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规则及规程补充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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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1、本标准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技术规则本标准适用于规划区、建设用地和矿山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8306-2001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50021-200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330-2002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DZ/T0218-2006 滑坡防治工程勘察规范DZ/T0220-2006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国家煤炭工业局 2000)▼3 术语、定义和符号下列术语、定义和符号适用于本标准:3.1 术语和定义3.1.1地质灾害 geological hazard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3.1.2致灾地质作用geological process probably resulting inhazard可能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作用。
3.1.3致灾地质体 geological body probably resulting in hazard可能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体。
3.1.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assessment of geological hazard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损失的综合估量。
3.1.5滑坡 landslide斜坡(含边坡)上的土体和岩体沿某个面发生剪切破坏向坡下运动的现象。
3.1.6危岩 dangerous rock陡坡或悬崖上被裂隙分割可能失稳的岩体。
3.1.7崩塌 rock fall岩(土)体离开母体崩落的现象。
地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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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及范围《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21]69号规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分级进行。
评估工作级别按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和地质环境条件的复杂程度分为三级。
具体分级标准和评估技术要求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
”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1.1 分级评估、备案的原则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进行,根据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与建设项目重要性划分为三级。
一级评估应有充足的基础资料,进行充分论证,一级评估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评估报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备案;二级评估应有足够的基础资料,进行综合分析,二级评估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评估报告报市地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级评估应有必要的基础资料进行分析,参照一级评估要求的内容,做出概略评估,三级评估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乙、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
1.2 就高不就低的评估原则同一区段内有多种地质灾害共存时,按就大不就小、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危险性级别。
如果在同一区段同时存在弱发育崩塌地质灾害,危险性小,中等发育滑坡地质灾害,危险性中等,强发育地裂缝地质灾害,危险性大,则按照就高不就低的评估原则,将该区段划分为地质灾害危险性大区,土地适宜性差。
1.3 分区段评估的原则依据评估区段地质环境条件差异和潜在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分布、危险程度以及拟建工程的特点,将评估区划分为若干个危险性程度不同的区域。
将不同的评估区段按照各种致灾地质作用的性质、规模、和承灾对象社会经济属性承灾对象的价值,可移动性等的基础上,从致灾体稳定性和致灾体与承灾对象遭遇的概率上分析入手将地质灾害危险性划分为大、中等、小三级,并按区段对场地进行适宜性评估,将评估区段划分为适宜性差、基本适宜、适宜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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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本标准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技术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规划区、建设用地和矿山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8306-2001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50021-200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330-2002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DZ/T0218-2006 滑坡防治工程勘察规范DZ/T0220-2006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国家煤炭工业局2000)3 术语、定义和符号下列术语、定义和符号适用于本标准:3.1 术语和定义3.1.1 地质灾害 geological hazard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3.1.2 致灾地质作用 geological process probably resulting in hazard可能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作用。
3.1.3 致灾地质体 geological body probably resulting in hazard可能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体。
3.1.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assessment of geological hazard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损失的综合估量。
3.1.7滑坡 landslide斜坡(含边坡)上的土体和岩体沿某个面发生剪切破坏向坡下运动的现象。
3.1.8危岩 dangerous rock陡坡或悬崖上被裂隙分割可能失稳的岩体。
3.1.9崩塌 rock fall岩(土)体离开母体崩落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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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本标准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技术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规划区、建设用地和矿山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8306-2001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50021-200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330-2002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DZ/T0218-2006 滑坡防治工程勘察规范DZ/T0220-2006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国家煤炭工业局2000)3 术语、定义和符号下列术语、定义和符号适用于本标准:3.1 术语和定义3.1.1 地质灾害geological hazard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3.1.2 致灾地质作用geological process probably resulting in hazard可能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作用。
3.1.3 致灾地质体geological body probably resulting in hazard可能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体。
3.1.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assessment of geological hazard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损失的综合估量。
3.1.7滑坡landslide斜坡(含边坡)上的土体和岩体沿某个面发生剪切破坏向坡下运动的现象。
3.1.8危岩dangerous rock陡坡或悬崖上被裂隙分割可能失稳的岩体。
3.1.9崩塌rock fall岩(土)体离开母体崩落的现象。
3.1.10泥石流debris flow大量泥沙、石块和水的混合体流动的现象.3.1.12 地面塌陷ground collapse土体或岩体向下陷落并在地面形成坑、洞的现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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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DZ/T 0220);上列技术规范与标准执行其修订的最新版本。
2.2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
3术语和定义3.1变形监测对地表和地下一定深度范围内的岩土体与其上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移、沉降、隆起、倾斜、裂缝等微观、宏观现象,在一定时期内进行实时的或周期性的测量工作。
3.2自动雨量监测站一种用于测量并记录各种雨量信息的综合自动观测仪器。
一般由数据釆集仪、翻斗雨量传感器、上位机软件、通讯单元及供电系统等部分构成。
3.3地表裂缝预警伸缩仪一种用于滑坡、崩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隐患点地表变形位移的监测预警设备。
当监测位移达到预定的阈值则自动报警。
3.4裂缝报警器一种用于崩塌、滑坡、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隐患体上建筑物(构筑物)变形裂缝位移的简易监测预警设备。
当监测裂缝位移达到预定的阈值则自动声光报警。
4 一般规定4.1工作目的重点围绕威胁人口相对集中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等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变形破坏特征及影响因素进行简易专门性的监测预警工作,提升预警能力,降低因灾伤亡和经济损失,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4.2工作流程及主要任务4.2.1工程流程根据监测工作的实际需求,监测工作可大体分为前期工作准备、监测点设计方案编制、站点建设和运行维护四个阶段,各阶段工作见流程图(图4一1)4.2.2主要工作任务4.2.2.1前期工作准备(1)收集、汇总、分析监测地区地质灾害孕育发展的相关基础资料。
图4-1监测工作流程图(2) 针对上报发现的新增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必要补充调查,查明规模大小、危险程度和威胁大小,并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相关要求落实有关措施。
(3) 根据危害程度及险情紧迫性并结合实际,在专业单位指导下确定拟开展简易专业监测的地质灾害隐患点。
4.2.2.2监测设计方案编制(1)对选取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现场调查,查明基本类型、影响及分布范围、稳定性状况及发展演化趋势、威胁对象、影晌因素,综合确定监测对象、主要监测要素、监测方法(含监测仪器、监测频率和精度要求等)及布设位置。
(整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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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甘肃省境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技术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规划区、建设场地和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2328~90 综合工程地质图图例及色表GBl8306—2001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50021—200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330—2002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025—2004 湿陷性黄土区建筑规范DZ/T0097—1994 工程地质调查规范(1:2.5万~1:5万)DZTF0218—2006 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Z/T0220—2006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D2008—02 滑坡崩塌泥石流详细调查规范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国家煤炭工业局2000)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地质灾害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3.2致灾地质作用可能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作用。
3.3致灾地质体可能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体。
3.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损失的综合估量。
3.5地质灾害易发区具有地质灾害形成的地质环境条件并在自然、人为活动的作用下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3.6地质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体活动征兆明显,且将可能造成较多的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承灾区。
3.7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程度。
3.8滑坡斜坡上的土体和岩体沿某个面发生剪切破坏向坡下运动的现象。
3.9不稳定斜坡已发生轻微变形(未产生位移)或具有潜在滑坡可能的自然或人工边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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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本标准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技术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规划区、建设用地和矿山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8306-2001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50021-200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330-2002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DZ/T0218-2006 滑坡防治工程勘察规范DZ/T0220-2006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国家煤炭工业局2000)3 术语、定义和符号下列术语、定义和符号适用于本标准:3.1 术语和定义3.1.1 地质灾害 geological hazard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3.1.2 致灾地质作用 geological process probably resulting in hazard可能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作用。
3.1.3 致灾地质体 geological body probably resulting in hazard可能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体。
3.1.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assessment of geological hazard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损失的综合估量。
3.1.7滑坡 landslide斜坡(含边坡)上的土体和岩体沿某个面发生剪切破坏向坡下运动的现象。
3.1.8危岩 dangerous rock陡坡或悬崖上被裂隙分割可能失稳的岩体。
3.1.9崩塌 rock fall岩(土)体离开母体崩落的现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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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规划用地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建设工程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GB/T14158-93 1:50000区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综合勘察规范ZB/D14003 1: 25000-1: 50000工程地质调查规范GB50021-200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330-2002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007-2002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11-200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DB50/5005-1998重庆市工程地质勘察规范3术语、定义和符号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术语和定义3.1.1地质灾害 Geological Disaster由自然或人为因素诱发的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生存环境造成危害的地质现象。
3 .1.2 地质灾害不易发区 Inactive Zone of GeologicalDisasterb5E2RGbCAP不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地区。
3 .1.3 地质灾害易发区 Active Zone of Geological Disaster p1EanqFDPw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地区。
3.1.4地质灾害危险区 Danger Zone of Geological DisasterDXDiTa9E3d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区。
3.1.5地质灾害危险性 Fatalness of Geological Disaster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及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
3.1.6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Risk Appraisal of Geological DisasterRTCrpUDGiT工程建设可能诱发、加剧地质灾害和工程建设本身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程度的估量。
3.1.7滑坡 Landslide斜坡岩土体沿贯通的剪切面滑移破坏的地质现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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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本标准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技术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规划区、建设用地和矿山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 规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8306-2001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50021-2001 岩土工程勘察规GB50330-2002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DZ/T0218-2006 滑坡防治工程勘察规DZ/T0220-2006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国家煤炭工业局2000)3 术语、定义和符号下列术语、定义和符号适用于本标准:3.1 术语和定义3.1.1 地质灾害 geological hazard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3.1.2 致灾地质作用 geological process probably resulting in hazard可能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作用。
3.1.3 致灾地质体 geological body probably resulting in hazard可能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体。
3.1.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assessment of geological hazard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损失的综合估量。
3.1.7滑坡 landslide斜坡(含边坡)上的土体和岩体沿某个面发生剪切破坏向坡下运动的现象。
3.1.8危岩 dangerous rock陡坡或悬崖上被裂隙分割可能失稳的岩体。
3.1.9崩塌 rock fall岩(土)体离开母体崩落的现象。
3.1.10泥石流 debris flow大量泥沙、石块和水的混合体流动的现象.3.1.12 地面塌陷 ground collapse土体或岩体向下陷落并在地面形成坑、洞的现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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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规划区、建设用地和矿山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8306-2001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50021-2001 岩土勘察规范GB50330-2002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DZ/T0218-2006 滑坡防治工程勘察规范DZ/T0220-2006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煤炭工业局 2000)3 术语、定义和符号下列术语、定义和符号适用于本标准:3.1 术语和定义3.1.1 地质灾害 geological hazard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3.1.2 致灾地质作用 geological process probably resulting in hazard可能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作用。
3.1.3 致灾地质体 geological body probably resulting in hazard可能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体。
3.1.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assessment of geological hazard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损失的综合估量。
3.1.7滑坡 landslide斜坡(含边坡)上的土体和岩体沿某个面发生剪切破坏向坡下运动的现象。
3.1.8危岩 dangerous rock陡坡或悬崖上被裂隙分割可能失稳的岩体。
3.1.9崩塌 rock fall岩(土)体离开母体崩落的现象。
3.1.10泥石流 debris flow大量泥沙、石块和水的混合体流动的现象.3.1.12 地面塌陷 ground collapse土体或岩体向下陷落并在地面形成坑、洞的现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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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程》个别条款的补充规定6.2.1 表6注中线状工程按长度升级,不计面积大小;水库、水电站按坝高、库容、装机容量确定重要性,任一项达到重要即为重要,达到较重要即为较重要,不考虑库区面积。
7.1.1 露采矿山及地下水水源地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参照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要求进行。
7.2 评估分级中的有关内容(1)评估定级中的开采影响程度①露采矿山影响强烈程度以边坡高度衡量(含临时边坡),边坡高于60m为强烈,60m~30m为较强烈,低于30m为不强烈。
②地下水水源地开采影响强烈程度以设计开采量与允许开采量之比及降深与含水层厚度(潜水)或承压水头高度(承压水)之比按表12′判定。
注:S─降升(m),H─潜水含水层厚度(m),h─承压水承压高度(m),Q k─设计开采量(m3/d),Q y─允许开采量(m3/d)。
(2)开采影响范围①露采影响范围以55~60°角及可能出现的临空外倾结构面倾角双指标控制,取影响范围较大值。
评估范围在影响范围基础上适度扩大。
②地下水水源地开采影响范围按推算最大降深的影响半径结合水文地质条件圈定,评估范围按水文地质条件适当扩大。
(3)巷采影响强烈程度划分中有关问题①开采深度对急倾斜矿层一般宜以开采上限为准,当保护对象集中时,则以保护对象所处位置的深度为开采深度;缓倾斜矿层则取上下限间平均值。
但均应作详细描述。
②多层矿开采当矿界内矿层采动影响范围重叠大于1/3,层间距与开采厚度之比小于140时,应按复采预计。
移动变形复采预计可执行评估规程,也可执行“三下”采煤规程,但不得按两规程规定重复计算。
(4)采用概率积分法预计采矿引发地表移动变形值时,概率积分参数的选取①当评估矿区有已按地表移动变形实测资料统计的概率积分法参数值时,则选取此统计值。
②当评估矿区无地表移动变形实测资料统计的概率积分法参数值时,可按“据覆岩性质区分的概率积分法参数经验值表”类比选取(表D2.3)。
DB11_T893-201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范
![DB11_T893-201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680b623db8f67c1cfbd6b8b3.png)
ICS 13.200A75备案号: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 893—201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范Technlcai Code for Assessment of Geological Hazard2012-09-27发布2013-01-01实施目次前言 (Ⅱ)1 范围 (1)2 术语和定义 (1)3 基本要求义 (3)4 现状评估与预测评估 (5)5 综合评估与适宜性评价 (21)6 评估报告 (22)附录A(规范性附录)地质灾害评估工作技术程序框图 (24)附录B(规范性附录)北京地区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及项目重要性划分 (25)附录C(资料性附录)地面沉降估算 (28)附录D(资料性附录)活动断裂的调查 (30)附录E(资料性附录)滑坡调查、分类及评价 (31)附录F(资料性附录)泥石流的调查与评价 (37)附录G(资料性附录)不稳定斜坡的调查与评价 (41)附录H(资料性附录)评估报告 (46)前言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北京市地质研究所、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中国地震局地壳应力研究所、北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中兵勘察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地质调查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俊峰、叶超、张建青、韦京莲、化建新、孙毅、刘德成、李燕飞、杜涛、陈昌彦、张长敏、张建国、唐荣余、贾三满、高文新、覃祖淼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基本规定、地质灾害的现状与预测评估、综合评估与适宜性评价、评估成果。
本标准适用于进行城镇(村庄)、开发区、厂矿规划及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地质灾害geological hazard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地面沉降、活动断裂、地裂缝、砂土液化、崩塌、滑坡、泥石流、不稳定斜坡、采空塌陷、岩溶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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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程》个别条款的补充规定6.2.1 表6注中线状工程按长度升级,不计面积大小;水库、水电站按坝高、库容、装机容量确定重要性,任一项达到重要即为重要,达到较重要即为较重要,不考虑库区面积。
7.1.1 露采矿山及地下水水源地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参照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要求进行。
7.2 评估分级中的有关内容(1)评估定级中的开采影响程度①露采矿山影响强烈程度以边坡高度衡量(含临时边坡),边坡高于60m为强烈,60m~30m为较强烈,低于30m为不强烈。
②地下水水源地开采影响强烈程度以设计开采量与允许开采量之比及降深与含水层厚度(潜水)或承压水头高度(承压水)之比按表12′判定。
注:S─降升(m),H─潜水含水层厚度(m),h─承压水承压高度(m),Q k─设计开采量(m3/d),Q y─允许开采量(m3/d)。
(2)开采影响范围①露采影响范围以55~60°角及可能出现的临空外倾结构面倾角双指标控制,取影响范围较大值。
评估范围在影响范围基础上适度扩大。
②地下水水源地开采影响范围按推算最大降深的影响半径结合水文地质条件圈定,评估范围按水文地质条件适当扩大。
(3)巷采影响强烈程度划分中有关问题①开采深度对急倾斜矿层一般宜以开采上限为准,当保护对象集中时,则以保护对象所处位置的深度为开采深度;缓倾斜矿层则取上下限间平均值。
但均应作详细描述。
②多层矿开采当矿界内矿层采动影响范围重叠大于1/3,层间距与开采厚度之比小于140时,应按复采预计。
移动变形复采预计可执行评估规程,也可执行“三下”采煤规程,但不得按两规程规定重复计算。
(4)采用概率积分法预计采矿引发地表移动变形值时,概率积分参数的选取①当评估矿区有已按地表移动变形实测资料统计的概率积分法参数值时,则选取此统计值。
②当评估矿区无地表移动变形实测资料统计的概率积分法参数值时,可按“据覆岩性质区分的概率积分法参数经验值表”类比选取(表D2.3)。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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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范》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DB11地点标准DB 11/ XXXXX—XXXX(征求意见稿)地质灾难危险性评估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 Assessment of Geological Hazard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XXXX - XX - XX公布XXXX - XX - XX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目次前言III1范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差不多规定35地质灾难的现状与推测评估56综合评估与适宜性评判217评估成果文件22附录A(规范性附录)地质灾难评估工作技术程序框图23附录B(资料性附录)北京地区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及项目重要性划分24附录C(资料性附录)地面沉降估算26附录D(资料性附录)活动断裂的调查28附录E(资料性附录)滑坡调查、分类及评判 29附录F(资料性附录)泥石流的调查与评判35附录G(资料性附录)不稳固斜坡的调查与评判39附录H(资料性附录)评估成果43前言本标准由范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及符号、差不多规定、地质灾难现状与推测评估、综合评估、评估报告成果文件等七章组成。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H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北京市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北京市地质研究所、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国家地震局地壳应力研究所、北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中兵勘察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地质调查研究院地质灾难危险性评估技术规范范畴本标准规定了北京地区地质灾难危险性评估工作的技术规则,包括:术语和定义、差不多规定、地质灾难的现状与推测评估、综合评估与适宜性评判、评估成果文件及附录等。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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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1.围1.1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那么、不同阶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容、要求、方法和程序。
1.2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进展各类建立工程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进展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定义本技术要求采用以下定义:2.1地质灾害: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平安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2.2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2.3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
2.4地质灾害危害程度:是指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
3.总那么3.1为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今第39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立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的精神,规全国建立工程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特制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3.2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展工程建立,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展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对规划区进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对建立工程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立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
3.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灾种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和矿山采空塌陷)、地裂缝和地面沉降等。
3.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主要容是:说明工程建立区和规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根本特征;分析论证工程建立区和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展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并作出建立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
3.6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必须在充分收集利用已有的遥感影象、区域地质、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气象水文等资料根底上,进展地面调查,必要时可适当进展物探、坑槽探与取样测试。
浅谈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评估原则及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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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学 理 论
.
李 芳梨
科 学与财 富
浅谈地质 灾害 的危 险性评 估原则及 工作 要点
( 江西省水利 规划 设计院 江 西南 昌 3 3 0 0 2 9 ) 摘 要: 地质灾害是 由于 自然产生或人为诱发 的对人 民生命财产 安全 造成危害的地质现象。 地质 灾害的危险性评估要根据建设项 目的重要程度和地 质环境 的复杂程度对 可能存在的危险性灾害进行估算 。本文通过分析地质灾 害及其危 险性评估 的概念和 原则, 针对 评估及 防范工作要点进行探讨 , 以期 通过本文 的阐述 为规范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评估方法, 为提前做好灾害应急措施 , 促进城市可 持续发 展提供 理论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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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
评审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1条为落实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有关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其成果评审的要求,保障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评审质量,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所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系指规划用地地质灾害调查评估报告、建设工程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或说明书与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以下分别简称为规划用地评估报告、建设工程用地评估报告、矿山评估报告或统一简称为评估报告)。
第3条评审专家在评审会开始前应完成评估报告的阅读,形成个人评审意见。
当能预见不能完成参加评审会的准备工作时,评审专家应及时向评审组织单位(以下简称中介机构)说明,以便中介机构对评审专家组的构成进行及时调整。
第4条专家个人评审书面意见应对评估报告质量作出评定。
评估报告质量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第5条下列评估报告应定为不合格:
1(规划用地)未说明规划用地范围或虽有说明但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分区范围和分区结果严重失误。
按此规划可能导致严重后果或可能对规划造成不应有的严重影响的规划用地评估报告;
2未说明用地范围、拟建物位置、整平高程和项目总投资或虽有说明但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造成适宜性结论无法作出判定的建设工程用地评估报告。
(需要在委托书上的备注一栏写明以上内容;同时在报告的前言拟建工程概况中应写明以上内容。
)
3未说明拟定矿界(包括顶底界高程)、拟采矿层、项目总投资和
矿山地面保护对象情况或虽有说明但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造成适宜性结论无法作出判定的矿山评估报告。
(在矿山评估中也应对现在地面保护对象做交待。
)
4分析严重失误造成适宜性结论严重错误(即把适宜或基本适宜建设或开采的结论变成不适宜建设或开采的结论或把不适宜建设或开采的结论变成适宜或基本适宜建设或开采的结论)的建设工程用地评估报告和矿山评估报告;
5分析和适宜性严重不对应(即按分析结果应是适宜或基本适宜,而结论为不适宜或按分析结果应是适宜而结论为适宜或基本适宜)的建设工程用地评估报告和矿山评估报告;(强调报告中的四性:稳定性—可能性—损失大小—适宜性。
)
6内容混乱或结论不明确的评估报告;
7评估级别需要升高的建设工程用地评估报告。
第6条评审专家对评估报告质量意见不一致时,专家组对评估报告质量的评定由多数专家的意见决定。
合格的评估报告应通过评审,基本合格的评估报告可通过评审,但应作修改并交专家复核。
不合格的评估报告不应通过评审。
需复核的评估报告原则上由专家组长复核,专家组长也可以委托专家组中其他专家复核。
经复核认为未达到合格要求的评估报告应继续作修改直至复核专家认为达到合格要求为止。
第7条评审专家对用地或开采适宜性和评估级别意见不统一,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时,如专家组由5人组成,有4人意见一致,适宜性由该4人的意见决定;如专家组的人数少于5人或虽为5人但未达到4人意见一致,可邀中介机构委托的资深专家参与讨论,按最终讨论意见决定。
第8条评估单位对专家及专家组评审意见有质疑时,可以在评审会上提出,专家及专家组应对评估单位的质疑依照相关标准进行说明。
第9条专家组评审意见应表述准确清晰,没有歧义。
应避免因专
家组评审意见表述不当而导致相关部门审批结果与适宜性结论不符的情况出现。
第10条本规则由中介机构负责解释;中介机构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11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程》
个别条款的补充规定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实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程个别条款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6]126号
6.2.1表6注中线状工程按长度升级,不计面积大小;水库、水电站按坝高、库容、装机容量确定重要性,任一项达到重要即为重要,达到较重要即为较重要,不考虑库区面积。
7.1.1露采矿山及地下水水源地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参照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要求进行。
7.2评估分级中的有关内容
(1)评估定级中的开采影响程度
①露采矿山影响强烈程度以边坡高度衡量(含临时边坡),边坡高于60m为强烈,60m~30m为较强烈,低于30m为不强烈。
②地下水水源地开采影响强烈程度以设计开采量与允许开采量之比及降深与含水层厚度(潜水)或承压水头高度(承压水)之比按表12'判定。
表12'地下水水源地开采影响程度划分
Q k—设计开采量(m3/d),Q y—允许开采量(m3/d)。
(2)开采影响范围
①露采影响范围以55~60º角及可能出现的临空外倾结构面倾角双指标控制,取影响范围较大值。
评估范围在影响范围基础上适度扩大。
②地下水水源地开采影响范围按推算最大降深的影响半径结合水文地质条件圈定,评估范围按水文地质条件适当扩大。
(3)巷采影响强烈程度划分中有关问题
①开采深度对急倾斜矿层一般宜以开采上限为准,当保护对象集中时,则以保护对象所处位置的深度为开采深度;缓倾斜矿层则取上下限间平均值。
但均应作详细描述。
②多层矿开采当矿界内矿层采动影响范围重叠大于1/3,层间距与开采厚度之比小于140时,应按复采预计。
移动变形复采预计可执行评估规程,也可执行“三下”采煤规程,但不得按两规程规定重复计算。
(4)采用概率积分法预计采矿引发地表移动变形值时,概率积分参数的选取
①当评估矿区有已按地表移动变形实测资料统计的概率积分法参数值时,则选取此统计值。
②当评估矿区无地表移动变形实测资料统计的概率积分法参数值时,可按“据覆岩性质区分的概率积分法参数经验值表”类比选取(表D2.3)。
7.4.3 预测评估内容
——露采矿山,根据矿层及覆岩性质,矿层裸露程度、边坡高度、结构面及其组合特征,预测边坡失稳的可能性大小,可能造成的损失程度及危险性。
——地下水水源地预测评估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①影响范围内地表水及原有井泉的疏干程度及其损失与危险性。
②影响范围内因地下水位下降所导致的地面变形及其损失与危险性。
③因地表水下渗给地下水造成的水质改变或污染程度及其损失与危险性。
④因地下水中有毒有害成份对人身健康或地表生态环境可能造成的危害及其损失与危险性。
7.4.6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应根据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和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程度由公式(2)确定:
W=0.5B+0.5S (2)
式中符号意义、取值及判定标准执行原规定,可能性大小按表13划分。
表13 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划分
7.4.7表14中的直接经济损失,主要包括建构筑物的维修、拆迁费,井、泉、地表水体的赔补偿费(以人畜饮用水、农灌用水为准),稻田、鱼塘的补偿费,道路、管线的维修费等。
采矿影响人数指采矿影响强烈及较强烈范围的实有人数;防治费包括所加剧、诱发各类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矸石库的建设费,矿山地质环境的综合整治费及相关的监测预警费等。
当危害对象分布悬殊、矿层倾角变化大时宜分区评估,可能造成的损失分区统计。
赔补偿费及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整治费应视采矿影响强烈程度按不同标准分区统计,并附分项、分户统计明细表。
房屋拆迁赔补偿标准可按渝府发[2005]67号文及各区县补偿标准执行。
维修补偿标准可据建筑物损坏等级(表D.3)参考上述标准适当拆减。
8.1.1规划用地和建设工程用地由两个以上地块组成时,应按地块分别提交报告。
几个地块属于同一规划或建设用地项目时,应按地块分别提交分报告,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和提交项目总报告。
8.4.2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剖面图,主要应沿主巷道及冲沟布置。
D.1.1公式中K——岩石碎胀系数,一般为1.05~1.80之间。
D.3.1 砖混结构建筑物损坏等级划分
2、当地有具体规定者,按当地标准选用。
注:1、覆岩平均坚固系数f=(Σmi·Ri)/10mi,其中mi为覆岩第i岩层的法向厚度(米),Ri为第i层的单轴天然抗压强度(MPa)。
2、当层面等结构面与边界角接近时,宜以层面等结构面倾角作为边界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