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科目考点解读第11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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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经济法篇-反垄断法律制度(11页)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经济法篇-反垄断法律制度(11页)

经济法篇●反垄断法律制度【思考】反垄断法“反”的到底是什么?【解答】反的是“垄断行为”,垄断行为指的是,我国《反垄断法》对以“经营者”为行为主体的下列垄断行为:(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第一部分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一)立法宗旨(1)保护竞争(2)提高经济效率(3)提升消费者福利《反垄断法》第1条规定,其立法宗旨是: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二)适用主体(1)经营者:①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②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③经营者集中。

(2)行政机关公共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3)行业协会:横向垄断价格联盟的垄断行为。

(三)适用除外(1)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2)农业生产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

《反垄断法》第7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第二部分反垄断行政执法第三部分垄断协议及法律规制(一)垄断协议概念与分类1.概念垄断协议,也称限制竞争协议、联合竞争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排除、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限制竞争的协议。

特征:(1)垄断协议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

(2)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多样化。

(3)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竞争。

2.分类(二)反垄断法禁止的横向垄断协议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协议根据《反价格垄断规定》,限制条件主要包括:(1)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变动幅度;(2)固定或者变更对价格有影响的手续费、折扣或者其他费用;(3)使用约定的价格作为与第三方交易的基础;(4)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5)约定未经参加协议的其他经营者同意不得变更价格等。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题-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题-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题-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单选题]1.关于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A.发生在港澳台地区的垄断行为均不适用反垄断法的规定B.行业协会不得(江南博哥)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C.行政垄断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的规定D.国有企业不适用反垄断法的规定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反垄断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所以选项A错误;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行政垄断行为)虽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垄断行为,但同样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因此,也是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选项C 错误;对于铁路、石油、电信、电网、烟草等重点行业,国家通过立法赋予国有企业以垄断性经营权,但是,如果这些国有垄断企业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或者从事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同样应受《反垄断法》的规制。

选项D错误。

掌握“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知识点。

[单选题]2.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

A.商务部反垄断局B.发改委C.证监会D.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掌握“反垄断行政执法”知识点。

[单选题]4.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地区封锁的是()。

A.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B.对外地商品采取检验和认证措施C.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D.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属于地区封锁。

掌握“禁止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知识点。

[单选题]5.下列各项中,不构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协议的是()。

202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章节训练营(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202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章节训练营(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202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章节训练营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单项选择题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保护竞争是反垄断法最基本、最直接的目标。

多项选择题正确答案:ABD答案解析:立法宗旨,也称立法目的。

反垄断法之立法宗旨:首先是保护竞争。

二是提高经济效率。

三是提升消费者福利。

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在反垄断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方面,我国采取的原则是“属地原则+效果原则”。

多项选择题正确答案:BD答案解析:选项A属于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反垄断法》,选项B当选。

选项C是垄断协议的豁免情形。

国有垄断企业从事垄断协议,受《反垄断法》的限制,选项D当选。

相关市场的概念及维度、界定相关市场的基本标准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界定相关市场涉及的维度包括时间、商品和地域等三个维度。

但是,并非任何的市场界定都涉及全部三个维度。

大部分反垄断分析中,相关市场只需从商品和地域两个维度进行界定;只有在时间因素可以影响商品之间的竞争关系的特定情形下,才会用到时间维度。

在“唐山人人诉百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法院将相关市场界定为“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其中商品维度就是“搜索引擎服务”,地域维度是“中国”。

多项选择题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本题中以上四个选项的表述都是正确的。

相关商品市场、地域市场、时间市场及其界定单项选择题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从供给角度界定相关商品市场时所应考虑的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从供给角度界定相关商品市场,一般考虑的因素包括:经营者的生产流程和工艺,转产的难易程度,转产需要的时间,转产的额外费用和风险,转产后所提供商品的市场竞争力,营销渠道等。

假定垄断者测试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本题的四个选项的说法均正确。

反垄断法律责任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我国的反垄断法实施机制,是以行政执法为主、民事诉讼为重要补充的“双轨制“模式。

202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 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202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 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第四编经济法律制度——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第01讲反垄断法概述第一节反垄断法概述一、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及适用除外★★★(一)地域范围——属地原则+效果主义原则1.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属地原则)。

2.境外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效果主义)。

【注意】这里的境内不包括我国港澳台。

(二)除外领域1.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注意】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仍适用《反垄断法》。

2.农业生产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

【注意】国有垄断企业:(1)国家赋予其垄断性经营权,合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2)其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同样受《反垄断法》调整。

【例题·多选题】(2017年)下列关于《反垄断法》适用范围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只要垄断行为发生在境内,无论该行为是否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均应适用《反垄断法》B.只要行为人是我国公民或境内企业,无论该行为是否发生在境内,均应适用《反垄断法》C.只要行为人是我国公民或境内企业,无论该行为是否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均应适用《反垄断法》D.只要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无论该行为是否发生在境内,均应适用《反垄断法》『正确答案』AD『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反垄断法》,选项A正确、B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反垄断法》,选项C错误、D正确。

【例题·多选题】(2016年)下列行为中,违反我国《反垄断法》的有()。

A.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行业的国有企业之间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B.为了保障对外贸易中的正当利益,具有竞争关系的境内企业就固定商品出口价格达成的垄断协议C.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外实施的对中国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或者限制效果的垄断行为D.农业生产者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行为『正确答案』AC『答案解析』(1)选项A:对于铁路、石油、电信、电网、烟草等重点行业,国家通过立法赋予国有企业以垄断性经营权,但是,如果这些国有垄断企业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或者从事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同样应受《反垄断法》的限制;(2)选项B: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出口卡特尔),予以豁免;(3)选项C: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反垄断法》;(4)选项D:《反垄断法》对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排除适用。

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注会)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知识点: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详细描述: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认定“不公平的高价”和“不公平的低价”: (1)销售价格或者购买价格是否明显高于或低于其他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同种商品的价格;(2)在成本基本稳定的情况下,是否超过正常幅度提高销售价格或降低购买价格;(3)销售商品的提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或购买商品的降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交易相对人成本降低幅度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正当理由:(1)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和积压商品的;(2)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的;(3)为推广新产品进行促销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间接方式拒绝的情形(1)设定过高的销售价格或过低的购买价格,变相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2)削减交易相对人的现有交易数量;(3)拖延、中断与交易相对人的现有交易;(4)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新的交易;(5)设置限制性条件,使交易相对人难以继续与其进行交易;(6)拒绝交易相对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合理条件使用必需设施拒绝交易正当理由(1)相对人有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出现经营状况持续恶化等情况,可能会给交易安全造成较大风险的;(2)相对人能以合理的价格向其他经营者购买同种商品、替代商品,或能以合理价格向其他经营者出售没有正当理由,限定相对人只能与其交易或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交易强制交易的“正当理由”: (1)为了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2)为了维护品牌形象或提高服务水平;(3)显著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此利益的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所谓“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1)在价格之外附加不合理的费用;(2)对合同期限、支付方式、运输及交付方式或服务提供方式等附加不合理限制;(3)对商品的销售地域、销售对象、售后服务等附加不合理的限制;(4)附加与交易标的无关的交易条件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价格外的其他交易条件(1)实行不同的交易数量、品种、品质等级;(2)实行不同的数量折扣等优惠条件;(3)实行不同的付款条件、交付方式;(4)实行不同的保修内容和期限、维修内容和时间、零配件供应、技术指导等售后服务条件五、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经营者因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讲义 第四编 经济法律制度——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讲义 第四编 经济法律制度——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第四编经济法律制度——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本章考情:(1)历年规律本章的平均分值为5分,考试题型全部为客观题。

同时本章考点相对集中,复习难度不大。

(2)学习建议本章考题侧重于基本概念,题目比较直白,建议学习中做到抓大放小,小细节做到理解和有印象即可。

■本章脉络:■知识点详解:知识点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难度:中√重要性:高√重点:适用、反垄断执法机构、民事诉讼一、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1.反垄断法适用的地域范围2.反垄断法适用的主体范围:★3.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①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②农业生产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③对于铁路、石油、电信、电网、烟草等重点行业,国家通过立法赋予其垄断性经营权。

【注意】国有垄断企业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或者从事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同样适用《反垄断法》。

【例题·多选题】(2017年)下列关于《反垄断法》适用范围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只要垄断行为发生在境内,无论该行为是否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均应适用《反垄断法》B.只要行为人是我国公民或境内企业,无论该行为是否发生在境内,均应适用《反垄断法》C.只要行为人是我国公民或境内企业,无论该行为是否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均应适用《反垄断法》D.只要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无论该行为是否发生在境内,均应适用《反垄断法》『正确答案』AD『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反垄断法》,选项A正确、B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反垄断法》,选项C错误、D正确。

二、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采用行政执法与民事诉讼并行的“双轨制”模式。

1.法律责任:2.反垄断行政执法:(1)反垄断机构:(2)反垄断调查措施:①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②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③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和资料;④查封、扣押相关证据;――NOT拍卖⑤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CPA经济法:第11章考点

CPA经济法:第11章考点

第11章反垄断法律制度考点1: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一、反垄断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我国采用“属地原则+效果原则”。

原则内容属地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反垄断法》效果原则中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也适用《反垄断法》二、反垄断法适用的主体范围三、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1)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2)农业生产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

(3)对于铁路、石油、电信、电网、烟草等重点行业,国家通过立法赋予其垄断性经营权。

Notice:国有垄断企业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位行为,或者从事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同样适用《反垄断法》。

考点2:相关市场界定一、相关市场的概念(一)概念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二)适用范围“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査案件中,均可能涉及相关市场的界定问题。

二、维度(1)时间(相关时间市场);(2)商品(相关商品市场);(3)地域(相关地域市场)。

三、界定相关市场的分析视角(一)基本标准商品间是否具有“较为紧密的相互替代性”。

通常商品之间的替代程度越高,竞争关系就越强,就越可能属于同一相关市场。

(二)判断视角包括需求替代和供给替代两个视角,其中需求替代为主要分析视角。

1.需求替代从需求者的角度考察,根据需求者对商品功能用途需求、质量的认可、价格的接受以及获取的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不同商品之间的替代程度。

2.供给替代(1)从经营者的角度考察,在不需要较大投入改造或调整生产设施或承担较大风险的情况下,可以在短期内转而提供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其他紧密替代商品的可能性。

(2)通常生产设施改造调整的投入越少,承担的额外风险越小,转而提供紧密替代商品越迅速,该商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越强,则供给替代程度就越高,就越可能属于同一相关市场。

四、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和地域市场考点3: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一、反垄断法律责任行政执法与民事诉讼并行的“双轨制”模式。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讲义 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讲义 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考点一】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及适用除外★★★【考点二】相关市场界定(理解)【考点三】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1.反垄断法律责任★★★2.反垄断行政执法★★★▲3.反垄断调查措施★★★4.反垄断民事诉讼★【考点四】垄断协议1.禁止的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2.垄断协议的豁免★★★3.“其他协同行为”的认定★★★4.行业协会垄断协议行为的认定★★★(1)制定、发布各种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行业协会文件。

(2)召集、组织或推动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各种垄断协议。

5.宽恕制度(理解)概念:对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主动报告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减轻或者免除其处罚。

【考点五】滥用市场支配地位1.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理解)(3)与知识产权行使有关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考点六】经营者集中申报1.申报标准★2.营业额计算:以下经营者的营业额总和(理解)上述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其他经营者* 但相互之间发生的营业额不计入3.申报豁免★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已被同一经营者控制)(1)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2)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考点七】经营者集中审查1.两阶段审查★★★(最长时限:180日)2.简易程序★3.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实体标准★★★主要考虑下列因素(影响市场竞争因素):①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及其市场控制力;②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③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消费者、其他有关经营者、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4.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了解)5.业务剥离的实施★★★(多次考查)6.经营者集中未依法申报的处理(了解)经营者违反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注会)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知识点: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详细描述:1.强制交易 禁止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明确要求、暗示或者拒绝、拖延行政许可以及重复检查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限定他人正常的经营活动。

2.地区封锁 (1)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2)对外地商品执行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阻碍、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3)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或者对外地商品实施行政许可时采取不同的许可条件、程序、期限等,阻碍、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4)设置关卡或采取其他手段,阻碍、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运往外地市场; (5)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4.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 (1)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达成、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或者强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或者强制经营者实施违法经营者集中等。

(2)经营者不得以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强制、指定、授权等为由,从事垄断行为。

6.抽象行政性垄断行为 (1)抽象行政性垄断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行为,其具体形式包括决由实施垄断行为,亦属违法。

例题:1.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行为中,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是()。

A.甲因其所居住小区内的超市过于吵闹,影响其休息,遂捏造该超市出售伪劣商品的事实并进行散布,导致该超市营业额严重下降B.乙家俱制造企业将产自中国的家俱产品的原产地标注为意大利C.丙歌厅见与其相邻的另外~家歌厅价格低、服务好、客源多,遂雇佣打手上门寻衅滋事,进行威胁D.入夏前,丁商场为了筹集资金购进夏装,以低于进货价的价格甩卖了一批库存的羽绒服正确答案:B解析:2.《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串通招投标行为主要包括()。

CPA《经济法》考点解读第11章反垄断法律制度03

CPA《经济法》考点解读第11章反垄断法律制度03

CPA《经济法》考点解读第11章反垄断法律制度03第三单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解释1】《反垄断法》对经营者合法取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包括垄断地位)并不视为非法,而对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则严加规制。

【解释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可分为两个基本类型,即排他性滥用和剥削性滥用。

排他性滥用是指寻求损害竞争者的竞争地位,或者从根本上将它们排除出市场的行为,主要表现形式包括掠夺定价、搭售、价格歧视和拒绝交易等。

剥削性滥用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凭借其市场支配地位对交易对方进行剥削的行为,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不公平定价行为。

【考点1】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P453)1.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依据的因素(1)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2)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3)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2.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标准(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即可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对于多个经营者可能共同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或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这些经营者被推定为共同占有市场支配地位。

同时,对于多个经营者被推定为共同占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0%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解释】由于市场份额不是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唯一的和绝对的标准,因此,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如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考点2】《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P455)(2009年单选题、2013年多选题)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根据《反价格垄断规定》,认定“不公平的高价”和“不公平的低价”,应当主要考虑下列因素:(1)销售价格或者购买价格是否明显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同种商品的价格;(2)在成本基本稳定的情况下,是否超过正常幅度提高销售价格或者降低购买价格;(3)销售商品的提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或者购买商品的降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交易相对人成本降低幅度。

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法律责任

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经济法(注会)
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知识点:法律责任
● 详细描述: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注意】反垄断执法机构只有建议权,处罚权属于上级机关。

【总结】企业、协会错,反垄断执法机构来罚;行政主体错,上级来罚;协会要撤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来撤。

例题:
1.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
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其中标无效。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处()罚款。

A.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B.20万元以上
C.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
D.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正确答案:A
解析: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其中标无效。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制度概述

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制度概述

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经济法(注会)
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知识点: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制度概述
● 详细描述:
(一)经营者集中的概念 1.定义:指经营者之间通过合并、取得股份或者资产、委托经营或联营以及人事兼任等方式形成的控制与被控制状态。

2.情形: (1)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2)通过取得股权或者
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3)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能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3.分类:根据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产业中的位置和相互关系,可将经营者集中分为横向集中、纵向集中和混合集中。

(二)《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的规制模式 《反垄断法》对它的规制在于“控制”,而不在于“禁止”。

强制的事前申报制度,指法律要求当事人在实施集中前必须事先向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申报,待执法机构审查批准后才可实施集中的制度。

例题:
1.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我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程序的最长审查
时限为()。

A.60日
B.90日
C.180日
D.210日
正确答案:C
解析:C
依据:《经济法》教材第443页。

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11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01

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11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01

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11章反垄断法律制度01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5分,2014年本章分值为7.5分,题型全部为客观题。

本章考点相对集中,复习难度不大。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题型2012年2013年2014年单选题1题1分2题2分3题3分多选题1题1.5分2题3分3题4.5分合计2题2.5分4题5分6题7.5分2015年教材的主要变化2013年教材对本章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主要变化是:(1)删掉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全部内容;(2)新增了“反垄断民事诉讼”;(3)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界定进行了多处调整。

2014年教材的主要变化是:对“相关市场高顿财经CPA 培训中心 电话:400-600-8011 网址: 微界定”的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

2015年教材对“经营者集中”的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其主要变化是:(1)新增了“经营者集中审查的简易程序”;(2)新增了“对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的评估”;(3)新增了“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制度”。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第一单元 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高顿财经CPA 培训中心 电话:400-600-8011 网址: 微【考点1】《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P436)1.地域范围(1)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反垄断法》;(2)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反垄断法》。

2.主体和行为类型(1)经营者①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②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③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2)行业协会参与的垄断行为(3)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3.《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1)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经营者依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不可排除《反垄断法》的高顿财经CPA 培训中心 电话:400-600-8011 网址: 微适用。

202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 第11讲 反垄断法律制度

202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 第11讲 反垄断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几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4分左右,考点相对集中,考试题型主要是客观题。

考点内容学习要点年度分布概述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适用范围VS 适用除外□适用的主体和行为类型2021、2020单选、2017、2016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反垄断调查□反垄断的民事诉讼2022、2021、2020、2019、2018、2017、2016、2015、2014、2013、2012相关市场界定□商品、地域、时间□需求角度VS 供给角度2022、2014垄断协议横向和纵向垄断协议□禁止的类型□证明责任2022、2020、2018、2013垄断协议的豁免□对比《垄断协议》的适用范围、适用除外2022、2021、2016、2014行业协会组织达成和实施垄断协议□规制与责任2014、201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法律责任2022、2019、2018经营者集中□事前申报&申报豁免□审查程序、审查标准□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制度2022、2020、2017、2015、2013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政垄断行为□法律责任□公平竞争审查制度2012考点1-概述★★★ 一、《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一、《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一)适用范围的分类1.属地原则-境内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反垄断法》。

【提示】只要垄断行为发生在境内,无论该行为是否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均应适用《反垄断法》2.效果原则-境外只要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无论该行为是否发生在境内,均应适用《反垄断法》【提示】这里所称“境内”不含我国港、澳、台地区。

(二)《反垄断法》适用的主体和行为 (三)《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 (四)国有垄断企业 1.对于铁路、石油、电信、电网、烟草等重点行业,国家通过立法赋予国有企业以垄断性经营权。

2.但是,如果这些国有垄断企业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或者从事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同样应受《反垄断法》的规制。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讲义 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讲义 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考点1】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1.地域范围:属地原则+效果原则2.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农业生产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对于铁路、石油等重点行业,国家通过立法赋予其垄断性经营权。

【考点2】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1.反垄断机构:2.原告资格:原告不限于受损害的经营者,还包括间接购买人在内的消费者。

3.民事诉讼与行政执法的关系:直接提起民事诉讼or先行政执法再民事诉讼4.专家在诉讼中的作用:(1)专家出庭:只能作为法官判案的参考依据,不属于证据类型之一。

(2)专家报告:专家报告视为鉴定意见,为证据类型之一。

5.反垄断调查措施:检查营业场所;询问;查阅、复制文件;查封、扣押证据;查询银行账户。

6.诉讼时效抗辩:起诉时被诉垄断行为已经持续超过2年,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损害赔偿应当自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7.刑事责任:(1)《反垄断法》未对垄断行为规定刑事责任。

《招标投标法》及《刑法》均对情节严重的串通招投标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

(2)《反垄断法》对阻碍、拒绝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调查行为以及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两种情形规定了刑事责任。

【考点3】相关市场1.维度:包括时间(相关时间市场)、商品(相关商品市场)和地域(相关地域市场)。

2.具体因素:【考点4】垄断协议1.★类型:2.其他协同行为:(1)价格性:行为具有一致性,意思联络,还应考虑相关市场的结构、竞争状况、市场变化情况、行业情况等。

(2)非价格性:+对一致行为作出合理解释3.★豁免:提高技术、提高质量效率、提高中小企业、公共利益、缓解不景气、保障对外贸易(此项无需证明)。

4.对行业协会组织:制定、发布、召集、组织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

【考点5】滥用市场支配地位1.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1)推定标准:市场份额达n/n+1【注意】市场份额不是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唯一的和绝对的标准。

注册会计师综合阶段-经济法-专题十一 反垄断法律制度

注册会计师综合阶段-经济法-专题十一 反垄断法律制度

专题十一反垄断法律制度【提示】2019年本专题没有实质性修改。

【知识点】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一)反垄断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

”同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这里所称“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二)反垄断机构【举例】2014年,国家发改委分别向奥迪、克莱斯勒开出反垄断罚单。

一汽大众被罚2.4亿,克莱斯勒被罚3168万。

【举例】2014年7月28日,国家工商总局组织近百名工商执法人员对微软公司在中国大陆的四个经营场所,即微软(中国)有限公司以及上海、广州、成都的分公司同时进行反垄断突击检查。

【举例】2014年6月,商务部发布《关于禁止马士基、地中海航运、达飞设立网络中心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

【知识点】垄断协议(一)概念及特征垄断协议,也称限制竞争协议、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二)横向垄断协议规制制度我国《反垄断法》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的;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5.联合抵制交易的;6.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三)纵向垄断协议规制制度我国《反垄断法》列举了三种受到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形式: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举例】“克莱斯勒”由于在2012年至2014年间,达成并实施“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而被处罚。

(四)对行业协会组织达成和实施垄断协议的规制法律禁止的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的行为具体包括:(1)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行业协会章程、规则、决定、通知、标准等;(2)召集、组织或者推动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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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单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解释1】《反垄断法》对经营者合法取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包括垄断地位)并不视为非法,而对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则严加规制。

【解释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可分为两个基本类型,即排他性滥用和剥削性滥用。

排他性滥用是指寻求损害竞争者的竞争地位,或者从根本上将它们排除出市场的行为,主要表现形式包括掠夺定价、搭售、价格歧视和拒绝交易等。

剥削性滥用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凭借其市场支配地位对交易对方进行剥削的行为,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不公平定价行为。

【考点1】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P453)
1.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依据的因素
(1)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2)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3)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2.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标准
(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即可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对于多个经营者可能共同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或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这些经营者被推定为共同占有市场支配地位。

同时,对于多个经营者被推定为共同占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0%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解释】由于市场份额不是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唯一的和绝对的标准,因此,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如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考点2】《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P455)(2009年单选题、2013年多选题)
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根据《反价格垄断规定》,认定“不公平的高价”和“不公平的低价”,应当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1)销售价格或者购买价格是否明显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同种商品的价格;
(2)在成本基本稳定的情况下,是否超过正常幅度提高销售价格或者降低购买价格;
(3)销售商品的提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或者购买商品的降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交易相对人成本降低幅度。

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根据《反价格垄断规定》,因下列情形而进行的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均为正当:
(1)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和积压商品的;
(2)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的;
(3)为推广新产品进行促销的;
(4)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根据《反价格垄断规定》的规定,能构成否认拒绝交易行为违法性的“正当理由”包括:
(1)交易相对人有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出现经营状况持续恶化等情况,可能会给交易安全造成较大风险的;
(2)交易相对人能够以合理的价格向其他经营者购买同种商品、替代商品,或者能够以合理的价格向其他经营者出售商品的;
(3)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解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时,通常以间接方式变相进行。

根据《反价格垄断规定》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下列没有正当理由、以间接方式拒绝交易的行为同样受到禁止:(1)通过设定过高的销售价格或者过低的购买价格,变相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2)削减与交易相对人的现有交易数量;(3)拖延、中断与交易相对人的现有交易;(4)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新的交易;(5)设置限制性条件,使交易相对人难以继续与其进行交易;(6)拒绝交易相对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合理条件使用其必需设施。

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根据《反价格垄断规定》,强制交易的“正当理由”包括:
(1)为了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的;
(2)为了维护品牌形象或者提高服务水平的;
(3)能够显著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的;
(4)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解释】实践中,强制交易还可表现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交易相对人不得与其竞争对手进行交易。

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根据《反价格垄断规定》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所谓“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主要包括:
(1)在价格之外附加不合理的费用;
(2)对合同期限、支付方式、商品的运输及交付方式或者服务的提供方式等附加不合理的限制;
(3)对商品的销售地域、销售对象、售后服务等附加不合理的限制;
(4)附加与交易标的无关的交易条件。

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除价格外的“其他交易条件”主要包括:
(1)实行不同的交易数量、品种、品质等级;
(2)实行不同的数量折扣等优惠条件;
(3)实行不同的付款条件、交付方式;
(4)实行不同的保修内容和期限、维修内容和时间、零配件供应、技术指导等售后服务条件。

【解释】《反垄断法》只禁止无正当理由的差别待遇行为。

在实践中,就差别待遇可能出现的合理性抗辩理由主要包括:(1)回应竞争对手的竞争,如果采取差别待遇的卖方证明它向买方提供商品的价格是为了回应竞争对手在相关市场中的低价竞争,即可使行为获得合法性;(2)成本抗辩,有时不同的买方获得了不同的价格折扣,是因为卖方在不同的买方那里付出的生产、运输以及销售成本不同。

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解释】第1条的关键词是“不公平”,第2~6条的关键词是“没有正当理由”。

【例题1·单选题】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对于经营者从事的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违法性认定时,无需考虑其行为是否有正当理由的是()。

(2009年新制度)
A.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
B.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C.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
D.搭售商品
【答案】A
【例题2·多选题】我国反垄断法律制度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定正当理由的有()。

(2013年)
A.清偿债务
B.为推广新产品进行促销
C.处理鲜活商品
D.处理积压商品
【答案】ABCD
【考点3】法律责任(P457)
1.民事责任
经营者因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10%的罚款。

第四单元经营者集中
【解释1】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之间通过合并、取得股份或者资产、委托经营或联营以及人事兼任等方式形成的控制与被控制状态。

【解释2】经营者集中经济效果的两面性,决定了《反垄断法》对它的规制在于“控制”,而不在于“禁止”,这种控制制度体现为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

所谓强制的事前申报,是指法律要求当事人在实施集中前必须事先向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申报,待执法机构审查批准后才可实施集中的制度。

【考点1】经营者集中的申报(P459)
1.申报标准
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1)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2)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解释1】根据商务部发布的《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的营业额应当为下述经营者的营业额总和:(1)该单个经营者;(2)第(1)项所指经营者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者;(3)直接或间接控制第(1)项所指经营者的其他经营者;(4)第(3)
项所指经营者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者;(5)第(1)至(4)项所指经营者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其他经营者。

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的营业额不包括上述(1)至(5)项所列经营者之间发生的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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