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设施车位涉及的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清算人防费应归集
土地增值税清算人防费应归集摘要:1.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背景和原因2.人防费的定义和性质3.人防费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处理方式4.归集人防费的必要性和注意事项正文: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土地资源的日益紧张,土地增值税清算成为了房地产行业中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根据项目的实际销售情况,对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和结算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人防费的处理显得尤为重要。
人防费,全称为人民防空设施建设费,是指用于人民防空设施建设的费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项目开发时,需要按照一定比例缴纳人防费。
人防费的性质属于政府性基金,其收取和使用均受到严格监管。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人防费的处理方式一直存在争议。
有人认为,人防费属于房地产开发成本,应当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也有人认为,人防费属于政府性基金,不应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予以考虑。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以扣除的成本包括土地的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期间税费等。
人防费作为基础设施费的一部分,应当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予以扣除。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归集人防费存在一定的困难。
首先,人防费的收取和使用分散在不同的政府部门,导致其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难以归集。
其次,人防费的收取标准和方式在不同地区存在差异,也给归集带来了一定难度。
因此,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及时了解和掌握当地人防费的收取标准和方式,确保缴纳人防费的合规性。
2.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当将人防费与其他开发成本一同考虑,以确保清算结果的准确性。
3.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当与人防部门进行充分沟通,确保人防费的归集和结算工作顺利进行。
总之,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人防费的处理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停车位处理问题的探析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停车位处理问题的探析史冬芹北京天鸿集团烟台天鸿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摘要:土地增值税以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税负较高,对企业的收益能力影响较大,做好合理的税收筹划及经验总结对企业来说极其重要。
目前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各地缺乏统一性的文件,具体实施细则存在差异,税企产生较大争议,其中停车位的问题尤其突出。
土地增值税清算要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用好用足政策,既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又要最大限度的与政策规定相吻合,以达到企业利益最大化。
关键词:土地增值税清算;车位;争议;举措“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1]。
土地增值税以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税面较广、按次征收,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税负中占较大比重。
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所涉及的周期长,覆盖范围广,清算时提供资料繁多,审核内容也比较复杂,因而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税企矛盾较大。
近几年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若干针对土增税的文件,对土地增值税的预交、清算等环节加以规范和完善。
各省也纷纷出台相关解释、规定,但由于各地的政策差异性大,极易产生税企争议,其中停车位的问题尤其突出。
与住宅、商铺等其他开发产品相比,车位销售属于有限所有权转让,具有一定特殊性,对于车位销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特别是企业按人防办公室的规定依托地下基础设施建造的地下车位,对其所有权归属问题尚存在争议,成为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矛盾焦点。
一、车位收入的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是对其有偿转让房地产所有权的行为,就其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由于目前很多车位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无法办理独立的所有权证,地下车位的转让行为是否应纳入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存在不同意见。
土地增值税之车库解读
土地增值税之车库解读一、车库的形态1、完全独立的车库2、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非人防地下车库(多为此类)3、地下人防车库二、税务处理1、对于第一种,由于与地上建筑没有关联,应作为一个单独的清算单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的计量和成本的归集均需单独核算。
2、对于第二种,地下车库与地上建筑不可分离,开发建设的规划、建设、验收均为一体的情况下,应将整体作为一个清算单位。
但是,根据相关规定,同一清算单位存在不同类型的房地产时,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即上文所述的划分不同的清算对象,实务中有“二分法”、“三分法”、“四分法”。
目前,“二分法”、“三分法”是主流,“三分法”是趋势,重庆地区实行“三分法”。
3、对于第三种,由于地下人防车库的产权问题比较模糊,各地政策大相径庭,往往会带来税务认定的一定难度和争议。
实务中,可以参考以下原则处理:①、建成后无偿移交人防办并取得移交证明的,按照相关规定应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处理,相关收入不计,成本分摊入地上建筑进行清算。
②、建成后未移交人防办且未进行出售或未取得移交证明的,根据防空法规定,人防工程平时由投资人使用和管理,收益归投资人所有。
应当属于开发商用于经营用途,收取租金,未转让其所有权,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即取得的租金收入缴纳增值税,相关的建造成本应当合理分摊,不计入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扣除项目,不参与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③、建成后未移交人防办且直接向业主出售并办理产权,有些地方对于地下人防车库允许其直接出售并办理产权,比如重庆地区。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是属于人防工程,但实际构成了有偿转让行为,应当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应当视为普通车库的销售进行税务处理。
④、建成后未移交人防办且当地政策允许出售但无法办理产权的,具体又可以分为转让车库的永久使用权,或通过长期租赁变相转让永久使用权,此情形下可能存在较大的争议,原因如下:这种形式虽不涉及产权转移,不符合土地增值税的基本征税条件。
车位及人防工程车位收入及成本确认问题审核
车位销售时确认收入及相关成本费用问题1、车位分二种,地上车位和地下车位二种。
地上车位不允许转让,不在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内,不计算收入,不扣除成本。
地下车位分三种:一是人防工程,是以人防部门规定标准建造的,不得进行转让的,应作为配套设施,可以扣除发生的成本费用。
二是无产权的地下车位,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是否发生转让行为,如确认为发生转让行为(参考营业税的规定要求,如签定转让合同,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按照销售不动产交税),按已转让部分确认收入,并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
否则,发生其他情形的(签定非转形式合同,如租赁合同,开服务业发票,按服务业交纳营业税),不确认收入,也不扣除相关成本费用。
三是有产权的地下车位,两证齐全、可有偿转让的车库(位),清算时,按已转让部分确认收入,并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
2、房地产企业将人防工程、地下车库等采取出租形式,获取租金收入,这部分成本是否允许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房地产开发时,建设物业管理用房、变电站、热力站、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厕所、无法确权的人防工程和地下车库等公共设施,这些公共设施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业主可无偿使用该类资产,其对应的成本可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予以扣除。
但实际上,开发企业往往对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实施继续控制,如对人防工程、地下车库等采取出租形式从中获取租金收入。
对此类情况,如果该公共配套设施在房地产企业固定资产账上无记录,又不能提供将产权转移给全体业主的证明,就可断定房地产企业已将此项公共配套设施的成本,计入了开发产品的成本,即虚增了成本扣除项目。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将这些公共配套设施的成本从开发产品成本中扣除。
若成本无法准确区分,可采用该部分公共配套设施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来划分扣除成本。
土地增值税清算人防费应归集
土地增值税清算人防费应归集土地增值税清算人防费应归集1. 背景介绍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在土地流转和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对土地增值所产生的税费进行核算和结算的过程。
人防费是指用于修建人防工程、购置人防设备以及相关人防活动的费用。
土地增值税清算人防费应归集的问题涉及到财政政策、地方政府财务管理、国土资源利用和城市建设等多个方面。
2.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背景和意义土地作为国家的重要资源,在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土地增值税作为一种特殊的税收方式,可以实现对土地增值所产生的税费进行收取和分配,既可以调节土地资本的流动,又可以提高财政收入。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目的是为了透明化土地交易,增强财政收入,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
3. 土地增值税清算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存在一些问题。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机制尚不完善,缺乏明确的政策和规范。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程序繁琐,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
再次,土地增值税清算存在着不合理的地方性差异,导致土地增值税分配不均。
4. 人防费的意义和归集问题人防费作为一种用于保障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费用,对于城市建设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人防费使用范围广泛,以及管理和监督机制的不健全,导致人防费的使用和归集问题愈加突出。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应明确人防费的归集范围和比例,确保人防费能够用于人防工程和设施的建设与维护。
5. 土地增值税清算人防费应归集的建议为了解决土地增值税清算人防费应归集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1)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政策和法规,确保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2)建立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统一平台和数据管理系统,便于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监督和管理。
(3)加强人防费的管理和使用,确保人防费用于人防工程和设施的建设与维护。
(4)加强地方政府的财务管理,确保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合规性和财政收入的使用效益。
(5)加强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相关部门和人员的专业水平。
房地产企业出售地下车库(车位)土地增值税问题(汇编)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房地产企业出售地下车库(车位)土地增值税问题(汇编)【标 签】土地增值税,房地产企业【业务主题】土地增值税【来 源】目前,很多房地产公司或物业部门都会将开发的地下车位或车库销售给业主,但这些车位或车库并没有产权证,业主取得的基本上都是几十年的使用权,这种行为是否将缴纳土地增值税呢?本文汇总了各地关于地下车位(车库)销售有关土地增值税问题,以期为涉税工作者提供帮助。
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188号)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的公共配套设施,是指根据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必须建造且无偿转让给相关单位或业主使用的、非营利性的公共事业设施。
非营利性的公共事业设施主要是指:物业管理用房、人防设施、变电站、热力站、水厂、居委会、派出所、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医院、邮电通讯、公共厕所、无偿供全体业主使用的车位、车库、会所等房产。
纳税人开发的,无偿供物业管理等部门使用的经营用房产、设施,如全体业主实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房产、设施权利的,允许计入公共配套设施;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部门实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房产、设施权利的,不允许计入公共配套设施,且在对整个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亦不得列入清算范围,其分摊的土地成本、各项开发成本、费用、税金等,不得在清算时扣除。
二、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2008]207号)对于停车场(车库),仅转让使用权或出租使用期限与建造商品房同等期限的,应按规定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合理计算分摊的相关成本、费用。
三、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题问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09]47号)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车库或者停车位转让,其收入是否计入房地产转让收入? 答:根据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人防车位税收政策
人防车位税收政策一、人防车位定义人防车位是指为保障人民防空(民防)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建设的地下停车位。
这类车位主要用于战时人员掩蔽和物资储备,平时也可用于停车。
二、税务登记与征收管理1.人防车位的税务登记应按照国家税收法规进行,纳税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税务登记。
2.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人防车位的各项税款,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3.对于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税务部门有权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如冻结银行存款、扣押货物等。
三、纳税人义务与权利1.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如实申报应纳税所得额和税款,并按时缴纳税款。
2.纳税人享有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权要求税务部门落实相关政策。
3.纳税人对于税务部门的征收管理行为有异议的,有权向上级税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四、税目与税率1.人防车位的税目主要包括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增值税等。
具体税目可根据当地税收法规确定。
2.税率的确定应根据国家税收法规和当地实际情况而定,一般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
五、税收优惠政策1.国家对于人防车位的税收政策有一定的优惠措施,如减免部分税种或降低税率等。
具体优惠政策可根据国家规定执行。
2.各级地方政府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人防车位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人防车位的建设和使用。
六、征收管理1.税务部门应建立健全人防车位税款的征收管理制度,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2.税务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如民防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做好人防车位的征收管理工作。
3.对于不按规定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应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确保税款入库。
七、法律责任与处罚1.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2.对于故意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如偷税、逃税等,纳税人应承担刑事责任。
3.税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其他相关规定1.本政策的解释权归税务部门所有。
人防设施权属归属的纠纷分析及土地增值税核算中的成本扣除问题 (1)
按照人民防空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造民用建筑应按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统称人防设施),这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项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
人防设施在土地增值税的处理上,长期未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所有权归属存纠结,征管认定难统一。
人防设施的权属是确定在土地增值税中成本与收入怎样认定和处理的关键。
对企业建造的人防设施所有权归属上存在三种不同意见:一是国家所有,二是全体业主所有,三是开发企业所有。
笔者从现有法律、法规综合分析:认定为国家所有没依据。
对于企业投资建造的人防设施,在没有依法无偿移交人防管理等部门前,还没有哪部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且也没有必须移交的法律规定。
认定为业主所有存问题。
开发项目达到可售状态需办理预售许可时,其开发产品类型,包括住宅、物业用房、人防等的初始产权登记都在开发企业名下,且有“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的规定。
对未纳入“公摊”且初始产权登记在企业的人防设施,不依法办理移交就认定为全体业主所有也不正确,况且人防设施能不能移交给全体业主还另当别论。
认定为企业所有也不准确。
人防设施在没有依法办理无偿移交之前,其所有权名义上应属于企业。
但由于用途特殊,不能办理独立所有权,在处置上受到严格限制,即只有使用权,不能转让所有权。
因此,笔者认为,这是一种既不完全属于企业、也不完全属于国家的一种特殊的国家与企业共有的所有权形式。
税收征管各不同,执法风险难消除。
人防设施建成后,有的作为业主日常停车使用;有的直接将使用权在一定期限或永久转让,分次或一次性收取转让收入。
在土地增值税征管上,由于所有权不明确,各地对其建造成本和使用权转让收入都有各自的掌握标准和处理意见。
人防工程既属于国防工程,也是社会公益事业工程。
由于企业建造的人防设施在所有权上的特殊性即“国家与企业共有性”,加之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不配套、不完善,造成了税收征管上的诸多矛盾和问题,导致了同一涉税事项全国执行不一。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出租)地下(人防工程)车位的税务难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出租)地下(人防工程)车位的税务难题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出租)地下(人防工程)车位的税务难题作者:毕君业★可能有两种情况:A、购买(销售)永久使用权B、长期租赁30年或50年………人防工程:对房地产企业来说,如果开发面积达不到规模,要缴纳“人防费”,达到规定的,必须建造(人防工程)。
实质开发权是房地产,费用成本属于全体业主(成本由全体业主分分摊了)。
所有权属于“人防办”。
开发商无权买。
所以——不能办理产权:买时——是否开发票?开什么发票?没人能回答,如果要开,只能开税目:销售不动产。
子目:永久使用权。
如果有明确使用年限的——可开租赁业发票。
一、出租的国税函[2005]83号:“对具有明确租赁年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无论租赁年限为多少年,均不能将该租赁行为认定为转让不动产永久使用权,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这个文件是对“有明确租赁年限的房屋租赁合同”而言。
1、企业出租地下车位,应当按场地出租对待,缴纳税营业税、城、教、教(5.6%)。
取得租金时一次性缴纳。
(企业所得税可按国税函[2010]79号:“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
2、对该车位形成的(地下)房产,属于房屋,应对其整体按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视同商业企业出租柜台),根据吉地税发[2006]42号和财税〔2006〕186号以及财税[2005]181号和吉财税[2006]119号这几个文件缴纳房产税)吉地税发[2006]42号:对商(市)场或其他纳税人将部分房屋整间出租,应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对未构成房屋的柜台、铺面、场地等出租的,仍按房产的原值征收房产税。
(这里谈到了场地)具体计算方法按财税[2005]181号和吉财税[2006]119号规定计算。
A、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值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B、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值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30%)×1.2%。
人防车位 土增扣除条件
人防车位土增扣除条件一、扣除对象人防车位土增扣除的对象是指符合国家人防建设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人防工程及其配套设施。
二、时间要求1. 人防车位的土增扣除应当在竣工验收后90日内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扣除。
2. 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可以分期申请土增扣除,但必须在项目竣工验收后90日内完成相关手续。
三、产权归属1. 人防车位的产权归属于国家,但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2. 在进行土增扣除时,需要提供人防车位的产权证明和相关权属证明资料。
四、转让限制1. 人防车位的使用权转让需要符合国家人防政策,并办理相关手续。
2. 人防车位的产权转让需要符合国家人防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五、配套设施1. 人防车位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应急疏散设施,符合国家消防安全要求。
2. 人防车位应当具备相应的通风、照明、卫生等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六、安全要求1. 人防车位应当符合国家人防工程安全要求,具备相应的防护设施和设备。
2. 人防车位的结构安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七、土地使用权1. 人防车位的土地使用权应当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土地用途应当为人防工程用地。
2. 在进行土增扣除时,需要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明和相关权属证明资料。
八、税务凭证1. 在进行土增扣除时,需要提供税务凭证和相关证明资料。
2. 税务凭证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法律责任1. 对于不符合国家人防建设要求或者不符合土增扣除条件的人防车位,不得进行土增扣除。
2.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对于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违反土增扣除规定的,税务部门有权取消土增扣除申请或者追缴已退税款。
4. 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等。
十、其他要求1. 人防车位的规划、设计、建设、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
2. 对于人防车位的产权转让和使用权转让,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缴纳相关税费。
关于人防车位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成本扣除问题
关于人防车位土地增值税的处理问题人防车位,在房地产项目中的定位一直都比较模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因此,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是否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款“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的规定来进行扣除呢?答案是否定的,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人防车位的成本是否可以扣除,应根据以下情况来划分:一、对于开发商将人防车位的几十年的使用权(一般为20年或者40年)出售了,可以将这个出售行为视为车位的出租行为,其营业税不是按销售不动产来征收,而是按租赁业来征收。
由于该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因此对开发商出售人防车位的使用权,并且收益归开发商的时候,可以视为开发商已将该物业已用作出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注意,这一条并未涉及物业的产权问题,对人防车位等产权较为模糊的物业也可以适用这条规定,此时人防车位的成本费用不予扣除。
公共配套设施地下人防工程的税收分析
公共配套设施地下人防工程的税收分析随着城市化的发展,社会变革以及城市发展的深入,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愈发重要。
然而,对于建设者来说,在建设公共配套设施时,是否涉及税收问题往往不为人所知。
本文将介绍公共配套设施地下人防工程的税收分析,以便更好地了解这方面的相关知识,为决策者提供参考。
地下人防工程是什么?地下人防工程是设施用于抵抗可能发生的空袭、地震及其他灾害而建设的防空洞、防护壕、地下隧道和人工洞室等。
通常,地下人防工程可以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一部分,起到防灾减灾、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作用。
地下人防工程的税收问题地下人防工程作为一种公共配套设施,需要涉及到税收问题。
具体来说,其主要涉及的税种为土地增值税和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从法律角度来看,地下人防工程属于在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
因此,其拥有者应该纳税。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向国家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一般是在土地被折算或者出售之后根据土地增值额部分的出售款项,按照规定的税率交税的。
对于地下人防工程而言,其增值部分也需要依照相关制度进行税收。
房产税如果地下人防工程的拥有者把其作为住房使用,那么就需要依照法定程序缴纳房产税。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所述,房产税税率和计算规则与其他房产的税率和计算规则相同。
只是其计算税额的基数不同。
地下人防工程税收政策为了鼓励地下人防工程的建设,国家对其税收政策方面进行了一些优惠措施。
如下:•地下人防工程建设者可以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地方政府可以给予地下人防工程建设者税收上的减免,内含地方政府可支配收入主要是指土地使用税收入和地方税收;•完成地下人防工程建设后,政府会给予相应的奖补费用,以作为对于建设者的鼓励和激励。
结论地下人防工程作为一种公共配套设施,其税收问题不容忽视。
作为建设者和管理者,必须对其税收政策方面的知识有所了解,以便更好地领导和指导地下人防工程的建设。
同时,政府也应该加强对于地下人防工程的扶持和支持,以保证其在城市化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土地增值税清算人防费应归集
土地增值税清算人防费应归集
摘要: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与人防费的关系
二、人防费的归集规定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如何处理人防费
四、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正文:
土地增值税清算人防费应归集。
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对房地产项目的增值部分进行征税的过程,与人防费密切相关。
人防费,即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是为了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进行的地下空间建设。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人防费的归集是一项重要工作。
根据相关规定,人防费的归集应当遵循“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将人防费计入开发成本。
同时,根据项目所在地的具体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将人防费上交至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统一管理。
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人防费的处理方式有以下几点:
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清算申报时,将已缴纳的人防费纳入开发成本,作为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2.人防费属于开发成本的一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照相关规定,将人防费与其他开发成本进行分类,以便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进行准确计算。
3.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税务部门提供人防费的缴纳凭
证等相关资料,以证明人防费的实际缴纳情况。
4.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缴纳人防费的情况,税务部门有权要求企业补缴人防费,并对未补缴的部分不予纳入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总之,土地增值税清算人防费应归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人防费,确保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
土增清算时对人防车位的三种考虑方式
⼟增清算时对⼈防车位的三种考虑⽅式从⽬前各省市原地税局的⼟地增值税⽂件看,根据⼈防车位的三种定性,⼟增清算时有三种考虑⽅式:1、⽆条件公配只要是合规的⼈防⼯程,就是公共配套,没有其他前置条件,成本可以作为公配成本进⾏扣除。
如:江苏地税苏地税规〔2015〕8号规定:依法配建并经验收合格的⼈防⼯程,允许扣除相关成本、费⽤。
湖北地税鄂地税发〔2014〕63号⽂规定:地下⼈防设施实际建安成本按公共配套设施处理,列⼊项⽬公摊成本进⾏扣除。
天津地税2015年第9号公告(已废⽌)规定:房地产开发项⽬按建设规划要求建造的⼈防设施,属于公共配套设施,其成本和费⽤按照公共配套设施的相关政策处理,⽆论其如何使⽤均不归集收⼊。
2、符合条件的公配只有⽆偿移交政府部门⽤于⾮营利性事业或者为全体业主所有时,才能定性为公配,其成本才能作为公配成本扣除。
如:青岛地税2018年第4号公告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处置利⽤地下⼈防设施建造的车库(位)等设施取得的收⼊,不计⼊⼟地增值税收⼊。
凡按规定将地下⼈防设施⽆偿移交给政府、公共事业单位⽤于⾮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准予扣除相关成本、费⽤;未⽆偿移交给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的地下⼈防设施,其相应成本不允许扣除。
⼈防⼯程成本按照建筑⾯积占⽐法,在不含室内(外)装修费⽤的全部建筑安装⼯程费中计算。
室内(外)装修费⽤未能单独核算归集或划分不清的,在计算该成本时,不得从全部建筑安装⼯程费中剔除。
⼴东税局2019年第5号公告规定:利⽤地下⼈防设施建造的车位,是否按照以下⽅式处理: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或⽆偿移交给政府的,其成本、费⽤予以扣除;有偿转让且能办理权属转移登记⼿续的,应计算收⼊,并准予扣除成本、费⽤;不能办理权属转移登记⼿续的,不计算收⼊,不予扣除相应成本、费⽤。
不能办理权属转移登记⼿续的⼈防车位,其建筑⾯积按照⼈防设施竣⼯验收备案⽂件确定,其不予扣除的成本按照建筑⾯积⽐例在不含室内(外)装修费⽤的建筑安装⼯程费中计算。
土地增值税清算地下车位等配套设施的税务处理
土地增值税清算地下车位等配套设施的税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倒是有明确的字眼“产权转让”,说明土地增值税立法的原意还是认为所谓转让是产权转让的。
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七条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
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邮电通讯、学校、医疗设施应单独核算成本,其中,由企业与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合资建设,完工后有偿移交的,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可直接抵扣该项目的建造成本,抵扣后的差额应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三条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
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地下车位可分为:有产权的车位和无产权车位。
一般来说,有产权车位的涉税处理较为明确,如果销售的,按照销售开发产品处理,取得收入时计入应税收入,成本按已售面积对应结转;如果自用的,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
无产权车位具体又包括无法办理产权的车位和人防车位,其中国家对人防车位拥有征用权,如果是无偿移交的,按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如果是长期租赁的情况下,各地执行口径不一致,有的地区按照销售合同执行,有的地区按照租赁合同执行。
3种地下车位的成本分摊和税费计算,一文搞懂!
目的和意义
本文旨在详细介绍三种地下车位的成本分摊方式,以及相关的税费计算方法。通过本文,读者 可以全面了解地下车位成本分摊和税费计算的细节,为实际操作提供参考。
对于业主和开发商来说,掌握这些知识有助于他们更好地评估地下车位的投资价值,以及在购 买或租赁过程中做出明智的决策。此外,了解这些成本和税费也有助于业主和开发商在谈判中 维护自己的利益。
解决建议
建议开发商在规划阶段就明确车位 面积的划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成本分摊方式,以减少后期争议。
税费计算
无产权非人防车位的税费计算通常根据当地 相关税法规定进行,一般包括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等。
注意事项
由于无产权非人防车位无法办理产权证,因此其转让、出租等行为可能存在法律 风险,需谨慎处理。
在实操中,应遵循属地税务机关 的具体规定和口径,以确保地下 车位的成本分摊和税费计算的合 法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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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疑问或需了解更多信息,建 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专业税务 顾问,以确保业务处理的合规性 和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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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在购买人防车位时,需要注意了解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以及开发商的销售方式和产权归属问题。同时,还需要了解 车位的维护和管理情况,以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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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产权非人防车位类
成本分摊方式
无产权非人防车位的成本分摊通常按照车位面积占总面积的 比例进行计算。
争议点
由于地下车位的特殊性,成本分摊的争议主要集中在车位面积 的确定上,以及如何合理地计算车位与其他公共区域的分摊比 例。
关于“车位”问题的土地增值税处理分析
关于“车位”问题的土地增值税处理分析按照现行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需区分“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分别清算,而房地产项目建设中发生的成本、费用多为项目共同成本、费用,如何在“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中分摊这些共同成本、费用会很大程度影响项目的土地增值税税负。
尤为值得关注的是,“车位”本身兼具配套功能及可售商品的性质,使得其在土地增值税处理时更为复杂。
本文关注实务操作中车位处理的一些疑难问题,该文曾发表于广东省税务、广州税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停车场(库),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或者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即: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车位的已售部分应归集计入清算收入,并匹配相应的成本、费用。
在匹配车位对应的成本、费用需关注如下几个问题:一、地下车位的可售和已售建筑面积如何确定?地下车位建筑面积的确定,主要集中在对于“车道”等地下车库共有面积,是否应计入地下车位的建筑面积,如各地的地下车位产权证有两种记载方式:第一种,地下车位只记载套内建筑面积,即停车框线内面积,大概12㎡左右,对于该层的“车道”等共有面积不分摊进入每个车位面积,只在车权产权证附注里统一记载,例如:该层另共有面积2000㎡。
第二种,将该层的“车道”等共有面积分摊进入每个车位面积,如:车位产权证上列明建筑面积36㎡,其中套内面积12㎡、分摊面积24㎡。
因此,对于地下车位可售建筑面积和已售建筑面积的确定,有两种意见:一是按地下车位的套内建筑面积加上分摊的共有面积,因为地下车库的“车道”与小区内的公共配套设施不同,并非全体业主共有,而是车位业主通过合法交易方式取得的,应归车位业主共有,是地下车位建筑面积的一部分。
关于地下车位的土地增值税政策总结
关于地下车位的土地增值税政策总结税种: 土地增值税来源: 新浪博客日期: 2014-05-07地下车位变种销售土地增值税总结表作者:税务律师李利威关于地下车位的各省法规汇总1、北京的规定(京地税地[2003]73号)2、黑龙江的规定(黑地税函〔2010〕33号)2、南京的规定(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管和政策问题解答)3、辽宁的规定(辽地税函[2009]188号)4、黄山的规定(黄山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有关问题释义)5、青岛的规定(青地税函[2009]47号)6、湖北的规定(鄂地税发[2008]207号)(鄂地税发[2008]211号)7、河南的规定(豫地税函〔2010〕202号)8、宁波的规定(甬地税二[2010]106号)(甬地税二[2010]106号)9、江苏的规定(苏地税规[2012]1号)10、常州的规定(常地税一便函〔2013〕2号)10、天津的规定(津地税地[2011]24号)11、西安的规定(西地税发[2010]235号)12、安徽的规定(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13、新疆的规定(新地税函〔2010〕192号)14、浙江的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解答)16、大连的规定(大地税函[2008]188号)17、常州的规定(常地税一便函〔2012〕5号)(常地税一便函〔2013〕2号)(常州市地税局法规处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解读)18、河南的规定(豫地税发[2005]第16号)1、北京的规定(京地税地[2003]73号)五、关于对有些房地产项目以租赁形式取得收入,是否作为房地产转让取得的收入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出租房地产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产权的转让,根据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京地税地[2003]73号:北京市地税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发文时间:2003-2-92、黑龙江的规定(黑地税函〔2010〕33号)四、关于停车位收入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停车位,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不应征收土地增值税;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视同销售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地下车位的涉税处理
近年来,随着业主法律意识不断觉醒、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开发商再也不能像以前一样对“地下车库”任性处置。
但由于产权和用途的不同,一直以来,车库(位)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处理,带来了很多困惑。
一、有产权车库(位)从产权方面划分,车库(位)可以分为有产权车库(位)、无产权车库(位)两类。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车库(位)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一种,按照《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应按以下原则处理: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另外,纳税人将公共配套设施等转为自用或出租,不确认收入,其应当分担的成本、费用也不得扣除。
对有产权且能够转让的车库(位)等,其核算作为转让不动产同其他不动产一样计算土地增值税。
这里需要补充说明的是,目前地下车库是否分摊土地成本国家并没有统一规定。
一般的原则是,如果地下建筑计入容积率的,则分摊土地成本,否则不予分摊。
例如《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鄂地税发[2013]44号)第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申报建设规划含地下建筑,且将地下建筑纳入项目容积率的计算范畴,并列入产权销售的,其地下建筑物可分摊项目对应的土地成本。
其他不纳入项目容积率计算范畴或不能提供与取得本项目土地使用权有关联证明的地下建筑物,不得进行土地成本分摊”。
二、无产权车库(位)对于无产权的车库(位)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处理,各地规定不一致,有着显著的地方特色,这里的无产权车库(位)是指无法办理产权证的地下车库(位)。
无产权车库(位)根据用途又分为普通车库(位)、人防车库(位)、机械车库(位)等。
(一)普通车库(位)1.转让——不计收入,不扣成本按照以上方法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具有代表性的省市如下:《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12]92号)文件规定,无产权地下停车位取得的收入,不计入土地增值税收入,其成本费用地方税务机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不允许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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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设施车位涉及的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地下人防工程永久使用权的行为,全国范围内出现了三种处理口径:
①计入清算收入,且允许扣除成本、费用;
②不计入清算收入,但允许扣除成本、费用;
③既不计入清算收入,也不允许扣除成本、费用。
首先,配套建设人防工程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定义务,属于建造商品房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支出,而且人防工程验收即意味着已经移交,不允许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费扣除毫无道理。
其次,认为应该计入清算收入的根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认为不应计入清算收入的理由是人防车位的产权不能转移,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两种观点交锋已久,争议太大。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一旦认定人防车位不能转让,不计入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则势必带来与其他税种的协调问题,比如下面要提到的房产税计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