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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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及《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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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严禁“证书挂靠”。出租出借注册证书 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二条 监理工程师依据职责开展工作,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 工程监理文件上签章,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理工程师的具体执业范围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另行制定。
• 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和考试大 纲,负责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并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 输部、水利部对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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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确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 三是实现了职业资格制度与职称制度的衔接。 •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二十六
条明确,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 资格,可认定其具备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 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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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是落实了“互联网+政务服务”的要求。 • 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
• 三是压实主体责任。监理工程师依据职责开展工作,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 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章,并承担相应责任。通过对职业资格的管理强化 对从业人员的管理,通过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压实安全质量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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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施行之前取得的公路 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效 用不变;按有关规定,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 的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与本规定中监理工程师 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

全国监理工程师考试成绩合格标准

全国监理工程师考试成绩合格标准

全国监理工程师考试成绩合格标准摘要:一、全国监理工程师考试简介二、考试成绩合格标准1.各科目合格分数线2.总成绩合格标准三、合格证书领取及有效期四、不合格考生注意事项五、提高考试合格率的策略正文:全国监理工程师考试是评价监理工程师专业水平和能力的重要手段。

考试分为四个科目,分别为《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工程监理实务》、《工程经济》和《工程法律法规》。

考试成绩合格是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前提条件。

下面详细介绍全国监理工程师考试成绩合格标准。

一、全国监理工程师考试简介全国监理工程师考试分为两个阶段:笔试和面试。

笔试分为四个科目,全部为客观题,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面试主要测试考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包括案例分析、方案设计等。

二、考试成绩合格标准1.各科目合格分数线全国监理工程师各科目合格分数线均为100分,满分150分。

根据历年考试情况,各科目合格分数线均为60%左右。

2.总成绩合格标准全国监理工程师总成绩合格标准为240分,即笔试四科目总成绩达到240分及以上。

三、合格证书领取及有效期考生合格后,可在线打印合格证书。

合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满后,需重新参加考试以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四、不合格考生注意事项1.不合格考生可参加下一年度的考试,无需重新报名。

2.考试不合格科目可在下一年度单独报名参加补考。

五、提高考试合格率的策略1.制定合理的复习计划,确保充足的学习时间。

2.参加培训课程,深入了解监理工程师相关知识和技能。

3.做好笔记,整理重点知识点,加强记忆。

4.多做练习题,提高解题速度和准确性。

5.参加模拟考试,了解自己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进行复习。

综上,全国监理工程师考试成绩合格标准较为明确。

考生需掌握各科目合格分数线和总成绩合格标准,合理安排复习时间,提高考试合格率。

建设部关于工程设计与工程监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设[1999]254号

建设部关于工程设计与工程监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设[1999]254号

建设部关于工程设计与工程监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关于工程设计与工程监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10月19日建设部建设〔1999〕254号文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国务院有关部门:近一个时期以来,工程设计单位能否监理自己设计的工程以及如何对工程设计实施质量监督的问题,引起各地和一些部门的广泛关注。

为使我国的建设市场运行机制逐步完善,使之更有利于改革开放并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使有关规定符合工程建设的客观规律,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允许取得监理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自己设计的工程进行施工监理设计单位监督其设计工程的施工过程,有利于工程设计意图的实现,有利于工程质量的提高,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二条(四)项也明确;注册建筑师可以“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

设计单位监理自己设计的工程施工不属于“同体监理”的范畴。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允许取得监理资质的设计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自己设计的工程进行施工监理。

二、设计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取得工程监理资格工程设计单位开展工程监理工作时应按照建设部第16号部令《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取得监理资格。

为便于工程设计人员直接参与施工过程的监理,符合监理条件的设计单位既可以以设计单位的名义申请取得工程监理资格;也可以在设计单位内成立实体监理公司并申请取得工程监理资格。

取得监理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工程监理工作时,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保证监理工作的质量。

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证书管理的通知-人发[1996]72号

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证书管理的通知-人发[1996]72号

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证书管理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证书管理的通知(人发〔1996〕72号)近期发现,个别地区和部门对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的证书管理不严,制度不健全,甚至出现个别人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私自办理证书的违法行为。

有的地方还发生伪造、贩卖假证书的恶劣案件。

这些违法行为和案件虽然已受到应有的查处,但却损害了人事(职改)部门的声誉,在一定程度上给证书管理工作造成了混乱。

为维护职称改革工作的严肃性,保护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对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证书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发放证书和管理证书,是一项涉及专业技术人员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十分严肃的工作。

对此,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要从维护安定团结和廉政建设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对证书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和纪律,严格发放程序。

二、对通过全国考试取得的资格证书,要认真贯彻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问题的通知》(人办职〔1994〕2号)和《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程序问题的通知》(人职司函〔1995〕7号)精神,按职责分工,严格验收考试结果,严格核定发放范围,认真细致地做好证书发放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

三、执业资格证书的发放,严格按人事部《关于印发〈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5〕6号,有关规定执行。

证书由人事部统一印制,各地人事(职改)部门负责核发。

四、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的发放,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管理力度,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每年评审通过的任职资格数额,须经省人事(职改)部门核准。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的具体办法-建监[1994]99号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的具体办法-建监[1994]99号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的具体办法正文:---------------------------------------------------------------------------------------------------------------------------------------------------- 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印发《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的具体办法》的通知(建监<1994>99号)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建设监理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工程师队伍建设,按照建设部第18号令的规定和建设部、人事部联合下发的实施意见,建设部会同人事部从1993年下半年已开始着手进行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试点的筹划工作,并研究确定1994年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山东省、广东省进行考试试点。

现将《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的具体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此办法抓紧做好考试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

1994年2月3日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的具体办法为了实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制度,1992年6月建设部颁发了《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第18号令),1993年5月建设部和人事部又联合颁发了该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建建字第415号)。

现按照这两个文件的要求,提出试点工作的具体办法:一、监理工程师考试和注册是一项新的而又严肃的工作,为稳妥起见,需要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再有计划地在全国实行。

为此,现决定北京、天津、上海、山东和广东五省市为先行考试试点省市。

国务院各专业部门可组织本部门在该五省市的单位人员,以自愿报名的方式就近就地参加该五省市的考试。

二、考试的时间为1994年4月23日至24日两天,五省市同时进行。

考试范围包括:建设监理概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项目投资控制、工程项目质量控制,工程项目进度控制、数据处理基础六个部分的基础知识及实务技能。

三、考试工作由试点省市人事(职改)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并做好如下考务工作:1、公布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通告,宣布参试者条件和应提交的证件,报名的地点和起止日期,考试地点和日期,确定考场,以及其它各项考务工作。

省人事厅、省建设厅转发 人发[2002]111号文件的通知

省人事厅、省建设厅转发 人发[2002]111号文件的通知

省人事厅、省建设厅转发人发[2002]111号文件的通知黑人发【2003】25号发文时间: 2003-3-10各市、行署人事局、建设局,中、省直各单位人事处:现将《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分工,按《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人发[2002]141号)规定办理。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 [2002] 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与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人事部、建设部决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

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

英文分别译为:Constructor和Associate Constructor。

第五条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国家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考试第六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国务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职称考试统一管理的通知-职改办发[1992]3号

国务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职称考试统一管理的通知-职改办发[1992]3号

国务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职称考试统一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职称考试统一管理的通知(1992年3月16日职改办发(1992)3号)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转入经常化以来,包括外语考试在内的各种职称考试(以下简称“考试”)作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一种评价方法,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促进了经常化工作的顺利开展。

特别是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作为深化职称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受到了社会各方面,尤其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拥护和支持。

但在这项工作中也出现了多头组织,重复进行,考试科目和内容不规范等现象。

这些问题不仅增加了专业技术人员的负担,也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企事业单位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

特别是有些地方和单位在考试中弄虚作假,乱办培训班,随意收取各种费用,直接干扰了职称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助长了社会的不正之风。

为了促使考试工作的健康发展,确保考试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各地区、各部门应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统一管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要求,按照考试、考核、评审相结合,不同系列、不同层次各有侧重的总体评价方法,对考试工作全面规划,统筹安排。

确需实行的考试,要在认真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对有关政策、办法、科目设置和考试内容、水平,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方案,送人事部备案。

凡已经实行的统一考试,下属地方或单位不得再组织相同的重复考试。

2、各种考试必须严格要求,严密组织,切实保证考试的客观、公正。

考试主办单位应根据考试的性质和作用,结合提高队伍素质的要求,确定合理的考试内容、水平和形式,不得降低标准。

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试简介)

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试简介)

1996年8月,建设部、人事部下发了《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建监〔1996〕462号),从1997年起,全国正式举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2006年建设部颁发《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新的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1992年6月4日建设部颁布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同时废止。

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有关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组织领导考试工作由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日常工作委托建设部建筑监理协会承担,具体考务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设置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5月中旬。

考试设《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共4个科目。

其中,《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为主观题,在试卷上作答;其余3科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工程建设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的考试时间为2个小时;《工程建设质量、投资、进度控制》的考试时间为3个小时;《工程建设监理案例分析》的考试时间为4个小时。

三、报考条件(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3年;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3、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毕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3年。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正文:----------------------------------------------------------------------------------------------------------------------------------------------------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1992年6月4日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保证监理工程师的素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理工程师系岗位职务,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经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工程建设监理人员。

监理工程师按专业设置岗位。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为本部门直属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机关。

第二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第四条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在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统一组织指导下进行,原则上每二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建设、人事行政管理的专家十五至十九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三至五人。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成立地方或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或本部门直属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

地方或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成立,应报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于每次考试前六个月组成并开始工作。

第八条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一)制定统一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和有关要求;(二)确定考试命题,提出考试合格的标准;(三)监督、指导地方、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审查、确认其考试是否有效;(四)向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机关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情况。

监理员、监理工程师、总监资格

监理员、监理工程师、总监资格

监理人员资格及职业道德监理人员执业资格工程建设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科技服务活动。

监理活动的效果不仅取决于监理队伍的总量能否满足监理业务的需要,而且取决于监理人员,尤其是监理工程师的水平、素质的高低。

1. 我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沿革(1)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1992年6月,原建设部发布了《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建设部第18号令),我国开始实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

1996年8月,建设部、人事部下发了《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建监462号),从1997年起,全国正式举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考试工作由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日常工作委托建设部建设监理协会承担,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考试每年举行一次。

参加全国统一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并注册登记,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获得监理工程师称号,具有担任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

(2)监理工程师注册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是国际上通行做法。

目前,我国对以下几类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注册执业管理:注册建筑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和建造师等。

注册监理工程师是较早实行的一项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执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

经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并不一定意味着取得了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

因为考试仅仅是对考试者知识含量的检验,只有经过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注册机关注册才是对申请注册者素质和岗位责任能力的全面考查认可。

(3)监理工程师的执业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从事工程监理、工程经济与技术咨询、工程招标与采购咨询、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从事工程监理执业活动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

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是我国重要的职业资格考试之一,报考条件如下:
一、基本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年龄在23周岁以上,且在无不良记录情况下,年龄没有上限;
3. 具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工科专业;
4. 具有2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5. 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政公用工
程建设条例”等有关法规的不良记录。

二、申请条件
1. 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学历证书和相关工作经验证明;
2. 报名费用缴纳;
3. 通过相关考试培训后,获得相应的培训证明;
4. 相关曾经的执业经历可以加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其他注意事项
1. 申请人必须按照规定时间,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并缴纳相关考试费用;
2. 申请人在考试前必须通过考试规定的体检项目,并提交相应体检证明;
3. 申请人在考试后,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查询成绩,并进行相关申诉;
4. 考试合格的申请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有关部门申请注册,取得注册证书方可执业。

以上是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相关报考条件,申请人必须严格遵守规定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通过考试并取得证书后才能在相关领域从事监理工程师职业。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关于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说明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关于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说明

附件1中咨协资信〔2021〕7号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关于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说明各有关单位和人员:为认真贯彻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社部发〔2015〕64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或《实施办法》),做好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的各项工作,现就《暂行规定》和《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及相关问题做如下说明:一、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属于国家设立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管理。

根据人社部发〔2015〕64号文件规定,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具体负责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考试的部分考务工作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各地方工程咨询协会协助当地人事考试机构做好考试政策解释等相关工作。

三、报考人员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统一报名。

凡符合《暂行规定》和《实施办法》规定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

四、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具体内容和要求以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文件和考务工作通知为准。

报考人员需注册或完善注册信息,报考前认真阅读报考须知和报考条件说明。

五、考试结束后将采用技术手段甄别雷同答卷,雷同答卷成绩按无效处理。

六、考试设《宏观经济政策与发展规划》《工程项目组织与管理》《项目决策分析与评价》和《现代咨询方法与实务》4个科目。

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应试人员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全部(4个)科目的考试并合格,可取得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证书。

符合免考条件的应试人员,只参加《项目决策分析与评价》和《现代咨询方法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关于2001年上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2000〕100号)

《关于2001年上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2000〕100号)
六、要按照各专业资格考试文件规定的报名条件,认真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部承认的正规学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名人员取得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七、资格证书的发放,更换与补发,应严格执行《关于更换补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1997]85号)和《关于认真做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人办发[1998]40号)有关要求。执业资格证书的更换与补发需要交纳证书成本费。为规范资格证书的填写,自2001年起,资格证书中需要填写的栏目必须使用证书打印机打印,不得采取手工填写。
一、为便于考生复习备考,现将《2001年上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时间及内容安排》印发给你们,请及时向社会公布。各专业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由各主管部门考务管理机构另行通知。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的通知》(人发[2000]85号)要求,切实加强对考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考试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增强保密意识,加强考试工作队伍建设,强化考试工作人员培训,严肃考试纪律,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确保考试公正、安全、有效。
附:2001年上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时间及内容安排(略)人事部
《关于2001年上半年各专业资格考
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办发〔2000〕100号)
发文单位:人事部
文 号:人办发[2000]100号 发布日期:2000-11-14 执行日期:2000-11-14 根据《2001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人办发[2000]75号)安排,为做好2001上半年各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准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三、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人办发[2000]71号)的有关规定,对超过各地安排的报名时限,要求报名、更改报考专业或科目的考生,原则上在距规定的考试日期两个月前应准予补报。补报、更改报考专业或科目的具体事宜,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考试实施办法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考试实施办法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充分发挥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设置监理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凡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配备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英文译为SupervisingEngineer。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并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第二章考试第五条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第六条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

第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组织,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参与,拟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基础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监理工程师基础科目命审题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拟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监理工程师专业科目命审题工作。

第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负责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并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对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确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一)具有各工程大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或高等职业教育),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6年;(二)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4年;(三)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或专业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2年;(四)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博士学位。

最新《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20年2月28日下发)

最新《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20年2月28日下发)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可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承担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命题、审题和主观试题阅卷等具体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条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4个科目。

其中《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为专业科目。

第三条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3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

其中,土木建筑工程专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水利工程专业由水利部负责。

第四条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

第五条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方可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已取得监理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它专业科目考试的,可免考基础科目。

考试合格后,核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明。

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免考基础科目和增加专业类别的人员,专业科目成绩按照2年为一个周期滚动管理。

第七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可免考基础科目:(一)已取得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二)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申请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相应材料。

第八条符合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按当地人事考试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报名。

人事部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的通知(人发[1997]75号)

人事部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的通知(人发[1997]75号)

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部分副省级市人事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经与各有关部门协商,现将香港、澳门居民报名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5年度起,凡符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建造师、执业药师、拍卖师、价格鉴证师、企业法律顾问、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棉花质量检验师、矿业权评估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师、土地登记代理人、国际商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质量、翻译、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卫生、经济、统计、审计、会计等37项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相应专业考试。

二、2000年5月,经国务院港澳办同意,已允许香港居民报名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

自2005年度起,符合该专业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澳门居民,也可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本专业考试。

三、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相应专业考试,在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

凡报名条件中有专业学历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规定的,在报名时,还应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已经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各级考试考务机构应积极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有关准备工作,确保香港、澳门居民顺利报名并参加相应专业考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布日期】2017.08.17
•【文号】人社厅发〔2017〕103号
•【施行日期】2017.08.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正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2017年度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
通知
人社厅发〔2017〕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根据2017年度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现将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二、请各地按上述合格标准对考试人员成绩进行复核,与我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相关数据,确认无误后,按附件要求逐项填写,并于2017年8月31日前送我部人事考试中心,附件数据作为发放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证书发放等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附件:2017年度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情况统计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7年8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修订印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修订印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修订印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7.09.20•【文号】建市监函〔2017〕51号•【施行日期】2017.09.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修订印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建市监函〔2017〕5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我司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司建设咨询监理处。

修订后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自2017年11月1日施行,原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印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建市监函[2006]28号)同时废止。

附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7年9月20日附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和注册执业证书遗失破损补办等,按以下要求办理:一、注册申请表及网上申报要求申请注册的申请表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遗失破损补办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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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号和区域内作答;必须使用黑色墨水笔、2B铅笔作答。

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和计算器(无声、无文本编辑存储功能)。

草稿纸由考点统一发放、回收。

二、获得执业资格的条件
参加全部四个科目考试的,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成绩可以连续滚动);报考两科(免试两科)的,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

三、考试报名条件
考试报名条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1998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人办发〔1997〕10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全部科目(考四科)的考试:
1、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中级职务,并任职满三年。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高级职务。

3、1970年以前(含1970年)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毕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三年。

(二)对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并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和《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两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两个科目的考试。

1、1970年以前(含1970年)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毕业;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
3、从事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
4、从事监理工作满一年。

(三)任职和从事专业工作年限的计算截止到xxxx年12月31日,按“满周年”计算。

四、考试报名程序
本次考试的报名工作采用网上预报名和现场资料审查、交费的方式。

(一)网上预报名
时间:xxxx年1月7日至27日。

程序:报考人员须登录河北省人事考试网(网址:);按要求填写报考信息,上传照片,保存提交,通过审核后即可打印带有考生信息的报名表。

确有困难不能完成网上预报名的报考人员,单位人事部门要做好技术服务,帮助报考人员完成报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现场资料审查、交费
单位人事部门审验报考人员条件后,报名表盖章汇总,于规定时间统一上报。

时间:xxxx年1月24日至27日
地点:唐山市职称考试中心(西山道5号市政府9号楼四层)
电话:2827463
(三)报名时须提供的材料及证件
1、《报名表》(一式两份);
2、本人身份证;
3、毕业证或学位证书;
4、资格证书。

(四)符合部分科目免试条件的报考人员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1、《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部分科目
免试表》(附件)(一式两份,贴一寸一年内同版免冠彩色照片);
2、单位出具的从事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和监理工作年限证明(一式两份);
3、身份证、毕业证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审查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考试前两周到考试报名地点领取考试准考证
五、考试收费
根据冀价行费〔2007〕4号文件有关规定,收费标准为:《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考务费每人62元,其余三科考务费每人每科52元,报名费每人10元
六、其它
考试用书的征订工作由造价站书店负责。

地址:xxx道65号建设大厦大厅内。

电话:xxxxxxxxxxxxxxxxxxxxxx
附件:
____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部分科目免试审
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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