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颁布时间:1987-8-5发文单位:山西省政府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占用耕地、鱼塘和农林特产土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三条耕地占用税征税标准,以县为单位,以一九八六年末人均占有耕地为基础,参照经济发展状况,并本着严格控制占用基本农田的原则,确定各县平均计税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各县可根据人均占有耕地和经济状况,在本县范围内分片确定二至三个征税标准。
城市郊区、工矿区人均耕地在五分以下,农民收入水平较高的村镇以及占用水地的,可在原税额基础上加成征收,但最高不超过五成。
农村居民(农业人口)新建住宅,减半征收;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占用耕地建房和农户(或联户〕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生产,都应全额征税。
第四条耕地占用税以批准征(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算,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第五条纳税人必须在批准占用耕地三十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依法收回征而未用的耕地,已纳税款的,不予退还。
第六条耕地占用税的免税范围:一、部队(包括武警部队和地方武装部队,下同)军事设施用地,包括指挥防护工程,配置武器、装备的作战(情报)阵地,尖端武器作战、试验基地,军用机场,设防工程,军事通信台站、线路、导航设施,军用仓库,输油管线,靶场、训练场,营区、师(含师级)以下军事机关办公用房,专用修械所和通往军事设施的铁路、公路支线占地。
二、国家铁路和地方铁路(厂矿专用线除外)建设占地,包括铁路线路以及按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的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用地。
铁路系统其它堆货场、仓库、招待所、职工宿室等用地均不在免税之列。
对铁道部经济承包范围以内的建设用地,按国务院国发[1986] 40号文件中有关规定办理,“七五”期间免征耕地占用税。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家粮食储备库建设有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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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家粮食储备库建设有关耕地占用税问题
的批复
【标 签】耕地占用税问题
【颁布单位】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晋地税农发﹝2003﹞21号
【发文日期】2003-08-27
【实施时间】2003-08-2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耕地占用税
吕梁行署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文水县大象粮站扩建国家粮食储备库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请示》(吕地税农发﹝2003﹞3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有关耕地占用税征免事项的通知》(国税发﹝1998﹞209号)规定,对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在1999年夏收之前建成的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免征耕地占用税。
除此之外的其他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和地方粮库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文水县大象粮站扩建国家粮食储备库是2001年的项目,应按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第六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分为三个等级:一等15元至30元,二等9元至24元,三等3元至9元。
(二)中等城市分为三个等级:一等9元至24元,二等6元至15元,三等3元至6元。
(三)小城市分为三个等级:一等9元至18元,二等6元至9元,三等1.8元至6元。
山西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20070727(颁布时间)
20070727(实施时间)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文号)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2007年6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没有土地使用证书、土地登记簿上也没有登记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使用土地情况核实确定土地占用面积。
第五条 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标准确定及征税范围:
(一)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市辖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50万以上的为大城市;20万至50万的为中等城市;20万以下的为小城市。非农业人口按公安机关在册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辖区。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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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2010年08月20日 17时51分 60 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土地房产农业农村“耕地占用税”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已经2010年7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王君二○一○年八月四日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园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本办法所称园地,是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汁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的土地,包括果园、茶园、桑园、花椒园、药材种植园等园地。
第三条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确定,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30元;(二)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1.5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25元;(三)人均耕地超过1.5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20元;(四)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2.5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8元;(五)人均耕地超过2.5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5元;(六)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2元。
县(市、区)耕地占用税的具体适用税额见本办法所附的《山西省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
第四条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在0.5亩以下地区,适用税额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0%。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精选3篇)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如果耕地被占用,政府占用或占收有集体土地的,必须支付有关补偿费用。
就此国家关于耕地占用补偿办法做出相关应对措施。
那么相关的条例是什么?下面小编给大家分享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精选篇1)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建房,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三条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四条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第五条条例第四条所称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的平均税额,按照本细则所附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执行。
县级行政区域的适用税额,按照条例、本细则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条例第七条所称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
第八条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军事设施,具体范围包括:(一)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二)军用机场、港口、码头;(三)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四)军用洞库、仓库;(五)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六)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讯、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七)其他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
第九条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
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速公路配套设施建设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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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速公路配套设施建设占用耕地适用耕地占用税税率的批复》的通知
【标 签】高速公路,配套设施,占用耕地
【颁布单位】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晋地税农发﹝2002﹞2号
【发文日期】2002-02-05
【实施时间】2002-02-05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耕地占用税
各市(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速公路配套设施建设占用耕地适用耕地占用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1]9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二年二月五日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本文自2011年1月4日起全文失效。
】。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8年修正)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05.16•【字号】•【施行日期】1999.09.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9月2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8年5月1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的土地依法划分为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有土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国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划拨的除外。
第三条全省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加强土地资源、资产管理,坚决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对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以及检举揭发土地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七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承包经营或者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承包者、使用者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4年修订)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二号《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已由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3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3月28日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9月2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8年5月1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27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西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4年3月28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涉及土壤污染防治、林业、草原管理等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提高用地效率,依法查处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晋政办发〔2023〕72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7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1月30日山西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为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市、县级人民政府确需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预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含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包括调查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及相关要求)等内容。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二、土地现状调查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并填写《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参加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和相关权利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参与调查、清点、确认工作。
对不能直接到场参加的,应当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
对不能直接到场且未委托他人代理、经通知仍不到场参加的,由调查人员现场调查、清点后,保存相关现场调查影像资料,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中载明情况并共同签字确认;确有必要的,可以聘请公证机构进行公证;调查结束后,由组织土地现状调查的单位书面通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村、组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日。
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几个政策问题的规定-[1990]晋税地字第35号
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几个政策问题的规定
正文:
---------------------------------------------------------------------------------------------------------------------------------------------------- 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几个政策问题的规定
(1990年6月8日【1990】晋税地字第35号)
各行署、市、县税务局:
在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以来,各地反映了一些具体政策问题,经全省地市税政科长会议研究讨论,明确如下:
一、关于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如何划分问题
按规定对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安全区如何划分范围,可根据有关规定执行;但对在安全区范围内搞建筑设施等占用的安全区用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煤炭企业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及公共绿化用地免征问题
企业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及公共绿化用地,只限于煤炭企业可以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他厂区不能比照,但考虑到其他矿山企业情况类似,因此可比照煤炭企业执行。
三、建材行业取土用地征免税问题
为了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凡使用耕地取土生产的,应征收土地使用税,对砖瓦厂利用荒山、废弃土地取土进行生产的,以及取土后的废弃土地可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其他建材行业的采石场、采石山用地和陶瓷行业、沙器、瓦器行业的取土场占地,也可比照生产砖瓦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结束——。
耕地占用税征收细则
耕地占用税征收细则1. 引言耕地占用税作为一种重要的土地管理和保护政策工具,对于保护耕地资源、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确保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工作能够有效进行,需要建立完善的征收细则和相关政策措施。
2. 征收范围和对象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类耕地的占用行为,涵盖农业、工业、建设等领域的用地活动。
征收对象主要为土地使用单位或个人,包括企业、组织以及个体经营者等。
3. 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耕地占用税的计算方法主要是按照占用面积和占用年限进行计算。
征收标准根据用地性质和占用年限的长短进行划分,不同类型的土地使用单位征收标准不同。
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耕地占用税 = 占用面积 × 征收标准 × 占用年限其中,占用面积以亩为单位,征收标准以元/亩/年为单位,占用年限以年为单位。
4. 免征和减免政策根据相关政策和法规,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耕地占用活动可以享受免征或减免政策。
具体的免征和减免政策包括: - 农业生产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免征耕地占用税 - 有机农业、生态农业等环保型农业项目减免耕地占用税5. 征收程序和时间安排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程序包括申报、核定、通知、缴纳等环节。
具体程序如下:1. 土地使用单位或个人在占用耕地前需向相关主管部门申报。
2. 相关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定和审核,确定征收标准和计算金额。
3. 核定结果通知土地使用单位或个人,并通知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时间和方式。
4. 土地使用单位或个人按时缴纳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时间一般为每年的一定时期,具体时间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6. 征收管理和监督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和监督工作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
其主要职责包括: - 制定征收管理办法和政策措施 - 组织征收程序和核定工作 - 监督土地使用单位或个人按时缴纳税款 - 加强对耕地占用行为的监督和检查7. 处罚措施和申诉途径对于违反耕地占用税征收细则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
耕地占用税 实施方案
耕地占用税实施方案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耕地资源的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有效保护耕地资源,我国自然资源部门出台了耕地占用税的实施方案,以约束和引导土地利用行为,保障耕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下面就耕地占用税的实施方案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对象主要包括各类建设项目和土地利用行为。
具体包括工矿企业用地、城镇建设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等。
对于这些用地行为,都要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比例缴纳耕地占用税,以减少对耕地资源的占用,保护农田。
其次,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标准按照土地利用性质、土地面积和土地所在地区等因素进行划分。
对于不同性质的土地利用行为,征收标准也有所不同。
同时,根据土地面积的大小和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也会有相应的税率和征收额度。
这样可以更加精准地约束和引导土地利用行为,保障耕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三,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方式主要采取一次性缴纳和年度征收相结合的方式。
对于一些临时性的土地利用行为,可以采取一次性缴纳的方式,而对于长期性的土地利用行为,则可以采取年度征收的方式。
这样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灵活调整,更好地适应土地利用的多样化需求。
最后,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主要由自然资源部门和税务部门共同负责。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核和核准土地利用行为,确定征收标准和税率,制定征收政策和措施。
而税务部门则负责具体的征收工作,包括征收通知、税款缴纳、税务登记等。
两个部门相互配合,共同推动耕地占用税的实施工作。
综上所述,耕地占用税的实施方案是我国保护耕地资源、促进可持续土地利用的重要举措。
通过明确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征收方式和征收管理,可以更好地约束和引导土地利用行为,保障耕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希望各级部门和社会各界能够共同支持和配合,共同推动耕地占用税的实施工作,为我国的农田保护事业作出积极贡献。
山西省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实施办法
山西省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实施办法【失效日期】1987-01-11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是对《条例》部分条款的补充和具体化。
第二条节约土地是我国的国策。
爱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全省人民的重要职责,一切建设必须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凡有荒地、劣地、坡地、旱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好地、平地、水地。
严格控制占用菜地、园地、林地、苗圃地、农业科研试验场地。
禁止在文物古迹和自然风景等保护区征地建设和开矿。
除在城市规划范围内及其他必需的以外,在人均旱地一亩以下或人均水地五分以下的集体生产单位(指人民公社的生产队,下同),一般不再批准征用土地。
第三条各项工程使用土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法规的要求,防止水土流失、水源枯竭、洪涝灾害和环境污染,因此造成损失的,用地单位必须进行整治或支付整治费用,并对受害者给予相应的补偿。
整治的要求和整治费、补偿费的标准,由用地单位、受害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在当地县(市、区)土地管理机关主持下协商决定。
达不成协议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不了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建设占地要与造地相结合。
凡有造地条件的,用地单位应结合工程施工帮助造地,可按造地数量相应扣除安置补助费。
第四条征用土地的程序:一、建设单位征用土地须根据《条例》规定,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经过申请选址,协商征地数量和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协议,核定用地面积,划拨土地等程序。
二、经批准征用的土地,银行凭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通知书,办理拨款手续。
三、土地管理机关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批准征地通知书和施工计划,一次或分次划拨土地,并督促按时移交土地。
四、城建部门凭征地批准通知书发给施工执照。
第五条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一、征用耕地、园地一千亩(含一千亩)以上,其他土地一万亩(含一万亩)以上,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97修正)
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97修正)【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7.05.27【实施日期】1997.05.2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发布日期:1999年9月26日实施日期:1999年9月26日)废止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1987年1月11日山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7年7月15日山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89年9月22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案第二次修正。
根据1997年5月27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宗旨是正确实施《土地管理法》,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的方针,坚决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切实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第三条《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可以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调整。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依法实行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四条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用地,必须依法办理征用、使用、划拨土地的审批手续。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辖区内一切土地的管理,包括全民所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
各省耕地占用税标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五条州、市(地)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平均税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乌鲁木齐市30元。
(二)昌吉州、石河子市、克拉玛依市、吐鲁番地区、五家渠市20元。
(三)巴州、阿克苏地区、哈密地区、阿拉尔市18元。
(四)伊犁州、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博州15元。
(五)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州、图木舒克市10元。
青海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2009年10月29日第四条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一)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30元;(二)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含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22元;(三)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含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15元;(四)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10元。
甘肃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五条耕地占用税的税额以县区级行政区域为单位,规定如下:(一)人均耕地面积不超过1亩的地区,水浇地每平方米为24元,山旱地每平方米为16元。
(二)人均耕地面积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水浇地每平方米为16元,山旱地每平方米为12元。
(三)人均耕地面积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水浇地每平方米为10元,山旱地每平方米为8元。
(四)人均耕地面积超过3亩的地区,水浇地每平方米为8元,山旱地每平方米为4元。
第六条占用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少于1亩的城市郊区耕地,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适用税额基础上加征30%,兰州市各区加征50%。
第七条占用基本农田的,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适用税额基础上加征50%。
第八条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西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四条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税额依据各地人均占有耕地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核定。
具体规定如下:(一)各地(市)所在地的税额标准:拉萨20元/平方米;昌都18元/平方米;那曲18元/平方米;阿里18元/平方米;林芝15元/平方米;日喀则15元/平方米;山南15元/平方米。
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7.08.05•【字号】晋政发[1987]64号•【施行日期】1987.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1987年8月5日晋政发〔1987〕64号)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占用耕地、鱼塘和农林特产土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三条耕地占用税征税标准,以县为单位,以一九八六年末人均占有耕地为基础,参照经济发展状况,并本着严格控制占用基本农田的原则,确定各县平均计税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各县可根据人均占有耕地和经济状况,在本县范围内分片确定二至三个征税标准。
城市郊区、工矿区人均耕地在五分以下,农民收入水平较高的村镇以及占用水地的,可在原税额基础上加成征收,但最高不超过五成。
农村居民(农业人口)新建住宅,减半征收;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占用耕地建房和农户(或联户〕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生产,都应全额征税。
第四条耕地占用税以批准征(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算,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第五条纳税人必须在批准占用耕地三十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依法收回征而未用的耕地,已纳税款的,不予退还。
第六条耕地占用税的免税范围:一、部队(包括武警部队和地方武装部队,下同)军事设施用地,包括指挥防护工程,配置武器、装备的作战(情报)阵地,尖端武器作战、试验基地,军用机场,设防工程,军事通信台站、线路、导航设施,军用仓库,输油管线,靶场、训练场,营区、师(含师级)以下军事机关办公用房,专用修械所和通往军事设施的铁路、公路支线占地。
二、国家铁路和地方铁路(厂矿专用线除外)建设占地,包括铁路线路以及按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的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用地。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耕地开发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耕地开发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02•【字号】晋政办发[2012]73号•【施行日期】2012.10.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耕地开发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7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耕地开发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0月2日山西省耕地开发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耕地开发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实现全省耕地占补平衡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综〔2011〕128号)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开发,是指为确保我省“十二五”期间经济建设用地需求,每年新增开发耕地15万亩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耕地开发项目专项资金,是指省人民政府为完成前款规定耕地开发任务,由有偿出让该新开发耕地形成的补充耕地指标收取的耕地开垦费设立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首批启动资金由省财政主管部门垫付。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逐步实现滚动发展。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和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管理。
省财政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的审核下达和资金回收,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组织实施、验收,以及补充耕地指标的管理。
第二章专项资金申请和项目预算下达第六条专项资金的申请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形式逐级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财政主管部门申报。
山西省最新征地补偿标准
山西省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山西省征地补偿最新标准1、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3、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
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
4、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近年来,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成为社会炙手可热的话题。
而补偿标准不仅和各地发展水平以及平均收入水平有关,同时也受土地市场价格、政策等因素的影响。
因此,各地方土地拆迁补偿标准是没有统一的标准来衡量和计算。
那么山西省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以下是小编为你整理的资料,供你参考。
一、征地补偿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
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1、房屋补偿标准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坟每座补偿5000元。
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标 签】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税额分类【颁布单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晋政发﹝1987﹞64号【发文日期】1987-08-05【实施时间】1987-08-0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耕地占用税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986 40 “”┏━━┯━━━━┯━━━━━━━━━━━━━━━━━━━┓ ┃ 类 │每■标 │ ┃ ┃ 别 │准税额 │ 县 名 ┃ ┃ │(元) │ ┃ ┠──┼────┼───────────────────┨ ┃ 一 │5.5 │太原市南郊区、北郊区,大同市南郊区,阳┃ ┃ 类 │ │泉市郊区,长治市城区,晋城市城区。
┃ ┠──┼────┼───────────────────┨ ┃ 二 │ │忻州市、榆次市、临汾市、侯马市、运城市┃ ┃ │5.00│、长治市郊区、晋城市郊区、潞城、朔县、┃┃ 类 │ │原平、介休、平定、离石、孝义、霍县、河┃ ┃ │ │津。
┃ ┠──┼────┼───────────────────┨ ┃ 三 │ │太原市古交区、清徐、盂县、太谷、祁县、┃ ┃ │4.00│文水、洪洞、曲沃、襄汾、临猗、永济、夏┃┃ 类 │ │县、新绛、稷山。
┃ ┠──┼────┼───────────────────┨ ┃ │ │长治县、长子、屯留、襄垣、阳城、高平、┃ ┃ 四 │ │大同县、怀仁、平鲁、浑源、山阴、定襄、┃┃ │3.50│代县、繁峙、宁武、灵石、昔阳、平遥、汾┃┃ 类 │ │阳、交城、翼城、芮城、闻喜、绛县、垣曲┃ ┃ │ │、万荣、平陆。
┃ ┠──┼────┼───────────────────┨ ┃ │ │大同市新荣区、沁县、平顺、壶关、黎城、┃ ┃ 五 │ │沁源、陵川、沁水、阳高、天镇、左云、灵┃ ┃ │3.00│丘、应县、五台、河曲、保德、偏关、榆社┃┃ 类 │ │、左权、和顺、寿阳、兴县、柳林、中阳、┃ ┃ │ │古县、安泽、乡宁、浮山、隰县、汾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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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占用耕地、鱼塘和农林特产土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三条耕地占用税征税标准,以县为单位,以一九八六年末人均占有耕地为基础,参照经济发展状况,并本着严格控制占用基本农田的原则,确定各县平均计税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各县可根据人均占有耕地和经济状况,在本县范围内分片确定二至三个征税标准。
城市郊区、工矿区人均耕地在五分以下,农民收入水平较高的村镇以及占用水地的,可在原税额基础上加成征收,但最高不超过五成。
农村居民(农业人口)新建住宅,减半征收;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占用耕地建房和农户(或联户〕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生产,都应全额征税。
第四条耕地占用税以批准征(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算,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第五条纳税人必须在批准占用耕地三十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依法收回征而未用的耕地,已纳税款的,不予退还。
第六条耕地占用税的免税范围:
一、部队(包括武警部队和地方武装部队,下同)军事设施用地,包括指挥防护工程,配置武器、装备的作战(情报)阵地,尖端武器作战、试验基地,军用机场,设防工程,军事通信台站、线路、导航设施,军用仓库,输油管线,靶场、训练场,营区、师(含师级)以下军事机关办公用房,专用修械所和通往军事设施的铁路、公路支线占地。
二、国家铁路和地方铁路(厂矿专用线除外)建设占地,包括铁路线路以及按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的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用地。
铁路系统其它堆货场、仓库、招待所、职工宿室等用地均不在免税之列。
对铁道部经济承包范围以内的建设用地,按国务院国发[1986] 40号文件中
有关规定办理,“七五”期间免征耕地占用税。
三、民用机场飞机跑道、停机坪、机场内必要的空地及候机楼、指挥塔、雷达设施用地。
四、炸药库,是指国家物资储备部门炸药专用库房以及为保证安全所必须的用地。
五、学校占地,是指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不包括职工夜校、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电力、刊大)的数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
六、医院占地,包括部队和部门企业、集体单位的医院、卫生院、医疗站、诊疗所用地。
疗养院不在免税之列。
七、敬老院、幼儿园建房用地。
八、殡仪馆、火葬场用地。
九,水库移民、灾民(因灾毁坏房屋重建者)建房占用的耕地。
十、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不包括以发电、旅游为主的水利工程)。
上述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属于免税范围内的,应补交耕地占用税。
第七条农村革命烈士家属(只限于其直系亲属)、革命残废军人(只限于本人)、鳏寡孤独及贫困山区、革命老根据地尚未脱贫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予减税或免税,但只能享受一次。
第八条耕地占用税由财政机关征收。
土地管理部门在发出批准文件之前,先通知财政机关填发纳税通知书,纳税人在接到纳税通知书后,必须按规定日期和税额缴纳税款。
土地管理部门凭财政机关的纳税收据或免税凭证,向用地单位或个人正式发放批准征(占)用文件,划拨土地。
第九条对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限额占用耕地以及农民建房超过规
定的占地标准的,除由土地管理部门按《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外,须按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并予以加征五至十倍的处罚。
第十条纳税人无故拖延纳税或抗税不交者,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视情节轻重作出处理。
在银行开户的,财政机关有权通知银行扣交其应纳税款。
第十一条经核实征收耕地占用税的土地确属农业税计税土地,应按其计征农业税的常年产量和税额予以核减,核减数额随同耕地占用税年终决算逐级上报。
经财政部审查核实后,相应调减下一年度农业税收入任务。
第十二条耕地占用税所征税款留地方部分,百分之二十上交省财政,百分之十上交地、市财政,百分之七十留县财政,专项用于开垦土地和整治、改良现有耕地。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山西省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标准税额分类表
类│每■标│┃
┃别│准税额│县名┃
┃│(元)│┃
┠──┼────┼───────────────────┨
┃一│5.5│太原市南郊区、北郊区,大同市南郊区,阳┃
┃类││泉市郊区,长治市城区,晋城市城区。
┃
┠──┼────┼───────────────────┨
┃二││忻州市、榆次市、临汾市、侯马市、运城市┃
┃│5.00│、长治市郊区、晋城市郊区、潞城、朔县、┃
┃类││原平、介休、平定、离石、孝义、霍县、河┃
┃││津。
┃
┠──┼────┼───────────────────┨
┃三││太原市古交区、清徐、盂县、太谷、祁县、┃
┃│4.00│文水、洪洞、曲沃、襄汾、临猗、永济、夏┃
┃类││县、新绛、稷山。
┃
┠──┼────┼───────────────────┨
┃││长治县、长子、屯留、襄垣、阳城、高平、┃┃四││大同县、怀仁、平鲁、浑源、山阴、定襄、┃┃│3.50│代县、繁峙、宁武、灵石、昔阳、平遥、汾┃┃类││阳、交城、翼城、芮城、闻喜、绛县、垣曲┃┃││、万荣、平陆。
┃┠──┼────┼───────────────────┨┃││大同市新荣区、沁县、平顺、壶关、黎城、┃┃五││沁源、陵川、沁水、阳高、天镇、左云、灵┃┃│3.00│丘、应县、五台、河曲、保德、偏关、榆社┃┃类││、左权、和顺、寿阳、兴县、柳林、中阳、┃┃││古县、安泽、乡宁、浮山、隰县、汾西。
┃┠──┼────┼───────────────────┨┃六││娄烦、阳曲、武乡、静乐、岢岚、神池、五┃┃类│2.50│寨、临县、方山、交口、石楼、岚县、广灵┃┃││、右玉、大宁、永和、吉县、蒲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