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发展
自然法和实证法
自然法和实证法一、引言自然法和实证法是法学研究的两个重要分支,它们探讨的是法律的本质和存在方式。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对自然法和实证法进行探讨,以便更好地理解它们的含义和应用。
二、自然法的概念和特点2.1 自然法的定义自然法是一种基于人类本性和自然法则的法律观念。
它认为法律应该以人的本性和自然法则为基础,具有普遍性和不可变性。
2.2 自然法的特点1.普遍性:自然法具有普遍性,认为法律的原则适用于所有人类社会,无论时间和地点。
2.不可变性:自然法认为法律是固定不变的,不受人为因素的影响。
3.合理性:自然法强调法律的合理性,认为法律应该符合人类的本性和理性。
三、自然法的发展历程3.1 古代自然法思想的兴起古代哲学家如亚里士多德和斯多葛派等提出了自然法的思想,认为法律应该基于人的本性和自然法则。
3.2 中世纪教父对自然法的发展中世纪教父如托马斯·阿奎那等通过对自然法的研究,将它与上帝的旨意相联系,奠定了自然法的基础。
3.3 文艺复兴时期自然法的发展文艺复兴时期,自由主义思想的兴起推动了自然法的发展。
启蒙思想家如洛克和卢梭等认为法律应该基于人的自由和平等。
3.4 现代自然法的变革与发展在现代,随着社会的变化和法学研究的深入,自然法的观念也发生了变革。
一些学者提出了包括人权和社会正义在内的新的自然法理论。
四、实证法的概念和特点4.1 实证法的定义实证法是一种以实证研究为基础,以实际存在的法律行为和制度为研究对象的法学方法。
4.2 实证法的特点1.以实证为基础:实证法研究以实际存在的法律行为和制度为基础,通过观察和实证研究法律现象。
2.描述性研究:实证法主要关注于对法律现象的描述和解释,而不是涉及道义和价值判断。
3.重视经验数据:实证法着重收集法律实践和经验数据,并通过统计和分析进行研究。
五、实证法的发展历程5.1 法社会学的兴起法社会学的兴起标志着实证法的发展。
法社会学研究从法律现象出发,通过社会学方法进行分析。
第五章古典自然法
一、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产生的背景
(一)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影响。
(二)启蒙运动的影响
(三)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制度的斗争
(四)自然科学的发展
(一)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影响。
宗教改革 1517年,德国的马丁· 路德(1483-1546)发表《95条论 纲》,揭露教皇出卖赎罪券的荒谬,认为教徒自己阅读 《圣经》,能直接与上帝相通,无须教会作中介,不承认 教会对《圣经》解释有垄断权。1536年,法国的加尔文 (1509-1564)发表《基督教原理》,认为人们得救与 否全由上帝决定,教会无权过问。1534年,英国国王亨 利8世(1491-1547)宣布脱离罗马教廷自立英国圣公会, 北欧各国相继效法。基督教于是分成三部分:罗马天主教、 东正教(希腊正教)、新教。
新教对原来基督教的冲击:
新教是16世纪宗教改革运动中脱离天主教而形成的各个新 宗派,以及从这些宗派中不断分化出来的众多宗派的统 称。 新教强调因信称义、信徒人人都可为祭司和《圣经》具有 最高权威三大原则。这是和天主教针锋相对的,是新教各 派共同的特点。
(二)启蒙运动的影响 启蒙运动(enlightenment,原义“发光”)是17-18世 纪西欧在文艺复兴之后又一次推进民主和科学的思想解放 和社会改革运动,开创于英国,蓬勃于法国,实践于美国, 扩大到整个世界。康德说:“启蒙就是使人们脱离未成熟 状态。”
第二篇 近代
第五章 古典自然法学派
根据传统的观点,西方自然法思想大致概括为四 个发展阶段:古希腊罗马的自然主义自然法(或 称朴素自然法)、中世纪的神学主义自然法(或 称神权自然法)、近代的理性主义(古典)自然 法、现代的新自然法(或称复兴自然法)。
古典自然法法学派并非一个统一的学派, 而是指西方自然法在17~19世纪时的一个 发展阶段。其理论的批判矛头指向中世纪 神学,而其立足点则在于为人的权利,特 别是资产阶级权利进行理论上的论证。如 果说“自然法”一向是革命的学说,那么, 自然法的革命意义在这一时期表现得特别 明显。
自然法发展三阶段
自然法发展三阶段
自然法是指通过人类的理性思考和道德判断来确认法律的原则和规范。
自然法
学派认为法律存在于自然界中,是普遍适用于所有人的规范。
自然法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古典自然法
古典自然法主要起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
在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的思想中,人们开始认识到法律应该是建立在自然法的基础上,而不仅仅是君权或民意的产物。
古典自然法强调理性和道德的重要性,认为人类有固有的道德本性,法律应当符合这种本性。
第二阶段:中世纪自然法
中世纪自然法在基督教的影响下得到了发展。
教会法和神学思想对自然法的发
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大学的兴起促进了自然法学派的发展,如托马斯·阿奎那等学
者提出了许多关于自然法的理论。
在这一阶段,人们开始将宗教信仰和自然法相结合,认为上帝赋予了人类道德的指导,并且法律应当建立在这种道德基础上。
第三阶段:现代自然法
现代自然法的兴起主要发生在启蒙时代。
启蒙运动鼓励人们自由思考和追求真理,自然法也融合了更多的理性和经验主义。
约翰·洛克、休谟等哲学家提出了关
于自然法的新观点,强调社会契约和个人权利的重要性。
现代自然法将个人权利和社会秩序相统一,认为法律应当保护人的自由和尊严。
总的来说,自然法的发展经历了古典、中世纪和现代三个阶段。
每个阶段都在
不同的历史背景和哲学思想下得到了发展和完善,对于理解法律的本质和道德意义具有重要意义。
自然法的理论基础
自然法的理论基础
自然法是一种法律理论,强调道德法律之间的联系,认为法律应该遵循自然法则。
自然法的理论基础是自然法的起源和演变,以及其与其他法律观念之间的关系。
自然法的起源
自然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
在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和亚
里士多德认为,道德规范不是由政府或社会制定的,而是凭借于自然法则。
古罗马法学家如西塞罗和斯多亚派将自然法观念融入法律体系中,认为人类的良知和理性应当成为法律的基础。
自然法的演变
随着历史的发展,自然法的理论逐渐演变并得到不同学派的发展。
基督教思想
对欧洲法律产生了深远影响,耶路撒冷的托马斯·阿奎那将神圣法与自然法进行了
联结,强调上帝赋予人类理性,使其能够理解自然法则。
在启蒙时代,自然法被重新注入新的思想,如《论法的精神》作者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应当以客观和普遍的道德规范为基础,而不应受到任何个人或政府的干预。
自然法与法律的关系
自然法与法律的关系一直是法学界争论的焦点。
一些学者认为自然法应当是法
律的基础,即法律应当符合普世道德规范。
另一些学者则认为法律是社会规范的产物,应当由政府或社会制定,而不是自然法则。
然而,自然法的理论基础在现代法学中仍然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一些国家的宪
法确立了自然法的原则,如美国的《独立宣言》中强调人类天赋的不可剥夺权利,即以自然法为基础。
自然法的理论基础不仅是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议题,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石,它强调了道德和法律之间的联系,为人类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支持。
以上是关于自然法的理论基础的简要介绍,希望对读者有所启发。
自然法学派的发展历程
自然法的发展从大体上经历了四个阶段,分述如下:(1) 古希腊罗马时期———早期的自然法学。
古希腊思想家奠定了自然法的基础, 确定了其基本精神。
自然法观念孕育于早期的古希腊自然哲学。
古希腊先哲们对人生、宇宙和自然的关注, 促使他们去寻找一种普遍的原则以指导人类的良善生活。
他们从世界同一性出发, 认为人作为世界的一部分有着与自然界同一的规律。
自然界有自然规律, 人类社会的规律则是自然法。
以自然法为基础的人类法律才是正义的。
主张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及流派有赫拉克利特、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智者学派、斯多噶学派等等。
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继承了古希腊的自然法观念, 使之系统化、通俗化和罗马化, 后人正是从他的著作中了解自然法观念的。
(2) 中世纪———基督教神学的自然法学。
教会和国家、神权和王权实行二元统治是西欧中世纪的根本特点, 包括法律在内的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都成为神学的附庸。
尽管如此, 古代的文明依然影响着许多中世纪的思想家, 教会法中仍有许多包含着自然法观念的教义。
中世纪基督教神学化的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是“教父学”的奠基人奥古斯丁和经院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
前者把柏拉图的唯心主义世界观、西塞罗的“自然正义”、“自然法”和基督教教义结合起来, 形成一整套为神学服务的理论体系。
后者则利用亚里士多德的理论, 竭力调和理性与信仰、王权和教权、自然法与神权的矛盾, 对基督教和西方文化的发展有深远的影响。
(3)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古典自然法学。
这一时期是自然法学发展的鼎盛时期。
古典自然法学指的是17 至19 世纪初西方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所产生的一种世俗的自然法学, 它是在批判中世纪神学自然法学的基础上产生的,是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的产物和锐利武器。
作为世俗化的自然法, 它是用文艺复兴时期发展起来的人文主义揉合自然法学, 摒弃了自然法中的神学因素, 用国家代替教会, 用人的理性代替神意, 从人的本性中探寻自然法的本质, 恢复了人的自然法。
古典自然法学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普遍的自然权利。 这种权利是与生俱来的,也是不可剥夺的,后 人称为“天赋人权”,这种权利是与社会权利 或法律权利相对而言的。其内容在古典自然法 学家哪里主要指自由、平等、安全、财产等权 利。
第一节 古典自然法学概述
3.自然法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没有国家和法律,但
他们普遍遵循着一定的法则,这就是自然法。 从本质上讲,自然法就是人类的理性,是人区 别于动物的本质。自然法是一种法,它构成指 导人类行为的一种原则。
第二,它奠定了现代法学的基础。 第三,古典自然法学对以后许多法 学流派都产生了影响。
第一节 古典自然法学概述
(二)古典自然法学的局限
首先,它所依赖的理论基础是抽象的人性 论。主张人的本性是始终不变的,并从中得出 了永恒不变的自然法的理论。这就无法解释历 史上的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变化。
其次,它所使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是演绎推 理和理论假设的方法,因此,他们的理论不是 从实际中概括出来的,也经不起实践的检验。 所以,当新建立的资本主义社会现实与之严重 不符时,其理论本身也就被人们逐渐抛弃了。
(三)人民主权说
这是古典自然法学家们关于国家权力归属 问题的理论,也是社会契约论的逻辑推理,这 一理论认为,国家既然起源于社会契约,是由 人们的自然权利集中而成的,因此来自人民, 也理应归于人民。
这意味着法律应由人民制定或认可,人民 是国家的真正的主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只 是人民的公仆,其任务就是执行法律,如不称 职或滥用职权,人民可以撤换他们。国家的当 权者如果以权谋私,用手中的权力压迫和奴役 人民,人民可以推翻他们。
自然法学家们不再从神、上帝那里而是从 人本身寻找自然法的最终根源
第一节 古典自然法学概述
(二)社会契约论 自然状态是有缺陷的,在这种状态下人们
西方自然法的发展与演变文献综述
西方自然法的发展与演变文献综述西方自然法的发展与演变文献综述一、自然法发展回眸1.古希腊罗马时期自然法学说最早渊源于希腊哲学,公元前6世纪,哲学家赫拉克利特就提出了自然法与人为法的区别,并就论证了自然法的存在。
这一时期取得主要成就的是西塞罗,说“正义是自然法的原理,一切法律都源于这个原理”。
由于古希腊的法律思想是以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为中,因此,他们对自然法的主张也对自然法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亚里士多德主张有自然法与成文法两种,成文法必须适合自然法才是正义的.这些先哲们的学说,构成了自然法的雏形。
2.中世纪时期由于教会的控制,自然法成为上帝法律的代名词。
宗教法的编撰者格拉提安把自然法等同于上帝的启示。
而阿奎那则把自然法批上了一件神学的外衣,认为自然法是永恒法的一部分。
可以说这是自然法发展一个比较黑暗的时期,一切自然法的发展都是在宗教的意志下进行的。
3.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这是自然法发展一个黄金时期,这一时期涌现了一批杰出的自然法思想家,可谓百家争鸣。
荷兰的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是正确的理性原则”,并提出了新的自然法基本涵义,认为“人性是自然法的源泉”。
荷兰另一代表人物斯宾诺莎认为“万物依自然的一般法则而存在,并且为之所决定。
”英国自然法学家霍布斯从人性论出发,主张性恶论,洛克则相反,主张性善论。
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认为理性就是人类社会建立前就存在着的规律,这个规律就是自然法。
另一思想家卢梭的思想与其他思想家有很大的不同,他把人的自然情感至于理性之上,并且认为只有在社会中人们才能享受到他所应该享受的自然权利。
纵观自然法的产生与发展,在不同时代具有不同的内容与特点,但是他们基本上是一脉相承的,大体上都是强调法的普遍性与法的永恒性。
他们都认为自然法是以理性为基础,只是由于所处时代不同,因此对自然法的理解与结构存在差异。
二、主要自然法思想家观点简述1.西塞罗西塞罗认为自然法具有高于一切人类立法的权威,并且具有普遍永恒的性质,自然法是衡量一切人定法的唯一标准.他的理论为罗马共和国与帝国时期之间产生的万民法提供了基础.他以永恒的\普遍的自然法则为前提推导出了人类自然平等法律观.他的这个观点在法律思想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在他的自然法理论和法律观为基础上,进一步推导出了以自然法为基础的世界国家论.2.格老秀斯格老秀斯的自然法理论重视应用的效果,他在认证总结古希腊罗马时期古典自然法观点的基础上,自然法是人类的社会理性的体现的观点.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是真正理性的命令,是一切行为善恶的标准,并且认为自然法是永恒的,不变的,上帝也要受其支配.格老秀斯的学说奠定了近代自然法理论的基础.3.斯宾诺莎斯宾诺莎的思想是建立在自然法理论和人性论的基础上,他利用自然法理论来攻击教会,反对封建迷信.但他的主要成就是利用自然法来说明发的起源和目的.他认为万物因自然的一般法则而存在,并且为之所决定.一切事物按照自然法都有存在和发展的权利,他称之为自然权利.他的思想充满早期资产阶级思想家的民主与战斗精神,在当时具有重大进步意义.4.霍布斯霍布斯对自然状态的看法和理解,与其他自然法代表人物不同.他认为,自然的权利,赋予人们皆享有自由,可以使用一切力量保护自己的生存,自然法是建立在理性之上的普遍法则,用来禁止人们毁灭自身或放弃生命的手段.霍布斯规定了详细的自然法内容,并将之进行精炼的概括: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三、现在国内外对自然法的发展历史的研究人大教授吕世伦与张学超在《西方自然法的几个基本问题中》对自然法的起源的历史原因、地理原因、经济原因以及社会原因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接着对自然法的生命力进行了深刻的分析,揭示了自然法为何长盛不衰的原因,是由于西方古老的民主法治传统,是源于自然法本身对正义、道德的追求,是因为自然法本身蕴含的理性精神于人类的理性相符合。
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述
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述一、西方自然法学的发展1、古代自然法时期,古希腊自然主义的自然法,以朴素直观的观点方法考虑法律现象。
亚里士多德,国家和法律属于大自然现象,人在自然面前无能为力,自然不可侵犯,主张“和自然相一致的生活”,自然主义。
2、中世纪自然法时期,罗马神学自然法,托马斯.阿奎那融合了奥古斯丁的神学法律思想和亚里士多德的自然主义自然法思想,分为永恒法、自然法、人定法和神法,他的自然法是从神的意志出发以神意为归宿,神学主义。
3、近代法学时期,古典自然法学,汲取古代和中世纪自然法学中的理性主义,排除朴素直观的自然主义和蒙昧的神学主义,理性主义。
4、现代自然法学时期,复兴自然法学。
两次世界大战,法学的研究离不开法律的价值学说,法律的基本价值正义、善与道德等。
二、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述(一)产生和发展1、不是一个统一的派别,而是西方自然法学发展的一个阶段,17-19世纪初西方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所产生的一种世俗的自然法学,批判、反封建。
中世纪末资本主义经济产生发展,资产阶级作为一支政治力量登上历史舞台,政治上的要日益猛烈,爆发一系列反封建斗争。
14-文艺复兴,16初-宗教改革,16中和17中-荷兰和英国的政治革命。
开始资产阶级力量不够强大,不敢直接冲击中世纪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基督教神学,所以打着宗教的旗号,由于政治上不能独立,支持君主建立民族国家,在法律思想方面研究的重点就是加强世俗的君主权力。
之后资产阶级无法容忍基督教神学作为自己的世界观,创立自己的理论。
新的理论不是凭空产生的,以文艺复兴运动以来的人文思想来嫁接自然法学。
2、发展的三个阶段创立阶段17初-17中,1625年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古典自然法学派产生的标志,到霍布斯的《利维坦》,基本理论产生但不完善,没有完全从神学的束缚中解脱出来,例如拥护封建君主制。
发展和传播17末18中,著名的代表人物发表一批不朽之作。
荷兰的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英国洛克的《政府论》孟德斯鸠和卢梭《论法的精神》《社会契约论》创立完善许多新的理论。
自然法学派的发展历程
自然法学派的发展历程自然法学派,是一个重视自然法理的法学概念。
自然法学派起源于中世纪欧洲,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壮大,现如今已经成为现代法学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从自然法学派的发展历程出发,对这一法学思想的基本准则和发展脉络进行详细介绍。
起源自然法学派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哲学家们的思考和探讨。
在古希腊,伟大的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就曾提出过自然法的思想,认为自然法是指宇宙和自然规律,同时也是普遍适用于人类社会生活的准则。
这样的哲学思想,充分展示了古代思想家对法律的理性思考和精神探索。
中世纪欧洲时期,自然法学派得到了持续的发展。
当时的欧洲,受到罗马法律的影响,偏重于实践和自然法的研究。
随着不断的发展和演进,自然法学派成为欧洲最重要的法学派别之一,而主要代表人物为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
高峰19世纪后期,自然法学派逐渐进入了高峰期。
当时的欧洲,受到进步思想、自由主义和实用主义等思潮的影响,自然法学派也与时代共同发展。
在德国,黑格尔和康德等哲学家在自然法方面有着很大的建树和贡献。
19世纪的英国,约翰·斯图尔特·穆勒(John Stuart Mill)在自然法领域取得了重要进展,并向世界宣扬了他自己的思想。
自然法学派逐渐成为19世纪法学思潮的重要组成部分,展现出了异军特响的风采。
衰落20世纪自然法学派开始走向衰落,在20世纪中期,自然法学派已经处于低谷。
20世纪初,实用主义和逻辑实证主义席卷欧洲,对自然法学派造成巨大冲击。
此外,法学研究开始趋向社会实证主义和实用主义,自然法学派的影响力逐渐削弱。
20世纪后期,虽然自然法学派逐渐被主流法学思想所淘汰,但却对现代法学思想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自然法学派倡导自由、正义、人道主义和人的尊严等普遍价值观,这些价值观在现代法学发展过程中得到了广泛传承和推广。
自然法学派在欧洲中世纪时期,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和激烈的争论,成为了当时欧洲法学思想的主流。
自然法发展
自然法学派的发展脉络(古代时期至中世纪)一、古代的自然法学当代自然法学的传统基础,主要是17 、18 世纪近代启蒙思想家所宣扬的自然法的观念(被称为古典自然法),而古典自然法又来自于古代和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
古代的自然法,最初含义显然来自于古希腊人对大自然的理解,认为大自然是不可侵犯的,自然法就是反映自然存在的秩序的法,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
这是古希腊人对西方法律思想的杰出贡献,代表人物为前期的智者、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公元前384 年—公元前322 年)和后期的斯多葛主义者。
古罗马人的自然法观念从斯多葛主义发展而来,强调自然法就是正义,是人定法(万民法、市民法)之前发生的、由自然理性指定给全人类的法律,它是最根本的法,是衡量一切人定法的惟一标准,人定法应以自然法为根据。
前期代表为西塞罗(Cicero,公元前106—公元前43 年) 等古典罗马时期的著名法学家,后期为塞涅卡 (Seneca,公元前4—公元65 年)。
古希腊思想家的“自然法”概念,首先来自于智者学派对“自然”的分析。
几乎所有的早期哲学家都以“论自然”作为他们著作的标题,用自然事物或者自然规律来解释人类所处的环境和社会生活,这里的“自然”意思是“永远象它自己”。
智者中的一派认为,人人皆为圆颅方趾,自然要求人人平等,人与人的差异只在于制度,是人为的法律造成这样的后果。
因此,现存的种族歧视、奴隶制及其法律均违反自然人性。
阿尔基达马(Alcidamas) 断言的:“大神令人类全部自由,自然从来不曾经强迫谁当奴隶。
”赫拉克利特(Heraclitus,约公元前540年—公元前470年)把法律看做“神的法则”,要求人类制定的法律服从神的法则。
还有些智者相对照较消极,认为人不应被法律引向歧途,只应顺应自己的本性冲动(自然)而行动,也就是不依人为的法律而行动,而是按更高的自然律行动。
可见,智者的这些批评现存法律制度,要求服从超越于既有法律制度之上的更高原则的思想,是后世自然法的珍贵渊源。
自然法
绪论这篇绪论其实是对自然法的概述说自然法不仅是一种学术思潮,也是一种法律研究方法。
其实之前我只认为所谓自然法、分析法都只是一种学术思潮,没有想到是一种法律研究方法,可以运用的实务中用来分析各种法律现象。
对于我们应该如何去抉择适用法律、重于轻、法律和道德等。
自然法学的发展历史经历了古希腊古罗马时期(自然主义的自然法学)、中世纪自然法学(神学主义)、近代自然法学(理性主义)、现代自然法学第一章古希腊自然主义的自然法学第一节古希腊一古希腊国家的发展1 初始阶段荷马阶段2 确立阶段奴隶制国家最终能够确立提修斯改革主要在于建立了以雅典为中心的联合部落,划分民众索伦改革以财产状况来划分民众,并分配政治权利和担任公职,创立400人会议克里斯提尼改革以地域部落代替血缘部落,设立500人大会促进了雅典民主政治的确立3 鼎盛阶段建立了下来奴隶制民主制度,主要是波希战争的胜利,其执政官伯里克利积极推进民主政治,选举官职废除了财产的限制4 衰落阶段主要是因为伯罗奔尼撒战争的失败,雅典失去其霸主地位,取而代之的是斯巴达规组织制度,5 希腊化阶段马其顿国王亚历山大大帝在克罗尼亚战中消灭了希腊的抵抗力量,使其成为马其顿的附庸,亚历山大在东征和扩展领土的过程中不断散步希腊文明所以这个时期被成为希腊化时代。
二古希腊法律思想的特点1 城邦主义色彩2 显著的自然主义倾向3 相当程度的自由主义4 对于哲学和伦理学的依附性第二节智者和苏格拉底的自然法学思想一智者的法律思想哲学人是万物的尺度承认物质世界的存在但对事物是持怀疑否定,不承认普遍真理的存在,以一个人的感觉作为判断事物的标准,导致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
政治贵族制和民主制都有人支持法律自然法思想,而且认为自然法高于城邦法二苏格拉底的法律思想总的来说苏格拉底的思想还是有点有神论的。
哲学真理具有客观标准,知识就是美德,美德就是知识,认为神是万物的尺度政治主张知识的贵族来统治,却坚决反对民主制,因为他认为在他的那个时期,雅典民主已经衰落,其主要缺陷在于公职人员是选举产生的,他不够格,他所追去的是哲人统治。
自然法演变
三、对我国当前法治建设的启示
1. 自然法思想对西方法治社会形成的影响
2. 中国传统法制的特点 3. 中国传统法制观念的缺陷 4. 西方自然法思想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① 自然法思想维系、发展了古希腊罗马以来的
民主和法治成果。 ② 自然法思想培育了西方人的法治主体意识及 对正义理想的追求。 ③ 自然法思想有力地推动了西方法治文明秩序 的建立。 ④ 自然法思想为西方社会法制变革提供了正当 的合法性依据。
现代新自然法
衰落→复兴 基本内容:1、新自然法不再相信绝对的先验
价值基础,而是认为正义、自由、平等、效 率等都可以成为自然法的基础,即价值的多 元化,并且认为自然法的内容可变。 2、价值多元主义自然法思想认为,法律和道德 是不可分的。 3、正义或自然法是权威和法律的基础。 4、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是价值多元主义自然法 思想的基本内容。
英国学者沃克对自然法的作用也作过这样的概括: “自然法理论在不同时期,所起的作用不同,它帮
助把严格的罗马市民法发展成适用范围较广泛的、 更加公平的法律制度;它是中世纪教拿和皇帝冲突 的理论武器;它奠定了现代国际法的基础;它构成 了美国宪法解释的基石,这种解释的目的在于抵制 制定法限制个人经济自由的企图:它孕育了自然权 利的概念,这种自然权利后演化为基本权利。今天, 人们称之为人权;它用不同的方式提供给许多法学 家一个基本原则,从这个原则中,源导出法的观念 和法的正义秩序,这个原则也是评判实在法的标准。 自然法的观念从未消亡,似乎永不衰竭。”
考夫曼 “历经数百年的哲学历史,大致而言,
即等同是自然法学史。” 梅因在谈到自然法对人类的重要性时,曾这 样说道:“如果自然法没有成为古代世界中 一种普遍的信念,这就很难说思想的历史、 因此也就是人类的历史,究竟会朝哪一个方 向发展了。”
自然法在古希腊社会中的演变
自然法在古希腊社会中的演变1. 引言自然法是一种关于正义、伦理和法律的哲学理论,它主张法律应该基于自然的原则和普遍适用的价值观。
在古希腊社会中,自然法理论的演变对于后来欧洲法律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以任务名称为主题,全面、详细、完整地探讨自然法在古希腊社会中的演变。
2. 古希腊自然法的起源2.1 早期自然法思想家2.1.1 泰勒斯泰勒斯是古希腊第一位被记录的自然哲学家,他认为万物的根源是水,并提出了自然法的概念。
他主张人类应该遵循自然秩序,通过自然法来判断和规范行为。
2.1.2 伊壁鸠鲁伊壁鸠鲁是古希腊伦理学家,他认为快乐是人类最高的追求。
他提出了人与自然的关系,在他看来,人应该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但不应该破坏自然秩序和生态平衡。
2.1.3 苏格拉底苏格拉底是古希腊伦理学家和思想家,他强调人应该根据理性和良知来决定行为。
他认为真正的知识和真理存在于人的内心深处,人们应该通过对内在道德价值观的思考来判断和行动。
3. 古希腊自然法的演变3.1 柏拉图的自然法柏拉图是古希腊最重要的哲学家之一,他对自然法的理论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和探索。
柏拉图认为自然法来源于普遍不变的理念,它是一种超越个人意愿和社会习俗的普遍原则。
3.1.1 理念中的正义根据柏拉图的理论,正义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理念,它超越了个人和社会的意愿。
柏拉图认为人类的天性追求正义,而正义是通过人类合理生活的方式和行为来实现的。
3.1.2 国家的自然法柏拉图在其著作《理想国》中提出了一个理想的国家模型,他认为国家应该基于自然法来管理和组织。
在这个理想国家中,人们应该按照理念中的正义和公正来生活,而不是个人利益的追求。
3.2 亚里士多德的自然法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最重要的哲学家之一,他对自然法的理论进行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亚里士多德认为自然法是根据人类的本性和目的来确定的。
3.2.1 人类的本性和目的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类的本性是理性动物,人类之所以与其他生物不同,是因为他们具备理性思维和自我决定的能力。
自然法学派的梳理
读书报告姓名:朱建芳学号:131920034 专业: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学主题: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脉络梳理一、西方自然法学的发展1、古代自然法时期,古希腊自然主义的自然法,以朴素直观的观点方法考虑法律现象。
亚里士多德,国家和法律属于大自然现象,人在自然面前无能为力,自然不可侵犯,主张“和自然相一致的生活”,自然主义。
2、中世纪自然法时期,罗马神学自然法,托马斯.阿奎那融合了奥古斯丁的神学法律思想和亚里士多德的自然主义自然法思想,分为永恒法、自然法、人定法和神法,他的自然法是从神的意志出发以神意为归宿,神学主义。
3、近代法学时期,古典自然法学,汲取古代和中世纪自然法学中的理性主义,排除朴素直观的自然主义和蒙昧的神学主义,理性主义。
4、现代自然法学时期,复兴自然法学。
两次世界大战,法学的研究离不开法律的价值学说,法律的基本价值正义、善与道德等。
二、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述(一)产生和发展1、不是一个统一的派别,而是西方自然法学发展的一个阶段,17-19世纪初西方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所产生的一种世俗的自然法学,批判、反封建。
中世纪末资本主义经济产生发展,资产阶级作为一支政治力量登上历史舞台,政治上的要日益猛烈,爆发一系列反封建斗争。
14-文艺复兴,16初-宗教改革,16中和17中-荷兰和英国的政治革命。
开始资产阶级力量不够强大,不敢直接冲击中世纪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基督教神学,所以打着宗教的旗号,由于政治上不能独立,支持君主建立民族国家,在法律思想方面研究的重点就是加强世俗的君主权力。
之后资产阶级无法容忍基督教神学作为自己的世界观,创立自己的理论。
新的理论不是凭空产生的,以文艺复兴运动以来的人文思想来嫁接自然法学。
2、发展的三个阶段(1)创立阶段17初-17中,1625年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古典自然法学派产生的标志,到霍布斯的《利维坦》,基本理论产生但不完善,没有完全从神学的束缚中解脱出来,例如拥护封建君主制。
新自然法学派:法哲学基础与现代应用
与影响
新自然法学派对现代宪法制度的影响及其意义
新自然法学派对现代宪法制度的影响
• 强调宪法的伦理基础和价值取向,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 强调宪法的人道主义、权利本位和社会福利价值,推动社会公平正义 • 强调宪法的生态保护、文化交流和全球化价值,促进国际和平与发展
新自然法学派面临的批判
• 批判新自然法学派过于强调法律的价值取向和伦理基础,忽视法律的现实性和实证性 • 批判新自然法学派过于强调自然法的重要性,忽视法律的社会、政治、经济等因素 • 批判新自然法学派过于强调法律全球化,忽视法律的民族性和地域性
新自然法学派对批判的回应及其辩护
新自然法学派对批判的回应
新自然法学派的前景
• 新自然法学派将继续发挥其理论优势和实践价值,为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理论支持和方法 论指导 • 新自然法学派将在应对全球性挑战中,发挥其独特的作用,推动世界法治进程和国际合作 • 新自然法学派将在与其他法学流派的交流互鉴中,不断丰富和发展,为人类社会的法治文 明做出贡献
新05自然法学派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与
新自然法学派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前景
• 新自然法学派将继续发挥其理论优势和实践价值,为中国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理论支持和 方法论指导 • 新自然法学派将在中国法治建设中,发挥其独特的作用,推动法治建设的国际化进程 • 新自然法学派将在中国法治建设与其他法学流派的交流互鉴中,不断丰富和发展,为人类 社会的法治文明做出贡献
• 为中国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理论支持和方法论指导,推动法治建设的理论创新和实 践创新 • 为中国法治建设提供国际视野和全球思维,推动法治建设的国际化进程 • 为中国法治建设提供共同价值基础,促进法治建设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自然法发展
自然法学派的发展脉络(古代时期至中世纪)一、古代的自然法学当代自然法学的传统基础,主要是17、18 世纪近代启蒙思想家所宣扬的自然法的观念(被称为古典自然法),而古典自然法又来自于古代和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
古代的自然法,最初含义显然来自于古希腊人对大自然的理解,认为大自然是不可侵犯的,自然法就是反映自然存在的秩序的法,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
这是古希腊人对西方法律思想的杰出贡献,代表人物为前期的智者、亚里士多德(Aristotle ,公元前384 年—公元前322 年)和后期的斯多葛主义者。
古罗马人的自然法观念从斯多葛主义发展而来,强调自然法就是正义,是人定法(万民法、市民法)之前发生的、由自然理性指定给全人类的法律,它是最根本的法,是衡量一切人定法的唯一标准,人定法应以自然法为根据。
前期代表为西塞罗(Cicero,公元前106—公元前43年)等古典罗马时期的著名法学家,后期为塞涅卡(Seneca公元前4—公元65年)。
古希腊思想家的“自然法”概念,首先来自于智者学派对“自然”的分析。
几乎所有的早期哲学家都以“论自然”作为他们著作的标题,用自然事物或自然规律来解释人类所处的环境和社会生活,这里的“自然”意思是“永远象它自己”。
智者中的一派认为,人人皆为圆颅方趾,自然要求人人平等,人与人的差异只在于制度,是人为的法律造成这样的后果。
因此,现存的种族歧视、奴隶制及其法律均违反自然人性。
阿尔基达马(Alcidamas)断言的:大神令人类全部自由,自然从来不曾强迫谁当奴隶。
”赫拉克利特(Heraclitus,约公元前5 4 0年一公元前4 7 0年)把法律看作神的法则”,要求人类制定的法律服从神的法则。
还有些智者相对比较消极,认为人不应被法律引向歧途,只应顺应自己的本性冲动(自然)而行动,也就是不依人为的法律而行动,而是按更高的自然律行动。
可见,智者的这些批判现存法律制度,要求服从超越于既有法律制度之上的更高原则的思想,是后世自然法的宝贵渊源。
自然法发展史的文章
自然法发展史的文章自然法是一种关于人类行为和社会秩序的基本哲学思想,尤其在欧洲中古时期得到广泛传播和发展。
自然法的基本前提是人类天生具有一定的自由意志,并具有通过理性思考和推理来寻求道德标准的能力。
因此,自然法的核心理念是强调道德规范是不可避免的,而这些规范应该是基于本质、理性和普遍的原则。
自然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亚里士多德(Aristotle)的理论。
亚里士多德探讨了自然法的概念和本质,认为人类天生具有一定的正义和道德观念,并与自然法紧密相连。
他提出了“良心(Synderesis)”的概念,强调每个人都具有一个根深蒂固的良心,可以通过它来识别道德行为和道德违规。
在基督教的发展过程中,自然法逐渐得到了更广泛、更系统的探究,成为了中世纪哲学的核心议题之一。
在基督教的视角下,自然法被视为上帝规范和自然秩序的表现。
许多重要的哲学家和神学家,如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和苏格拉底(Scotus)在自然法的研究上做出了重大贡献。
然而,自然法的地位在启蒙时期受到质疑和挑战。
启蒙思想家质疑自然法的合理性和普遍性,并认为自然法与经验、实证的科学可以相互独立,因此不应该被用于规范社会行为。
这一观点在18世纪得到了更广泛的认可,导致自然法的实用性在道德和法律范畴中的地位受到瓦解。
现代自然法发展自启蒙时期以来,不同理论家和哲学家提出了各种不同形式的自然法。
其中,最重要的是康德(Kant)的自然法理论,这个理论强调道德规范是建立在人类理性的基础上的,并与人类的尊严和自由紧密相连。
康德认为,自然法应该被视为一种“普遍的道德准则”,人类社会必须遵守这个准则,以达到更高的道德和社会秩序的目标。
总的来说,自然法是一个持续发展和演变的哲学思想,它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并在中世纪得到广泛传播和发展。
虽然在启蒙时期受到质疑和挑战,但自然法的思想在现代哲学和法律领域中仍具有广泛的影响力。
自然法发展
自然法发展 Final approval draft on November 22, 2020自然法学派的发展脉络(古代时期至中世纪)一、古代的自然法学当代自然法学的传统基础,主要是17、18世纪近代启蒙思想家所宣扬的自然法的观念(被称为古典自然法),而古典自然法又来自于古代和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
古代的自然法,最初含义显然来自于古希腊人对大自然的理解,认为大自然是不可侵犯的,自然法就是反映自然存在的秩序的法,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
这是古希腊人对西方法律思想的杰出贡献,代表人物为前期的智者、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公元前384年—公元前322年)和后期的斯多葛主义者。
古罗马人的自然法观念从斯多葛主义发展而来,强调自然法就是正义,是人定法(万民法、市民法)之前发生的、由自然理性指定给全人类的法律,它是最根本的法,是衡量一切人定法的唯一标准,人定法应以自然法为根据。
前期代表为西塞罗(Cicero,公元前106—公元前43年)等古典罗马时期的着名法学家,后期为塞涅卡(Seneca,公元前4—公元65年)。
古希腊思想家的“自然法”概念,首先来自于智者学派对“自然”的分析。
几乎所有的早期哲学家都以“论自然”作为他们着作的标题,用自然事物或自然规律来解释人类所处的环境和社会生活,这里的“自然”意思是“永远象它自己”。
智者中的一派认为,人人皆为圆颅方趾,自然要求人人平等,人与人的差异只在于制度,是人为的法律造成这样的后果。
因此,现存的种族歧视、奴隶制及其法律均违反自然人性。
阿尔基达马(Alcidamas)断言的:“大神令人类全部自由,自然从来不曾强迫谁当奴隶。
”赫拉克利特(Heraclitus,约公元前540年—公元前470年)把法律看作“神的法则”,要求人类制定的法律服从神的法则。
还有些智者相对比较消极,认为人不应被法律引向歧途,只应顺应自己的本性冲动(自然)而行动,也就是不依人为的法律而行动,而是按更高的自然律行动。
简述西方自然法思想的历史演变
简述西方自然法思想的历史演变近现代以来西方政治理论的发展受惠于自然法思想颇多,尤其是作为方现代政治理论核心的自由、权利、宪政理论,人们在论证其理论的合法性、探寻其理论发展的历史轨迹时,总免不了要回到自然法思想,并力图从源远流长的自然法思想中获得理论支撑。
在两千多年的历史发展中,自然法思想经历了古代的自然主义自然法、中世纪的神学自然法、近代的理性主义自然法和现代的人文主义自然法等几种不同形态的演变。
一、古希腊、罗马时期:自然法思想的初生自然法思想萌芽于古希腊。
当古希腊诡辩论者安提弗指出自然的命令是必然的和不可抗拒的,任何人违反了自然法则是要受到惩罚的时候,关于自然法潜在的思想就开始在古希腊先哲的心中慢慢形成了。
根据米利都斯学派的哲学,构成实际的基本元素都有扩大自己领土的倾向,然而总有一种必然性或自然律永远地校正着这种平衡。
该学派的代表人物赫拉克利特提出“逻各斯”一词,并认为万物都是根据逻各斯而产生的。
这个“逻各斯”是指事物的客观规律,也就是古希腊的朴素唯物主义所揭示的自然法。
①柏拉图的《理想国》将正义原则(自然法)与工具性的法分开,正义原则是基本法,不是统治的工具而是统治的原则;柏拉图认为,正义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就意味着一个人应当做他力所能及的工作。
在他所畅想的共和国中,统治者、军人以及生产阶层三大等级都要固守自己的天职,恪尽职守而不干涉任何他人的事务,正所谓“各守本分、各司其职,就是正义”。
柏拉图进而阐述说,就法律诉讼而言,正义就是指人应得到并关注那些理应属于他的东西,即“各得其所”。
在《法律篇》中,柏拉图指出,人定法是根据神的旨意制定的,包括统治者在内的人类都要服从神的权威。
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分为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其中分配正义的主要意思就是“为各人所得的归于各人”。
亚里士多德明确地将政治正义划分为自然正义(自然法)与法律正义(实在法),并提出自然法的永恒性、普遍性与不变性,堪称自然法理论的创始人之一。
刑法中自然法思想
刑法中自然法思想刑法中自然法思想一、自然法的发展自然法产生于古希腊哲学,最早提出“自然法”一词的是赫拉克利特(约前5世纪),他认为:一切人法受哺于神法。
自然法学说由此发端,遂历经希腊罗马、中世纪、和近代古典三大时期。
考夫曼教授认为:这三大时期的自然法存在以下三点基本共性:第一、自然法是不变的和普适的,适于一切时间和一切人;第二、借助理性,自然法是可认识的;第三、自然法不仅是实证法的标准,而且在后者与其相悖时取而代之。
自然法肇始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首先对自然法学说进行了系统阐述,认为自然法是反映自然存在的秩序法律,是“正义”的体现,其内容是普遍适用的、永恒不变的,它高于人定法,是人定法制定的依据。
他认为“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按照一般的认识,正义是某种事物的平等观念。
”[2]自然法就是体现平等、公共利益的善法,是正义的法。
二、我国刑法中的自然法思想近代以来,西方法治思想尤其是自然法思想对我国刑事法治建设的影响与日俱增,直接源于自然法理论的罪行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典中的规定。
应本文由收集整理该说我国刑法中处处体现了自然法的思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刑法三大原则中的自然法思想在1997年修订的《刑法》中第3-5条明确规定了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可以说,这三大原则都体现了自然法思想。
罪刑法定原则是目前世界公认的刑法基本原则,其普适性验证了其与自然法的相符合性,因为“自然法之所以名为自然,以其乃宇宙间之一种自然现象,不受人类感情的干涉,不为一时一地人为法所限制,而且人为法须以自然之所昭示以为法。
”刑法不再是统治者任意剥夺人们生命自由财产的工具,而是保护人类尊严和权利的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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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学派的发展脉络(古代时期至中世纪)一、古代的自然法学当代自然法学的传统基础,主要是17、18世纪近代启蒙思想家所宣扬的自然法的观念(被称为古典自然法),而古典自然法又来自于古代和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
古代的自然法,最初含义显然来自于古希腊人对大自然的理解,认为大自然是不可侵犯的,自然法就是反映自然存在的秩序的法,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
这是古希腊人对西方法律思想的杰出贡献,代表人物为前期的智者、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公元前384年—公元前322年)和后期的斯多葛主义者。
古罗马人的自然法观念从斯多葛主义发展而来,强调自然法就是正义,是人定法(万民法、市民法)之前发生的、由自然理性指定给全人类的法律,它是最根本的法,是衡量一切人定法的唯一标准,人定法应以自然法为根据。
前期代表为西塞罗(Cicero,公元前106—公元前43年)等古典罗马时期的著名法学家,后期为塞涅卡(Seneca,公元前4—公元65年)。
古希腊思想家的“自然法”概念,首先来自于智者学派对“自然”的分析。
几乎所有的早期哲学家都以“论自然”作为他们著作的标题,用自然事物或自然规律来解释人类所处的环境和社会生活,这里的“自然”意思是“永远象它自己”。
智者中的一派认为,人人皆为圆颅方趾,自然要求人人平等,人与人的差异只在于制度,是人为的法律造成这样的后果。
因此,现存的种族歧视、奴隶制及其法律均违反自然人性。
阿尔基达马(Alcidamas)断言的:“大神令人类全部自由,自然从来不曾强迫谁当奴隶。
”赫拉克利特(Heraclitus,约公元前540年—公元前470年)把法律看作“神的法则”,要求人类制定的法律服从神的法则。
还有些智者相对比较消极,认为人不应被法律引向歧途,只应顺应自己的本性冲动(自然)而行动,也就是不依人为的法律而行动,而是按更高的自然律行动。
可见,智者的这些批判现存法律制度,要求服从超越于既有法律制度之上的更高原则的思想,是后世自然法的宝贵渊源。
之后,苏格拉底(Socrates,公元前470年—公元前399年)、柏拉图(Plato,约公元前427年—公元前347年)和亚里士多德等人,都确信存在着某些不变的标准支配着实在法,并断言通过理性的运作,可以发现这些标准。
特别是亚里士多德明确将法律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认为自然法是反映自然秩序的法,是普遍的、永久不变的法,高于内容变化不定的人定法,是人定法制定的依据。
晚期希腊自然法思想的代表主要是斯多葛学派,他们把人之自然规定为理性,认为理性是遍及宇宙的力量,不同国别或种族的人所具有的神圣理性是一样的(平等主义和世界主义的思想源头)。
因此他们认为存在一种基于理性的自然法,在整个宇宙中都有效。
自然法是理性的法律,不是任何特定国家的法律,也不是个别立法者所制定或编撰的,相反,它是城市的条例和习俗应遵循的准则。
斯多葛派学者大多倾向于疏离于现存政治,追求顺应自然,依理性和道德,过禁欲主义的生活。
通过斯多葛学派的后期人物与罗马法学家的交流,自然法思想传入了罗马,促进了罗马法观念的形成,并导致罗马道德哲学的兴起。
西塞罗是古罗马自然法思想的前期代表人物,他是政治家、法律改革家,对自然法学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使自然法理论发生了根本的变革,变哲学的自然法为法学的自然法,将法哲学世界观,发展为法学世界观”[③]。
西塞罗认为自然法是真正的法律,是不可废除的、永恒不变的,他说:“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实用性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力图变更这一法律的做法是一种恶,试图废止其中一部分的做法也是不能容许的,而要想完全废除它的做法是不可能的……有的只是一种永恒不变的法律,任何时候任何民族都必须尊守它;人类只有一个共同的主人和统治者,这就是上帝,因为它是这一法律的制定者、颁布者和执行法官。
”[④] 在西塞罗看来,最愚蠢的想法是相信一个国家的法律或习惯中的内容都是正义的,完全非正义的法律不具有法律的性质。
因此,自然法高于一切国家制定的法律,是最高法律,是衡量一切人定法(市民法、万民法)的唯一标准,人定法应以自然法为根据。
塞涅卡是罗马后期的自然法学代表者,他对与政治制度有关的问题不感兴趣,这是与西塞罗不同的。
在自然法中,塞涅卡看到的不是对政治改革和法律创制有用的标准,而是一套道德律令,要用道德的、宗教的关系而非政治的法律的关系来协调社会。
在塞涅卡看来,国家至多是一种必要的祸害,本身并不为善,人类应该寻求的是自然赋予的高尚道德和应有的勇气,并借助它安静地忍受命运给予的一切。
在这里,塞涅卡的自然法成了一种解脱哲学和拯救哲学,并汇入到当时宗教运动的洪流中去,促成了基督教思想的兴起和传播。
而基督教,几乎成了中世纪一切思想的基础。
二、中世纪自然法中世纪自然法的代表人物是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1227—1274),他融合了奥古斯丁(Augustine,354—430)神学法律思想与亚里士多德的自然主义自然法思想,提出了神学自然法学说,认为自然法是有理性的人对上帝永恒法(神的理性的表现)的理解和参与,高于实在法,是实在法通向永恒法的桥梁。
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基础是奥古斯丁从原始基督教义发展而来的教会哲学。
奥古斯丁区分了两种价值共同体,即天上之城与地上之城,前者追求神圣价值,后者追求世俗价值,后者是人性败坏的产物。
他认为,教会是上帝指派拯救人类的工具,国家和法律是为了对付人类堕落、依神意而产生的惩治罪犯和救济罪犯的手段,因此国家必须服从教会,世俗法律必须服从上帝的永恒法。
显然,奥古斯丁用永恒法取代了自然法,用上帝取代了斯多葛学派的“理性”。
托马斯·阿奎那融合了奥古斯丁的神学法律思想和亚里士多德的自然主义自然法思想,提出了经典的神学自然法学。
在阿奎那看来,永恒法是上帝的理性,是统治宇宙的最高法,一切法的源泉,文字表现出来就是《圣经》,在地位上高于人间法;自然法是人的理性对上帝永恒法的理解,是“理性动物对永恒法的参与”,表现出来就是国家机关(君主)制定的成文法律。
因此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实在法)必须服从自然法,并最终服从永恒法。
自然法通过对人的理性的肯定,也肯定了人的独立存在地位,肯定了人趋利避害的生存要求。
阿奎那还第一次宣布,自然法的内容可以随着时间而有所变化,引发了相对自然法的萌芽,这是对以往自然法学思想的一种突破。
三、古典自然法学17、18世纪流行的古典自然法学,是对中世纪神学自然法学的决裂,意味着中世纪神学(神权)世界观的终结和近代法学(法权)世界观的诞生。
古典自然法学家即启蒙思想家们不再以神性作为自然法的基础,而认为自然法是适用于自然状态[⑤]的、可以从人的理性中推导出法律原则,在效力上这些原则高于实在法。
17—18世纪启蒙思想家主要包括荷兰的格劳秀斯(Grotius,1583—1645),英国的霍布斯(Hobbes,1588—1679)和洛克(Locke,1632—1704),德国的普芬道夫(Pufendorf ,1632—1694)以及法国的孟德斯鸠(Montesquieu,1689—1755)、卢梭(Rousseau,1712—1778)等。
虽然他们对于自然法的论述并不完全一致,但就普遍的观点而言,认为自然法是与自然状态、社会契约联系在一起的,是人类社会形成之前的自然状态中通行的法则。
人类能够运用理性引伸出来这些符合人的根本利益的原则,其核心是人的自由和平等。
在自然法的适用上,启蒙思想家是最为坚定的改革家,要求任何不符合自然法的实在法都要无情地加以废除和改革。
17、18世纪的革命和法律改革,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由自然法理论推动的。
古典自然法学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后至英国清教革命前)这一阶段是欧洲从中世纪神学和封建主义中求解放的时期,重要标志是新教的兴起、政治开明专制主义和经济重商主义的出现。
格劳修斯、霍布斯、斯宾诺莎(Spinoza,1632年—1677年)、普芬道夫的理论,都属于这一阶段的自然法学。
他们的理论有一个共同点,就是都认为自然法得以实施的最终保障应从统治者的智慧和自律中去寻找。
如普芬道夫,同霍布斯一样,他认为人受自爱和自私的强烈推动,在人性中天生有某种程度的恶意和侵略性;同时,又与格劳修斯一致,相信人身上也有寻求与别人联合并在社会中过一种安静、友善生活的倾向。
从人性的二重性出发,普芬道夫认为,自然法就具有两个基本原则:保护自己的生命、财产和不去扰乱社会秩序。
两个原则结合在一起,就是“每个人都应当积极地维护自己以使人类社会不受纷扰”[⑥]。
普芬道夫认为,自然法是真正的法律,而不只是一种道德指南,主权者必须服从。
只有上帝才是“自然法的复仇者”,但当君主成了国家的真正敌人并使国家面临实际危险时,个人和人民有权为了保卫自己和国家的安全而反抗君主。
第二阶段(17世纪40年代英国的清教革命至18世纪初)这一阶段的经济、政治和哲学都以自由主义为标志,洛克和孟德斯鸠是这一时期自然法学的代表。
洛克认为,在人类法律产生以前的自然状态中,适用的是自然法,“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
”[⑦] 自然法要求,不得侵犯他人的财产,应当归还不属于自己的财物,履行诺言,赔偿因过错造成的损害,惩罚应予惩罚的人。
但是,按照洛克的说法,在自然状态下,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没有公正的裁判者、缺少执行判决的权力,因此人类以社会契约的形式,创立社会,建立国家权力机构,颁布明确的法律,以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和自由。
显然,国家颁布的法律,“只有以自然法为根据时才是公正的,它们的规定和解释必须以自然法为根据”[⑧]。
而且,他们赞成一种权力分立的方法来保护个人的自然权利,并反对政府对这些权利的不正当侵犯。
这一阶段的自然法思想,后来在美国思想界占据了优势。
第三阶段是(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时期)这一时期是人民主权和民主的坚决信奉阶段,最杰出的代表显然是卢梭。
在卢梭看来,自然法完全出自人的理性,是普遍正义和人民的公意,所有的法律必须由公意指导下的主权者(立法者)制定,也由人民来加以修改,“人民永远可以做主改变自己的法律”[⑨]。
卢梭坚信存在着个人的“自然权利”,根据这一点人们把他划入古典自然法代表。
但是卢梭崇尚至高无上的集体“公意”,又不主张采取预防主权者滥用权力的措施,容易被人恶意滥用而导向专制。
这种思想,使他区别于洛克等人。
这一阶段的自然法理论主要流行于法国,并成为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基础。
尽管近代启蒙思想家们在自然法的观点上并不完全一致,但占上风的意见是,由人类理性建构出来的自然法,具有不证自明的、一贯和必然的,即使是上帝也不能改变的特性,是实在法的基础,是衡量一切行为善恶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