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考试重点知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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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课程期末考试要点归纳

《行政法学》课程期末考试要点归纳

《行政法学》课程期末考试要点归纳一、名词解释行政:是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并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活动。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受行政行为效果和行政诉讼效果的组织。

行政相对人:是指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处于被管理地位上的组织和个人。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维护和实施行政管理秩序,依法对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物实施暂时性限制或控制的行政行为。

行政证明:行政相对人持有一种法律的文书或证书,本身就可以凭此向有关的组织或者个人证明自己的某种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

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对于本机关行政职权有关的各类争议纠纷,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通过对争议当事人的说服和疏导,促使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调解协议,解决争议纠纷的活动。

行政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过程中所遵循的步骤方式、时限和顺序的总和。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依法必须承担的赔偿责任。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不服从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据此对原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

二、章节要点归纳1.行政的特征:国家意志性,执行性,法律性,强制性。

2.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特性:特殊性,普遍性,法律性,规范性。

3.行政合理性原则内容:比例原则(最小损害原则,罪罚相当原则)平等原则,正当原则。

4.行政人的特征:是个人不是组织。

实施行政行为的个人。

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也只能以行政主体的名义进行。

实施行政行为所引起的效果由所属行政主体承受。

行政法学考点-笔记

行政法学考点-笔记

行政法学考点-笔记1、行政法调整的对象:始终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p72、行政法学与行政法的区别: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及与行政法相关的社会关系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学科。

归属不同:行政法学是一门学科,行政法是一个法律部门对象范围不同:行政法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行政法,但不限于行政法本身P253、行政法的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系指贯穿于一国行政法中,指导和统帅具体行政法律规范,并由它们所体现的基本精神,是要求所有行政主体在国家管理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P431行政合法性原则是首要原则(行政职权来源合法,行政行为受到法律拘束) 2行政合理性原则又称比例原则或帝王原则(由比例原则、平等原则与正当原则构成)P544、行政主体的权利(包括那些机关可以构成行政主体):行政主体一般以国家行政机关作为载体,但它又不限于行政机关,得到法律法规授权的非行政机关同样享有行政主体的地位。

P64制定规范权。

2行政许可权。

3行政确认权。

4行政检查权。

5行政奖励权.6行政物质帮助权。

7行政处罚权。

8行政强制权。

9行政合同权。

10行政裁决权。

11行政复议权。

12行政委托权。

13行政处分与追偿权。

14行政执行权5、行政复议的程序:申请、受理、审理、决定,行政复议是以声请行为P502-5096、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明,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的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P3037、行政给付行为有哪些:行政保障制度(抚恤金;特定人员离退休金;社会救济金、福利金;发放给灾民的生活救济费和救济物资,安置、抢救、转移灾民而支出的费用和物资等)行政助长制度(行政奖励、国家科研项目资助、中小学贫困生助学金资助、高校贫困生助学贷款贴息、对农业的财政资助、对中小企业的贴息贷款、对特定行业的补贴、产品的出口退税等)P215-2168、行政奖励的形式:(1)发给奖金或奖品;(2)通报表扬;(3)通令嘉奖;(4)记功;(5)授予荣誉称号;(6)晋级;(7)晋职9、行政决定的种类:行政命令、确认、许可、给付、征收、征用、处罚、裁决、强制措施、强制执行等P19510、行政复议附带审查的范围有哪些:合法性审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是否合格;行政行为是否越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客观事实是否清楚、确凿;程序合法;作出行政行为是否符合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适当性审查: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公平、合理(此答案不一定正确)11、行政优益权:是指为保障国家行政职权的有效行使,国家赋予行政主体和行政人职务上和物质上的优益条件,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依法享受这些优益条件的资格。

行政法学重点、要点3

行政法学重点、要点3

1、行政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行政合同的履行原则:实际履行原则、自己履行原则、全面适当履行原则3、解决行政合同纠纷一般采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1)行政合同的纠纷属于行政纠纷(2)行政合同纠纷可以适用调解(3)行政合同纠纷承担的责任形式主要是赔偿责任4、行政指导的种类:(1)以有无法律根据为标准:分为有具体法律根据的行政指导和无具体法律根据的行政指导(2)以其指导层次或指导对象为标准:分为宏观行政指导和个别行政指导(3)以其作用的性质为标准:分为促进性指导和限制性指导(4)以行业或部门管理领域为标准:分为教育、科技、商业、对外贸易等若干类别(5)以其功能为标准:分为管制性行政指导、调整性行政指导、促进性行政指导5、行政程序的种类:(1)以行政事务的法律目的和行政程序的适用范围为标准:内部行政程序、外部行政程序(2)以行政事务处理的适用频度、范围、时限和行政程序的适用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抽象行政程序和具体行政程序(3)以法律是否有明确规定和要求为标准:自由行政程序、法定行政程序(4)以行政事务的法律关系特点为标准: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裁判程序6、行政程序法的地位:调整与规定行政过程的程序性法律规则,是程序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司法程序具有同样重要的法律效力和地位7、行政程序法与行政实体法的关系:(1)行政程序法是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行政实体法共同构成了行政法的外延(2)调整行政程序关系和调整行政实体关系是两类不同的法规范8、行政程序法是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行政法体系一个相对独立的组成部分,其所调整的对象仍是行政关系,但它侧重于行政程序关系9、1889年西班牙《行政程序法》(以法典形式出现的第一部行政程序法)和1925年奥地利《行政程序法》(国外行政程序法典化的第一阶段)10、行政程序法的法典化:是行政程序法兴起和发展的最突出也是最主要的标志;行政程序法法典化的内在推动力在于世界民主潮流的发展11、我国行政程序法的状况:(1)《行政诉讼法》颁布施行以来,中国的程序法建设的确有了长足的进步(2)《行政处罚法》是我国行政程序法制建设史上的一座里程碑(3)根据《立法法》,国务院于制定颁布了《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这两个条例分别对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作出明确规定,使我国行政立法程序得以健全和完善(4)是中国行政法制建设领域又一部极其重要的法律,是中国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又一座里程碑,标志着中国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正在向纵深发展12、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行政程序法的基本精神和准则,要求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不仅要追求行政效率,更要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坚持公正平等13、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所谓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执法人员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仇敌,或者与本案有其他关系足够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情况14、表明身份的制度是程序公正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相对人参与的一个先决条件15、行政违法:(1)行政违法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但是尚未构成犯罪,最终承担的是行政责任(2)违法主体既包括行政机关,也包括行政相对人(3)无论行为人是否意识到,只要其行为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就构成行政违法行为(4)受委托组织的违法行政行为产生的行政责任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5)对于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的法律救济,包括权力机关救济、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三种情形16、行政违法的分类:(1)根据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行政主体的违法和行政相对人的违法(2)根据方式和状态的不同:作为行政违法和不作为行政违法(3)根据内容和形式的不同:实质性行政违法和形式性行政违法(4)根据行政的范围:内部行政违法和外部行政违法17、行政不当:(1)不当行政同裁量权相联系,其内容包括行政主体在行使裁量权时,不当地赋予权力和不当地科处义务;不当地赋予权力包括赋予对象不当和赋予量不当两种情形.不当地科处义务同样包括义务科处对象不当和义务科处量不当两种情形(2)对不当行政的法律救济包括权力机关的救济和行政机关的救济两种类型,一般采用改变或者撤销两种基本方法18、行政责任:(1)不仅仅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违法行为应承担行政责任;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违法行为也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2)不同于刑事、民事等法律责任,行政责任的成立并不以损害的存在和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为普遍要件;国家机关也可以作为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违法行为19、行政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1)行政侵权责任的主体仅限于行政主体,不包括行政相对人;被侵害的对象只限于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2)行政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别于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除存在行政违法的行为、存在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等条件外,还要求有被侵权的事实、行政违法行为与侵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0、行政违法、行政不当、行政责任的区分21、行政责任、行政违法、行政主体及公务员的一般构成要件:22、行政主体、公务员、行政相对方(公民)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23、通报批评和停止违法行为属于惩戒性行政责任;通报批评是行政主体和公务员均可以承担的行政责任方式;承担赔偿损失责任是兼有惩罚性和补救性的责任承担形式24、关于行政相对人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应注意,外国人及外国组织在我国境内活动时,属于行政管理相对人,承担责任的也适用相同的方式,此外,还有特殊方式,如限期离境、驱逐出境、禁止入境25、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违法失职的公务员给予的惩戒措施.特点:(1)是国家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责任形式(2)处分的主体是公务员所在的行政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3)是一种内部责任形式26、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既不能由行政主体提出也不能由复议机关主动开始;行政相对人提出复议所针对的对象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受法定期限的限制27、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28、行政复议不调节原则的例外情况:自由裁量权案件和行政赔偿或补偿案件29、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与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一样,都是监督行政法律关系;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比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大更加宽泛;行政处分不能提出行政复议30、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1)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依法对其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起主导作用,是行政复议活动的核心(2)行政复议参加人:①申请人;②被申请人;③行政复议第三人: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在行政复议中,第三人的地位相当于申请人,享有同申请人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④行政复议代理人: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3)其他参与人:①行政复议参加人以外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②在复议中有一定的法律地位,享有一定的复议权利,承担一定的复议义务31、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在如下情况下可转移:(1)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复议(2)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3)有权申请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复议32、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的复议权利和复议义务,以及引起行政复议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法律事实,但核心部分是复议权利和复议义务33、行政复议法律关系客体: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争议案件的事实以及行政争议案件的证据34、和行政诉讼相比,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更加宽泛,既包括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35、根据行政争议标的性质划分:(1)一般管辖:①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特殊管辖:①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②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③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④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36、在分析案例时主要是关注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如果该行政主体不是特殊的情形,那么其复议机关就是上级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37、行政复议的申请的组成要件包括:(1)申请人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2)申请复议应符合法定的条件:申请复议应符合法定的形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38、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39、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不予受理的情形:(1)具体行政行为不涉及复议申请人权益,或者没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及事实依据的(2)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的(3)不属于申请复议范围和不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的(4)复议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5)复议申请提出之前,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40、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最长不能超过9041。

行政法学考点

行政法学考点

1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的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规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

包含三层含义:1)行政权来源于国家宪法和法律;2)行政权由国家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3)行政权是国家政权组成之一,含有强制和命令的性质。

2行政权的内容有: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决定权、行政检查监督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裁判权。

3行政权的特点:相对于其他国家权力,具有自由裁量性、主动性和广泛性的特点;相对于社会组织、公民,具有强制性、单方性和优益性的特点。

4行政法的特点是什么?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居各部门法之首。

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1)行政法的内容广泛;2)以行政法规、规章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3)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总是交织在一起,并往往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5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1)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2)具有非对等性;3)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5)大多数的行政法律关系争议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判机构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加以解决,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由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6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1)是一种多重复杂的法律关系;2)包含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3)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具有非对等性。

7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含义和内容?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其内容为;1)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权才能存在2)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3)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

8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内容: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3)平等适用法律规范;4)符合自然规律;5)符合社会道德。

9行政应急性的行使条件:1)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2)非法定机关行使了紧急权力,事后应由有权机关予以确认;3)行政机关作出应急行为应受有权机关的监督;4)应急权力的行使应该适当,应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程度和范围内。

行政法知识点及考点归纳

行政法知识点及考点归纳

行政法知识点及考点归纳
1. 行政权力及其限制:
行政权力:概念及种类;行政权力的来源和性质;行政权力的行使方式和程序。

行政权力的限制:法律原则、人权保障、程序保障、监督制约、公共利益原则。

2. 行政机关及其职权:
行政机关:概念和种类;行政机关的设立和组织;行政机关的职能和职权。

行政职权: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种类;行政行为的要件和效力;行政行为的撤销和变更。

3. 行政程序及其保障:
行政程序:概念和种类;行政程序的要求和步骤;行政程序的违法和救济。

行政保障:行政救济、行政诉讼、行政强制执行。

4. 行政法律关系及其解决:
行政法律关系:概念和种类;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和终止。

行政争议的解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仲裁、调解;行政争议的特殊解决方式。

5. 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
公共服务:概念和种类;公共服务的实施和评价;公共服务的保障措施。

社会管理:概念和种类;社会管理的法律框架;社会管理的实践与创新。

6. 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和能源管理:
环境保护:概念和内容;环境保护的法律框架;环境保护的实践与创新。

资源利用:概念和内容;资源利用的法律框架;资源利用的实践与创新。

能源管理:概念和内容;能源管理的法律框架;能源管理的实践与创新。

行政法学重点

行政法学重点

1.行政行为的确定力和公定力的区别
两者的区别可以从定义上区分。

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 除非有重大明显的违法情形 即假定其合法有效 任何机关组织个人 未经法定程序 均不得否定其法律效率。

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对世的 即此种效率不仅及于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本身 而且及于其他任何机关组织个人。

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实施后 除非有重大明显的违法情形 即发生法律效率 行政主体本身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撤销或废止。

区别1 公定力一经作出 除非有重大明显的违法情形 均不得否定其效率。

而确定力是行政行为实施后。

区别2 公定力的法律效率是对世的 而确定力的法律效率主要针对行政主体本身 目的是防止行政主体反复无常。

2、相对人参与原则 受行政权力影响的个人或组织参与行政权力主体做出行政行为的过程 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一个原则。

具体来说 如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参与决策的制定、参与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等等。

多体现在行政程序中。

可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

3、司法审查 人民法院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国家司法活动。

4、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 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

5、行政赔偿范围 所谓行政赔偿 是指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 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国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行政法学重点

行政法学重点

基本原则的内容一、合法行政原则(最重要)核心强调形式上的合法性。

(一)法律保留,指所有行政活动都只能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进行。

1.依法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行政机关除非获得授权,否则不得作出任何规定;2.在没有立法文件进行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为。

(二)法律优先原则所有行政活动都不得违背现有法律的规定。

1.行政机关指定的任何文件、作出的任何决定都必须符合现有法律的规定,不得与其相抵触2.对于法律授予的职权,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在法定的范围内行使;3.对于法律规定的义务与职责,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有效地履行或执行。

(三)合法性审查行政机关作出的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应当能够通过一定的机制给予合法性上的审查。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二、合理行政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进一步要求)强调行政行为实质上的正当性,指所有行政活动,特别是行政机关根据裁量权作出的活动,都必须符合基本理性。

(一)公平公正对待,禁止明显偏差或歧视。

(二)考虑相关因素,裁量应符合法律目的(三)符合比例原则。

适合性、必要性、均衡性。

(最小必要伤害原则等)三、程序正当原则程序正当保证实体公正。

(一)信息公开基于公民的知情权,行政机关应向社会公众公开其活动的依据、过程和结果。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二)公众参与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决定时,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尤其是直接相对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

(三)公务回避中立原则。

公务利害关系;其他利害关系。

四、高效便民原则行政机关的成本(税收);当事人成本(一)行政效率:积极、迅速、及时履行职责(二)便利当事人:窗口服务、一站式服务等五、诚实守信原则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基于保护私人正当权益的考虑,行政主体对其在行政过程中形成的可预期的行为、承诺、规则、惯例、状态等因素,必须遵守信用,不得随意更改,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如因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变更时也必须作出相应的补救安排。

自考《行政法学》复习考点、重点

自考《行政法学》复习考点、重点

《行政法学》第一章绪论第一节行政法的概念相对于社会组织、企业的“私人行政”而言,行政法领域的行政,是指国家与公共事务的行政,通常称为“公共行政”。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它包括以下含义:(1)行政活动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2)行政活动的范围逐步扩大,不仅限于管理国家事务,还越来越广泛地管理公共事务;(3)行政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4)行政活动的方法和手段是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等。

1.行政权的涵义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这个定义具有三层意思:第一,行政权的合法来源是国家宪法和法律,没有宪法、法律的确认或设定,行政权就失去了存在和行使的合理基础;第二,行政权由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行使,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就其各自所管理的事项行使的权力分别为立法权、司法权等;第三,行政权系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之一,一方面,现代行政权仍然保留了传统国家政权的特色,是国家治理和服务社会的公权力的一种,另一方面,现代行政权还包括社会组织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权,这些治理权有的来自于国家法律的直接赋予或者行政机关的委托,有的源于社会组织的自治而后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

行政权与行政职权的区别。

行政权不完全等同于行政职权。

前者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权力,其内容多而复杂;后者则是具体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所拥有的,与其行政目标、职务和职位相适应的管理资格和权能,是行政权的具体配置和转化形式。

行政权与行政权限的区别。

行政权限是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所不能逾越的范围界限,是行政权的具体形式——行政职权的三个构成要素(权力主体权力内容权力范围)之一。

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超越行政权限,便构成行政越权,视为无效。

司法考试行政法讲解特辑

司法考试行政法讲解特辑

司法考试行政法讲解特辑一、行政法的概念和任务行政法是指以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权力行使、行政行为、行政责任为中心的一门法学科。

行政法的任务主要包括规范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限制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 法定原则:行政法的核心要求是以法律为依据进行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的权力来源于法律授权而产生,行政行为的内容和范围都必须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

行政机关的权力不能超越法律的限度。

2. 公正原则:行政法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要以公正为原则,不得有偏私、歧视、任性等行为。

3. 公开透明原则:行政法规定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过程中要公开透明,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4. 保护原则:行政法对行政行为的内容和方式做出了一系列限制和规定,主要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机关及其职能行政机关是指国家机关依法组织的行政管理机构,包括中央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能包括行政立法、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

四、行政行为的种类和特点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做出的具体行为,根据作用和效力的不同,可以分为单行、集中、复数等不同种类。

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处分性、个别性、逐案决定性等特点。

五、行政法违法和行政法律制裁行政法违法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包括违法行政指令、违法行政行为和违法行政合同。

行政法违法行为将受到行政法律制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救济等。

六、行政法保护的对象和方式行政法保护的对象主要是公民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的职权必须以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为目的。

行政法的保护方式主要包括法律保护、司法保护和行政救济。

七、行政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行政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科,与宪法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等其他法学科有着紧密的联系和相互渗透。

行政法与宪法法学关系密切,行政法必须遵循宪法的规定。

行政法与刑法学、民法学等法学科也有着一些交叉点。

行政法学复习重点

行政法学复习重点

第一章绪论1、行政:行政一词一般含义是指“执行事务”、“政务的组织和管理”等。

在此意义上,行政又通常可表示国家与公共事务的行政和社会组织、企业的行政。

行政法领域的行政是指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行政即“公共行政”。

行政可指两个彼此相关的事物,一是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一是承担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这一类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

总的来说,行政是国家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2、行政权的双重作用①积极能动作用:维护社会秩序、增进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②消极作用:腐败和滥用权力,行政权的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为个人谋取私利,危害公共管理秩序,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官僚主义和效率低下,行政权的扩张带来了行政机构的膨胀和公职人员的大量增加,互相推诿,效率低下。

对民主、自由和人权的威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素质、觉悟品德和能力不足、考核和问责制度不健全,也有可能发生行政权的行使与公益目的想偏离的现象。

③因此要根据一定的原则、规则、通过一定的制度加以制约,以防行政权被违法行使或被滥用。

为避免行政权发生消极的甚至破坏的作用,即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公共利益,破坏社会秩序。

要对行政权的行使必须加以监督,对行政权的行使加以限制是行政法的关键所在,要规范行政权的行使,使其向着法治的良性方向发展。

保障行政权的形式符合公益目的。

在制度构建中,要主义采取激励与制约的双重机制,维护行政权与公民权在整体结构上的平衡。

3、行政法: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或者说是调整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4、行政法的渊源:含义:行政法是由一系列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组成,而着一系列规范和原则又通过丰富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

行政法学重点知识点汇总(全)

行政法学重点知识点汇总(全)

行政法学重点知识点汇总(全)第一章绪论1.1.1、行政的含义。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行政活动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行政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行政活动的方法和手段是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1.1.2、行政权。

行政权的含义:第一,行政权的合法来源是宪法和法律;第二,行政权由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行使;第三,行政权系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之一。

行政权的内容: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决定权、行政监督检查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裁决权等。

行政权的特点:相对于其他国家权力——裁量性、主动性和广泛性;相对于一般的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强制性、单方性、优益性。

行政权的消极作用:腐败和滥用权力;官僚主义和效率低下;对民主、自由和人权的威胁。

1.1.3、行政法:行政法的特定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行政法调整的核心:行政权。

1.1.4、行政法的渊源。

一般渊源:宪法(最高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特殊渊源:法律解释、国际条约、惯例、判例与指导性案例、软法规范。

法律法规制定机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教育部);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1.1.5、行政法的分类。

①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可分为:一般行政法、特别行政法。

②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标准,可分为:实体行政法、程序行政法。

③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可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监督行政行为法。

1.2.1、行政法律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

最主要的是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外部行政法律关系)1.2.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学考试重点知识讲解

行政法学考试重点知识讲解

行政法学考试重点行政法学考试1、什么是行政法?有何特点?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关系主体行使其权利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特点:(1)、在形式上的特点:行政法没有统一的、完整的法典;行政法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

(2)、在内容上的特点:行政法内容广泛;以行政法、规章形式表现的行政法易于变动;具有双面性。

2、行政法的渊源有哪些?一般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特殊渊源:法律解释;国际条约、惯例。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其基本含义和具体要求是什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法律关系之中,知道行政法的立法与实施的根本原则和基本准则。

主要有: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行政应急性原则合法性原则:(1)、含义:是指行政权的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2)、要求: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不得违法;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合理性原则:(1)、含义: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2)要求: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行政行为应该建立在正当的考虑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的因素;平等的适用法律规范;符合自然规律;符合社会道德。

行政应急性原则:(1)、含义:只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者与法律相抵触的措施。

(2)、要求:因该做相关的监督;应由法定机关行使;损害应当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要给与一定的补偿。

4、什么是行政职权?有哪些内容?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职能。

主要有:1、行政立法权;2、行政许可权; 3、行政确认权;4、行政检查权;5、行政奖励权;6、行政物质帮助权;7、行政处罚权;8、行政强制执行权;9、行政合同的签订权; 10、行政复议权;11、其他行政职权5、什么是行政授权?有什么特征?所谓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直接规定将某项或者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授予某个组织,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由特定的的行政主体,通过法定方式,将某项或者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

行政法知识点及考点归纳

行政法知识点及考点归纳

行政法知识点及考点归纳行政法是研究行政行为、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原则的学科。

作为法学的重要分支,行政法在法学考试中经常被涉及并作为考点。

下面是行政法知识点及考点的归纳:一、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和概念1.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2.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和分类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公正性原则、阳光性原则等二、行政行为的主体和客体1.行政行为主体的分类和特点: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法院等2.行政行为客体的分类和特点: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等三、行政行为的效力和有效性1.行政行为效力的成立条件:合法性、履行条件、履行方式等2.行政行为效力的可变更、撤销和失效条件和程序四、行政行为的违法和救济1.行政行为违法的认定标准和程序2.行政行为的救济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五、行政组织及其法律地位1.行政机关的组织形式、设立、权力划分等2.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职责六、行政程序及其保障措施1.行政程序的基本要素:事先听证的程序保障、责任追究的程序保障等2.行政程序法律保障的具体措施:公开审理、异议申请、复审等七、行政法律责任1.行政法律责任的基本原则和种类: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2.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条件和程序等八、行政法的修法与发展1.行政法的修法机制和程序:行政立法、司法解释、法律评估等2.行政法的发展倾向和前景上述行政法知识点和考点是比较常见的,但具体考试的内容还需根据教材和考试大纲来确定。

在备考过程中,需要熟悉各个知识点的基本概念、原则和相关法律条文,并能够灵活运用进行分析和解答。

另外,还需要关注最新的行政法修法动态和理论研究,以及最新的行政法案例和判例,加深对行政法的理解和应用。

同时,多做行政法的案例分析和模拟题,提高对行政法的实际运用能力和解题能力。

法考备考中的行政法重点知识点解析

法考备考中的行政法重点知识点解析

法考备考中的行政法重点知识点解析一、行政法简介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是国家行政管理的基础和依据。

法考备考中,理解和掌握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和重要知识点是非常重要的。

二、行政法的主要内容1.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定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责任原则等。

在备考中,需要重点理解和掌握这些原则的内涵和适用规则。

2. 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为行使职权而进行的具体的行动。

在备考中,需要熟悉行政行为的分类、要素、效力以及行政行为的撤销、变更等相关知识点。

3. 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申请从事某种活动做出的准许性决定。

备考中需要了解行政许可的基本概念、许可的种类以及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效力等知识点。

4. 行政执法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的处罚或强制执行行为。

备考中需要熟悉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程序以及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等相关知识点。

5. 行政合同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之间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在备考中,需要掌握行政合同的要素、成立和履行等相关知识点。

6. 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提起的诉讼程序。

备考中需要了解行政诉讼的适用条件、诉讼主体和诉讼程序等基本概念。

三、行政法备考技巧1. 熟练解析题目备考中遇到涉及行政法的题目时,要仔细阅读题目,理解题意,准确把握题目要求,确定解题方法。

2. 培养综合运用能力行政法与其他学科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备考中要善于将行政法与其他法律学科进行综合运用,深入理解行政法的核心概念和原则。

3. 多做模拟题模拟题是备考中重要的辅助工具,通过多做模拟题可以提高对行政法知识的理解和运用能力,熟悉考试题型和答题技巧。

4. 多阅读相关案例行政法的知识点往往与实际案例相结合,通过阅读相关案例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行政法的原则和规定。

四、行政法备考常见错误1. 概念混淆备考中容易混淆一些行政法的基本概念,比如行政行为与行政合同、行政许可与行政执法等,需要注意区分并准确运用。

行政法学自考重点

行政法学自考重点

行政法学自考重点摘要本文主要讨论行政法学自考的重点内容。

在行政法学自考中,重点包括行政法基本概念、行政行为、行政法的实施机关和程序、行政责任等方面的知识点。

通过对这些重点内容的学习和理解,考生可以更好地应对行政法学的自考考试。

关键词:行政法学、自考、重点内容、行政行为、实施机关、程序、行政责任第一部分:行政法学基本概念行政法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研究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在行政法学自考中,考生需要了解和掌握以下基本概念:1. 行政法的定义和特征: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活动的一门法律学科,其特征主要包括行政活动的特殊性、强制性和规范性等。

2. 行政法与行政法规的关系:行政法是一般规律,而行政法规是具体规范。

3. 行政法与其他法律学科的关系:行政法与宪法、刑法、民法等法律学科之间存在着相互关联和相互制约的关系。

第二部分: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学自考中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所做出的具有行政目的、行政权力和行政效果的行为。

2. 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可分为个别行政行为和一般行政行为,其中个别行政行为是对特定个体做出的行政行为,一般行政行为是对广大群众做出的行政行为。

3. 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有效行政行为、存在行政行为和失效行政行为。

第三部分:行政法的实施机关和程序行政法的实施机关和程序也是行政法学自考中的重点内容。

1. 行政机关的种类和职能:行政机关主要包括国家行政机关、省级行政机关、县级行政机关等,这些行政机关各自有不同的职能和权限。

2. 行政行为的形成和规范程序:行政行为的形成过程需要经过程序的规范,包括行政调查、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等程序。

3. 行政法的实施方法和程序:行政法的实施方法和程序包括行政契约、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

第四部分: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行政法学自考中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责任的种类:行政责任可分为行政法律责任、行政纪律责任和行政经济责任等。

行政法的考试重点

行政法的考试重点

行政法的考试重点
行政法是法学专业中的一门重要课程,考试重点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法规:重点掌握宪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和原则。

2. 行政机关与行政行为:重点了解行政机关的种类、职能和权力,并熟悉行政行为的形式、要件、效力和效果。

3. 行政法律关系:重点掌握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性质,了解行政法律关系的诞生、变更和终止的法律规定。

4.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规性:重点熟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求,了解合规性的规定和标准,以及国家赔偿和行政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

5. 行政诉讼:重点了解行政诉讼程序、救济范围和救济方式,以及行政诉讼的特点和原则。

6. 行政许可制度:重点了解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效力,熟悉行政许可的盘查与限制、撤销与变更等规定。

7. 行政法的特点和发展趋势:重点掌握行政法的基本特点,了解行政法领域的发展趋势和改革方向。

以上只是行政法考试的一些重点内容,具体考试内容还需根据教材和教师的要求确定。

建议考生认真学习教材,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多进行习题训练和案例分析,及时解答疑惑,以提高对行政法的理解和把握。

行政法学考试知识点总结

行政法学考试知识点总结

行政法学考试知识点总结一、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1. 行政法学的概念行政法学是研究行政法的学科,其研究对象是行政法规范和行政法实践,研究内容包括行政法源、行政法体系、行政法理论等。

2. 行政法行政法是国家及其机关、组织、公民之间行使行政权力和行政职权的规范的总称。

它是指导国家机关、组织及公民行使行政权力和履行行政职责的一系列规范。

3. 行政法的特征行政法是以规定国家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为目的的法律规范体系。

行政法的基本特征包括:专属性、强制性、相对性、公共性、不完全性等。

二、行政法的基本理论1. 行政法的基本理论行政法的基本理论包括法律性、自由原则、行政法治原则、行政监督原则等。

2. 行政法的法律性行政法法律性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应当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

行政法律性的具体体现包括行政权力的合法性、行政权力的有法律依据性、行政权力的限制性等。

3. 行政法的自由原则行政法的自由原则是指国家对个人的权利和自由进行保障和限制时,应当遵循最大自由原则。

4. 行政法治原则行政法治原则是指行政活动应当依法行使,并且行政机关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法治的主要内容包括合法性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等。

5. 行政监督原则行政监督原则是指要保证行政机关的合法行使行政权力和履行行政职责。

行政监督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内部监督、外部监督、民主监督等。

三、行政法的体系行政法的层次结构包括宪法层次、法律层次、行政法规层次、行政规章层次、部门规章层次等。

2. 行政法的构成要素行政法的构成要素包括行政法规范、行政机关、公民、法人等。

3. 行政法的关系行政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包括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行政法与刑法的关系、行政法与民法的关系等。

四、行政法的行政权力1. 行政权力的概念行政权力是指国家机关、组织和公民按照法定程序,以规范的方式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调整和处理的权力。

2. 行政权力的性质行政权力的性质是指行政权力的基本属性和特点,包括行政权力的公共性、法律性、相对性、专属性等。

自考行政法学背诵要点讲解学习

自考行政法学背诵要点讲解学习

自考行政法学背诵要点精品文档行政法学重点(自考)题型:单选题30*1+多选题5*2+名词解释5*3+简答题3*5+论述题1*10+案例分析题2*101. 行政: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2. 行政权:赋予或认可、执行法律规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利,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3特点:强制性弱化;单方性缩小范围;优益性限制。

3. 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4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4特殊渊源:法律解释;国际条约、惯例;判例与指导性案例;软法规范。

特点:2形式上+3内容上:内容;效力位阶变动;交织。

行政法的2作用:规范行政权、促进行政管理和服务有效实施;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用4. 行政法关系:经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

5. 行政法律关系的5特征:行政主体;平等但非对称性;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争议司法解决6.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在过程中,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3特征:多重的、复杂的法律关系;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非对称性。

7.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3联系与3区别(地位、主体、客体)基础产生的,没有行政法律关系也就没有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相互影响。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化可能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非对等性和行政实体法律关系的非对等性是倒置的。

8. 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次于宪法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影响和地位。

3体现:调整对象;与宪法的关系;与其他基本法律部门的关系。

9.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2具体内容:法律保留原则:作出必须取得法律的授权,必须有法律的明文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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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考试重点
行政法学考试
1、什么是行政法?有何特点?
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关系主体行使其权利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特点:(1)、在形式上的特点:行政法没有统一的、完整的法典;行政法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

(2)、在内容上的特点:行
政法内容广泛;以行政法、规章形式表现的行政法易于变动;具有双面性。

2、行政法的渊源有哪些?
一般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特殊渊源:法律解释;国际条约、惯例。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其基本含义和具体要求是什么?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法律关系之中,知道行政法的立法与实施的根本原则和基本准则。

主要有: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行政应急性原则合法性原则:(1)、含义:是指行政权的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2)、要求: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不得违法;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合理性原则:(1)、含义: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2)要求: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行政行为应该建立在正当的考虑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的因素;平等的适用法律规范;符合自然规律;符合社会道德。

行政应急性原则:(1)、含义:只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者与法律相抵触的措施。

(2)、要求:因该做相关的监督;应由法定机关行使;损害应当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要给与一定的补偿。

4、什么是行政职权?有哪些内容?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职能。

主要有:1、行政立法权;2、行政许可权;3、行政确认权;4、行政检查权;
5、行政奖励权;
6、行政物质帮助权;
7、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执行权;
9、行政合同的签订权;10、行政复议权;11、其他行政职权
5、什么是行政授权?有什么特征?
所谓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直接规定将某项或者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授予某个组织,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由特定的的行政主体,通过法定方式,将某项或者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

特征:(1)行政授权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文授权规定为依据;(2)行政授权必须
符合法定的方式;(3)行政授权的法律后果会使某一原本无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取得主题资格,或者使其原有的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夸大,职权内容增加。

6、什么是行政委托?有什么特征?
所谓行政授权,就是指行政主体将其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的组织的法律行为。

特征:(1)委托方是行政主体;(2)受委托方因行政委托的发生而拥有了作出被委托事项的行政职权,但他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3)不会因此发生职权或者
职责的转变,被委托的组织个人也不会因此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

7、什么是行政行为?其特征有那些?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特征:公共服务性;从属法律性;裁量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强制性。

8、简述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

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指一个行政行为对相对方在权利、义务上产生的具体影响,亦即对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某种具体处理和决定。

其主要包括:赋予权利或科以义务;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变更法律地位;确认法律地位;确认法律事实和法律地
位。

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产生的效力。

主要内容是:(1)行
政行为具有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的行为一经做出,无论其形式上是否合法,都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者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2)行政行
为具有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3)行政行为具有约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效力,有关人员和组织必须遵守、服从。

(3)行
政行为具有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相对方必须自觉履行相应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如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有关行政主体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行为内容。

9、什么是抽象行政行为?它与具体行政行为有何区别?
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指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区别:(1)对象上的区别:抽象一一不特定的、普遍性的;具体一一特点的、不具有普遍性。

(2)适用的范围:抽象一一可以反复适用,具体一一只能适用一次。

(3)行为效力不同:抽象——只对抽象行政行为是时候的人或者事有效;具体——只对当时产生的人或者事有效。

(4)是否具有可诉性:抽象——是不可诉的行为;具体――可以提起上诉
10、什么是抽象行政行为?它有何特征?
从动态上来看,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争对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

从静态上来看,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争对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

特征:(1)对象的普遍性;(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3)准立法性;
(4)不可诉性
11、行政立法有哪些特点?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它的特点:我国的行政立法,市行政性质和立法性质的有机结合。

它既有行政的性质,是一种抽象的行政行为,又具有立法的性质,是一种准立法行为。

12、什么是行政许可?其特征有哪些?
行政许可的含义:一般认为,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

特征:(1)具体的行政行为;(2)要式行政行为;(3)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4)受益行政行为
13、简述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者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特征:(1)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
(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作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行政处罚的
前提是相对方实施了违反行政规范的行为;(4)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
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14、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形式有哪些?
种类主要有:(一)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劳动教养;(二)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暂扣许可证和执照;科以相对方某种作为义务;(三)财产罚:罚款;没收财物;责令金钱或者物质赔款;(四)声誉罚:警告;通报批评
15、什么是代履行?代履行的要件有那些?
代履行是指行政主体雇人代替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方履行义务而强制义务人缴付劳务费用的行政强制方式。

代履行的要件有:(1)须有相对方应当承担的合法义务,并且相对方不愿履行;
(2)代履行的义务一般都是作为义务,并且是可以请人代为履行的义务,不以义务人自为为必要;(3)代履行的义务可有行政主体代为履行,也可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相对方征收履行费用。

16、什么是执行罚?执行罚的要件有哪些?
执行罚是指行政主体对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方科处一定数额的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行政强制方案,相对方在被科处金钱给付义务后仍然不履行的,可以再次科处,直至其履行。

执行罚的要件是:(1)存在法律、法规赋予义务人的合法义务或行政机关作出的合法的行政处理决定;(2)法定义务人拒不履行无法由他人代为履行的义务;(3)
必须按法定数额实施执行罚
17、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区别:(1)性质不同:行政处罚――是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一种制裁,是一种事后制裁;行政强制它不是一种制裁,不以设定某种新的义务为宗旨,本质上属于执行行为;(2)目的不同:行政处罚为了惩戒行政违法行为;行政强制为了促使被强制人履行义务;(3)实施的机关不尽相同:行政处罚――只能由行政机关或法定组织实施。

18、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简述其内容。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在程序上所应遵循的基本精神和准则。

具体的内容:(1)程序公正原则:程序公正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必须在程序上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排除各种可能导致不平等或者不公正的因素;(2)相对人参与原则:相对人参与原则,是指行政相对人在程序上有了解并被告知有关自己权益的行为的权利。

主要包括:行政程序公开;各种具体的行政决定必须向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公开;行政过程公正,包括各类办事手续和行政听取程序;行政资讯公开;(3)效率原则:效率公正原则是指行政程序的设立与采取应有利于行政效率的实现。

主要有:合理行政程序的设置;程序的不颠倒;行政设计科学,保证决策科学;应保持法定普遍程序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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