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与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整理)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地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地原则.依法须招标地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地资信程度、监理方案地优劣等技术因素.第三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地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地监督、管理.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工程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依法必须实行监理地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地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地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地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地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地实际情况在规定地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实行市场调节价地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地原则.在保证工程质量地前提下,由于监理人提供地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地,发包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奖励监理人.第七条监理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地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工程、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第八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地内容、质量要求和相应地收费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第九条监理人提供地监理与相关服务,直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地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监理人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第十条由于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或减少地,发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与监理人协商另行支付或扣减相应地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第十一条由于监理人原因造成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地,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监理人提供地监理与相关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地,提供地监理服务人员、执业水平和服务时间未达到监理工作要求地,不能满足合同约定地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地,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减相应地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由于监理人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地,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地,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三条本规定及所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建设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生效之目前已签订服务合同及在建工程地相关收费不再调整.原国家物价局与建设部联合发布地《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地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同时废止.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各地制定地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地,以本规定为准.附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附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1 总则1.0.1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接受发包人地委托,提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地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服务,以及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地相关服务.各阶段地工作内容见《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地主要内容》(附表一).1.0.2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包括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地工程监理(以下简称“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和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地相关服务(以下简称“其他阶段地相关服务”)收费.1.0.3 铁路、水运、公路、水电、水库工程地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定额计费方式计算收费.其他工程地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照建设工程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计算收费.1.0.4其他阶段地相关服务收费一般按相关服务工作所需工日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附表四)收费.1.0.5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1)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2)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1.0.6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是完成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规定地施工阶段监理基本服务内容地价格.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按《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附表二)确定,计费额处于两个数值区间地,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1.0.7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是按照本收费标准规定地基价和1.0.5(2)计算出地施工监理服务基准收费额.发包人与监理人根据工程地实际情况,在规定地浮动幅度范围内协商确定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合同额.1.0.8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地计费额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以建设工程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收费地,其计费额为工程概算中地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即工程概算投资额.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占工程概算投资额40%以上地工程工程,其建筑安装工程费全部计入计费额,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按40%地比例计入计费额.但其计费额不应小于建筑安装工程费与其相同且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等于工程概算投资额40%地工程工程地计费额.工程中有利用原有设备并进行安装调试服务地,以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同类设备地当期价格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地计费额;工程中有缓配设备地,应扣除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同类设备地当期价格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地计费额;工程中有引进设备地,按照购进设备地离岸价格折换成人民币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地计费额.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以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定额计费方式收费地,其计费额为工程概算中地建筑安装工程费.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计费额地建设工程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均指每个监理合同中约定地工程工程范围地投资额.1.0.9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调整系数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调整系数包括: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和高程调整系数.(1)专业调整系数是对不同专业建设工程地施工监理工作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地系数.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时,专业调整系数在《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附表三)中查找确定.(2)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是对同一专业建设工程地施工监理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地系数.工程复杂程度分为一般、较复杂和复杂三个等级,其调整系数分别为:一般(Ⅰ级)0.85;较复杂(Ⅱ级)1.0;复杂(Ⅲ级)1.15.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时,工程复杂程度在相应章节地《工程复杂程度表》中查找确定.(3)高程调整系数如下:海拔高程2001m以下地为1;海拔高程2001~3000m为1.1;海拔高程3001~3500m为1.2;海拔高程3501~4000m为1.3;海拔高程4001m以上地,高程调整系数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1.0.10 发包人将施工监理服务中地某一部分工作单独发包给监理人,按照其占施工监理服务工作量地比例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其中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服务收费不宜低于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总额地70%.1.0.11 建设工程工程施工监理服务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理人承担地,各监理人按照其占施工监理服务工作量地比例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发包人委托其中一个监理人对建设工程工程施工监理服务总负责地,该监理人按照各监理人合计监理服务收费地4%~6%向发包人加收取总体协调费.1.0.12本收费标准不包括本总则1.0.1以外地其他服务收费.其他服务收费,国家有规定地,从其规定;国家没有规定地,由发包人与监理人协商确定.2矿山采选工程2.1矿山采选工程范围适用于有色金属、黑色冶金、化学、非金属、黄金、铀、煤炭以及其他矿种采选工程.2.2 矿山采选工程复杂程度2.2.1采矿工程2.2.2选矿工程选矿工程复杂程度表表2.2-23加工冶炼工程3.1加工冶炼工程范围适用于机械、船舶、兵器、航空、航天、电子、核加工、轻工、纺织、商物粮、建材、钢铁、有色等各类加工工程,钢铁、有色等冶炼工程.加工冶炼工程复杂程度3.24石油化工工程4.1石油化工工程范围适用于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化工、火化工、核化工、化纤、医药工程.4.2 石油化工工程复杂程度5 水利电力工程5.1 水利电力工程范围适用于水利、水电、电力、核能工程.5.2水利电力工程复杂程度5.2.1水库、水电、电力、核能工程水库、水电、电力、核能工程复杂程度表表5.2-15.2.2其他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复杂程度表表5.2-26 交通运输工程6.1交通运输工程范围适用于铁路、公路、水运、城市交通、民用机场、索道工程.6.2 交通运输工程复杂程度6.2.1铁路工程注:1.复杂程度调整系数Ⅰ级为0.85,Ⅱ级为1,Ⅲ为0.95;2.复杂等级Ⅱ级地新建双线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0.85;6.2.2公路、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索道工程1.1和1.26.6.2.3公路桥梁、城市桥梁和隧道工程公路桥梁、城市桥梁和隧道工程复杂程度表表6.2-36.2.4水运工程6.2.5民用机场工程民用机场工程复杂程度表表6.2-57 建筑市政工程7.1建筑市政工程范围适用于建筑、人防、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广播电视、邮电、电信工程.7.2 建筑市政工程复杂程度7.2.1建筑、人防工程建筑、人防工程复杂程度表表7.2-17.2.2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工程复杂程度表表7.2-27.2.3广播电视、邮政、电信工程广播电视、邮政、电信工程复杂程度表表7.2-38 农业林业工程8.1农业林业工程范围适用于农业、林业工程.8.2 农业林业工程复杂程度农业、林业工程复杂程度为II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地主要工作内容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单位:万元注:计费额大于1000000万元地,以计费额乘以1.039%地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其他未包含地其收费由双方协商议定.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工程类型专业调整系数1.矿山采选工程黑色、有色、黄金、化学、非金属及其他矿采选工程 0.9选煤及其他煤炭工程 1.0矿井工程、铀矿采选工程 1.12.加工冶炼工程冶炼工程 0.9船舶水工工程 1.0各类加工 1.0核加工工程 1.23.石油化工工程石油工程 0.9化工、石化、化纤、医药工程 1.0核化工工程 1.24.水利电力工程风力发电、其他水利工程 0.9火电工程、送变电工程 1.0核能、水电、水库工程 1.2 5.交通运输工程机场场道、助航灯光工程 0.9铁路、公路、城市道路、轻轨及机场空管工程 1.0水运、地铁、桥梁、隧道、索道工程 1.16.建筑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 0.8建筑、人防、市政公用工程 1.0邮政、电信、广电电视工程 1.07.农业林业工程农业工程 0.9林业工程 0.9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2007年3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发布实施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
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
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奖励监理人。
第七条监理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内容、质量要求和相应的收费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
监理人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2023年建筑工程监理服务的收费管理规定
2023年建筑工程监理服务的收费管理规定一、总则1.1 制定目的为确保建筑工程监理服务的质量,规范监理市场的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收费管理。
1.3 收费原则监理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体现监理服务的价值。
二、收费标准2.1 收费基础监理服务收费基础为工程造价的0.5%~2%,具体比例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
2.2 浮动系数根据监理单位的资质、业绩、信誉等因素,设置浮动系数,浮动系数范围为0.8~1.2。
2.3 单项工程收费对于单项工程,监理服务收费可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或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按实际工作量计算。
2.4 长期工程收费对于长期工程,监理服务收费可按年度或工程阶段分摊,并根据工程进度支付。
三、收费计价方式3.1 固定费用监理服务收费可采用固定费用的方式,根据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监理单位资质等因素,确定固定的监理服务费用。
3.2 变动费用监理服务收费可采用变动费用的方式,根据工程实际进度、质量、安全等情况,进行调整。
3.3 酬金制监理服务收费可采用酬金制,根据监理工程师的工作量、专业技能等因素,按月或按工程阶段支付。
四、收费管理与监督4.1 收费依据监理服务收费应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如需调整收费标准,需报物价部门审批。
4.2 收费公开监理单位应在施工现场或官方网站公示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4.3 收费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支付方式可采用银行转账、支票等。
4.4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监理单位,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并处相应罚款。
五、附则5.1 解释权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5.2 实施日期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5.3 废止规定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原《建筑工程监理收费管理规定》(建标[2002]38号)同时废止。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护市场秩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工程监理机构及其相关服务机构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监理收费应遵循公开透明、非歧视、合理合法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收费按照政府价格政策的规定进行调整,确保合理收益。
第二章建设工程监理收费项目与标准第五条建设工程监理收费项目包括基本收费、附加收费和补偿费用。
(一)基本收费:指建设工程监理机构根据承诺范围和服务内容,按照规定的单位工程造价比例进行收取的费用。
(二)附加收费:指建设工程监理机构在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临时额外收取的费用。
(三)补偿费用:指建设工程监理机构在承担特殊或遇到特殊情况时,向业主申请额外费用的情况。
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收费标准由建设工程监理机构自行制定,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一)基本收费标准应根据工程类型和难易程度等因素进行分类,并按照工程造价比例确定。
(二)附加收费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经业主同意后执行。
(三)补偿费用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经业主和建设工程监理机构共同协商确定。
第七条建设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将收费项目与标准向社会公开,并在其办公场所等显著位置公示。
第三章收费方式与程序第八条建设工程监理收费方式包括一次性收费和阶段性收费。
(一)一次性收费:指建设工程监理机构在签订合同后,一次性收取全部费用。
(二)阶段性收费:指建设工程监理机构根据工程进度和阶段性,按照约定的时间节点收取相应的费用。
第九条建设工程监理机构在收费前应当与业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收费方式、标准、时间和支付方式等。
第十条建设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及时向业主提供收费明细清单,并保留相关票据及收费依据。
第四章收费监管与处罚第十一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监理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不合规收费的机构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
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 0%。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
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奖励监理人。
第七条监理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内容、质量要求和相应的收费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
监理人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第十条由于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或减少的,发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与监理人协商另行支付或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保障收费合理、规范,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包括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和工程造价咨询等服务。
其他相关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工程勘察、工程招标代理、工程施工图审查、工程竣工验收等服务。
第三条工程监理服务费的收取,应按照以下三种方式之一:(一)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比例应当以建设工程主体工程造价为基础,并结合工程监理服务内容、工程建设阶段、监理任务的难易程度、工程地理环境、气候条件、工作时间和人员费用等因素界定;(二)按工程监理服务所需时间收费,其中,人员费用按月计算,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提高费用水平;(三)按照工程监理服务合同约定和补充费用标准计算收费。
第四条其他相关服务的收费,应当根据服务类型、服务内容、服务阶段、技术难易程度、工作数量、服务时限、地理位置、气候条件等综合因素,以编制合理的收费标准或协商收费方式为原则。
第五条工程监理和其他相关服务的费用,应当经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同意后,由服务机构通过书面形式向收费对象提供明细账单,收费对象应当按照口头或书面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时间及支付金额结算,不得利用其它渠道支付。
第六条服务机构在收费过程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规范的收费管理制度,确保从业人员规范收费行为,保证服务收费合理、规范。
禁止设立附加费、技术服务费、保密费、代理收款等名义,擅自在收费标准中加入其他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第七条服务机构应当在建立收费标准的同时,明确好服务内容。
服务机构在提供服务之前,应当与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服务的内容、标准和程序,明确服务标准及质量要求,提供服务需要的人员构成及任务分工,并书面约定质量保证及验收标准。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文档标题]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文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收费标准第三章收费方式和程序第四章监理服务费用的结算和支付第五章监理合同履行的保证金和担保第六章监理价格的调整第七章管理和监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监理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理合同,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设计等活动提供监理服务,应组织和管理好收费工作,保证监理服务的质量和有效性。
第二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据本规定和合同,合理、公正地收取监理服务费,保证监理服务的开展。
第三条监理收费的原则是:收费应该按照服务内容、服务对象及服务质量等因素综合考虑,遵循市场规律,把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程序,都纳入合同中明确。
第二章收费标准第四条监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参考行业收费标准,遵循市场规律、保证政府监督、造价合理、服务优质、服务至上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监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明确实体工程的性质、规模、施工周期、地理情况以及施工技术难度等因素。
第六条监理服务费的咨询费主要包括:项目研究、可行性研究、概算及控制价编制、施工图设计审核、建设图审、预算审查以及监理服务中的技术问题解决等。
第七条监理服务费的检测费,主要包括产品质量检测费、安全检测费、检验费、鉴定费等。
第三章收费方式和程序第八条监理服务费的收费方式包括:一次性收取、分次收取、收入分配等。
第九条监理服务费的收费程序包括:签订监理合同,根据合同和规定确定监理服务的性质和费用标准,或者直接参照行业收费标准确定监理费;在完成服务后,监理单位应编制监理服务费结算说明书,并在履行监理合同的保证金和担保的前提下结算费用。
第四章监理服务费用的结算和支付第十条监理服务费的结算和支付须符合以下标准:结算检查完毕后,收款方应该及时向付款方开具监理费用结算报告,并且收款方应在约定期限内完成结算,向支付方发生支付请求;付款方应当认真审核结算报告,并且在约定期限内将支付款项到位。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2007年3月30日颁布,5月1日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币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七年三月三十日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
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22]670号解析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22]670号解析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22]670号解析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监理单位和相关服务提供方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收费,收费标准必须合理,公开透明。
第三条监理单位和相关服务提供方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
第四条建造工程监理和相关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监理单位提供的咨询服务;2. 监理单位提供的技术指导;3. 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4. 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监控和评估;5. 监理单位对设计文件的审查;6. 其他与监理相关的服务。
第五条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工程规模、难度、地区差异等因素综合考虑,并向委托方明确说明。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实际工作情况收费,工程结束后及时提供收费明细。
第二章收费标准第七条监理单位的收费标准应当依据以下原则确定:1. 根据监理单位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确定收费标准;2. 根据工程规模、难度、地区差异等因素综合考虑;3. 充分考虑监理单位的成本和合理利润。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照收费标准及时向委托方提交收费方案,经委托方允许后执行。
第三章收费管理第九条委托方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支付监理单位的费用,并开具相应的发票。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开具收费发票,并向委托方提供详细的收费明细和报告。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确保收费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第十二条委托方对监理单位的收费可以提出异议和质疑,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及时解答和处理。
第四章违章和处罚第十三条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的,由监督部门赋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赋予相应的处罚。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最新).-建设工程监理收费标准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
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 0%。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
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奖励监理人。
第七条监理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内容、质量要求和相应的收费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
监理人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第十条由于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或减少的,发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与监理人协商另行支付或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或其他相关服务收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代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规范收费行为,坚决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秩序。
第二章费用基准第四条监理代表在向委托单位报价前,须明确项目的工程内容、建设地点、时间进度、监理标准及服务内容,具体制定建设工程监理服务费用合同。
第五条建设工程监理服务费用的计算,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从事监理服务的人员应按职务和工作任务确定工资水平。
(二)监理办公场地的租金、水、电、气、网等费用。
(三)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服务的专业和技术资料、工具、测试设备、交通费、出差补贴等费用的支出。
(四)在建设过程中,监理服务人员经常要对建设工程进行巡视、检查、监测等工作,对于多次出差的,应收取日费。
第六条监理代表应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服务费的结算,并由委托单位签字确认。
第三章服务内容第七条监理代表的服务内容包括:(一)审查、审核建设工程图纸、施工方案、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
(二)监督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三)监督建设工程质量,包括材料质量、工艺质量、工程质量三个方面。
(四)监督建设工程安全施工和施工现场环境。
(五)协调解决施工中的疑难问题和纠纷,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
(六)处理与设计、违规施工、构造设计、材料选型等方面的投诉。
第八条建设工程监理服务费用的结算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计算,不得收取未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费用。
第四章收费管理第九条监理代表应当在服务费用合同中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支付方式及其他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监理代表应当在服务费用合同中明确收费标准,并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的收费管理工作。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监理机构及相关服务提供机构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收费,确保收费公开、合理、合法。
一、收费标准
1. 监理机构及相关服务提供机构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并经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审核认可。
2. 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按照工程项目建设规模、复杂程度、工程资金投入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应当明确、合理,并在合同中明确载明。
二、收费方式
1. 监理机构及相关服务提供机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阶段性进度收费,也可以按照一次性收费方式收取费用。
2. 收费方式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签订后进行执行。
三、收费管理
1. 监理机构及相关服务提供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收费过程透明且合法。
2. 收费管理应当有专门负责的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费用收取及结算合规。
四、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的监理机构及相关服务提供机构,将进行相应的处罚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暂停业务、取消资质等。
五、附则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监理机构及相关服务提供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如有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最新).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
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第三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 0%.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奖励监理人。
第七条监理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第八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内容、质量要求和相应的收费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
监理人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第十条由于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或减少的,发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与监理人协商另行支付或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第十一条由于监理人原因造成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的,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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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最新).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
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 0%。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约定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由于监理人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本规定及所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生效之日前己签订服务合同及在建项目的相关收费不再调整。
原国家物价局与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各地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17670号文...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17670号文...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17]670号文一、总则本规定旨在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的收费行为,保证建设工程监理服务的质量和合理体现服务的价值,促进建设工程的高质量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的收费。
三、基本原则(一)公开、透明原则: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应在有关部门和监督机构的指导下,公开透明,明码标价。
(二)市场调节原则: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应遵循市场调节原则,合理确定,不得滥竽充数,坑蒙拐骗。
(三)优质服务原则: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应该保证服务的质量,提供优质的服务,不得以次充好。
四、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实行监督管理,由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五、收费标准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六、收费形式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的收费形式包括一次付清和分期支付。
七、附则(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监理机构应在反映收费问题的同时,对施工现场进行业务配合和质量监督,提高监理服务质量。
(三)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列举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1、建设工程监理: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规定的职责、权限开展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2、相关服务: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涉及的勘测、设计、劳务、材料、设备等服务费用。
3、市场调节原则:市场调节价格的原则,即市场主体根据供需情况,自主决策定价,经市场竞争形成最优价格。
二、列举如下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我国的建筑行业的基本法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财政的组织、职权、财政收支、财产管理等方面的法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我国的价格法律,规定了商品和劳务价格的计算、决定和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我国审计工作的组织、职权、审计程序和审计报告等方面的规定。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最新)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
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 0%。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
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奖励监理人。
第七条监理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内容、质量要求和相应的收费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
监理人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第十条由于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或减少的,发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与监理人协商另行支付或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以及相关服务的收费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与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以及相关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包括监理机构、工程咨询公司等。
第三条建设工程监理以及相关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反对不正当竞争,维护行业秩序。
第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前,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收费标准及具体收费内容,并签订书面合同。
建设单位应当在监理单位提出的收费标准及具体收费内容合理的情况下,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费用。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监理以及相关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市场秩序,防止不合理低价竞争和不正当竞争,维护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监理费用的收取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费应根据项目规模,工程难易程度、监理服务内容、工程结算的具体情况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合理定价。
第七条建设工程监理服务的内容包括了工程招标、设计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监督和检验、工程竣工验收和移交以及质量投诉的处理等。
第八条建设工程监理资料的整理与备份应当根据项目要求合理收费,且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工作成本。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约定时间和质量承担监理服务的责任,约定的监理服务期限届满后,监理单位仍需继续服务的,应当经合同双方书面确认,并协商确定相应的监理费用及具体服务内容。
第十条建设工程监理费用的支付时间一般应当分期支付,具体支付进度应当根据监理单位的服务情况和工作进度来确定。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监理费用应当按约定时间支付,在支付过程中不能拖欠或者随意扣除部分费用。
建设单位应当按约定支付监理费用,如未按期支付,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
如在服务过程中监理单位没有履行约定服务,建设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22】670...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22】670...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和相关服务收费,优化服务市场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监理服务收费的原则和内容1.监理服务收费原则(1)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计价;(2)监理收费以服务质量和效益为导向,实行市场化定价;(3)监理收费应当公开公正,按照合同约定和市场价格标准计算。
2.监理服务收费内容(1)费用构成:监理服务费、授权代理手续费和税金;(2)计价依据:工程造价、项目特点、风险因素、服务方式和服务质量等因素;(3)计价方式:收费标准可以采取定额、百分比、固定金额等方式。
三、相关服务收费管理制度1.设计、勘察和施工图审查服务收费管理设计、勘察和施工图审查服务的收费,可以采用市场价格标准和综合考虑的方式计算。
具体费用构成包括服务费、税金和其他收费等。
服务费可以采用定额、百分比和固定金额等方式计算。
2.资金监管服务收费管理资金监管服务要求专业人员提供专业服务,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进度,检查资金使用情况以及赋予专业意见等。
资金监管服务按照服务内容、资金总额、服务期限等因素计价,并作出相关费用预算。
3.工程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工程咨询服务的收费可以按照服务机构和工程的类型、规模、性质等因素,采用市场价格和协议定价等方式来确定。
费用构成包括基本服务费、技术咨询费和相关支出等。
四、监管措施1.建设工程监理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费用,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违规收取费用;2.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监理费用收取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五、附则1.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1.监理服务:对建设工程在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全过程中进行全面监理、协调、检验、提供咨询服务、协调设计和施工方以及遵守合同、保证工程质量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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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
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发包人和建立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
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奖励监理人。
第七条监理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内容、质量要求和相应的收费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
监理人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第十条由于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或减少的,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与监理人协商另行支付或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由于监理人原因造成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的,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提供的监理服务人员、执业水平和服务时间未达到监理工作要求的,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由于监理人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本规定及所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其施行,规定生效之日前已签订服务合同及在建项目的相关收费不再调整。
原国家物价局与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各地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附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1 总则1.0.1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提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服务,以及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各阶段的工作内容见《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主要工作内容》(附表一)。
1.0.2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包括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工程监理(以下简称“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和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以下简称“其他阶段的相关服务”)收费。
1.0.3 铁路、水运、公路、水电、水库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定额计费方式计算收费。
其他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照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计算收费。
1.0.4 其他阶段的相关服务收费一般按相关服务工作所需工日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附表四)收费。
1.0.5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1)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2)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1.0.6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是完成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的施工阶段监理基本服务内容的价格。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按《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附表二)确定,计费额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
1.0.7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是完成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规定的基价和1.0.5(2)计算出的施工监理服务基准收费额。
发包人与监理人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范围内协商确定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合同额。
1.0.8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收费的,其计费额为工程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即工程概算投资额。
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占工程概算投资额40%以上的工程项目,其建筑安装工程费全部计入计费额,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按40%的比例计入计费额。
但其计费额不应小于建筑安装工程费与其相同且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等于工程概算投资额40%的工程项目的计费额。
工程中有利用原有设备并进行安装调试服务的,以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同类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工程中有缓配设备的,应扣除签订监理合同时同类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工程中有引进设备的,按照购进设备的离岸价格折换成人民币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以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定额计费方式收费的,其计费额为工程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计费额的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均指每个监理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项目范围的计费额。
1.0.9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调整系数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调整系数包括: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和高程调整系数。
(1)专业调整系数是对不同专业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工作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
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时,专业调整系数在《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附表三)中查找确定。
(2)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是对同一专业不同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
工程复杂程度分为一般、较复杂和复杂三个等级,其调整系数分别为:一般(Ⅰ级)0.85;较复杂(Ⅱ级)1.0;复杂(Ⅲ级)1.15。
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时,工程复杂程度在相应章节的《工程复杂程度表》中查找确定。
(3)高程调整系数如下:海拔高程2001m以下的为1;海拔高程2001~3000m为1.1;海拔高程3001~3500m为1.2;海拔高程3501~4000m为1.3;海拔高程 4001m以上的,高程调整系数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
1.0.10 发包人将施工监理服务中的某一部分工作单独发包给监理人,按照其占施工监理服务工作量的比例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其中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服务收费不宜低于施工监理服务收费额的70%。
1.0.11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服务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理人承担的,各监理人按照其占施工监理服务工作量的比例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
发包人委托其中一个监理人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服务总负责的,该监理人按照各监理人合计监理服务收费额的4%~6%向发包人加收总体协调费。
1.0.12 本收费标准不包括本总则 1.0.1以外的其他服务收费。
其他服务收费,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发包人与监理人协商确定。
2矿山采选工程2.1矿山采选工程范围适用于有色金属、黑色冶金、化学、非金属、黄金、铀、煤炭以及其他矿种采选工程。
2.2 矿山采选工程复杂程度2.2.1 采矿工程采矿工程复杂程度表表2.2-12.2.2 选矿工程3加工冶炼工程3.1加工冶炼工程范围适用于机械、船舶、兵器、航空、航天、电子、核加工、轻工、纺织、商物粮、建材、钢铁、有色等各类加工工程,钢铁、有色等冶炼工程。
3.2加工冶炼工程复杂程度加工冶炼工程复杂程度表表3.2-14石油化工工程4.1石油化工工程范围适用于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化工、火化工、核化工、化纤、医药工程。
4.2 石油化工工程复杂程度5 水利电力工程5.1 水利电力工程范围适用于水利、发电、送电、变电、核能工程。
5.2水利电力工程复杂程度水利、发电、送电、变电、核能工程复杂程度表表5.2-15.2.2 其他水利工程6 交通运输工程6.1交通运输工程范围适用于铁路、公路、水运、城市交通、民用机场、索道工程。
6.2 交通运输工程复杂程度6.2.1 铁路工程注:1. 复杂程度调整系数Ⅰ级为0.85,Ⅱ级为1,Ⅲ为0.95;2.复杂等级Ⅱ级的新建双线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0.85;6.2.2 公路、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索道工程公路、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索道工程复杂程度表表6.2-2注:穿越山岭重丘区的复杂程度Ⅱ、Ⅲ级公路工程项目的部分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分别为为1.1和1.26。
6.2.3 公路桥梁、城市桥梁和隧道工程6.2.4 水运工程6.2.5 民用机场工程民用机场工程复杂程度表表6.2-5注:工程项目规模划分标准见《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7 建筑市政工程7.1建筑市政工程范围适用于建筑、人防、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电信、广播电视、邮政、电信工程。
7.2 建筑市政工程复杂程度7.2.1 建筑、人防工程建筑、人防工程复杂程度表表7.2-17.2.2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工程7.2.3 广播电视、邮政、电信工程8 农业林业工程8.1农业林业工程范围适用于农业、林业工程。
8.2 农业林业工程复杂程度农业、林业工程复杂程度为II级。
附表一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主要工作内容附表二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单位:万元注:计费额大于1000000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1.039%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
其他未包含的其收费由双方协商议定。
附表三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工程类型专业调整系数1.矿山采选工程黑色、有色、黄金、化学、非金属及其他矿采选工程 0.9选煤及其他煤炭工程 1.0矿井工程,铀矿采选工程 1.12.加工冶炼工程冶炼工程 0.9船舶水工工程 1.0各类加工 1.0核加工工程 1.23.石油化工工程石油工程 0.9化工、石化、化纤、医药工程 1.0核化工工程 1.24.水利电力工程风力发电、其他水利工程 0.9火电工程、送变电工程 1.0核能、水电、水库工程 1.25.交通运输工程机场场道、助航灯光工程 0.9铁路、公路、城市道路、轻轨及机场空管工程 1.0水运、地铁、桥梁、隧道、索道工程 1.16.建筑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 0.8建筑、人防、市政公用工程 1.0邮政、电信、广播电视工程 1.07.农业林业工程农业工程 0.9林业工程 0.921附表四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注:本表适用于提供短期服务的人工费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