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 稽便函 2011 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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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1040《税务稽查报告》

A11040《税务稽查报告》

A11040《税务稽查报告》
【分类索引】
➢业务类别
税务检查
➢表单类型
内部流转
➢设置依据(表单来源)
政策规定表单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内部管理文书式样〉和〈税务稽查文书式样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11〕122号)
【表单】
税务稽查报告
案件编号:×××
×××稽查报告
根据,我处(科、股)指派
从年月日起对(纳税人识别号:)的年月日至年月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现将检查情况及相关建议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
二、检查情况及发现问题
(一)
1.
2.
……
(二)
……
三、处理、处罚依据及建议
(一)
1.
2.
……
(二)
……
四、其他情况说明
(一)
1.
2.
……
(二)
……
附件:拟查补、退税款汇总表
检查人员(签名):年月日
检查部门负责人(签名):年月日
【表单说明】
无。

广地税发[2011]11号

广地税发[2011]11号

广地税发[2011]11号广饶县地方税务局2011年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稽查局、直属分局、各中心税务所、各科室、纳税服务中心:为整顿和规范我县地方税收工作秩序,加强税收征管,提高收入质量,摸清税源底数,堵塞征管漏洞,确保地方税收收入足额入库,经县地税局领导研究,并报县委县政府和市局同意,决定从现在开始,利用三年的时间,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地方税收专项检查,现就2011年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内容及时限2011年地方税收专项检查的对象包括2010年12月31日之前在我县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含个体工商业户),重点是从事橡胶及橡胶制品、纺织、化工、机电、电力、农副产品加工行业以及房地产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金融保险业、服务业等重点企业纳税人。

检查的内容包括主要包括省市县三级税务稽查部门列入2011年度稽查对象的纳税人地方税收缴纳情况;列入税源管理部门重点监控的纳税人地方税收缴纳情况;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

检查时限为2008至2010年三个纳税年度(已经接受县级以上地税机关各类检查的年度除外)。

二、检查工作目标2011年的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为目标,依法严厉查处所检查行业和区域存在的税收违法问题,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和遵从度;发现征管薄弱环节和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强化征管和堵塞漏洞的有效措施;逐步创建公平和谐的纳税环境,保障和促进地方税收收入稳定增长。

三、时间安排此次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分三个年度进行。

2011年度的检查工作从6月份开始,至11月份基本结束,重大案件可延续到以后年度检查审理。

其中6月份为税务机关组织部署和企业自查阶段;7月至10月为检查实施阶段;11月为总结整改阶段。

以后年度的检查时间另行安排。

四、检查工作要求此次地方税收专项检查是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重要内容,全局上下要高度重视,将其作为一项长期性、基础性的工作来抓。

稽便函

稽便函

稽便函[2011]19号: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印发重点企业发票使用情况检查方案的通知2011-07-18 稽便函[201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第四次会议纪要》(国阅[2010]124号)相关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1]2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的9户重点企业以及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选取建筑、金融、保险、通信、石油石化、房地产等行业其他企业的发票使用情况开展检查。

具体工作方案如下:一、检查对象(一)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对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9户重点企业的总机构、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成员企业的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根据《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从建筑、金融、保险、通信、石油石化、房地产等行业各选取若干重点企业,对其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对其他发票问题较为突出的行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也要组织力量进行检查,确保完成《通知》部署的违法受票企业检查等相关工作任务。

二、总体要求(一)对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9户重点企业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必须认真组织落实。

除此之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从建筑、金融、保险、通信、石油石化、房地产等行业中,适当选取若干重点企业对其发票使用情况同时进行检查,原则上每个行业检查户数应不少于2户。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马毅民同志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马毅民同志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马毅民同志在2011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结束时的讲话的函【标 签】稽查,税务稽查工作【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稽便函﹝2011﹞11号【发文日期】2011-03-07【实施时间】2011-03-0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马毅民同志在2011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结束时的讲话》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马毅民同志在2011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结束时的讲话(2011年2月23日)同志们: 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这次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就要结束了。

这是“十二五”开局之年召开的第一次十分重要的全国稽查工作会议。

根据总局肖捷局长的重要指示和解学智副局长的工作报告,结合会议交流和分组讨论情况,下面,我对会议做一简要小结,并就贯彻此次工作会议精神和认真做好2011年税务稽查重点工作再补充几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真做好会议的贯彻落实工作 (一)会议取得的主要收获 这次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是在全国税务稽查系统深入学习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中纪委六次会议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和党风廉政建设会议精神的形势下召开的一次稽查工作的重要会议。

总局党组和领导对稽查工作都高度重视和十分关心。

肖捷局长专门就此次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做出重要批示:“全国税务稽查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税收事业发展做出了特有贡献。

我代表总局党组向全体税务稽查人员致以崇高的敬意!希望各级税务稽查部门在十二五开局之年继续奋发有为,不断提升稽查工作整体水平,再创新的佳绩”。

解学智副局长在稽查局报送的《稽查局2010年工作总结》中批示:“全国税务稽查队伍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甘于奉献、努力拼搏,通过税收专项检查和专项整治、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打击发票违法犯罪和重点税源企业检查等工作,查补税收收入入库率、选案准确率等指标创历史新高,圆满完成总局确定的各项任务,应予充分肯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11.12•【文号】国税发〔1999〕211号•【施行日期】1999.1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的通知(1999年11月12日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重视改进与控制税务检查,1999年4月2日发出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部署和组织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51号),改变了以往总局各部门分别布置专项税务检查的做法。

但是,目前税务系统仍然存在不同程度的多头重复检查现象,在有的地区、有些方面还较为严重,主要表现是:税务检查政出多门,多头指挥,互不协调,层层纵向检查,同级横向检查,各自为政,互不认可;检查缺乏规范性,工作方法简单,有的检查同一问题,结论各异,处理不同,甚至相互抵触;有的检查次数过多,时间过长,查而不定,悬而不决;有的单纯为增加收入而检查,对纳税大户频繁检查,忽视了对一般纳税户的检查。

多头重复税务检查不仅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而且降低了税务检查的效率,也影响了税务机关的形象。

尽管各地采取了一些减少税务检查的具体措施,但从企业的反映看,远未达到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等10部门联合制定并报经国务院批准颁布的《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国经贸监督〔1999〕706号,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

为了从根本上避免多头重复税务检查,总局决定全面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税务机关特别是各级领导要深刻领会《规定》的实质内容,充分认识多头重复税务检查的消极影响和统筹安排税务检查的积极意义,务必将思想统一到中央的要求上来,做到顾全大局,令行禁止。

切不可片面强调以往多头重复检查对增加收入起到的一些作用,而忽视在改革开放形势下多头重复检查所产生的不良后果。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0.01.11
•【字号】京国税发[2010]45号
•【施行日期】2010.0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
工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10]45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5]226号)制定的相关配套制度、程序和要求,与新修订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的内容相抵触的,停止执行。

二、在执行新修订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前,已根据原《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程序要求执行完毕的各环节,不需依照修订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相关要求进行调整。

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将对新修订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实施办法另文下
发。

四、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稽查局反映。

2010年1月11日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略)。

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下发《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编表说

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下发《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编表说

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下发《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编表说明〉》的通知【法规类别】税务检查【发文字号】国税征函[1995]11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1995.07.25【实施日期】1995.07.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下发《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编表说明〉》的通知(国税征函[1995]11号1995年7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中规定的表一、表二、表三的编表说明下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表一、表二、表三做了部分修改。

其中:(一)表一增加了“税务机构人员总数”,删除了纵栏内的“其他”,行次由原来的28行增加到29行,备注内增加了补充资料。

(二)表二增加了“避税”违法行为,内容有:户数、原报金额、调整后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应补税额、实际入库额;同时还增加了“没收非法所得”,行次由原来的89行增加到111行,表二(5)附列资料中增加了对“大要案件统计分析资料”。

(三)表三在“阻止出境”栏内增加了“欠缴税款”,行次由原来的34行增加到36行。

(四)表二和表三的经济性质按照国家统计局的口径进行了新的调整,由原来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涉外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调整为“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营经济、个体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华侨、港澳台投资经济、其他经济、无证户”。

(五)表二由原来的表二(1)、(2)、(3)、(4)调整到表二(1)、(2)、(3)、(4)、(5)。

具体式样参见附件表一、表二(1)、(2)、(3)、(4)、(5)、表三(1)、(2)。

二、此通知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含一九九五年年报)附件:《编表说明》表一、表二(1)、(2)、(3)、(4)、(5)、表三(1)、(2)(略)附件:编表说明一、税务稽查机构人员情况统计表(表一)。

财税(2011)111号

财税(2011)111号

文号:财税[2011]111号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日期: 2011-11-1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我们制定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现印发你们,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试点的要求,认真组织试点工作,确保试点的顺利进行,遇到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

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

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工作,提高协查管理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是指查办税收违法案件的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委托方)将需异地调查取证的发票委托有管辖权的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受托方),开展调查取证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协查工作遵循合法、真实、相关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税务局稽查局负责实施税收违法案件发票的协查。

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逐步推进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信息化,将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全面纳入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第二章委托协查第六条委托方对税收违法案件中需调查取证的发票采取发函或者派人参与的方式进行协查。

发函是指委托方向受托方发出《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包括寄送纸质协查函和通过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发出协查函。

纸质协查函原则上采取同级发函的方式进行。

派人参与是指重大案件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案件,委托方可派人参与受托方的调查取证,提出取证要求。

第七条委托方根据案件查办情况,确定协查对象,需要发起委托协查的,向受托方发出《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

《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内容包括:委托方案件名称、基本案情、涉案发票记载的信息、已掌握的疑点或者线索、作案手法、提出有针对性的取证要求、回复期限、组卷及寄送要求、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督办案件的发票协查应当按照《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协查函中予以说明,注明督办函号。

第九条已确定虚开发票案件的协查,委托方应当按照受托方一户一函的形式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相关证据资料,并在所附发票清单上逐页加盖公章,随同《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寄送受托方。

通过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发起已确定虚开发票案件协查函的,委托方应当在发送委托协查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寄送《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以及相关证据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54号2000年3月22日)现将《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税务稽查执法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级稽查局依照本办法对下级稽查局调查处理的案件进行复查,具体程序参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办理。

第三条税务稽查案件复查的主要内容:(一)调查和审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二)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三)定性处理适用依据是否正确适当;(四)税务处理决定执行是否及时得当;(五)税务文书使用是否正确规范。

第四条稽查局应当提出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工作计划,确定工作重点,报请主管税务局领导批准。

复查工作计划必须与其他税务检查统筹考虑,力求均衡适度,避免多头重复检查。

复查工作计划实施过程中确实需要调整的,必须报请主管税务局领导批准。

复查工作计划应当报送上级稽查局查案。

上级稽查局认为下级稽查局复查工作计划不当的,可以通知下级稽查局调整复查工作计划。

下级稽查局复查工作计划与上级稽查局复查工作计划冲突的,必须执行上级稽查局复查工作计划。

第五条稽查局根据复查工作计划确定需要复查的税务稽查案件,组成复查组,并指定组长。

稽查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抽调基层税务稽查人员组成复查组,对辖区内税务稽查案件实行交叉复查。

复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复查组根据复查对象和复查目标提出复查工作方案,经稽查局审批后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成文日期:2011-09-14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以下简称逾期)抵扣问题公告如下: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二、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按照本公告附件《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手续。

四、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附件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逾期抵扣。

税总函〔2015〕3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批复》

税总函〔2015〕3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批复
税总函〔2015〕311号2015.6.11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请示》(黑国税发〔2014〕85号)收悉。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以界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一
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予以告知。

纳税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资料的,其《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后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前的销售额,应按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依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你局对所属企业实施税务检查,发生的具体涉税事项,应按上述原则处理。

其中,涉及滞纳金和罚款的计算等问题,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6月11日原文地址:/law/5416.html。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稽查部门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稽查部门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稽查部门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12.19•【文号】国税发[2005]203号•【施行日期】2005.1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机关工作,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稽查部门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的通知(国税发[2005]2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2000年颁发的税务检查证现已到期,经总局研究决定,从2005年12月1日起,将在全国税务稽查系统换发新版税务检查证(稽查部门以外的税务检查证换发工作另行通知)。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换发税务检查证的工作期间2005年版税务检查证换证时间为2005年12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

在换证期间,原2000年版税务检查证已过有效期的,可由省级税务稽查局以稽便函形式发文,延长有效期至2006年3月31日;2006年4月1日启用2005版税务检查证,2000年版税务检查证作废。

二、换发税务检查证的工作程序税务检查证换发的工作分三个步骤:(一)确定换证人数。

各级税务稽查局要清理并确认需要使用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的稽查人员和数量;(二)签订合同采购检查证及验证。

各省向总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供应商“福建鸿博印刷有限公司”,按照中标价格,签订购证合同,支付货款,采购统一式样的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并负责检验税务检查证制作质量。

具体式样和质量要求见附件。

福建鸿博印刷有限公司联系人:胥凌燕,联系电话:***********,传真:***********,移动电话:133****3539,地址是:北京朝阳区双井富力城C8座2205室,EMAIL:*********************。

(三)税务检查证的填制和换发。

税务检查证内芯共包括照片、姓名、工作单位、证号、发证机关、检查范围、检查职责、有效期限8项内容。

财税〔2011〕111号

财税〔2011〕11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1-11-16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我们制定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现印发你们,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试点的要求,认真组织试点工作,确保试点的顺利进行,遇到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5.01.01•【文号】国税发[1995]30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2日实施日期:2009年2月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1995年3月24日国税发〔1995〕30号)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进行偷税、骗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增值税新税制的顺利实施,必须加强稽核检查工作,并且坚持手工稽查与现代化手段稽查同时并举,近期以手工稽查为主的做法。

为了规范手工稽查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拟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现印发,请组织贯彻落实,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国家税务总局。

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进行偷税、骗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增值税新税制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人工稽核检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

第三条检查内容一、进项凭证的检查(一)进项凭证的检查范围进项凭证是指纳税人取得的,并于当期向税务机关申报,已作税款抵扣的下列凭证:1.从销售方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包括汇总填开专用发票所附的“销售清单”);2.由海关开具的增值税完税凭证;3.运费普通发票;4.农产品及废旧物品收购凭证;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以查促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以查促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以查促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11.25•【文号】国税发[2010]115号•【施行日期】2010.1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以查促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充分运用税务稽查信息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提高做好以查促管工作的认识近年来,税务稽查部门查处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如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暂不能比对汉字信息和销货清单的缺陷,套开发票或变造销货清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或接受虚开运输业发票;改变货物品名逃避缴纳消费税;骗取出口退税以及部分行业大量利用假发票偷税等。

这些涉税违法案件,反映日常税收征管仍存在不少漏洞和薄弱环节,为加强税源管理提供了方向和线索。

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以查促管的自觉性,通过对税收违法案件相关信息的梳理分析,摸清违法行为发生的环节和规律,查找内部管理不足,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税收征管工作。

二、强化以查促管措施(一)加强对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隐患的重点企业监控。

对既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又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或相关企业,包括民政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免税粮食企业、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所的成员单位、以农产品和废旧物资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的企业等,要加强监管。

同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开展对钢材、建材、煤炭、服装、医药经销和黄金经销等行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专项评估,加大对虚开、“有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查处力度,重点检查货物流和资金流不匹配的情况。

(二)加强对内河及公路运输运费发票进项税抵扣管理。

加强货运发票的管理,对已认定为货运自开票纳税人的企业进行清理,严格核实货运自开票纳税人资质,严把认定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04.0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落实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我们起草了《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在2021年5月9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4.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68号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邮政编码100053),请在信封上注明“《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4月9日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税务稽查部门依法对税收违法案件实施检查并作出税务处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主体职责】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

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稽便函2011[1].31号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稽便函2011[1].31号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稽便函【201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第四次会议纪要》(国阅〔2010〕12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1〕25号)精神,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我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印发〈重点企业发票使用情况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稽便函〔2011〕19号),对税务系统开展重点企业发票使用情况检查工作进行了具体布置。

经研究,现就9户重点企业总机构及其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成员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发票使用情况检查工作相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鉴于各地检查企业的户数、发票数量及行业不同的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实际将企业填开一定金额以上的发票列为必查发票。

具体必查发票填开金额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行确定。

对必查发票要逐笔进行查验比对,通过对资金、货物等流向和发票信息的审核分析,重点检查其业务的真实性。

二、对企业列支项目为“会议费”、“餐费”、“办公用品”、“佣金”和各类手续费等的发票,须列为必查发票进行重点检查。

对此类发票要逐笔进行查验比对,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利用虚假发票及其他不合法凭证虚构业务项目、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三、对填开金额较小的发票,各地可视情况采取抽查的形式进行检查。

抽查比例由各地自行确定。

对填开金额很小的发票(如出租车发票、停车费发票等),可以不列入重点企业检查范围。

四、对重点企业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应当按照税收征管属地原则实施。

需要对跨地区企业进行协查的,由委托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协查要求,由受托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核查落实,并按委托方要求的时限及时反馈核查结果,不得重复检查。

五、部署重点企业开展发票使用情况自查的地区,税务机关开展抽查和重点检查工作的开始时间不得迟于2011年8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_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_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附解>(2011-08-16 10:41: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成文日期:2011-07-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纳税人此前对发生上述情况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本公告规定做纳税调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原创>解释:注意: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形式下适用此公告规定,其他方式下不适用此公告。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新旧差异。

旧: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新: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理解:“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以下情况不需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一)未取得销售款;(二)未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三)未开具销售发票。

二、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销售款凭据”具体是指什么?答:可以理解为提货单.验收单.入库单.合同.发票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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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马毅民同志在2011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结束时的讲话》的函稽便函[2011]11号2011-03-0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马毅民同志在2011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结束时的讲话》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马毅民同志在2011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结束时的讲话(2011年2月23日)同志们: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这次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就要结束了。

这是“十二五”开局之年召开的第一次十分重要的全国稽查工作会议。

根据总局肖捷局长的重要指示和解学智副局长的工作报告,结合会议交流和分组讨论情况,下面,我对会议做一简要小结,并就贯彻此次工作会议精神和认真做好2011年税务稽查重点工作再补充几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真做好会议的贯彻落实工作(一)会议取得的主要收获这次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是在全国税务稽查系统深入学习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中纪委六次会议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和党风廉政建设会议精神的形势下召开的一次稽查工作的重要会议。

总局党组和领导对稽查工作都高度重视和十分关心。

肖捷局长专门就此次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做出重要批示:“全国税务稽查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税收事业发展做出了特有贡献。

我代表总局党组向全体税务稽查人员致以崇高的敬意!希望各级税务稽查部门在十二五开局之年继续奋发有为,不断提升稽查工作整体水平,再创新的佳绩”。

解学智副局长在稽查局报送的《稽查局2010年工作总结》中批示:“全国税务稽查队伍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甘于奉献、努力拼搏,通过税收专项检查和专项整治、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打击发票违法犯罪和重点税源企业检查等工作,查补税收收入入库率、选案准确率等指标创历史新高,圆满完成总局确定的各项任务,应予充分肯定。

希望在新的一年再接再厉,认真总结,学习借鉴国际先进做法和经验,进一步提高税务稽查工作的现代化水平”。

总局领导的重要批示充分肯定了广大税务稽查干部付出的不懈努力和税务稽查工作取得的突出成绩,必将给予全国税务稽查干部极大的鼓舞和鞭策。

昨天上午,8位代表作了经验交流,就审计型检查工作底稿、重点税源企业检查、稽查信息化建设、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虚开黄金增值税专用发票查处、稽查管理方式创新、稽查队伍建设等方面取得的成绩和经验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对税务稽查工作提出了很多富有成效和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因为时间关系,还有许多工作做得非常出色的地区没有机会发言,但是同志们工作中所付出的辛勤努力和取得的优异成绩是有目共睹的,希望大家再接再厉,继续为稽查事业献计献策,共同推进全国税务稽查工作的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发展。

解学智副局长代表总局党组作了大会的主题报告,全面总结了“十一五”时期的税务稽查工作情况,明确提出了“十二五”时期税务稽查工作的总体思路、基本目标、重点任务和主要措施,动员部署了2011年的稽查重点工作任务,特别强调了为实现税务稽查的现代化、国际化、信息化和专业化,面对当今世界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税务稽查部门要在改革稽查管理方式、坚持依法行政、强化执法服务理念、夯实稽查执法基础、突出信息管税和狠抓干部素质建设等方面要多下功夫。

解学智副局长的报告为我们把握稽查工作方向,明确稽查工作要求,全面完成全年的各项税务稽查工作任务进一步理清了思路,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希望大家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落实。

会议代表们分组学习、讨论解学智副局长的工作报告时一致认为,会议主题鲜明,是一次务实奋进的会议,鼓实劲、抓落实的会议。

会议传达了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和肖局长对税务稽查工作的重要指示,对于做好当前税务稽查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解学智副局长的讲话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和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亮点很多,总结工作实事求是、振奋人心,部署任务思路清晰、重点突出、措施具体,体现了为税收中心工作服务的高度责任感和使命感。

大家普遍感受到,会议开得很成功,取得了丰硕成果,达到了预期目的。

(二)抓好会议的贯彻落实各位会议代表回去后,要迅速把会议精神向局党组认真汇报,积极争取局党组对稽查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有力支持;要将会议精神尽快传达到各市、县税务局,抓早、抓紧、抓好全年的各项工作。

各地要在3月20日前将这次会议精神贯彻下去,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总局稽查局(综合处)。

贯彻好这次会议精神,关键在于落实,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确保各项工作部署达到预期的效果:一是要统一思想抓落实。

今年是“十二五”的开局之年,是推进税务稽查工作科学发展的关键之年,各项稽查工作尤为重要,稽查任务十分繁重,抓落实的紧迫性尤为突出。

因此,各级税务稽查部门要进一步树立责任感和紧迫感,增强抓落实的意识,研究抓落实的方法,提高抓落实的能力,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是要加强领导抓落实。

这次会议部署的工作任务,既涉及5项税务稽查重点业务工作,也涉及推进稽查管理方式和稽查方法创新等全局性、系统性的工作,仅靠稽查一个部门是无法完成上述工作任务的。

因此,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税务稽查工作,加强对税务稽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全面部署、统筹规划,推动各项工作有效开展。

三是突出重点抓落实。

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学智局长在工作报告中已经明确阐述,各级税务机关尤其是稽查部门要全面领会会议精神,精心谋划,积极探索,深入实践。

要善于把握主攻方向,区分轻重缓急,抓住关键环节,实施重点突破。

通过抓重点,达到以点带面、带动全局的目的。

四是改进作风抓落实。

作风务实,才能政令畅通、令行禁止;作风漂浮,必然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因此,各级稽查部门领导要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掌握真实情况,及时发现本地区、本单位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到作决策心中有数、抓落实有的放矢,要注意统筹协调,减轻基层负担,为基层开展工作提供良好的环境。

五是勇于创新抓落实。

各级稽查部门要根据本次会议的总体部署和基本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好各项工作。

既要贯彻好总局的统一部署,又要充分发挥主动性,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既要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又要实事求是、稳步推进。

总之,对这次会议上明确的各项目标、部署的各项工作,各地要立足实际,因地制宜,拿出切合实际的具体措施,落实好各项工作任务,不能简单的以会贯会,以文转文。

二、认清形势,牢牢把握稽查工作的基本要求完成好2011年税务稽查各项工作,对于实现“十二五”时期稽查事业科学发展至关重要。

各级稽查部门要不辜负总局领导的殷切期望,继续巩固和发展稽查事业良好局面。

(一)认清当前形势在年前召开的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肖捷局长深刻分析了税收工作形势发生的深刻变化,强调“十二五”时期税收事业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严峻挑战。

学智局长在此次会议的报告中进一步指出:“税源复杂性、流动性、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税收违法犯罪活动的多样性、隐蔽性、高技术性特征表现突出”。

首先,从稽查部门面临的外部形势来看,在经济环境上,全球经济、我国经济发展方式和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模式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在税收环境上,大要案件屡查不禁,在某些行业尤为集中和突出,而且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作案的税收违法行为在逐渐增加,具有较高的隐蔽性和欺骗性,给稽查工作增加了很大难度,提出了新的挑战。

其次,从稽查部门面临的内部要求来看,稽查工作任务越来越重,稽查办案标准越来越高,稽查工作的社会关注度越来越深,各项监督越来越严,执法风险越来越大。

因此,针对税务稽查工作面临的新任务、新挑战,能不能认清形势、把握大局,勇于创新,不断改进稽查方式方法,运用现代管理方法和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稽查管理质效,决定着各级稽查部门在“十二五”时期内能不能抓住机遇、赢得主动,推动稽查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坚持六个意识面对新形势、新任务,要促进税务稽查工作科学发展,在认真总结“十一五”稽查工作好经验、好做法的基础上,各级税务稽查部门在工作实际中要牢牢把握以下几点:1.大局意识。

稽查工作作为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最后一道环节防偷堵漏、整顿规范税收秩序的重任,稽查执法的威慑力,对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各项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的持续提高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近几年来的实践证明,稽查工作必须服从并服务于税收中心工作的大局,而且只有置身于税收工作的大局之中,才能真正体现出稽查工作的重要性。

因此,必须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把服从和服务经济税收大局作为履行税务稽查职能的首要基本准则,不管是经济发展良好时期还是在经济发展面临困难时期都不能偏离。

在“十二五”时期,要找准税务稽查为经济税收大局服务的切入点和结合点,充分发挥稽查工作以查促收、以查促管、以查促改、以查促查的职能作用,坚决完成总局和各级局党组交给我们的各项工作任务。

2.依法意识。

依法稽查是依法治国方略、依法行政理念在稽查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稽查工作的灵魂,是防范稽查执法风险最有效、最根本的保证。

稽查工作的主要职责就是监督检查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其本身的特点决定了稽查工作必须将实事求是、依法稽查作为稽查工作的基本指针,把依法稽查理念贯穿于稽查工作的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各个环节,确保权限合法、程序无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得当。

只有按照上述要求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才能不断规范稽查执法行为,才能不断提高稽查执法水平,才能从根本上防范和规避执法风险,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维护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

3.服务意识。

肖捷局长在听取稽查工作汇报时曾指出,稽查执法和纳税服务是提高纳税遵从度的两条腿,二者缺一不可,只强调一方的重要性、忽视另一方都不利于提高纳税遵从度。

因此,各级税务稽查部门必须强化纳税服务的理念:一是提高对纳税服务重要性的认识,把思想统一到总局关于抓好纳税服务的总体要求上来,通过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和公正文明执法,为广大守法纳税人提供最好的服务。

二是改进稽查工作方式,切实提高选案准确率和检查效率,减少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要尽量统一执法尺度,避免对纳税人处理处罚畸轻畸重;要进一步研究改进常规检查和重点税源检查的程序和文书,使税务稽查工作更容易为纳税人所接受,更多的体现和谐、以人为本的治税理念。

三是进一步规范各类税务检查工作,要实行检查工作归口管理,减少多头重复检查;要大力开展国地税联合检查、切实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4.创新意识。

解学智副局长在工作报告中要求,要不断推进税务稽查现代化、国际化进程,同时也指出目前稽查工作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推进税务稽查现代化、国际化和解决当前税务稽查存在问题的治本之策,就是要求我们必须不断地进行改革创新:一是把握创新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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