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人防工程标准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无锡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是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经济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战略措施,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人防工程建设,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人防工程设计管理的规定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是人防工程建设的关键环节,建设工程能否发挥最好的战备、社会和经济效益,提高工程的投资效果,防空地下室工程设计起着决定的作用。为了保证防空地下室的设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现对我市人防工程设计作如下有关规定:
1.对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资质,经人防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2.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设甲级、乙级。取得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只能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人防工程甲级设计单位,可以承担所有级别和类型的人防工程及其地面附属
设施的设计。人防工程乙级设计单位可以承担中型及以下人防工程及其地面附属设施的设计。
3.禁止人防工程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业务。禁止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允许真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任务。人防工程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1010]288号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1010]288号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国人防[1010]28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包括对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工程(单建式人防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附建式人防工程)、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兼顾工程)的质量监督。
第三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责任
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工程实体和防护设备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和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必须遵守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承担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依照本规定接受质量监督检查。
第一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国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防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设计文件,对单建式人防工程负责全面的质量监督;对附建式人防工程和兼顾工程负责防护方面的质量监督。防护方面包括:防护结构、孔口防护设施,防化、防电磁脉冲、隔震设备,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是为了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规范竣工验收程序和要求而制定的具体细则。以下是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1. 竣工验收的范围:包括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如建设前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方案的论证、施工过程的监管等。
2. 竣工验收的程序:包括申请验收、组织验收、实地勘查、技术评估、验收结论等环节。建设单位要按照规定程序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供相关材料和资料。
3. 竣工验收的要求:包括工程质量、安全设施、防护能力等方面的要求。验收主要从工程的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等方面进行评估,确保工程达到规定的质量和安全标准。
4. 竣工验收的评估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评估人民防空工程的各项指标,包括抗震能力、防护效果、排水系统、通风系统等。
5. 竣工验收的报告和结论:验收组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实地勘查和技术评估后,出具验收报告和结论。如果建设单位存在不符合要求的情况,需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6. 竣工验收的监督:相关部门和单位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确保验收过程的公正、透明和规范。
以上是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中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实施过程中还需要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人防工程管理规章制度
人防工程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管理,保障城市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
策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人防工程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城市建设和维护中的人防工程项目,包括人防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人防工程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效利用和严格管理的原则,确保人防
工程设施正常运行,提高城市人民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第四条人防工程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执行和监督由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市政设施等相
关部门负责,同时加强与公安、消防、国土资源等部门的协调和配合。
第五条各单位和个人在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中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不得有违背本规章制
度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人防工程管理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人防工程项目的立项流程、设计、施工、
验收、维护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定,以及相应的责任和处罚制度。
第七条人防工程管理规章制度应根据城市的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合理调整和完善,确保其
适应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
第八条人防工程管理规章制度的发布、宣传和培训应当及时进行,确保各相关单位和个人
了解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人防工程项目的立项流程
第九条人防工程项目的立项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建设的要求,经相关部门审批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人防工程项目立项应包括项目名称、地理位置、规模、功能、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投资方等相关信息,并需提交相关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
第十一条人防工程项目的立项应经过专业人士的评估和论证,确保项目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二条人防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如有必要进行调整或变更,需重新提交审批,并经相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无锡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版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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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人防工程建
设与管理工作。
发展计划、财政、建设、国土、规划、房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应当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经济建设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和国家投资与社会、集体、个人投资建设
相结合的原则。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和考核体系。
第六条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有关部门在编制涉及人防工程建设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听取同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意见。版权文档, 请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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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人民防空要求,逐步形成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道、地下管廊等组成的城市地下防护空间。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颁布单位: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日期:1983 年12 月27 日执行日期:1983 年12 月27 日国发1983198 号一、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是战时掩蔽人员、物资,进行防空袭斗争的战备设施。为使人防工程在平时保持良好状态,战时能充分发挥作用,特制定本规定。二、凡经人防部门登记的各类人防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平时必须加强维护管理,做好维修保养、保护和管理工作,保证一旦战争需要即可投入使用。三、人防工程的维护保养,要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已交付使用的工程,必须达到下列标准:(一)、工程结构完好;(二)、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水,空气新鲜,饮水符合卫生要求;(三)、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好,风、水、电系统工作正常;(四)、金属、木质部件无锈蚀损坏;(五)、进出口道路畅通,孔口伪装设施完好。已完成主体部分但尚未全部竣工的工程,其工程主体和内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应达到交付使用工程的相应标准。主体未完但已停缓建的工程,已被复的,应保持工程主体被复结构不受损坏;未被复的,要采取措施防止倒塌和损坏。四、保护人防工程,是每个单位、每个公民应尽的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向人防工程内部及其孔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倾倒垃圾和便溺。(二)、不得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伐木、取土、埋设各种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确需埋设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时,须商得人防部门同意,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三)、不得在人防工程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四)、不准擅自改造、拆除人防工程。必须改造或拆除时,须经人防部门批准。拆除人防工程,应由拆除单位予以补建或赔偿。五、凡有人防工程的单位,必须加强工程的管理,做好以下工作:(一)、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必须向所在地区人防部门申请办理批准手续。(二)、建立健全工程技术档案,做好维护管理纪录。(三)、认真做好人防工程的保密工作。严禁向无关人员泄露工程的性质、坐标和防护能力的有关数据,不得遗失工程的机密图纸、资料、文件。组织参观人防工程,要按有关规定执行。(四)、口部尚未处理和停缓建的工程,必须在工程口部设置管理门或混凝土盖板。(五)、建立健全必要的工程检查、报告等项管理制度。六、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按分工负责、统一指导的原则组织实施。城市的人防公用工程(含中、小学的单位工程,下同)由人防部门组织维护管理;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人防工程,由本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各级政府的人防部门,对各单位的工程维护管理工作负有督促检查、指导的责任。七、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所需的劳力,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解决。公用工程所需的劳力,可按有关规定采取动员城镇职工参加的办法解决;维护管理设备复杂的工程,也可组织精干的专业队或招用临时工进行维护管理。八、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经费、材料,按下列办法解决:(一)、凡平时使用的有经济收入的公用工程,维护管理费从收入中解决;没有收入的工程的维护管理费,从人防工程费中解决。公用工程维修所需的钢材、木材、水泥,由人防部门统筹安排。(二)、各单位的人防工程应列入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企业单位工程的大修理费用,从大修理基金中开支;中、小修理费用,计入生产成本。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维护管理所需的费用,凡平时使用有收入的,从收入中开支;没有收入的,从本单位固定资产修缮费中开支。各单位的工程维护管理所需材料,列入本单位的有关计划解决。(三)、军队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经费,从国防费中开支。(四)、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经费的开支范围,按一九八三年三月二十日国家人防委、财政部颁发的《关于人民防空经费管理的若干规定》执行。九、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和生活补助,按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关于参加人民防空战备施工人员防护用品和奖励的规定》执行。十、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是一项长期的战备任务。各级人防部门和有维护管理任务的单位,要加强领导,落实管理人员,定期检查总结工作,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切实把这项工作搞好。维护管理人员,要加强政治责任心,热爱本职工作,努力学习专业技术,严格执行维护管理制度,遵守操作规程,认真负责的做好本职工作。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按二、三款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4%—5%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3%~4%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2%~3%修建。
(四)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五)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山城市(含县城)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
国家人防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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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d you work.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
国家人防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标准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的要求,对《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RFJI-90进行修订。本标准共分十一章、76节、1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工程质量验收,结构工程,防水工程,孔口防护工程,建筑装修工程,给水排水工程,采暖、通风与空调工程,建筑电气安装工程,防火设备安装工程等。
国家人防工程发挥着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人防工程的建设一定要符合国家人防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标准。那么,国家人防工程的质量检验与评定标准具体有哪些呢?接下来,为大家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提供帮助。
一、国家人防工程是什么?
国家人防工程是防备敌人突然袭击,有效地掩蔽人员和物资,保存战争潜力的重要设施;是坚持城镇战斗,长期支持反侵略战争直至胜利的工程保障。人民防空工程也叫人防工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按构筑形式人防工程按构筑形式可分为地道工程、坑道工程、堆积式工程和掘开式工程。地道工程地道工程是大部分主体地面低于最低出入口的暗挖工程,多建于平地。坑道工程坑道工程是大部分主体地面高于最低出入口的暗挖工程,多建于山地或丘陵地。堆积式工程堆积式工程是大部分结构在原地表以上且被回填物覆盖的工程。掘开式工程掘开式工程是采用明挖法施工且大部分结构处于原地表以下的工程,包括单建式工程和附建式工程。单建式工程上部一般没有直接相联的建筑物;附建式工程上部有坚固的楼房,亦称防空地下室。早期人防工程多为地道工程。80年代以来人防建设实行了指导思想的战略转变,强调平战结合,为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服务,新建的人防工程多为掘开式工程,位置较好,质量较高。同时,为了吸引人们到地下来,为人们提供比较舒适的环境,一些人防工程装修的档次普遍高于地面建筑。
人防工程标准
人防工程标准
人防工程是指为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御战争和其他灾害侵害,采取的一系列工程措施。人防工程标准是对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要求和规范,其制定是为了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人防工程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对于维护国家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人防工程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国家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结合当地的地质、气候、人口密度等因素,科学确定人防工程的设计要求和建设标准。在制定人防工程标准时,需要充分借鉴国际上先进的经验和技术成果,结合国内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确保人防工程标准符合国家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
其次,人防工程标准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安全需求和利益诉求,确保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在人防工程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确保人防工程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使其符合人民群众的安全需求和利益诉求。
另外,人防工程标准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人防工程的长期发展和管理需求,确保人防工程标准的持续有效性和适用性。在人防工程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人防工程的长期发展和管理需求,确保人防工程标准能够适应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发展需求,保障人防工程的长期安全和有效性。
最后,人防工程标准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人防工程的技术进步和创新需求,促进人防工程的科学发展和技术创新。在人防工程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人防工程的技术进步和创新需求,推动人防工程的科学发展和技术创新,提高人防工程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确保人防工程能够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和科技的进步。
人防工程规范管理制度
人防工程规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提高人防工程的安全
防护性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管理制度。
二、本规范适用于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阶段,适用于各类规模的人
防工程项目。
三、人防工程规范管理制度的任务是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活动,提高人防工程建设质量,保
障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设计阶段
一、人防工程设计应满足政府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符合国家建设规划、村庄规划等要求,
符合城市人防工程规划。
二、人防工程设计应符合城市公共设施的规划布局,保障人防工程的防护性能和安全性能。
三、人防工程设计应充分考虑工程的可行性和持续性,符合现代化、智能化的发展要求,
达到节约资源、环保、节约能源的要求。
四、人防工程设计应充分考虑人防工程的建设周期、建设成本和维护成本,保障人防工程
项目的长期运行。
第三章施工阶段
一、人防工程施工应符合国家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和规范,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进
行施工。
二、人防工程施工现场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严格遵
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三、人防工程施工现场应保证施工材料的质量,严格按照质量标准进行材料采购和质量检验,杜绝次品材料的使用。
四、人防工程施工单位应严格控制工程进度,保证工程的正常施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
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人防工程施工单位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施工现场的质量控制,并定期组织工
程质量检查和评估。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进行规范和指导的标准。人民防空工程是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建设的重要设施,其建设标准的制定对于提高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等文件的规定。在设计阶段,应当充分考虑地质、气候等因素,合理确定人民防空工程的位置、结构形式和建设规模,确保其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够有效发挥作用。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进行施工,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过程安全可控。在验收阶段,应当依据相关标准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全面检测,确保其符合国家安全要求。
其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应当注重科学性和先进性。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也应不断更新和完善,采用先进的材料和技术,提高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能力和抗灾能力。在设计阶段,应当充分利用现代化的设计软件和技术手段,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和仿真分析,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方案科学合理。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用先进的施工设备和工艺,提高施工效率和质量,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质量。在验收阶段,应当采用先进的检测设备和方法,进行全面的验收测试,确保人民防空工程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最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应当注重实用性和经济性。人民防空工程是为了应对突发的战争或灾害情况而建设的,因此其建设标准应当注重实用性,确保其能够在紧急情况下发挥应有的作用。在设计阶段,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人民防空工程的功能定位和建设规模,避免盲目扩大规模或增加不必要的功能,提高人民防空工程的经济性。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合理控制建设成本,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经济可行。在验收阶段,应当充分考虑人民防空工程的后期运行和维护成本,确保其在使用过程中能够经济合理。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主要是简要介绍国家关于人防工程建设从立项、建设到竣工验收全过程的管理规定。这些管理规定主要是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归纳整理的。也有一些具体工作,如工作文件内容、工作程序内容,是根据国家原则规定和一些省、市的作法归纳总结的。介绍这些是想让大家从宏观上全面了解国家关于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项管理规定,从而加深对人防工程建设的认识,对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理解和掌握,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促进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深入开展。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主要介绍6个方面内容,一、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基本规定;二、人防工程建设设计管理规定;三、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四、人防工程建设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规定;五、人防
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六、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规定。
一、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基本规定
(一)计划管理
l、人防工程建设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人防主管部门投资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全国人防
工程建设计划,不得在计划外安排人防工程建设项目。
2、全国人防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由国家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统一下达。.省级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必
须根据国家下达的人防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编制年度实施计划,会同本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下达各人防重点城市执行。
3、人防工程建设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改变。严禁擅自变更建设
项目或者无故不完成国家计划。年度计划确需调整,须上报国家人防办批准。
(二)建设责任
1、人民政府人防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
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人防工程部分)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发布《⼯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防⼯
程部分)的通知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产建设兵团:
根据《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2000〕31号⽂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以下称《强制性条⽂》)。《强制性条⽂》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业建筑、⽔利⼯程、电⼒⼯程、信息⼯程、⽔运⼯程、公路⼯程、铁道⼯程、⽯油和化⼯建设⼯程、矿⼭⼯程、⼈防⼯程、⼴播电影电视⼯程和民航机场⼯程等部分。《强制性条⽂》的内容,是⼯程建设现⾏国家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民⽣命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内容,同时也考虑了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的要求。列⼊《强制性条⽂》的所有条⽂都必须严格执⾏。
《强制性条⽂》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执⾏⼯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的,应在⽂本中明确表⽰,并应纳⼊《强制性条⽂》。
《⼯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防⼯程部分)已经国家⼈民防空办公室组织审查,现批准发布,⾃发布之⽇起施⾏。
《⼯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防⼯程部分)由国家⼈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具体管理、解释和发⾏。
⼆○○○年七⽉⼗三⽇
备注:
最近更新:2019.06.24
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人防工程部分)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人防工
程部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0.07.13
•【文号】建标[2000]158号
•【施行日期】2000.07.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人防工程部
分)的通知
(建标[2000]158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2000〕31号文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方面的内容,同时也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
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应纳入《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人防工程部分)已经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审查,现批准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人防工程部分)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具体管理、解释和发行。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无锡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发展计划、财政、建设、国土、规划、房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应当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经济建设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和国家投资与社会、集体、个人投资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和考核体系。
第六条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有关部门在编制涉及人防工程建设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听取同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意见。
第七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人民防空要求,逐步形成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道、地下管廊等组成的城市地下防护空间。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办法-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人防工程造价,维护人防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人防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编制、审核人防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或招标控制价、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报告等业务和对人防工程建设造价实施监督管理时,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主管全国的人防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工作,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国家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工作,省级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省级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人防重点城市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有专人负责辖区内人防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人防工程建设应执行人防工程建设计价依据,在编制、审核人防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或招标控制价时必须执行人防工程建设统一计价依据。未执行人防工程建设统一计价依据的人防工程不得组织财务核销。
第二章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职责
第六条国家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国人防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和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
2、组织编制、修订全国人防工程统一计价依据和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
3、总结交流人防工程造价管理经验、培训人防工程造价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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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工作,根据《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际,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领导下,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承担人防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标准编制计划
第三条人防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应满足人防工程建设、科学技术发展以及环境保护的需要,同时应根据人防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要求,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保证重点。
第四条承担人防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单位应于每年 6月底前向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提交本单位下年度承担标准编制的申请报告(见附件1)。
第五条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根据各编制单位提交的申请
报告,编制下一年度人防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于每年7月底上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第六条标准编制计划的变更应由主编单位申请,报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审核。
第七条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对标准编制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负责协调解决计划执行中的问题。
第三章标准制定
第八条制定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有关技术标准、技术体系,紧跟人防工程技术发展,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资源,考虑使用和维护的要求,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应积极吸纳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且有利环境保护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九条制定人防工程建设标准所需进行的科学实验或测试验证项目,应列入该项标准的计划。凡纳入标准的新成果应经过充分论证或试设计,确保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
第十条制定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应掌握国际先进标准的动态,积极借鉴经验证符合我国国情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十一条制定人防工程建设标准时应做好与现行相关标准的协调工作。当需对现行标准修改、调整时,应由该标准原主编单位召集相关标准的主要起草人共同协商,报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审核
后方可进行修改、调整。
第十二条制定标准中的有关重大政策性问题应及时上报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有争议的重大技术性问题,主编单位应告知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充分的技术论证,必要时召开专家会确定。
第十三条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制定程序包括准备阶段、征求意见阶段、送审阶段和报批阶段等四个阶段进行(见附件2)。工作量大、内容复杂的标准可在征求意见阶段前增加初稿阶段。
第十四条准备阶段工作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筹备编制组。落实编制组成员,草拟编制标准的工作大纲和编写大纲;
(二)制定工作大纲和编写大纲。工作大纲包括调研的主要内容、必要的测试验证项目、编制组分工、工作进度计划、阶段性成果、工作思路方法及共性要求等;编写大纲包括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章节名称及主要内容、深度等。主编单位筹备工作就绪后,由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组织召开大纲审查会;
(三)召开编制组成立大会。会议内容包括:宣布编制成员、学习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有关文件、讨论工作大纲和编写大纲,并形成会议纪要。主编单位应根据纪要精神,对大纲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大纲报送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审核,作为签订标准编制合同的依据。
第十五条征求意见稿阶段的工作内容:
(一)调研工作。编写标准征求意见稿需要进行的调研活动应根据已经通过的工作大纲进行。调查的对象应当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并应当就调研的结果提出专门的报告;
(二)测试验证工作。当需要就某些技术内容开展测试验证时,应当制定测试验证项目,明确测试验证方法,必要时,应对测试验证的结果进行鉴定或论证;
(三)编制组在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的基础上,编写征求意见稿及条文说明。标准的编写按《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执行;
(四)在编制过程中遇有重大内容或者分歧的问题,宜由主编单位组织有经验的专家召开专题会议。提出处理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
(五)对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一般由主编单位主持。主编单位可视情况采取发函或召开专家会等形式;
(六)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应由主编单位发有关单位和专家,同时抄送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征求意见的期间一般不超过2个月。
第十六条送审稿阶段的工作内容:
(一)征求意见后,可由主编单位主持召开编制工作会议,讨论修改原则及意见;
(二)编制组应将征求意见阶段收集到的意见逐条归纳整理,提出处理意见并汇总成表(见附件3),据其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
(三)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能源资源
节约、安全、公共利益的条款应为强制性条文;
(四)当制定的标准对工程造价有可能产生较大的直接影响时,应按标准送审稿组织试设计,并进行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后提出报告。
(五)送审文件应包括:
1)送审报告;
2)送审稿正文及其条文说明;
3)意见汇总处理表;
4)主要技术专题的研究报告。
(六)送审报告的主要内容:
1)标准编制任务的来源;
2)编制标准过程中所做的主要工作;
3)标准中强制性条文专项说明及重点内容确定的依据及有关印证资料;
4)与国外相关标准水平的对比、标准实施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对标准的初步总评价;
5)标准中尚存在的主要内容和今后需要进行的主要工作等。
(七)送审文件应在召开审查会议前1个月由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发至各有关单位和专家。
(八)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组织召开审查会,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派员主持。审查的主要内容:标准的适用范围与技术内容协调一致,技术内容体现国家的技术、经济、环保政策,准确反映人防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