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根源(一)
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及国家调整说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以及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受经济法调整的国家关系的参加者,即当事人,是国家经济调节管理活动中权利义务的承受着法律关系:由经济法所确认的在国家调解过程中所形成的各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经济法的责任指人们违反经济法规定的义务,所应付出的代价市场混淆行为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擅自使用与他人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行为,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其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相混淆的行为反垄断法的使用除外制度以及法律上的具体规定反垄断法中的适用除外是指基于某种政策考虑,对特定行业,特定组织活特定性为不适用反垄断法的一项法律制度。
具体规定1.关于特定行业经营者的垄断状态的使用除外2.关于特定的垄断协议的豁免3.关于经营者集中的豁免4.关于知识产权正当使用行为的适用除外5.关于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适用除外消费者及其权利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而购买,适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消费者的权力是指消费者在生活消费中享有作为或不作为或者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一种资格,有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索赔权继承权受教育权受教育权维护尊严权监督权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有缺陷产品指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禁止滥用市场地位及其表现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凭借地位在一定的交易领域实质性的限制竞争违背公共利益,损害消费者利益,从而为反垄断法所禁止的行为经营者与消费者发生争议,解决途径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5.向人民法院骑术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管理制度指商业银行持有的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根据该办法的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商业银行的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计入附属资本的长期次级债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是指商业银行一起资本和负债制约其资产总量和结构,并通过一系列指标体系约束商业银行的资金运用,保证商业银行实现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及其均衡和调谐,以实现经营目标商业银行办理贷款,应遵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1.资本充足不得低于8%2.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3.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4.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中国银行的性质及其主要法定义务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在性质上属于国家机关义义务:1.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2.维护金融稳定3.提供金融服务:发行人民币管理人名币流通经理国库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保管存款准备金等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及国家调节说根源:在于高度社会化引起的社会经济调节机制和现代国家职能的变化,及国家调节机制和国家经济职能的形成和发达。
本章重点 1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2“市场三缺陷—国家调节三方式
刑 事 制 裁 方 式
1、民事管 2、行政 理方式 管理方式
国家为民 间社会经 济活动主 体制定各 种经济活 动规则, 使之遵循, 国家一般 不直接参 与。
3、经济 调节方式
国家以社 会最高代 表者身份 对社会及 实行干预、 参与或引 导促进的 方式,调 节经济结 构和运行。
(二) 现 代 市 场 经 济 阶 段
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人们想 到了在社会上最具权威、最有力量 的国家机器。只有国家能够弥补市 场的各种缺陷。即国家介入社会经 济,实行某种国家调节。
国家调节作为同原有市场调节并列 的一种新的调节机制而出现,标志 着市场经济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即现代市场经济阶段。
第二章 经济法的沿革和地位
本章重点 1、经济法产生的社会 根源 2、“市场三缺陷—— 国家调节三方式——经济 法体系三构成”的相互关 系 3、经济法的地位 本章难点 中国 经济法与 资本主义 国家经济 法产生的 异同。
第一节 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一、社会经济调节机制的多元化
(一)人类社会发展的主要阶段及 社会经济形态
4、刑事 制裁方式
对有关主 体的严重 违法侵害 他人或社 会经济利 益并被法 律认定犯 罪的行为, 给与刑事 制裁。
国家以政 权体现者 身份,对 社会经济 活动主体 直接予以 约束,国 家是管理 主体。
二、国家对经济管理的目的
1、 政治性 管理— 维护国 家政治 统治。 2、财政 性管 理—满 足国家 机关活 动经费 的需要。 3、社会 性管理— 维护民众 正当权益、 社会利益 和社会秩 序。 4、经 济调节 性管 理—维 护和促 进社会 经济发 展。
经济法产生的基本条件和原因
经济法产生的原因——社会原因
2、社会公共利益的勃兴。
传统的法律部门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具有不周延性。民法从个人立场、 个人利益出发,无法解决社会经济的整体运行和结构问题;无法合理配置 自然资源的问题;无法对社会弱者进行保护;由于其遵循抽象人格平等原 则,因而无法注意对具体人格的保护,也就无法实现社会公平。行政法 以国家权力运行为核心,关注国家利益的实现,而忽视社会整体利益。 不仅如此,社会公共利益还不时处在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双重侵犯境 地。作为利益关系调节器的法律,就应当对社会公共利益作出回应。经 济法的产生,正是适应了社会公共利益的这种要求。
经济法产生的基本条件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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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产生的基本条件
1.市场经济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国家被动地或者自觉地承担起对经 济加以组织协调的职能。 2.社会经济及国家对经济的调整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并形,当这些基础和条件尚未出现时, 经济法是不可能产生的。
1、社会结构的变化。
对传统法律体系而言,二元社会结构形成的公法和私法是其根本立足点 和基础,而当这种社会结构发展到私人——社会团体——国家的三元社 会结构时,传统的法律调整就显得力不从心了。法律最终是根植于一定 的社会生活之中,因而它不能不对社会团体这一社会新生力量作出法律 上的反映。现代社会经济法的产生与社会结构的上述变化密切相关,正 是社会结构上的变化,催生了经济法。
经济法产生的思想原因——社会本位
社会本位与个人本位、国家本位相对应。19世纪末,生产社会化和垄断的出现,使得个人 和社会的矛盾日益突出,劳资关系紧张,贫富分化。在这一背景下,自然法学说支撑着的 个人本位思想,越来越不适应社会化大生产下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一种新的理论学说 社会法学说盛行,使得个人本位法思想开始向社会本位法思想转变。 社会法学派认为,“人们相互有连带关系,即他们有共同需要,只能共同地加以满足;他们 有不同的才能和需要,只有通过相互服务才能使自己得到满足。因而,人们如果想要生存, 就必须遵循连带关系的社会法则。”Isl而早期资产阶级的个人本位主义,由于过分强调个人 权利从而导致了社会无政府状态和经济发展的无序状态,这给资本主义社会带来了极大的 经济危机箱社会危机。因此,法律不仅要保护个人权利,而且更应强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德国法学家耶林主张,“法律应重视社会利益,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应求得平衡”。美国 社会法学家庞德认为,"20世纪的法应是社会化的法,一方面促进个人主动精神,另一方面 实现社会合作”。何法的精神开始从个人本位转向社会本位。作为社会本位思潮反映的经 济法应运而生。
经济法产生的原因分析
经济法产生的原因分析经济法的产生源于人类社会发展的需要和经济活动的规模与复杂度不断增加的趋势。
以下是经济法产生的原因的详细分析,超过1200字:一、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规模的扩大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经济活动的种类和规模不断扩大,各种经济主体如个人、企业、机关、社会组织等之间的关系也日益复杂。
在这样复杂的经济活动背景下,为了保障合同的履行、维护公平竞争、规范市场秩序等,人们就开始制定一系列经济法规来规范和引导经济活动。
二、市场经济形态的确立市场经济是一种经济规律自由发挥的经济形态,要使市场经济有效运行,必然需要一套适应市场需求和维持市场秩序的法律制度。
在市场经济中,市场交易的主体众多,供求关系复杂,涉及到国内外的大量交流与合作,因此需要各种经济法规来规范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维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三、国家调控经济的需求随着市场经济的兴起,国家对经济活动的调控也显得尤为重要。
国家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实施宏观调控,以达到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增强经济竞争力、促进经济增长等目标。
因此,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成为了国家调控经济的必要手段之一四、解决经济纠纷和保护权益随着经济活动的日益增多,各种经济纠纷也随之而来。
例如,买卖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等。
为了解决这些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经济法的产生迫在眉睫。
通过制定适用的经济法律规范,可以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提供法律依据,以便于纠纷的解决和权益的保护。
五、国际经济交往的扩大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各个国家之间的经济交往不断扩大。
国际贸易、跨国投资、国际金融等领域的交往与合作都需要一系列的经济法规来规范,并提供保护机制。
国际经济法的产生,既是为了规范各国之间的经济交往,促进国际经济合作,也是为了维护各国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六、社会公平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经济法的产生还与社会公平和经济发展的需求紧密相连。
经济法的制定可以借助法律手段来解决经济领域中的不平等问题,促进社会公平与社会公正,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从而推动经济的稳定与发展。
第一章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经济法学讲义绪论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经济法学得以产生和发展的阳光、水分和土壤,同时,也决定了经济法学的研究起点、方向、体系安排和内容结构。
因此,可以说,探讨和研究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经济法学的首要任务。
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在经济法学中的地位和作用已经引起了众多学者的注意和重视,但由于种种原因所致,至今未能取得共识。
有的学者认为“经济领域的法律调整问题,属于经济法学的研究课题。
”有的学者认为“它(指经济法学——引者注)以经济法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
”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应当是经济法律、法规现象以及与之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现象。
”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现象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经济法与社会经济、法以及法的部门等社会现象之间关系、经济法的内容及其实质等的一门学科。
”类似的观点还有很多、很多。
概括来讲,学术界关于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认识和表述,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种观点认为是经济法律、法规现象;另一种观点认为是经济法律、法规。
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
在法学体系中,经济法学是一门独立而重要的学科。
它属于法学范畴,与法学的其他学科有着密切的联系;同时,它又区别于法学的其他学科,因为它是以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
为进一步明确经济法学的概念和地位,有必要搞清楚经济法学和经济法的关系。
经济法学和经济法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没有经济法,就没有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也就不会有经济法学;二是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为经济法的进一步发展开辟了道路。
它们的区别也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经济法学是法学体系中的一门独立而重要的学科,经济法是法的体系中的一个独立而重要的部门;二是经济法学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
海南事业单位考试:法理学之法产生的经济根源
海南事业单位考试:法理学之法产生的经济根源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是法产生的经济根源。
从法的最初起源看,正是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导致了法的产生。
原始公社制度解体以前,生产资料是公有的,产品实行平均分配,当时没有形成各种脱离氏族而独立的不同利益的经济主体,个人与集体浑然一体。
利益上的基本一致使他们只需依靠传统习惯就可以把经济关系调整好了。
在原始社会后期,随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发生了三次社会大分工,出现了个人劳动产品的交换,逐渐促进了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形成和发展,促进了财富向少数人的积累。
后来到了父系氏族公社时期,随着公有制的解体,私有制的产生,出现了各种不同形式的所有制。
在这些所有制的背后,存在着各种不同利益的集团,其中在对抗性的所有制经济关系中,还存在着两个对抗性的社会利益集团——奴隶主阶级和奴隶。
各个不同利益的社会集团为了自身利益而进行着保护一种所有制和反对另一种所有制的斗争,这就使社会的经济秩序陷入混乱之中。
如何才能调整这些经济关系呢?如何才能迫使广大劳动者——奴隶服从当时奴隶主所有制的劳动条件进行生产呢?靠原来的习惯显然是不行了。
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赖以生存的经济条件,同时也是为了避免社会各集团在毫无限制的冲突和争夺中同归于尽,于是就根据本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一些特殊的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来维持社会秩序,以保护奴隶关于法律解释、法律推理以及法律适用的一般原理,应掌握法律解释的各种方法,中国法律解释体制以及法律解释的特点;法律推理的种类和特点;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以及法律适用的目标和步骤。
此外,执法的特点、司法的特点和原则也需注意。
海南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每日一练1.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 )A.正确B.错误2.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 )。
A.为人民服务B.以人为本C.全面协调可持续D.统筹兼顾3.联合行文就是同级机关、部门或单位可以联合发文的形式。
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条件和经济条件
杨紫教授认为,在资本主义国家,无论是在自由市场经济时期还是现代市场 经济时期,经济运行都不能没有国家协调。其原因是“市场对资源配置虽然起 着基础性作用,但是它并不是万能的,在经济运行中存在着‘市场失效’或 ‘市场失灵’,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滞后性和一定盲目性,这就决定国家协 调经济运行的必要。” 张守文教授认为,市场经济高度发展导致市场失效日益加剧使民商法无能为 力,因此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规制,真正的经济法就在现代市场经 济条件下应运而生。 李昌麒教授认为,从经济角度看,只有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商品经 济朝着高级阶段即市场经济阶段发展,经济法才可能在各国法律体系中勃起。 经济法的功能就是克服市场失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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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市场经济体制无法避免垄断的产生。
在生产社会化的背景下,经营者通过资本积累和集中使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少数 企业凭借其雄厚的经济实力取得了在相关市场上的垄断地位。 垄断企业的出现,动摇了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自由竞争秩序,经营者不再通 过提高产品质量、提高生产效率、降低产品价格、提升售后服务质量来获得竞争优 势地位,而仅仅凭借其垄断地位就可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获得超额垄断利润。垄 断的存在,使社会经济失去了进步的动力,也动摇了资产阶级政权的根基,而市场 经济体制自身无法阻止垄断的存在和继续强化,必须由国家干预经济,防止垄断形 成或者打破已存在的垄断局面。
传统法律自身的调整功用的狭隘性
பைடு நூலகம்
仅有市场失灵情况的存在是不足以促成经济法的产生 的。经济法的产生的社会根源还在于,在其之前的民法, 商法等传统法律对于这种状况带来的问题的无力调整。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明显的社会本位和经济利益本位。传统部门法并不以此为基本 原则。民法以契约自由为基本原则, 尊重个体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的选择、 保护个体权益。 然而, 经营者个体的真实意思表示和个体经济利益的实现可能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相冲 突。 比如, 在垄断市场条件下, 企业之间限制价格的协议和垄断企业获得的高额垄断利 润完全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 但由于垄断破坏了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 使经营者不再致 力于提高产量和质量, 因此不利于社会整体经济效率的实现; 而且, 垄断经营者排挤了 其他竞争对手,迫使消费者不得不接受高价低质的产品和服务, 因此不利于社会整体经 济公平的实现。 面对这种情况, 以维护个体利益为本位的民法不可能抵制垄断行为的产 生, 也不可能否定垄断利润的合法性。 行政法以依法行政、 行政合理、 行政公开为基本原则。行政法关注国家行政权力的 正当性、 合理性和科学性, 行政权的范围极其广泛, 并不以社会经济利益的实现作为唯 一的关注点, 而是以国家政治统治秩序稳定为关注点。 而且, 国家和社会是两个不同的 概念, 社会是由不同社会成员组成的整体, 国家是受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委托管理社会的 工具, 所以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也是不同的。
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原因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原因是市场缺陷的存在和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
(1)市场缺陷的存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建立了资本主义制度,崇尚自由、平等。
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国家的经济发展充分发挥价值规律的作用,国家并不怎么介入经济生活,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再加上产业革命的完成,自由资本主义制度使社会经济发展发生了前所未有的、不可想象的变化,极大的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财富的增加。
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周期性经济危机的爆发、社会矛盾的激化和其他社会问题的产生,人们发现,市场不是万能的,国家应转变职能,不能只是充当守护神,应对国家经济的发展承担起监督、管理的职责。
具体市场的缺陷表现为三个方面:第一、市场障碍的存在所谓市场障碍是指市场调节机制作用的障碍。
主要指竞争秩序的问题。
竞争是市场不可缺少的因素,是市场机制发生作用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竞争市场就没有动力,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便不能启动。
但竞争必然伴随着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这两件副产品。
因为竞争的过程加快了部分经营者扩大其资本与经营规模的进程,以致形成对市场的支配地位和垄断,导致部分限制竞争行为的产生;追求利益的心理驱使某些竞争者采取各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这两种行为的后果是使某些竞争者获得超额利润;正当竞争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市场调节机制不能充分有效的发挥作用。
第二、市场的惟利性市场的惟利性是指投资经营者所关注的是经济利益,并往往表现为眼前可实现的利益;对于当前赢利率低或无利可图甚至亏本或者投资期限长、风险大的行业或产品,人们往往不愿投资。
而在这些领域中,有些如公共和公益事业、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以及其他与国计民生关系密切或可能制约国民经济长远发展和总体效益的行业,即使不能盈利或亏损,也应当进行适度投资。
而这显然是不能指望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
第三、市场调节机制的被动性及滞后性这是因为市场调节是一种事后调节。
因为从投资、生产运营到市场价格形成和信息反馈,需要经过一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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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讲义绪论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经济法学得以产生和发展的阳光、水分和土壤,同时,也决定了经济法学的研究起点、方向、体系安排和内容结构。
因此,可以说,探讨和研究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经济法学的首要任务。
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在经济法学中的地位和作用已经引起了众多学者的注意和重视,但由于种种原因所致,至今未能取得共识。
有的学者认为“经济领域的法律调整问题,属于经济法学的研究课题。
”有的学者认为“它(指经济法学——引者注)以经济法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
”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应当是经济法律、法规现象以及与之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现象。
”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现象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经济法与社会经济、法以及法的部门等社会现象之间关系、经济法的内容及其实质等的一门学科。
”类似的观点还有很多、很多。
概括来讲,学术界关于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认识和表述,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种观点认为是经济法律、法规现象;另一种观点认为是经济法律、法规。
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
在法学体系中,经济法学是一门独立而重要的学科。
它属于法学范畴,与法学的其他学科有着密切的联系;同时,它又区别于法学的其他学科,因为它是以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
为进一步明确经济法学的概念和地位,有必要搞清楚经济法学和经济法的关系。
经济法学和经济法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没有经济法,就没有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也就不会有经济法学;二是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为经济法的进一步发展开辟了道路。
它们的区别也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经济法学是法学体系中的一门独立而重要的学科,经济法是法的体系中的一个独立而重要的部门;二是经济法学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
总之,经济法学和经济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二、经济法学的历史发展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经济法学在我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推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的建设和现代化事业的进行。
《经济法学(第二版)》第一章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经 济
第一节 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法
市场三缺陷
市场障碍
市场机制 的唯利性
市场调节的被 动性和滞后性
经 济
第一节 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法
市场调节的上述三种缺陷后来终于显露并引
发了严重后果。这种情况在资本主义国家大致出 现在19世纪末期,引发原因是18世纪60年代首先 发生于英国,19世纪末在法、德、美等国也相继 完成的产业革命。
经 济
第二节 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经过
法
二、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19世纪末至第一次世界大战后
现代经济法的出现阶段。
美国1890年颁布《谢尔曼法》,1914年颁布 《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构成了 美国反垄断法的主干。德国1919年颁布《魏玛宪 法》,确认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的直接干预管理。
法
第三节 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法
一、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 背景和途径
经济法作为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之法,无论在 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其产生和发展 的基本原因都具有一致性,这就是生产社会化和 国家调节管理经济职能的出现和发达,但二者依 然有所区别:
经 济
第三节 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法
法
西方市场经济国家
经 济
第三节 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法
法
☆ 东欧国家的经济法状况,同苏联大同小异。
20世纪80年代末以前,它们的经济法以维护国家 对国民经济的全面管理特别是计划管理和公有制 经济为主要任务。
☆ 捷克斯洛伐克于1964年颁布了《经济法典》, 这是迄今为止世界上唯一的一部经济法典。
经 济
第三节 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法
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国家经济调节的产生 是传统国家职能的重大转变,是国家权力的扩张, 这必须有法律依据和授权,为此需要突破原有法 律体系框架,颁布新的法律 。
法理学之法产生的经济根源
法理学之法产生的经济根源
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是法产生的经济根源。
从法的最初起源看,正是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导致了法的产生。
原始公社制度解体以前,生产资料是公有的,产品实行平均分配,当时没有形成各种脱离氏族而独立的不同利益的经济主体,个人与集体浑然一体。
利益上的基本一致使他们只需依靠传统习惯就可以把经济关系调整好了。
在原始社会后期,随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发生了三次社会大分工,出现了个人劳动产品的交换,逐渐促进了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形成和发展,促进了财富向少数人的积累。
后来到了父系氏族公社时期,随着公有制的解体,私有制的产生,出现了各种不同形式的所有制。
在这些所有制的背后,存在着各种不同利益的集团,其中在对抗性的所有制经济关系中,还存在着两个对抗性的社会利益集团——奴隶主阶级和奴隶。
各个不同利益的社会集团为了自身利益而进行着保护一种所有制和反对另一种所有制的斗争,这就使社会的经济秩序陷入混乱之中。
如何才能调整这些经济关系呢?如何才能迫使广大劳动者——奴隶服从当时奴隶主所有制的劳动条件进行生产呢?靠原来的习惯显然是不行了。
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赖以生存的经济条件,同时也是为了避免社会各集团在毫无限制的冲突和争夺中同归于尽,于是就根据本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一些特殊的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来维持社会秩序,以保护奴隶关于法律解释、法律推理以及法律适用的一般原理,应掌握法律解释的各种方法,中国法律解释体制以及法律解释的特点;法律推理的种类和特点;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以及法律适用的目标和步骤。
此外,执法的特点、司法的特点和原则也需注意。
经济法产生的原因分析
经济法产生的原因分析经济法的产生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其中政治、经济和法律因素尤为重要。
因此本文将结合理论和实例,系统分析经济法产生的原因。
一、政治动因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是一对合体中的不可分割的两个分体。
国家对市民社会的渗透和统合的政治性是不可否认的。
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市民社会在经济秩序紊乱、失调的情况下,不得不予以认可、或者说不得不在社会契约中对国家做出授权以对社会经济生活加以协调,否则它本身就无法维持下去。
这是经济法产生的政治原因。
在笔者看来,失去控制的社会与干预过度的国家一样会导致发展的失败。
有了民主的国家才会有民主的市民社会,强大的市民社会也需要强大的国家。
典型的市民社会是以经济的自律为基础,独立于政治国家的近代市民社会。
但由于市民社会是一个私欲间的无休止的冲突场所,这一特性决定了它不仅不能克服自身的缺陷,而且往往趋于使其多元性遭到破坏。
与此同时,私利获得了全面发展的权利,如果任其独立发展,势必导致道德沦丧和社会混乱,使市民社会出于瘫痪状态。
因此,如果市民社会要维持其“市民性”,那么它就必须诉诸一个外在的,但却是最高的公共机构,即国家。
国家承认市民社会,为市民社会确立普遍的法律准则,协调其无力解决的矛盾和冲突。
由此可见,国家或政府的本性决定了政府有能力对失去和谐的市场进行干预,国家干预的手段有很多种,如经济政策、行政命令、经济立法,其中,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最基本的法律手段。
下面通过分析上海勤辉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责令关闭行政决定案,来进一步理解政治国家对市民社会的干预。
(一)基本案情上海勤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辉公司)成立于2006年2月,位于黄浦江上游沿岸,经营范围包括混凝土生产、加工、销售。
2010年3月,该公司住所地和实际生产经营地被划入上海市黄浦区上游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2015年2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以勤辉公司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混凝土制品制造,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噪声等污染物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责令该公司关闭的决定。
经济法产生的理论根源20090329
经济法产生的理论根源关于经济法的产生的理论根源问题,国内外法学界争颇多。
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是一门独立的法的部门,认为经济法是为了顺应社会经济关系在某一时期对法律调整的新要求而产生的;有的学者却否定了经济法的独立存在,认为经济法只不过是民商法、行政法在市场经济下的新发展。
尽管有些学者对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持否定态度,但多数法学家已经承认了经济法的独立的法的地位。
那么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到底是如何产生的呢?当然,由于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或者不完全相同社会制度和经济政策,他们的经济法的产生也有着不同的理论基础和原因。
下面主要从经济法产生的主要原因和客观基础两个方来讨论经济法产生的理论根源。
一.经济法产生的原因1. 社会化生产与生产关系的矛盾。
从根本上说,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是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根本原因。
为了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资本主义的社会经济不断提出社会化的要求,这样,为了消除私有制与资本主义社会经济的不相容的障碍,经济法就必然要产生。
2. 社会化导致现代化国家对经济生产的介入广泛而深化。
由于生产社会化,经济关系日益复杂,社会上各种层次的主体之间,以及不同个体与社会整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和经济行为的冲突,要求在经济领域内必须有一定的经济调节和利益协调的中心,使经济管理社会化,从社会利益出发实行必要的经济管理和监督,要求有一个公共机构来承经济管理职能,这样的中心或机构,是任何阶层、集团或个人都不能充任的,只能有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来充当。
20世纪以来,各国都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日益加强干预和参与经济生产的广度、浓度和力度。
充分发挥国家在管理、组织、监督经济方面的职能。
国家的这些职能活动多是通过立法手段实现的。
现代经济法因此而产生。
二.经济法产生的基础及经济法对其的克服1.市场失灵及经济法对市场失灵的作用市场与计划是两种不同的资源配置形式。
市场是客观的资源组织形式,而计划是主观的。
市场的动力来自经济人的私利,而计划体制的动力则来自人的功利心及对权威和权力的服从。
经济法简答题
1.试论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包括社会经济根源、政治根源、法律根源和思想理论根源(从这几点答题)社会根源在于生产高度社会化引起的社会经济调节机制和现代国家职能的变化,及国家调节机制和国家经济职能的形成和发达。
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内在矛盾的必然产生,是国家机器职能发展的必经阶段,同时,也是法对经济关系调整之历史发展的逻辑结果。
经济法产生的一般基础和条件是,市场经济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
在这个阶段,市场调节机制出现了缺陷,主要原因有三个:①市场本身存在市场障碍;②市场机制具有为理性,③市场调节具有被动性和滞后性。
由此引发了不良后果:①垄断的形成破坏了价值规律;②公共、公用事业,公共设施无人投资,资源与环境破坏日益严重;③生产过剩造成企业亏损破产,直接影响市场供求关系,浪费资源,影响社会发展。
在这样的情形下,国家被动或自觉地承担起对经济加以调节的职能,主要方式有:①对市场进行干预;②国家拥有可支配的资产直接投资经营,以促进对于国计民生和国民经济总体利益以及长远发展关系重大但是民间投资不愿进入的行业,③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引导调控,即宏观调控。
运用国家之手,配合、辅助无形之手,国家之手作为一种经济调节机制,也成为国家的一项职能。
需要宪法和法律的授权。
这样经济法应运而生。
综上所述,经济法产生于一定时期的经济、政治和法律的需要。
当市场经济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国家放弃消极不干预经济的做法转而对社会经济加以控制,并使这种调控在法治的基础上进行,形成一系列国家调控经济的法律、法规。
同时法学家对这种现象的抽象总结形成了相应的经济法学说时,经济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就产生了。
2.试论市场、调节机制和法律的同步演变规律(1)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市场调节与民商法秩序在早期社会,生产力不发达,商品交换简单,谈不上市场。
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商品市场扩大,各地方、各行业市场交融为一个大市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内部借市场调节来维持大致协调的各种结构比例关系。
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经济法学讲义绪论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经济法学得以产生和发展的阳光、水分和土壤,同时,也决定了经济法学的研究起点、方向、体系安排和内容结构。
因此,可以说,探讨和研究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经济法学的首要任务。
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在经济法学中的地位和作用已经引起了众多学者的注意和重视,但由于种种原因所致,至今未能取得共识。
有的学者认为“经济领域的法律调整问题,属于经济法学的研究课题。
”有的学者认为“它(指经济法学——引者注)以经济法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
”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应当是经济法律、法规现象以及与之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现象。
”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现象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经济法与社会经济、法以及法的部门等社会现象之间关系、经济法的内容及其实质等的一门学科。
”类似的观点还有很多、很多。
概括来讲,学术界关于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认识和表述,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种观点认为是经济法律、法规现象;另一种观点认为是经济法律、法规。
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
在法学体系中,经济法学是一门独立而重要的学科。
它属于法学范畴,与法学的其他学科有着密切的联系;同时,它又区别于法学的其他学科,因为它是以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
为进一步明确经济法学的概念和地位,有必要搞清楚经济法学和经济法的关系。
经济法学和经济法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没有经济法,就没有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也就不会有经济法学;二是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为经济法的进一步发展开辟了道路。
它们的区别也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经济法学是法学体系中的一门独立而重要的学科,经济法是法的体系中的一个独立而重要的部门;二是经济法学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
总之,经济法学和经济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二、经济法学的历史发展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经济法学在我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推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的建设和现代化事业的进行。
07944经济法学原理
07944经济法学原理复习资料第一编总论1、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一)生产社会化与“市场失灵”。
经济法形成独立部门法的社会根源,在于生产高度社会化引起的社会经济调节机制和现代国家职能的变化,即国家调节机制和国家经济的形成和发达。
由此产生对于规范和保障国家调节的法律部门的需要,经济法是应运而生。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的调节机制是或主要是市场调节,即价值规律的作用。
市场存在三种主要缺陷:①市场障碍;②市场推利性;③市场调节机制作用的被动性和滞后性。
由于市场存在三大缺陷,导致市场失灵,为了国家和社会总体利益,国家不能不介入社会经济,实行某种国家调节。
(二)现代国家经济调节职能的发达。
国家调节社会经济,即是社会经济的一种调节机制,又是国家的一种职能活动。
国家介入经济后便需要针对市场的那些缺陷采取行动。
为此,国家调节的基本方式包括下列三种:①针对市场障碍,国家通过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予以排除,以便证市场机制恢复其调节作用。
这是一种国家经济强制干预的调节方式;②针对市场机制作用的惟利性和作用领域的局限性,通过安排和调整国家直接投资,参与经营活动,以调节经济结构和运行。
这是一种国家直接参与某些经济活动的调节方式;③针对市场机制作用的被动性和滞后性,国家运用自己所掌握的情况和信息,并根据对宏观经济规律的认识,凭借手中所所握有的政策手段,对社会经济实行总体规划,指导鼓励,提供各种帮助和服务,引导和促进经济发展,这是一种国家经济促导方式。
(三)法律体系的因变与经济法的产生。
国家经济调节职能的发生和发达,导致新的法律部门的出现和原有法律体系的变化。
经济法体系也就包含于到三种基本法律规范即:①为规制和保障国家对市场的干预机制,国家需要制定市场规制法,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②为规制和保障国家直接参与投资经营活动,国家需要制定国家投资经营法,包括国家投资法和国有企业法。
③为规范和保障国家对经济的引导调控,促进和宏观调控,国家需要制定经济引导调控法或者称宏观调控法。
完整版经济法产生的原因
经济法产生的原由
经济法的本质是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在
市场经济的作用下,经济得好了迅猛的发
展,可是也存在诸多的不足。
市场经济是经过价值规律来调理经济。
价值规律是市场经济得基本规律。
价格环绕价值上下颠簸是价值规律的基本表现形式。
价格受价值决定,却遇到供求关系的影响。
供求又遇到价格的影响。
当价格上升时,需求降落,需求降落价格则开始降落;当价格降落伍,需求又开始增添,价格又开始上升。
这样周而复始,使得价格环绕价值上下颠簸。
从而调动资源配置。
可是市场不是全能的,市场存在着缺点,而
这些缺点是市场没法自己解决的。
市场的盲目性,自觉性,滞后性。
自己爱市
场经济中人们只追赶利益的最大化,无形中就会造成资源的浪费,这对于市场长远的发展是不利的。
经济是国家的命脉,当一国的经济发生纷杂
这个国家必然不平稳。
当经济受制于人,这个国家本质上已经丧失了主权。
国家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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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根源(一)论文关键词]经济法产生社会经济根源市场政府论文摘要]经济法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社会经济根源,而分析其产生的根源,离不开其产生时期的经济状况。
从世界范围来看,美国、德国以及中国的经济法的产生过程最具代表性。
通过对这三大模块的分析,可以证明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根源是市场与政府的博弈。
1890年,美国颁布了《保护贸易及商业以免非法限制及垄断法案》,即著名的《谢尔曼法》,该法被公认为是经济法产生的标志,以此为起点,经济法已经存在了上百年。
深刻的历史根源是任何一种事物存在的支撑,而经济尤其是基础性的。
因此,我们应当追本溯源,深刻思考和准确把握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根源,避免使经济法学的理论研究流于外在形式而无法探究其本质。
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的经济法有着基本共性,但有其不同的特点。
“其中某些国家相互之间更接近一些,形成各种类型、模式或板块。
”15]如以美国为代表的危机对策经济法,以德国为代表的所谓战时经济法,以中国为代表的转型国家经济法。
本文将详细分析这三个模块,以期探求经济法产生的共同的社会经济根源。
一、美国经济法模块(一)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的经济状况18世纪到19世纪,两次工业革命使西方进入了一个新时代。
19世纪末期,美国充分运用二次工业革命中涌现出来的世界上最先进的技术,使生产获得飞速发展。
一方面,新的工业部门开始出现,如电力工业、电器工业、化学工业、石油工业等等;另一方面,旧的工业部门,如钢铁工业等因为生产技术的改造而获得新生。
新兴工业部门的成长以及原有部门的重振雄风,代表着生产力的迅速提高,产品结构日益复杂化,促使现代大规模工厂生产迅速发展,致使资本集中、企业巨大化,推动了垄断组织的产生。
二次工业革命之后,垄断从最初的仅限于流通领域扩展到原料采买、产品加工和产品销售等领域,于是高级的垄断组织托拉斯在美国迅速发展起来。
托拉斯指的是“由许多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或有密切关系的企业合并而成,由董事会统一经营全部生产、销售和财务活动,领导权控制在最多股份持有者手中的组织。
”16]这种经营管理模式在当时证明是实现对某一行业控制最有效的手段。
1882年,全国性规模的合并企业美国石油托拉斯成立,这也是第一个采用这种组织形式和名称的托拉斯组织。
其它部门纷纷效法,制糖、烟草、煤矿、铝业、钢铁等行业也相继建立了托拉斯。
根据1895年制造业普查报告,“大约有185个企业联合体,其资金总额超过30亿,占美国全部制造业总资本的近1/3。
”17]这些托拉斯组织凭借自身雄厚的资本使用搭售、价格协定、联合抵制等方式来实施其控制力,限制公平自由的竞争。
20世纪初,美国的垄断组织又有进一步发展,主要集中在了钢铁、石油、铁路等新兴行业。
例如,在钢铁业,安德路·卡内基从1873年创办钢铁厂到1894年,已经控制了全美国炼钢能力的1/4。
“为获得铁路及航运上的优惠条件并控制生产和市场,卡内基和其它十几个行业联合一起,于1901年合并组建了美国钢铁公司,该公司包括采矿、加工、运输、销售等行业的700多家企业。
”18]垄断经济的发展虽然促进了生产力的提高,产品结构的合理化和新兴产业的发展,但随之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首先是生产过剩的问题引发经济危机频繁出现。
1882、1890、1900、1907年,经济危机接连不断的发生。
1882年危机使机车产量由2282台下降至800台,下降了65%。
煤炭产量下降了7,5%,生铁产量下降了12,5%,棉花消费量减少了15,4%,甚至一直增长的钢产量也下降了10,7%。
1908年,新建筑合同减少23%,钢铁托拉斯所属企业一半以上停工。
失业人数超过以往各次。
除此之外,垄断经济还带来其它问题:垄断减少就业机会,保持垄断价格使公众受害,垄断助长投机和资本掺水现象,大大的破坏了竞争,它使小企业失去了在市场中生存的机会。
为攫取超额垄断利润,大企业凭借其雄厚的经济实力,控制原料来源,划分销售市场,限定产品价格,不断挤垮或兼并中小企业。
在这个过程中,充满了暴力、欺诈和腐败的行为。
这些问题随着垄断的高度发展而变得日益尖锐和突出,使得美国政府不得不作出适当的控制,以使本国经济在正常的轨道上运行和发展。
(二)美国经济法的立法状况为解决垄断带来的一系列问题,美国政府从不干预的自由放任经济政策转向对经济的适度干预,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干预经济运行。
1887年,《州际商务法》出台,该法禁止进行联合经营与订立运输协定,宣布回扣与歧视性运价为非法。
1890年7月20日,国会通过了《保护贸易及商业以免非法限制及垄断法案》,即《谢尔曼法》(ShermanAct),推动了国家经济权力的集中,对自由竞争进一步实行限制,标志着对全国商业活动进行调控的开始。
1897年和1898年,美国最高法院在美国政府先后与横贯密苏里的货运联盟和联合运输联盟的诉讼案中,判决铁路公司违反《谢尔曼法》。
1899年,最高法院判决阿迪斯顿管道公司和炼油公司等六家公司组成的市场联营违反《谢尔曼法》。
1902年,司法部对控制大北部、北太平洋以及芝加哥、柏林顿和昆西等铁路的北部证券公司提出公诉,最高法院于1904年判决北部证券公司解散。
1914年,联邦贸易委员会成立,并于同年出台了《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该委员会拥有发布违禁命令的权力,对于违反命令的工商企业,可将案件提交法院审理。
1929年-1933年的经济大萧条之后,美国政府出台了《农业调整法案》、《全国工业复兴法案》、《铁路紧急法令》等一系列经济法案,力求恢复经济。
1933年的《农业调整法案》采用政府奖励、津贴的办法,提升农产品价格,恢复农民的购买力和战前的地位。
《全国复兴法案》则是为了复兴工业和减少失业,保持工业的合理利润和工人维持生活的工资。
为此,需要通过工商业的自行调整减少生产过剩,增加工资,缩短劳动时间和提高物价。
同时,这个法令还授权联邦政府资助公共工程建设,鼓励工商业一定程度上的集体自治。
《铁路紧急法令》设立联邦铁路协调员,协助防止浪费,改进财务组织,把运费率降到符合公共利益的程度,以改善铁路信誉。
上述的经济法律法规与以往传统法律大不相同,其特点是突出了大量的直接具体的经济内容;突出了国家直接具体地干预和参与经济生活的意志;突出了资产阶级整体利益的要求;从多方面制约传统民法确立的一系列个体本位化、权利绝对化、契约自由化等原则。
19](三)美国经济法产生的原因美国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个较为典型的模块,它较鲜明地体现着经济法的一般发展规律,集中地反映了经济法的各种本质特征。
由于垄断和限制竞争日益严重,加上其他各种不正当竞争也更加猖獗,动摇了价值规律和市场调节作用的基础,价值规律被扭曲,市场调节遇到了严重障碍而不能有效发挥作用。
市场具有局限性这一缺陷显露无疑。
产业革命后,科技和生产力快速发展,经济部门、行业和产品不断新旧更替,竞争更加激烈。
许多行业所需投资规模大,周期长,有些需要较长时间的前期研究开发,短期内无盈利,甚至有失败和赔本的风险,私人投资者望而却步。
如果不投资或者投资不足,未来很有前途的行业不能及时成长,还将制约其他行业或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
此时,公共设施和公用、公益事业投资不断有所扩大,私人投资往往不愿涉足。
私人投资者对于眼前利益的追逐,往往很少估计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其他社会效益,使自然资源和环境遭到破坏,而不愿为保护环境资源和治理污染进行投资。
市场的唯利性缺陷表露无疑。
市场还存在着滞后性的缺陷。
市场信息的不足和滞后影响着经营者个体经济效益和利益。
过去经营规模不大,一些经营者亏损和破产无关社会经济大局。
如今企业规模扩大,垄断企业对于超额垄断利润追逐的心理,往往使之忽视市场需求而不断扩大投资,以致造成生产过剩和产品大量积压。
其后果不仅直接造成这些企业的亏损和破产,而且由于这些大企业的亏损连锁反应,甚至引发经济危机和社会动荡。
由于市场调节在19世纪末生产社会化和垄断形成后开始失灵,美国开始干预经济,经济法在这种背景之下产生。
二、德国经济法模块(一)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的经济状况德国是第二次工业革命的先行者。
在采用先进生产技术基础上,以惊人的速度推进本国工业的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尤其在煤炭、钢铁等重工业领域发展速度更快。
1870-1913年40年间,煤炭的开采量从3400万吨增至27730万吨,增长近10倍;钢产量从17万吨猛增至1832万吨,增长100多倍;铁产量从139万吨增至1931万吨,增长10多倍。
到1913年,德国的钢铁产量比英法两国钢铁产量的总和还要多,仅次于美国。
在新兴的电器工业领域取得的成就更令人惊讶。
1913年,德国生产的电器产品占全世界的34%,居各国之首。
从1870年-1910年,“德国工业生产增长了4,6倍,工业生产在资本主义世界所占比重增加,从13%上升到16%。
”20]到1913年时,更上升到35,7%,成为欧洲第一,世界第二的资本主义工业强国。
第二次工业革命的巨大成就使得德国迅速完成了向垄断资本主义的过渡。
“其垄断组织首先出现在煤炭、钢铁等重工业领域,垄断组织的普遍形式是卡特尔。
”21]1890年,卡特尔增加至210个,1911年更是猛增至550600个。
垄断已成为德国全部经济生活的基础。
(二)德国经济法的立法状况虽然垄断在德国经济生活中占了很大比重,但是,德国作为后起的资本主义国家,垄断导致的市场失灵与市场缺陷较之老牌资本主义国家不甚明显。
另外,当时的德国为了与老牌资本主义国家争霸欧洲以及争夺海外市场,大力扶持、参与卡特尔,使私人垄断资本向国家垄断资本转化,发展国家资本主义。
因此,德国虽然颁布了《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以规制不正当竞争,但其对于垄断却不像美国一样完全采取排斥的态度,对卡特尔扶植还是控制完全取决于国家的需要,对于经济的管制强度则远远大于美国,使得其经济法更多地呈现出了管制和军事化的特点。
在一战时期,为充分调动有限的经济资源为战争服务,德国政府强化了对经济的控制和管理,只是当时的控制领域有局限,只限于对物价的控制和粮食征用。
如1915年《关于限制契约最高价格的公告》对物价进行限制,1916年和1917年颁行《确保国民粮食战时措施令》保障粮食供应和国家强制征用。
魏玛政府成立后,沿用了战时对经济管制的传统,并且将管制经济的范围由交换领域扩展到生产领域。
1919年颁布的《卡特尔规章法》、《煤炭经济法》和《钾盐经济法》等一系列管制经济法,对大企业的经济活动和主要物资的供应进行直接的干预和限制。
1923年,魏玛政府颁布了《防止滥用经济权力法令》将管制经济的范围扩大到生产组织卡特尔。
法西斯政权的建立将垄断组织的发展推到了极致,将管制经济法转变为强化垄断的法,1934年7月15日,法西斯政府在一天之内颁布了两个强化垄断经济的法律,即《卡特尔变更法》和《强化卡特尔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