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在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中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法监察工作的意
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7.03.20
•【文号】国土资规〔2017〕3号
•【施行日期】2017.03.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稽查执法
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
国土资规〔201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
执法监察工作是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和群众权益,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法监察工作,推进法治国土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和改进执法监察工作的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落实依法行政、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要求,严格执法监管,建立健全执法监察工作常态化、立体化、制度化机制和模式,持续提升履职能力和水平,着力将违法行为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
芽,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的良好秩序。
二、加强和改进执法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
坚持严格执法监察。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公开、公正、严肃查处违法行为,敢于动真碰硬,重典问责。
坚持预防查处并重。完善制度和管理,从源头上防范违法;强化日常执法,抓早抓小,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行为。
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
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
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0号)要求,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促进各项建设依法依规用地,不断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现就我省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重要意义
土地利用动态巡查,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以下称“监测监管系统”),以供地政策的落实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履行为重点,通过信息公示、预警提醒、开竣工申报、现场核查、跟踪管理、竣工验收、闲置土地查处、建立诚信档案等手段,实现对辖区内建设用地批后开发利用的全程监管。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是土地管理制度的一项新举措,是加强建设用地供后监管的重要抓手和平台。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实践,研究出台了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的相关制度措施,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个别地方思想认识不到位、机制不健全、责任不明确、工作不得力的现象较为明显,违规违约用地未得到有效遏制。希
望各地要提高认识,转变重审批轻管理、重供应轻监管的观念,把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作为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升国土资源管理水平、促进已供土地有效利用的重要内容和基本保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进机制创新,着力强化技术支撑,全面促进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二、建立健全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程序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程序(上)作者:
中国国土资源报网2013-07-31 10:45:40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主讲人李江涛(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
问题一
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总体要求
案件查处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到位。
事实清楚是指违法案件涉及的违法主体、目的、用地位置、地类、面积、权属、规划、审批、建设现状等基本情况要清楚;证据确凿是指取得的证据必须客观真实,与违法事实相关联,且证据取得符合法律的规定;定性准确是指依据违法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案件作出准确定性;程序合法是指违法案件的调查和处理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适用法律正确是指适用正确的法律责任条款作出处罚决定;处理到位是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向纪检机关提交行政处分建议,涉及刑事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
问题二
发现土地违法线索的主要途径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土地违法线索的主要途径有二:一是通过土地卫片执法检查(面)、巡查(线)、执法监察视频监控(点)等日常执法监察手段,主动发现土地违法线索;二是通过接受群众举报、媒体反映等途径,掌握土地违法线索。
执法监察巡查
巡查的概念。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通过巡回检查的方式,及时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制止和报告的工作制度。巡查即巡回检查,是指用包括实地查看、口头询问、核对批文等相对比较简易的方式,对国土资源开发利用行为进行的检查。
巡查的主体。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在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中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市(地)、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基层土地管理所是巡查的主体。《巡查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将巡查的主体界定为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指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则包括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和国土资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8.09.05
•【文号】国土资发[2008]173号
•【施行日期】2008.09.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机关工作
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近年来,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大土地执法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土地执法监管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土地管理和土地执法所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为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对外公示和内部制约机制
创新土地执法观念,改变重事后查处轻事前防范的做法,在土地管理的各个环节,实行“全员监管”、“全程监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土地管理
的各个机构都要依法行政,切实履行好自身职责,在土地管理的各个环节严格把关,从源头上防范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一)建立健全公示制度。
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示制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在一周内向社会公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修改内容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实施方案(完整版)
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实施方案
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实施方案
各分局(所),局各科(室)、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及《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苏府〔201X〕199号),全面落实预防为主、事前防范与事后查处相结合的原则,经局党组研究,现对201X年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主要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深入贯彻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苏州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办法》。年初市局与各分局(所)签订的《AA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责任书》。各分局(所)要与辖区村(社区、居委会)签订巡查责任书,层层落实巡查责任,强化对辖区国土资源的日常巡查和对重点地区的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建立快速高效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防范机制。
二、主要措施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继续实行分片区包干、责任到人的办法。全市划分为五个片区,第一片区负责古里镇、沙家浜镇和东南开发区;第二片区负责尚湖镇、辛庄镇;第三片区负责支塘镇、董浜镇、梅李镇;第四片区负责虞山镇、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区;第五个片区负责碧溪新区(AA经济开发区)、海虞镇。由局领导、法规监察科、监察大队及其他业务科室有关负责人共同分片区包干,负责本片区内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各国土资源分局(所)负责本辖区内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各分局(所)长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的主要任务是: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
为了全面落实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国土资源违
法行为,结合我县的实际,实施土地巡查制度如下:
一、巡查范围
各乡、镇土管所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划定区域,结合当地情况,对所辖区域划分不同等级的巡查范围,实行动态巡查;
1、一级巡查区域:
①基本农田保护区;②县城规划区、工业园区红线内;③建制镇、城乡结合部;④重点建筑石料采矿区,
一般性矿产开采点;
2、二级巡查区域:
①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耕地;②县道、乡村道两侧50米范围内;③小集镇周边以及项目建设用地;
3、三级巡查区域:①一级区域、二级区域以外的土地;②一级区域、二级区域以外的采矿区;
4、一级区域为重点巡查区域,每周巡查一次,二级区域每两周巡查一次,三级区域每月巡查一次,注重抓一、二级区域,兼顾三级区域;全面掌握辖区建设用地和矿区开采动态,实施全程监控;
二、职责分工
1、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工作,由县局执法大队、乡镇国土所监察员和村信息员承担,县局执法大队主要对一级巡查区域的土地利用情况实施巡查,并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乡镇国土所监察员和村信息员的巡查活动;监督检查和考核村信息员的巡查情况和效果;
2、各乡镇国土所监察员对所辖范围内的二级巡查区域的土地利用情况实施巡查,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随机、及时予以处理,并向执法大队报处理结果,问题较大的,应及时上报执法大队立案查处;
3、各村信息员负责对三级巡查区域进行巡查,重点巡查乡村道路两侧和村庄周围等,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报乡镇国土所予以处理,同时,密切配合执法大队和乡镇国土所对一、二级巡查区域的巡查活动;
关于在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中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在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中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1999]415号
关于在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中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士)管理局(厅):
巡回检查是土地执法监察的有效形式,动态巡查责任制是对巡查制度的完善和发展,重在规范巡查职责,明确主体,严格考核,落实责任,以切实发挥巡查的作用。为了搞好这项工作,经研究,现将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地)、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基层土地管理所应普遍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市(地)、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含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土地管理所,下同)要普遍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实施动态巡查的主体是市(地)、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监察机构和所属执法监察专业队伍,日常巡查任务主要由执法监察专业队伍承担。在执行特殊巡查任务或组织统一巡查行动时,市(地)、县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其他业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基层土地管理所可以加挂执法监察队的牌子,以执法监察队的名义执行巡查任务,其工作人员原则上都应承担巡查任务。
二、划分巡查区域等级,明确各级巡查范围和职责。要把辖区内的土地划分不同等级的巡查区。尤其要把城乡结合部、公路干线两侧、村庄周围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等作为一级巡查区实行重点巡查。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划分巡查范围和职责。基层土地管理所主要是对所辖各行政村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巡查,也可以由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划定巡查区域,县(市)土地执法监察专业队伍和各基层土地管理所分工负责进行巡查。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是对辖区内的土地进行全面巡查,对一级巡查区进行重点巡查;对基层土地管理所巡查情况和效果进行监督、检查等。市(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是对城乡结合部、公路干线两侧、城区土地利用情况进行巡查;组织、协调所辖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巡查活动;对所辖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巡查情况和效果进行监督、检查等。
关于公布国土资源部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关于公布国土资源部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我部于2006年3月至6月组织有关人员,对2006年1月1日前发布的现行国土资源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为落实政务公开要求,进一步加强我部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此次清理工作完成后,决定将我部发布的、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并逐步予以扩充完善。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国土资源规章目录
国土资源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土资源规章目录
(2005年12月31日前)
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目录(2005年12月31日前由国土资源部发布的)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3.06.06
•【文号】国土资厅发[2013]30号
•【施行日期】2013.06.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3]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有关司局,有关直属事业单位:为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促进各项建设依法依规用地,不断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部在总结土地利用动态巡查试点城市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是促进土地开发利用的基本保障
土地利用动态巡查,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以下称“监测监管系统”),以供地政策的落实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履行为重点,通过信息公示、预警提醒、开竣工申报、现场核查、跟踪管理、竣工验收、闲置土地查处、建立诚信档案等手段,实现对辖区内建设用地批后开发利用的全程监管。部于2012年在全国选择部
分市、县进行了试点,取得了成功经验与有效做法,土地开发利用状况明显改观。实践证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是切实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重要抓手和基本保障。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作为转变政府职能、提高管理水平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进机制创新,着力强化技术支撑,全面促进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国土监察大队与国土所巡查制度范文(4篇)
国土监察大队与国土所巡查制度范文
一、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国土资源管理,维护国家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法》、《国土资源综合整治工作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巡查范围和对象
国土监察大队与国土所的巡查范围包括国土资源管理、土地利用、土地规划、土地勘测、土地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等方面的工作。巡查的对象包括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等。
三、巡查内容
1.检查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检查土地利用是否满足国家发展规划和区域发展需要。
3.检查土地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情况,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检查土地勘测工作是否准确、科学,并与土地登记、土地利用规划等工作衔接顺畅。
5.检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是否规范、公正,农民的权益是否得到保护。
四、巡查方式和周期
1.巡查可以采取定期巡查、专项巡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定期巡查按照年度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3.专项巡查由国土监察大队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周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突击检查可以根据线索和举报进行,不定期进行。
五、巡查结果处理
1.对于巡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巡查单位书面通报,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2.对于整改不力的单位,可以采取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暂停资金拨付等措施。
3.对于涉嫌违法的行为,应及时移交给司法机关处理。
4.对于巡查结果,应及时报告给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六、巡查记录和报告
1.巡查人员应当如实填写巡查记录,记录巡查时间、地点、对象、内容等。
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方案
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本方案所称动态巡查,是指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循环经济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各单位)通过巡回检查的方式,及时发现自然资源领域和城乡规划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制止、报告和处置的工作制度,通过开展全面动态巡查工作有效防范、及时制止各类违法行为。
二、工作任务
各单位负责辖区内的动态巡查和日常监管工作,对动态巡查和日常监管工作负直接责任。年初要制定动态巡查计划,实行“定人员、定区域、定责任”的三定制度,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切实履行“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的职责,做到“防范在先,发现及时,报告准确、制止有效、查处到位”。
三、职责分工
各单位是动态巡查工作的实施主体,相关职能部门配合采取行政处罚及实施强制措施,实行网格化管理,明确任务,实行责任追究。
因建设办和胜利办未设立自然资源管理机构,其辖区(主城区)内动态巡查和日常监管工作暂时由市自然资源局执法队伍负责。
(一)各单位要及时发现以下自然资源违法行为:
1.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2.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3.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
4.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
5.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造成地质灾害隐患;
6.在乡(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7.未取得乡村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二)动态巡查工作实行巡查台账登记制度。巡查台账应当记录巡查时间,巡查人员,巡查路线,巡查项目,违法项目主体或名称、违法地点、违法现状、制止措施、制止效果、后续处理等基本内容。
实行动态巡查,加强土地执法监察的必要性和途径
实行动态巡查,加强土地执法监察的必要性和途径
土地动态巡查是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将违法行为消灭在始发状态,加强土地监管的有效手段。有力推进了土地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为进一步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案件,维护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应重点规范巡查责任制度,明确主体,落实责任,以切实发挥动态巡查的作用。
一、充分认识实行动态巡查.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我国法制进程和法制环境决定了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的社会法治程度较低、公民法制意识较差,一般行政违法不被认为是破坏行政管理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也不被认为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所以,大量的土地行政违法行为不断发生,秩序和遵守法律需要一定的行政强制力作保障。
(二)土地关系的广泛性决定了执法监察的必要性。
土地是人类生存、生活、生产活动赖以存在的基本的物质基础。全社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会和土地发生紧密的关系,而土地具有不可移动性和再生性。当前,又由于有关土地违法行为在一定阶段具有量大面广的特点,因此,需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强化监督检查的力度。
(三)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供应的双轨制这种特殊性决定了执法监察的必要性。
我国的土地是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并存、行政划拨和有偿使用并存。政府是国有土地所有者的代表。又是所有土地的行政管理者,有偿必须运用好监督检查等重要的行政管理环节。从土地供应的机制来看,过去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资源实施无偿使用制度,在现行行政划拨和有偿使用并存的情况下,就需要使用相当的监督力度,才能防止、减少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生。
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6.05.30
•【文号】国土资电发〔2006〕17号
•【施行日期】2006.05.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
(2006年5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抑制一些行业和地区固定资产投资过快增长的要求,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运行,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遏制一些地方违法违规占用土地,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调控作用,现就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得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用地
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各地不得突破年度计划批准用地,也不得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用地。对擅自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要加量扣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符合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确需修改规划的,要依照规定听证和论证,并按法定程序和权限报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坚决制止通过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占用基本农田报批的违法行为。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定期运用土地利用遥感监测等手段,对各地规划、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予以通报。
新县局强化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
新县局强化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
邵力;黄成高
【期刊名称】《资源导刊》
【年(卷),期】2010(000)012
【摘要】@@ 今年以来,新县国土资源局从抓土地违法预防入手,将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全力抓好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总页数】1页(P25)
【作者】邵力;黄成高
【作者单位】新县国土资源局;新县国土资源局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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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的工作方案
开展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的工作方案
为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及时发现、有效制止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规范我镇土地管理秩序,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国土资源综合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和《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十项制度》的要求,特制定X年度全镇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掌握全镇违法用地情况,保持土地执法高压态势,从严查处违法违规用地问题,有效提高违法用地制止率和整改到位率,促进执法监察工作人员切实履行执法监管责职,坚决遏制违法用地势头,进一步规范全镇土地管理秩序。
二、工作任务
1.巡查分类。
按照《X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会议纪要》要求,划分重点与非重点巡查区域,制定巡查路线,落实巡查人员,并根据所辖区域的
特点及建设用地需求的情况确定巡查周期和频率,每周不得少于2次,认真做好巡查台帐和巡查情况报告工作。
2.巡查重点区域主要包括:
X一级公路、高速公路、基本农田保护区、城郊结合部及X镇行政村范围。
3.基本农田保护区重点区域:
X村、X村、X村、X至X大道两旁。
三、工作要求
对重点巡查区域进行重点巡查。对正在实施的非农建设用地实行全程巡查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案件,对拒不改正、不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和已形成违法事实的,以及巡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及时向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报告,再由镇统一函告市市国土海洋局。制定每月巡查工作计划,每月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巡查责任区域、巡查责任人员、责任区巡查路线图、巡查时段、巡查频率等,要实行划片包干、责任到人。
土地执法监察制度
土地执法监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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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预警机制。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坚持两个“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维护“土地执法模范区”的良好形象,真正形成土地“一家用、大家管”的气氛,落实各级责任,保证全区土地使用合法标准,根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方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和《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方法》(苏纪发 [xx]10号)的文件精神,建立实施全区土地违法预警、约谈、问责工作机制。通过国土所日常巡查发现、通过局监察大队、市局监察支队督查和抽查发现及社会监视,各类信访、信箱反映等渠道,局对全区各镇(区、街道)土地使用和耕地保护情况每月进展红、黄、蓝三级预警。一是红色预警:当月侵占根本农田进展非农建立工程或违法占用农用地进展非农建立工程超过2宗的,累计用地面积超过5亩的。二是黄色预警:当月违法占用农用地进展非农建立工程2宗以下,累计用地面积5亩以下的。三是蓝色预警:当月未发生违法用地行为,土地管理标准良好的,预警平台显示蓝色。根据每月通报公布出现红色、黄色预警的镇(区、街道),对相应国土所进展考核。
2、建立上下联动执法机制。强化国土所和监察大队、监察中队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职责,建立“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早查处”工作机制。一是坚持“属地管理”原那么,明确国土所长为第一责任人,国土所负责对辖区巡查,要做到巡查到边,不留死角。二是国土所发现问题应及时制止,积极主动与镇(区、街道)联系,会同有关部门和村(社区)将问题处理到位,重大问题应在第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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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在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中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
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监察土地管理机构
【发文字号】国土资发[1999]415号
【失效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1999.11.18
【实施日期】1999.11.1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于在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中
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1999〕4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巡回检查是土地执法监察的有效形式,动态巡查责任制是对巡查制度的完善和发展,重在规范巡查职责,明确主体,严格考核,落实责任,以切实发挥巡查的作用。为了搞好这项工作,经研究,现将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地)、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基层土地管理所应普遍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市(地)、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含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
乡镇土地管理所,下同)要普遍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实施动态巡查的主体是市(地)、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监察机构和所属执法监察专业队伍,日常巡查任务主要由执法监察专业队伍承担。在执行特殊巡查任务或组织统一巡查行动时,市(地)、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其他业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基层土地管理所可以加挂执法监察队的牌子,以执法监察队的名义执行巡查任务,其工作人员原则上都应承担巡查任务。
二、划分巡查区域等级,明确各级巡查范围和职责。要把辖区内的土地划分不同等级的巡查区。尤其要把城乡结合部、公路干线两侧、村庄周围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等作为一级巡查区实行重点巡查。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划分巡查范围和职责。基层土地管理所主要是对所辖各行政村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