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合同翻译者必须具备的四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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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同协议译者的要求与合同协议翻译的标准是密切相关的。合同协议翻译的标准是对合同协议译文的要求,是指导合同协议翻译实践的准则;对合同协议译者的要求则是从事合同协议翻译的必备条件。做好合同协议文件的翻译工作,要求译者具备多方面的素养,但以下四个条件是必备的:

第一,具有高度的责任心(sense of responsibility)

作为国际商务合同的译者,一定要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国际商务合同涉及到中外各方的经济利益,也涉及一国的主权原则。译者翻译合同文件时,不应仅仅满足于翻译本身,还应从法律的、经济的、社会的多方面因素考虑,善于运用正确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来分析研究和深人理解原文的内容,对原文出现的有悖于我国法律、政策的条款内容,应及时向有关方面指出,以免造成损失。应该明确指出的是,合同的译者首先是原文的审校者,这是合同译者与其他作品译者的很大不同点。例如,在一份由外方起草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有这样一则条款:

In case of an inability to continue operations due to heavy losses in successive years as a result of Force Majeure, the duration of the joint venture and the contract may be terminated prior to the time of expiration after unanimous agreement of the board of directors.

译者在研读了这段条款后,发现该条款内容有悖于我国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并及时向有关方面提出建议:“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合资经营企业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以及产生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方可终止合同”。之后,中方与外方协商后,在原条款后又补写了approval by the original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authority。

第二,具有一定的中外文水平(bilingual proficiency)

翻译的过程,实质上是理解原文,表达译文的过程。在确切理解英文译文的前提下,熟练地运用汉语表达原文的内容,或在确切理解汉语原文的基础上,准确地运用英文表达汉语原文的内容,是两种文字熟练运用的统一,无论在哪一方面有欠缺都会影响译文的质量。实践表明,不懂英文翻译译不了合同,只懂英文翻译译不好合同。

我们以market这个词为例,它在英语中既可以作名词,也可以作动词。用作动词时,既可以作及物动词,也可以作不及物动词。在作名词时,一般理解为“市场”,但在不同的场合,其表达是有区别的。例如:

The retail list price of party A’s Products represents the fair market value to the consumer.该句中的fair market value应理解为“公平市价”,译为“甲方产品的零售定价对于顾客来讲是一种公平市价”。

We shall write to you again once our end-users are in the market for your Product.该句中的in the market应理解为“要买货”,译为“一旦我方用户对贵方产品有需要时,我们会另函告你”。

We at are glad to say that just now the market is in a very strong position.该句中的market应译为“行情”,译为“我们高兴地告知你方,现在行情上涨”。

买方应在货到目的港30天内向卖方提交索赔通知,在此期间如卖方未接到买方索赔通知及公证行开立的公证报告,则认为买方无索赔要求。

原译文:

Buyer must give Seller notice of any claim within 30 days after arrival of goods at port of destination. Unless such notice accompanied by proof certified by an authorized surveyor, arrives at the Seller’s office during such 30 days period, Buyer shall be deemed to have no claim.

以上英译文的表达看上去是没什么问题的,但仔细研究其原文的内涵,还会发现一些不足的地方。

比如,在译文的notice of any claim前,应加上written,因为,解决索赔案件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往往是先发电传或电报或电子邮件提出索赔要求,再发函件详细申述;最后一句译文to have no claim表达也欠妥。“认为买方无索赔要求”,其实质应理解为“买方在规定的索赔期内提出索赔要求,这是买方的权利,但是如果有效期届满而买方没有提出索赔要求,应该认为买方放弃了这种权利。”因此,用to have no claim是不能达意的,最好改译成to have waived any claim,,句中的“放弃”一词选用waive更恰当,因为waive这个词主要表示one shall not insist on a right or claim。

以上条款经校改应该是可以使用了,但请注意,有些货物的潜在毛病在索赔的有效期内,是不容易发现的,如果只规定—个绝对的索赔期限,对买方是不利的,所以,译者建议最好再补充规定一条:“有关潜在的瑕疵,无论买方所提出的索赔时间早晚,卖方均不得拒绝”。

经审校改译为:

Seller shall nevertheless be responsible for latent defects of the merchandise regardless of any delay of Buyer to give such written notice of claim.

这样的翻译过程,既体现了译者的汉语理解水平,又表现了译者的英语表达能力,同时还体现了译者的专业知识。

第三,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knowledge of the subject matter)

一个合格的国际商务合同的译者,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很显然,要正确地理解原文,光凭英语或汉语水平本身是不够的,还得具备与国际商务合同有关的专业知识。这些知识包括:我国有关的涉外法律、法规;有关WTO规则、国际贸易惯例和各种习惯做法等,还涉及到各类业务知识,如商品、市场、商检、运输、保险、国际金融、仲裁、汇率等。特别是一些难度较大的合同,如国际技术贸易合同,除应具备一般国际商务合同的知识外,还涉及到投资、税法、外汇管理、技术服务、技术改进、侵权保密等方面的问题。

如果对合同原文涉及的专业知识一无所知或似懂非懂,那么,就不可能正确地理解原文,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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