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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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415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415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415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公布日期】2024.04.29•【字号】桂水函〔2024〕128号•【施行日期】2024.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415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何韬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柳州市沙埔河水库及灌区工程前期工作的建议(第2024156号),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单位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自治区水利厅高度重视沙埔河水库及灌区工程前期工作推进,在规划、资金等方面给予了大力支持。

一是该项目已列入《广西水网先导区建设方案(2023—2027年)》《广西水网建设总体方案(2023—2035年)》等自治区重大规划,其龙头水源沙埔河水库已列入国务院印发的《珠江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为推进项目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是在自治区本级前期工作经费紧张的情况下,2024年安排了自治区本级财政300万元水利资金用于支持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并积极指导柳州市完成了工程规划报告编制。

目前,我厅已报请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开展技术审查。

二、对于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方面问题,经商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一是如灌区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或国家重大项目,我厅将积极协调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加快出具项目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或重大项目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的论证意见。

二是沙埔河水库工程已纳入国家规划,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中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形。

下一步我厅将指导柳州市进一步优化项目设计方案,尽量避免占用生态保护区和减少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对于确实难以避让的,则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严格落实。

三、下一步,我厅将积极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等相关部委汇报沟通,争取将项目列入《全国农田灌溉发展规划》、国家“十五五”水安全保障规划,为获得中央资金支持创造有利条件;加快工程规划报告的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强指导柳州市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的编制,加快推进前期工作,争取早日开工建设。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预下达2024年农田建设任务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预下达2024年农田建设任务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预下达2024年农田建设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3.10.20•【字号】桂农厅发〔2023〕86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预下达2024年农田建设任务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为深入贯彻中央和自治区的决策部署,落实《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目标任务,提前做好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在前期摸底调研和征求市县需求基础上,经综合考虑近两年市县工作力度和成效表现,现预下达我区2024年农田建设任务,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重点补齐灌溉排水、地力提升等短板,全力提升耕地质量,提高水土资源利用效率,进一步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和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真正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适宜耕作、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现代化良田。

2024年,我区计划新建高标准农田100万亩、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100万亩、统筹发展高效节水灌溉5.15万亩。

二、明确投入标准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财政投入标准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新建亩均投入2200元〔其中400元为2023—2024年累计提标部分,需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提高高标准农田建设财政投入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农〔2022〕91号)要求,由自治区本级、县级财政按比例分担〕,改造提升亩均投入1300元,统筹开展高效节水灌溉建设的自治区财政投入亩均增加300元。

各地要加强财政投入保障,注重用好多元化融资手段,创新投融资模式,加大政策性金融资本投入,撬动社会资本参与建设,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筹资投劳,提高投入标准和水平。

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技术指南》(HJ 2032-2013)《关于印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2〕50号)《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 773-201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 433-2008)《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的通知》(建城〔2015〕130号)《关于印发〈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826号)《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 Cr、NH3-N等)安装技术规范》(HJ 353-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 Cr、NH3-N等)验收技术规范》(HJ 354-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 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 Cr、NH3-N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 356-2019)《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现场端建设技术规范》(T/CAEPI 11-201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16号)《土地整治工程第1部分:建设规范》(DB 45/T 1055-2014)《土地整治工程第2部分: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DB 45/T 1056-2014)《土地整治工程第3部分:验收技术规程》(DB 45/T 1057-2014)《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立项与验收规范(试行)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8〕17号)《关于印发〈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技术评估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7〕195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桂环规范〔2018〕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1〕52号)《广西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办法》(桂林营发〔2007〕42号)《尾砂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第78号令,2015年7月1日施行)《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GB/T 12719-1991)《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HJ/T 129-2003)《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导则(试行)》(环函〔2009〕195号)《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GB/T 14529-93)《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封山(沙)育林技术规定》(GB/T 15163-2018)《耕地污染治理效果评价准则》(NY/T 3343-2018)《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 25.5-2018)《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 15773-2008)《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2016)《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T 16453-2008)《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设计通则》(GB/T 18337.2-2001)《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37.3-2001)《生态公益林建设检查验收规程》(GB/T 18337.4-2001)《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农用地定级规程》(GB/T 28405-2012)《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 28407-201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1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15)《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8-2018)《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2015)《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标准》(GB 50433-2018)《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 50434-2018)《节水灌溉工程验收规范》(GB/T 50769-2012)《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4-2017)《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 50869-2013)《水土保持工程调查与勘测标准》(GB/T 51297-2018)《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T 6000-1999)《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水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 2015-201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HJ/T 394-2007)《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9号)《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DB45/T 701-2010)《危岩防治工程技术规范》(DB45/T 1696-201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115号》《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 651-2013)《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 0219-2006)《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Z/T 0220-2006)《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DZ/T 0221-200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 0223-2011)《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设计规范》(DZ/T 023-2004)《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 1012-2016)《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TD/T 1013-2013)《土地复垦技术要求与验收规范》(DB45/T 892-2012)《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2008)《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36-2013)《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190-2007)《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定规程》(SL336-2006)《生产建设项目土壤流失量测算导则》(SL773-2018)《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631~637-2012)《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2016)《岩土工程监测规范》(YS5229-96)《造林作业设计规程》(LY/T 1607-2003)《人工草地建设技术规程》(NY/T 1342-2007)《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 2006-2005)《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试行)》(T/CAGHP 006-2018)《崩塌防治工程勘查规范》(试行)(T/CAGHP 011-2018)《崩塌防治工程设计规范》(试行)(T/CAGHP 032-2018)《房屋裂缝检测与处理技术规程》(CECS 293-2011)《国家湿地公园试点验收办法(试行)》(办湿字〔2010〕191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办水保〔2018〕133号)上列技术规范与标准执行其修订的最新版本。

《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立项与验收规范(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立项与验收规范(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立项与验收规范(试行)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8〕17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农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补足耕地数量与提升耕地质量相结合落实占补平衡的指导意见》(国土资规〔2016〕8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等精神,切实做好我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立项与验收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立项与验收规范(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2018年12月26日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立项与验收规范(试行)1 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项目立项、项目验收、信息化建设与档案管理、建后管护与利用。

本规范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内所有耕地提质改造为水田项目的立项与验收。

提质改造后耕地的地类未发生变化仅提升耕地质量等别或改造为水浇地的可参照执行。

“十二五”以来已经实施过土地整治的耕地不再纳入耕地提质改造范围。

2017年1月1日前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和除耕地开垦费以外的各类资金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所补充的耕地,当前国家政策规定不得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今后如国家政策有另行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标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规范。

GB/T 21010-201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30600-2014 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 5084-2005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15618-2018 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T 28407-2012 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50363-2006 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NY/T 1121 土壤检测TD/T1033-2012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DB 45/T 892-2012 土地复垦技术要求与验收规范DB45/T951-2013 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建设规范DB 45/T 1055-2014 土地整治工程第1部分:建设规范DB 45/T 1056-2014 土地整治工程第2部分: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DB 45/T 1057-2014 土地整治工程第3部分:验收技术规程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1•【字号】桂政办发[2010]159号•【施行日期】2010.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15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八月十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设立自治区农业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农业部下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职责。

(三)强化对全区农业和农村工作综合管理职能。

(四)加强农产品生产调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

(五)强化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六)加强对生态农业、休闲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承担农业投资和农业综合开发、示范项目的规划、计划管理和监督实施;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归口管理农业和农村对外宣传及信息发布工作。

(二)具体负责全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综合协调。

组织实施农业和农村工作调研,提出农业和农村发展重大举措,推动城乡统筹一体化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立项与验收规范(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立项与验收规范(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立项与验收规范(试行)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8〕17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农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补足耕地数量与提升耕地质量相结合落实占补平衡的指导意见》(国土资规〔2016〕8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等精神,切实做好我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立项与验收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立项与验收规范(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2018年12月26日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立项与验收规范(试行)1 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项目立项、项目验收、信息化建设与档案管理、建后管护与利用。

本规范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内所有耕地提质改造为水田项目的立项与验收。

提质改造后耕地的地类未发生变化仅提升耕地质量等别或改造为水浇地的可参照执行。

“十二五”以来已经实施过土地整治的耕地不再纳入耕地提质改造范围。

2017年1月1日前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和除耕地开垦费以外的各类资金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所补充的耕地,当前国家政策规定不得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今后如国家政策有另行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标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规范。

GB/T 21010-201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30600-2014 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 5084-2005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15618-2018 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T 28407-2012 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50363-2006 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NY/T 1121 土壤检测TD/T1033-2012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DB 45/T 892-2012 土地复垦技术要求与验收规范DB45/T951-2013 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建设规范DB 45/T 1055-2014 土地整治工程第1部分:建设规范DB 45/T 1056-2014 土地整治工程第2部分: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DB 45/T 1057-2014 土地整治工程第3部分:验收技术规程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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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技术指南》(HJ2032-2022)《关于印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22〕50号)《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2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22)《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的通知》(建城〔2022〕130号)《关于印发〈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2〕826号)《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安装技术规范》(HJ353-2022)《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验收技术规范》(HJ354-2022)《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22)《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356-2022)《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现场端建设技术规范》(T/CAEPI11-202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土地整治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22〕16号)《土地整治工程第1部分:建设规范》(DB45/T1055-2022)《土地整治工程第2部分: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DB45/T1056-2022)《土地整治工程第3部分:验收技术规程》(DB45/T1057-2022)《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立项与验收规范(试行)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2〕17号)《关于印发〈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技术评估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2〕195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桂环规范〔202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22〕52号)《广西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办法》(桂林营发〔2007〕42号)《尾砂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22年第78号令,2022年7月1日施行)《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GB/T12719-1991)《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HJ/T129-2003)《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导则(试行)》(环函〔2022〕195号)《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GB/T14529-93)《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22)《封山(沙)育林技术规定》(GB/T15163-2022)《耕地污染治理效果评价准则》(NY/T3343-2022)《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22)《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25.5-2022)《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22)《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15773-2022)《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22)《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T16453-2022)《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设计通则》(GB/T18337.2-2001)《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37.3-2001)《生态公益林建设验收规程》(GB/T18337.4-2001)《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22)《农用地定级规程》(GB/T28405-2022)《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28407-202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2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22)《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2022)《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2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标准》(GB50433-202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50434-2022)《节水灌溉工程验收规范》(GB/T50769-2022)《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4-2022)《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50869-2022)《水土保持工程调查与勘测标准》(GB/T51297-202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T6000-1999)《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水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22-202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HJ/T394-2007)《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22年第9号)《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DB45/T701-2022)《危岩防治工程技术规范》(DB45/T1696-202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22〕115号》《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22)《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0219-2006)《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Z/T0220-2006)《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DZ/T0221-200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0223-2022)《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设计规范》(DZ/T023-2004)《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22)《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22)《土地复垦技术要求与验收规范》(DB45/T892-2022)《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2022)《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22)《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190-2007)《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22)《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定规程》(SL336-2006)《生产建设项目土壤流失量测算导则》(SL773-2022)《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631~637-2022)《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22)《岩土工程监测规范》(YS5229-96)《造林作业设计规程》(LY/T1607-2003)《人工草地建设技术规程》(NY/T1342-2007)《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试行)》(T/CAGHP006-2022)《崩塌防治工程勘查规范》(试行)(T/CAGHP011-2022)《崩塌防治工程设计规范》(试行)(T/CAGHP032-2022)《房屋裂缝检测与处理技术规程》(CECS293-2022)《国家湿地公园试点验收办法(试行)》(办湿字〔2022〕191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办水保〔2022〕133号)上列技术规范与标准执行其修订的最新版本。

《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立项与验收规范》

《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立项与验收规范》

《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立项与验收规范》原创
一、总则
1、为促进耕地提质改造,保障农业和农村发展,提高农民收入,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农村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立项、实施和验收。

3、各地区(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加强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的把关,确保耕地提质改造项目质量,提高项目效益。

二、立项
1、项目立项前,接受申报的单位或个人要提供必要的资料。

要建立责任线,明确乡镇村片区负责人、项目立项人、项目审核人职责,按规定审核程序进行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立项工作。

3、立项项目应当携带本规范规定的文件,由乡镇村片区领导进行审核签署
(1)立项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立项书》;
(2)投资预算及资金安排表;
(3)农民参与协议;
(4)乡镇村片区负责人意见;
(5)技术实施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暂行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暂行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暂行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6.01.22•【字号】桂国土资规〔2016〕2号•【施行日期】2016.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暂行细则》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2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厅直属各单位:为规范我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桂国土资发〔2011〕2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桂国土资规〔2015〕7号)的有关规定,我厅组织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暂行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16年1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暂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行为,优化、科学配置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补充耕地指标,是指通过实施宜农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土地复垦及耕地提质改造形成的,经验收确认并完成项目信息报备后,可用于占补平衡的有效补充耕地指标。

本细则所称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是指各设区市、县(市)在满足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需要的前提下,结余的补充耕地指标通过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公开挂牌的方式确定成交单位,实现指标有偿出让、获取的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出让方,是指能够提供可供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受让方,是指为落实建设项目占补平衡通过有偿方式取得补充耕地指标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或建设用地单位。

【推荐】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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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整治活动,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整治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田、水、路、林、村实行综合整治,对宜农未利用土地进行开垦,对生产建设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进行恢复利用的活动,包括农用地整理、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工矿建设用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宜耕后备资源开发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治工作,协调解决土地整治中的重大事项,建立健全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组织实施的土地整治工作机制,统筹整合土地整治、农田水利、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和资金,提高土地综合整治水平。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筹负责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属的土地整治机构承担土地整治具体事务性、技术性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水利、林业、交通运输、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整治的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国有农(林)场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按照民主、自愿原则,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土地整治工作。

第五条土地整治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综合治理的原则,尊重土地权利人的意愿,保障土地权利人的权益,保护自然和人文景观。

第六条自治区实行土地整治先建后补、以奖代补制度,鼓励土地权利人自筹资金和其他社会资金参与土地整治,支持村民委员会、国有农(林)场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开展以增加地块面积,减少地块数量为目的的土地整治。

第七条土地整治项目选址、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设计变更和验收,应当公开听取项目所在地乡(镇)、村屯群众的意见,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

第二章规划第八条土地整治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水利、林业等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1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1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15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切实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综〔2011〕1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1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0号)等文件精神,现对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范围与内容在全区范围内,自2011年10月1日后批准立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投资的土地整治项目,在项目自验后、初验前必须开展工程复核工作,经工程复核合格的,方可开展项目初验和验收工作。

其他在建土地整治项目和社会资金投入土地整治项目是否开展工程复核,由项目承担单位视项目实际情况决定。

工程复核内容包括新增耕地的面积和质量、工程数量和工程质量。

二、工作组织及要求(一)国家投资重大工程、整县推进土地整治项目和自治区示范土地整治项目的复核工作,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土地整理中心具体组织开展,其他土地整治项目复核工作由各市国土资源局自行委托开展。

(二)承担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的单位必须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法人,且同时具备法定测绘(丙级及以上)和工程计量认证资格,其中工程计量认证资质应覆盖《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质量评定规程》中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项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土地整治是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率、保障粮食安全和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土地整治项目的竣工验收。

(二)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规范、注重实效的原则。

(三)竣工验收工作由项目批准机关或其委托的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竣工验收的依据和条件(一)竣工验收的依据包括:1、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及预算。

2、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3、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

(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1、项目工程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全部完成。

2、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3、项目资金使用合理、规范,并通过审计。

4、项目竣工资料齐全、准确。

5、土地权属调整工作已完成。

三、竣工验收的内容和标准(一)验收内容主要包括:1、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包括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等工程。

2、工程质量,检查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

3、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审查资金是否专款专用、账目清晰。

4、土地权属调整情况,确保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

5、项目后期管护措施落实情况。

(二)验收标准:1、各项工程建设达到规划设计要求,质量合格。

2、新增耕地面积、质量符合设计标准。

3、资金使用符合财务管理制度,无违规违纪行为。

4、土地权属调整合理合法,相关手续完备。

四、竣工验收的程序(一)自验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竣工后,组织自验。

自验合格后,向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初验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初验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初验。

初验合格的,向项目批准机关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初验报告和相关资料。

(三)竣工验收项目批准机关收到竣工验收申请后,组织成立验收组进行验收。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审查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审查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审查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3.25•【字号】桂国土资发[2011]29号•【施行日期】2011.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审查细则》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9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直属各单位: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审查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审查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审查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级、市级审批(审查)的土地整治项目。

第三条审查必须按照合法有据、科学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审查工作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审查,由具有审批权限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工作。

项目规划设计审查中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可委托本级土地整理机构承担。

第五条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中央和自治区投资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示范项目的规划设计审批工作。

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中央和自治区投资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示范项目规划设计的初审工作,负责非中央和自治区投资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示范项目的规划设计审批工作。

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的初审工作。

第六条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成果申请,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通过审查的项目设计及时下达批复文件,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统一标准 规范行为——解读《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审查要点》

统一标准 规范行为——解读《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审查要点》
自 20 0 0年 1 月 7日国土 资源 于广 西行 政 区 域范 围 内的 土地 整 治 库 。 1 2《 .立项 审查 要点》 的特点 部下 发 《 国家 投 资土 地 开发 整理 项 项 目立项 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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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 , 项 目立 项 审查 工 作有 章可 循 ; 使
1 立项 审查 要点 》 . 《 的基 本 内容 二 是 立 项 审查 的 内容 概 括 全 面 , 基 《 项 审查 要 点》 立 主要 由审查 主 本 涵 盖 了 《 广西 土地 整 治项 目可 行
审查 主要 内容及 审查结 论 3 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各章节的内 性研 究编制 大纲 》 但是 , 。 长期 以来 , 要依 据 、 无论 是在 国家层 面还 是 在 自治 区层 部 分 组成 。审查 主要 依 据共 l , 容 ,包 括对 技 术方 案 中各 项工 程 的 0项
二 、 立项 审查 要点 》的基 《
本 内容 和 特 点
《 立项 审 查 要 点 》 具 有 3个 特
点 :一 是立 项 审查 的依 据 和 内容 明
间 , 西 于 20 广 04年 发 布 《 西 土 地 广 整 治项 目管理 暂行 办法 》并于 20 , 09
年 出 台 了 《 西土 地整 治 项 目可行 广
◆ t hi e e gudn zhu- ~一 一 — - 为
吴丽叶 李 志雄
解读《 广西壮族 自治 区土地整 治项 目立项 审查要 点》
项 目在立 项 后无 法 实施 或 变更 量 过 现状 基 础 条件 、土地 利用 限制 因素


背 景

广西补充耕地项目实施流程

广西补充耕地项目实施流程

广西补充耕地项目实施流程一、项目立项广西补充耕地项目是由相关政府部门提出的,需要经过立项程序。

首先,政府部门会对广西的耕地资源进行调查和评估,确定耕地的需求量和分布情况。

然后,根据调查结果,制定补充耕地项目的方案,并提交给上级部门进行审批。

审批通过后,项目正式立项。

二、项目规划在项目立项后,需要进行详细的项目规划。

规划内容包括补充耕地的选址、面积和种植方式等。

选址需要综合考虑土地资源、水资源和交通条件等因素,确保耕地的质量和便利性。

根据选址结果,确定补充耕地的面积,并制定具体的种植方式和农作物品种。

三、土地征收在确定补充耕地的位置后,需要进行土地征收工作。

政府部门会与相关农民进行协商,达成征收协议并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

在征收过程中,需要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土地整理土地征收后,需要进行土地整理工作。

这包括土地平整、排水和施肥等工作。

土地整理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和农作物的产量。

在土地整理过程中,需要科学合理地安排各项工作,确保土地的质量和生产力。

五、农作物种植土地整理完成后,可以开始进行农作物的种植工作。

根据项目规划确定的种植方式和农作物品种,农民可以按照相关技术要求进行种植。

政府部门会提供相应的技术指导和支持,确保种植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农田管理农作物种植后,需要进行农田管理工作。

这包括农田的灌溉、施肥、病虫害防治等工作。

政府部门会组织专业人员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帮助农民做好农田管理工作,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

七、项目验收项目实施完成后,需要进行项目验收工作。

政府部门会对补充耕地项目进行评估和检查,确保项目达到预期的效果。

如果项目合格,将进行正式的验收,并向上级部门汇报项目的实施情况。

八、后期管理项目验收通过后,需要进行后期管理工作。

政府部门会建立健全的监测和管理机制,定期对补充耕地项目进行跟踪和评估。

同时,政府部门还会加强对农民的培训和指导,提高他们的种植技术和管理水平,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桂国土资发2011 28号

桂国土资发2011 2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8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直属各单位: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等资金投资的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整治项目包括土地整理项目、土地开垦项目和土地复垦项目。

第三条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技术标准依据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广西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广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技术规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质量评定规程》以及其他相关规范执行。

第四条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工程数量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规划设计、预算执行情况、设计变更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及审计情况、工程后期管护措施、土地权属及权属调整情况、档案资料管理等。

第五条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实行验收组长负责制。

第六条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做到客观、公正、科学和真实。

第二章依据和程序第七条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一)项目立项批复文件;(二)项目预算批复文件;(三)项目规划设计、施工图及设计变更批复文件;(四)项目实施方案、招投标文件;(五)其他批复文件。

第八条项目竣工验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项目竣工申请报告;(二)项目竣工报告(包括设计图、竣工图等);(三)设计工作总结报告;(四)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五)施工管理工作总结报告;(六)有关合同书、协议书;(七)项目工程质量监理、检验资料;(八)土地权属管理工作报告;(九)项目完成情况复核报告;(十)有关影像资料;(十一)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自验、初验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标准Land consolidation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 Of Guangxi Zhuang Autonomous Region2011-8-28发布 2011-9-1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布前言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以TD/T1012-200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3-200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作为基础,引用了农业、水利、交通、电力、环保等相关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结合广西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和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由总则、建设目标、建设条件、工程类型分区和工程布局、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水土保持工程及附录等九个部分组成。

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准执行,具体由广西国土资源厅和土地整理中心负责解释。

编制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土地整理中心主要起草人:冯菊明陈安强刘谐静陆杰臣童新华蔡景勋覃国日参与起草人:李少升杨永侠张晓沛阳云蓝春华王思力麦启帆韦昌杰江海斌目录1 总则 (1)1.0.1 编制目的 (1)1.0.2 适用范围 (1)1.0.3 基本原则 (1)1.0.4 引用标准 (1)1.0.5 术语 (3)2 建设目标 (7)2.0.1 总体建设目标 (7)2.0.2 具体建设目标 (7)2.0.3 建设工期 (8)3 建设条件 (9)3.0.1 合法性 (9)3.0.2 自然与社会经济 (9)3.0.3 现有基础设施 (9)3.0.4 水土资源 (9)3.0.5 土地权属关系 (10)3.0.6 生态环境保护 (10)3.0.7 灾害风险 (10)3.0.8 其他 (10)4 工程类型区和工程布局 (11)4.1 工程类型区 (11)4.1.1 一级工程类型区 (11)4.1.2 二级工程类型区(模式) (11)4.2 工程布局 (12)4.2.1 总体布局 (12)4.2.2 分区布局 (13)5 土地平整工程 (15)5.1一般规定 (15)5.1.1原则 (15)5.1.2 耕作田块布置 (15)5.1.3 耕作田块坡度 (16)5.1.4 土地平整单元 (16)5.1.5 平整度 (16)5.2耕作田块修筑工程 (16)5.2.1 耕作田块 (16)5.2.2 格田 (18)5.2.3 梯田 (18)5.3耕作层地力保持工程 (21)5.3.1 客土覆盖 (21)5.3.2 表土保护 (21)5.3.3 耕层土壤质地改良 (22)5.3.4土地平整工程质量 (22)6 灌溉与排水工程 (23)6.1 一般规定 (23)6.1.1 灌溉标准 (23)6.1.2 排水标准 (25)6.1.3 灌溉水质 (27)6.1.4 水利用系数 (27)6.1.5 工程标准 (27)6.2 水源工程 (28)6.2.1 塘库工程 (28)6.2.2 小型引水坝(闸)工程 (32)6.2.3 机(电)井工程 (33)6.2.4 雨水集蓄工程 (39)6.3 输水工程 (43)6.3.1 明渠 (43)6.3.2 管道输水 (48)6.3.3 地面灌溉 (50)6.4 喷微灌工程 (51)6.4.1 喷灌工程 (51)6.4.2 微灌工程 (54)6.5 排水工程 (56)6.5.1 明沟排水 (56)6.5.2 暗管排水 (60)6.6 渠系建筑物工程 (62)6.6.1 水闸 (62)6.6.2 渡槽 (63)6.6.3 倒虹吸 (64)6.6.4 跌水、陡坡 (66)6.6.5 量水设施 (67)6.7 泵站及输配电工程 (68)6.7.1 泵站 (68)6.7.2 输电线路 (70)6.7.3 配电装置 (77)7 田间道路工程 (78)7.1一般规定 (78)7.1.1 道路分级标准 (78)7.1.2 道路布置原则 (78)7.1.3 路网布局模式 (78)7.2田间道 (79)7.2.1 设置条件 (79)7.2.2 技术指标 (79)7.2.3 道路结构 (80)7.3生产路 (87)7.3.1设置条件 (87)7.3.2技术指标 (87)7.3.3道路结构 (88)7.4 农桥 (88)7.4.1设置条件 (88)7.4.2技术指标 (88)7.4.3建设标准 (89)7.5涵洞 (90)7.5.1设置条件 (90)7.5.2技术指标 (90)7.5.3建设标准 (91)8 农田防护与水土保持工程 (92)8.1 岸坡防护工程 (92)8.1.1 堤防工程 (92)8.1.2 堤岸防护工程 (98)8.2坡面防护工程 (99)8.2.1 截水沟 (100)8.2.2 排水沟 (100)8.2.3 水平沟 (101)8.2.4 水平阶 (101)8.2.5 挡土墙 (101)8.3 沟道治理工程 (102)8.3.1 沟头防护工程 (102)8.3.2 谷坊工程 (102)8.3.3 沟道护岸工程 (104)9 附录 (106)9.0.1附录A 广西土地整治工程分区图 (106)9.0.2 附录B 自治区级工程类型区划分及相关指标表 (107)9.0.3 附录C自治区级二级工程类型区工程模式表 (114)1总则1.0.1编制目的为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统一土地整治工程设计标准,提高工程设计质量,保证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为项目决策和投资测算提供依据,特制定本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对自治区人大第十三届一次会议第309号建议的答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对自治区人大第十三届一次会议第309号建议的答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对自治区人大第十三届一次会议第309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公布日期】2018.05.10•【字号】•【施行日期】2018.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对自治区人大第十三届一次会议第309号建议的答复甘群彩代表:您在自治区人大第十三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支持桂西北扶贫治旱—红水河灌区工程立项的建议,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厅办理。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您提出的建议非常好,必将有力促进桂西北扶贫治旱—红水河灌区工程的前期工作。

红水河灌区涉及河池市南丹、天峨、东兰、巴马、大化、都安等6县,灌区所在区域田高水低,缺乏修建水库工程的地形和水文条件,经济发展和扶贫产业实施缺乏供水保障。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桂西北片区中红水河流域的工程性缺水问题,拟从龙滩水库、岩滩水库及红水河沿岸进行分散供水,解决72.22万亩灌溉问题。

灌区所涉及区域集“老少山库穷”于一身,是广西脱贫攻坚的主战场,项目的实施将为区域脱贫攻坚、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因此,加快推进西北扶贫治旱—红水河灌区工程是非常必要的。

二、自治区水利厅对桂西北扶贫治旱—红水河灌区工程的推进高度重视,2016年6月,我厅和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桂发改农经报〔2016〕432号”请求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该项目纳入国家规划。

经各方的共同努力,桂西北扶贫治旱—红水河灌区工程列入了全国《水利改革发展“十三五”规划》和自治区政府批复的《广西水利发展“十三五”规划》。

为加快项目推进,我厅于2017年安排500万元自治区本级前期工作经费支持开展红水河灌区工程前期工作论证。

目前,河池市水利局已组织编制完成了《桂西北扶贫治旱—红水河灌区工程规划报告》,项目估算总投资约76亿元。

三、根据2017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政府出资水利项目审批事项的通知》(发改农经〔2017〕2296号)精神,新建大型灌区项目由自治区层面负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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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立项与验收规范(试行)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项目立项、项目验收、信息化建设与档案管理、建后管护与利用。

本规范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内所有耕地提质改造为水田项目的立项与验收。

提质改造后耕地的地类未发生变化仅提升耕地质量等别或改造为水浇地的可参照执行。

“十二五”以来已经实施过土地整治的耕地不再纳入耕地提质改造范围。

年月日前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和除耕地开垦费以外的各类资金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所补充的耕地,当前国家政策规定不得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今后如国家政策有另行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标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规范。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土壤检测1 / 16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土地复垦技术要求与验收规范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建设规范土地整治工程第部分:建设规范土地整治工程第部分: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土地整治工程第部分:验收技术规程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水田: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

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

耕作层:经耕种熟化的表土层。

犁底层:指位于耕作层以下较为紧实的土层。

有效土层厚度:农作物能够利用的母质层以上的土体总厚度或障碍层以上的土层厚度。

田块格局:指集中连片水田以田间道(机耕路)为骨架,以田间渠道为网络形成的格局。

耕作田块:末级固定渠道或排水沟所控制的范围,是田间作业、轮作和工程建设的基本单元。

田面平整度:在一定的地表范围内两点间相对水平面的垂直坐标值之差的最大绝对值。

田间防渗工程:为控制农田日渗漏量、提高水田保水能力而采取的工程技术措施。

农田防渗工程效果,以灌水后田面保持田面水不落干的天数进行评价。

地下水位:水田地下水位至田面的距离。

该指标主要用于评价水田是否存在渍水风险。

土地平整工程:为满足农田耕作和均匀灌溉需要,综合考虑表土保护因素而进行的土方挖、填与调配、格田归并等使田面平整的一系列工程措施的总称。

灌溉与排水工程:为防治旱、涝、渍和盐碱等灾害而采取的农田水分状况的工程措施总称。

田间道路工程:为满足项目区生产和生活需要而采取的提高通达度的工程措施总称。

耕地质量等别:在全国范围内,按照标准耕作制度,根据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的耕地质量综合评定,划分出的耕地质量等别。

包括耕地的自然等别、利用等别和经济等别,其中以国家利用等别为主。

基础设施使用年限:提质改造为水田后各项基础设施工程正常发挥效益的使用年限。

项目立项立项条件。

项目选址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滩涂围垦规划等有关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

实施提质改造的耕地必须是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来最新年度变更调查成果确认的旱地、水浇地以及历史形成的已纳入耕地保护范围的园地、林地等。

项目区周边水源能满足改造水田的灌溉要求。

项目区土壤或者通过客土回填、土壤改良等措施的土壤能满足改造水田要求,土壤质地均匀,应为壤土、粘壤土、沙壤土、粘土。

土地权属清楚无争议,土地权属人和土地承包人无异议。

具备一定的交通条件,可满足进出项目区运输要求。

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民意,确保提质改造耕地能够及时耕种,及时发挥效益。

建设区域选择。

重点建设区域。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

()与周围已有水田相对集中连片,达到一定建设规模的区域。

()平原、沿海滩涂、水源充足的旱地,经过工程和生物措施,能满足水稻等水生农作物正常生长。

3 / 16()部分水源充足低坡、低丘或山地,通过抽水(一级扬程提水),能满足灌溉条件的补充耕地,经地力培育、增加土壤养分,提高保水保肥能力,水旱轮作逐步改为水田。

()其他满足水稻等水生农作物种植或水、旱轮作条件的区域。

禁止建设区域。

()地形坡度大于°的区域;()灌溉水源无法保障的区域;()土壤改善后仍不适合种植水生农作物的区域或水、旱轮作条件的区域;()水土流失易发区等生态脆弱区域;()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损毁并难以复垦为耕地的区域;()污染严重难以恢复的区域;()易受自然灾害损毁的区域;()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及有条件建设区范围内;()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的区域。

立项申报材料。

立项申请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与评估论证意见;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及有关规划的审核意见;项目所在地农业、水利、环保等有关部门书面意见,涉及历史形成已纳入耕地保护范围内林地的,需增加林业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项目资金来源说明;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或者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土地权属人和土地承包人对项目实施的意见;项目区或土地利用现状图;拟立项项目区有明显参照物的项目区影像资料;项目地块国家大地坐标系界址点坐标(或者格式);其它应附的资料(含电子文档)。

立项批复。

除自治区、市级投资的项目由市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立项审查批复外,其余项目立项审查均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查批复。

其中,对自治区投资的项目经市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复后,须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和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应明确以下内容: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提质改造面积、提质改造前耕地等别,预计旱地改造为水田(水浇地改造为水田、可调整园地改造为水田、可调整林地改造为水田等)面积、预计旱地提质面积(含旱地改造为水浇地面积)、提质改造后耕地等别、项目投资预算及资金来源、建设期限和涉及的图幅号、图斑号、地类标识代码等。

项目立项批复国家大地坐标系界址点坐标,坐标面积需等于项目实施范围面积(或者格式)。

项目验收总体要求()工程验收内容包括土地平整、土壤改良与培肥、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以及其他工程。

工程技术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参照《土地整治工程第部分:建设规范》《土地整治工程第部分: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土地整治工程第部分:验收技术规程》及《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建设规范》等规定执行。

5 / 16()建成后的水田耕作层有机质含量和耕作层厚度不得低于建成前的标准。

()改造水田项目区田间基础设施占地率(指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等工程设施占地面积与建设区总面积的比例)不高于。

()改造水田项目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完成后,建设工程正常发挥效益的使用年限应不低于年。

工程验收。

土地平整工程。

耕作田块修筑工程。

()田块形状。

平原地区以修建格田为主,丘陵区以修建梯田为主,并配套坡面防护设施。

()格田规格。

田块面积大小应因地制宜,满足机械化作业和田间管理的要求。

格田布置长应不小于,宽应不小于。

()田埂。

格田四周宜设置田埂:田埂顶部应平整,土埂顶宽、高,并进行人工夯实;石埂顶宽、高,地下埋深不宜小于。

()田面平整。

田面平整后,灌溉水田田面纵坡应控制在~,田面横坡宜为水平;格田内田面高差应控制在±内。

防渗保水工程。

水田建成后,犁底层应具有良好的防渗能力,遇到干旱时,一次性灌水深后,田面保持田面水不落干(即蓄水能力)的时间应不低于小时。

耕地质量要求。

土壤有机质含量。

有机质含量≥。

耕作层厚度。

耕作层厚度≥。

有效土层厚度。

有效土层厚度≥。

土壤质地。

项目区土壤或者通过客土回填能满足改造水田要求,土壤质地均匀,应为壤土、粘壤土、沙壤土、粘土为主,耕作层下内无障碍层次,耕作层砾石含量不超过。

土壤。

土壤应保持在。

土壤重金属含量。

符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灌溉与排水工程。

灌溉。

()提质改造水田项目区必须要有水源保证,根据不同地形条件、水源特点等,合理配置各种水源;水资源利用应以地表水为主,地下水为辅,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源,做到“蓄、引、提”相结合。

()灌溉水源要求清洁,无污染,灌溉水质应符合现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规定。

()按照整治规模、地形条件、交通与耕作要求,合理布局各级输配水渠道。

各级渠道应配套完善的渠系建筑物,做到引水有门、分水有闸、穿山有洞、排水有涵、过路有桥,渡槽和倒虹吸管合理使用,农田水利工程配套率以上。

()项目区的灌溉设计保证率满足以上。

()改造水田项目区的干、支、斗、农级渠道应达到《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渠系水利用系数不低于。

排涝。

()设计暴雨重现期年一遇。

()项目区要求~暴雨~内排至耐淹深度。

排渍。

项目区要求在农田降渍控制在田面以下,盐碱地区控制在田面以下。

田间道路工程。

()道路通达度平原区应不低于,丘陵区应不低于。

()田间道路布置应结合村庄、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输电线路工程布置,做到村、田、水、路、林、电协调一致。

7 / 16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

()结合建设区的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以防止水土流失,优化农田生态环境。

()坡地防护工程应合理布置截水沟、排水沟,拦蓄和排泄坡面径流,形成系统的坡面排水工程。

农田输配电工程。

农田输配电工程应满足用电需求,并符合电力系统安装运行规程,保障电能质量与安全。

验收程序。

验收具备的基本条件。

()项目工程建设任务完成并经项目业主、施工、监理三方确认。

()完成项目工程复核,工程复核单位出具工程复核成果。

()组织开展提质改造的耕地质量等别评定,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报告进行评审。

()完成项目工程结算工作,有关单位或部门出具项目财务决算报告。

()已完成项目区土地权属调整手续,落实了项目耕作主体和后期管护措施。

()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完成项目自验、初验并合格,初验报告和相关资料齐全、真实、准确,竣工资料合格。

()完成项目实施阶段信息报备工作。

验收的程序及内容。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土地管理、农业、水利、道路、造价等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验收专家组,并组织农业、水利、财政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项目竣工验收参照《土地整治工程第部分:验收技术规程》执行。

确认程序。

确认申请应提交材料:()申请确认的请示文。

()县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复核报告(附录)。

()项目立项批复文件、预算批复文件。

()验收意见。

()项目竣工图、竣工报告。

()经评审通过后的项目耕地质量评定报告、评定数据库及市级出具的耕地质量审查意见或批复文。

()工程复核成果。

()地块国家大地坐标系界址点坐标(或者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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