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分栏小五号字10年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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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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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民法全貌一、定义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内容(一)人身关系1、人格关系:民事主体因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人格权——法律赋予权力以保护2、身份关系:基于一定身份而产生的关系。

家庭、亲属、监护关系之间婚姻、继承(继承兼有人身和财产关系)(二)财产关系1、财产归属关系(1)所有权(无期限)a.占有、使用、收益、处分b.返还原物请求、排除妨碍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claim (2)物权定义:民事主体对其所有的物进行自由意志支配的权力。

分类:1、自物权(完全物权):所有权完整2、他物权(限制物权、定限物权):所有权不完整1)用益物权:使用收益。

物的使用价值、国家划拨土地、出让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用地使用权(居住)、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耕种)2)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物的交换价值2、财产流转关系(转移财产而发生的东西)——债权1)内涵: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2)合同:行使请求权,继续履行合同/违约金3)分类: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4)基本内容:商品交换的关系5)表现形式:商品买卖关系、货币借贷关系、货物运送关系、物品保管关系、知识产权转让关系6)多有偿、也有无偿,例如捐赠、借用、继承关系三、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位置(一)公法与私法1、公法(1)定义:公法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的纵向关系。

(2)目的:确保公益、防止公权力滥用2、私法:(1)定义:私法调整公民与公民的横向关系(2)特征:私法自觉——自决权力、自决且自责(3)民法属于私法3、划分学说——黑格尔思想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市民与国家)——被马克思扬弃,现已少见4、私法的公法化趋势5、宪法内容中体现公法与私法的部分(1)宪法确认、保护、固定公民的基本权利(2)宪法规定、调整国家的政治制度(二)作为私法基本法的民法1、特殊的私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的部分内容2、地位:从效力层级来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从历史渊源来说,民法是所有法的母法3、民法和其他特殊法的关系(一般法和特殊法的关系)a)民法的基本规则是其他特殊私法的规则,但特殊法亦有其特殊的规则b)某方面没有特殊规则的特殊私法适用民法规则,其基本规则应适应民法规则。

民法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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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笔记第一篇:民法学笔记民法学是指研究各种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学科,也是法学的重要分支之一。

它主要研究民事法律关系的实质、内容、特点以及法律制度,为社会生活提供法律保障。

本篇笔记将介绍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发展历程、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民法学的基本概念民法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学科,它主要研究民事法律关系的实质、内容、特点以及法律制度。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以个人为主体的社会关系,涉及人与人之间的权益、义务和责任等问题。

民法学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和分析,为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指导,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民法学的发展历程民法学作为法学的分支学科,其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古代。

早在古希腊罗马时期,就有人开始研究并系统总结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则和原则。

中世纪时期,民法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在现代,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制的进步,民法学的研究内容也不断扩大和深化。

三、民法学的主要内容民法学的研究内容非常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民法基本原理与理论:研究民法学的基本原理、理论和规则,探讨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和特点。

2. 民事权利与义务:研究民事法律关系中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财产权、人格权、合同权利等。

3. 民事责任与赔偿:研究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责任和赔偿问题,包括侵权责任、合同违约责任等。

4. 民法法律制度:研究民法的法律制度和基本规范,包括民法典、民法通则等。

四、民法学的主要特点民法学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1. 实践性强:民法学研究的对象是现实中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和针对性。

2. 立法性强:民法学研究的成果往往直接影响立法和司法实践,为制定和解释相应法律提供依据。

3. 系统性强:民法学所研究的问题具有系统性和整体性,需要全面和深入地研究。

4. 国际性强:民法学的研究内容通常具有普遍性和国际性,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

通过对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发展历程、主要内容和特点的了解,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民法学的理论和方法,为实践提供参考和指导。

民法学习笔记-精华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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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笔记民法总则理论基本原则:公平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意思自治、禁止权力滥用民事法律关系基本理论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内容合法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支配权: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权利、智力成果)请求权:请求权是债权的主要内容,债权不限于请求权,请求权是诉权的基础。

抗辩权: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

形成权:单方行为,不得附条件,已经行使不得撤销,适用除斥期间。

典型的形成权: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法定抵销权、遗赠的接受与拒绝、选择权、债务免除。

可撤销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合同54条)撤销权债的保全中的撤销权(合同74条)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合同186条任意撤销权、192条法定撤销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合同47条)追认权无权代理中本人的追认权(合同48条)无权处分中权利人的追认权(合同51条)约定解除权(合同93条第2款)解除权法定解除权一般法定解除权(合同94条)特别法定解除权无因管理一、构成要件:管理了他人事务、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无法定或约定义务二、管理人权利: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没有报酬三、损害赔偿责任:有重大过失才负赔偿责任,一般过失应免除或减轻管理人责任不当得利一、构成要件:一方受益、一方受损、受损与受益有因果关系、无法律依据二、效力: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1)善意:返还现存利益。

(2)恶意:返还所受利益。

(3)如果取得时为善意、事后为恶意,返还义务以恶意发生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民事主体制度基本理论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出生时间:户籍证明→医院出生证明→其他证明死亡顺序:无继承人→长辈→同时胎儿的应留份额:1)胎儿为活体,则应留的遗产属于胎儿的,由其母亲监护保管。

民法知识点总结笔记

民法知识点总结笔记

民法知识点总结笔记一、民法概论民法是一部以规定公民个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对人的行为关系和与之相关的财产关系进行规范的法律。

民法是一部具有普遍适用性和稳定性的法典,在国家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中具有重要作用。

二、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包括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1.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成立的通过法定途径获取和行使民事权利的能力。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在法定年龄和精神健康状态下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依法组建后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

法人的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依法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包括以法定代表人作为其代理人开展民事活动的能力。

三、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民事活动中依法通过意思表示发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法律行为要求具有真实意思表示,尊重对方意志和诚实信用原则,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1. 意思表示的要件意思表示是指主体通过言语、行为或者其他方式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具有法定约束力。

意思表示的要件包括真实意思、真实表达和真实接受。

2. 意思表示的效力意思表示的效力是指意思表示在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产生法律效力。

意思表示的效力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产生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效果。

四、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从他人得到某种利益或者要求他人承担某种义务的权力。

1. 财产权利财产权利是指主体对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等权利。

财产权利的种类包括所有权、用益权和担保权。

2. 人格权利人格权利是指主体对其人身、姓名、荣誉和隐私等权利。

民法学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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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知识点整理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民法,简单来说,就是规定公民和法人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调整的对象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比如买卖东西、租赁房屋,涉及到财产的归属、利用和流转。

而人身关系,则涵盖了人格关系(像姓名权、肖像权)和身份关系(比如亲属关系、监护关系)。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这是民法的基石,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以及绿色原则。

平等原则意味着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不论身份、财富的差异。

自愿原则让当事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公平原则保障了各方的利益平衡,特别是在权利义务的分配上。

诚信原则要求人们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确保民事活动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秩序、善良风俗。

绿色原则则体现了对环境保护的关注,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

三、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

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从出生开始,死亡结束;行为能力则根据年龄和精神状况划分。

法人有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之分。

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等。

内容指的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四、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种类繁多,常见的有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

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债权是请求特定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比如合同之债、侵权之债。

知识产权保护人们的智力成果,像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人身权包含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等)和身份权(亲权、配偶权等)。

五、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要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等。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像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情况下作出的行为。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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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一、引言民法学是法学的重要分支之一,主要研究私法关系的法律规范和理论。

本文将对民法学的相关内容做一个汇总整理,旨在系统梳理该学科的精华要点,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民法学的知识。

二、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发展历程1. 民法学的定义和范围民法学是研究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和理论的学问,主要包括民法的理论体系、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权利与义务、法人制度、合同法、侵权责任、家庭法、继承法等内容。

2. 民法学的发展历程民法学起源于古希腊罗马法,经历了法典时代、宪法时代和现代民法典时代的发展阶段。

现代民法学兴起于18世纪,主要包括德国民法学、法国民法学和美国民法学等学派。

三、民事主体与法律行为1. 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拥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法人是指经国家机关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拥有和自然人类似的权利和义务能力。

2. 法律行为的要素和效力法律行为是指具有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其要素包括行为主体、客体、意思表示和法律目的。

根据法律规定,法律行为可能产生效力,也可能无效。

四、民事权利与义务1. 民事权利的分类和内容民事权利一般分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人格权利。

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健康权等;财产权利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人格权利包括姓名权、肖像权等。

2. 民事义务的种类和履行方式民事义务一般包括支付义务、交付义务、提供服务义务等。

履行方式可以是实物履行、金钱履行、抵押物履行等。

五、合同法1. 合同的定义和要件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主要包括合同的定义、订立要件、效力要件和合同的解释等。

2. 合同的种类和效力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一般合同和特殊合同等。

合同的效力一般包括合同的成立、履行和保护。

六、侵权责任1. 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侵权责任是指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

民法学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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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民法学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1、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渊源:包括宪法、民法通则、民事单行法、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国家政策和民事习惯等。

3、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4、民法的适用范围:又称为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民法在那些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

具体的说,民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规范的调整的发生于民事主体之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A、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平等。

C、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在导因上具有复合性。

D、民事法律关系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关系。

E、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

3、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A、民法以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为其调整对象,因此民事法律关系也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或财产权关系和人身权关系。

这是民事法律关系最基本的分类。

B、财产法律关系,是指以财产为客体的民事法律关系。

人身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人格权和身份权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C、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还有如下区别:a、两类关系中的权利性质不同。

b、对这两类关系的保护方法不同。

4、根据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主体范围,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也可称之为一般法律关系和具体法律关系。

5、绝对法律关系,是指权利主体特定,而权利主体之外的一切不特定主体均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

6、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主体相对应的义务主体是具体和特定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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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古代社会民法的典型代表为罗马法。

近代民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第一部资产阶级民法典)资产阶级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苏俄民法典》。

(列宁)我国《民法通则》1986年颁布。

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要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 3受价值规律支配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要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力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我国民法具有一下性质: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2民法为文明法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4民法为实体法5民法为私法民法的任务有: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3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首要原则),具体表现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2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是民法的核心原则自愿原则的表现: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

民法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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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课堂笔记第一章导论1.民法一词由罗马法的市民法延续而来。

2.广义上的民法包括公司法、海商法、保障法、破产法、票据法等。

3.《民法通则》于1986年4月12日通过,不是一部民法典。

4.调整对象:(1)财产关系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内容:财产所有、财产流转利益实现:等价有偿(2)人身关系内容:人格关系: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权等身份关系:配偶权、亲属权、监护权等5.调整原则(多选题)(1)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2)平等----(3)自愿----:充分自由表达真实意思(4)等价有偿----(5)诚实信用--- A。

建立关系时,禁止隐瞒或欺诈对方B.建立关系后,恪守信用,履行义务C.发生损害时,及时补救,避免或减少损失(6)公平----(7)禁止权利滥用---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1.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2.特征(1)内容是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关系(2)主体平等(3)主要是财产关系(4)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财产补偿为主,惩罚性、非财产性不为主)3.分类调整对象财产法律关系:财产归属、流转形成,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人身法律关系:人格、身份而形成,不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义务主体范围绝对--:权利人之外,一切不特定人为义务人相对--: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具体、特定权利实现方式物权--:绝对法律关系债权--:相对法律关系内容复杂程度单一---复合--:形成和实现实现的---民事责任关系4.要素(1)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A.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不同于民法中的“人”B.民事法律关系中总是存在相对应的多个主体C.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方有单一主体和多数主体之分D.特定主体(相对---),不特定主体(绝对---)(2)内容:民事权利、民事义务A.民事权利: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B.民事义务: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3)客体: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A.是体现一定物质利益的行为B.物是标的,不是客体二.民事法律事实1.是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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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var script = document.createElement('script'); script.src = '/resource/baichuan/ns.js'; document.body.appendChild(script);下载文档到电脑,查找使用更方便5下载券 3323人已下载下载还剩55页未读,继续阅读361、时效为法律事实中的自然状态。

魏振瀛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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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最新人大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

最新人大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节:民法的含义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第一章:民法概述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3、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1、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

2、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

民法学笔记z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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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市场经济基本法?)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民法为文明法。

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4、民法为实体法。

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民法 笔记大全

民法 笔记大全

第一编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以自愿为基础的具体的经济关系。

财产的概念:财产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智力成果和利益。

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所有制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商品交换关系)【人身关系的概念与种类】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父母子女)两类。

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发生的社会关系。

(人格自尊、生命、尊严、姓名、名称、肖像、名誉等)【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1.主体地位平等2.与人身不可分离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4.民法确认人身关系,用民事方法保护人身关系.【民法的沿革】1.19世纪民法典的出现及类型《法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第一部民法典,充分反应了发展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需求。

《法国民法典》对许多国家的民法有深远的影响。

【我国的民事立法】A古代由于长期处于农业社会、实行封建等级制、民事立法不发达B 清末,1907年开始了我国历史上的首次民法典编纂,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未及公布。

C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制定颁布的《民法典》是我国第一部民法典。

该法典采取民商合一制。

D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内地一直采用单行法的形式处理民事关系。

早在1950颁布了《婚姻法》,它是反封建的重要法律成果。

在经济领域主要适用行政法,同时也制定公布了一系列调整民事关系的法规。

E 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组织草起我国的社会主义民法典。

1956年完成草案,分总则、所有权、债和继承。

F1962年全国人大常委组织第二次起草起民法典,至1964年草拟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试拟稿)》包括总则、所有权、财产流转三编。

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组织第三次草起民法典。

1982年5月份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四稿)》G198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的重要里程碑。

民法学笔记

民法学笔记

民法学笔记(总论)一、民法概述1、民法溯源(1)民法一词源自日本,日本自法国,法国自罗马法。

(2)罗马法:古罗马帝国一段时期的法律,时间自公元17前世纪自公元5世纪;它是现代民法的基础,确定基本的的民法学名词和概念;罗马法发达的原因有两个:一是政治上实行共和制,二是商品经济(3)中世纪商法:在约是在十二世纪到十四世纪时,地中海沿岸商人自发组成商法庭和仲裁庭,形成了商业习惯。

(4)早期资本主义民法:法国、德国在中世纪商法的基础上形成法典。

法国民法典(1804)、法国商法典(1807)。

受资产阶级人权思想影响大,四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梭罗、卢梭。

资本主义民法三大原则:所有权绝对原则(宪法上称为私权神圣原则)、合同自由原则(主体、内容、履行)、侵权实行过错责任原则(故意或过失)。

罗马法在侵权责任承担时实行结果责任,不考虑故意或过失或不可抗力,它与同态复仇联系在一起。

主要是有利于社会扩大再生产。

(5)现代资本主义:德国民法典。

社会矛盾越来越大。

三大原则受到冲击、限制。

所有权与社会利益发生矛盾,所有权被限制;合同自由受到劳资合同中资方利用优势地位压迫工人阶级的冲击。

垄断地位的公用事业单位不得拒绝与老百姓签约。

过错责任:一些特殊地方不能采过错责任,如高速列车撞人、雇主责任、行政行为导致受害、产品制造、销售,所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应实行无过错责任,更好地保护了弱者,调和了社会矛盾(这个里面法律起到了这个作用,很好履行了法律的责任。

)德国民法典最后一次审查通过前一位学者说:没有什么比平等的对待不平等人的更加不平等的了。

从这个意义上讲,德国民法典在实质上比法国民法典有所进步,即从形式公平到实质公平(普遍性到适当性)。

对价:所谓对价最早是英美合同法中的概念,指一方得到权利、权益、益处或是另一方换取对方承诺,所做的或所承诺的损失、所担负的责任或是牺牲。

后来,对价的使用范围扩展到其他方面。

目前,我国法律中还没有明确“对价”概念或相关规定。

民法知识点总结笔记大全

民法知识点总结笔记大全

民法知识点总结笔记大全一、民事主体1. 自然人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依法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义务进行处分的能力。

2. 法人法人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成立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

法人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基金会法人等。

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未满足法定年龄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4.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代理其民事行为。

二、民事权利1. 客体权利客体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利益和受保护的权利。

客体权利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2. 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是指个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这些权利是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

3. 财产权利财产权利是指个人合法拥有、使用和处分自己的财产的权利。

财产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4. 合法权益合法权益是指其他依法享有的权益,如知识产权、劳动报酬权、婚姻家庭权益等。

三、民事行为1. 定义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表达意思、进行意思表示,达成民事目的的行为。

2. 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依法通过口头、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表达自己的意思,包括明示意思和默示意思。

3. 意思表示要素意思表示应当满足真实意思、表达意思和拉开意思的要求。

4. 民事行为的效力民事行为有效,依法可以产生法律效力。

民事行为无效,依法不产生法律效力。

5. 民事行为的特殊规定一些具有特殊性质的民事行为,如婚姻、继承等,有着特殊的法律规定。

四、民事责任1. 民事责任的种类民事责任的种类包括返还、赔偿、连带责任、因果责任等。

2. 民事侵权责任民事侵权责任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需要对受害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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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民法为文明法。

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4、民法为实体法。

51益。

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3、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具有评价功能和补1、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1、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

2、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1、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

2、在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均衡。

3、当事人合理的承担民事责是指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

1、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2、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权利。

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者表现形式。

我国民法渊源主要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民法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法律(宪法、民事基本法、民事单行法和其他法律中的民法规范)2、法规3、规章4、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指在何时、何地、何人之间的关系应适用有关的民事法律规范。

1、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1、法律不溯及既往2、新法改废旧法。

2、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我国民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领海、领空以及依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视为我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

有三点要注意:1、全国性的规范文件适用于全国,但仅为某一地区制定的,则该规定仅适合于该地区。

2、地方性的规范性文件,仅适用于该地区,而不能适用于其他地区。

3、我国实行“一国两制”。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法律仅适合用于该地区,我国民法不适用于这些地区。

3、民法对人的效力(我国民人主义”与“属地主义”)。

用范的运用。

应遵循以下原则: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2、强行法优于任意法。

3、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

4、具体规定优先于一般性条款。

或文义所进行的解释。

2、论理解释:指斟酌法律制定的理由以及其他一切情事,依推理而阐明法律规范的真意。

论理解释主要有以下几种:1、扩张解释。

又称扩充解释,是指仅依法律文句的文义解释不足以表示立法的真意时,而扩张该条文文句的含义作出解释。

2、限缩解释。

又称缩小解释、限制解释,是指在法律条文的文句含义过于广泛时,对其含义应予以缩小的解释。

3、反面解释。

又称反对解释,是指法律条文所规定的事项,就其反面的意思进行解释。

4、类推解释。

是指对法律无直接规定的事项,选择法律关于类似事项的规定进行解释,以类推适用法律。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1、称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1内容财产关系是指直接与财产有关的具体由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与主体不可分离的,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2义务主体的范围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义务主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3内容的复杂程度单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只有一组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

复合民事法律关系是指两组以上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

4形成和实现的特点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依其合法行为而形成的,能够正常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

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因不法行为而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

基本特征为客观性和法定性。

民事法律事实的意义在于能引发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包括以下情形:1、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

2、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即民事法律关系要素中的任何一个要素发生变化。

3、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包括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

1、自然事实。

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2、人的行为。

指与人的意志有关,直接体现人的意志,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第三节:民事权利、义务和1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1、权利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或者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2、权利是权利主体要求他人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以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

3、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得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

2、民事权利的分类:1、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益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2、权利的作用支配权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抗辩权广义上是指抗辩请求权或否认他人的权利主张的权利,有的称为异议权;狭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3、权利的效力范围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即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

4、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主权利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权利制约的权利。

5、相互间是否有派生关系原权为基础权利,是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救济权是由原权派生的,为在原权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现实危险而发生的权利,是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6)权利有无移转性专属权是指无移转性,权利人一般不能转让,也不能依继承程序转移的权利。

非专属权是指具有转移性,权利人可以转让,也可依继承程序移转的权利。

3、民事权利的行使民事权利行使的方式有事实方式和法律方式,权利行使应遵循以下主要原则:1、自由行使权利。

2、正当行使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4、民事权利的保护指为保障权利不受侵害或者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利所采取的救济措施。

分自我保护和国家保护。

1、自我保护:又称私立救济,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其权利。

分自卫和自助行为。

2、国家保护:又称公力救济,指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实施自助行为的条件:(预测题)1、须为保护自己的利益2、须情事紧迫来不及请求国家保护3、须采取法律许可的方式4、人的利益需要,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民事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类:1发生根据法定义务是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产生的而非由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约定义务是指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义务2义务的内容积极义务是指以义务人须为一定行为(作为)为内容的义务。

消极义务是指以义务人须不为一定行为(不作为)为内容的义务。

3义务与义务主体的关系专属义务是指义务人不得将其移转给其他人负担的义务。

非专属义务是指义务人可将其移转给他人负担的义特征:…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有以下特征:1、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为基础,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

2、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人的权利为目的。

3、民事责任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

4、民事责任是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2、民事责任的分类:1、民事责任发生的原因指因债务人不履行已存在的债务而发生的民事责任。

亲权的民事责任是指因实施亲权行为而发生的民事责任。

2、民事责任的内容履行责任是指责任人须履行资金原负担的债务的责任。

返还责任是指以返还利益为内容的责任。

赔偿责任是指以赔偿对方损害为内容的责任。

3、承担民事责任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按份责任是指责任人为多人时,各责任人按照一定的连带关系。

连带责任是指债务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相互间有连带关系。

4、按民事责任的内容有无财产性。

财产责任是指直接以一定的财产为内容的责任。

(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非财产责任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责任。

(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

第三章:自然人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各国对胎儿的法律地位均作出特别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1、胎儿只要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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