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疾病准入标准
特殊疾病鉴定标准及报销范围
特殊疾病病种范围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病种:(一)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镇痛治疗;(二)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三)肾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肝脏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四)糖尿病;(五)统性红斑狼疮;(六)高血压;(七)冠心病;(八)风湿性心瓣膜病;(九)脑血管意外后遗症;(十)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十一)肝硬化(失代偿期);(十二)再生障碍性贫血;(十三)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十四)结核病;(十五)重度前列腺增生;(十六)血友病;(十七)类风湿关节炎;(十八)帕金森病;(十九)肌萎缩侧索硬化症;(二十)骨髓增殖性疾病;(二十一)丙型肝炎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病种重大疾病病种:(一)血友病;(二)再生障碍性贫血;(三)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晚期的镇痛治疗;(四)肾功能衰竭的门诊透析治疗;(五)肾脏、肝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六)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七)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八)唇腭裂;(九)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十)儿童白血病。
慢性疾病病种:(一)高血压病(1级高血压中高危和很高危、2级高血压、3级高血压);(二)糖尿病1型、2型;(三)冠心病;(四)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五)肝硬化(失代偿期);(六)系统性红斑狼疮;(七)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梗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八)结核病;(九)风湿性心瓣膜病;(十)类风湿性关节炎;(十一)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十二)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十三)甲亢。
疾病准入(鉴定)标准一、恶性肿瘤:(一)组织学检查:穿刺、钳取、切取或切除后,制成病理切片的组织病理学诊断,包括血液病的骨髓穿刺检查等;(二)细胞学诊断:根据各项脱落细胞学检查和(或)穿刺细胞学检查而作出的诊断,包括白血病的外周血片检查;(三)影像学检查:在临床符合肿瘤诊断的基础上,结合具有一定特异性的物理、化学检查的阳性结果而作出的诊断。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精神类”门诊特殊疾病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精神类”门诊特殊疾病等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11.20•【字号】渝医保发〔2020〕68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精神卫生正文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精神类”门诊特殊疾病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为保障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精神病类疾病医疗费用待遇,加强和规范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精神,现将有关门诊特殊疾病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新增精神类疾病门诊特殊疾病病种(一)将六种重性精神病中的分裂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范围(具体保障指南见附件1、2、3);分裂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为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疾病的慢性病。
(二)将阿尔茨海默病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范围(具体保障指南见附件4),阿尔茨海默病为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疾病的重大疾病。
(三)报销比例1.重性精神病:参保人在门诊发生的医保范围内的费用按项目进行结算,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为80%;居民医保按照门诊特殊疾病中慢性病的报销比例执行。
2.阿尔茨海默病:实行年度限额结算,一个自然年度基金支付限额为6000元,参保人员当年新增特病不足一年的,报销限额按月计算。
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为80%;居民医保按照门诊特殊疾病中重大疾病的报销比例执行。
二、调整部分病种保障范围调整门诊特殊疾病病种“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晚期的镇痛治疗”的保障范围,将符合临床诊疗规范的“磁共振扫描(项目编码:2102XXXXX)”类检查按医保属性纳入保障范畴;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要因病施治、因病施检,做好参保人门诊病历的记录,确保合理诊疗,确保患者正常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特殊疾病诊断准入标准
特殊疾病诊断准入标准
一、恶性肿瘤
准入标准:
(一)组织学检查:穿刺、钳取、切取或切除后,制成病理切片的组织病理学诊断,包括血液病的骨髓穿刺检查等;
(二)细胞学诊断:根据各项脱落细胞学检查和(或)穿刺细胞学检查而作出的诊断,包括白血病的外周血片检查;
(三)影像学检查:在临床符合肿瘤诊断的基础上,结合具有一定特异性的物理、化学检查的阳性结果而作出的诊断。
如单凭影像学诊断,须经三级医院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的医师做出,并在诊断证明书注明“影像学诊断”。
(四)恶性肿瘤病人经治疗生存五年以上需继续进行放化疗和镇痛治疗者,应重新复查上述指标。
二、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门诊透析治疗指征
(一)腹膜透析指征:
1.急性肾功能衰竭:非高分解代谢型;
2.慢性肾功能衰竭:血肌酐在707μml/L
r<
10ml/min伴出现尿毒症症状者;若为糖尿病并发者指征相应放宽,Ccr<15ml/min。
(二)血液透析指征:。
肝豆状核变性等三种疾病纳入门诊特殊疾病准入标准及申报资料
肝豆状核变性等三种疾病纳入门诊特殊疾病准入标准及申报资料一、肝豆状核变性病(铜代谢障碍)(一)准入标准1.血清铜蓝蛋白<200mg/L;2.缓慢进行性震颤、肌僵直、构音障碍等锥体外系症状、体征或/及肝功异常、慢性进行性加重的肝硬化表现;3.裂隙灯下证实有特异的角膜色素环;4.24h尿铜>100ug;5.肝铜含量>250ug/g(肝干重).患者符合上述条件中第1条及2.3.4.5条中至少1条可申报肝豆状核变性门特管理。
(二)申报所需资料1.三级甲等医院血清铜蓝蛋白检验报告;2.三级甲等医院门诊或住院病历;3.三级甲等医院眼科裂隙灯检查报告;4.三级甲等医院尿铜检验报告;5.三级甲等医院肝铜检验报告。
二、普拉德-威利综合征(一)准入标准1.出现肥胖、智力减退、性腺发育不全及肌张力低下等临床表现。
2.分子遗传学检查15号染色体15q11.2-q13区域印记基因的功能缺陷,父源染色体片段或者等位或者基因缺失或印记中心缺失及突变。
患者同时符合上述两条者可申报普拉德-威利综合症纳入门特管理。
(二)申报所需资料1.三级甲等医院门诊病历或出院证明书;2.三级甲等医院分子遗传学检查报告。
三、原发性生长激素缺乏症(一)准入标准1.认定范围限定儿童(≤18岁);2.认定资料为3个月内的资料;3.身高落后于同年龄、同性别正常健康儿童身高的第三百分位数或2个标准差(-2SD)以下;4.年生长速率<7cm/年(3岁以下); <5cm/年(3岁-青春期前); <6cm/年(青春期);5.匀称性矮小,面容幼稚;6.骨龄落后于实际年龄1年以上;7.两项GH药物激发试验GH峰值均<5ug/L;8.认定标准中血清胰岛素样生长因子1(IGF1)水平低于同性别同年龄正常参考值范围;;9.排除其他基础疾病。
患者同时符合上述九条者,可申报原发性生长激素缺乏症纳入门特管理。
(二)申报所需资料1.三级甲等医院门诊病历或出院证明;2.三级甲等医院骨龄检查报告;3.三级甲等医院血清胰岛素样生长因子1(IGF1)检查报告;4.三级甲等医院生长激素(GH)激发试验报告;5.三级甲等医院垂体影像学检查报告。
黄冈门诊特殊慢性病准入标准
黄冈市门诊特殊慢性病准入标准(一)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1、有明确的组织学或细胞学病理诊断;2、由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确诊患恶性肿瘤需门诊放化疗治疗的。
(二)白血病1、有明确的组织学或细胞学病理诊断;2、由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确诊患恶性肿瘤需门诊放化疗治疗的。
(三)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1、临床症状:恶心、呕吐、皮肤瘙痒、口臭、水肿、高血压、贫血;2、血清尿素大于20mmol/L或血清肌酐大于265umol/L或肾小球滤过率小于30ml/min;3、已进行血液净化治疗。
(四)尿毒症1、临床症状:恶心、呕吐、皮肤瘙痒、口臭、水肿、高血压、贫血;2、血清尿素大于28mmol/L或血清肌酐大于450umol/L或肾小球滤过率小于15ml/min;3、已进行血液净化治疗。
(五)系统性红斑狼疮1、符合SLE 分类标准11 项中的 4 项或 4 项以上:(1)颊部红斑固定红斑,扁平或隆起,在两颧突出部位。
(2)盘状红斑片状隆起于皮肤的红斑,粘附有角质脱屑和毛囊栓;陈旧病变可发生萎缩性瘢痕。
(3)光过敏对日光有明显的反应,引起皮疹,从病史中得知或医生观察到。
(4)口腔溃疡经医生观察到的口腔或鼻咽部溃疡,一般为无痛性。
(5)关节炎非侵蚀性关节炎,累及2个或更多的外周关节,有压痛,肿胀或积液。
(6)浆膜炎胸膜炎或心包炎。
(7)肾脏病变尿蛋白>0.5g/24小时或+++,或管型(红细胞、血红蛋白、颗粒或混合管型)。
(8)神经病变癫痫发作或精神病,除外药物或已知的代谢紊乱。
(9)血液学疾病溶血性贫血,或白细胞减少,或淋巴细胞减少,或血小板减少。
(10)免疫学异常抗ds-DNA抗体阳性,或抗Sm抗体阳性,或抗磷脂抗体阳性(后者包括抗心磷脂抗体、或狼疮抗凝物阳性、或至少持续6个月的梅毒血清试验假阳性的三者中具备一项阳性)。
(11)抗核抗体在任何时候和未用药物诱发“药物性狼疮”的情况下,抗核抗体滴度>1:320。
2、有实验室化验报告;3、需长期门诊维持治疗。
门诊特殊疾病准入标准-四川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文件
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准入标准第一类特殊疾病一、糖尿病(一) 准入标准:(1) 糖尿病症状+餐后任一时相的静脉血浆葡萄糖(VPG) >ll.lmmol /L。
(2) 空腹静脉血浆葡萄糖(FVPG) >7.0 mmol / L。
(3) 口服葡萄糖耐糖试验2h血糖(2h PG) >11.1mmol / L。
具备以上任何一项指标时还须在另一天重复测定一次静脉血浆葡萄糖(VPG),其结果也须达到标准者。
(二) 申报所需资料:(1) 三级医院提供的不同日期两次以上达到糖尿病诊断标准的静脉血浆葡萄糖化验报告单;(2) 三级医院门诊病历或出院证(记载病情和治疗方案)。
二、高血压病(一)准入标准:(1) 达到高血压水平3级SBP>180mmHg 或DBP >110mmHg 者。
(2) 达到高血压水平2级SBP160 一179mmHg 或DBP1OO —109mmHg 者。
(二)申报所需资料:(1)三级医院提供的①血压测量24小时动态血压监测报告,②必要时提供靶器官损害或临床相关病变的检查报告单;(2)三级医院门诊病历或出院证(记载病情和治疗方案)。
三、再生障碍性贫血(一)准入标准:①全血细胞减少,网织红细胞绝对值减少。
②骨髓检查显示至少一部位增生减低或重度减低(如增生活跃,须有巨核细胞明显减少),骨髓小粒成份中应见非造血细胞增多。
(有条件者应作骨髓活检等检查)。
③能除外其它引起全血细胞减少的疾病。
如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中的难治性贫血、急性造血功能停滞、骨髓纤维化、急性白血病、恶性组织细胞病等。
符合以上3项者。
(二)申报所需资料:(1)三级医院提供的①血常规、②骨髓检查报告单;(2)三级医院门诊病历或出院证(记载病情和治疗方案)。
四、甲亢病(一)准入标准:①甲亢的临床表现。
②甲状腺功能试验指标达到甲亢病诊断标准。
符合以上2项者(二)申报所需资料:(1)三级医院提供的甲状腺功能测定检查报告单;(2)三级医院门诊病历或出院证(记载病情和治疗方案)。
糖尿病特殊病种申请流程及条件
糖尿病特殊病种申请流程及条件一、特殊病种认定条件1. 诊断证明:患有糖尿病的患者需要提供经医院或诊所出具的糖尿病确诊证明,并在证明上注明个人基本信息、医生签字、盖章等。
2. 身份证明:申请人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等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3. 家庭收入证明:为了确定患者家庭的经济状况,需要提供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经济来源等材料。
4. 住院病历:如果患者有住院治疗史,需要提供相应的住院病历证明,以及发票、费用明细等相关资料。
5. 门诊病历:患者还需要提供近期的门诊就诊记录、检查报告单、治疗方案等医疗资料。
二、特殊病种认定流程1. 准备材料:患者首先需要准备以上所列的相关材料,确保资料的真实、完整。
2. 确定认定单位:患者需要选择就近的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县级疾病控制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就医机构,向其咨询特殊病种认定的具体办法和流程。
3. 申请认定:患者根据相关机构的要求,填写《特殊病种认定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4. 审核认定:相关机构对患者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如有需要,可能会安排专业医生对患者进行评估、复诊等程序。
5. 发放证明:审核通过后,相关机构会发放《特殊病种认定证明》,并告知患者享受相关待遇的具体政策和程序。
三、特殊病种认定后的待遇1. 门诊费用报销:患有糖尿病的患者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门诊费用报销政策。
患者在就诊时,可以凭借《特殊病种认定证明》和医疗发票到医保部门进行报销。
2. 药品补助:患者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糖尿病相关药品补助政策,减轻药物费用负担。
3. 医疗服务保障:患者在就诊时,可以根据相关政策享受相应的医疗服务保障,包括优先就诊、医疗费用减免等待遇。
4. 健康管理服务:患者可以获得糖尿病健康管理服务,包括定期健康评估、专业指导和培训等。
总之,糖尿病患者申请特殊病种认定,可以享受一系列相关的医疗保障政策,减轻经济负担,提高治疗效果。
但是在申请过程中,患者和家属需要确保材料的真实有效,并严格按照机构的要求进行操作,以确保自身权益。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准入标准、诊疗项目及用药目录肝豆状核变性【准入标准】及肝症状。
1、缓慢进行性震颤、肌僵直、构音障碍等锥体外系症状、体征或/2、裂隙灯下证实有特异的角膜色素环。
3、血清铜蓝蛋白<200mg/L或铜氧化酶<0.2活力单位或血清铜水平下降(男<11.0umol/L,女<12.6umol/L,儿童<12.6umol/L)。
4、24h尿铜>100ug。
5、肝铜含量>250ug/g(干重)。
关于执行以上标准的说明:临床患者符合上述两条者可诊断为肝豆状核变性。
1、肝豆状核变性的诊断须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住院资料。
2、锥体外系症状、体征、裂隙灯下角膜色素环检查或/及肝症状的检查须同时具备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病史资料。
资料。
3、铜生化检查指标、24h尿铜检查须提供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住院4、肝铜检查指标须提供三级甲等医院以上出具的住院资料。
【诊疗项目】1、血、尿、大便常规+隐血、肝肾功能(每月复查一次)、心电图。
2、24h尿铜。
3、眼科裂隙灯检查。
4、肝、脾、肾、胆囊等B超(每年检查2—3次)。
【用药目录】1、驱铜药物2、保肝药物青霉胺二巯丁二酸胶囊硫普罗宁多烯磷脂酰胆碱谷胱甘肽葡醛内酯3、升白细胞药物4、中药制剂维生素B4肌苷片利血生地榆升白片以上药物门诊治疗仅限于口服药物。
慢性心力衰竭【准入标准】凡有器质性心脏病患者同时符合NYHA心功能II-IV级者为慢性心力衰竭“门诊特殊慢性病”关于执行以上标准的说明:1、慢性心力衰竭诊断须三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住院资料。
2、有三级甲等医院心脏超声检查证实左室舒张末期内径(LVDd)>50 mm 和/或室射血分数(LVEF)<50%的原始资料。
【诊疗项目】慢性心力衰竭门诊常规检查项目1、血常规、尿常规、血电解质(K+、Na+、Cl-)。
2、心电图(每年六次以下)。
4、心脏超声(每年一次)。
3、心血管Ⅹ光摄片(每年二次以下)。
特殊疾病办理程序及办法
特殊疾病办理程序及办法:参保居民凭二级(含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肺结核病必须经区级及以上疾控中心结核病防治所诊断证明)并附上相关的化验检查报告、居民医保卡、两张1寸照片到户口所在地镇街居民医保办就可申办特殊疾病手续。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基金门诊医疗费用支付范围的特殊疾病和特殊治疗(以下简称特殊疾病)类别是:1.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镇痛治疗;2.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3.肾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4.糖尿病1型、2型;5.系统性红斑狼疮;6.高血压病(1级高血压中高危和很高危、2级高血压、3级高血压);7.冠心病;8.风湿性心瓣膜病;9.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梗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10.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11.肝硬化(失代偿期);12.再生障碍性贫血;13.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14.结核病。
现增加血友病渝劳社办发〔2006〕185号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诊断准入标准一、恶性肿瘤准入标准:(一)组织学检查:穿刺、钳取、切取或切除后,制成病理切片的组织病理学诊断,包括血液病的骨髓穿刺检查等;(二)细胞学诊断:根据各项脱落细胞学检查和(或)穿刺细胞学检查而作出的诊断,包括白血病的外周血片检查;(三)影像学检查:在临床符合肿瘤诊断的基础上,结合具有一定特异性的物理、化学检查的阳性结果而作出的诊断。
如单凭影像学诊断,须经三级医院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的医师做出,并在诊断证明书注明“影像学诊断”。
(四)恶性肿瘤病人经治疗生存五年以上需继续进行放化疗和镇痛治疗者,应重新复查上述指标。
二、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门诊透析治疗指征(一)腹膜透析指征:1.急性肾功能衰竭:非高分解代谢型;2.慢性肾功能衰竭:血肌酐在707μml/L(8mg/dl)或Ccr<10ml/min伴出现尿毒症症状者;若为糖尿病并发者指征相应放宽,Ccr<15ml/min。
肾衰透析特殊疾病准入标准 重庆
肾衰透析特殊疾病准入标准重庆肾衰透析特殊疾病准入标准一、引言肾衰透析,作为一种常见的肾脏替代治疗方式,用于治疗慢性肾衰患者。
而对于某些特殊疾病患者来说,他们可能需要更特殊的准入标准,以确保透析治疗的效果。
本文将围绕肾衰透析特殊疾病准入标准展开探讨,并在文中多次提及主题文字"肾衰透析特殊疾病准入标准"。
二、肾脏代谢功能与透析治疗的必要性肾脏作为人体重要的排毒器官,负责排除废物和维持体内水电解质平衡。
然而,由于一些特定疾病或疾病后期,肾脏可能出现衰竭,无法正常发挥这些功能。
肾衰透析作为一种治疗手段,可以部分代替肾脏功能,实现废物排除和体液平衡的调节。
对于那些肾功能衰竭的特殊疾病患者来说,透析治疗就显得尤为必要。
三、特殊疾病患者的透析准入标准特殊疾病患者的透析准入标准较一般患者略有不同,主要因为这些疾病对肾脏的损伤程度更严重,透析治疗的风险和利益也需要更谨慎地权衡。
以下为肾衰透析特殊疾病准入标准的一些指标:1. 尿量和尿钠排泄率:由于某些特殊疾病可能导致尿量减少或尿液成分的改变,透析治疗对于这些疾病患者来说至关重要。
尿量和尿钠排泄率是评估透析准入的重要指标。
2. 血钾水平:血钾水平的异常对于心脏、神经等系统功能产生直接影响,因此在透析准入评估中需要特别关注血钾水平的变化。
3. 血液pH值和CO2阻力:由于某些特殊疾病影响了肾脏对酸碱平衡的调节功能,导致血液pH值和CO2阻力的异常。
通过透析治疗,可以对这些指标进行有效的调节。
4. 高胆红素血症:某些特殊疾病可能导致高胆红素血症,透析治疗可以帮助患者排除过多的胆红素,缓解相关症状。
5. 缺乏清除异常物质的肾上腺功能:某些特殊疾病可能导致肾上腺功能受损,这会影响到机体对一些异常物质的清除能力。
透析治疗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这种功能上的缺陷。
6. 免疫功能缺陷:免疫功能缺陷可能是某些特殊疾病的症状之一,用以进行透析治疗的患者需要特别注意免疫功能的改变以及相应的感染风险。
手术准入标准及降级标准
手术准入标准及降级标准手术是一项复杂的医疗行为,需要严格的准入标准来确保手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同时,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也需要制定相应的降级标准,以便在必要时进行调整。
本文将就手术准入标准及降级标准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解释。
首先,手术准入标准是指患者在接受手术治疗之前需要满足的条件和要求。
这些条件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患者的身体状况、疾病情况、手术风险评估、术前准备等方面。
具体来说,患者需要通过一系列的体格检查和实验室检查,以确保身体各项指标在手术前处于正常范围内。
此外,对于一些慢性疾病患者,还需要进行心电图、胸片、超声心动图等特殊检查,以评估其心脏、肺部等器官的功能状态。
只有在患者身体状况良好,没有严重的并发症和禁忌症状的情况下,才能被确定为手术的准入者。
其次,手术准入标准还包括手术风险评估。
手术风险评估是针对患者在手术中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和风险进行的综合评估。
这需要考虑到患者的年龄、性别、疾病类型、手术部位、手术持续时间等多个因素。
通过对这些因素的评估,可以确定患者在手术中可能面临的风险程度,以便医生和患者本人做出更加明智的决策。
除了手术准入标准,降级标准也是手术治疗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降级标准是指在手术过程中,由于患者的身体状况发生了变化或手术过程中出现了意外情况,需要对手术进行调整和降级的标准。
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术中出现了严重的并发症、患者突然出现了心脏骤停、术中失血过多等。
在这些情况下,医生需要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手术方案,甚至中止手术,以确保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综上所述,手术准入标准及降级标准对于手术治疗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至关重要。
医生需要严格按照这些标准来进行手术治疗,以确保患者在手术过程中能够得到最佳的治疗效果,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手术风险。
希望本文能够对广大医护人员和患者有所帮助,使手术治疗更加安全、可靠。
职工医保23种种门诊特殊病准入标准和诊疗目录(文件定稿版)
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准入标准及用药、诊疗目录冠心病【准入标准】诊断冠心病,可根据其临床表现和各项实验室检查或冠状动脉造影确定。
冠心病的临床分型:稳定型心绞痛、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死(非ST段抬高或ST段抬高)。
1.凡是二甲以上医院心内科,通过心电图、24小时动态心电图或心脏负荷试验检查(如活动平板运动试验等),发现心肌缺血,且符合心绞痛诊断标准者。
2.典型临床表现,结合心电图和心肌酶谱检查,符合急性心肌梗死者;通过心电图检查,符合陈旧性心肌梗死者。
3.冠状动脉造影显示,冠状动脉存在严重狭窄或闭塞者;冠状动脉内存在不稳定斑块、血栓者。
【诊疗项目】1、心电图检查。
2、24小时动态心电图。
3、血糖、血脂检查。
【用药目录】1、抗血小板药物阿司匹林2、抗凝药物肝素低分子肝素3、β受体阻滞剂普萘洛尔美托洛尔卡维地洛4、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ACEI)卡托普利依那普利贝那普利赖诺普利培哚普利福辛普利雷米普利西拉普利5、血管紧张素II受体拮抗药(ARB)氯沙坦钾厄贝沙坦厄贝沙坦氢氯噻嗪缬沙坦氯沙坦钾氢氯噻嗪替米沙坦6、他汀类药物及贝特类药物辛伐他汀阿托伐他汀氟伐他汀洛伐他汀普伐他汀非诺贝特苯扎贝特7、硝酸酯类硝酸甘油硝酸异山梨酯单硝酸异山梨酯8、钙拮抗剂维拉帕米地尔硫卓非洛地平硝苯地平左旋氨氯地平苯磺酸氨氯地平西尼地平9、中成药复方丹参片、滴丸速效救心丸脂必妥心宝丸心通口服液通心络胶囊血脂康10、其他氯吡格雷曲美他嗪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准入标准及用药、诊疗目录高血压病三期【准入标准】临床确诊的高血压病患者符合下列标准之一者为高血压“特病”1、脑部并发症(脑出血、缺血性脑卒中)2、心肌梗死3、充血性心力衰竭4、严重肾功能损害(血肌酐>177μmol/L)5、严重视网膜病变(出血或渗出或视乳头水肿)关于执行以上标准的说明:1、高血压病诊断须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住院资料。
2、脑出血或缺血性脑卒中须同时具备以下两项条件(1)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提供的脑出血或缺血性脑卒中住院资料(包括头颅CT或MRI原始资料);(2)目前有神经系统损害的定位体征。
自贡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
自贡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参保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加强和规范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根据《自贡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自府发〔〕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门诊特殊疾病是指病情相对稳定,需长期在门诊治疗并纳入我市居民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疾病。
第三条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居民)所患疾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的,可申请办理门诊特殊疾病资格认定,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第四条门诊特殊疾病的认定和治疗遵循以下原则:(一)保基本、保大病;(二)客观真实、科学规范、合理有效;(三)保障水平与基金收支平衡相适应。
第二章门诊特殊疾病范围第五条下列疾病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一)第一类(种)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肺心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冠心病)、慢性风湿性心脏病(风心病)、高血压Ⅱ期及以上、脑血管意外后遗症、心脏换瓣术后及心脏起搏器手术后、糖尿病(伴有并发症)、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减退、癫痫、类风湿关节炎、重型抑郁症、难治性强迫症、器质性精神障碍、焦虑障碍。
(二)第二类(种)恶性肿瘤的治疗、帕金森氏综合症、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期)、肝硬化(失代偿期)。
(三)第三类(种)肝、肾移植及骨髓移植术后的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病、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白血病、血友病、地中海贫血、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病毒性肝炎丙型慢性疾病。
第三章门诊特殊疾病认定管理第六条每年月日至月日参保居民均可向符合条件的医院申请门诊特殊疾病资格认定。
第七条我市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居民第一类、第二类门诊特殊疾病资格认定工作。
申请人向二级甲等医疗机构申请门诊特殊疾病资格认定;二级甲等医疗机构无相应科室或技术的,由我市三级医疗机构认定;我市三级医疗机构无相应科室或技术的,申请人凭市外三级医疗机构就诊相关资料,由参保地县(区)医保局组织认定;申请人可直接向自贡市第五人民医院申请门诊特殊疾病中的精神类疾病资格认定。
特殊疾病准入标准
渝文备〔2015〕3005号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范围和管理方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3〕265号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各定点医疗机构、各参保单位,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方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120号〕规定,市有关部门针对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范围和管理制定了相应方法,对保障参保人员因特殊疾病就医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在实施过程中,违反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管理规定的行为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标准和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参保人员特殊疾病管理,保障参保人员因特殊疾病就医的基本需求,现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管理的特殊疾病范围及诊断、申报的有关方法调整如下:一、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基金门诊医疗费用支付范围的特殊疾病和特殊治疗〔以下简称特殊疾病〕类别是:1.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镇痛治疗;2.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3.肾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4.糖尿病1型、2型;5.系统性红斑狼疮;6.高血压病〔1级高血压中高危和很高危、2级高血压、3级高血压〕;7.冠心病;8.风湿性心瓣膜病;9.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梗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10.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11.肝硬化〔失代偿期〕;12.再生障碍性贫血;13.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14.结核病。
二、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门诊医疗费用的特殊疾病,必须符合《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诊断准入标准》〔见附件3〕。
三、以下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特殊疾病诊断医疗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即重庆西南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即重庆新桥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即重庆大坪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二四医院〔即重庆和平医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重庆市总队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重庆市第一人民医院、重庆市第三人民医院、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即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重庆市第六人民医院、重庆市第八人民医院、重庆市中山医院、重庆市中医院〔重庆市中医研究院〕、重庆市肿瘤医院、重庆市胸科医院〔限结核病诊断〕、重庆市肺科医院〔限结核病诊断〕、重庆市结核病防治所〔限结核病诊断〕、重庆市口腔医院〔限口腔恶性肿瘤诊断〕、重庆市妇幼保健院〔限妇科恶性肿瘤诊断〕,精神病的诊断机构限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和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
黄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准入标准(暂行)
黄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准入标准(暂行)一、常见慢性病病种(一)高血压(Ⅱ、Ⅲ级)准入标准:1、确诊高血压(Ⅱ、Ⅲ级);2、X光胸片或超声心动图有主动脉、左右心室增大改变;3、心电图检查有心肌缺血、心肌梗塞、心律失常表现;4、尿常规出现2次以上微量蛋白尿;肾功能有肌酐升高;5、靶器官损害或衰竭:包括脑中风、心肌梗塞、心力衰竭及视网膜病变(出血或渗出、视乳头水肿)或眼底检查有眼底动脉硬化,或眼底出现普遍或局部狭窄。
具有第1项指标及第2至5项中1项以上指标。
(二)慢性心功能不全准入标准:1.基础心脏疾病病史资料;2、NYHA心功能分级:心功能≥Ⅲ级(体力活动明显受限,静息时无不适,低于日常活动量即致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3、左心室射血分数<50%。
同时具有1至3项指标。
(三)冠心病准入标准:1、有冠心病病史,病史中有发生心绞痛临床症状的记录;2、标准心电图ST段动态改变,或心电图有明确的心肌梗塞表现,或心电图运动试验阳性、或核素运动实验阳性;3、超声心动图有典型节段性室壁运动异常,或室壁瘤改变;4、冠状动脉造影或CT冠状动脉造影发现至少一支冠状动脉狭窄:≥50%;5、既往有明确的急性心肌梗塞病史。
必须同时具备1和2、3、4、5中任一项。
(四)脑出血及脑梗死(恢复期)准入标准:1、有脑血管病病史,影像学(CT或MRI或脑血管造影)显示有明确病变部位和性质。
2、肢体功能障碍,单侧下肢肌力3级及3级以下,行走不稳,肌张力增高,腱反射明显亢进,病理征阳性。
3、语言功能明显障碍,吐字不清吞咽困难,呃逆,精神失常或意识障碍。
必须同时具备1和2、3项任一项。
(五)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准入标准:1、有吸烟、职业粉尘、污染空气环境暴露等高危因素史;2、具有咳嗽、咳痰、呼吸困难、胸闷、喘息等症状,桶胸、双肺呼吸音减弱、呼气相延长、干/湿啰音等体征;3、肺功能提示:持续气流受限,吸入支气管扩张剂后,EV10/FVC<70%,TLC、FKC和RV增高,VC减低,症状和急性加重风险评估为D组。
《特殊慢性病评审标准》
特殊慢性病的评审标准一、心肌病(一)肥厚性心肌病1、呼吸困难,胸痛和晕厥。
2、阵发性心房颤动,室性心动过速,收缩期喷射性杂音。
3、心电图有左心室肥大表现。
4、超声心动图有非对称性心室间隔肥厚,左心室顺应性降低致舒张功能障碍,有动力性梗阻征。
注:同时具备以上4条则符合条件。
(二)扩张性心肌病1、伴有心力衰竭病状和体征,心脏扩大,心室收缩功能减低,心室颤动等心律失常。
2、心电图QRS波均呈低电压,非特异性复极异常和室内传导阻滞。
3、X线检查显示心脏增大,心胸比>50%。
4、超声心电图检查显示左室扩张、室壁变薄和心脏弥漫性波动减弱。
5、必须排除其他特异性(继发性)心肌病和地方性心肌病。
注:同时具备以上4条则符合条件。
二、糖尿病1、合并四肢动脉病变。
超声多普勒或动脉造影示动脉狭窄程度502、%或局部足、趾坏疽(干性、湿性、溃疡)、截趾、截肢。
3、合并肾病IV期以上(含IV期),血肌肝≥177umoI/L或2.0mg/dI,或伴有尿蛋白定性阳性(两次以上超过300mg/L或0.5g/24小时)、高血压、浮肿、低蛋白血症、贫血、管型尿等。
4、合并视网膜病变III期(含III期)以上糖尿病眼底表现。
(注:具备1、2、3任一项均符合条件。
)三、高血压1、血压水平(病历记载),非药物状态下,当日至少2次以上测定所得平均值收缩压≥160mmHg,舒张压≥100mmHg.2、心电图、X线、超声心动图等客观检查有左室肥厚扩大。
3、靶器管损害:包括脑中风、血管性痴呆、一过性缺血发作、心绞痛、心肌梗塞、心力衰竭、肾脏病变、视网膜病变。
注:具备1加2或加3任何两项均符全条件。
四、肝硬化肝功能异常且对于各种原因引起肝脏肿大经腹部B超、腹腔镜或肝活组织检查其中之一确诊者则符合条件。
五、冠心病(有心肌梗塞病史或合并心功能不全III级以上)1、心脏扩大(排除其他疾病所致的心脏扩大,对有高血压、心绞痛病史者变重点考虑),心脏超声提示心室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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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文备〔2015〕3005号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范围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3〕265号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各定点医疗机构、各参保单位,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120号)规定,市有关部门针对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范围和管理制定了相应办法,对保障参保人员因特殊疾病就医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在实施过程中,违反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管理规定的行为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参保人员特殊疾病管理,保障参保人员因特殊疾病就医的基本需求,现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管理的特殊疾病范围及诊断、申报的有关办法调整如下:一、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基金门诊医疗费用支付范围的特殊疾病和特殊治疗(以下简称特殊疾病)类别是:1.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镇痛治疗;2.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3.肾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4.糖尿病1型、2型;5.系统性红斑狼疮;6.高血压病(1级高血压中高危和很高危、2级高血压、3级高血压);7.冠心病;8.风湿性心瓣膜病;9.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梗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10.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11.肝硬化(失代偿期);12.再生障碍性贫血;13.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14.结核病。
二、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门诊医疗费用的特殊疾病,必须符合《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诊断准入标准》(见附件3)。
三、以下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特殊疾病诊断医疗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即重庆西南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即重庆新桥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即重庆大坪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二四医院(即重庆和平医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重庆市总队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重庆市第一人民医院、重庆市第三人民医院、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即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重庆市第六人民医院、重庆市第八人民医院、重庆市中山医院、重庆市中医院(重庆市中医研究院)、重庆市肿瘤医院、重庆市胸科医院(限结核病诊断)、重庆市肺科医院(限结核病诊断)、重庆市结核病防治所(限结核病诊断)、重庆市口腔医院(限口腔恶性肿瘤诊断)、重庆市妇幼保健院(限妇科恶性肿瘤诊断),精神病的诊断机构限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和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
四、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应高度重视特殊疾病诊断工作,并确定相关部门具体负责特殊疾病诊断管理。
特殊疾病诊断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诊断准入标准》,由相应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医师,对参保人员特殊疾病进行诊断。
五、参保人员特殊疾病经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诊断医疗机构确诊后,医疗机构应向参保人员出具《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诊断证明书》,并明确疾病的分期、分型及并发症诊断。
《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诊断证明书》需经医疗机构审核盖章、相关诊断资料在医疗机构医保办备案后,由参保人员填写《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申报表》。
参保人员或其单位将《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诊断证明书》、《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申报表》、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一张送参保所在区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核合格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办理《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
参保人员发生新增特殊疾病以及原特殊疾病出现新的并发症时,应按上述程序增报特殊疾病。
六、原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的有关治疗,其医疗费用支付办法调整为:(一)门(急)诊危重病抢救医疗费用符合《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门(急)诊危重病范围》的门(急)诊危重病抢救医疗费用,从实施抢救时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3日。
门(急)诊危重病人转为住院治疗的,其符合规定的门(急)诊抢救医疗费用(3日内)同住院医疗费用按一次住院合并计算;未转入住院治疗的,其符合规定的门(急)诊抢救医疗费用,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按《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三)款的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二)家庭病床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设置的治疗型家庭病床,建床对象及建床时限等仍按照《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
(三)白内障摘除术医疗费用门诊白内障摘除术,以单次手术为一个结算单元,其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
(四)抢救用药医疗费用门(急)诊危重病人和住院病人抢救期间,使用全血、血浆、成份血(不包括机采白细胞、血小板)以及白蛋白、球蛋白,其费用参保人员先自付30%,其余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按比例分担。
其它超出《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的药品及相关费用,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七、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诊断的医疗机构,要认真负责的开展特殊疾病诊断工作,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将不定期的组织专家对特殊疾病诊断情况进行抽查,如出现弄虚作假、擅自降低诊断标准等行为,将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取消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诊断资格。
八、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诊断准入标准二○○三年十一月五日附件1: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诊断准入标准一、恶性肿瘤准入标准:(一)组织学检查:穿刺、钳取、切取或切除后,制成病理切片的组织病理学诊断,包括血液病的骨髓穿刺检查等;(二)细胞学诊断:根据各项脱落细胞学检查和(或)穿刺细胞学检查而作出的诊断,包括白血病的外周血片检查;(三)影像学检查:在临床符合肿瘤诊断的基础上,结合具有一定特异性的物理、化学检查的阳性结果而作出的诊断。
如单凭影像学诊断,须经三级医院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的医师做出,并在诊断证明书注明“影像学诊断”。
(四)恶性肿瘤病人经治疗生存五年以上需继续进行放化疗和镇痛治疗者,应重新复查上述指标。
二、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门诊透析治疗指征(一)腹膜透析指征:1.急性肾功能衰竭:非高分解代谢型;2.慢性肾功能衰竭:血肌酐在707μml/L8mg/dl或Ccr<10ml/min伴出现尿毒症症状者;若为糖尿病并发者指征相应放宽,Ccr<15ml/min。
(二)血液透析指征:1.急性肾功能衰竭:①明显水钠潴留、心力衰竭、急性肺水肿迹象时;②高钾血症,血钾达6.0mmol/L以上或心电图疑有高血钾图形;③无尿2天或少尿2天以上;④高分解代谢状态即有严重创伤或感染等病因,每日血尿素氮升高6mmol/L(20mg/dl)或每日血肌酐升高>176.8μmol/L(2mg/dl)每日血钾升高1-2mmol/l或血碳酸氢盐降低>2mmol/L;⑤血尿素氮>50mg/dl;⑥少尿2天。
并伴有下列任何一项者:A、体液潴留,如眼结膜水肿,胸腔积液,心脏奔马律或中心静脉压高于正常;B、持续呕吐或烦躁,嗜睡等尿毒症症状;C、血肌酐442μmol/L(5mg/dl)以上;D、血清钾5.5mmol/L以上。
2.慢性肾功能衰竭:①Ccr5-10ml/min开始透析,糖尿病患者可提早至15ml/min;②出现水潴留、心力衰竭或尿毒症性心包炎;③有难以控制的高血压和高磷血症,临床及X线检查发现软组织钙化。
三.肾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准入范围:进行肾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需门诊长期进行抗排异治疗。
四.糖尿病1型、糖尿病2型准入标准:有糖尿病症状+具备以下任何一项者:1.一日中任何时候血糖≥11.1mmoL/L者2.空腹血糖≥7.0mmoL/L者3.空腹血糖<7.0mmoL/L,但OGTT口服75g葡萄糖耐量试验2小时血糖≥11.1mmoL/L者五、系统性红斑狼疮符合美国风湿病学(ARA)诊断标准,并有1个或1个以上脏器损害的中、重度病人。
附ARA诊断标准:(一)颧颊部红斑;(二)盘状狼疮;(三)光敏感;(四)口腔溃疡;(五)非侵蚀性关节炎;(六)蛋白尿(>0.5g/d)或尿细胞管型;(七)癫痫发作或精神病;(八)胸膜炎或心包炎;(九)溶血性贫血或白细胞减少(<4000/mm3)或淋巴细胞减少(<1500/mm3)或血小板减少(<100000/mm3);(十)抗ds-DNA抗体或抗Sm抗体或LE细胞或梅毒血清反应假阳性;(十一)荧光抗核抗体阳性。
符合上述标准中的4项以上(含4项)方可诊断系统性红斑狼疮。
六、高血压病准入标准:1999年WHO/ISH总结的高血压临床诊断标准。
(一)具有二级医院两年以上相关病史记载、血压测量和治疗记录(二)1级高血压中高危和很高危、2级高血压、3级高血压患者。
低危组:高血压水平1级,年龄男性<55岁,女性<65岁,无任何其它危险因素。
中危组:高血压水平2级或1-2级并有1-2个危险因素。
高危组:高血压水平1级或2级,兼有3种或更多的危险因素,兼患靶器官损伤或糖尿病者,或高血压水平3级但无其他危险因素。
很高危组:高血压水平3级同时有1种以上危险因素或靶器官损害、糖尿病,或高血压水平1-3级兼有临床相关病变。
七、冠心病准入标准:具有心绞痛的临床表现,有静息性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或动态心电图改变有缺血,或运动试验阳性,有多种危险因素存在。
且必须具备以下四条之一者。
1.以往冠状动脉造(显)影阳性,狭窄≥50%;2.有明确急性心肌梗塞病史;3.超声心动图有典型节段性改变或核素扫描证实有相关出血;4.有心脏增大,心力衰竭和心律失常,且冠状动脉造影阳性,狭窄≥50%。
八、风湿性心瓣膜病必须具备超声心动图(彩多)的标准:有风心病特异性瓣膜改变。
可见二尖瓣病变或二尖瓣病变合并主动脉瓣病变;由于瓣膜交界处融合、粘连,瓣膜增厚、变硬、钙化,使瓣膜狭窄、关闭不全,或狭窄伴关闭不全;可见心房或心室肥大。
九、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梗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准入标准:急性起病或亚急性起病,经CT、MRI或CSF检查确诊的脑梗死、脑出血及蛛网膜下腔出血,临床表现为局灶性神经功能缺失(如肢体瘫痪、感觉障碍、颅神经障碍、失语等),或全脑弥漫性神经功能障碍(如昏迷)。
经临床治疗一月后仍遗留以下症状和体征:1.意识障碍Glasgow(GCS)昏迷量表评定<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