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文字号】株政办发[2016]5号【发布部门】株洲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3.25【实施日期】2016.03.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株政办发[201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10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监管执法责任(一)强化政府监管执法领导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全面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强对监管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执法,及时协调解决监管执法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农(林)场等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违法行为报告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组织有权机构进行查处。
(二)落实部门监管执法直接责任。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株政办发〔2015〕82号)要求,不断改进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责任制,建立并完善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健全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权力和责任清单,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许可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厘清安全监管执法职责边界,合理划分监管执法事权,通过依法委托和授权扩大下级机关安全监管执法权限,统筹做好本系统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株政办发[2015]49号【发布部门】株洲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8.25【实施日期】2015.08.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株政办发[2015]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株洲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通过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25日株洲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株发〔2015〕8号)和《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株洲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株发〔2015〕9号)精神,设立株洲市环境保护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1. 负责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提出生态环境保护补偿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生态系列创建工作。
2. 负责指导全市环境保护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体系,指导企事业单位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
(三)加强的职责1.环保宏观调控和综合协调职责。
2.空气污染防治与监管职责。
3.环境事故应急处置职责。
4.环保执法监管和污染源管理职责。
5.环境监测与公共服务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监督实施湖南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建立健全本市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结合本市实际,建立健全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环评、决策环评、政策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环保“三同时”、排污收费、总量控制、污染减排、区域限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保护责任制、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组织、监督实施。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湘江流域(株洲段)推行水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湘江流域(株洲段)推行水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5.30•【字号】株政办发[2016]11号•【施行日期】2016.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行政执法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湘江流域(株洲段)推行水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株政办发[2016]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为加强湘江保护,保障湘江流域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湘江流域环境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湘江流域推行水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10号)精神,结合株洲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在湘江流域(株洲段)推行水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通知如下:一、责任主体湘江流域(株洲段)是指境内湘江干流和其支流的流经区域,包括炎陵县、茶陵县、攸县、醴陵市、株洲县、天元区、芦淞区、荷塘区、石峰区、云龙示范区,湘江流域(株洲段)水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责任主体为上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云龙示范区管委会)。
二、工作要求(一)梳理执法依据。
湘江流域(株洲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要求,理顺水环境监管行政执法体制,梳理与之相关的行政执法依据与职权,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行使工业废水污染防治、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医疗废物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执法职责,负责水质监测、水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水利部门依法行使河道采砂污染防治、水土保持、水利工程防洪管理、河道管理等水政执法职责,牵头负责水面保洁,负责水量监测,参与相关水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交通运输(水运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船舶污染防治等航道执法职责,参与相关水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2013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2013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08•【字号】株政办函[2013]21号•【施行日期】2013.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2013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株政办函〔2013〕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株洲市2013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4月8日株洲市2013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2013年全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总体安排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率先建成法治政府”的总体要求和市委建设“法治株洲”的总体部署,进一步贯彻实施《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2〕40号)和“一规划两规定六办法”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全面提升政府各项工作法治化水平,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为全市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进一步加强政府服务,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一)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
深入贯彻实施《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大力推进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住房保障、教育、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文化、体育、公用事业、政府信息公开等公共服务。
创新公共服务机制,增强公共服务供给能力。
(二)完善政府服务平台建设。
进一步完善社会求助服务事项的受理、交办、反馈、督促和考核制度。
切实推进电子政务平台、政务服务平台、社区服务平台等政府服务平台建设。
(三)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减少、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并及时进行公布。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25•【字号】株办〔2017〕63号•【施行日期】2017.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株办〔2017〕63号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企事业单位,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和中央、省属在株各单位:《株洲市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25日株洲市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平稳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机关聘用人员、借调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是指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损害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给经济发展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和不利后果的行为。
第四条责任追究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有责必究,惩教结合、权责对等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情形第五条对于损害政务服务环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擅自增加行政审批事项、自行更改审批事项要素、增加审批环节或时限、变相实施已取消下放或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的;(二)在行政相对人申请办理行政审批时,不实行一次性告知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行政服务申请不予受理,或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在电子政务监察系统产生红牌的;(四)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五)强制、误导服务对象接受无法定依据的前置有偿培训、检查检测(验)、勘验鉴定、评估评价,或者强行推销物品、搭车收费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六)违规实施检查的;(七)违规实施行政处罚,随意进行上限处罚的;(八)不按规定公开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涉企收费目录及其他应公开事项的。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三个基本”三年行动方案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三个基本”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株政办发[2013]22号【发布部门】株洲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11.15【实施日期】2013.11.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三个基本”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株政办发〔2013〕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株洲市基本关停污染企业行动方案(2013-2015年)》、《株洲市基本拆除城区烟囱行动方案(2013-2015年)》和《株洲市基本解决城区段污水直排湘江行动方案(2013-2015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1月15日株洲市基本关停污染企业行动方案(2013-2015年)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完成《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目标责任书》和《株洲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任务,推进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持续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争取我市两型社会建设在环境保护方面取得突破,根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2013年起,用三年时间,基本关停淘汰立窑水泥等6类行业的污染企业和土法炼焦窑,解决好影响环境质量和环境安全的突出污染问题,推进我市两型社会建设和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进程。
二、基本原则政府指导,市场运作;分级负责,责任包干;因地制宜,关迁结合。
三、工作内容(一)关停依据及对象1.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公告)所涉及的相关企业;2.《湖南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株洲市重点防控区实施方案》(株政办函〔2011〕134号)所规定的关闭类企业;3.位于环境敏感区,污染扰民且与城市发展规划功能定位不相符的企业。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市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市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24•【字号】株政办发[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市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通知(株政办发〔201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事业单位:《株洲市市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6月24日株洲市市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预案体系1.5 工作原则1.6 应急预案关系说明2.组织机构及职责2.1 组织机构2.2 职责3.监测和预警3.1 监测3.2 预警分级3.3 预警发布与解除3.4 预警措施4.应急响应4.1 响应分级4.2 响应指挥与组织实施4.3 响应措施4.4 应急终止5.总结评估6.应急保障6.1 人员保障6.2 技术保障6.3 通信保障6.4 资金保障7.预案管理7.1 公众宣传7.2 预案演练7.3 责任追究8.附则1.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有效应对空气重污染的能力,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护公众健康,维护环境安全。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保部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0〕113号)、《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号)、《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3〕106号)、《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株洲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确保政令畅通的通知-株政办发[2007]23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确保政令畅通的通知正文:----------------------------------------------------------------------------------------------------------------------------------------------------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确保政令畅通的通知(株政办发〔2007〕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为了更好地发挥政务督查工作的作用,进一步促进各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落到实处,确保政令畅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政务督查工作原则(一)围绕中心原则。
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突出工作重点,狠抓督促落实。
(二)依法依规原则。
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组织开展政务督查。
(三)实事求是原则。
从增强政府的执行力出发,深入实际,力求实效,准确、客观地了解工作情况,督促落实各项决策。
(四)有令必行原则。
凡市委市政府的决策和领导同志的批示、交办事项,各级各部门必须不打折扣、坚决落实。
(五)分级办理原则。
涉及有关县市区和政府部门业务工作的督查督办事项,由县市区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负责落实。
二、强化政务督查工作责任政务督查工作要建立“一把手抓落实”的责任制度,实行“领导督、督领导”的工作机制,确保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到位。
在市政府秘书长领导下,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督办落实;负责《市政府工作报告》、市政府全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落实;负责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以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件的督办落实;负责上级机关交办事项的督办落实;负责全市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23•【字号】株政办发〔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株洲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23日株洲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二〇二一年十二月目录一、基础与形势 6(一)“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 6(二)“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机遇 15 (三)“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挑战 16 二、总体要求 18(一)指导思想 18(二)基本原则 19(三)主要目标 21三、全面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23(一)推进产业结构绿色转型 23(二)推动能源结构优化 24(三)优化交通运输结构 25(四)推进农业生产绿色发展 25(五)构建绿色循环产业体系 26(六)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 27(七)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27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28(一)精准施策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28(二)“三水统筹”提升水生态环境质量 31 (三)切实保障土壤环境质量安全 35(四)持续推进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 37 (五)深入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39(六)加强噪声污染防控 43五、有效防范和降低环境风险 44(一)加强危险废物及医疗废物管控 44(二)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 46(三)加强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 47(四)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 47(五)加强环境风险应急防范 48六、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 49(一)优化国土空间保护格局 49(二)提升生态系统功能和稳定性 51(三)强化自然生态监督管理 54(四)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创建 54七、完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能力 55(一)完善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体系 55(二)完善生态环境治理法规政策体系 58(三)完善生态环境治理市场体系 59(四)加强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建设 61八、保障措施 64前言“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是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和建设生态宜居株洲的决胜期。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22•【字号】株办发〔2015〕8号•【施行日期】2015.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株办发〔2015〕8号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企事业单位,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和中央、省属在株各单位:《株洲市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22日株洲市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全市国有林场改革,确保国有林场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国有林场在生态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发〔2015〕6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发〔201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国有林场改革目标到2020年,实现以下目标:——生态功能显著提升。
通过大力造林、科学营林、严格保护等多措并举,全市国有林场经营面积增加1.62万亩以上,森林蓄积量增长140万立方米以上,森林碳汇和应对气候变化能力有效增强,森林质量显著提升。
——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
通过创新国有林场管理体制、多渠道加大对林场基础设施的投入,切实改善职工的生产生活条件。
拓宽职工就业渠道,完善社会保障机制,使职工就业有着落、基本生活有保障。
——管理体制全面创新。
通过定性定编、精简编制,完善管护机制,基本形成功能定位明确、人员精简高效、森林管护购买服务、资源监管分级实施的林场管理新体制,确保政府投入可持续、资源监管高效率、林场发展有后劲。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株政办发【2015】92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株政办发【2015】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株洲市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29日株洲市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环保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湘政发〔2015〕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环保工作坚持“一岗双责”制度,即本规定适用单位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既要履行职务对应的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履行规定的环保工作职责。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环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保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保工作的负责人对环保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保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相关工作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的环保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的环保工作和环境质量负全面责任,市环保部门和各县市区、云龙示范区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保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环保相关职责。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25•【字号】株政办发【2015】66号•【施行日期】2015.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株政办发【2015】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株洲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通过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25日株洲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株发〔2015〕8号)和《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株洲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株发〔2015〕9号)精神,设立株洲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的职责审核、审计城市管理工程预、决算。
(三)整合的职责1.将授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市灯饰管理处、市城市户外广告资源管理处承担的有关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2.将市政工程管理、园林绿化管理有关行政管理职责整合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增加的职责承担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加强的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垃圾处置法律、法规,负责城镇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和建筑垃圾处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发展规划、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22•【字号】株政发〔2020〕 4号•【施行日期】2020.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株政发〔2020〕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全面落实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战略决策,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湘政发〔2020〕12号),现就我市加快推进“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简称“三线一单”)落地,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促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提升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保护优先。
树立生态优先的发展理念,坚决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硬约束,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突出分区管控。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主体功能分区、自然资源禀赋,聚焦区域生态环境重点问题和主要保护目标,对环境管控单元提出差异化的生态环境准入要求,促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实施动态管理。
根据省级成果管理机制,配套建立市级统筹的“三线一单”成果数据共享和应用管理机制,定期梳理汇总成果内容的变化情况,实现“三线一单”成果的动态评价和管理。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环境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株政发[2008]7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环境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环境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株政发〔2008〕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企事业单位:《关于开展“环境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关于开展“环境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改善和优化发展环境,大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环境建设年”活动推进“两型社会”建设的意见》,特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提高办事效率,建设服务型政府;完善城市功能,建设创业者乐园;加强社会管理,建设最宜居城市。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安居乐业的原则;坚持依法办事、改革创新的原则;坚持转变职能、忠于职守的原则。
三、主要任务(一)政务环境建设。
1.加快数字株洲建设。
整合全市对内对外政务服务信息网络,成立株洲市信息中心。
推进行政许可网上审批及电子监察工作,实现各项行政许可流程标准化、审批网络化、信息公开化、监察全程化。
2.推进并联审批改革。
由市政务中心牵头组织相关部门,采取“统一受理、分头审批、限时完成、集中回复”的工作机制,率先实施对建设领域“五大环节(立项、规划、用地、设计、验收)有限并联审批”改革,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务部门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
3.整合优化政务工作流程,各政府部门要研究制定以“精简环节、缩短时间”为主要内容的行政审批(许可)办结方案,实现政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推行行政执法责任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株政办发[2006]1号【发布部门】株洲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2.28【实施日期】2006.0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株政办发〔200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和直属机构:《株洲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株洲市人民政府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05〕4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要求明确执法职权和执法责任,确定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责任主体全市各具有行政执法任务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三、具体做法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重点是做好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建立相应的评议考核机制、过错责任追究机制,及与之配套的奖罚机制。
具体应当做好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梳理执法依据。
梳理执法依据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
其他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不作执法依据梳理。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市各局委办和直属机构的执法依据梳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梳理执法依据的工作。
法定授权组织的执法依据梳理工作由其归口管理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接受委托的组织由委托机关负责梳理执法依据工作。
在执法依据梳理过程中,一要严格按省政府法制办审定的规范格式(范本)进行梳理,做到分类排序清晰、目录编排科学。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整治违法建设的通知-株政办发[2007]11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整治违法建设的通知正文:----------------------------------------------------------------------------------------------------------------------------------------------------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整治违法建设的通知(株政办发〔2007〕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为维护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的正常秩序,有效遏制和及时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株发〔2006〕6号)和《株洲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株政令8号)文件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开展违法建设整治行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
违法建设是指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违反法律法规,未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超越许可规定擅自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超过批准使用期限尚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等。
市人民政府成立整治违法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李必农同志任组长,各区政府和市城管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法制办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各区人民政府和市相关职能部门要相应成立整治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配备专门人员充实拆违力量。
市城管行政执法支队设立拆违大队,各区城管行政执法大队设立拆违分队,执法人员从现有人员中调配,集中从事拆违工作。
市规划、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如需城管部门拆违队伍支持拆违工作的,需报经市协调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二、明确职责。
市规划、国土资源、城管、水利、公安、法制、司法等市直机关单位和各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对违法建设的控管力度,彻底整治违法建设。
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整治违法建设工作职责是:各区人民政府是监控、拆除违法建设工作的主体。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14•【字号】株政办发[2007]13号•【施行日期】2007.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察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株政办发〔2007〕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近年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34号)的要求,对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和纠正,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各地工作进展并不平衡,部分地区清理工作不彻底,一些错误做法和规定尚未得到根本纠正,个别地方政府或部门仍在继续出台与有关法律法规不相一致的规范性文件,严重影响了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干扰了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在这些地区的贯彻执行。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尊严、保证中央政令畅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工作(以下简称清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从源头上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干预环境执法问题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促进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遵循国家法制统一原则、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保证中央政令畅通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出发,牢固树立并坚持科学发展观,正确理解和把握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关系,坚决清理和纠正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确保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得到有效贯彻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28•【字号】株政办发[2010]41号•【施行日期】2010.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株政办发〔2010〕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株洲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株洲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株发〔2010〕3号)和《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株洲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株委〔2010〕3号),设立株洲市环境保护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拟订市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拟订全市有关环境保护实施意见和环境保护技术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目标;负责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拟订全市有关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审批和发放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负责全市辐射环境安全和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用作原料废物进出口的环境监测工作;参与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三)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等工作;参与市内新建省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申报的有关工作,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新建各类市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建议以及上报备案工作。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株政发[2016]4号【发布部门】株洲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1.10【实施日期】2016.01.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株政发[201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现将《株洲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2016年1月10日株洲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层级监督,规范行政执法,促进依法行政,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行政复议、行政监察、审计监督、规范性文件管理等监督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下同)、上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所属相应工作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的内部行政层级监督。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程序正当、违法必纠的原则,实行规范与纠错相结合,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实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为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承担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由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共同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律解释执行【发文字号】株政发[2006]33号【发布部门】株洲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9.29【实施日期】2006.09.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株政发〔2006〕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和各直属机构:《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4〕24号、湘政发〔2005〕1号)精神,加快我市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认识实施《纲要》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增强贯彻落实《纲要》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纲要》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依法治国的进程,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奋斗目标,明确提出了今后十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对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各部门必须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贯彻实施《纲要》与推进跨越发展构建和谐株洲的工作主题相结合,将贯彻落实《纲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制定《纲要》的学习、宣传和培训计划,采取组织自学和中心组学习、举办报告会、研讨会、培训班、专题辅导等多种形式进行学习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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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株政办发[2015]95号
【发布部门】株洲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09
【实施日期】2015.12.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
(株政办发[2015]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解决当前全市环境监管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牢牢守住发展与生态两条底线,促进全市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
知》(国办发〔2014〕5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27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思想认识,高度重视环境监管执法工作
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环境保护工作力度,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一
些地方仍存在环境监管执法不到位等问题,环境违法行为尚未得到根本遏制。
各县市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清新时期环境保护工作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认清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重要意义,将环境保护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摆在突出的位置,进一步加强对环境监管执法的组织领导,明确监管责任,强化工作措施,认真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有效落实,切实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明确职责权限,完善环境监管责任体制机制
(一)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深化属地管理、推进分级负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对辖区内环境监管负全面领导责任,要建立严格的环境监管目标责任制,把环境质量考核控制指标纳入经济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将辖区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建立计划执法制度,把工业企业、畜禽养殖、秸秆焚烧、餐饮油烟、垃圾焚烧、文化娱乐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黄标车等各类排污对象和排污行为纳入其中,逐一明确监管部门、监管单位和责任人,全面落实监管措施,切实加强日常监管。
网格划分和计划执法方案要于每年年底前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明确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并明确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承担辖区内排污单位的日常巡查和群众环境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及时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配合主管部门督促整改,使违法问题得到及时纠正和查处。
审计机关在开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干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审计。
(二)厘清工作职责、部门共管联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环境保护综合监督管理职责》(株政办
函〔2014〕53号)的要求,按照市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分工,落实环境监管执法责任,形成工作合力;要建立和不断完善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的工作机制,健全市环保部门对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以及发改、经信、住建、公安、国土、交通(海事)、农委、水务、城管、安监、工商、质监等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环境执法监管机制;完善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问题推进工作。
(三)强化社会监督,落实主体责任。
要依法公开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质量、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突发环境事件等信息,确保人民群众环境知情权。
要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并定期公布群众举报投诉的重点环境问题、违法违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要督促重点排污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和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对环境违法典型案件要及时曝光、以案说法、举一反三,加强舆论引导,形成“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