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

合集下载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的通知-长政发〔2017〕10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的通知-长政发〔2017〕10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的通知长政发〔2017〕1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28日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1总则1.1目的和依据为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科学合理地配置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有效使用城市土地资源,提升长沙城市居住公共设施配套及服务水平,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6年版)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结合长沙当前和今后发展实际,制定《长沙市城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1.2适用范围市辖区内新建城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各县、市参照执行。

1.3目标和原则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以保障民生,实现社会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为目标,贯彻可持续发展、公益性设施优先、集约节约用地、资源共享的原则。

1.4设施分级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级与本市行政管理体制对应,分为街道级和基层社区级两级。

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服务人口为5万-8万人,服务半径为500米-1200米,对应的行政辖区为街道;基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服务人口为1万-1.5万人(3000户-5000户),服务半径为300米-500米,对应的行政辖区为社区。

1.5设施分类本《规定》所指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分为七大类:基础教育设施、行政管理与服务设施、公共文化设施、体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设施、其他设施。

赤峰市居住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

赤峰市居住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

赤峰市居住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城市人口的快速增长,城市居住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成为了城市规划和建设的重要部分。

赤峰市作为我国内蒙古自治区的重要城市,其居住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的制定,对于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提升城市居住环境质量乃至促进城市经济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规划设计指标的依据和意义规划设计指标是居住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的重要基础,规划设计指标的科学制定可以有效地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需求,提升城市居住环境质量,促进城市经济发展。

因此,规划设计指标的制定必须要有科学的依据。

针对赤峰市居住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到赤峰市的城市基础设施现状、城市居民人均收入水平、常住居民人口数量、城市人口的聚集程度、城市建筑密度以及城市市场购物需求等各种因素。

只有在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的基础上,才能制定出适合于给城市的规划设计指标,达到规划设计指标的最大效用。

二、规划设计指标的具体内容赤峰市居住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需要包括基础设施设备、服务设施设备和能源设备三大方面的内容,分别是:1、基础设施设备:赤峰市居住基础设施设备不完备是影响市民生活质量的重要因素,因此制定规划设计指标时需要完善基础设施的设备,如给予水电气纳入厂商、产权和居委会合理分配供电、供水设备。

2、服务设施设备:赤峰市居住服务设施设备的建设必须考虑到市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如教育设施、医疗设施、文体设施、商业设施以及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都应该完备,为市民提供便利和优质的服务。

3、能源设备: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能源的需求量也随之增长。

因此,在制定规划设计指标时,需要充分考虑能源设备的建设,如给予社区建设自用的太阳能设备。

三、规划设计指标的落实情况规划设计指标的制定是为了落实实际的建设,因此,对于规划设计指标的落实情况也需要进行监管和评价。

在这方面,需要充分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管,维护“公共服务”的公益性质,同时也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测和评价,及时发现和解决建设过程中的各种问题,确保规划设计范围内的各项指标都能够得到落实。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千人指标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千人指标

招收26岁儿童,占居住区总人口%,就近入园率90%,并考虑10%的外来人口因素,合30座/千人;建筑座,用地1415m2/座,每班25座。

小学学龄712岁,占居住区总人口%,入学率100%,并考虑10%的外来人口因素,合40座/千人;建筑座,用地座,每班40座。

初中学龄1315岁,占居住区总人口%,入学率100%,并考虑10%的外来人口因素,合20座/千人;建筑座,用地座,每班40座。

“九年一贯制”学校学龄715岁,占居住区总人口%,入学率100%,并考虑10%的外来人口因素,合60座/千人;建筑座,用地1416m2/座,每班40座。

(千人指标:建筑面积653~760m2,用地面积840~960m2)高中学龄1618岁,占居住区总人口%,入学率98%,并考虑10%的外来人口因素,合19座/千人;建筑座,用地座,每班45座。

611551260158117632351 40045014004508001000353520303530401200150035 30403650120015001500180035 203035286100老年人口占居住区总人口20%,百名老人设置床位张,合5床/千人。

按建筑1520m2/床,用地2530m2/床标准设置。

设置床位及相应娱乐康复健身设施(包含不少于30张床位的日间照料护理中心)。

3511500200025004000残疾人口占居住区总人口5%,百名残疾人设置床位4张,合2床/千人。

按建筑1520m2/床,用地2530m2/床标准设置。

设置床位及相应娱乐康复健身设施。

1401502052151702004000500023车位/户。

含居民汽车场库车位/户,社会停车场库车位/户。

190220235225037501500250035万门/处。

普通住宅的固定电话用户线不应少于2线(即2对线)/户,每万户居民须设置容量2万门。

5060万m2设一处。

独立设置:10万m2设一处,建筑面积120m2。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南通市新建地区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指引(征求意见稿)一、总则1.1 (目的)为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科学合理地配置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全面提升城市新建地区的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制定本规划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依据及实施的参考。

1.2 (依据)本指引以国家、省、市和各相关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周边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南通实际情况制定。

1.3 (适用范围和应用)本指引主要用于指导城市新建设地区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

新建地区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指引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设施用地。

新建地区进行具体建设管理时,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保证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

在进行已建成地区的更新改造(包含插建项目)时,应按照本指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配置居住公共服务设施,以确保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切实可行。

在建成区更新改造时应优先完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并保证设施配套的服务水平,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规定。

1.4 (设置原则)贯彻可持续发展、节约用地和资源共享的原则。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首先应符合居民分布的基本特点,并综合考虑行政区划的要求或影响,统筹兼顾、合理布局。

在不产生相互干扰的情况下,各层次功能和服务方式类似的公共服务设施应相对集中布局,以利于形成各级社区中心,方便居民生活。

1.5 新建地区进行规划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指引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二、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分类2.1 公共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分为八类:⑴教育设施;⑵医疗卫生设施;⑶文化娱乐设施;⑷体育设施;⑸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⑹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⑺商业金融服务设施;⑻邮政电信设施。

2.2 根据各类设施基本服务属性的不同,公共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共设施和经营性公共设施两类。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引言北京市作为中国的首都和经济中心,人口稠密,城市化程度高,因此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和设计至关重要。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旨在为居民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城市居住环境,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

本文将介绍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设施类型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医疗保健设施:包括医院、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2.教育设施: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和大学等教育机构。

3.文化设施:包括图书馆、博物馆、艺术馆、文化活动中心等。

4.体育设施:包括运动场馆、体育馆、健身中心等。

5.公共交通设施:包括地铁站、公交车站、停车场等。

6.公共安全设施:包括警察局、消防站、社区警务室等。

规划设计指标为了合理规划和设计北京市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制定了以下指标:1. 设施数量指标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数量应根据人口密度、居住面积和需求情况进行合理配置。

以医疗设施为例,根据居住人口数量,每个社区应至少配备一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且相邻社区之间的距离不应超过2公里。

2. 设施覆盖范围指标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覆盖范围应满足居民的基本需求。

以教育设施为例,幼儿园应覆盖在居住区的步行范围内,小学和中学的覆盖范围应满足80%的居民的需求。

3. 设施分布均衡指标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分布应均衡,避免出现严重的空白地区或设施过度集中的情况。

为了实现均衡分布,应根据居住区的人口密度、用地情况和交通便利度等因素,确定设施的位置。

4. 设施品质指标公共服务设施的品质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要求。

例如,医疗设施应具备完善的医疗设备和人员配置,教育设施应有教学设备和教育资源等。

实施措施为了保障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的实施,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政府规划的指导和管理,确保规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标准和要求。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16年版)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16年版)
2.0.7道路用地(R03)
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汽车地面停放场地。
2.0.8居住区(级)道路
一般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在大城市中通常与城市支路同级。
2.0.9小区(级)路
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
2.0.10组团(级)路
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
2.0.11宅间小路
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
2.0.4居住区用地(R)
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2.0.5住宅用地(R01)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2.0.6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
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1.0.5.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1.0.5.5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1.0.5.6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
1.0.5.7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
2.0.31建筑密度
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
2.0.32绿地率
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
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应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2.0.2居住小区

赤峰市居住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

赤峰市居住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

赤峰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
说明:1、赤峰城区内居住区规模相对较小,大多数小区并没有达到《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居住小区的规模即1.0—1.5万人,而是居住组团规模即0.1—0.3万人或稍微大一点,所以有些公共服务设施不能严格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去设置,所以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于部分配套设施,表中的设置标准略高于规范的要求。

如幼儿园只有在居住小区(1.0—1.5万人)中设置,我们将其设置标准即人口规模降低到0.3—0.5万人。

如果由于地块相对独立距其他幼儿园较远,则按服务半径要求设置幼儿园,同时所设置的幼儿园规模不一定执行规范,而是按实际情况确定规模。

2、小学、幼儿园、垃圾转运站、热力站等有关设施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就已经进行了规定,在控制分图则中就有了明确的标示,其布局是在编制控制时就已经进行了全盘的考虑。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的通知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的通知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3.31•【字号】市规发[2006]384号•【施行日期】200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的通知(市规发〔2006〕384号)各相关单位:为贯彻科学发展观,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我委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的通知》(京政发〔2002〕22号)中的指标进行修订,重新制定了《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以下简称《指标》)。

本《指标》是指导规划设计人员编制本市居住地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方案的技术规范,适用于北京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外城镇地区新建改建居住地区的规划设计工作。

本《指标》已于2006年1月25日经市政府专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

我委将依据有关规划设计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居住地区规划设计中执行本《指标》情况的监督管理,并请有关部门按照本《指标》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二OO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文本1 总则1.1为保证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合理设置,提供适宜的居住生活环境,不断满足居民的生活需要,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标。

1.2本指标适用于北京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外城镇地区新建改建居住地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

特殊地区因地制宜,具体研究。

1.3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贯彻可持续发展和节约用地的原则。

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尽量综合设置。

1.4居住人口规模和用地范围,应依据城市规划确定。

本指标按居住人口规模(或建设规模)分四级。

每户平均居住人口计算值为2.8人,每户(套)住宅建筑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标准计算。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公共服务设施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公共服务设施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公共服务设施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公共服务设施??????61>.0.1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八类设施。

6.0.2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6.0.3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项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规定。

配建指标,应以表6.0.3规定的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并应遵循下列原则:6.0.3.1各地应按表6.0.3中规定所确定的本规范附录A第6.0.6条中有关项目及其具体指标控制;6.0.3.2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和表6.0.3在使用时可根据选用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和规划用地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的归并、调整,但不应少于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应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指标;6.0.3.3当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界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或小区和居住区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及增加有关指标;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平方米/千人)表6.0.3略注:①居住区级指标含小区和组团级指标,小区级含组团级指标;②公共服务设施总用地的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规定;③总指标未含其它类,使用时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确定本类面积指标;④小区医疗卫生类未含门诊所;⑤市政公用类未含锅炉房。

在采暖地区应自行确定。

6.0.3.4地处流动人口较多的居住区,应根据不同性质的流动人口数量,增设有关项目及增加相应面积;6.0.3.5在Ⅰ、Ⅶ建筑气候区和处于山地的居住区,其商业服务设施的配建项目和面积可酌情增加,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6.0.3.6旧区改造和城市边缘的居住区,其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指标可酌情增减,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6.0.3.7凡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均应按国家人防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并应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相结合,统筹安排。

杭州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杭州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杭州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原则及规划导则目录编制阐明1 总则 (3)2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和配置规定 (3)3 市级和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旳规划导则 (4)4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旳配置原则 (9)附录:术语、用词阐明及参照文献(规范) (18)《杭州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原则及规划导则》条文阐明1 总则1.1【目旳和根据】为突出以人为本,满足居民日益提高旳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科学合理地配置都市公共服务设施,有效使用都市土地资源,深入提高都市规划编制和管理旳原则化、规范化水平,结合本市实际状况并考虑城镇发展需要,制定《杭州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原则及规划导则》。

1.2 【合用范围】本原则合用于杭州市中心城区(指七区)公共服务设施,尤其是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旳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在对都市旧区进行更新改造时,可根据本原则旳基本原则和规定,进行必要旳调整,以保证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切实可行,并到达应有旳原则和服务水平。

杭州市辖县级市旳中心城区可参照本原则实行。

都市特殊功能区域,如风景名胜区、前湾保税港区、港口、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等旳有关内容,另行规定。

1.3【配置原则】本市公共服务设施旳配置与有关规划,应遵照系统、兼容、创新、继承以及适度超前或相对稳定旳原则。

1.4【强制性规定】本原则中波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旳内容或规定应为强制性规定,在都市规划实行时,须优先安排并与其他建设工程同步予以贯彻;当公共服务设施无独立占地规定时,其建筑面积应作为强制性规定予以贯彻。

1.5 【有关法规】本市中心城区公共服务设施旳配置应当严格执行本原则,并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原则旳规定。

2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和配置规定2.1【公共服务设施分类】按其用地性质或使用功能,本原则将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七类:(1)教育;(2)医疗卫生;(3)文化;(4)体育;(5)商业金融;(6)社会福利;(7)行政办公;将居住区级如下(含居住区,下同)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八类:(1)教育;(2)医疗卫生;(3)文化娱乐;(4)体育;(5)商业金融服务;(6)社会福利与保障;(7)行政管理与小区服务;(8)市政公用。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千人指标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千人指标
可与有关项目组合,设于住宅底层。
10
社区居民委员会
2030
190
还可包括其它便民服务项目。
可与有关项目组合或设于住宅底层。
11
物业管理用房
20
200
可包括房管、维修、绿化、环卫、保安、家政服务、市政管理、社区治安管理自动化监控等。
2
可与有关项目组合或设于住宅底层。
小计
6080
社会福利
12
托老所
90
130
宜安排在地下室或地下。
小计
321597
270614
总计
2765
3196
2807
3437
建筑面积人,用地面积人。
附表2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居住人口~2万人)
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千人指标
一般规模
配置规定
服务规模
(万人/处)
备注
建筑面积
(m2)
用地面积
(m2)
建筑面积
(m2/处)
用地面积
(m2/处)
1500
含工商、税务。
35
可与有关项目组合。
13
派出所及巡察
3040
3650
12001500
15001800
35
14
社区居民委员会
2030
190
还可包括其它便民服务项目。
可与有关项目组合或设于住宅底层。
15
社区卫生监督所
5
35
可与有关项目组合或设于住宅底层。
16
物业管理用房
20
200
可包括房管、维修、绿化、环卫、保安、家政服务、市政管理、社区治安管理自动化监控等。

北京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

北京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

北勘设测发〔2006〕19号关于严格执行《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有关事项的通知各规划设计单位:2006年3月31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的通知》(市规发〔2006〕384号),《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以下简称《指标》)于2006年6月1日起执行。

该《指标》是指导规划设计人员编制居住地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方案的技术规范,适用于北京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外城镇地区新建改建居住地区的规划设计工作。

现将《指标》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以下工作:一、各单位应组织有关规划设计人员认真学习、掌握《指标》内容,并将组织学习及相关设计人员对《指标》的掌握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06年5月26日前报送至北京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

二、2006年6月1日后,各规划设计单位在编制居住地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方案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本《指标》,如有未按《指标》执行或提供虚假指标的,规划设计单位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主管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三、各单位在学习和执行《指标》的过程中有何疑问,请直接与我办或市规划委有关处室联系,以保证对《指标》的准确理解和有效执行。

附件:1.《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的通知》(市规发〔2006〕384号)2.《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联系人:赵志强,董辉; 联系电话:68024985)地址:西城区二七剧场路东里新11号楼二层北段218室邮政编码:100037主题词:规划设计指标△执行通知北京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 2006年4月25日印发市规发〔2006〕384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贯彻科学发展观,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我委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的通知》(京政发〔2002〕22号)中的指标进行修订,重新制定了《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以下简称《指标》)。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市规发〔2024〕384号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市规发〔2024〕384号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市规发〔2024〕384号根据市规发〔2024〕384号文件,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建设用地、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模、字号面积和设施要求、配套设施服务范围和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提供者。

首先,该规划文件要求在城市规划中充分考虑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合理布局和城市发展的长期性,确保公共服务设施与居住区的空间布局合理、紧密相连,使之成为人们居住生活的便捷设施。

其次,规划文件要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应根据居民数量进行合理确定。

根据居民数量和居住区的大小,确定相应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模,包括但不限于社区医疗卫生设施、教育设施和文化娱乐设施等。

此外,规划文件还对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指标进行了具体划定,包括社区医疗卫生设施的床位数、教育设施的教室数量和面积、文化娱乐设施的座位数和场地面积等。

第三,规划文件还明确了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设施服务范围和标准。

例如,社区医疗卫生配套设施应满足辖区内居住人口的基本医疗需求,包括诊疗、康复和急救等服务。

教育设施应满足辖区内适龄儿童和青少年的学习需求,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和学前教育等服务。

文化娱乐设施应满足居民的文化需求,提供丰富多样的文化娱乐活动场所和设施。

最后,规划文件还明确了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提供者。

除政府部门外,还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社区医疗卫生设施可以由公立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合作医疗设施和医疗保健机构共同提供。

教育设施可以由公立学校、民办学校、幼儿园、集中式和分布式学校和教育机构等提供。

文化娱乐设施可以由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民办文化机构、社区文化设施和公共场馆等提供。

综上所述,根据北京市规发〔2024〕384号文件,北京市对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指标进行了详细规定。

这些指标包括建设用地、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模、字号面积和设施要求、配套设施服务范围和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提供者等方面的内容,旨在促进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合理布局和发展,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

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

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及零星住宅(以下统称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保障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合理配置,维护小区业主和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武汉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居住小区。

第三条居住小区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各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规划建设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邮政、商业服务、社区管理服务和市政公用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其中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总建筑面积,下同)开发完成50%之前建成交付使用;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建成交付使用。

第四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坚持统筹规划、可持续发展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应综合设置。

第五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应当和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在符合规定指标总量的前提下,可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规划、合理布置。

第二章权属界定与管理第六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两种。

第七条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建设成本适宜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管理服务、市政公用设施等。

此类公共服务设施除社会公益性配套设施外,其权属归全体业主所有,由业主委员会代为登记,开发企业不得销售,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其使用权。

第八条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适宜市场化运营、建设成本不宜列入且未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商业服务设施(物业管理专用商业服务设施用房除外)等。

此类公共服务设施,按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其权属归投资者所有,但交付使用后必须纳入小区统一的物业管理,并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用途。

第九条居住小区的车库、车位(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当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需要。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 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规定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 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规定
日用百货、鞋帽、服装、布匹、五金及家用电器等
居住区:2000~3000
小区:400~600
--
(15)餐饮
主食、早点、快餐、正餐等
--
--
(16)中西药店
汤药、中成药及西药等
200~500
--
(17)书店
书刊及音像制品
300~1000
--
(18)市场
以销售农副产品和小商品为主
设置方式应根据气候特点与当地传统的集市要求而定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规定
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规定 附表A.0.3
类别
项目名称
服务内容
设置规定
每处一般规模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1)托儿所
保教小于3周岁儿童
(1)设于阳光充足,接近公共绿地,便于家长接送的地段
(2)托儿所每班按25座计;幼儿园每班按30座计
--
3~5万人设一处
700~1200
300~500
(47)市政管理机构(所)
供电、供水、雨污水、绿化、环卫等管理与维修
宜合并设置
--
--
(48)派出所
户籍治安管理
3万~5万人设一处;应有独立院落
700~1000
600
(49)其他管理பைடு நூலகம்房
市场、工商税务、粮食管理等
3万~5万人设一处;可结合市场或街道办事处设置
--
--




(13)综合食品店
粮油、副食、糕点、干鲜果品等
(1)服务半径:居住区不宜大于500m;居住小区不宜大于300m

2021年《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版

2021年《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版

2021年《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版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2.0.2小区居住区的一级划分,一般为几十至几百户,由若干个楼栋或住宅组成,配备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

2.0.3组团居住区的二级划分,由若干个小区或楼栋组成,配备更完善的公共服务设施。

2.0.4居住户数指某一居住区内的住户数量。

2.0.5人口规模指某一居住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

2.0.6绿地率指居住区内绿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2.0.7建筑密度指居住区内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2.0.8容积率指居住区内建筑总体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2.0.9建筑高度限制指居住区内建筑物的最高高度限制。

2.0.10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比例指居住区内公共服务设施面积与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的比值。

2.0.11居住区规划设计代号指居住区规划设计的代号或编号。

用地与建筑3用地与建筑3.0.1居住区的用地性质应为住宅用地,建筑物应为住宅建筑。

其中可配建有公共服务设施和商业、办公等建筑。

3.0.2居住区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限制等指标。

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综合考虑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居住区的地形地貌、气候条件、环境质量、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比例等因素确定。

3.0.3居住区内的建筑物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并应按照安全、经济、美观、舒适的原则设计和建造。

3.0.4居住区内的建筑物应充分考虑防火、防盗、防震、防水、防潮等安全防护措施。

3.0.5居住区内的建筑物应符合节能、环保、绿色建筑的要求,尽可能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4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4.0.1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地形地貌、交通条件、环境质量等因素,采取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创造舒适、安全、方便、美观的居住环境。

4.0.2居住区的空间环境应充分考虑采光、通风、日照、景观绿化等因素,创造宜居的生活环境。

居住区设计规范

居住区设计规范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一、总则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的规定。

其规划组织结构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5、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2)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5)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6)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7)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8)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6、居住区规划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二、术语、代号1、城市居住区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居住小区一般称小区,是被居住区级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7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3、居住组团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垃圾分类投放站
21
6
用地面积68m2/100户。
仅用于放置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21
热交换站
3672
200
城市热网地区设置。
一般10万m2左右(不大于20万m2)设一处。
采用分户供热的可不设置。
金融邮电
22
银行
800~1000
400~500
宜与商业服务中心结合或邻近设置
23
储蓄所
100~150
24
电信支局
12
老年活动场站
20
25
140~200
175~250
娱乐康复健身设施及活动场地
0.71
小计
110
155
市政公用
13
公交首末站
30
200
300
20003000
1
根据规划区域统筹安排,应独立用地。
14
出租汽车站
20
100
停放出租汽车,为出租汽车送客、待客服务
0.5
宜结合小区出入口在道路用地以外单独设置。
用地面积
(m2)
建筑面积
(m2/处)
用地面积
(m2/处)
医疗卫生计
50
文化
体育
2
文体活动站
200
可包括青少年活动,老人活动(不小于50m2)、文化康乐、图书阅览等设施。
3
综合文体活动场地
500
小计
200
500
商业服务
4
商业服务
100
含再生资源回收点。
小计
100
社区管理服务
5
社区居民委员会
90
6
物业管理用房
50
可包括房管、维修、绿化、环卫、保安、家政服务、社区治安管理自动化监控等。
小计
140
交通
7
居民汽车场库
汽车停车位不小于1车位/户。
宜做地下车库。
小计
市政公用
8
配电室
6
箱式:23万m2设一处,建筑面积6m2。
鼓励采用用地面积较小的方式。可结合其它配套设施综合设置。
小计
总计
燃气调压站
1
3
6
25
地上调压柜:建筑面积6-10m2,用地面积25m2。
地下调压站。
楼栋式:在建筑物外墙设置。
区分不同情况,酌情安排。鼓励采用用地面积较小的方式。应按相关设计规范考虑安全距离。
19
公厕
10
10
30~60
60~100
0.5
宜靠近老年人活动场所或公交首末站附近。尽可能附建于其它建筑内。
20
1000~2500
600~1500
25
邮电所
100~150
宜与商业服务中心结合或邻近设置
总计
区分不同情况,酌情安排。鼓励采用用地面积较小的方式。可结合其它配套设施综合设置。
0.3——0.5万人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居住人口0.3~0.5万人)
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千人指标
一般规模
配置规定
服务规模
(万人/处)
0.72
可与有关项目组合或设于住宅底层。
小计
6080
社区服务
11
托老所
90
130
630
910
老年人口占居住区总人口20%,百名老人设置床位2.5张,合5床/千人。按建筑1520m2/床,用地2530m2/床标准设置。设置床位及相应娱乐康复健身设施。
0.71
宜独立设置,可与幼儿园相邻设置。最低规模120床/所。
15
居民汽车场库
汽车停车位不小于1车位/户
宜做地下车库。
16
开闭所
21
21
300
300
5060万m2设一处。
17
配电室
43
120
独立设置:10万m2设一处,建筑面积120m2。
箱式:23万m2设一处,建筑面积6m2。
区分不同情况,酌情安排。鼓励采用用地面积较小的方式。应按相关设计规范考虑安全距离。
18
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米,层数不宜大于3层
主要房间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3h的日照标准
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1.03.0
2
小学
24班小学,建筑面积约18000㎡
24班小学,用地面积不小于60000㎡
小学:适龄人口数应占总人口的15%的66%,每班容量为45人
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
小计
1000
社区管理服务
5
社区服务中心
160
10003000户/处。
6
社区居民委员会
190
10003000户/处。
7
物业管理用房
100
可包括房管、维修、绿化、环卫、保安、家政服务、社区治安管理自动化监控等。
小计
450
交通
8
居民汽车场库
汽车停车位不小于1车位/户。
宜做地下车库。
小计
市政公用
9
配电室
120
0.71
可结合商业服务设施或社区管理服务设施综合设置。
6
室外文体活动场
20
400450
可包括户外娱乐、集会、露天表演、儿童游戏、综合健身、篮球、门球等场地。
0.71
宜设于公共绿地附近,兼有避难场所的功能。
小计
220
400450
商业服务
7
商业服务
400
可包括便利店、综合超市等,
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
独立设置:10万m2设一处,建筑面积120m2。
箱式:23万m2设一处,建筑面积6m2。
区分不同情况,酌情安排,鼓励采用用地面积较小的方式。可结合其它配套设施综合设置。
小计
总计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居住建设项目)
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千人指标
一般规模
配置规定
服务规模
(万人/处)
备注
建筑面积
(m2)
应设不低于200m的环形跑道和100m的直跑道,“九年一贯制”学校设置200m环形跑道和100m直跑道,有条件的应设置400m环形跑道,同时应保证设置足够的篮、排球场地。
小计
医疗卫生
4
社区卫生服务站
24
300
500
0.72
宜设于交通方便,环境较安静地段
小计
24
文化
体育
5
室内文体活动中心
200
可包括文化娱乐(多功能影视厅、文娱艺术等)、图书阅览,科技活动、青少年活动、康乐(健身房、棋牌室、室内体育活动等)等设施。
0.5——2万人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居住人口0.5~2万人)
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千人指标
一般规模
配置规定
服务规模
(万人/处)
备注
建筑面积
(m2)
用地面积
(m2)
建筑面积
(m2/处)
用地面积
(m2/处)
教育
1
幼儿园
9班4500
12班5500
9班7000
12班10000
在园幼儿数占总人口的5%,平均班容量按30人计算
备注
建筑面积
(m2)
用地面积
(m2)
建筑面积
(m2/处)
用地面积
(m2/处)
医疗卫生
1
社区卫生服务站
100
小计
100
文化
体育
2
文体活动站
1000
可包括青少年活动、老人活动(不小于100m2)、文化康乐、图书阅览等设施。
3
综合文体活动场地
2000
小计
1000
2000
商业服务
4
商业服务
1000
含小型菜市场、再生资源回收点。
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3h的日照标准
1.02.0
设不低于200m的环形跑道和60m的直跑道。
3
初中
24班初中,建筑面积约28000㎡
24班初中,用地面积不小于10000㎡
初中:适龄人口数应占总人口的15%的34%,每班容量为50人
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米
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3h的日照标准
1.0
0.72
宜设置于小区出入口附近
小计
400
行政管理用房
8
社区服务中心
2030
160
含社区服务信息网络站。10003000户/处。
0.30.9
可与有关项目组合,设于住宅底层。
9
社区居民委员会
2030
190
还可包括其它便民服务项目。
0.30.9
可与有关项目组合或设于住宅底层。
10
物业管理用房
20
200
可包括房管、维修、绿化、环卫、保安、家政服务、市政管理、社区治安管理自动化监控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