建议对方客户延期发货并支付一定的违约金,以保留双方关系并尽力履行合同责任。

二、合同分析:1.合同有效性:根据国际贸易法规定,双方当事人签署的书面合同是有效的,其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小明与德国客户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

2.不可抗力:根据国际贸易法的相关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可免除合同责任。

在本案中,疫情导致的运输中断符合不可抗力的标准,小明公司可以主张不可抗力免除合同责任。

3.违约责任:虽然小明公司可以主张不可抗力免除责任,但可以考虑向对方提出延期发货的请求,并支付一定的违约金以维护双方的商业关系。

在合同约定的基础上,双方可协商调整发货时间或责任分配,以达成共识并避免进一步冲突。

三、解决方案:在经过公司律师的专业建议后,小明决定向德国客户提出延期发货的请求,并愿意支付一定的违约金以表达诚意。

通过双方的协商和沟通,最终达成以下协议:1.双方同意延期发货至疫情结束后,具体发货时间另行商议确定。

2.小明公司愿意支付违约金作为延期发货的补偿,具体数额为订单总金额的10%。

3.双方保留对合同的解除权,但需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通过以上协议,小明公司成功解决了与德国客户的纠纷,保留了合作关系并减少了风险。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分析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分析

印、马、新、中均为公约成员国。
问题:案中两个争议哪个适用CI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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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案例1.我国甲公司向荷兰乙公司发去售货单:大豆200吨,每吨人民币1950元CIF鹿特丹,不可撤销即期 信用证付款,即期装运。
(1)未明确表示承受约束 (2)15日内答复有效 (3)无异议请开证 (4)须以货物尚未出售为准 (5)仅供参考 问:以上五种情况,哪个是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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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我国甲公司向荷兰乙公司发出售货单:大豆200吨,每吨人民 币1950元CIF鹿特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即期装运。
◊外商来电:要求降低价格至人民币1900元。
◊我方回电:同意降低价格至人民币1900元,并将数量增至300 吨。
◊外商来电:你初级产品C514,我接受300吨,每吨人民币1900 元CIF鹿特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即期装运,需提供良好适 合海洋运输的袋装。
两 天,B公司由旧金山花旗银行开来即期信用证,注明
“shipment immediately”。
当时该货国际市场价格上涨20%,A公司拒绝交货,立即退回信用证。
问 题 : 合 同 是 否 成 立 ? A 公 司 有 没 有 理 由 拒 绝 交 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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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德国建筑商A于2002年8月底与美国生产商B联系,要求美国生产商B向其报4万吨钢缆的价格,并 明确告诉美国生产商,此次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项工程的投标,投标将于同年10月1日开始进行,10月10 日便可得知投标结果。
C.在收到货物后的2年内,图佛公司随时有权检验该货物
D.赛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知道货物将要转运的,货物的检验有可能推 迟到该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检验

国际贸易法律案例分析(3篇)

国际贸易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0年,我国某公司与某外国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某外国公司向我国某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为100万美元。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货物的质量、数量、交货时间、支付方式等条款。

然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因货物质量、支付方式等问题产生纠纷。

二、案情分析1. 货物质量问题在货物交付过程中,我国某公司发现某外国公司收到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经检验,该批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我国某公司要求某外国公司承担退货责任,但某外国公司以货物质量符合当地市场标准为由拒绝退货。

(1)合同约定质量标准根据合同约定,货物质量应符合国际标准ISO 9001:2008。

我国某公司提交的检验报告显示,该批货物不符合该标准。

(2)当地市场标准某外国公司提出,货物符合当地市场标准,但未提供相关证明。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货物质量应以合同约定为准,而非当地市场标准。

2. 支付方式问题合同约定,某外国公司应在货物交付后30日内支付货款。

然而,在货物交付后,某外国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

我国某公司多次催款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1)合同约定支付方式根据合同约定,某外国公司应在货物交付后30日内支付货款。

某外国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已构成违约。

(2)违约责任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53条规定,卖方未按约定支付货款,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三、案例分析结论1. 货物质量问题根据合同约定,货物质量应符合国际标准ISO 9001:2008。

某外国公司收到的货物不符合该标准,我国某公司有权要求退货。

鉴于某外国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明,法院应支持我国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2. 支付方式问题某外国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53条规定,我国某公司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法院应支持我国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法律依据1.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涉及国际贸易法律纠纷,主要涉及货物质量和支付方式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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