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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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兽混合的世界,会变成什么样?
二、医事法学概念
1.医事法学的概念 以医事法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新兴部分法学。 2.与其他称谓的区别 医事法学 卫生法学 医学法学

三、医事法学特征

医学和法学结合 公法和私法结合 实体法和程序法结合 医学进步和法律完善结合
四、医事法的法律地位、性质和任务
第一章 绪论
医事法学概述
一、医事法学的调整对象

以医事法为研究对象,具体研究医事法的产生 和发展规律、本质、形式和作用,特征和原则、 制定和实施,医事法的各种制度和规范以及医 事法理论的各种观点和学说。

医事法 调整医患关系、医疗实践和法律实务为内容的法律、 法规的总和。
案例: 双胞胎暖箱内受冻致脑瘫案 人兽胚胎和换脸术,独身女性生育权 李丽云案件
五、医事法的基本原则

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 公平、公正 实事求是,处理恰当? 行政调解为主
六、医事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与医学伦理学 与医学社会学 与医学社会学 与卫生经济学 与法医学 与卫生事业管理学
第二章 医患关系
一、医患关系的概念

是医疗过程中,由医事人员和病患及其家属构 成的双向人际关系

问题:

医疗事故与严重医疗差错边缘难以界定,如何 处理?
三、医疗纠纷的常见原因

医院内部因素 患方因素 社会因素
四、医疗纠纷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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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的主体是医患双方 医疗纠纷的对象通常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权、人 格权 通常发生在诊疗护理过程中

医方的范围 替代责任的承担 医务人员的责任 患方为无、限制行为能力人,无监护人或监护 人不在场,求诊,能否成立医疗合同?
第三章 医疗纠纷
一、概念

广义说 狭义说 医疗合同的角度——
二、医疗纠纷分类及其相关概念
医疗纠纷 有过失的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 医疗故意 医疗差错 无过失的医疗纠纷 医疗意外 并发症
医疗事故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 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 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 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 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四、医患法律关系侵权责任与违 约责任的竞合
案例 急救中心延误出车致病员死亡案 转诊运送病员发生事故致病人死亡案 胎儿缺陷出生案

2002年9月23日,怀孕4个月的刘女士某到盐 田区人民医院进行第一次检查,在该院填写 《深圳市母子保健手册》。当年12月24日, 怀孕30周加6天的刘女士在医生建议下做了彩 超检查,检查结果表述“胎儿四肢可见,活动 正常”。 2003年2月24日在医院进行剖腹产, 生下一名左肘关节以下残疾的新生男婴。刘女 士认为,医院应对该残疾儿的出生承担完全责 任,于是将医院告上法庭,并提出由医院承担 产妇医疗费、残疾儿的生活补助费、假肢费及 产妇精神损失费,共计1300293元。

第四章 医疗事故鉴定
第一节 概述
一、医疗事故鉴定的种类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学会) 医疗事故司法鉴定
——医疗纠纷处理的二元化现象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概念 特点
三、医疗事故司法鉴定

概念 范围
四、两种鉴定比较

同 异
第四章 医疗事故鉴定
第二节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鉴定机构

医学会的性质 医学会的鉴定资格
《条例》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 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 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 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 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二、医患关系的模式
主动被动型 指导合作型 共同参与型 判断? 1.昏迷、急性创伤、麻醉 2.急性感染 3.慢性疾病

三、医患法律关系性质

医疗合同关系 无因管理关系 医疗侵权关系 强制医疗关系
下列医患关系属于何种性质?

某君患有烈性传染病被送往医院治疗 某君失恋服毒自杀,被送医院 某君偶感风寒,前往就医 某君患病,前往就医,医院违反药物配伍禁忌 输液,造成残疾
医疗行为
1.概念(三要素) 2.特征 未知性 专业性 侵袭性与“可允许的范围内”的原则 (十二指肠推注造影钡剂致患者损伤案) 局限性和高风险性 合作性 3.种类 作用:医疗行为与医疗辅助行为 目的:目的性医疗行为与非目的性医疗行为
思考题

利用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的理论,分析医疗合 同的订立过程。
五、医患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主体 1. 医方 2. 患方 (二)客体——医疗行为 (三)内容
1. 医方(概念、范围) 单位内部的职工门诊和医务室、学校医务室为 职工或学生注射针剂后死亡,诉讼对象是谁? 药品经营者是否是医患法律关系的主体? 2. 患方(概念、范围、患方成为主体的条件) 患者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无法亲自行使 权利,并无法亲自订立医疗合同,谁是主体? 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患者就医,谁是主体?
问题



医院是否构成侵权?侵犯了谁的权利?这种权 利是什么? 医方究竟有无过错? 本案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原告能否要求赔偿,如果可以,其请求权基础 为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患方到实施孕产检查的医 院医院建立母子保健手册并进行产前检查,随 后患方定期在实施孕产检查的医院处进行产检, 双方之间已经构成医疗合同服务关系,此合同 合法有效。 实施孕产检查的医院在对胎儿进行超声检查中, 由于医生在超声报告中超声测量的结果不正确, 且没有向患方解释、说明,致使患方未能知道 超声检查胎儿肢体的正确情况。法院判决实施 孕产检查的医院医院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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