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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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附表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附表

招收26岁儿童,占居住区总人口3.0%,就近入园率90%,

并考虑10%的外来人口因素,合30座/千人;建筑9.38

10.32m2/座,用地1415m2/座,每班25座。

0.7 1.0

小学学龄712岁,占居住区总人口3.6%,入学率100%,

并考虑10%的外来人口因素,合40座/千人;建筑10.08

11.03m2/座,用地12.7614.20m2/座,每班40座。

初中学龄1315岁,占居住区总人口1.8%,入学率100%,

并考虑10%的外来人口因素,合20座/千人;建筑12.71

13.82m2/座,用地16.7019.12m2/座,每班40座。

“九年一贯制”学校学龄715岁,占居住区总人口5.4%,

入学率100%,并考虑10%的外来人口因素,合60座/千人;

建筑10.8912.67m2/座,用地1416m2/座,每班40座。

(千人指标:建筑面积653~760m2,用地面积840~960m2)

1.2

2.4

高中学龄1618岁,占居住区总人口1.8%,入学率98%,

并考虑10%的外来人口因素,合19座/千人;建筑11.42

12.28m2/座,用地16.7019.12m2/座,每班45座。

68.5

1155

1260 1581

1763

0.72

3 5

0.7 1

400

0.7 1

450

400

450

800100035

35 2030 3 5

3040 12001500 3 5 3040 3650 12001500 15001800 3 5 2030 0.30.9

3 5

0.72

86100

老年人口占居住区总人口20%,百名老人设置床位2.5张,

上海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设置标准

上海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设置标准

上海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设置标准

一、引言

随着上海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居民对公共服务设施的需求日益增长。为了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本文将对上海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政策制定提供参考。

二、上海城市居住地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1.设施类别

根据《上海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城市居住地区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公共交通、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类别。

2.设施规模

根据不同地区的人口密度、用地面积等因素,规定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例如,小学、幼儿园的规模应根据学生人数确定;医疗卫生设施的规模则根据服务人口数量来设定。

3.设施分布

城市居住地区公共服务设施应合理分布,方便居民使用。原则上,居民步行15分钟内应能到达相关设施。在设施布局上,要充分考虑地区内的人口结构、用地性质、交通状况等因素。

三、上海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1.设施类别

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商业服

务、公共交通、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类别。具体设置应根据居住区规模、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

2.设施规模

根据居住区的人口密度、用地面积等因素,规定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例如,小学、幼儿园的规模应根据学生人数确定;医疗卫生设施的规模则根据服务人口数量来设定。

3.设施分布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应合理分布,方便居民使用。原则上,居民步行10分钟内应能到达相关设施。在设施布局上,要充分考虑居住区内的人口结构、用地性质、交通状况等因素。

四、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原则

02居住区规划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

02居住区规划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

教育设施设计要点
中小学校设计要求
——教学用房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小于2小时。
——学校主要出入口不宜开向城镇干道。如无法避免,门前应留缓 冲地带。
——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距离不应小于300米。如不能满 足,应采取隔声措施。
——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机动车流量超过每小时270辆的道路 距离不小于80米。如不能满足,应采取隔声措施。
中小学选址
——为便于就近上学,服务半径小学500米,中学1000米。 ——不宜紧靠住宅,以减少对居住的干扰。 ——良好的日照与通风,并远离铁路、城市交通干道。
中小学布置图式与特点
幼儿园、托儿所规划布置
幼儿园、托儿所的规模
班级人数 托儿所:乳儿班及托小、中班15-20人。托儿大班21-25人。 幼儿园: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
序号
项目名称
设施经济分类
19
社区服务中心
准公共产品
20
综合服务部
私人产品
21
居民汽车库
私人产品
22
地面停车场
公共产品
23
存自行车处
公共产品
24
敬老院
准公共产品
25
残疾人康复托养所
公共产品
类别 市政公用
居住区配套设施分类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指标配置原则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指标配置原则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指标配置原则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及指标配置原则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设置及指标配建应遵循以下原则:

1.在使用时可根据选用的组织结构类型和规划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的归并、调整。

2.当规划用地的居住人口规模界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或小区与居住区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及增加有关指标。

3.地处流动人口较多的居住区,应根据不同性质的流动人口数量增设有关项目及增加相应面积。

4、在Ⅰ、Ⅵ建筑气候区和处于山地的居住区,其商服配建项目和面积可酌情增加,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5.在Ⅰ、Ⅶ建筑气候区和处于山地的居住区,其商业服务设施的配建项目和面积可酌情增加,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6.旧区改造和城市边缘的居住区,其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指标可酌情增减,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7.凡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均应按人防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并应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相结合统筹安排,将居住区使用部分的面积,按其使用性质纳入配套公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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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设计指标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

文本

1总贝U

1.1为保证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合理设置,提供适宜的居住生活环境,不断满足居民的生活需要,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标。

1.2本指标适用于北京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外城镇地区新建改建居住地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特殊地区因地制宜,具体研究。

1.3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贯彻可持续发展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尽量综合设置。

1.4居住人口规模和用地范围,应依据城市规划确定。

本指标按居住人口规模(或建设规模)分四级。

每户平均居住人口计算值为 2.8人,每户(套)住宅建筑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标准计算。

1.5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应当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在符合规定的公共服务设施

面积总指标的条件下,可根据城市规划,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安排、合理布置

公共服务设施。

本指标是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设置的最低基本标准。

1.6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按性质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区管理服务、社会福利、交通和市政公用等八类。

1.7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按照附表1、2、3、4设置。

1.7.1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达到3〜5万人的,应按附表1设置项目;居住人口规模

达到0.7〜2万人的,应按附表2设置项目;居住人口规模达到0.3〜0.5万人的,应按附表3 设置项目;居住建设项目应按附表 4设置生活必须的项目

1.7.2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2〜3万人的居住地区,除设置附表2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和周围设施状况,增设附表 1的部分项目和指标。

第6章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II)

第6章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II)

沿主要出 入口布置
便于本区职工上下班使 用,也可兼顾其他居住 区居民使用,经营效益 较好,且便于交通疏导。
分散在道 路四周
居民使用方便,可选择 性强,经营效果好。
面积分散,难 以形成一定规 模。
2.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置(II)
4.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置
(2)文化商业服务中心的布置方式 (沿街线状布置、独立地段成片集中布置、混合布置、集约化立体布置)
第6章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II)
《居住区规划》
第6章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II)
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和定额指标 2.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置(II) 3. 城市商业区与城市中心
第6章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II)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置 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置 组团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置 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步骤
对改变城市面貌的效果不如 沿街布置,且用地可能多一 些。
有可能吸取前两种方式的优点。
加大了建筑密度,节约用地,建筑体型较丰富。需加强隔音、通风和安全管 理。
4.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置
(3)居住区商业服务设施的布置方式 ①住宅底层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业服务设施
2.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置(II)
②独立设置的商业服务设施 分类:综合商场(或超市)、联合商场 优点:平面布置灵活,且能统一柱网,简化结构,有利于建筑的定型化、工业化。 集中紧凑,便于居民使用。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

引言

北京市作为中国的首都和经济中心,人口稠密,城市化程度高,因此公共服务

设施的规划和设计至关重要。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旨在为居民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城市居住环境,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本文将介绍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设施类型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医疗保健设施:包括医院、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2.教育设施: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和大学等教育机构。

3.文化设施:包括图书馆、博物馆、艺术馆、文化活动中心等。

4.体育设施:包括运动场馆、体育馆、健身中心等。

5.公共交通设施:包括地铁站、公交车站、停车场等。

6.公共安全设施:包括警察局、消防站、社区警务室等。

规划设计指标

为了合理规划和设计北京市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制定了以下指标:

1. 设施数量指标

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数量应根据人口密度、居住面积和需求情况进行合理配置。以医疗设施为例,根据居住人口数量,每个社区应至少配备一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且相邻社区之间的距离不应超过2公里。

2. 设施覆盖范围指标

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覆盖范围应满足居民的基本需求。以教育设施为例,幼儿

园应覆盖在居住区的步行范围内,小学和中学的覆盖范围应满足80%的居民的需求。

3. 设施分布均衡指标

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分布应均衡,避免出现严重的空白地区或设施过度集中的

情况。为了实现均衡分布,应根据居住区的人口密度、用地情况和交通便利度等因素,确定设施的位置。

4. 设施品质指标

居住区公共设施设置标准

居住区公共设施设置标准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类

别项目名称

一般规模(m2/处)

服务规模

(万人)

设置规定

设置级别

设置要求及服务内容建筑面积用地面积

教育设施高中

24班12000 20000(16000)3~4 每班50生。按生均标

准设置,用地面积

16~17 m2/生,建筑面

积8.5~10 m2/生。

▲△

高级中学应在区域统筹安排。独立高中应为36班以上规模,居住

人口不足时允许设30班或24班高中。初级中学应为24班以上规

模,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紧张时允许设18班初中作为下限。完全

中学应达36班以上规模,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紧张时允许设30班

完全中学作为下限。

中学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太平间等毗邻。中学运动场

地不宜小于3.3 m2/生,一般设田径运动场(环行跑道250-400米)

及100m直跑道二组;每六个班应有一个篮球场或排球场。中学绿

化用地不应小于1m2/生。

中学教学楼不应超过五层。两排教室的长边相对时,其间距不应小

于25m,教室的长边与运动场地的间距不应小于25m。其日照间距

系数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0班14000 25000(20000)4~5

36班16000 30000(24000)5~6

初中

18班(9500)(12000) 2.25~3 每班50生。按生均标

准设置,用地面积15

m2/生,建筑面积8.5~

11m2/生。

24班11500 18000(14400)3~3.75

30班13500 22500(18000) 3.75~4.5

完全中

30班(13750)(20000) 1.5~2.25 每班50生。按生均标

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

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

扬州市新建改建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一览表

备注:上述项目加★的,在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确定,建设单位须严格依据设计要求或土地出让条件中的要求进行设置;其他项目除特别注明外,均应对照上表和规定中的设置要求配置。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

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道路、绿地、学校、医疗卫生设施、商业设施等。这

些设施的良好运行和适当的配套能够提供方便的交通、健康的生活环境以及便利的生活购

物等服务。因此,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需要综合考虑居民的需求、城市的发展

规划和经济实力等因素。

首先,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指标需要根据居民的需求来确定。例如,学校是居住区

必不可少的设施之一,应根据居民的人口规模和年龄结构来确定学校的数量和规模。此外,医疗卫生设施的配套也是十分重要的,需要考虑居民的医疗需求和健康水平等因素。商业

设施的配套指标也需要根据居民的购物需求和消费水平来确定。

其次,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指标还需要考虑城市的发展规划和经济实力。城市规划

和发展的目标是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和便利的公共服务设施。因此,配套指标应根据城市

的规划目标和发展计划来确定。同时,经济实力也是影响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的

重要因素。城市发展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和资源,因此需要根据经济实力来确定合理的配

套指标。

除了居民的需求和城市的发展规划,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指标还需要考虑空间布局

和环境容量等因素。居住区的空间布局需要合理规划,以确保公共服务设施的均衡分布和

便利访问。而环境容量则需要根据居住区的人口密度和环境质量等因素来确定,以提供适

宜的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

综上所述,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指标需要综合考虑居民的需求、城市的发展规划和

经济实力以及空间布局和环境容量等因素。合理的配套指标能够提高居民的居住环境和生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

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范

2005年重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范 3 第三章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范条文说明 15

第一章总则

1.0.1为确保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提供适宜的居住生活环境,满足居民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2002),结合重庆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本规范。

1.0.2 本规范和准则以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范、规范及政策为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规范和准则,并结合重庆市城市发展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除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先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规范的规定。

1.0.4本规范解释权属重庆市规划局。

第二章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范

2.0.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是居住功能的重要方面,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经管等九类设施。

2.0.2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居住社区、居住区、居住小区三级配置。居住社区人口规模为7-12万人,居住区人口为4-6万人,居住小区人口为1-2万人。

2.0.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在符合规定的公共服务设施面积总指标的条件下,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合理布置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配套指标的规定,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后,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2.0.4 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对分期建设的居住区,其公共服务设施可采取过渡措施。

赤峰市居住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

赤峰市居住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

赤峰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

说明:1、赤峰城区内居住区规模相对较小,大多数小区并没有达到《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居住小区的规模即1.0—1.5万人,而是居住组团规模即0.1—0.3万人或稍微大一点,所以有些公共服务设施不能严格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去设置,所以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于部分配套设施,表中的设置标准略高于规范的要求。如幼儿园只有在居住小区(1.0—1.5万人)中设置,我们将其设置标准即人口规模降低到0.3—0.5万人。如果由于地块相对独立距其他幼儿园较远,则按服务半径要求设置幼儿园,同时所设置的幼儿园规模不一定执行规范,而是按实际情况确定规模。

2、小学、幼儿园、垃圾转运站、热力站等有关设施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就已经进行了规定,在控制分图则中就有了明确的标示,其布局是在编制控制时就已经进行了全盘的考虑。

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表格)

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表格)

扬州市新建改建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一览表

备注:上述项目加★的,在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确定,建设单位须严格依据设计要求或土地出让条件中的要求进行设置;其他项目除特别注明外,均应对照上表和规定中的设置要求配置。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市规发〔2006〕384号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市规发〔2006〕384号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

发布日期:2008-5-7 来源:作者: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市规发〔2006〕384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科学发展观,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我委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的通知》(京政发〔2002〕22号)中的指标进行修订,重新制定了《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以下简称《指标》)。

本《指标》是指导规划设计人员编制本市居住地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方案的技术规范,适用于北京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外城镇地区新建改建居住地区的规划设计工作。

本《指标》已于2006年1月25日经市政府专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我委将依据有关规划设计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居住地区规划设计中执行本《指标》情况的监督管理,并请有关部门按照本《指标》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

二OO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

文本

1 总则

1.1为保证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合理设置,提供适宜的居住生活环境,不断满足居民的生活需要,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标。

1.2本指标适用于北京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外城镇地区新建改建居住地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特殊地区因地制宜,具体研究。

1.3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贯彻可持续发展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尽量综合设置。

1.4居住人口规模和用地范围,应依据城市规划确定。

居住区规划第6章居住区公共设施规划1

居住区规划第6章居住区公共设施规划1
4.景观化 在保证使用功能的同时组织环境景观,适当配置 绿化、铺地小品等,提高公共设施环境的文化品位。 公共设施环境的景观化更新,可活跃住区空间单一的 格调,利于展示社区丰采,并为城市添景增色。
5.社会化 将公共服务设施提供的环境视为社交活动的场所, 作为沟通供求渠道,提供工作岗位、家政社会化服务、 宣传国家方针政策,维护社区治安等。公共服务设施项 目内容随社会发展和市场需要应不断充实和更新。
6.设备完善化 适应公共活动和购物行为的需求,从安全、卫生、 交通、休息、交往等行为所需,配置相应设施和设备, 提高公共服务设施环境的精神与物质文明程度。
三、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置的 要求和方式
在进行居住区配套公共 服务设施规划的时候,尤为注 意的是“日常生活圈”的存在。 一般以家庭成员为中心的日常 居住生活并不会涉及较广的活 动范围。像这样,住区的日常 生活中存在着某种具体的界限, 并且购物、上幼儿园、玩耍、 散步、日常交际等生活行为通 常是通过步行或骑自行车可以 实现的。
二、公共服务设施指标 的制定和计算方法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定额指标一般由国家统一制定。 省、市可根据国家的标准制定适合本省、市的定额指标。
项目内容:(前述) 公共设施配建: 面积指标: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指标确定依据:
物质、文化生活需要; 服务人口规模,合理; 因地制宜,适当增减; 考虑发展需要。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6公共服务设施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6公共服务设施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

6公共服务设施

6.0.1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它八类设施。

6.0.2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6.0.3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项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规定。配建指标,应以

注:①居住区级指标含小区和组团级指标,小区级含组团级指标;

②公共服务设施总用地的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规定;

③总指标未含其它类,使用时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确定本类面积指标;

④小区医疗卫生类未含门诊所;

⑤市政公用类未含锅炉房。在采暖地区应自行确定。

6.0.3.1各地应按表6.0.3中规定所确定的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中有关项目及其具体指标控制;

6.0.3.2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和表6.0.3在使用时可根据规划布局开式和规划用地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的归并、调整,但不应少于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千人总指标;

6.0.3.3当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界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或小区和居住区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及增加有关指标;

6.0.3.4(取消该款)

6.0.3.5(取消该款)

6.0.3.6旧区改建和城市边缘的居住区,其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指标可酌情增减,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6.0.3.7凡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均应按国家人防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并应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相结合,统筹安排。将居住区使用部分的面积,按其使用性质纳入配套公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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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万人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居住人口0.5~2万人)
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千人指标
一般规模
配置规定
服务规模
(万人/处)
备注
建筑面积
(m2)
用地面积
(m2)
建筑面积
(m2/处)
用地面积
(m2/处)
教育
1
幼儿园
9班4500
12班5500
9班70Fra Baidu bibliotek0
12班10000
在园幼儿数占总人口的5%,平均班容量按30人计算
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3h的日照标准
1.02.0
设不低于200m的环形跑道和60m的直跑道。
3
初中
24班初中,建筑面积约28000㎡
24班初中,用地面积不小于10000㎡
初中:适龄人口数应占总人口的15%的34%,每班容量为50人
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米
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3h的日照标准
1.0
应设不低于200m的环形跑道和100m的直跑道,“九年一贯制”学校设置200m环形跑道和100m直跑道,有条件的应设置400m环形跑道,同时应保证设置足够的篮、排球场地。
小计
医疗卫生
4
社区卫生服务站
24
300
500
0.72
宜设于交通方便,环境较安静地段
小计
24
文化
体育
5
室内文体活动中心
200
可包括文化娱乐(多功能影视厅、文娱艺术等)、图书阅览,科技活动、青少年活动、康乐(健身房、棋牌室、室内体育活动等)等设施。
0.72
可与有关项目组合或设于住宅底层。
小计
6080
社区服务
11
托老所
90
130
630
910
老年人口占居住区总人口20%,百名老人设置床位2.5张,合5床/千人。按建筑1520m2/床,用地2530m2/床标准设置。设置床位及相应娱乐康复健身设施。
0.71
宜独立设置,可与幼儿园相邻设置。最低规模120床/所。
垃圾分类投放站
21
6
用地面积68m2/100户。
仅用于放置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21
热交换站
3672
200
城市热网地区设置。
一般10万m2左右(不大于20万m2)设一处。
采用分户供热的可不设置。
金融邮电
22
银行
800~1000
400~500
宜与商业服务中心结合或邻近设置
23
储蓄所
100~150
24
电信支局
燃气调压站
1
3
6
25
地上调压柜:建筑面积6-10m2,用地面积25m2。
地下调压站。
楼栋式:在建筑物外墙设置。
区分不同情况,酌情安排。鼓励采用用地面积较小的方式。应按相关设计规范考虑安全距离。
19
公厕
10
10
30~60
60~100
0.5
宜靠近老年人活动场所或公交首末站附近。尽可能附建于其它建筑内。
20
独立设置:10万m2设一处,建筑面积120m2。
箱式:23万m2设一处,建筑面积6m2。
区分不同情况,酌情安排,鼓励采用用地面积较小的方式。可结合其它配套设施综合设置。
小计
总计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居住建设项目)
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千人指标
一般规模
配置规定
服务规模
(万人/处)
备注
建筑面积
(m2)
12
老年活动场站
20
25
140~200
175~250
娱乐康复健身设施及活动场地
0.71
小计
110
155
市政公用
13
公交首末站
30
200
300
20003000
1
根据规划区域统筹安排,应独立用地。
14
出租汽车站
20
100
停放出租汽车,为出租汽车送客、待客服务
0.5
宜结合小区出入口在道路用地以外单独设置。
1000~2500
600~1500
25
邮电所
100~150
宜与商业服务中心结合或邻近设置
总计
区分不同情况,酌情安排。鼓励采用用地面积较小的方式。可结合其它配套设施综合设置。
0.3——0.5万人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居住人口0.3~0.5万人)
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千人指标
一般规模
配置规定
服务规模
(万人/处)
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米,层数不宜大于3层
主要房间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3h的日照标准
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1.03.0
2
小学
24班小学,建筑面积约18000㎡
24班小学,用地面积不小于60000㎡
小学:适龄人口数应占总人口的15%的66%,每班容量为45人
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
90
6
物业管理用房
50
可包括房管、维修、绿化、环卫、保安、家政服务、社区治安管理自动化监控等。
小计
140
交通
7
居民汽车场库
汽车停车位不小于1车位/户。
宜做地下车库。
小计
市政公用
8
配电室
6
箱式:23万m2设一处,建筑面积6m2。
鼓励采用用地面积较小的方式。可结合其它配套设施综合设置。
小计
总计
用地面积
(m2)
建筑面积
(m2/处)
用地面积
(m2/处)
医疗卫生
1
社区卫生服务站
50
小计
50
文化
体育
2
文体活动站
200
可包括青少年活动,老人活动(不小于50m2)、文化康乐、图书阅览等设施。
3
综合文体活动场地
500
小计
200
500
商业服务
4
商业服务
100
含再生资源回收点。
小计
100
社区管理服务
5
社区居民委员会
备注
建筑面积
(m2)
用地面积
(m2)
建筑面积
(m2/处)
用地面积
(m2/处)
医疗卫生
1
社区卫生服务站
100
小计
100
文化
体育
2
文体活动站
1000
可包括青少年活动、老人活动(不小于100m2)、文化康乐、图书阅览等设施。
3
综合文体活动场地
2000
小计
1000
2000
商业服务
4
商业服务
1000
含小型菜市场、再生资源回收点。
0.72
宜设置于小区出入口附近
小计
400
行政管理用房
8
社区服务中心
2030
160
含社区服务信息网络站。10003000户/处。
0.30.9
可与有关项目组合,设于住宅底层。
9
社区居民委员会
2030
190
还可包括其它便民服务项目。
0.30.9
可与有关项目组合或设于住宅底层。
10
物业管理用房
20
200
可包括房管、维修、绿化、环卫、保安、家政服务、市政管理、社区治安管理自动化监控等。
小计
1000
社区管理服务
5
社区服务中心
160
10003000户/处。
6
社区居民委员会
190
10003000户/处。
7
物业管理用房
100
可包括房管、维修、绿化、环卫、保安、家政服务、社区治安管理自动化监控等。
小计
450
交通
8
居民汽车场库
汽车停车位不小于1车位/户。
宜做地下车库。
小计
市政公用
9
配电室
120
0.71
可结合商业服务设施或社区管理服务设施综合设置。
6
室外文体活动场
20
400450
可包括户外娱乐、集会、露天表演、儿童游戏、综合健身、篮球、门球等场地。
0.71
宜设于公共绿地附近,兼有避难场所的功能。
小计
220
400450
商业服务
7
商业服务
400
可包括便利店、综合超市等,
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
15
居民汽车场库
汽车停车位不小于1车位/户
宜做地下车库。
16
开闭所
21
21
300
300
5060万m2设一处。
17
配电室
43
120
独立设置:10万m2设一处,建筑面积120m2。
箱式:23万m2设一处,建筑面积6m2。
区分不同情况,酌情安排。鼓励采用用地面积较小的方式。应按相关设计规范考虑安全距离。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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