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2019修订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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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39-2016

修订条文

(2019年版)

说明:下划线标记的文字为新增内容,方框标记的文字为删除的原内容,无标记的文字为原内容。

1总则

1.0.1 为保证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质量,使建筑设计满足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美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

1.0.3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应符合表1.0.3-1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应符合表1.0.3-2的规定。

表1.0.3-1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

1.0.4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满足使用功能要求,有益于幼儿健康成长;

2. 保证幼儿、教师及工作人员的环境安全,并具备防灾能力;

3. 符合节约土地、能源,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

1.0.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5living room

供婴幼儿班级活动及公共活动生活和多功能活动的空间。

2.0.6unit of living room

供婴幼儿班级独立生活的空间。

2.0.9多功能活动室multi-functional room

供全园婴幼儿共同进行文艺、体育、家长集会等多功能活动的空间。

2.0.10(此条删除)

2.0.11喂奶室nursing room

2.0.12

2.0.13晨检室(厅)morning inspection room

供婴幼儿入园时进行健康检查的空间。

3基地和总平面

3.1 基地

3.1.1 托儿所、幼儿园建设基地的选择应符合当地总体规划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39-2016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39-2016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39-2016

局部修订条文

(2019年版)

说明:1.下划线标记的文字为新增内容,方框标记的文字为删除的原内容,无标记的文字为原内容。

2.本次修订的条文应与《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39-2016中的其他条文一并实施。

1总则

1.0.3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应符合表1.0.3-1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应符合表1.0.3-2的规定。

表1.0.3-1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

表1.0.3-2 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

2术语

2.0.5living room

供婴幼儿班级活动及公共活动生活和多功能活动的空间。

2.0.6unit of living room

供婴幼儿班级独立生活的空间。

2.0.9多功能活动室multi-functional room

供全园婴幼儿共同进行文艺、体育、家长集会等多功能活动的空间。

2.0.10(此条删除)

2.0.11喂奶室nursing room

2.0.12

2.0.13晨检室(厅)morning inspection room

供婴幼儿入园时进行健康检查的空间。

3基地和总平面

3.1 基地

3.1.3 托儿所、幼儿园的服务半径宜为

3.2 总平面

3.2.2四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两三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A 合建的既有建筑应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符合抗震、防火等安全方面的规定,其基地应符合本规范第3.1.2条规定;

2

全出口;

5建筑出入口及室外活动场地范围内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措施;

2019最新幼儿园设计规范

2019最新幼儿园设计规范

最新的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第1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使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能满足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乡村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接纳三周岁以下幼儿的为托儿所,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一、幼儿园的规模(包括托、幼合建的)分为:

大型:10个班至12个班。

中型:6个班至9个班。

小型:5个班以下。

二、单独的托儿所的规模以不超过5个班为宜。

三、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

1.托儿所: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15~20人,托儿大班21~25人。

2.幼儿园: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

第1.0.4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2章基地和总平面

2.1 基地选择

第2.1.1条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第2.1.2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二、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

三、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接近城市绿化地带。

四、能为建筑功能分区、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的布置提供必要条件。

2019修订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2019修订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2019修订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

规范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39-2016

修订条文

(2019年版)

说明:下划线标记的文字为新增内容,方框标记的文字为删除的原

内容,无标记的文字为原内容。1

总则

1.0.1

为保证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质量,使建筑设计满足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美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

1.0.3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应符合表1.0.3-1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

的每班人数应符合表1.0.3-2的规定。

表1.0.3-1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规模

托儿所(班)

幼儿园(班)

小型

1~3

1~4

中型

4~7

5~9

8

大型

8~10

10

9~12

表1.0.3-2

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名

人数(人)托儿所

乳儿班(6~12月)

10人以下~15

托儿班

托小、中班(12~24月)15人以下~20

托大班(24~36月)

21~2520人以下

幼儿园

小班(3~4岁)

20~25

中班(4~5岁)

26~30

大班(5~6岁)

31~351.0.4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满足使用功能要求,有益于幼儿健康成长;

2.

保证幼儿、教师及工作人员的环境安全,并具备防灾能力;

3.

符合节约土地、能源,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

1.0.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

2.0.5

幼儿生活用房

living

room

供婴幼儿班级活动及公共活动生活和多功能活动的空间。

2.0.6

幼儿生活单元

of

living

2019最新幼儿园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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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最新幼儿园设计规范

最新的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第 1 章总则第 1.0.1 条为了使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能满足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 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

乡村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 1.0.3 条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接纳三周岁以下幼儿的为托儿所,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一、幼儿园的规模(包括托、幼合建的)分为:

大型:

10 个班至 12 个班。

中型:

6 个班至 9 个班。

小型:

5 个班以下。

二、单独的托儿所的规模以不超过 5 个班为宜。

三、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

1.托儿所:

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 15~20 人,托儿大班 21~25 人。

2.幼儿园:

小班 20~25 人,中班 26~30 人,大班 31~35 人。

第 1.0.4 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 2 章基地和总平面 2.1 基地选择第 2.1.1 条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第 2.1.2 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二、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

jgj39-201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

jgj39-201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

总则

1.0.1为保证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质量,使建筑设计满足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美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

1.0.3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应符合表 1.0.3-1 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应符合表 1.0.3-2 的规定。

表1.0.3-1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

表 1.0.3-2 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

1.0.4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满足使用功能要求,有益于幼儿健康成长;

2保证幼儿、教师及工作人员的环境安全,并具备防灾能力;

3符合节约土地、能源,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

1.0.5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托儿所nursery

用于哺育和培育3 周岁以下婴幼儿使用的场所。

2.0.2 幼儿园kindergarten

对3 周岁~6 周岁的幼儿进行集中保育、教育的学前使用场所。

2.0.3 全日制幼儿园full-time kindergarten

幼儿仅白天在园内生活的幼儿园。

2.0.4 寄宿制幼儿园boarding kindergarten

幼儿昼夜均在园内生活的幼儿园。

2.0. 5 生活用房living room

供婴幼儿班级生活和多功能活动的空间。

2.0.6 生活单元unit of living room

供婴幼儿班级独立生活的空间。

2.0.7 活动室play chamber; activity room

幼儿生活单元中供幼儿进行各种室内日常活动的空间。

(2021年整理)2019修订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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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39—2016

修订条文

(2019年版)

说明:下划线标记的文字为新增内容,方框标记的文字为删除的原内容,无标记的文字为原内容.

1总则

1.0.1 为保证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质量,使建筑设计满足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美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

1。0.3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应符合表1.0。3-1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应符合表1.0。3-2的规定.

表1.0.3—1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

表1。0。3—2 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

1。0.4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满足使用功能要求,有益于幼儿健康成长;

2。保证幼儿、教师及工作人员的环境安全,并具备防灾能力;

3. 符合节约土地、能源,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

1。0.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019最新幼儿园设计规范

2019最新幼儿园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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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最新幼儿园设计规范

最新的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第 1 章总则第 1。0。1 条为了使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能满足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 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

乡村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 1.0.3 条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接纳三周岁以下幼儿的为托儿所,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一、幼儿园的规模(包括托、幼合建的)分为:

大型:

10 个班至 12 个班。

中型:

6 个班至 9 个班。

小型:

5 个班以下。

二、单独的托儿所的规模以不超过 5 个班为宜。

三、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

1.托儿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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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 15~20 人,托儿大班 21~25 人。

2。幼儿园:

小班 20~25 人,中班 26~30 人,大班 31~35 人.

第 1。0.4 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 2 章基地和总平面 2。1 基地选择第 2.1.1 条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

JGJ39-201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

JGJ39-201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

总 则

1.0.1 为保证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质量,使建筑设计满足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美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

1.0.3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应符合表1.0.3-1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应符合表1.0.3-2的规定。

表1.0.3-1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

规模托儿所(班)幼儿园(班)

小型 1~3 1~4

中型 4~7 5~8

大型 8~10 9~12

表1.0.3-2 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

名称班别人数(人)

托儿所

乳儿班(6~12月)10人以下托小班(12~24月)15人以下托大班(24~36月)20人以下

幼儿园小班(3~4岁)20~25 中班(4~5岁)26~30 大班(5~6岁)31~35

1.0.4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满足使用功能要求,有益于幼儿健康成长;

2 保证幼儿、教师及工作人员的环境安全,并具备防灾能力;

3 符合节约土地、能源,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

1.0.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托儿所 nursery

用于哺育和培育3 周岁以下婴幼儿使用的场所。

2.0.2幼儿园 kindergarten

对3 周岁~6 周岁的幼儿进行集中保育、教育的学前使用场所。

2.0.3 全日制幼儿园 full-time kindergarten

幼儿仅白天在园内生活的幼儿园。

2.0. 4 寄宿制幼儿园 boarding kindergarten

2019最新幼儿园设计规范

2019最新幼儿园设计规范

2019最新幼儿园设计规范

最新的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第 1 章总则第1.0.1 条为了使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能满足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 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

乡村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 1.0.3 条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接纳三周岁以下幼儿的为托儿所,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一、幼儿园的规模(包括托、幼合建的)分为:

大型:

10 个班至 12 个班。

中型:

6 个班至 9 个班。

小型:

5 个班以下。

二、单独的托儿所的规模以不超过 5 个班为宜。

三、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

1.托儿所:

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 15~20 人,托儿大班 21~25 人。

2.幼儿园:

小班 20~25 人,中班 26~30 人,大班 31~35 人。

第 1.0.4 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 2 章基地和总平面 2.1 基地选择第 2.1.1 条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第 2.1.2 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二、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

2019年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2019年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 39—87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保证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质量,使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符合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乡村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接纳不足三周岁幼儿的为托儿所,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一、幼儿园的规模(包括托、幼合建的)分为:

大型:10个班至12个班。

中型:6个班至9个班。

小型:5个班以下。

二、单独的托儿所的规模以不超过5个班为宜。

三、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

1.托儿所: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15~20人,托儿大班21~25人。

2.幼儿园: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

第1.0.4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基地选择

第2.1.1条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第2.1.2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二、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

三、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接近城市绿化地带。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年修订版)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年修订版)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39-2016

局部修订条文

(2019年版)

说明:1.下划线标记的文字为新增内容,方框标记的文字为删除的原内容,无标记的文字为原内容。

2.本次修订的条文应与《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39-2016中的其他条文一并实施。

1总则

1.0.3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应符合表1.0.3-1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应符合表1.0.3-2的规定。

表1.0.3-1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

表1.0.3-2 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

2术语

2.0.5living room

供婴幼儿班级活动及公共活动生活和多功能活动的空间。

2.0.6unit of living room

供婴幼儿班级独立生活的空间。

2.0.9多功能活动室multi-functional room

供全园婴幼儿共同进行文艺、体育、家长集会等多功能活动的空间。

2.0.10(此条删除)

2.0.11喂奶室nursing room

2.0.12

2.0.13晨检室(厅)morning inspection room

供婴幼儿入园时进行健康检查的空间。

3基地和总平面

3.1 基地

3.1.3 托儿所、幼儿园的服务半径宜为

3.2 总平面

3.2.2四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两三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A 合建的既有建筑应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符合抗震、防火等安全方面的规定,其基地应符合本规范第3.1.2条规定;

2

全出口;

5建筑出入口及室外活动场地范围内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措施;

2019修订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2019修订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39-2016

修订条文

(2019年版)

说明:下划线标记的文字为新增内容,方框标记的文字为删除的原内容,无标记的文字为原内容。

1总则

1.0.1 为保证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质量,使建筑设计满足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美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

1.0.3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应符合表1.0.3-1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应符合表1.0.3-2的规定。

表1.0.3-1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

表1.0.3-2 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

1.0.4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满足使用功能要求,有益于幼儿健康成长;

2. 保证幼儿、教师及工作人员的环境安全,并具备防灾能力;

3. 符合节约土地、能源,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

1.0.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5 living room

供婴幼儿班级活动及公共活动生活和多功能活动的空间。

2.0.6 unit of living room

供婴幼儿班级独立生活的空间。

2.0.9 多功能活动室 multi-functional room

供全园婴幼儿共同进行文艺、体育、家长集会等多功能活动的空间。

2.0.10(此条删除)

2.0.11喂奶室 nursing room

2.0.12

2.0.13晨检室(厅) morning inspection room

供婴幼儿入园时进行健康检查的空间。

2019最新幼儿园设计规范标准

2019最新幼儿园设计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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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最新幼儿园设计规范

最新的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第 1 章总则第1.0.1 条为了使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能满足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 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

乡村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 1.0.3 条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接纳三周岁以下幼儿的为托儿所,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一、幼儿园的规模(包括托、幼合建的)分为:

大型:

10 个班至 12 个班。

中型:

6 个班至 9 个班。

小型:

5 个班以下。

二、单独的托儿所的规模以不超过 5 个班为宜。

三、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

1.托儿所:

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 15~20 人,托儿大班 21~25 人。

. . .

2.幼儿园:

小班 20~25 人,中班 26~30 人,大班 31~35 人。

第 1.0.4 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 2 章基地和总平面 2.1 基地选择第 2.1.1 条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第 2.1.2 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二、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

2019最新幼儿园设计规范

2019最新幼儿园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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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最新幼儿园设计规范

最新的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第 1 章总则第1.0.1 条为了使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能满足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 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

乡村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 1.0.3 条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接纳三周岁以下幼儿的为托儿所,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一、幼儿园的规模(包括托、幼合建的)分为:

大型:

10 个班至 12 个班。

中型:

6 个班至 9 个班。

小型:

5 个班以下。

二、单独的托儿所的规模以不超过 5 个班为宜。

三、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

1.托儿所:

1/ 18

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 15~20 人,托儿大班 21~25 人。

2.幼儿园:

小班 20~25 人,中班 26~30 人,大班 31~35 人。

第 1.0.4 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 2 章基地和总平面 2.1 基地选择第 2.1.1 条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

2019年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2019年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 39—87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保证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质量,使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符合安全、

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DMiLbWGp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

计。乡村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DMiLbWGp

第1.0.3条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接纳不足三周岁幼儿的

为托儿所,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DMiLbWGp

一、幼儿园的规模(包括托、幼合建的)分为:

大型:10个班至12个班。

中型:6个班至9个班。

小型:5个班以下。

二、单独的托儿所的规模以不超过5个班为宜。

三、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

1.托儿所: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15~20人,托儿大班21~25人。

2.幼儿园: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

第1.0.4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

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DMiLbWGp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基地选择

第2.1.1条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工矿

区的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

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第2.1.2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DMiLbWGp

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二、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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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39-2016

修订条文

(2019年版)

说明:下划线标记的文字为新增内容,方框标记的文字为删除的原内容,无标记的文字为原内容。

1总则

1.0.1 为保证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质量,使建筑设计满足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美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

1.0.3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应符合表1.0.3-1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应符合表1.0.3-2的规定。

表1.0.3-1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

1.0.4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满足使用功能要求,有益于幼儿健康成长;

2. 保证幼儿、教师及工作人员的环境安全,并具备防灾能力;

3. 符合节约土地、能源,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

1.0.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5living room

供婴幼儿班级活动及公共活动生活和多功能活动的空间。

2.0.6unit of living room

供婴幼儿班级独立生活的空间。

2.0.9多功能活动室multi-functional room

供全园婴幼儿共同进行文艺、体育、家长集会等多功能活动的空间。

2.0.10(此条删除)

2.0.11喂奶室nursing room

2.0.12

2.0.13晨检室(厅)morning inspection room

供婴幼儿入园时进行健康检查的空间。

3基地和总平面

3.1 基地

3.1.1 托儿所、幼儿园建设基地的选择应符合当地总体规划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3.1.2 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建设在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基础设施完善的地段;

2. 不应置于易发生自然地质灾害的地段;

3. 与易发生危险的建筑物、仓库、储罐、可燃物品和材料堆场等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 不应与大型公共娱乐场所、商场、批发市场等人流密集的场所相毗邻;

5. 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6. 园内不应有高压输电线、燃气、输油管道主干道等穿过。

3.1.3 托儿所、幼儿园的服务半径宜为

3.2 总平面

3.2.1 托儿所、幼儿园的总平面设计应包括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和管网综合等设计。总平面布置应包括建筑物、室外活动场地、绿化、道路布置等内容,设计应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3.2.2四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两三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A 合建的既有建筑应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符合抗震、防火等安全方面的规定,其基地应符合本规范第3.1.2条规定;

2

全出口;

3 出入口处应设置人员安全集散和车辆停靠的空间;

4 应设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场地周围应采取隔离措施;

5建筑出入口及室外活动场地范围内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措施;

3.2.3托儿所、幼儿园应设室外活动场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幼儿园每班应设专用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宜小于

于2m2。各班活动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2 幼儿园应设全园共用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m2;

2A托儿所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3m2;

2B城市人口密集地区改、扩建的托儿所,设置室外活动场地确有困难时,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m2。

3 地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并宜采用软质地坪;

4共用活动场地应设置游戏器具、沙坑、30m宜设戏水池,储水深度不应超过游戏器具下地面及周围应设软质铺装。宜设洗手池、洗脚池;

3.2.4 托儿所、幼儿园场地内绿地率不应小于30%,宜设置集中绿化用地。绿地内不应种植有毒、带刺、有飞絮、病虫害多、有刺激性的植物。

3.2.5 托儿所、幼儿园在供应区内宜设杂物院,并应与其他部分相隔离。杂物院应有单独的对外出入口。

3.2.6 托儿所、幼儿园基地周围应设围护设施,围护设施应安全、美观,并应防止幼儿穿过和攀爬。

3.2.7 托儿所、幼儿园出入口不应直接设置在城市干道一侧;其出入口应设置供车辆和人员停留的场地,且不应影响城市道路交通。

3.2.8托儿所、

布置在当地最好朝向,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3h。

3.2.8A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婴幼儿生活用房窗洞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0%。

3.2.9 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地区的幼儿生活用房不宜朝西向;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遮阳措施。

4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托儿所、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等部分组成。

4.1.2

活单元应保持使用的相对独立性。

4.1.3

4.1.3A 幼儿园生活用房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下。

4.1.3B 托儿所生活用房应布置在首层。当布置在首层确有困难时,可将托大班布置在二层,其人数不应超过60人,并应符合有关防火安全疏散的规定。

4.1.4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和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的心理和生理特点。

4.1.5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的窗台面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60m;

4.1.7 幼儿园建筑的外门应设门斗,寒冷地区宜设门斗。

4.1.8幼儿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2 距离地面0.60m处宜加设幼儿专用拉手;

3 门的双面均应平滑、无棱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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