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
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
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1. 简介危险废物是指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潜在危害的废物,其处理和管理需要遵守一系列法律法规。
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危险废物的产生、运输、处置和监管,以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
本文将主要介绍中国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的背景、内容以及相关的执行机构。
2. 法律法规背景为了解决危险废物带来的环境和健康问题,中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危险废物的管理。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标志着中国对危险废物管理的重视程度,并为危险废物的管理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3. 法律法规内容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该法律是中国危险废物管理的基本法律,主要内容包括:对危险废物的定义和分类;对危险废物的产生、运输、处置和利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对危险废物的监测、检测以及事故应急处理进行了明确要求;对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进行了规定;对危险废物的生态环境保护进行了要求。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该法律是中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包含了对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重要内容包括:对危险废物的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进行了规定;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和管理进行了详细要求;对危险废物的监测、报告以及环保机构的监管进行了规定;对危险废物的污染预防和治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4. 执行机构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需要借助相关的执行机构,这包括:环境保护部:负责制定并监督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协调各地的危险废物管理工作;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危险废物管理的实施,监测和监督危险废物的产生、运输、贮存、处置等环节;地方环境保护局:负责本地区的危险废物管理工作,包括监管和执法等。
除了上述机构之外,还有一些相关的行业协会和质检机构也参与了危险废物管理的监管和技术支持。
5. 结论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的出台对于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危险废物法律法规
危险废物法律法规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
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
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
1、法律背景
1.1 危险废物管理的重要性
1.2 法律法规的制定目的
1.3 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概述
2、危险废物的定义与分类
2.1 危险废物的概念和特点
2.2 危险废物的分类方法
2.3 危险废物的编码体系
3、危险废物的管理机制
3.1 主管部门的职责与权力
3.2 危险废物的申报与审批程序
3.3 危险废物的运输管理
3.4 危险废物处理设施的审批与运营管理 3.5 危险废物的监督与检查方法
4、危险废物的处理与处置
4.1 危险废物的减量与资源化利用
4.2 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方法
4.3 危险废物的废弃处置方法
4.4 危险废物的紧急事件处置
5、监督与处罚
5.1 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5.2 监督与评估机制
5.3 举报制度与权利保护
6、附件
附件一、危险废物管理申报表
附件二、危险废物运输许可证样本
附件三、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审批表格
7、法律名词及注释
- 危险废物:指因其毒性、腐蚀性、爆炸性、感染性等特性,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潜在危害的废物。
- 危险废物的编码体系:根据废物的特性和来源进行编码的分类体系,用于危险废物的管理与跟踪。
- 危险废物处理设施:指符合国家规定的,用于危险废物处理与处置的建筑、设备和设施。
- 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行为进行的罚款、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措施。
危险废物有关法律法规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
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全球化的发展,产生的废物数量不断增加,其中包括危险废物的产生。
危险废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潜在威胁,因此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与控制。
本文将针对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展开讨论。
一、国家环境保护法国家环境保护法是我国最基础、最全面的环境保护法律。
该法规定了废物的分类与管理,明确了危险废物的特点和管理要求。
根据该法,危险废物的产生、储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必须符合国家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二、危险废物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管理办法是对国家环境保护法的补充和细化,针对危险废物的管理进行了具体规定。
办法规定了危险废物的分类、标识、包装、运输、转移和处置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还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
三、危险废物转移联邦法危险废物转移联邦法是美国对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律依据。
这个法规明确了危险废物的定义和分类,并规定了危险废物的产生、储存、运输和转移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根据该法,危险废物的转移必须通过批准的设施进行,同时还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其他问题的解决办法。
四、欧盟危险废物管理指令欧盟危险废物管理指令是欧盟成员国对危险废物管理的统一要求。
该指令对危险废物的定义和分类进行了规定,并明确了危险废物的转移和处置的相关要求。
此外,该指令还对不同成员国之间的危险废物转移进行了协调和规范,以保证转移过程中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安全。
五、危险废物运输法危险废物运输法是针对危险废物运输管理的专门法律。
该法规定了危险废物运输的安全要求和程序,包括危险废物的包装、标识、装卸和运输工具的选择等。
危险废物运输必须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以减少事故风险和环境污染。
总结起来,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的出台,对于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起到了重要作用。
各国都相应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并不断完善和加强管理措施。
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需要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共同努力,加强与国际合作与交流,以进一步提高危险废物管理水平,保护环境可持续发展。
危险废物有关法律法规
危险废物有关法律法规危险废物有关法律法规一、国家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基本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包含了危险废物的管理和处置等相关规定。
2、《危险废物管理条例》详细规定了危险废物的分类、登记、运输、处置等方面的管理措施,对危险废物的环境污染防治进行了具体规范。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针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方面进行了细化的管理,旨在保障危险化学品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及环境保护要求。
二、危险废物的分类及管理要求1、危险废物的分类a:按来源分类:工业废物、农业废物、医疗废物等。
b:按危害特性分类:有害废物、易燃废物、毒性废物等。
2、危险废物管理登记制度对于产生、储存、运输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并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确保危险废物管理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3、危险废物运输管理措施a:运输方式:必须采用符合危险废物运输要求的运输工具,如特殊包装、标识、封闭等。
b:运输文件:必须携带危险废物的运输文件,包括危险废物运输合同、标签、危险废物运输证明等。
c:运输限制:对于特定的危险废物,可能存在运输路线、时间的限制,需要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
4、危险废物处置管理要求a:危险废物处置许可证:进行危险废物处置的单位必须获得相应的危险废物处置许可证,确保其具备合法进行危险废物处置活动的资质。
b:危险废物的处置方式:包括危险废物的焚烧、填埋、化学处理等多种方式,根据不同类型的危险废物,选择合适的处置方式。
c:危险废物处置监督:对于危险废物处置单位,需要接受监督检查,确保其按照规定进行危险废物的处置活动。
附件:本文档附带检索到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具体请查阅。
法律名词及注释:1、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旨在保护环境、预防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
2、危险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管理条例》是我国对危险废物管理进行具体规范的法律法规,包括分类、登记、运输、处置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危险废物有关法律法规
危险废物有关法律法规危险废物有关法律法规1. 国家环境保护法1.1 法律目的: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安全;1.2 对危险废物的监管要求:规定危险废物的产生、处置、运输等活动需要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1.3 处罚规定: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定的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 危险废物管理条例2.1 法规目的:加强危险废物的管理,预防和减少危害;2.2 危险废物分类:将危险废物分为有害物质、废电池、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等不同类别,并针对不同类别提出相应的管理要求;2.3 危险废物的安全存储和处置:包括危险废物的贮存条件、处置方式等的规定;2.4 运输要求:规定了危险废物的运输条件、包装标识等具体要求。
3. 海关进出口环境保护监管办法3.1 监管机制:规定了海关对危险废物进出口实施的监管方式和流程;3.2 进口需求审批:规定了危险废物的进口需要经过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批,包括申请材料、审批流程等;3.3 出口审批要求:规定了危险废物的出口也需要经过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批,包括申请材料、审批流程等。
4.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条例4.1 危险废物事故应急预案:规定了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危险废物事故应急预案,包括预案的制定、演练、更新等要求;4.2 应急演练和预警机制:规定了企业应定期组织危险废物事故应急演练,并建立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隐患;4.3 事故报告和处置:规定了危险废物事故发生后,企业应立即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并按规定进行事故处置。
5. 附件:5.1 危险废物名录:了常见的危险废物及其编号,供参考使用;5.2 危险废物分级和标识:详细说明了危险废物的分类标准和标识要求。
6. 法律名词及注释:6.1 环境保护部门:指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部门,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厅等;6.2 行政处罚:指环境保护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定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制裁,包括罚款、责令停产等;6.3 应急预案:指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制定的应对突发事件和事故的预先安排和措施;6.4 事故隐患:指存在可能导致事故的不安全因素和条件。
危险废物有关法律法规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3.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4.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三、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1.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台账,如实记载危险废物的名称、类别、时间、数量、去向等情况,并保存五年以上;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审批手续:一不同单位之间转移危险废物的;二跨县市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3.申请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危险废物接受单位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同意接受;二危险废物的包装、运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要求;三有防止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污染环境的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四、关于对执行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意见中有关事项的复函苏环函201384号有下列情况的,企业应当重新报批环评或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环境影响后评价由原项目环评审批部门出具书面审查备案意见:危险废物实际产生种类在原项目环评中漏评且实际产生量大于1吨的,或者原项目环评中预计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在实际生产中未产生的;危险废物实际产生数量超过预计20%或少于预计50%的;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备、工艺发生变化的;五、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固体废物内容编制的通知苏环办2013283号对建设项目在竣工环保验收前发现危险废物实际产生种类、数量或利用处置方式发生变化的,应视变化情况开展环评修编或重新报批环评;对建设项目在竣工环保验收后发现危险废物实际产生种类、数量或利用处置方式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针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组织开展专项论证,提出修正意见,并报原环评审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固废管理和环评审批部门审查同意;六、危险废物网上动态申报1关于做好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1258号:危废产生单位从2011年1月开始,按月对本单位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处理处置和转移情况进行申报每月15日前企业完成申报、县区环保部门完成审核;2关于规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经营情况记录和报告的通知苏环函2013383号:危废经营单位应于2013年11月1日起在“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中按日进行申报;。
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和监督,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危险废物是指因生产、使用、储存、运输、处置等活动产生的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爆炸性、感染性或其他危害属性的废物。
第三条危险废物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严格管理、依法执法的原则。
第二章危险废物的分类和标识第四条危险废物按照其危险特性和来源分类,分为工业废物、医疗废物、农药残留、化学品废物等。
第五条危险废物应当标识,标识应当包含废物名称、危险特性和安全处理要求等信息。
第六条危险废物的标识应当遵守国家标准并在可见位置进行标示,禁止使用模糊不清或损坏的标识。
第三章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第七条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八条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场所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九条危险废物的运输和储存应当遵守相应的包装、标志、分类、隔离和防漏要求。
第四章危险废物的处置第十条危险废物的处置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或规范,采取安全环保的处理技术和方法。
第十一条危险废物的处置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二条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监测和报告。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三条危险废物的生产、储存、运输、处置等单位应当接受相关监督检查,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四条对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有权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监督检查和处罚工作应当公开透明,并建立相关的举报和投诉机制。
附件:1、危险废物分类标准2、危险废物标识示例3、危险废物处理技术指南4、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资质申请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国的环境保护法律。
2、危险废物: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爆炸性、感染性或其他危害属性的废物。
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
危(wei)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危(wei)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1.1 法规目的及合用范围本法规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危(wei)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
合用范围包括所有涉及危(wei)险废物的生产、运输、储存、处置和处理活动。
1.2 定义1.2.1 危(wei)险废物危(wei)险废物是指因化学、生物、放射性等性质,或者因其包装、运输状态等原因,具有危害性的废弃物质。
1.2.2 危(wei)险废物管理危(wei)险废物管理是指对危(wei)险废物进行采集、运输、储存、处置和处理的过程。
第二章:危(wei)险废物的分类和标识2.1 危(wei)险废物分类危(wei)险废物根据其危(wei)险特性和来源进行分类,包括有毒、有害、易燃、腐蚀性等。
2.2 危(wei)险废物标识危(wei)险废物应在包装上进行标识,包括危(wei)险废物代码、危(wei)志、警示语等。
第三章:危(wei)险废物的生产管理3.1 生产过程中的危(wei)险废物控制生产过程中应采取措施减少或者避免危(wei)险废物的产生,包括优化生产工艺、使用绿色材料等。
3.2 危(wei)险废物产生台账企业应建立危(wei)险废物产生台账,记录危(wei)险废物的产生量、产生原因等信息。
第四章:危(wei)险废物的运输管理4.1 运输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危(wei)险废物的运输需要申请运输许可证,并经相关部门审批通过方可进行。
4.2 运输包装要求危(wei)险废物的运输包装应符合相关标准,包括包装密封性、耐腐蚀性等要求。
第五章:危(wei)险废物的储存管理5.1 暂时储存场所和设施危(wei)险废物的暂时储存场所应符合相关标准,并配备相应的储存设施和设备。
5.2 长期储存场所和设施对于需要长期储存的危(wei)险废物,应建立专门的储存场所和设施,并制定相应的储存管理计划。
第六章:危(wei)险废物的处置和处理6.1 处置方式选择选择合适的处置方式对危(wei)险废物进行处理,包括物理处理、化学处理、热处理等。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背景介绍:随着工业化的进展和经济的发展,危险废物逐渐成为一个严重的环境问题。
危险废物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极大的威胁,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管理。
本文将介绍一些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条例》是我国管理危险废物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对危险废物的分类、收集、运输、储存和处置等环节提出了具体的标准和要求。
1. 分类与标记要求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来源、处理方法等特点,将其分为十类,并规定了不同类别危险废物的标记要求。
这有助于识别和区分不同危险废物的危险程度,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2. 管理机构设立该法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健全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机构,负责危险废物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理和环境保护。
3. 收集、运输和储存规定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储存环节是危险废物管理的重要环节。
《条例》详细规定了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储存的要求,包括使用符合规定标准的容器、车辆和设备,确保危险废物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不会对环境和人体造成危害。
4. 处置和利用要求危险废物的处置和利用是减少其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的关键环节。
《条例》规定了危险废物处置和利用的要求,包括建设规范的危险废物处置场所、实施危险废物减量化等。
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也是我国管理危险废物的重要法律。
虽然其名称中包含了“固体废物”,但该法规中也包含了对危险废物的相关规定。
1. 废物减量化负责制《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废物的产生量,并负责废物的安全处理。
这需要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严格控制废物的产生,并寻找废物资源化利用的途径。
2. 废物处置企业许可制度为了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置,《法律》要求从事危险废物处置的企业必须获得相应的许可证。
这使得企业在进行危险废物处置活动时需要符合相关的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保证废物处理的安全性。
危险废物处理制度
危险废物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止环境污染和人体健康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产生、收集、运输、储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和单位。
第三条危险废物处理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危险废物处理实行分类管理,分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行处理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委托他人处理两种方式。
第五条国家鼓励危险废物处理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提高危险废物处理水平。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废物处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章危险废物产生和收集第七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产生、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处置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八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对危险废物进行分类,并按照分类进行收集、储存、运输。
第九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的危害性。
第十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产生后及时将其交给危险废物收集单位或者自行处理。
第十一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行处理危险废物的,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处理的规定。
第三章危险废物运输第十二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质,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
第十三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数量、包装、标志、运输要求等,选择合适的运输工具和运输路线。
第十四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对危险废物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泄漏、溢出、燃烧等事故进行预防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对危险废物运输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和人身安全负责,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
第四章危险废物储存和利用第十六条危险废物储存单位应当具备危险废物储存条件,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储存的规定。
第十七条危险废物储存单位应当对危险废物进行登记、计量、监测、记录,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储存。
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
主要内容¾危险废物概念与基本管理理念¾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体系¾危险废物相关企业的责任和义务¾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¾危险废物典型违法案例法律定义:危险废物是指列家危险废物录或者根据家定危险废物的概念及其基本管理理念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第八十八条第四款)体废物。
(第十条第四款)一般定义:危险废物是指对人类、动植物和环境的现在和将来会构成境在来一定危害的,没有特殊的预防措施不能进行处理或处置的废弃物。
危险废物的特征危险废物的特征是指它所表现出来的对人、动植物可能造成致病性或致命性的,或对环境造成危害的性质。
通常表现为: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毒害性、传染性、生物毒性、生物蓄积性、三致性等等危险废物的概念及其基本管理理念□危险废物管理是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的手段解决危险废物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危险废物管理包括国家和地方各级行政部门对危险废物问题制定的法规、政策以及实施这些法规的政策。
□危险废物的全过程管理是指对危险废物的避免和减量,产生后的收集、运输、贮存、循环、利用、无害处理产生后的收集运输贮存循利用无害处以及最终无害化处置的管理,其优先序列为最小量化、废物回收利用、废物的环境无害化处置。
废物回收利用废物的环境无害化处置。
通过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许可证、行政代执行等制度,切实做到对危险废物营许可行政代执行等制度,切实到对危险废物从产生到最终处置的“从摇篮到坟墓”的全过程环境监管。
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危废系国家危险废物标准体系危险废物管理的政策法规体系危废理政规系国际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1992年5月5日生效)□关于就某些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采取国际行动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多氯联苯、滴滴涕、多氯二苯-P-二噁英)□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化学品的进出口)国家法律法规中华共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营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法》危险废物管理的政策法规体系`国家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危废理政规系``《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和经济政策`《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危险废物管理的政策法规体系危废理政规系`国家目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国家规划`《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铬渣污染综合整治方案》`地方法规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部门规章`《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地方规划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¾政府规范性文件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以《固废法》为本,以与之相配套的法规标准为基础与之相衔接操作性强的地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管理配套的法规、标准为基础、与之相衔接操作性强的地方法规、规章为补充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体系的框架体系。
危险废物有关法律法规
危险废物有关法律法规危险废物有关法律法规1. 简介危险废物是指因其化学、物理性质以及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特性,具有潜在危险的废弃物。
由于危险废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有着不可忽视的威胁,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来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与控制,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人类的健康风险。
2. 海关法规2.1 进出口危险废物管理在国际贸易中,进出口危险废物的管理是十分重要的。
各国海关都有相关规定,以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运输和处理过程中不会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在中国,进出口危险废物管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检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危险废物管理条例》进行。
主要措施包括:合法经营资质的申请和审批事前报告制度监管检查风险评估和安全措施等2.2 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对于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的行为,各国海关一般都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这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
此外,一些涉及危险废物走私的行为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2.3 国际合作各国海关之间也通过国际合作来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
常见的合作方式包括签署双边或多边协议、共享情报和数据等。
3. 环保部门法规3.1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在国内,危险废物的管理主要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
这些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进行监督和管理。
主要措施包括: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备案登记危险废物的分类、储存、运输和处置要求监督检查和罚则措施等3.2 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管理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是指专门从事危险废物处理和处置的机构。
在国内,这些单位也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备案登记,并遵守相应的管理要求。
其中主要内容包括:危险废物的处置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环境监测和报告要求处罚措施等4. 其他有关法规除了海关和环保部门的法规外,危险废物还受到其他一些法律法规的制约和管理。
4.1 交通运输法规危险废物的运输属于特殊运输活动,因此也需要遵守国家的交通运输法规。
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
危(wei)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一、总则危(wei)险废物是指因含有有毒、有害或者其他危(wei)险性质,而对环境和人体产生潜在危害的废物。
为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防止危(wei)险废物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和伤害,同时促进危(wei)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利用,制定本法律法规。
二、危(wei)险废物的分类和管理2.1 危(wei)险废物的分类按照来源和危(wei)险程度将危(wei)险废物分为四类:(1)生产废物。
即由生产活动产生的、具有危(wei)险性质的废物。
(2)工程建设废物。
即由工程建设活动产生的、具有危(wei)险性质的废物。
(3)特定来源废物。
即医疗固体废物、医疗危(wei)险废物、电池、废灯管、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等特定来源的危(wei)险废物。
(4)普遍来源废物。
即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具有危(wei)险性质的废物。
2.2 危(wei)险废物的管理对危(wei)险废物的管理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
对于可减量化和可以资源化利用的危(wei)险废物进行分类、减量化与资源化利用。
(2)生产过程中危(wei)险废物产生量的控制。
采用减少危(wei)险废物生成的工艺技术措施来控制危(wei)险废物的产生量。
(3)危(wei)险废物的采集、运输和处置有关环节的管理。
对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wei)险废物以及生活垃圾中的危(wei)险废物的采集、运输和处置,逐级实现从源头到终端的全过程管理。
(4)危(wei)险废物的处置。
对于无法减量化或者资源化利用的危(wei)险废物,应当采取安全、科学、环保的方式处置。
三、危(wei)险废物管理的责任和义务3.1 企业的责任和义务(1)生产过程中避免或者减少危(wei)险废物的产生。
(2)建立健全危(wei)险废物管理制度和工作机构。
(3)负责生产过程中危(wei)险废物的采集、分类、运输和处置。
(4)承担危(wei)险废物产生和处置的环境污染责任。
危险废物管理的法规与政策解读
危险废物管理的法规与政策解读一、危险废物管理的背景危险废物是指因其化学性质、生物性质和物理性质等特点,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危害的废弃物。
由于其潜在危害性,危险废物的管理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
为了保护环境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与政策来规范危险废物的管理与处置。
二、我国的危险废物管理法规与政策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该法是我国固体废物管理的基本法规,针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与处置也做出了详细规定。
其中,对危险废物的生产者和处置者,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监督措施,以确保其按照法规要求进行合理管理和处置。
2.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办法》这是我国环境保护部发布的一项具体配套法规,旨在规范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工作。
办法中包含了危险废物的分类与标识、储存与运输、处置与利用等方面的规定,以及相关监督与处罚措施。
3.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监督与管理,我国环境保护部于2014年发布了这一管理办法。
该办法明确规定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批和管理程序,以及执法检查和处罚措施。
4.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保险办法》该办法是我国环境保护部制定的保险性法规,旨在鼓励与规范危险废物处理企业购买污染环境防治责任保险。
通过购买保险,企业可以降低经营风险,保障环境污染事件的赔偿和修复工作。
三、危险废物管理法规与政策的意义和影响1. 保护环境与人民健康危险废物管理的法规与政策的实施,可以减少危险废物对环境和人民健康造成的危害。
通过科学合理地分类、储存、运输和处置危险废物,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其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潜在风险。
2. 规范市场秩序危险废物管理的法规与政策,对危险废物的生产、存储、运输、处置等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
这些规定使得危险废物处理市场具有合法性和规范性,防止了非法处理行为的发生,维护了市场秩序。
3. 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危险废物中的部分成分具有一定的资源价值,通过科学合理地处置和利用危险废物,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减少对自然资源的依赖,实现可持续发展。
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
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文档范本1.引言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是为了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和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档旨在提供对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的全面解析和详细说明。
2.法律法规概述2.1 危险废物管理法①定义和分类②管理主体和责任③申报、备案和审批程序④监督检查和处罚措施2.2 危险废物运输管理办法①运输条件和要求②车辆和设备要求③运输文件和标志④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2.3 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办法①处置方式和流程②处置场所和设施要求③处置操作和监控要求④风险评估和紧急预案2.4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法①污染源排放要求②污染物排放标准③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使用要求④监测和监督管理3.法律法规解读3.1 危险废物的定义和分类3.2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责任和义务3.3 危险废物管理的申报、备案和审批程序3.4 危险废物的有效监督检查和处罚措施3.5 危险废物运输的条件和要求3.6 危险废物运输的车辆和设备要求3.7 危险废物运输的文件和标志3.8 危险废物运输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3.9 危险废物处置的方式和流程3.10 危险废物处置的场所和设施要求3.11 危险废物处置的操作和监控要求3.12 危险废物处置的风险评估和紧急预案3.13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排放要求3.14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排放标准3.15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治理设施建设和使用要求3.16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监测和监督管理4.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详见附件部分。
附件:相关法律法规的全文5.法律名词及注释5.1 危险废物:指对环境、人体和生物造成危害的废物,根据性质和特征划分为不同类别。
5.2 管理主体:指负责危险废物管理的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或个人。
5.3 申报备案:指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向管理主体报告危险废物的产生情况,并进行备案登记。
5.4 审批程序:指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或运输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向管理主体申请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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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主要容一、危险废物概念与基本管理理念二、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三、危险废物相关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五、危险废物典型案例一、危险废物的概念及其基本管理理念法律定义:危险废物是指列家危险废物,入国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第八十八条第四款)一般定义:危险废物是指对人类、动植物和环境的现在和将来会构成一定危害的,没有特殊的预防措施不能进行处理或处置的废弃物。
危险废物的特征危险废物的特征是指它所表现出来的对人、动植物可能造成致病性或致命性的,或对环境造成危害的性质。
通常表现为: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毒害性、传染性、生物毒性、生物蓄积性、三致性等等。
危险废物管理是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的手段解决危险废物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危险废物管理包括国家和地方各级行政部门对危险废物问题制定的法规、政策以及实施这些法规的政策。
危险废物的全过程管理是指对危险废物的避免和减量,产生后的收集、运输、贮存、循环、利用、无害处理以及最终无害化处置的管理,其优先序列为最小量化、废物回收利用、废物的环境无害化处置。
通过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许可证、行政代执行等制度,切实做到对危险废物从产生到最终处置的“从摇篮到坟墓”的全过程环境监管。
二、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国际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1992年5月5日生效)关于就某些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采取国际行动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多氯联苯、滴滴涕、多氯二苯-P-二噁英)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化学品的进出口)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国刑法》《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法》国家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行业标准、技术规和经济政策《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国家目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国家规划《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铬渣污染综合整治方案》部门规章《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管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主要管理制度和要求(一 )申报制度“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登记。
”(固体法第45条)—制定并报送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并申报意外事故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申报登记(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度建立危险废物台帐,如实记载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利用、贮存、处置、流向等信息,是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度的基础性容,是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的基础,是产生单位管理危险废物的重要依据。
(三)危险废物鉴别制度首先是废物-非废物鉴别。
然后是危险废物鉴别。
《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11号)(看包装、看摆放)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2008年6月6)危险废物排除制度:《名录》标注“ ”的危险废物,其产生单位确有充分证据证明,所产生的废物不具有危险特性的,该特定废物可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四) 应急预案制度可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执行,编制危险废物应急预案。
(五)经营许可证制度产废单位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六) 转移联单及跨区域转移许可制度跨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的,依法报批。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正在修订(七) 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制度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的警告图形符号样式见《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
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必须粘贴的标签样式见《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
(八)贮存限期及禁止混合制度—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三、危险废物相关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如果同时产生了危险废物,则应承担危险废物产生企业的所有义务和责任。
1、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2、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
3、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4、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
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保存年限和存档管理要求。
5、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届满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
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申报登记制度<固废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固废法》第七十五条)管理计划的容及依据:依据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不断完善企业部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检查危险废物标志、贮存、转移以及自行处理处置过程中的环境行为,危险废物的源头消减计划,完善危险废物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等。
统一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标志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识别标志。
(固废法第五十一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固体法第五十二条)危险废物要根据其成分,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门容器分类收集。
装运危险废物的容器应根据危险废物的不同特性而设计,不易破损、变形、老化,能有效地防止渗漏、扩散。
装有危险废物的容器必须贴有标签,在标签上详细标明危险废物的名称、重量、成分、特性以及发生泄漏、扩散污染事故时的应急措施和补救方法。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固废法》第七十五条)危险废物产生者处置制度(原则)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固体法第五十五条)……,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固体法第七十六条)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兴建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用于处理、处置其它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时,必须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不得自行处置高毒性、致畸、致癌、致突变性等高危险废物。
……鼓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将危险废物转移至持证单位回收利用。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如果自行回收利用危险废物,必须符合有关条件。
危险废物强制处置和代行处置制度(原则)……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固废法第五十五条)……,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危险废物排污收费制度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六条)……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度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固体法第57条)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没收所得,可以并处所得三倍以下罚款(第77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是指在进行危险废物转移时,其转移者、运输者和接受者,不论各环节涉及者数量多少,均应按国家规定的统一格式、条件和要求,对所交接、运输的危险废物如实进行转移报告单的填报登记,并按程序和期限向有关环境保护部门报告,跨省、地级市转移的,必须向有关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同意。
目的:实行转移联单制度是为了控制危险废物的流向、掌握危险废物的动态变化,监督转移活动,控制危险废物污染的扩散。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75条)危险废物行政代执行制度“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处置,处置费用由生产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固废法》第46条)行政代执行制度是一种行政强执行措施,它保证了危险废物能及时妥善、适当的处置;同时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规定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