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知识点总结之民事证据与证明(三)
民事诉讼法 证明
民事诉讼法证明简介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是决定案件胜负的关键因素之一,而证明则是证据能否在诉讼中被接受和采纳的关键。
因此,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明的规定进行解析,以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理解证明的作用与意义,提供证据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证明的类型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可以分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六种类型。
这些证据类型在证明事实方面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书证是指适用法律所需的涉案书面文件,比如合同、发票、凭证等;•物证是指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可以通过物品的形态、结构和纹理等信息,证明该物品的真实性和存在;•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案件事实提出的证言,证言需要真实、当事人的证言是有证据推翻的效力;•勘验笔录是指在调查、勘验过程中记录的文字形式,旁证性较强;•视听资料是指视频、录音、照片等视觉资料,用于证明事实;•电子数据是指电子文档、互联网公开资料、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可以作为证据之一。
证明的规则除了证明的类型外,证明还受到一些规则的制约。
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需要具备真实性、合法性、证明力等三个要素,方可作为证据使用:•真实性是指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真实存在;•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来源合法,取得过程符合法定程序;•证明力是指证据的内在规定能够推定该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存在。
同时,在法律上还有其他的证明规则,比如证明不能为对自己不利的行为作证,不能为毁灭证据作证等。
因此,当事人在证明时,需要严格按照证明规则,以免无法为自己的权益做出合理的保护。
证据收集与运用一份有效的证据,在案件诉讼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因此,当事人在证明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证据的收集要及时;•证据收集后要及时备案,以证明出示为准;•应当在合法的平台上收集证据。
此外,当事人还应当在诉讼过程中,合理运用证据,结合庭审、调解等方式,及时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做出保护。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一、引言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是裁判案件的重要依据之一。
证据规则的适用对案件的判决结果具有直接影响,因此在民事诉讼中,严格遵守证据规则是非常重要的。
二、证据的定义和分类证据是指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或反驳对方主张的事实,而提供给法庭作为裁判的依据的材料。
根据其来源和形式的不同,证据可以分为三类:书证、物证和证人证据。
1. 书证书证是指以书面方式表达的证据,包括合同、协议、函件、票据、账簿等。
书证是最为常见的证据形式,其真实性和完整性都对案件的判决结果具有重要意义。
2. 物证物证是指可以直接呈现给法庭的物品或其副本,如照片、视频、录音等。
物证对于一些无法以文字形式表达的事实具有重要的证明作用。
3. 证人证据证人证据是指当事人或第三人在法庭上就事实作证,提供证言作为证据的一种形式。
证人证据在某些案件中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同时也需要注意其真实性和可靠性的评估。
三、收集和保全证据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及时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并采取合适的措施予以保全。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措施,确保相应的证据在诉讼过程中不会丧失或被毁损。
四、证据的举证责任和举证能力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履行举证责任并具备相应的举证能力。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于自己主张的事实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予以证明。
举证能力则是指当事人具备搜集、保存和出示证据的能力。
五、证据的原则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和使用需要遵守一些基本的原则,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合法。
1. 主体自由原则当事人有权自由选择证据,并在法庭上提出。
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主体自由权利,不得将其强制要求提供某种具体证据。
2. 重心倾斜原则重心倾斜原则是指在确定事实是否成立时,应采取有利于事实查清的态度。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得到充分的审查和评价,不能轻易否定或忽视。
3. 公证原则民事诉讼中,涉及书证的证据应尽量通过公证机关加以认证。
第九章 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
(四)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概念与划分标准。 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概念与划分标准。 (1)划分标准:证据来源。 (1)划分标准:证据来源。 (2)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2)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3)传来证据是指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 (3)传来证据是指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 间环节,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2.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运用。原始证据的证明力 2.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运用。原始证据的证明力 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1)原始证据优先原则。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在诉讼中 (1)原始证据优先原则。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在诉讼中 应当优先收集、提供、采纳原始证据。 (2)补强证据规则。即传来证据必须与原物、原件相 (2)补强证据规则。即传来证据必须与原物、原件相 互印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实物证据的特点:①实物证据能够比较客观地反 (2)实物证据的特点:①实物证据能够比较客观地反 映案件真实情况。②实物证据容易受环境影响而发 生物理或化学变化。③实物证据关联性不明显,并 且只能从静态上证明案件事实。 (二)本证与反证 1.本证与反证的概念与划分标准。 1.本证与反证的概念与划分标准。 (1)划分标准:证据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的证明作 (1)划分标准:证据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的证明作 用。 (2)本证是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 (2)本证是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 出的,能够证明待证事实成立的证据。 (3)反证则是指对待证事实不负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 (3)反证则是指对待证事实不负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 人提出的,能够证明该事实不存在或不真实的证 据。
2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已经或者应当变更或消灭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已经或者应当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应当对变更或消灭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事的当事人应当对变更或消灭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事实负证明责任主张阻碍权利变更或法律关系消灭实负证明责任主张阻碍权利变更或法律关系消灭的事实不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其主张承担证明责的事实不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其主张承担证明责3凡主张权利受制的当事人应当对排除权利行使凡主张权利受制的当事人应当对排除权利行使的事实负证明责任
民事诉讼证据详解
民事诉讼证据详解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决定案件胜负的关键因素之一。
它就如同拼图的碎片,只有当这些碎片完整、准确地拼接在一起,才能呈现出案件的真实全貌。
那么,什么是民事诉讼证据?它又包括哪些种类?如何收集、保存和运用这些证据呢?接下来,让我们详细探讨一下。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定义和重要性民事诉讼证据,简单来说,就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
它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作出裁判的依据。
没有充分、有效的证据,当事人的主张就可能无法得到支持,诉讼请求也可能会被驳回。
例如,在一个买卖合同纠纷中,如果卖方主张买方未支付货款,那么卖方就需要提供合同、发货凭证、买方的签收记录、双方的沟通记录等证据来证明买方确实未付款。
反之,如果买方主张已经付款,也需要提供付款凭证等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可以说,证据是民事诉讼的基石,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八种:1、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是证据的一种形式。
但由于当事人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其陈述的真实性可能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审查判断。
2、书证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常见的书证有合同、借条、收据、发票等。
3、物证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存在状况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比如,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受损的车辆就是物证。
4、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
随着科技的发展,视听资料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5、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6、证人证言证人就其知晓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证人需要出庭作证,并接受当事人和法院的询问。
7、鉴定意见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与证明方式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与证明方式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举证责任和证明方式是非常重要的问题。
当两个或多个当事人发生争议,法院将依法调解或裁决纠纷。
为了使判决结果公正合法,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因此,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方式。
一、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需要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中,通常采用的是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即诉讼主张的承担责任由主张权利的当事人负担。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告提起诉讼的一方应当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
原告应提供与自己主张相对应的证据,以证明其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和事实依据。
举证责任通常包括证明权利存在、证明侵权事实和证明损失等。
被告在举证责任上通常承担相对较轻的责任。
被告通常只需在反驳原告主张时提供相应证据,例如提供与原告提出的权利主张不一致的证据,或提供揭示事实真相、自证清白的证据。
被告的证据可以是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二、证明方式在民事诉讼中,证据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证明。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证明方式:1. 书证:书证指的是依法可以用作证据的书面文件,如合同、票据、律师函等。
书证在举证过程中具有较高的重要性和可信性,因为它们是通过书面形式表达的证据。
2. 物证:物证是指案件中可以直接观察到并作为证据呈现的物体或物品。
例如,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碰撞后的损伤可以作为物证来证明责任。
3.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诉讼参与人对案件相关事实的陈述,证人出庭作证、书面证言等都可以作为证据。
证人证言通常在法庭上被质询和交叉质询,以确认其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4. 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由具备专门知识的鉴定人员对案件相关事实进行科学鉴定并提供意见。
例如,医学鉴定、财务鉴定等都属于这一类别。
5. 视频和录音:现代科技的发展使得视频和录音成为越来越重要的证据形式。
通过视频和录音可以准确记录事件的发生和相关证言,提供可靠的证明。
总结起来,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方式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关键因素。
民事诉讼证据—民事诉讼证据基础
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 特征与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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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 三、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力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用以证明和确认案件事实的各种证明材料。 诉讼中的证据有两层含义: 其一,用作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材料; 其二,用作定案的证明材料。前者的范围包含后者。
三、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力
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材料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所达到的证 明程度,包括证据材料的证明力之有无、证明力之大小以及 证明力之独立与补强。
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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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证与反证 二、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三、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一、本证与反证
按照证据对证明责任承担者是否有利,可以划分为本证和反证。 本证,是指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自己所主张 事实的证据。 反证,是指没有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对方主张事实 不成立的证据。
(二)证据的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并且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属于本案需要证三)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作为民事案件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符合各项法律规定的形 式、程序和许可性。证据的合法性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
1、证据的形式合法
《民事诉讼法》第63条明确规定了证据的八种形式,即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
证明材料不具备这些形式,不符合这些要求,便不能作为民事诉讼的定案根据。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
2、证据的取得合法
证据必须合法取得,才可以用作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当事人、代理人、人民法院应 当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调查、提供证据。根据《证据规定》的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 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民事诉讼证据
民事诉讼证据民事诉讼证据是在法庭上用以证明民事法律关系事实的材料,是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供的依据。
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负。
本文将从证据的类型、证据的收集与保全、证据的举证责任等方面进行论述,以便更加深入地了解民事诉讼证据的重要性及应用。
一、证据的类型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按照其来源和性质可以分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几种类型。
各种类型的证据适用于不同的情况,具有各自的特点和作用。
1. 书证:书证是指以书面形式存在,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的证据,如合同、账簿、凭证等。
书证是最常见的证据类型,具有固定性和可复制性,其证明力较为稳定。
2. 物证:物证是指案件中涉及到的有形物品,如录音、视频、物品等。
物证可以直观地展示案件事实,对于了解案件情况有着重要的作用。
3.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经法庭传唤或者经双方同意出庭作证的人提供的口头陈述。
作为直接参与或目击案件的人,证人的证言可以提供有力的证据,对于查清案件事实非常重要。
4. 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由具备鉴定资格的机构或专家对案件中涉及的技术、科学、医学等方面进行鉴定,提供专业的意见和证据。
鉴定意见在解决专业性问题的案件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5. 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法庭对案件现场进行勘验,记录勘验过程中发现的相关情况的笔录。
勘验笔录可以对案件事实进行客观真实的记录,对后续的证据提供有力支持。
二、证据的收集与保全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积极收集证据,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合法性。
1. 主动搜集证据:当事人需要寻找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可以通过调查取证、收集物证、记录证人证言等方式来主动搜集证据。
在证据收集过程中,需要注意采取合法的方式,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 保全证据: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证据毁损、丢失或伪造,可以申请法院对证据进行保全。
法院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保全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民诉证据证明总结范文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和证明是两个至关重要的概念。
证据是支持诉讼主张的依据,而证明则是通过证据来证实某一事实存在的过程。
以下是对民诉证据证明的总结,旨在帮助理解其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及其具体应用。
一、证据的种类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证据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书证: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表现的证据,如合同、借条、票据等。
2. 物证:以物品的物理形态、质量、数量、位置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照片、录像、物品等。
3. 声音证据:以声音为载体,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录音、录像等。
4. 视听资料:以视听资料为载体,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录音、录像等。
5. 电子数据: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证据,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电子文件等。
6. 证人证言: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7. 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8. 法院指定的鉴定意见:鉴定机构根据案件需要,对特定问题所作出的鉴定结论。
二、证明责任在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由主张事实存在的当事人承担。
证明责任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原始证据责任: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 反证责任: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3. 无证据责任:一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未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
三、证明标准在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分为以下几种:1. 优势证据标准:指在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优于另一方当事人的证据。
2. 过半数证据标准:指在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数量达到案件事实发生可能性的过半数。
3. 绝对证据标准:指在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足以排除合理怀疑。
四、证据的收集与运用1. 当事人应当积极收集证据,以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
民诉口诀合集(三部分)
1.单位可以作证人,三种情形不出庭;作证须签保证书,无人限人不用签,否则不得作证人,产生费用须自付;申请垫付败诉担,必要费用加误工2.鉴定人:两种情形须出庭,意见作废退费用3.专辅只能依申请,专业意见视陈述,费用申请方支付,两大功能不回避4.区分本证与反证“三步法”:(1).确定证明对象/待证事实—>(2).法定证明责任主体—>(3).实际提供证据主体5.适用自认”三不能”,国益社益和身份,查明自认不一致;妥协自认两例外6.证明责任须法定,倒置情况“3+1”,环医共危倒因果,悬搁致害倒过错7.证明责任分配的“二分法”:合同侵权先定性;侵权还要看归责,有无倒置须警惕8.高度盖然为原则,排除合疑两例外(欺胁恶、口遗赠)9.举证期限四类型;逾期举证看主观,故意重失不采纳,除非关涉基事实;没有故失应采纳,但要训诫代惩罚10.涉密涉私不公质,法院取证须分类11.文书提出命令:书证+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谁申请谁付费12.非排证据三情形:严损他益、违反禁规、严违公俗1.积极消极均满足,法院立案登记制;主管管辖禁诉期,法院裁定不受理2.准备分流两不误,庭前会议非必须;审前行为禁反言,调查辩论可合并3.小额诉讼:金钱给付且小额,四类案件不可用;不得上诉可再审,再审理由有不同,程序用错可上诉,其他情况不可上;小转简或小转普,审限还要继续算;裁判文书可简化,信息请求加主文。
4.二审案件需开庭,四种情况是例外;特殊调解分两类,漏人漏判不可放;裁判方式分四种5.二审再审撤起诉,其他当事人同意,不能损害三利益,并且不得再起诉;撤回上诉分两种,时间后果均不同6.重复起诉有两种,三大要素均相同,或者两同一否定;重复起诉不受理,受理之后要驳回,但有三种例外情7.法院启再两途径,本院自行上级提;谁来启动谁负责,提审需用第二审。
当事人只有申请权,法定事由十三种;申请再审上一级,但有两种可原审。
检察启动两途径,抗诉和检察建议,条件效力均不同,法检关系须厘清。
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
民诉证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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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有“证据资格”
“证据资格”的内涵: 是民事诉讼证据材料进入诉讼程序,成
为当事人事实主张的依据和法官审查、认定 争议性事实的依据的,“前提性条件”和 “基本资格”。
“证据资格”的判断依据:
证据资格有无由立法明确规定的“证据 规则”决定,尤其是“证据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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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法律推定:
法律推定:
指根据法律规定在某事实被证据证实时, 直接推定出另一案件事实的真伪状态。
如:
a、加工承揽合同中的留置权:只要加工 人丧失留置物的占有,既推定其放弃留置权 的行使;
b、婚姻存续期间生育的子女推定其父母 为夫妻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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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事实推定:
事实推定:
本来属于“证明对象”的范畴,但 基于法律规定的原因,免除当事人双方的 举证责任,而由司法裁判主体依职权直接 认定的“法律事实”。
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依据:
《最高院意见》第7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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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意见》第75条:
75、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 (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
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
司法实践的现实问题:
“证据资格”和“证明力”须经程序检 验方能取得,其主观性又不可避免。
理论和制度体系中必然的难点: 如何统一“客观性”与“主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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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统一“客观性”与“主观 性”?
为实现客观性与主观性的统一:
立法对证据种类进行列举性的规定, 将对“客观性”的“辩证逻辑要求”转 化为“形式逻辑要求”。
民事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方式
民事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方式在民事纠纷中,举证责任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律原则。
当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时,需要通过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因此,举证责任的确定和证明方式的选择都直接影响到案件的胜负。
本文将探讨民事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方式。
一、举证责任的原则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通常采用的是当事人举证负担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原告需要举证证明其主张,被告需要举证反驳原告的主张。
但是在实际应用中,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
比如,某些情况下法律规定了特殊的举证责任,或者根据事实推定的原则,有时候也会改变举证责任的分配。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交书证、证人证言、物证、视听资料等多种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在选择证明方式时,需根据具体的案情和证据的可靠性来选择最合适的方式。
二、原告的举证责任作为民事诉讼的起诉方,原告需要首先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需要通过提交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如果原告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很可能导致案件败诉。
在提交证据时,原告应注意保持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对证据进行篡改或捏造。
只有保持证据的可信度,才能更好地支持自己的主张。
三、被告的举证责任被告的举证责任通常是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辩解或反驳。
被告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辩解或反驳意见。
如果被告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反驳原告的主张,也会导致败诉。
被告在举证时,同样要注意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只有提供可信的证据,才能有效地支持自己的辩解。
四、共同举证责任在某些情况下,原告方和被告方可能需要共同举证来解决争议。
比如,在法律上不明确的情况下,需要双方提供证据来查明事实。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需要充分合作,共同搜集、提供证据,以便更好地解决纠纷。
总而言之,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中必不可少的一环。
当事人需要根据自己的地位和具体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并选择适当的证明方式。
只有做到举证充分、证据可信,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当事人在面对民事纠纷时,能够妥善处理举证责任和选择证明方式,以取得胜诉。
民事诉讼证据概述
民事诉讼证据概述一、引言民事诉讼作为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一种重要法律制度,证据在其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旨在概述民事诉讼证据的相关概念、种类和运用。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证据是指为证明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或者庭审该案件所需要证明的事实而被提供的各种科学、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和证据。
三、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1. 书证书证是指以书面形式存在的涉及当事人利益的文件,包括合同、信函、账目、凭证等。
书证具备的特点是可复制性强,直接呈现事实。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通过提交书证来证明自己主张的权益。
2. 物证物证是指案件中出现、与案件直接相关的实物。
它能够以自身的形态、特性等直接提供证明案件事实的直观证据。
比如,发生交通事故后现场的瓦砾、车辆碎片等。
3. 证人证据证人证据指的是有知情能力并愿意提供相关证言的人。
证人是指证明案件事实的目击者,他们通过提供口述证言,供法庭使用。
证人证据常常是法官评估案情的重要依据之一。
4. 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由具备专门技术知识的专家、鉴定人根据案件需要进行的事实鉴定,旨在帮助法庭了解案情、判断案件事实的真伪。
比如,法医鉴定、财务鉴定等。
5. 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通过图像、声音等科技手段记录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包括监控录像、录音等。
它具有直观性、客观性的特点,能够提供直接的证据依据。
四、民事诉讼证据的运用1. 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有举证责任,即原告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权益。
被告则可以提供反证据进行辩解。
法庭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评估和判断。
2. 能力原则民事诉讼证据的运用应当以能力原则为基础,即法庭应根据当事人的能力和条件来决定采信何种证据。
3. 证据审查法庭在接受证据时,会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的审查。
对于非法证据,法庭将不予采纳,确保案件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五、结论民事诉讼证据是法庭判决案件的重要依据,通过丰富多样的证据形式,旨在全面、客观地了解案件事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的证据收集与证明
民事诉讼的证据收集与证明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与证明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败,对于当事人而言,掌握一定的证据收集与证明技巧是非常有必要的。
本文将从证据的收集方法、证据的分类以及证据的证明方式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证据的收集方法1. 直接证据的收集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书面文件、录音录像、物证等。
当事人可以通过调取相关文件、收集录音录像或者寻找物证等方式,收集到直接证据。
例如,在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可以通过调取合同文件以及相关邮件、短信等来收集直接证据。
2. 间接证据的收集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但可以通过推理、推断等方式间接证明的证据,如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
当事人可以通过调取证人的证言或者请专业人士进行鉴定,来收集到间接证据。
例如,在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中,当事人可以通过调取目击证人的证言,来收集到间接证据。
3. 证据的保全在一些情况下,当事人需要采取一些措施来保全证据,以防止证据被销毁或者篡改。
例如,在一起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冻结夫妻共同存款,以确保离婚财产的分割公正。
二、证据的分类1. 书证书证是指以书面形式表达的证据,如合同、凭证、账簿等。
书证通常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因为它们是以文字形式记录的,可以提供具体的时间、地点、人物等信息。
2. 物证物证是指以物质形式存在的证据,如衣物、工具、武器等。
物证通常具有直接的证明力,因为它们可以直接反映案件的事实,如在一起盗窃案中,被盗的贵重物品就是物证。
3.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目击者或者相关人员对案件事实作出的口头陈述。
证人证言在证明案件事实时具有重要的作用,但也需要注意证人证言的可信度。
4. 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专业人士根据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对案件事实作出的结论。
例如,在一起毒品案件中,法医的鉴定结论可以证明被告人是否涉嫌贩卖毒品。
三、证据的证明方式1. 书证的证明书证的证明主要依靠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民事证据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 民事证据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民事证据。
一、民事证据的概念民事证据, 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资料。
民事证据不仅是当事人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材料, 也是法院认定争议的案件事实、作出裁判的根据。
只有经过质证和认证的证据, 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和裁判的根据。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民事诉讼证据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 客观性, 即民事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在民事案件中, 它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发展、变化的客观记录, 真实地表现民事法律关系以及纠纷发生和变化的过程。
第二, 关联性, 即民事证据必须与待证的案件事实有内在的联系, 这种内在联系具体表现为, 证据应当是能够证明待证的案件事实的全部或一部的客观事实。
第三, 合法性, 包括两方面的要求, 一是证据应当按法定要求取得, 以法律禁止的手段取得的事实材料不可以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二是实体法要求某些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法定形式的, 作为证明这些法律行为的事实材料就应当具备这些法定形式。
三、民事证据的证明力民事证据的证明力, 又称证据力, 是指民事证据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影响力。
例如, 某证人的证言被认定是真实的, 那么, 该证人证言就具有证明力;某文书被认定是真实的, 其所反映的内容也是真实的, 该文书也就具有证明力。
在司法实务中, 某一民事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 是法官根据证据的判断标准判断的结果。
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力的确定是证据制度中的核心问题, 传统上, 各类民事证据制度的命名与证明力的确定都有密切的关系, 比如, 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自由心证制度等都说明了这一点。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 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 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 导致失败。
民事证据的标准与证明
民事证据的标准与证明在司法领域中,证据是判断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
而在民事案件中,证据更是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负和公正审判的实现。
因此,对于民事证据的标准与证明有着严格的要求与规定。
本文将从标准的确定和证明的方法两个方面,探讨民事证据的重要性以及相关问题。
一、标准的确定在提供证据证明的过程中,需要确定证据的标准。
民事案件中,通常采用的是合法、充分、相应三个原则来确定证据的标准。
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来源合法,证据的取得过程符合法律规定。
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涉及到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应遵循法律法规,不得非法侵犯他人的权益。
充分性则是指提供的证据数量足够,内容详尽,能够充分证明或推定需要证明的事实。
相应性则是要求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具有直接或合理的关联性。
证据必须与案件相关,且能够推定案件事实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真实性。
二、证明的方法证据有着多种类型,可以通过不同的证明方法来确立其真实性和有效性。
以下是常见的几种证明方法:1.物证证明:物证是指与案件事实相关的实物,例如书籍、文件、账目等。
物证具有客观性和明确性,其真实性相对容易确定。
在证明物证时,需要通过检验、鉴定等方法,来确定其真实性和与案件的关联性。
2.证人证明:证人证明是指通过证人的口述陈述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真实性。
证人证明在民事案件中十分重要,但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如证人证言可信度不高、证人难以找到或被干扰等。
因此,在证人证明中,需要借助辩护律师、法律专家等提问、质证等方式,来澄清证人的陈述、检验其真实性,以保证证人证言的有效性。
3.鉴定证明:鉴定是指通过专家对案件中的争议性事实进行分析、评估和判断,从而提供专业的结论和意见。
鉴定可以涉及到医学、工程、财务等领域,通过鉴定可以确定案件中一些专业性的问题,提供客观、权威的意见。
4.电子数据证明: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数据证明在现代社会中越来越重要。
通过互联网、电子邮件、手机通讯记录等电子数据,可以证明案件中的相关事实。
民诉=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
一、证据资格:证据“三性”㈠证据与证据材料⒈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资料。
⒉证据材料:也称证据资料,是指依据一定程序获得的可能成为下一阶段证据的原始素材,其尚未经过相关证据规则的过滤和鉴别,因此往往真伪并存,不一定都具有证据能力。
㈡证据“三性”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简称证据“三性”,是判断有无证据资格的标准。
⒈客观性:证据是客观存在的,或是对客观存在的客观反映,而非主观想象或推断。
⒉关联性: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存有内在的联系,往往决定于逻辑法则和经验常识。
品格证据不具备证据资格。
⒊合法性⑴证据的形式和内容合法:⑵证据的收集手段和收集程序合法:二、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8种)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㈠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如果仅有当事人陈述而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并且对当事人也没有作出认可,则其主张无法获得支持。
当事人陈述>当事人承认=自认(针对事实)+认若(针对诉讼请求)㈡书证VS物证⒈书证:以其所记载的内容或思想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⒉物证:以其外部形态、存在状态和物质属性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包括物理存在、形状、痕迹、质量等物理特征。
⒊书证VS物证:证明案件事实的方式和媒介不同。
在一起案件中,依据证明对象的不同,同一证据可能既是书证又是物证。
㈢视听资料:录音资料+影像资料⒈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以及其他的高科技手段储存信息,并需要借助特定设备反映所储存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例如:录像带、录音带、电影胶片、微型胶卷、雷达扫描资料、X 光片等等。
⒉视听资料VS书证⑴相同点:均以所记载的内容和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
⑵不同点:是否利用了高科技手段;能否用肉眼直接感知、是否需要借助特定设备感知。
㈣电子数据⒈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储存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民事诉讼证据与民事诉讼证明
法院裁判须以事实为依据,而诉讼中的事实应当是被证据所证明了事实。
离开了证据便无法认定案件事实。
因而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而什么是证据及证据的如何运用则是与民事诉讼证明有关的问题。
民事诉讼证明指法定的主体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法运用证据确定案件事实的活动。
只有经过法定的诉讼证明活动,才能够正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
因而诉讼证明在民事诉讼中处于非常关键的地位。
诉讼证明主要由.证明主体·证明对象.证明方法.证明责任 .证明标准.证明程序等要素构成。
其中证明方法又称为证明手段,是指用什么来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在证据裁判主义,证实案件事实的主要方法或手段就是证据。
所谓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材料。
而我则倾向于“方法说”即能够对案件真实情况进行证实或还原的一种手段或方法而已。
(此学说可很好证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此处暂不详述)而证据来源及哪些能作为证据则是有关证据的收集保全与证据能力·证据证明力的问题。
证据的收集:1.当事人的收集证据。
绝大多数证据都应当由当事人收集并向法院提供。
当然当事人收集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禁止性法律规定。
2.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A依职权主动收集:1涉及有可能侵犯国家·社会他人的合法权益的事实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诉讼中止·终结,回避等于实体正义无关的事项B依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而调查收集:以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为主的材料。
当然该申请应当在举证期届满前7日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而举证期限的确定则包括(1)由法院指定。
(2)当事人协商确定并须经法院许可。
超过举证期限则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即证据不再被法院采纳,从而丧失作为证据证明当事人主张的效力。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情况下据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则属于证据保全(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和诉前证据保全)。
第七章+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与证明
• (2)1995年最高法院《批复》初步确立非 法证据排除规则 • 1995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河北省 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则请示,作出了《关于 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 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该 《批复》认为:“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 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 案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 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 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 (三)视听资料
• 1、视听资料的概念 •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 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 的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 2、视听资料在诉讼中的运用
• (四)证人证言 • 1、概念 • 证人是指了解案件情况并向法院提供证 词的人。证言是指证人将其了解的案件事 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或证词。 • 2、证人证言的特点 • (1)证人与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形成的联 系是特定的,是他人不可替代的; • (2)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 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判断 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 (2)书证往往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 实; • (3)书证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较强。 • 3、书证的提出 • 4、书证的证据力 • (1)形式上的证据力:该书证中所表达的 意思或思想的确系制作该文书的人所为。 • (2)实质上的证据力:该书证的内容有证 明待证事实真伪的作用。
• (二)物证
• 1、物证的概念 • 物证,是指以自己存在的外形、重量、规 格等标志证明待证事实的物品或者痕迹。 • 2、物证的特征 • (1)稳定性。 • (2)可靠性。 • 3、物证与书证的区别
• (三)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 1、含义 • 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原始事 实的证据,是第一手证据材料。 • 传来证据,又称派生证据,是指由原始 证据衍生出来的证据,是经过复制、转述 等中间环节而形成的证据,是第二手证据 材料。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民事诉讼证据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民事诉讼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法庭判断案件事实和依法作出裁决的基础。
了解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定与要求,对于当事人参与诉讼、维护自身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种类、举证责任以及证据的收集与保全等方面进行系统性的介绍,以帮助读者全面理解民事诉讼证据的重要性与应用。
一、概述民事诉讼证据是指一切能够证明案件中所涉事实的各种能够为法庭接受并用来作为认定事实的材料。
证据的功能在于揭示案件真相,协助法庭作出公正的裁决。
证据的种类多样,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二、证据的种类1. 书证书证是指以书面形式表现的证据,如合同、票据、函件、账簿等。
书证有固定记载内容,且具备公证、签名、盖章等法定要素,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2. 物证物证是指与案件有直接关系的物品或物质,可以作为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
比如在交通事故中,损坏的车辆、摄像头记录的视频等都属于物证。
3.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案件当事人或与案情有关的第三人提供的口头陈述。
证人证言在法庭上进行,目的是为了获取关于案件事实的信息。
重要的是要保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4. 鉴定意见在一些需要专业技术评估的案件中,法庭可能会依法委托专业机构或专家提供鉴定意见。
比如在医疗纠纷案件中,需要医学专家提供鉴定意见,帮助法庭判断医疗事故的存在与程度。
三、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原告负有举证责任,即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起诉请求。
被告可以进行反驳,也需要提供证据来驳斥原告所提供的事实。
在证据收集中,原告应该首先收集与其主张有关的证据,并在起诉前做好准备工作。
被告则应对原告的主张进行评估,阐明自己的观点,并准备相应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辩护。
四、证据的保全在诉讼过程中,为了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法庭允许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的方法包括勘验、鉴定、扣押、查封、冻结财产等等,以防止证据被删除、毁灭或篡改。
通过证据保全,当事人可以确保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证据的权益得到保护,有利于案件审理的公正和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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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知识点总结之民事证据与证明(三)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证据收集与保全
1、甲县吴某与乙县宝丰公司在丙县签订了甜橙的买卖合同,货到后发现甜橙开始腐烂,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吴某退货无果,拟向法院起诉,为了证明甜橙的损坏状况,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
关于诉前保全,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3/46)A.吴某可以向甲、乙、丙县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
B.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15日内裁定是否保全
C.法院在保全证据时,可以主动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减少吴某的损失
D.如果法院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可以免除吴某对甜橙损坏状况提供证据的责任
【答案】D
【考点】诉前证据保全的管辖、证据保全的效力、举证责任的负担
【解析】该题直接考查诉前证据保全的相关程序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1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甲县法院与丙县法院对该案诉前证据保全无管辖权,因此,选项A与C是不正确的。
本法并未对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多长时间内裁定作出明确规定,因此,选项B是不正确的。
根据民事诉讼理论,法院所保全证据的证明力等同于原始证据,法院保全了甜橙就意味着吴某已经完成对甜橙损坏状况提供证据的责
任,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2、关于法院依职权调查事项的范围,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3/83)
A.本院是否享有对起诉至本院案件的管辖权
B.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范围
C.当事人是否具有诉讼权利能力
D.合议庭成员是否存在回避的法定事由
【答案】ABCD
【考点】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
【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96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涉及身份关系的;(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诉讼的;(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由此可见,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事项主要是当事人私权之外的事项以及有关诉讼程序正当性方面的事项,因此,选项A、B、C、D均是正确的。
3、关于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3/90)
A.在王某诉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该合同可能存在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事实,在此情况下法院可以主动收集证据
B.在胡某诉黄某侵权一案中,因客观原因胡某未能提供一项关键证据,在此情况下胡某可以申请法院收集证据
C.在周某诉贺某借款纠纷一案中,周某因自己没有时间收集证据,于是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当进行调查收集
D.在武某诉赵某一案中,武某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但未获法院准许,武某可以向受案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答案】ABD
【考点】证据的收集
【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96条(见上一题解析)的规定,选项A正确。
根据《民诉解释》第94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而选项C属于当事人自身主观原因,不属于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故选项C是不正确的。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3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
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