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刑事执法基础程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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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一、接警阶段

1.接到报警后,派出所应立即组织警力前往现场,了解案发情况并保

护现场,保障现场证据的完整性。

2.了解报警人身份,核实报警内容,并如实记录。

3.如遇复杂案件或需要专业技术人员支持的,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

告并请求协助。

二、立案阶段

1.根据接警情况,判断是否需要立案,如需立案,应按照规定准备相

关材料。

2.立案时,应向公安机关上一级提交案件立案报告,并说明办案需要。

三、调查阶段

1.办案民警应尽快展开调查工作,根据案发情况,固定证据,收集证

人证言并制作笔录。

2.如需技术性鉴定,应及时派专人处理,并妥善保存相关物证。

3.调查阶段还包括对涉案人员的调查和盘问,并进行背景调查。

四、侦查阶段

1.在案件初步调查结束后,如认为需要进一步深入侦查的,侦查员可

以申请批准进入侦查阶段。

2.侦查工作包括刑事嫌疑人的传唤、讯问,对证据材料进行分析鉴定等。

3.侦查过程中,应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五、起诉阶段

1.在侦查阶段结束后,对已掌握的证据进行审查、整理和评估,做出起诉决定。如证据材料不足或情节复杂,可请示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延长侦查期限。

2.如决定起诉,应向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并移送到人民法院。

3.如决定不起诉,应及时通知案发方,并解释理由。

六、审判阶段

1.由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进行审理。

2.派出所承办刑事案件的民警应出庭作证,并协助完成相关工作。

3.人民法院判决后,民警应按照要求,配合刑罚执行工作。

七、结束阶段

1.在刑罚执行结束后,派出所应按照规定归还涉案物品,解除刑事强制措施,通知案发方。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刑事证据有关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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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简称《公安部规定》),

给大家总结重点如下:

一、证据种类

物证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

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认等笔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特别注意:“搜查、查封、扣押、提取”四种笔录类证据(《公安部规定》第56条)

二、调取证据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被调取单位、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拒绝盖章或者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必要时,应当采用录音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公安部规定第59条》)

三、行政证据转化刑事证据

公安机关接受或者依法调取的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公安部规定》第60条)

特别注意:除鉴定意见外,基本上只能转化实物证据,言词证据一般应当重新收集。

四、说明取证合法

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说明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向人民检察院作出书面说明(《公安部规定》第67条)

五、证人保护

1、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采取保护措施的相关情况一并移交人民检察院。

2、公安机关依法决定不公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可以在起诉意见书、询问笔录等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中使用化名等代替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个人信息。但是,应当另行书面说明使用化名的情况并标明密级,单独成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

•【公布日期】1987.03.18

•【文号】

•【施行日期】1987.03.18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98修正)》(发布日期:1998年5月14日实施日期:1998年5月14日)废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1987年3月18日公安部印发)

第一章通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明确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权限,统一办案程序,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依照法律对刑事被告人进行侦查、拘留、预审,执行逮捕,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或者免予起诉的案件,称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被判处刑罚不予关押的罪犯执行监督考察;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

准绳,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收集证据,严禁刑讯逼供。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四条要严格执行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有关规定,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第五条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实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对犯罪后投案自首、坦白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在移送案件的时候,应当提出从宽处罚的意见。对伪造、藏匿、毁弃证据的,对执法人员或对揭发、检举、作证的人进行报复或者在采取强制措施以后有逃避侦查等抗拒行为的,在移送案件的时候,应当提出从严处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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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侦查办案的主要阶段和要求七结案1犯罪事实清楚2证据确实充分3犯罪性质及罪名认定准确4法律手续完备5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犯罪行为是否存在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经过后果以及其它情节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嫌疑人的身份1结案的条件二侦查办案的主要阶段和要求1犯罪事实清楚2证据确实充分3犯罪性质及罪名认定准确4法律手续完备5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目的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犯罪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事实1结案的条件二侦查办案的主要阶段和要求1犯罪事实清楚2证据确实充分3犯罪性质及罪名认定准确4法律手续完备5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认定的案件事实都有证据证明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讲义)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讲义)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讲义)

刑事执法基础知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讲义)

第⼀节⽴案和撤案

考点⼀⽴案

⽴案是指公安机关在接受案件后,通过审查或者初查有关材料,认为有犯罪事实发⽣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批准,决定对接受的案件进⾏侦查的过程。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批准,予以⽴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批准,不予⽴案。

【补充知识】初查相关规定

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审查。对于在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批准,可以进⾏初查。初查过程

考点⼆撤案

撤案是指侦查机关对⽴案侦查的案件,发现具有某种法定情形,所采取的终结案件侦

查的诉讼⾏为。撤案的条件:

1.没有犯罪事实的;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不认为是犯罪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犯罪嫌疑⼈死亡的;

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真题演练】

1.(单选)甲县公安机关接到⼄县王某有关陈某、刘某、卞某合伙拐卖妇⼥的报案,

依法对报案材料进⾏⽴案前审查。下列不是公安机关决定⽴案的条件的是()。

A.需要追究陈某、刘某、卞某刑事责任

B.拐卖⾏为发⽣在甲县

C.有明确的犯罪嫌疑⼈

D.认为有拐卖妇⼥的犯罪事实

2.(单选)受案、⽴案、撤案、终⽌侦查、侦查终结是公安机关在刑事执法中的重要环节,公安机关的办案民警应当依法进⾏。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编号内容:①认为有犯罪事实②案件事实清楚③达到刑事案件⽴案追诉标准④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⑤证据确实、充分⑥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⑦属于本单位管辖⑧法律⼿续完备,符合侦查终结条件的是:()

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是指在处理刑事案件时,法律规定的一系列程序和步骤。下面就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进行详细说明。

首先是立案。立案是指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执法机关接到报案后,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进行正式登记,并给予案件一个独立的案件号码。在立案阶段,公安机关将对案件的初步情况进行调查,确定犯罪事实是否存在,并收集相关证据。

接下来是侦查阶段。侦查阶段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及调查犯罪事实的活动。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将采取各种合法的侦查手段,例如传唤、询问、搜查等,以收集相关证据。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必须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侦查行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然后是起诉阶段。起诉阶段是将已经侦查完毕的案件上报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在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将对案件进行审查、评估,并根据犯罪事实和证据,决定是否将案件提请法院审理。如果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足或者犯罪事实不成立,将不予起诉。

接着是审判阶段。审判阶段是指法院对起诉的案件进行审理。在审判阶段,法院将组织庭审,听取原告、被告和辩护人的意见和陈述,对案件进行充分审理。法庭将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做出判决。

最后是执行阶段。执行阶段是指法院针对已经宣判的刑事案件,

依法执行刑罚。执行阶段包括监狱执法人员对罪犯的拘留、刑罚执行、解除刑罚等活动。在执行阶段,监狱执法人员必须保障罪犯的基本权益,同时也要对罪犯进行教育和改造。

总结起来,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五个主要阶段。这些程序的严格执行,既能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又能确保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公平公正,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同时,也为司法机关提供了依法行使权力的依据,保证了刑事案件的顺利进行和有效解决。

刑事诉讼程序流程

刑事诉讼程序流程

刑事诉讼程序流程

刑事诉讼程序是指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的一套规范化程序。

它主要包含着从立案到判决的一系列环节,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下面将详细介绍刑事诉讼程序的流程。

一、立案阶段

立案是刑事诉讼的起点,是指公安机关接到犯罪案件的报案或发现

犯罪线索后,经过初步核实,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给

犯罪嫌疑人。立案包括立案登记、案件登记和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告知。

二、侦查阶段

侦查是刑事案件审查的过程,主要包括收集证据、进行调查、抓捕

犯罪嫌疑人等活动。在这个阶段,公安机关负责展开对案件的全面侦查,并在必要时使用侦查措施,以获取更多的证据。同时,犯罪嫌疑

人享有随时请求律师参与的权利。

三、起诉阶段

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过程。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对案件进行审查,保障起诉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一旦检察机关决定起诉,便向人民法院

递交起诉书,并将副本送达被告人。

四、审判阶段

审判是指法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开庭审理并判决的过程。在刑

事审判中,法院将听取公诉人、辩护人及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并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审判。审判结果将由合议庭作出判决,并会对判决结果进行宣告。

五、上诉阶段

如果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满意,他们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一般为10日至15日。上级法院将对上诉案件进行审查,如果发现原判有错误,将予以纠正,并作出新的判决。上级法院对上

诉案件作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具有法律效力。

六、执行阶段

执行是指判决的实际执行过程,包括罚金的缴纳、刑罚的执行等。

刑事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刑事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刑事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刑事案件办理程序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一系列程序的规定。以下是关于刑事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

一、立案程序:

1.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进行立案登记,并对报案人的基本情况、犯罪事实及涉案人员进行初步调查核实。

2. 如果初步调查属实并符合立案条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立案并通知报案人。

3. 立案时,应当制作立案登记表,并在案卷上做好标识。

二、侦查程序:

1.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情况,进行侦查活动,包括取证、勘验、调查、审讯等。

2. 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应当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取证,并严禁使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3. 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如认为犯罪嫌疑人有罪证据确凿,应当提请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三、起诉程序:

1. 检察机关接到公安机关提请起诉的案件后,应当及时审查相关材料,并决定是否予以起诉。

2. 检察机关对于不予起诉的案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并告知理由。

3. 检察机关对于予以起诉的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交相应的起诉状。

四、审判程序:

1. 人民法院接到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后,应当进行立案,并依法组织开庭审理。

2. 受理刑事案件的法院应当保证庭审的公开、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审判过程中,法院应当听取检察机关、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进行证据的收集、质证和辩论,并最终判决。

五、执行程序:

1. 刑事判决生效后,执行法院应当按照判决内容进行执行,如有需要,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2.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应当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并确保判决的正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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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立、撤案

一、受案

1.制作《询问笔录》。

2.接受证据。

对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当场登记,并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必要时,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

3.制作《受案登记表》。

二、调查核实

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但是,不得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调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三、立案

(一)立案条件

1.有犯罪事实存在。

2.该犯罪事实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

3.属于本单位管辖。

(二)移送

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在24小时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三)人民检察院的立案监督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侦查

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安机关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第一百九十四条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证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并责令其在传唤证上签名、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传唤结束时,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传唤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在讯问笔录中应当注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方式,并由犯罪嫌疑人注明到案时间和传唤结束时间。

对自动投案或者群众扭送到公安机关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

第一百九十五条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传唤。

第一百九十六条传唤、拘传、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记录在案。

第一百九十七条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的时候,侦

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

第一百九十八条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律规定,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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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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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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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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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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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办案流程

刑事案件办案流程

刑事诉讼办案流程期限(公安立案侦查)

说明: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58条)

2、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第92条)

3、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第122条)

4、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未规定次数。(第166条)

刑事诉讼办案流程期限(检察院自侦案件)

说明:1、本表所称“检规”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2、以月计算的期限,指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某日为一个月,如本月1日收案至下一个月1日、本月最后一日至下一个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的审理期限;半月一律按15日计算期限。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收案与结案

第一节收案

第二节结案

第三章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一节接收委托

第二节与侦查机关联系

第三节会见犯罪嫌疑人

第四节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第五节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第六节代理申诉

第四章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收案

第二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第三节会见和通信

第四节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第五节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第五章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

第一节收案

第二节审查管辖

第三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第四节会见被告人

第五节调查和收集证据

第六节出庭准备

第七节法庭调查

第八节法庭辩论

第九节休庭后工作

第六章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

第七章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八章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第一节担任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

刑事执法基础程序知识

刑事执法基础程序知识

1.刑事诉讼

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处理刑事案件的全部

活动。

2.刑事诉讼法

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①直接任务: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

究。

②重要任务: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③根本任务: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

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4.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①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②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④ 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互相制约

⑤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⑥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⑧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⑨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

⑩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核心考点三辩护、代理及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制度

5.辩护

是指辩方(犯罪嫌疑人、报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方(公诉机关或自诉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指控,从实体和程序上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和理由,以辨明犯罪嫌疑人、报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刑事处罚,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程序权利受到侵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诉讼活动。

6.辩护的种类

① 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行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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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任务和根本原那么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回避

第四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五章证据

第六章强制措施

第一节拘传

第二节取保候审

第三节监视居住

第四节拘留

第五节逮捕

第六节羁押

第七节其他规定

第七章立案、撤案

第一节受案

第二节立案

第三节撤案

第八章侦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三节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四节勘验、检查

第五节搜查

第六节查封、扣押

第七节查询、冻结

第八节鉴定

第九节识别

第十节技术侦查

第十一节通缉

第十二节侦查终结

第十三节补充侦查

第九章执行刑罚

第一节罪犯的交付

第二节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第三节剥夺政治权利

第四节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

第十章特别程序

第一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节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

第三节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XX

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四节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十一章办案协作

第十二章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第十三章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第十四章附那么

第一章任务和根本原那么

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XX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标准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

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XX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立事业的顺利进展。

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根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分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刑事诉讼程序的完整流程

刑事诉讼程序的完整流程

刑事诉讼程序的完整流程

刑事诉讼程序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起诉和审判的一系列法律程序。完整的刑事诉讼程序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开庭审理和判决等环节。下面将详细介绍刑事诉讼程序的完整流程。

首先,刑事诉讼程序的第一步是立案。当公安机关接到犯罪案件的报案后,便会依法立案,并展开侦查工作。立案是刑事诉讼程序的起点,也是对犯罪行为进行法律调查和制裁的前提。

接下来是侦查阶段。侦查是指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和收集证据的过程。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有权依法采取拘留、搜查、传唤等强制措施,以及询问犯罪嫌疑人和证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然后是审查起诉阶段。在侦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将侦查文件移送检察机关进行审查。检察机关根据侦查文件和证据,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如果认为证据不足或者不构成犯罪,检察机关可以不予提起公诉,否则将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接着是开庭审理阶段。一旦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将组织开

庭审理。在开庭审理阶段,法庭将依法传唤当事人和证人出庭作证,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和辩护词,最终作出判决。

最后是判决阶段。在经过充分的审理和辩论后,法院将依法作

出判决。判决可能是有罪判决,也可能是无罪判决,具体情况视具

体案件而定。判决后,法院将依法执行判决,对犯罪行为进行法律

制裁。

总的来说,刑事诉讼程序的完整流程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开庭审理和判决等环节。在这一过程中,法律程序严谨,程序

正义得到保障,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公安专业课:导图梳理-刑事执法依据(讲义+笔记)

公安专业课:导图梳理-刑事执法依据(讲义+笔记)

导图梳理-刑事执法依据(讲义)01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流程

02刑事诉讼主体

03刑事案件的管辖

04刑事诉讼的回避

05证据

06刑事强制措施

07立案

08侦查措施

09侦查终结

10速裁程序

11执行

12年龄

1.(单选)下列情形中,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的是()

A.伤害案件中伤情鉴定期间

B.非法制造发票案件中对发票真伪的鉴定期间

C.盗窃案件中对价格的鉴定期间

D.故意杀人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做精神鉴定的期间

2.(多选)某日凌晨1时25分左右,某派出所“街面图像监控室”民警在观看视频监控时发现:一名成年男子沿街一直尾随一名女子,两人相距7米左右。在行至某路距幸福苑居民小区200米处,该男子突然跟进上前将女子绊倒,并压在女子身上。为收集证据,公安机关决定组织被害人进行辨认。以下组织辨认表述正确的是:()

A.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B.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3人

C.辨认时应邀请嫌疑人居住地居委会干部作见证人

D.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

3.(单选)范某(女)因涉嫌诈骗被立案侦查,后来发现范某有一个刚满4个月且需要其哺乳的女儿。则下列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对范某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B.如果对范某采取取保候审,则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并交纳保证金

C.在对范某采取取保候审期间,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不得与其他共犯会见

D.由于范某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可以对其采取监视居住的强

制措施

4.(单选)赵某(13周岁)、李某(15周岁、曾因违反治安管理被公安机关处罚)、陈某(17周岁、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陆某(19周岁、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观看足球比赛时在赛场内燃放烟花,并向场内投掷杂物,情节严重。公安机关对赵某等四人的处罚决定及执行正确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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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

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处理刑事案件的全部活动。

2.刑事诉讼法

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①直接任务: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

事追究。

②重要任务: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③根本任务: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

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4.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①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②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④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互相制约

⑤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⑥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⑧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⑨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

⑩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⑪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核心考点三辩护、代理及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制度

5.辩护

是指辩方(犯罪嫌疑人、报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方(公诉机关或自诉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指控,从实体和程序上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和理由,以辨明犯罪嫌疑人、报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刑事处罚,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程序权利受到侵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诉讼活动。

6.辩护的种类

①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行为。

②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担任辩护人,协助其进行辩护。

③法律援助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向

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的,或者具备法定情形时公检法机关直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且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检法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

担任辩护人

①盲、聋、哑人;

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③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

④未成年人。

8.辩护人

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9.可以担任辩护人的人

①律师;

②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10.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人

①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②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③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⑤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⑥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⑦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11.刑事代理

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的一项诉讼活动。

12.刑事代理的种类

①从刑事代理产生的方式看:法定代理、委托代理

②从刑事代理的委托主体看: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自诉案件自诉人的代理,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的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代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中的代理

13.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①律师;

②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14.诉讼代理人的职责

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5.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①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了解案情。

②调查取证权。

③申诉、控告权。

16.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活动

①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②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③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

④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核心考点五刑事证据

17.刑事证据的概念和意义

刑事证据是指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刑事诉讼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表现在:

①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唯一依据;是揭露犯罪、惩罚犯罪、促使犯罪分子认罪伏法的锐利武器;

②也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③还是正确认定案件性质和应用法律的基础和前提。

18.法定的证据种类8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9.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证据的种类

①证据的来源:原始、传来

②能否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直接、间接

③证据的表现形式:言词、实物

④与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关系:有罪、无罪

20.审查起诉

是人民检察院对自行侦查终结后需要起诉和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法进行审查并处理决定的诉讼活动。

21.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必须查明以下事项

①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②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③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④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⑤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22.提起公诉

是指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将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

23.不起诉

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以及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具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依法决定不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诉讼活动。

24.不起诉的种类

①存疑不起诉。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法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做

出不起诉的决定。

②绝对不起诉。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以及犯罪嫌疑人有法律规定的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之

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

③酌定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做出

不起诉决定。

25.第一审程序

是指依据审判管辖的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的自诉的刑事案件进行初次审理并且做出裁判的程序。

26.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审理组织的简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

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②庭审程序的简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讯问证人、鉴定人、出示

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③审理期限的缩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

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可以延长至1个半月。

27.适用于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①简易程序只能适用于刑事案件的第一审程序,仅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必须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案件。

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有重大社会营销的;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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