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法硕考研知识点:代位权行使
代位权的名词解释
代位权的名词解释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这一制度源于法律规定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但通常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
一、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时,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可以代替债务人行使其权利。
这种权利不是债权人的固有权利,而是通过法律规定的代位权制度来行使的。
二、代位权行使代位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即债务人未能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其次,债务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债权人的损害,即债务人的行为已经造成了债权人的实际损失。
最后,代位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例如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进行。
三、目的代位权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债务人滥用权利或者故意不履行自己的义务,从而保护市场交易的公平和公正。
通过代位权的行使,债权人可以防止债务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转移财产或者逃避债务,从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范围限制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
根据法律规定,代位权只能行使债务人怠于行使的权利,并且不能侵犯债务人的其他合法权益。
此外,代位权的行使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否则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者违约责任。
五、结果代位权的行使结果可能对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益产生一定的影响。
如果代位权行使成功,债权人可以获得相应的财产或者权利,从而保障自己的利益。
但是,如果代位权行使失败,可能会导致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甚至可能产生其他的法律责任或者诉讼费用等额外负担。
因此,在行使代位权时需要谨慎考虑各种因素,并遵循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合同代位权行使的内容.doc
合同代位权行使的内容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关于合同的代位权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执行的权利,主要针对的是纯粹的财产权利。
相信很多人不是很清楚合同代位权的具体的行使内容。
关于合同代位权行使的内容,下面,就由为大家带来。
希望可以帮助您进一步了解合同代位权的相关知识。
1、代位权的行使主体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本人,并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行使。
当某一债权人已行使代位权后,其他债权人不得就同一权利再次行使代位权。
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将债权人作为共同原告。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时候,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如果违反此项注意义务造成损失,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
2、债权人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方式有诉讼方式和径行方式两种。
我国《合同法》中规定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这是符合我国国情的限制性规定。
因为只有通过法院裁判方式才能有效防止债权人滥用代位权,随意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不当侵犯债务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能避免债权人与其他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第三人之间因代位权的行使产生纠纷。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出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15条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13条的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13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5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
债权人的代位权名词解释经济法学概论
一、引言在经济法学的研究中,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代位权是指一人(代位权人)依法接替原债权人享有对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代位权是债权法中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它对于完善和规范债权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债权人的代位权进行详细的名词解释,以期加深对这一概念的理解。
二、债权人的代位权的含义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第三人(代位权人)代替原债权人对债务人主张债权。
三、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法律依据债权人的代位权主要是根据《担保法》和《合同法》等法律规定而产生的。
其中,《担保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保证人有代位求偿权的,可以在清偿债务后就受偿人对债务人主张代位权。
”《合同法》第238条规定,“债务人主张债务的抵销,债权人的代位权不受抵销的影响。
”这些法律规定为债权人的代位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债权人的代位权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的性质:1. 代位权是一种相对的权利债权人的代位权是相对的权利,它对应着债务人的债务。
如果债务不存在,代位权也就失去了依托,不再存在。
2. 代位权是一种从权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原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一种手段,是为了实现原债权人的权利目的。
3. 代位权是一种变更权债权人的代位权实质上是有关债权变更的一种权利。
代位权的产生,实际上是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改变。
五、债权人的代位权的适用范围根据《债权法》的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适用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保证合同中的代位权在保证合同中,担保人可以取得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从而代位债权人行使对债务人的债权。
2. 偿还后代位权债权人在收回债权后,可以转让给第三人,构成了代位权。
3. 赖以诉讼代位权债权人逝世或者是在无民事行为能力时,其法定继承人和法定监护人可以代替原债权人,行使对债务人的权利。
4. 取得代位权的方式债权人取得代位权的方式主要包括清偿、转让和继承等。
六、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法律效力债权人的代位权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其行使必须遵循法律程序。
法硕债务债权常识复习:代位权诉颂
法硕债务债权常识复习:代位权诉颂所谓代位权指的是,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已负迟延责任而债务人又怠于行使其对第三债务人的权利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利的权利。
债权人为行使此种债权代位权,以自己为原告,而以第三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第三债务人应对债务人为一定的给付,叫债权人代位诉讼。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利的权利。
因此可以肯定的第一点就是,代位权人并非债务人的代理人,代位权也不是代理权。
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权利,虽然可以达到增加债务人财产的效果,但债权人行使权利旨在保护自己的债权,而不是单纯为了债务人的利益行使此种权利。
其次,代位权是债的保全,是一种法定的债权的权能。
债务人是否行使自己对第三人的权利为其自由的意思,债权人不得干涉。
但由于债务人的财产在法律上既然已经成为保障债权的责任财产,为保障交易的安全,债务人对此项财产之处分又不得不受到限制。
代位权正是法律在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债务人的意思自治与交易安全后设立的制度。
第三,债权人的代位权是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它不是请求权而是以行使他****利为内容的管理权,与一般的民事实体权利有所不同,行使此种权利经由诉讼程序(代位诉讼)所得的判决效力不及于代位权人而及于原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
因此,代位诉讼即法定诉讼担当,享有代位权的债权人为适格当事人 .我国《合同法》第73条对代位权的规定实际上是对债权人可代位债务人行使诉权的条件的规定,合乎此条件的债权人就可以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对第三债务人的诉权,换言之,只有符合《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债权人才可以成为代位诉讼的合格当事人(即原告)。
(二)代位权与代位申请执行代位申请执行,也称为代位执行,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对被执行人负有债务的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一种制度。
2018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代位权、撤销权、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
2018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代位权、撤销权、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知识点】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1.代位权行使的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解释1】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因此,如果债务人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催促次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没有就此“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仍然构成懈怠。
(2017年新增)【解释2】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解释3】“债权人”的债权不受是否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限制。
(3)如果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代位权诉讼的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
3.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1)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债权人的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
(3)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4)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知识点】代位权【例题·单选题】甲对乙的债务清偿期已届满却未履行,乙欲就甲对他人享有的债权提起代位权诉讼。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甲享有的下列债权中,乙可代位行使的是( )。
A.抚恤金请求权B.劳动报酬请求权C.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D.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答案】D【例题·多选题】甲对乙享有50000元债权,已到清偿期限,但乙一直宣称无能力清偿欠款。
简述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简述代位权的行使条件摘要:一、代位权的概念与意义二、代位权的行使条件1.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2.债权人合法持有债务人的债权3.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5.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与债权人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与限制四、代位权的行使程序与法律后果正文: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情况下,依法请求法院行使代位权,以实现自己对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具有以下条件:一、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债务人应当履行到期债务,但如果债务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债务,且无正当理由,即可认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二、债权人合法持有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必须证明自己合法持有债务人的债权,这意味着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确立,且债权人的债权是合法的。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已经到期,也就是说,债务人应当履行债务的时间已经到达。
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仍然怠于行使债权,才符合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四、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这种损害可以是经济上的,也可以是精神上的。
五、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与债权人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与债权人的损害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积极行使债权,债权人的损害就不会发生。
在满足以上五个条件后,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
但需要注意的是,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有限,不能超过债务人的债权范围。
此外,代位权的行使还受到法律程序的约束,债权人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行使代位权,否则可能面临法律后果。
总之,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包括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债权人合法持有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以及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与债权人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概念
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概念
代位权和撤销权是民法中的两种重要的债权保全制度。
1.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2. 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都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并且都需要通过法院来行使。
这些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
2018法律硕士法条精选:代位权行使
2018法律硕士法条精选:代位权行使债务债权之代位权行使问题法律硕士辅导债务债权常识之代位权行使应注意的问题: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到清偿期所谓合法,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的存在。
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成立,或者具有无效或可撤销的因素而应当被宣告无效或者可能被撤销,或者债权债务关系已经被解除,或者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是一种自然债权,则债权人并不应该享有代位权。
所谓债权必须确定,是指债务人对于债权的存在以及内容并没有异议,或者该债权已经经过了法院和仲裁机构裁判后所确定的债权。
且须为“到期债权”,未到期的债权除非出现破产等情形,否则不能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
2、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以下四项权利为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1)非财产性权利。
例如,监护权、婚姻撤销权、离婚请求权、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权及否认权、婚生子女的否认权等。
这些权利的行使虽然间接地会对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产生影响,然而此等权利的行使与否全凭权利人本人的意志,他人不得代位行使。
(2)主要为保护权利人无形利益的财产权。
例如,继承或遗赠的承认或抛弃的权利、抚养请求权、因生命、健康、名誉、自由等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这些权利虽为财产利益而产生的权利,但其行使与否以及行使的范围,即如何使之具体化,应依权利人本人的主观判断而定,他人自不得代位行使。
(3 )不得让与的权利。
主要是指那些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或者以特定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债权、不作为债权等。
这些权利的成立与存续,与权利人人身具有密切联系,因而不得由他人代位行使。
(4)不得扣押的权利。
例如,养老金、救济金、抚恤金等。
3.存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事实怠于行使是指应当行使而且能够行使权利却不能行使。
根据解释《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代位权行使要件分析
代位权行使要件分析代位权制度为民法的重要制度,债权人的代位权为其法定权利。
代位权行使要件包括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代位权诉讼的客体适当三个方面。
标签:代位权合法性客体保全债权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名义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之权利(台湾民法典第242条),谓之债权人代位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由于代位权行使会对第三人产生效力,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债务人的权利处分自由和第三人对债的相对性的信赖利益”,应对其行使作出了严格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据此,代位权的行使要件包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合同法》第73条中并无此规定,为《解释(一)》第11条所补充。
笔者认为,这样的补充没有实质意义。
首先,权利为法律赋予或确认的,自身就包括了合法性认定。
权利无合法与否之分,只存在有与无之别。
债权亦然,否则不是法律层面上的债权。
若合同不成立、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被解除,作为债权债务产生的基础已丧失,也就不存在债权。
当然,在不成立、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被解除的合同当事人之间还可能因合同不成立、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被解除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此时,则存在债权人依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所生之债权行使代位权之可能。
代位权是什么
代位权是什么代位权是什么?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代位权是什么所谓代位权,是指当债务⼈怠于⾏使其权利,进⽽危害到债权⼈的债权时,债权⼈可依法取代债务⼈的地位,⾏使债务⼈的权利。
简⾔之,代位权是债权⼈以⾃⼰的名义代替债务⼈向其第三债务⼈⾏使债权⼈之权利。
其实代位权的⾏使,虽然可以保持或增加债务⼈的财产,相对的其⾏使代位权之权利出发点,不是为债务⼈的利益,⽽是债权⼈为保全⾃⼰的债权之故。
代位权的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保全债权代位权必须为保全债权之必要性,债权⼈才可以⾏使。
因此,债权有不能受清偿之危险时,即可代替债务⼈⾏使其对第三⼈之债权。
2、债务⼈怠于⾏使其债权时债务⼈对于本⾝之债权,应当⾏使却没有⾏使,⽽债权⼈之债权,即有消灭或者丧失的现实危险,进⽽对债权⼈的债权也就产⽣不利影响。
所以说,债务⼈怠于⾏使债权的⾏为,对债权⼈的债权的损害,是⼀种间接的损害。
所以才有⾏使代位权的必要。
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五条【债权⼈代位权】因债务⼈怠于⾏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可以向⼈民法院请求以⾃⼰的名义代位⾏使债务⼈对相对⼈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的除外。
代位权的⾏使范围以债权⼈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由债务⼈负担。
相对⼈对债务⼈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主张。
第五百三⼗六条【债权⼈代位权的提前⾏使】债权⼈的债权到期前,债务⼈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的债权实现的,债权⼈可以代位向债务⼈的相对⼈请求其向债务⼈履⾏、向破产管理⼈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为。
第五百三⼗七条【债权⼈代位权⾏使效果】⼈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的,由债务⼈的相对⼈向债权⼈履⾏义务,债权⼈接受履⾏后,债权⼈与债务⼈、债务⼈与相对⼈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
债务⼈对相对⼈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措施,或者债务⼈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代位权行使有什么条件
代位权行使有什么条件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的一种权利。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如何确定,现在店铺为大家解答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的疑问,希望对你有用。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第一,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能够行使但是不行使其权利。
所谓应当行使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已到期,若不及时行使,则权利可能消灭或丧失;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有能力行使;不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消极不作为,而不论其对该不作为是否有过错。
怠于行使必须是债务人到期根本不行使权利,如果债务人行使了,即使其行使的方法不当或结果对债权人不利,债权人也不得主张代位权。
否则,就是对债务人的不当干涉。
第二,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一般来讲,对尚未届至履行期的债权,债权人有无不能实现债权的危险难判定。
此时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难免导致债权人权利滥用,对债务人颇不公平。
故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未至,不发生债权人代位权。
但是,即使债务人的履行期限还未到,债权人为保存债务人权利的行为,如申报破产债权,仍然可以代位行使。
如果这时候还不允许债权人代为保存权利,则权利就会消灭。
第三,须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我国《合同法》中仅以“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视为保全的必要。
法律设立代位权制度的唯一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
如债务人现有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债务人直接以强制执行来实现债权即可,没有必要行使代位权。
保全债权的必要是指债权人的债权具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即以债务人的财产是否不能或不足以清偿债务为标准。
债务人不行使权利,只有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时候,才符合其行使的要件。
所谓“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不一定是指债务人没有资力,有时即使债务人有资力,但是债权人的债权仍然可能得不到实现。
如甲向乙购买一古董,还未交付时即将该古董转卖于丙,如果甲怠于请求乙交付,则丙的债权也不能实现,因此不论甲的资力状况如何,丙都可以代甲向乙请求交付该古董。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债权代位权诉讼成立条件)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债权代位权诉讼成立条件)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包括什么法律分析: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包括:(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如下:债务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对债权人的义务,同时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要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是已到期债权,否则对次债务人有失公允。
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有原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原继承人死亡后未分割继承财产、下一代继承人存在、代位权按照法定顺序等。
原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代位权的行使需要满足原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条件有哪些法律主观: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有:债权人与债务人有合法的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法律主观:债权人实现代位权要符合下列条件:债权人依法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之有关的从权利;债务人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
行使条件;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债务人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有效债权;债权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债务人的债权没有人身专属性。
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案例介绍】被告(李某)在1998年3月18日以个体户名义申请了营业执照,专营农副产品及日用百货。
1999年4月5日被告向其好友钱某(原告)借款5万元用作周转金,双方约定于1999年10月10日以前全部还清,并立有字据为证。
但是直到1999年10月底,被告仍未能还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1999年12月1日被告在进货途中,因司机万某违章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致被告受伤住院,加之经营管理不善,被告遂决定停止经营。
得知此事之后,原告与被告协商还款事宜,被告提出只能以剩余商品(约5000元)还款。
之后,原告了解到被告曾借款10万元给其妻弟于某购房,本应与1999年10月底前还给被告,但被告因念及亲戚关系碍于情面,没有向于某催要借款。
于是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和于某支付借款及逾期还款的利息损失,同时要求代位行使对司机万某的交通事故赔偿请求权。
【几种观点】关于原告是否有权请求第三人化被告支付货款问题,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
1、原告无权请求于某还款,因为原告与于某之间并不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于某只是欠被告10万元,况且于某同被告存在亲戚关系。
原告也无权向司机万某代位行使赔偿请求权。
2、尽管原告与于某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但于某欠了被告的债务,而被告又因碍于情面不催付,在这种情况不原告为保护债权,有权向于某主张权利。
当然也可以向司机万某代位行使赔偿请求权。
3、原告为保护其合法债权,有权向于某主张权利,但是不得向司机万某代位行使赔偿请求权。
【评析意见】本案中被告未能按期履行还款协议,显然已购成违约并应负违约责任。
原告既有权请求被告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也有权行使代位权,请求于某及时还清其对被告的欠款,而不是请求第三人代被告向其还款。
原告不得代位行使对司机万某的赔偿请求权。
分析理由如下: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有效成立,双方对此并无争议。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合同关系只能发生于特定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才能基于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由于原告与于某之间无合同关系,因此无权请求请求向其履行义务。
代位权的概念
代位权的概念引言代位权是指当某一权利人无法履行其权利义务时,有另一人代表其行使或履行该权利义务的权利。
代位权通常在合同、法律关系或遗产继承等情况下发生,它允许一方代替另一方享受权益或承担义务。
代位权在法律体系中起到重要作用,本文将对代位权的概念进行全面的探讨。
代位权的定义代位权是指某一权利人因某种原因无法履行其权利或义务时,有另一人代替其行使或履行该权益或义务的权利。
代位权可以是法律上的,也可以是合同上的,具体的代位权可以通过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进行确定。
代位权的分类法律上的代位权法律上的代位权是指在法律关系中,当一方无法行使其权利或承担其义务时,另一方可以代为行使或承担的权利。
法律上的代位权通常具有强制力,一旦满足法定条件,代位权将自动生效。
常见的法律上的代位权包括: - 父母代为行使未成年子女的权利 - 代位行使遗产继承权 - 代位行使监护权合同上的代位权合同上的代位权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其权利或义务进行约定,当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代为行使其权利或履行义务。
合同上的代位权通常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一般具有相对性和有限性。
常见的合同上的代位权包括: - 授权代理 - 委托代办 - 分包合同代位权产生的条件代位权的产生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具体的条件因情况而异,但通常包括以下几方面:1. 权利人因某种原因无法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代位权通常是在权利人因某种原因无法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时产生的。
例如,当一方因丧失行为能力无法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代为行使或履行。
2. 代位人有能力代为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代位权的实施需要有一方具备代为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的能力。
代位人通常需要具备相应的知识、技能或资源,以便有效地代为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
3. 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代位权的存在通常需要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
法律上的代位权通常由法律规定确定,而合同上的代位权通常由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确定。
什么叫代位权
什么叫代位权
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
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什么叫代位权?请跟随我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什么叫代位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的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
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代位权的行使主体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本人,并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行使。
当某一债权人已行使代位权后,其他债权人不得就同一权利再次行使代位权。
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将债权人作为共同原告。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时候,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义务,如果违反此项注意义务造成损失,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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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硕考研知识点:代位权行使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硕考研的知识点:代位权行使。
考研是一段漫长的旅程,小编一路陪伴大家备战2018考研,祝大家都能取得好成绩!
债务债权之代位权行使问题
法律硕士辅导债务债权常识之代位权行使应注意的问题: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到清偿期
所谓合法,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的存在。
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成立,或者具有无效或可撤销的因素而应当被宣告无效或者可能被撤销,或者债权债务关系已经被解除,或者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是一种自然债权,则债权人并不应该享有代位权。
所谓债权必须确定,是指债务人对于债权的存在以及内容并没有异议,或者该债权已经经过了法院和仲裁机构裁判后所确定的债权。
且须为“到期债权”,未到期的债权除非出现破产等情形,否则不能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
2、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以下四项权利为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1)非财产性权利。
例如,监护权、婚姻撤销权、离婚请求权、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权及否认权、婚生子女的否认权等。
这些权利的行使虽然间接地会对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产生影响,然而此等权利的行使与否全凭权利人本人的意志,他人不得代位行使。
(2)主要为保护权利人无形利益的财产权。
例如,继承或遗赠的承认或抛弃的权利、抚养请求权、因生命、健康、名誉、自由等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这些权利虽为财产利益而产生的权利,但其行使与否以及行使的范围,即如何使之具体化,应依权利人本人的主观判断而定,他人自不得代位行使。
(3 )不得让与的权利。
主要是指那些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
生的债权或者以特定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债权、不作为债权等。
这些权利的成立与存续,与权利人人身具有密切联系,因而不得由他人代位行使。
(4)不得扣押的权利。
例如,养老金、救济金、抚恤金等。
3.存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事实
怠于行使是指应当行使而且能够行使权利却不能行使。
根据解释《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也就是说债务人的债务到期以后,债务人不存在着任何行使权利的障碍而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主张权利。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影响到了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即使得债权人的债权无法获得清偿。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以此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为第三人,行代位权的效果是直接归属于债务人的,即其并不就代位权取得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诉讼费用由债务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