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会实务】《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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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实操指南财务报表列报目录1总体要求2关于适用范围3关于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4关于资产负债表5关于利润表6关于所有者权益变动表7关于附注总体要求一、总体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规范了财务报表的列报。

列报,是指交易和事项在报表中的列示和在附注中的披露。

其中,“列示”通常反映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等报表中的信息,“披露”通常反映附注中的信息。

本准则主要规范了财务报表的组成,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列示和附注的披露内容、结构及其编制方法等问题。

本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三大类别分类列报,并且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流动性列示。

利润表应当对费用按照功能分类进行列报,同时在附注中披露费用按照性质分类的利润表的补充资料;利润表中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应当根据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分为“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两类列报。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当反映构成所有者权益的各组成部分当期的增减变动情况,综合收益和与所有者(或股东)的资本交易导致的所有者权益变动应当分别列示。

本准则还对附注至少披露的信息进行了规范。

关于适用范围二、关于适用范围本准则规定,本准则适用于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以及年度财务报表和中期财务报表。

在遵循本准则的基础上,企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还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企业编制中期财务报表的,还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决定是否编制中期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与年度财务报表相比,除中期财务报告中的附注披露可适当简化外,中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如果编制的话)的格式和内容应当与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

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1. 引言在本文中,我们将深入探讨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这是一个重要的会计原则,对于企业的财务报表列报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本文中,我们将从简单到复杂,由表面了解到深度理解,帮助您更好地掌握这一会计准则。

2. 什么是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是财务会计准则的重要一环,它规定了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当遵循的规范和原则。

该准则主要涉及到资产、负债、权益、利润和损失等方面的列报要求,以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3. 详细解读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涉及到很多具体内容,包括资产的确认和计量、负债的确认和计量、权益的确认和计量、利润和损失的确认和计量等。

在具体的财务报表列报过程中,企业需要严格遵循这些规定,以保证财务报表的可比性和可信度。

4. 与实际工作的结合在实际工作中,企业需要根据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要求,合理、准确地编制财务报表。

这不仅是对企业自身财务状况的一个真实展现,也是对外部各方的一种负责任的表现。

只有严格遵循会计准则的规定,才能保证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透明度。

5. 个人观点和理解从个人的角度来看,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是企业财务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只有通过合理、规范的财务报表列报,企业才能更好地管理和掌握自身的财务状况,也才能更好地满足各方对财务信息的需求。

我认为深入理解并严格遵循这一会计准则是非常必要的。

6. 总结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它规定了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当遵循的规范和原则。

通过本文的深度解读,相信您对这一会计准则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希望本文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谢谢阅读!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是企业财务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它规定了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当遵循的规范和原则,涉及资产、负债、权益、利润和损失等方面的列报要求,以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企业会计准则第30 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0 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0 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一、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一)列报基础1.本准则规范企业持续经营条件下的报表列报。

企业管理层应当评价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不确定因素。

2.企业正式决定或被迫在当期或将在下一个会计期间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的,表明其处于非持续经营状态,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在附注中声明财务报表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并披露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的原因以及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二)重要性和项目列报性质或功能不同且具有重要性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可以合并列报。

判断项目性质的重要性,应当考虑该项目的性质是否属于企业日常活动等因素;判断项目金额大小的重要性,应当通过单项金额占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营业收入总额、净利润等直接相关项目金额的比重加以确定。

二、正常营业周期本准则中判断流动资产、流动负债时所称的一个正常营业周期,通常是指企业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间。

正常营业周期通常短于一年,在一年内有几个营业周期。

但是,也存在正常营业周期长于一年的情况,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用于出售的房地产开发产品,造船企业制造的用于对外出售的大型船只等,往往超过一年才变现、出售或耗用,但仍应划分为流动资产。

正常营业周期不能确定时,应当以一年(12 个月)作为正常营业周期。

三、财务报表的组成和适用范围本准则规定了企业财务报表列报的一般要求,按照不同类型企业,对其财务报表列报的结构和内容等作出了规定,适用于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

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和附注。

其中,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1 号——现金流量表》及其应用指南;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及其应用指南;中期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2 号——中期财务报告》。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一、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一)列报基础1.本准则规范企业持续经营基础下的财务报表列报。

企业管理层应当评价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影响因素。

2.企业正式决定或被迫在当期或将在下一个会计期间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的,表明其处于非持续经营状态,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在附注中声明财务报表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披露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的原因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二)重要性的判断判断项目性质的重要性,应当考虑该项目的性质是否属于企业日常活动等因素;判断项目金额大小的重要性,应当通过单项金额占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营业收入总额、营业成本总额、净利润等直接相关项目金额的比重加以确定。

(三)正常营业周期本准则判断流动资产、流动负债所指的一个正常营业周期,通常是指企业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间。

正常营业周期通常短于一年,在一年内有几个营业周期。

但是,也存在正常营业周期长于一年的情况,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用于出售的房地产开发产品,造船企业制造用于出售的大型船只等,往往超过一年才变现、出售或耗用,仍应划分为流动资产。

正常营业周期不能确定的,应当以一年(12 个月)作为正常营业周期。

(四)终止经营终止经营,是指企业已被处置或被划归为持有待售的、在经营和编制财务报表时能够单独区分的组成部分,该组成部分按照企业计划将整体或部分进行处置。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组成部分应当确认为持有待售:(1)企业已经就处置该组成部分作出决议;(2)企业已经与受让方签订了不可撤销的转让协议;(3)该项转让将在一年内完成。

二、财务报表的组成和适用范围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和附注。

本准则及应用指南适用于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
(3)长期借款共2笔,均为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金额及期限如下:
#1从工商银行借入30 000元(本利和)期限从2004年6月1日至2008年6月1日。
#2从建设银行借入50 000元(本利和)期限从2005年3月4日至2009年8月1日
要求:
编制甲企业2007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简表)。
资产负债表
【解析】100+70-5+150=315
5.应付账款:根据预付账款明细科目贷方余额和应付账款明细科目贷方余额填列。
6.预收款项:根据应收账款明细科目贷方余额和预收账款明细科目贷方余额填列。
关注: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等项目的编制:
①购销两条线要分开,销售时,与“收”有关;购进时,与“付”有关。
(2)不能自主展期的,即使资产负债表日后、报表批准报出前签订了重新安排清偿计划的协议——流动负债。
2.长期借款违约
(1)导致可随时要求清偿——流动负债
(2)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贷款人同意提供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以上的宽限期,企业能够在其期间改正违约行为,且贷款人不能要求随时清偿——非流动负债。
资产负债表
应收账款项目=1+3=4(万元)
预收款项项目=2+4=6(万元)
应付账款项目=6+8=14(万元)
预付款项项目=5+7=12(万元)
7.下列项目应根据资产净额[即账面余额减去“资产减值损失(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余额)”]填列: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项目。
【例题4】
1.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
2.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
(二)财务报表组成:4表+附注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年版本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年版本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务报表的列报,保证同一企业不同期间和同一期间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相互可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

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一)资产负债表;(二)利润表;(三)现金流量表;(四)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五)附注。

财务报表上述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以及年度财务报表和中期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现金流量表的— 1 —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其他会计准则的特殊列报要求,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企业不应以附注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不恰当的确认和计量也不能通过充分披露相关会计政策而纠正。

如果按照各项会计准则规定披露的信息不足以让报表使用者了解特定交易或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时,企业还应当披露其他的必要信息。

第五条在编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企业管理层应当利用所有可获得信息来评价企业自报告期末起至少12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

评价时需要考虑宏观政策风险、市场经营风险、企业目前或长期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财务弹性以及企业管理层改变经营政策的意向等因素。

评价结果表明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因素以及企业— 2 —拟采取的改善措施。

第六条企业如有近期获利经营的历史且有财务资源支持,则通常表明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是合理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告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告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告列报本准则适用范围和财务报表组成财务报表格式和附注的适用范围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附注一、本准则适用范围和财务报表组成(一)适用范围对包括一般企业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企业在内各类企业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结构和内容作了规定,适用于:1.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2.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二)财务报表组成:4表+附注1.资产负债表2.利润表3.现金流量表4.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5.附注注意: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成为一张主表,现行利润分配表只是报表附注。

二、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一)列报基础1.本准则规范企业持续经营条件下的报表列报2.企业管理层应当评价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1)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严重怀疑的:在附注中披露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不确定因素。

(2)判断非持续经营:企业在当期已经决定或正式决定下一个会计期间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在附注中声明财务报表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披露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的原因、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二)重要性和项目列报性质或功能不同且具有重要性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可以合并列报判断项目的重要性:——项目的性质:是否属于企业日常活动、是否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具有较大影响等.——项目金额大小:通过单项金额占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营业收入总额、净利润等直接相关项目金额的比重加以确定。

三、财务报表格式和附注的适用范围原则:企业应当根据其经营活动的性质,确定适合本企业的财务报表格式及附注。

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以商业银行财务报表格式为基础进行必要调整。

担保公司——以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为基础进行必要调整。

基金公司——以证券公司财务报表格式为基础进行必要调整。

四、资产负债表(一)列示原则按照流动和非流动分别列示,金融企业如按流动性列示能提供更可靠相关信息,可以按流动性顺序列示。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新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比较时间:2014-02-18 14:59:39来源:点击:6545或之前违反了长期借款协议,导致贷款人可随时要求清偿的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贷款人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同意提供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宽限期,企业能够在此期限内改正违约行为,且贷款人不能要求随时清偿,该项负债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其他长期负债存在类似情况的,比照上述第一款和第二款处理。

日或之前违反了长期借款协议,导致贷款人可随时要求清偿的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贷款人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同意提供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企业能够改正违约行为,且贷款人不能要求随时清偿的,该项负债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其他长期负债存在类似情况的,比照上述第一款和第二款处理。

第十九条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一)货币资金;(二)应收及预付款项;(三)交易性投资;(四)存货;(五)持有至到期投资;(六)长期股权投资;(七)投资性房地产;(八)固定资产;(九)生物资产;(十)递延所得税资产;(十一)无形资产。

第二十三条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一)货币资金;(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应收款项;(四)预付款项;(五)存货;(六)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及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资产;(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八)持有至到期投资;(九)长期股权投资;(十)投资性房地产;参照。

参照。

第三十三条附注一般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披露:(一)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二)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三)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包括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和会计政策的确定依据等。

(四)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包括下一会计期间内很可能导致资产、负债账面价值重大调整的会计估计的确定依据等。

(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解析
五、 其他
对 于重大的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 以及前期差错 的更 正 ,应将其对每股净 资产和每股收益的影响在会计报表附注 中加 以说明 。 如果 由于会计政 策 、 会计估 计变 更和前期差错 的 更 正, 股东 财富受到重大影响 , 使 股东应该更清晰地了解每股
净资产和每股收益的变化 情况 。
口 ・ 8・ 4 财会 月刊 ( 计) 0 6J 会 2 0 .0
间保持 一致 。 除非准则 要求改 变 , 或企业 的经营性质 发生重
大变化 , 改变后的列报能够提供更 可靠 的且 对财务报告使用 者更相关的信息 , 同时不损害可 比性。
7抵销 。 产和 负债 、 。 资 收益 和 费用在列 报时不 能相互 抵 销。 单独列报 资产和负债 、 收益 和费用 , 以便使 用者更易理解
1. 报结构 。 0 列 企业 的资产和负债应 当按其 流动性列报 , 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 流动 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
正常营业周期一般是指一年 , 若存货 、 应收账款预期不能
内外部 使用 者做 出经 济决策 , 该项 目是重要 的。 则 5性质或功能类似 的项 目。 . 其所属类别具有重要性 的, 应 当按其类别在 财务报表 中单独列报 。
大的变更 , 则可以采用简化的处理办法 。
会计估计 变更 主要 影响变更 当期和 未来 相关 期间的权益 、 损 益 和资产结构 。 3前期差错更正。 . 对于重大 的前期差错 , 采用追 溯重述 应
法 进行更正 。 这将 直接增加 或减少 以前年度 的损 益 、 本期 期 初的权益 以及 相关 的资产 、 负债科 目。 对于非 重大 的前 期 而 差错 , 若影响损益 , 直接计入本期净损益 , 则 其他相关项 目也 作 为本期数一并调整 ; 若不影 响损益 , 则调整本期 相关 项 目。 即非重大的前期差 错仅影响本期的权益 、 损益和资产结构 。

30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

30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告列报第一部分概述5%在国际协调框架下孕育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告列报》(以下简称本准则)与其他37个具体准则与一个基本准则共同组成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系列。

现对本准则的重点内容进行归纳和分析,并与原有准则和国际准则进行比较分析,以便于读者准确理解和科学把握本准则的精神实质。

首先需要说明,由于本准则不涉及会计要素确认与计量,所以。

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没有直接影响。

积极效应在于:一是更加重视现金流量表编制,有利于投资决策;二是增加了股东权益变动表,更加全面反映主体权益变动情况;三是将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合并为营业收入,更加符合市场变化和时代要求,在资产负债表增设了“投资性房地产”、“应付职工薪酬”等项目,使资产负债表内容、结构更加完整合理。

第二部分讲解内容70%本准则总共六章、三十五条,经过对其整体内容与逻辑结构的分析,我们可以将该准则之关键知识点归纳为六个方面即关键知识点。

基本上是每章自成一个重点。

(一)财务报告列报的基本定义、构成与要求1.财务报表及其列报财务报表是指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描述,是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书面文件。

财务报告列报是指在财务报表中的列示和在财务报表附注中的披露。

由于同一企业不同期间和不同企业同一期间财务报表相互可比性的极端重要性,使得财务报表列报必须通过独立准则来加以规范。

2.财务报表的构成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附注。

关于现金流量表列报的内容和格式,准则规定需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的规定执行。

同时,企业在中期财务报表中应当提供的财务报表及其附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32号——中期财务报告》执行。

(二)财务报告列报的总体要求从总体上看,财务报表列报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持续经营的编制基础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

最新《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2014)2014-10-16 作者:佚名评论:0阅读:9517•[文库]新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主要变化•[文库]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修订)讲义•[文库]《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准则新旧变化对比•[文库]财务报表列报准则新旧变化对比•查看更多相关文章>>一、总体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一一财务报表列报》(以下简称“本准则”)规范了财务报表的列报。

列报,是指交易和事项在报表中的列示和在附注中的披露。

其中,“列示”通常反映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等报表中的信息,“披露”通常反映附注中的信息。

本准则主要规范了财务报表的组成,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列示和附注的披露内容、结构及其编制方法等问题。

本准则规定,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

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四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附注,并且这些组成部分在列报上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企业不得强调某张报表或某些报表(或附注)较其他报表(或附注)更为重要。

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依据各项会计准则确认和计量的结果编制财务报表;企业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当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估;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编制财务报表,但现金流量表信息除外;企业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企业单独列报或汇总列报相关项目时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企业财务报表项目一般不得以金额抵销后的净额列报;企业应当列报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等。

本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三大类别分类列报,并且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流动性列示。

利润表应当对费用按照功能分类进行列报,同时在附注中披露费用按照性质分类的利润表补充资料;利润表中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应当根据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分为“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两类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4、在附注中的披露 ▶▶披露关于其他综合收益各工程的信息: ▶▶针对利润表:
——所得税影响 ——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出计入当期损益的金 额 ▶▶针对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期初和期末余额的调节情况
三、其他主要变化
〔一〕总那么 ▶▶财务报表的组成:4表+附注
√ 资产负债表 √ 利润表 √ 现金流量表 √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 √ 附注 ▶▶财务报表组成局部同等重要〔第二条〕
进一步明确了“遵循企业会计准那么的声明〞的含义。 明确了“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范围及披露细节,将原
准那么中的“重要会计政策〞和“重要会计说明〞合并为一项 。 提出了更多的披露要求,包括其他综合收益各工程的信息,终 止经营的收入、费用、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和净利润,以及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终止经营利润,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 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提议或宣布发放的股利。 明确了“终止经营〞的概念。
主要内容
一、修订背景 二、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 三、其他主要变化 四、衔接规定
一、修订背景
◦ 〔一〕国际背景
◦ ?国际会计准那么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由国际会计准那么
委员会〔IASC〕于1997年9月发布,有屡次小修订,2006年之
后两次较大变动:

►► 2007年9月,正式引入“综合收益〞的概念,并在利润表
2、利润表单列工程〔第三十一条〕 ▶▶调整个别工程 ▶▶其他综合收益
〔五〕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1、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列报的根本要求〔第三十五
条〕 ▶▶将综合收益总额和与所有者权益的资本交易导 致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分别列示 ▶▶与所有者的资本交易:与所有者以其所有者身 份进行的、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交易 2、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单列工程〔第三十六条〕 √其他综合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是我国对企业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的规范性文件。

该准则对企业财务报表的编制要求、报表项目、列报方法和披露内容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有助于保证企业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和可比性。

下面将对《财务报表列报》进行详细解读。

《财务报表列报》第一章是总则,明确了财务报表列报的法律依据、编制和披露原则以及适用范围。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并及时公开披露。

《财务报表列报》第二章主要规定了财务报表的基本要求。

包括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等方面的要求,同时规定了财务报表的编制单位和货币单位。

《财务报表列报》第三章明确了财务报表的基本结构和报表项目。

根据不同的报表类型,规定了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法人股东权益变动表和附注等报表项目的内容和格式。

《财务报表列报》第四章解决了特殊问题。

包括外汇报表、金融工具、收入及成本的列报、补充资料的列报等方面的问题。

《财务报表列报》第五章是披露要求。

规定了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当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包括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财务报表项目的披露内容和披露方式等。

《财务报表列报》第六章是财务报表的编制和确认。

明确了财务报表的编制程序和方法,以及财务报表的确认原则和时间。

《财务报表列报》第七章是利润表的编制和确认。

规定了利润表项目的列报要求和编制方法,包括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等项目。

《财务报表列报》第八章是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确认。

明确了现金流量表的编制方法和报表项目,包括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和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等。

《财务报表列报》第九章是法人股东权益变动表的编制和确认。

规定了法人股东权益变动表的编制方法和报表项目,包括注册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所有者权益等。

《财务报表列报》第十章是附注的编制和确认。

明确了附注的内容和格式,包括说明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披露财务报表项目的依据和解释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2014)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2014)

《企业会计准则第30 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2014)一、总体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30 号——财务报表列报》(以下简称“本准则”)规范了财务报表的列报。

列报,是指交易和事项在报表中的列示和在附注中的披露。

其中,“列示”通常反映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等报表中的信息,“披露”通常反映附注中的信息。

本准则主要规范了财务报表的组成,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列示和附注的披露内容、结构及其编制方法等问题。

本准则规定,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

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四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附注,并且这些组成部分在列报上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企业不得强调某张报表或某些报表(或附注)较其他报表(或附注)更为重要。

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依据各项会计准则确认和计量的结果编制财务报表;企业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当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估;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编制财务报表,但现金流量表信息除外;企业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企业单独列报或汇总列报相关项目时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企业财务报表项目一般不得以金额抵销后的净额列报;企业应当列报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等。

本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三大类别分类列报,并且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流动性列示。

利润表应当对费用按照功能分类进行列报,同时在附注中披露费用按照性质分类的利润表补充资料;利润表中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应当根据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分为“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两类列报。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当反映构成所有者权益的各组成部分当期的增减变动情况,综合收益和与所有者(或股东)的资本交易导致的所有者权益变动应当分别列示。

2014年《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讲解

2014年《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讲解(一)主讲老师周春利与之前的财务报表列报相比, 主要修订了列报的基本要求, 涉及其他综合收益包括的范围等进行重点修订。

一、修订了财务报表列报的内容及基本要求(一)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1. 资产负债表2. 利润表3. 现金流量表4.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下同)变动表5. 附注财务报表上述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

(二)列报的基本要求1. 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 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企业不应以附注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 不恰当的确认和计量也不能通过充分披露相关会计政策而纠正。

如果按照各项会计准则规定披露的信息不足以让报表使用者了解特定交易或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时, 企业还应当披露其他的必要信息。

在编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 企业管理层应当利用所有可获得信息来评价企业自报告期末起至少12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

评价时需要考虑宏观政策风险、市场经营风险、企业目前或长期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财务弹性以及企业管理层改变经营政策的意向等因素。

评价结果表明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因素以及企业拟采取的改善措施。

企业正式决定或被迫在当期或将在下一个会计期间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的, 则表明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不再合理。

在这种情况下, 企业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 并在附注中声明财务报表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的事实、披露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的原因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案例1】某公司于2013年9月由于一项投资决策判断失误导致公司蒙受了巨额债务, 使得公司的资产负债率高达95%, 频临破产的边缘, 并且管理层已经决定不再持续经营该业务, 准备另寻出路。

大部分员工也已离职, 无东山再起的希望, 鉴于此该公司应当按照清算基础编制其有关的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新)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新)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务报表的列报,保证同一企业不同期间和同一期间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相互可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

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一)资产负债表;(二)利润表;(三)现金流量表;(四)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五)附注。

财务报表上述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以及年度财务报表和中期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现金流量表的— 1 —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其他会计准则的特殊列报要求,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企业不应以附注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不恰当的确认和计量也不能通过充分披露相关会计政策而纠正。

如果按照各项会计准则规定披露的信息不足以让报表使用者了解特定交易或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时,企业还应当披露其他的必要信息。

第五条在编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企业管理层应当利用所有可获得信息来评价企业自报告期末起至少12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

评价时需要考虑宏观政策风险、市场经营风险、企业目前或长期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财务弹性以及企业管理层改变经营政策的意向等因素。

评价结果表明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因素以及企业— 2 —拟采取的改善措施。

第六条企业如有近期获利经营的历史且有财务资源支持,则通常表明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是合理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14年07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14年07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14年07号)文号:财会[2014]0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通知》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提高企业财务报表列报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我部于2006年2月25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2014-1-2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务报表的列报,保证同一企业不同期间和同一期间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相互可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

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一)、资产负债表;(二)、利润表;(三)、现金流量表;(四)、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五)、附注。

财务报表上述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以及年度财务报表和中期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其他会计准则的特殊列报要求,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2.15•【文号】财会[2006]3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06]3号二○○六年二月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务报表的列报,保证同一企业不同期间和同一期间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相互可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

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一)资产负债表;(二)利润表;(三)现金流量表;(四)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五)附注。

第三条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以及其他会计准则的特殊列报要求,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和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企业不应以附注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

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不再合理的,企业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在附注中披露这一事实。

第五条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下列情况除外:(一)会计准则要求改变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

(二)企业经营业务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后,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第六条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除外。

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其所属类别具有重要性的,应当按其类别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

重要性,是指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作出经济决策的,该项目具有重要性。

重要性应当根据企业所处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大小两方面予以判断。

第七条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的金额不得相互抵销,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 财务报表的构成: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附注。

这些报表是企业的主要财务报表,用于提供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方面的信息。

2. 报表的列报原则:财务报表的列报应当遵循一致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和可理解性原则。

同时,应提供充分、有效的信息,以满足利益相关方的需求。

3. 报表的编制基础: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

如果企业处于非持续经营状态,则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在附注中声明财务报表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披露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的原因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4. 报表的格式和内容:财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包括报表的名称、编号、列示和金额等。

同时,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当清晰明了,易于理解。

5. 报表的附注:附注是财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对报表中的重要项目和事项进行解释和说明。

附注应当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等。

6. 报表的审计:财务报表应当经过独立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以确保报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审计报告应当对报表发表意见,并对审计过程和结果进行说明。

总的来说,《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为企业的财务报表列报提供了具体指导和规范,以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帮助利益相关方做出正确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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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只分享有价值的知识点,本文由梁老师精心收编,大家可以下载下来好好看看!【税会实务】《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主要内容一、新准则的主要内容
财政部于2006年2月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以下称为“本准则”),要求上市公司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它是第一次对财务报告以准则的形式作出规范。

本准则由总则、基本要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附注六章组成。

(一)第一章“总则”
在总则部分,包括制定本准则的目标、依据、财务报表应包含内容、特殊列报的要求。

1.本准则的制定目标:为了规范财务报表的列报,保证同一企业不同期间和同一期间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相互可比。

2.制定依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3.财务报表应包含的内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附注。

4.特殊列报的要求:.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以及其他会计准则的特殊列报要求,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和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二)第二章“基本要求”
在“基本要求”部分,包括编制财务报表的要求,从持续经营、一致性、重要性、抵销、可比信息、应披露内容、涵盖期间等几个方面对财务报表的编制进行规定。

1.持续经营: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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