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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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一)污水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

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

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

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

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质控制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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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一污水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1.国家排放标准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2.地方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3.行业标准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此外,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质控制标准;如上海市建设委员会1999年批准实施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水质标准DBJ08-904-1998;该标准所称合流污水,是指生活污水、产业废水及大气降水的总和;该标准规定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30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其他项目应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中的规定;特殊行业的排水户除了执行该标准的规定外,还应执行其行业的有关水质标准;国家建设部在1999年制定了污水排人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规定了排入城市下水道污水中35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注:括号外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前后数值分别表示现标准值、原执行标准;表2部分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深度日均值单位:mg/L表3选择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深度日均值单位:mg/L。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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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0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一)污水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

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

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

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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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一)污水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

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

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

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

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质控制标准。

废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

废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

废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
1. 标准简介
GB8978-1996 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制定的废水综合排放标准。

它规定了废水排放的相关要求,目的是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2. 废水排放标准
根据 GB8978-1996,废水排放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2.1. 排放水质标准
- pH值
- 总悬浮物
- 化学需氧量(COD)
- 生化需氧量(BOD)
- 总氮
- 总磷
- 大肠菌群
- 毒性物质
2.2. 排放条件要求
- 排放方式和位置
- 废水处理设施要求
- 废水排放管道和排放口要求
2.3. 监测和报告要求
- 废水排放的实施监测
- 监测数据的报告和记录
3. 应用范围
GB8978-1996 适用于以下单位和企事业单位:
- 工业企业和生产单位
- 其他废水排放单位
4. 重要性和遵守要求
遵守 GB8978-1996 的废水排放标准对于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至关重要。

违反标准可能导致环境污染和社会责任问题。

所有相关单位和企事业单位应该严格遵守 GB8978-1996 的要求,并进行废水处理和排放的合规监测。

5. 结论
GB8978-1996 是中国废水综合排放的标准,旨在保护环境和人
类健康。

遵守这一标准对于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可持续环境至关重要。

所有相关单位应该充分了解并遵守 GB8978-1996 的要求,确保废水排放符合规定并具备良好的环境效益。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 信息中文名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英文名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称:标准编GB 8978-1996号:批准日1996-10-04期:实施日1998-01-01期:所属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准:代替情GB 8978-8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况:现行状态:已废止(查国家标准文献共享服务平台未废止,仍在现行)替代标准:GB18466-2001 部分代替GB8978-1996、GB20426-2006 部分代替GB8978-1996、GB 20425-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 年第35 号(摘)GB18466-2005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并取代《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GB18466-2001。

上述标准为强制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6年1 月1 日起实施。

[1]( GB 20426-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 GB 16297-1996 2006-10-01 实施)为控制原煤开采、选煤及其所属煤炭贮存、装卸场所的污染物排放,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原煤开采、选煤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煤炭地面生产系统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以及煤炭采选企业所属煤矸石堆置场、煤炭贮存、装卸场所污染物控制技术要求。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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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一)污水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

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

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

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

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质控制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系指对国民经济各部门排放的污水所作出的控制
标准,它是一种水污染防治技术措施,是一种促进水质改善的有力手段。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类污水排放设施,包括化学、冶金、机械、电子、航天、非金属
矿物、橡胶、塑料、钢铁、农业、养殖、染整、涂料、印染、制药、日用品制造业,及城
市污水中排放的污水,以及其他类似的排放污水(有毒有害污水,危险废物的污水除外)。

二、技术要求
1. 总氮的排放浓度,不得高于10mg/L;
6. 重金属的排放浓度,不得高于《污水中重金属的排放标准》的规定;
三、监测要求
1. 排放污水的排放规模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2. 生产单位须对排放污水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实施自监测,并对其监测结果通报;
3. 对于规模大却未充分提高水质质量的排放工艺,其排放质量必须满足本标准要求;
4. 严格执行本标准确定的排放物的监测规定;
5. 对排放的污水,须根据规定定期抽样监测,并及时上报监测结果。

四、其他要求
1. 遵循“从源头到受体控制污染”的原则,开展污染防治工作;
2. 严禁排放污水中有毒有害污染物,必要时先进行污染物处理;
3. 发生新的污染物排放,仍须符合本标准规定;
4. 对排放污水中的污染物浓度违反本标准要求而对环境造成污染,应当负责任,并
按相关规定承担污染治理费用。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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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
(一)污水排放标准
? ? ?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

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

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中的规定。

特殊行业的排水户除了执行该标准的规定外,还应执行其行业的有关水质标准。

国家建设部在1999年制定了《污水排人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规定了排入城市下水道污水中35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20221227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20221227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20221227一、引言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是为了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本标准旨在规范污水排放的质量和数量,减少对水体和生态环境的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与生活质量。

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工业企业、农业生产单位、城市污水处理厂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

三、污水排放限值1. COD(化学需氧量):不得超过100mg/L。

2. BOD(生化需氧量):不得超过30mg/L。

3. NH3-N(氨氮):不得超过10mg/L。

4. TP(总磷):不得超过0.5mg/L。

5. TN(总氮):不得超过15mg/L。

6. SS(悬浮物):不得超过30mg/L。

7. pH值:应在6-9之间。

8. 其他有害物质:不得超过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限值。

四、监测与检测要求1. 污水排放单位应定期进行污水的监测与检测,确保排放水质符合本标准要求。

2. 监测与检测项目包括COD、BOD、NH3-N、TP、TN、SS、pH值等,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方法和设备进行。

3. 监测与检测结果应及时记录并报送相关环境保护部门。

五、处罚与奖励机制1. 对于未按照本标准要求排放污水的单位,相关环境保护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

2. 对于达到或超过本标准要求的单位,相关环境保护部门将给予奖励,包括减免环境保护税、提供环保技术支持等。

六、监督与管理1. 相关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污水排放单位的监督与管理,确保其按照本标准要求进行污水排放。

2. 污水排放单位应主动配合相关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

七、附则1. 本标准自2022年12月27日起施行。

2. 本标准的解释权归相关环境保护部门所有。

八、总结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旨在规范污水排放行为,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保护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各污水排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标准的要求进行排放,并配合相关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违反本标准的单位将面临处罚,而达到或超过本标准要求的单位将获得奖励。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新版]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新版]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新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8978-1996代替GB 8978-8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92)》,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船舶工业执行《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85)》,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92)》,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374-93)》,兵器工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70.1~14470.3-93和GB4274~4279-84)》,磷肥工业执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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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一)污水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

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

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

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

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质控制标准。

污水废气国家标准

污水废气国家标准
100
200
1000
味精、酒精、医药原料药、生物制药、苎麻脱胶、皮革、化纤浆粕工业
100
300
1000
石油化工工业(包括石油炼制)
60
120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60
120
500
其他排污单位
100
150
500
6
石油类
一切排污单位
5
10
20
7
动植物油
一切排污单位
10
15
100
8
挥发酚
一切排污单位
0.5
0.5
3.9
8.7
15
24
35
8
苯乙烯
15
20
25
30
35
40
60
6.5
12
18
26
35
46
104
排气筒高度, m
标准值(无量纲)
9
臭气浓度
15
25
35
40
50
≥60
2000
6000
15000
20000
40000
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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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6.5(接触时间
≥1.5h)
>5(接触时间
≥1.5h)
56
总有机碳
(TOC)
合成脂肪酸工业
20
40

苎麻脱胶工业
20
60

其他排污单位
20
30

2、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中表1 A级标准

废水综合排放标准

废水综合排放标准

废水综合排放标准
废水综合排放标准通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进行执行。

该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

根据该标准,废水的终端排放地域不同,执行的标准等级也有所差别。

具体划分如下:
排入GB3838 I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即不得超过15mg/L。

排入GB3838中Ⅳ、V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即不得超过50mg/L。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即不得超过15mg/L。

对于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一级标准和二级标准的规定。

此外,医药原料药、染料、石油化工工业的一级标准也是15mg/L,二级标准是50mg/L;其它排污单位一级标准也是15mg/L,二级标准是25mg/L。

请注意,具体的排放标准可能会因地区和行业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一)污水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

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

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

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

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质控制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与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水污染防治法》与《中华人民共与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与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得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与城乡建设得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标准编号GB 8978-1996批准日期1996年10月4日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所属标准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标准代替情况GB 8978-8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现行状态现行目录.1相关文件.▪内容.▪范围.2标准.3概念.4技术.5数据.6排放标准相关文件编辑现行状态:现行(查国家标准改革委员会官网,国家标准文献服务平台,工标网等就是现行)替代标准:GB18466-2005部分代替GB 8978-1996、GB 20426-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GB 20425-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35号(摘)GB18466-2005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并取代《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GB18466-2001)。

上述标准为强制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1]( GB 20426-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 GB 16297-1996 2006-10-01实施)为控制原煤开采、选煤及其所属煤炭贮存、装卸场所得污染物排放,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与《中华人民共与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是指在污水处理过程中,对排放水质的参数和限值进行规定,以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具体标准的制定根据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国际标准来确定。

一般来说,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会涉及以下方面的参数和限值:
1. pH值:污水排放的pH值要在应有范围内,一般为6-9之间。

2. 溶氧量:溶氧量是指水体中的溶解氧含量,过低的溶氧量会导致水体富营养化和水生生物死亡。

污水排放时,溶氧量一般要符合国家或地区的规定。

3. 总氮和总磷:总氮和总磷是造成水体富营养化的主要原因。

污水处理过程中,一般要对氮、磷等营养物质的含量进行控制,以防止对水体造成污染。

4. 悬浮物:悬浮物是指在水体中悬浮颗粒状的物质,如泥沙、颗粒污染物等。

过多的悬浮物会导致水质变差,对水生生物和人类健康造成危害。

5. 有机物:有机物是指由碳元素构成的化合物,如有机物过多会导致水体的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
总有机碳(TOC)等参数升高。

除了以上几项参数,还有可能涉及重金属含量、细菌和病毒的数量限制等。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能略有差
异,但总体目标都是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降低污水对水体的污染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44-92)》,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52-83)》,船舶工业执行《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 (GB4914-85)》,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7-92)》,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57-92)》,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92)》,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56-92)》,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374-93)》,兵器工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470.1~14470.3-93和GB4274~4279-84)》,磷肥工业执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5581-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3 本标准颁布后,新增加国家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水污染物行业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是为了保护和改善水环境,控制废水排放,保障环境健康而制定的一系列环保规定。

它是一个国家、区域、市、县、乡要参照的标准,是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行使污染物排放许可、验收等管理的依据。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排放标准:包括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家庭污水排放标准、工业污水排放标准等。

2. 监测方法及标准:监测方法包括采样、样品处理、化验分析等方法。

标准包括水质监测指标、监测次数,以及监测数据的获取和处理要求等。

3. 控制措施及标准:包括工厂新增工程设施、废水处理工艺、排放限制、针对某些特定场所进行特殊处理等。

4. 处罚措施和惩罚标准:对于不符合排放标准的企业和居民,应当给予罚款、停产等处罚措施。

环境保护部等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和实施这些标准。

它们会定期对标准进行修订,以适应环境、工艺技术和国家政策等方面的改变和发展。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实施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由于污染物排放量的减少,环境污染得以减少,水质越来越好,从而提高了环境的质量,保护了人民的健康。

同时,实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也有助于企业规范化、科学化生产,提升企业形象和社会责任意识。

并促进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我们应该认识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重要性,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管工作,遵守相关规定,从而保护我们的环境和生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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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已有排污口 的排水必须确 保浓度达标的 前提下,实行 污染物总量控 制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12
1、新《标准》规定了哪些指标? 2、为什么只规定了25种指标?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说明
13
相关标准中一类污染物、二类污染物的数目比较
DB 21-60-1989 《辽宁省污水和废气排放标准》
5
跨界单元
I-III类 IV类 V类 劣V类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国家排放标准修订的相关规定
6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标准编制技术路线
行业环境影响
重点污染源 调查
国内外标准研究
资料研究 问卷调查 现场考察
行业相关政策 法规研究
7
环境效益预测
技术经济评估
生产工艺 污染预防 排放因子 排放水平 处理技术 处理成本
第三类限现水值有域及 鸭绿江丹东段
1 1 色度(稀释倍数)山pH、值浪头至绸缎30岛倍 虎6头~山9 至浪1 头 6色~山度9、(浪稀头释至倍绸数缎6~)岛9 虎头山160至~0倍浪9 头
21 2 (稀悬释色浮倍度物数()色S度S)(稀释倍3数0倍) 20
3 2
3五日生p化H值需五氧日量生(化B需O氧D5量)(6B~O9D5)10
新《标准》制定的背景
万t
40
37.8
30
20.6
20
17.2
环境容量 排放量 计划削减
10
5.0 4.1
0.9
0
COD
NH3-N
2005年辽河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状况
1
跨界单元
I-III类 IV类 V类 劣V类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结构性污染
2
25%
40% COD排放
14%
3% 3% 6% 2% 7%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排污控制区划分
11
允许许 排排放放区区
禁禁止止 排排放放区区
控制1排污
保护2 区
1. 禁止排放区 水域禁止新建 排污口和直接 排入污水。
省 地G定辖表B的3市水饮83用8环执-水20境行源02保的二中级的护水保Ⅲ行质护类政标区(和划主准管类部别门(负ⅠG功责~B能3根Ⅴ水83域据类8-、2本)0Ⅲ02辖和类中水的区近域Ⅰ内岸中、各海的Ⅱ饮类类域 海游水泳执区除行外的)水、Ⅳ质、标Ⅴ准类水类别(一~用四水类源二)级,保提护区出、本游辖泳区区 内 护域二水的行和类浴政禁(场GB珍除主止3稀外0管排9水)7-部放产、19养三9门区7殖类中批、区、规准允、四定海类的。许排未放划区定划类和类水分别海产G方的B域养3、殖案,09二区7,禁-类、19报止海海97域水中省直中浴规环接的场定排境珍的稀一入保 污功水能。海域。
1%
造纸
25%
冶金
化工
制药 石化
1% 6%
NH3-N排放 56%
采油
2%
印染
7%
其他 2%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3
河 北 省
渤海湾
辽宁省
朝 鲜
东海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染趋势分析
4
区域经济持续发展,水资源消耗增加
%
80
背景: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
万t 100
60
40 90
60%
37.8
限 值 标 准
论证 与 确定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修订的主要内容

8
1 合并DB21-59-1989和DB21-60-1989 2 修订排放标准体系和标准名称 3 调整控制排放的污染项目 4 提高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 取消按排放去向分级控制的规定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9
1、新《标准》对污水排放去向作了哪些规定? 2、为什么排放标准不与功能区挂钩?
高于15%的GDP年增长率
80
40
70
30
60%
60
高于40%的水资源消耗增长 20 15%
50
20.6
高于30%的废水产生增长
0
20 40
GDP
年增长3率0
流域 生产总值
70%
30%
17.2 废水 增加量
环境容量 排放量 计划削减 62%
25%
COD 排放量
污染严重,污染削减压力大
水污染物削减压力大
10十2一0 五期间流域内部分指标预计增长率
10
5.0 4.1
0 0
COD
NH3-N
0.9 排水量
七大重C点O行D 业对排污的贡献比率NH3-N
造纸、2冶00金5年、辽化河工流、域制主药要、水石污化染、物采排油放、状印况染
结构性污染、工业污染源控制形势严峻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十一五水质控制目标
➢ 避排免入了城水镇体污功水能处级理别厂越低收,集排管污网要系求统越的低污,导水致,水执体行污表染2越排严入重城、镇水质污不水断处恶理化厂的的恶水性污循环染物最高
避低允免水许个域排别功放禁地能浓方区建度行 级新的政 别源规主定管部。门为了招商引资、发表展1经济、不顾环境质量,放宽排放表标2准,随意改变和降
4 ..
4 化学需…氧. 量化(学C需O氧DC量r)(CO…D.C. r) 50
.. ..
….
….
…..
40倍50倍 2
50倍悬浮物60(倍SS)50倍
108030倍0倍0
(丹东30倍)
(丹东30倍)
(丹东50倍)
30 3 6~9
五日6生0 化需6氧~量9 (B6O0D5)
26500 6~9
50 4 …..
化1学00需氧量…(.. COD10C0r)
4501/03000* ……
….. ..
….. …. …..
………..
➢新新《《标标准准》》取取消消按了按污污水水排排放放去去向向分分级级控制制的的规规定定。。(标(标准准不分不级分、级不、与不功与能功区能挂钩区)挂钩)

只 体直设现接处禁排于止入排不允排放同禁许放区级止排别、区放功允区能许区排受放排纳区污水,项体允目的的许污排公水放平,性区排的执允水放行许污区表染1排直放接设排最放高的允水许排污放染浓物污度最进水高城处允镇理许厂排放浓度。
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B 21/1627—2008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一类污染物 11
二类污染物 32
13
56
25种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污水排水量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指标目录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标准分级
10
表1 直接排放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第一级
表2一排级入标城准镇污水处理厂的水第污二染级二物级最标高准允许排放浓度
序序号序号 号
污染物名称 污污染染物物名或称项目名第称二类水最域高及允鸭许绿排江放浓第新度三改类扩水序域号及
丹东段浑江口至虎头 鸭绿江丹东段
现第污有二染类物水或域项及目鸭新名绿改称江扩 丹东段浑江口至虎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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