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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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煤矿上级公司重大事故隐患倒查追责和问题反思制度

xx煤矿上级公司重大事故隐患倒查追责和问题反思制度

XX煤矿上级公司

重大事故隐患倒查追责和问题反思制度

一、目的

本制度旨在明确重大事故隐患倒查追责程序和问题反思内容,通过责任倒查和问题反思,强化安全管理人员责任担当和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提升煤矿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防范、减少重大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煤矿(含井工和露天煤矿)。

三、职责

(一)公司主要负责人是重大事故隐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重大事故隐患倒查追责和问题反思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各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出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负责,参与或组织重大事故隐患倒查追责和问题反思。

(三)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组织重大事故隐患倒查追责和问题反思具体工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上级监管部门、公司发现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倒查追责和问题反思,负责全面统筹协调相关工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四)公司各部门、责任煤矿、责任人有义务配合开展重大事故隐患倒查追责和进行问题反思,及时如实报告相关内容,承担相应责任,并积极改进提升。

四、工作程序

(一)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与报告

1.煤矿

煤矿日常、专项、综合检查发现(包括职工日常检查)的重大事故隐患应汇总至煤矿安全管理部门,每月初由安全管理部门将上月自查的重大事故隐患报煤矿矿长审批后,报送公司安全监察部。

2.公司

公司各类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由检查组或部门立即报公司安全监察部。

3.煤矿监管监察部门

煤矿监管监察部门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由煤矿安全管理部门统计后,3天内报送公司安全监察部。

(二)重大事故隐患责任倒查追责

某集团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某集团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某集团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集团经营投资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值增值,xx集团制定了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该办法

适用于集团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责任追究是指集团所属企业相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或者集团所属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造成集团所属企业经营投资损失,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损失是指集团所属企业经营投资活动中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资产实质性灭失或经济利益不等价流出。

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违规必究,分级组织、分类处理,客观公正、责罚适当,惩教结合、纠建并举的原则。集团所属企业在管控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集团所属企业发生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对集团所属企业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风险的;集团所属企业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损失,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其他情形。在购买产品、服

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未按照规定订立书面合同的;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的;未经过充分询价、比价或授意、指使、串通进行违规采购的;未按照规定进行资信调查支付预付款项的;采购标的与市场同类产品、服务价格相比明显偏高的;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的;采购标的与合同约定不符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采购与实际需要脱节造成积压、闲置的;前期合同不能完全执行或存在损失风险仍续订类似合同的;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其他情形。在销售产品、服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未按照规定订立书面合同的;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的;未经过充分询价、比价或授意、指使、串通进行违规销售的;销售标的与市场同类产品、服务价格相比明显偏低的;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的;销售标的与合同约定不符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销售与实际需要脱节造成积压、闲置的;前期合同不能完全执行或存在损失风险仍续订类似合同的;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其他情形。

XX公司职工违规违纪问责处理暂行办法

XX公司职工违规违纪问责处理暂行办法

XX公司职工违规违纪问责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严明纪律,规范行为,严肃问责,依据《中国XX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XX审字…201X‟XX号)及《中国XX公司职工违规违纪处理暂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同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全体职工,以及归公司管理、考核的职工。

第三条公司纪监委负责对副科级(含)以上违纪违规职工的问责处理,副科级以下坚持“谁主管、谁处理”的原则。

第四条对违纪违规职工的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纪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的原则,应当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规、手续完备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的界定

第五条直接责任者,是指对发生的违纪违规问题及造

成的后果起直接或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第六条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直接责任者的直接上级,是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发生的违纪违规问题及造成的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对其处理的标准,一般应比直接责任者低1至2个档次。

第七条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主要领导责任者的直接上级,是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应参与决定的事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及造成的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对其处理的标准,一般应比直接责任者低2至3个档次。

第三章问责处理的方式

第八条对违规违纪职工的问责处理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一)批评教育类。包括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

XX集团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问责实施办法

XX集团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问责实施办法

XX集团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问责实施

办法

背景

XX集团公司为确保企业经营稳定和规范,维护股东和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制定了《违规经营投资责任问责实施办法》。本办法旨在建立违规经营投资责任问责机制,明确违规行为的责任主体,并采取相应问责措施,以提高公司的合规性和经营风险管理能力。

实施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XX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各子公司。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主体

1. 董事会:负有最终决策和监督责任,对集团内的违规经营投资负有主要责任。

2.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应对自身辖区内的违规经营投资负有直接责任。

3. 监事会:负有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进行监督的责任。

问责措施

对于违规经营投资行为,将采取以下问责措施:

1. 警告:对于一般性的违规行为,将给予警告,并要求相关责

任主体进行整改。

2. 组织调整:对于重大违规行为或多次违规的情况,将对相关

责任主体进行组织调整或撤换。

3. 法律追责: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

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

4. 经济处罚:对违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

任主体的经济责任,并进行相应罚款或赔偿。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问责程序

1. 接到违规举报或发现违规行为后,应立即成立问责调查组,

进行全面调查并做出相应报告。

2. 根据调查报告,对涉嫌违规的责任主体进行评估,并依据违规程度和情节采取相应问责措施。

3. 问责决定应及时告知涉事责任主体,并公开透明。

4. 监事会应对问责决定进行监督,确保问责执行到位。

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违规经营行为发生之后的所有问责事项。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办法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办法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以及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叱劫、告才《殛公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性产安全事故信,尉自告和媚办&、《的安睇鳏S和i雕姆跳殓瞰岷解规©、《安谢领婶蛭的为次改:分醐断《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涉、《企皎的禁匆和硼病除撇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板块事业部及各实体企业。

第三条根据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四)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1〜2人死亡,或者1〜9人重伤,或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五)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仅发生轻伤的事故。

(六)较大涉险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涉险10人以上的,或者造成3人以

公司责任追究制度

公司责任追究制度

公司责任追究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内部管理,提高员工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强化责任意识,建立健全的责任追究制度,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无论职级或职位。

三、责任追究原则

1.追究责任是为了防止错误行为和失职现象的发生,并通过

惩罚和教育使责任人以后能够正确履行职责。

2.追究责任要有明确的依据和证据,审慎公正,不得滥用权

力或违法追究责任。

3.责任追究应当合理、公平和透亮,遵从事实和证据,确保

相关人员享有合法的辩护权。

四、责任追究程序

1.问题的发现

–问题可以由任何员工、客户或监管部门发现并向公司管理层举报。

–公司管理层对举报进行初步核实,确保举报内容客观真实,并进行记录。

2.调查与审查

–管理层依据举报内容,成立特地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由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法务人员构成。

–调查组应尽快完成调查工作,并收集证据,确保调查结果准确。

3.责任认定

–调查组依据调查结果,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并形成责任认定报告。

–责任认定应综合考虑事发过程、行为导致的后果、员工个人本领等因素,进行公正推断。

4.惩罚与教育

–依据责任认定报告,公司管理层决议对责任人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如警告、罚款、停职、降职、辞退等。

–惩罚应当与责任人的过错程度相匹配,同时要进行必需的教育和培训,提示责任人引以为戒。

5.效果评估

–进行惩罚后,公司管理层应监督和评估惩罚效果,确保责任人能够从错误中吸取教训,改正错误行为。

6.记录和报告

–公司应对责任追究程序的全过程进行记录和归档,包含调查报告、责任认定报告、惩罚决议等。

XX集团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XX集团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XX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集团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XX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X国资发〔2018〕21号)《XX 焦煤集团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XX 焦煤发〔2019〕14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本条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

本条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

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本条所称“在经营投资中”,所包含情形详见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

本条所称“国有资产损失”,相关解释详见第三章资产损失认定。

本条所称“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界定,参照本办法资产损失定级类型进行责任追究。

有限责任公司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办法(2020年版)

有限责任公司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办法(2020年版)
(1)制定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管理制度。
(2)
(3)审批涉及公司本级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或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较大资产损失的责任追究处理意见。
(4)
(5)审批涉及公司除省管干部外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处理意见。
(6)
(7)听取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年度报告。
(8)
第15条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在责任追究工作方面履行以下职责:
(4)
(5)公司或所属企业受到责令停业、市场准入限制、10万元以上罚款、被采取信用惩戒措施等重大行政处罚等。
(6)
(7)对公司履行XX、Xwk.baidu.com等责任造成较大危害。
(8)
(9)造成较大的负面国内国际影响等。
(10)
第7条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8条
(1)坚持依法依规问责。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第26条
第5章
第6章
第27条公司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本制度第十五条至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第28条
第29条公司集团化管控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xx公司关于违反规定及程序决策造成重大损失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

xx公司关于违反规定及程序决策造成重大损失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

关于违反规定及程序决策造成重大损失责

任追究的实施意见

为了增强企业决策者的责任感,规范企业决策行为,落实企业重大决策责任制,实现企业重大决策制度化、民主化、科学化,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中纪委、省纪委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xx公司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违反规定及程序决策造成重大损失责任追究,是指对企业的决策者在决策活动中,因违反有关规定及程序而构成决策失误,给国家和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按照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的制度。其目的在于增强企业决策者的责任意识,规范决策行为,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水平,有效防止和减少因重大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确保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企业决策者的权责范围

企业的决策者是指依法组成,并在国有资产出资者授权范围内行使出资者职权,决定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董事会及其成员。

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在出资者授权范围内行使出资者的职权,负责依法审议并决定企业的重大事项,主要是对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实行决策和对重要经营者实行聘任或解聘,对企业的发展目标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全面责任。董事长是国有资产出资者委派到企业的产权代表,负责主持董事会会议,对企业的发展目标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主要责任;其他董事会成员在职责范围内参与决策,对企业的发展目标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重要责任。

第三条企业决策者在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决策过程中,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企业规章制度和企业决策管理程序,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构成决策失误,给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对负有主要决策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或者撤职处分;对负有重要决策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对负有主要决策责任者,给予撤销行政职务或者留用察看处分;对负有重要决策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或者撤职处分。有关责任人如是共产党员的,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应建议党组织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xx集团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xx集团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xx集团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完善xx集团(以下简称“集团”)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规范集团经营投资行为,完善企业资产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xx市国资委关于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集团所属企业相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或者集团所属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造成集团所属企业经营投资损失,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投资损失(以下简称“损失”)是指集团所属企业经营投资活动中发生的,或在可以预见未来将发生的资产实质性灭失或经济利益不等价流出。

第五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违规必究,分级组织、分类处理,客观公正、责罚适当,惩教结合、纠建并举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

第六条集团所属企业在管控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集团所属企业发生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对集团所属企业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风险的;

(三)集团所属企业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损失,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四)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集团所属企业在购买产品、服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公司事故报告、处理及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公司事故报告、处理及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事故报告、处理及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各类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工作,严肃法纪,维护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各类事故的报告内容和时限、事故调查处理权限、责任界定、责任追究和解除。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及公司所属各中心、各项目部(以下简称各单位)。按照公司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本办法所追究的单位主要领导责任人包括:

(一)公司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包括:中心主任、中心党工委书记、中心副主任、项目经理、项目党工委书记、项目副经理、安全总监、项目总工程师等。

(二)公司党政第一责任人和领导班子成员按照集团公司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由集团公司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本办法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501号令)等。工程质量事故等级确定参照住建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规定。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司安全质量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审批决策机构,对安全质量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进行审议和审定,并配合落实上级及

地方政府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公司安质环保部(以下称安质环保部)负责公司安委会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的日常事务性工作,负责按事故调查分析报告确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并拟发责任追究正式文件后监督落实。

公司内部问责制度

公司内部问责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完善法人治理,健全内部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管理层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治理团队,确保股东利益、公司利益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规范运作。

第三条内部问责制是指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者不作为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以致公司利益受损,而对其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问责的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即被问责人)。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

称“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参照执行。

第五条本内部问责制度坚持下列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3、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4、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5、坚持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六条公司设立“问责小组”,组长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副组长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担任,组员由总经理、独立董事、职工监事组成。

股份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股份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以下简称“公司”)及各子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落实企业资产保值增值责任,防止企业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子企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经营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及各子企业从事经营投资及相应管理活动的有关人员。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活动中造成企业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资产损失”,是指对企业实际造成的各项资产损失金额、有确凿证据证明并可计量的或有损失金额。“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是指除造成

企业资产损失外,对企业、行业、社会和国家造成的危害性较大的结果,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企业竞争优势丧失或者严重弱化;(2)企业商誉严重受损;(3)企业受到责令停业等重大行政处罚等;(4)使企业所处行业或产业发展受到较大影响;(5)对社会公共产品或服务造成较大危害;(6)造成较大的负面国际影响等。

XX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XX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XX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

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机制,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7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适用范围。

1.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国有独(全)资、控股和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市本级其他国企、功能区国企、各县(市、区)国企参照执行或由其监管机构参照制定相关制度执行。

2.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规定以及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上述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二)基本原则。

责任追究工作遵循依法依规问责、客观公正定责、分级分层追责、惩教纠建并举的原则。

二、责任追究范围

(一)集团管控方面。

1.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7号第七条所列情形。

2.批准和组织实施的重大经营投资事项违反省、市有关规定。

3.对省、市有关监管机构就企业经营投资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的整改工作要求,拒绝整改、拖延整改等。

XX煤电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XX煤电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XX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 公司)国有资产保护,完善资产管理责任制,促进全体职工正确履行岗位职责,规范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根据《XX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及XX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结合XX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是指各部门、所属单位在经营活动及生产过程中某项资产发生了部分或全部实质性损毁与灭失,或导致了企业经济利益的无对价流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责任,是指各部门、所属单位及相关人员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造成资产损失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是指调查核实资产损失,确认资产损失性质,认定并追究资产损失责任,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六条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应以事实为依据,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对相关人员或部门做出适当公正的责任认定;

(二)依法合规原则。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规范责任追究工作行为,保证责任追究工作质量;

(三)时效性原则。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防止出现责任追究拖延、滞后、失效等现象;

(四)预防损失原则。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应建立预防与监督并重的体系,完善资产管理监督机制,治理内部控制缺陷,加强内部控制,防止资产损失。

第二章管理职责

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管理人员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各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增强全体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XX集团管理人员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要求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子公司、各所属单位、各驻外机构(办事处)、项目部的管理人员,以及由公司或下属单位委派到投资单位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违反党和政府有关政策及企业规章制度,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对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第四条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前思后、治病救人和有利止损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主要行为

第五条在经营管理领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企业规定,擅自进行招投标的;

(二)对客户资信、项目真实性缺乏调查,导致投标保证金等无法收回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三)因主观故意或过失造成投标作废、失去中标资格或不正常低价中标的;

(四)其他应当追责的行为。

第十八条企业改制、并购重组、产权(股权)转让和资产处置领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违反规定实施企业改制、并购重组、产权(股权)转让和资产处置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三)通过提供虚假或不实资料等方式,操纵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结果;

(四)其他应当追责的行为。

第十九条在责任追究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抗或阻挠组织调查,进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检举揭发、提供证据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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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公司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公司责任机制,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保证公司职工正确、高效的工作,防止工作过失行为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作过失,是指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员工在实施工作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一、违反相关工作规定如:安全规程、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及相关工作程序的;

二、乱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涉及不同部门的工作,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本部门工作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四、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本职工作或完成工作未达到标准要求的;

五、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六、缺乏调查研究、工作浮夸,提供不实数据、虚假资料等依据,影响经营决策正确性的;

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造成工作失误的;

八、其他违反内部管理制度贻误工作或损害公司利益的。

第五条本办法责任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六条公司员工不服从领导的正确安排,不遵守工作的相关规定,直接作出具体工作行为,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公司员工弄虚作假,致使其他员工不能正确履行工作,导致工作后果发生的,该员工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公司员工不依照工作的相关审核、批准意见实施具体工作行为,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该员工负直接责任。第八条公司员工提出的工作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工作失误后果发生的,该员工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间接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

第九条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相应工作的员工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间接责任。

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

见,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未经业务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集体研究、认定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集体共同承担责任,持正确意见者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两人以上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

第十三条对工作过失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理

情节较轻未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批评教育或书面告诫,或按公司《职工奖惩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所有工作岗位因工作不到位,工作质量不高,对工作造成不明显影响的;

二、缺乏调查研究、工作浮夸,提供不实数据、虚假资料等依据,影响经营决策正确性的;

三、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四、因工作失误或其他原因受到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的;

五、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本职工作或完成工作未达到标准要求的;

六、超越规定权限工作或者自作主张,造成不良影响

和后果的。

第十四条对工作过失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依照公司其他制度并结合以下规定给予处理,公司其他制度与以下处理规定冲突的按就重原则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三次以上应予追究的工作过失情形者直接责任人调离该岗位,待岗培训。

(一)直接责任人每次被追究责任取消两个月业绩工资。

(二)其他种类责任被追究责任一次取消一个月业绩工资。

二、干忧、阻碍、不配合对其工作行为进行调查的调离该岗位,待岗培训;

三、拒不纠正过失行为的调离该岗位,待岗培训;

四、有其他需要加重处分情节的加重处理。

五、情节较重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并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应当给予赔偿损失或应受到开除处分;若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情节严重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和免职或辞退;若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十五条待岗培训只限长期合同制人员,其他短期

合同制人员直接除名。

第十六条短期合同制人员一年内受到三次被追究除以上直接责任外的其他责任的,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公司员工受到责任追究的,均形成书面材料由公司劳动人事部备案,记入本人档案,并由行政监察部门登记造册负责监督和执行。

第十八条在执行处罚过程中,工作人员出现营私舞弊或不作为等行为,一经发现核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免职、待岗培训甚至除名。

第十九条工作过失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工作责任。

第二十条责任行为由法律审计监察部、企业管理部联合调查并形成书面确认意见,报公司批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未做具体规定的,按公司相关规定及其他国家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集体研究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审计法律监察部。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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