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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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一)投标书未密封;
(二)投标书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或者文字不清、内容不全、弄虚作假;
(三)投标书未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四)投标书逾期送交;
(五)未缴纳投标保证金。
第十七条 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和专业技术专家、该项工程的建筑设计人员五至七人组成,与投标单位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单位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小组。
投标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勘察方案及说明书;
(二)勘察手段、施工组织方案;
(三)需建设单位提供的配合条件;
(四)提交勘察成果的时间;
(五)勘察费报价。勘察费根据投标书工作量按国家收费标准计算,上下浮动不得超过5%。
第十三条 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密封后的投标书送达招标单位。投标书一经送速不得更改。
(一)按照本规定应当实行招标而未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招标单位不符合条件,擅自组织招标的;
(三)投标单位不符合条件,参加投标并中标的。
本条第(二)、(三)项的招标、投标无效。
第二十四条 在投标过程中,投标者互相串通,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的;投标单位和招标单位互相串通,以排挤其他投标单位参与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由市勘察设计管理处责令其半年或者一年内不得在本市进行投标或者招标,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19950407(颁布时间)
19950701(实施时间)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7号(文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标
第三章 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决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2021年修正)-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61号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2021年修正)-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61号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2021年修正)正文:----------------------------------------------------------------------------------------------------------------------------------------------------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三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四章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的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以及其他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国家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政府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地区封锁和部门限制。

第七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拟定有关招标投标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核准办法--2018.12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核准办法--2018.12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严格落实依法必须招标制度,依法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及有关配套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市需要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方案应当报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项目招标方案具体包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范围,以及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和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

本市实行备案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不再核准招标方案,如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招标工作;如属于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工程发包方式。

社会投资建设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不再核准招标方案,项目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工程发包方式。

第三条进一步明确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的条件与标准。

(一)本市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以及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下列国家规定标准的,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核准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国家对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另有规定的,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备案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备案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备案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2.19•【字号】市规发[2003]219号•【施行日期】2003.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备案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市规发[2003]219号)各有关单位:按照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要求,我们对2002年7月28日发布的《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备案程序暂行规定》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备案程序暂行规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二00三年二月十九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备案程序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规范有序的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和《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单位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申报建设项目,依据《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凡经批准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项目,应进行勘察设计招标投标:(一)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筑面积约1.5万平方米以上)。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或建设规模低于第(一)项规定的规模标准,但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1、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鼓励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进行招标。

第三条招标人公开招标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国家或者本市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投标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投标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投标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投标管理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市场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投标活动。

三、分包招标范围1.已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主承包商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须报请相关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分包。

2.新建、扩建、改建和装修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副署合同部分涉及的分包工程,均需依法依规经过正规招标程序。

四、招标管理1.分包招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参与者的竞争机会。

2.招标文件的编制应明确分包项目的工程范围、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等内容,确保投标者了解清楚并能够准确报价。

3.招标公告应在规定媒体上发布,同时应在政府指定的平台上公示,保证信息的公开透明。

五、投标资格1.投标人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无违法违规记录。

2.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递交至指定地点。

六、评标与中标1.招标评标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来进行,保证评标结果的客观公正。

2.中标结果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有投标人公布,并签订合同。

七、履约管理1.中标的分包商应按照合同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分包工程,并接受主承包商的监督检查。

2.分包工程出现问题时,分包商应及时协调解决,确保整体工程顺利进行。

八、违约处理1.对于未按合同要求完成工程的分包商,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相应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停资格等。

2.主承包商若存在不当行为导致分包商违约的,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九、监督检查1.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管理办法的执行。

2.对于违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公示处理结果。

十、附则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归北京市建设与管理委员会所有。

以上为《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投标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 试行 》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 试行 》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严格落实依法必须招标制度,依法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及有关配套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市需要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方案应当报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项目招标方案具体包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范围,以及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和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

本市实行备案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不再核准招标方案,如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招标工作;如属于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工程发包方式。

社会投资建设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不再核准招标方案,项目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工程发包方式。

第三条进一步明确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的条件与标准。

(一)本市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以及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下列国家规定标准的,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核准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国家对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另有规定的,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建筑企业开展竞争,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建设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 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本市年度基本建设施工计划,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除因特 殊情况,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批准的以外,均必须按本办法进行招标。 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本市营业执照的建筑企业(外国建筑企业除外)和领有市建委核发的投标许可证的外 地建筑企业,均可参加投标。 第四条 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建委领导,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具 体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 行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பைடு நூலகம்布的办法
目录
01 第一章 总则
03 第三章 标底
02 第二章招标 04 第四章 投标
目录
05 第五章 开标、评标、 决标
07 第七章 附则
06 第六章 违章处罚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在1987.10.24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
第四章 投标
第十四条 参加投标的建筑企业,应按招标单位的要求,向招标单位送达投标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和企业等级证书(复印件)或投标许可证(复印件)。 2、企业简历(组建时间和近3年承建工程情况)。 3、自有资金情况。 4、全员人数,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的数量,平均技术等级,自有主要施工机械状况。 5、近两年承建工程的质量情况说明。 6、现有施工任务一览表(包括在施及拟开工项目,目前剩余能力等)。 第十五条 投标企业的投标书应按招标文件的内容编制,并按规定格式填写,字迹清楚、内容齐全,加盖单位和负责人 印章,密封送达招标单位。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关于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关于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范本》的通知各区、县建委,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范本》印发给你们,请在监理招标活动中施行。

特此通知1999年9月28日备案编号____________备案盖章处____________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设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经办人: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发出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制目录第一篇合同文件第一章投标单位须知第二章合同通用条件第三章合同专用条件第四章投标书第五章合同格式第二篇技术规范第六章施工监理规范第七章施工技术规范第三篇附件第一篇合同文件第一章投标单位须知第一条工程概况1.1 工程项目说明1.1.1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1.1.2 工程建设地点:____________;1.1.3 工程建设规模:____________;1.1.4 工程开竣工日期:____________;1.1.5 工程概算:____________;1.1.6 工程图纸设计单位:____________;1.1.7 资金来源(政府国家集体私人):____________1.1.8 投资批准单位:____________;批准文号:____________;1.1.9 规划部门批准文号:____________;1.1.10 工程性质(民用市政工业交通项目等):____________;第二条项目法人2.1 法定名称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住所或地址: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银行帐户:____________第三条招标单位(或招标代表机构)3.1 名称:____________3.2 住所或地址:____________3.3 联系人: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第四条投标单位资质要求4.1 投标单位必须具有国家和北京市批准的____________级以上监理资质。

北京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运行版)

北京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运行版)

附件二:北京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实施细则(修订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交易、服务和监管行为,提高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信息化水平,降低招标投标社会成本,稳步推进北京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工作,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包括施工总承包、监理、专业承包、货物采购、专业分包等项目),使用北京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化平台”)进行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的,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化平台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应遵照现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依法对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对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平台和服务。

第二章 项目登记、投标报名第四条 招标人(含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须使用CA电子印章登录电子化平台,进行信息的填报、上传、发布、查询、下载等操作。

第五条 招标人通过网络将项目招标组织形式等入场登记信息及相关附件上传至电子化平台,并携带有关原件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核验,核验通过后,电子化平台通知招标人办理结果。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通过电子化平台发布招标公告。

第六条 投标人可以登录电子化平台完成投标报名,并保存报名回执。

第三章 电子标书制作第七条 本细则所称电子标书是指由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使用市交易中心检测通过的“电子标书制作工具”制作生成的电子文件,包括电子资格预审文件(含补充、答疑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含澄清、说明文件)、招标文件(含补充、答疑文件)、标底或招标控制价文件、投标文件(含澄清、说明文件)等。

制作单位提交电子标书之后,不再提交纸质文件。

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可要求中标人提供必要的纸质投标文件。

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建设工程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规模和标准】工程监理项目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必须依法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选择监理单位。

必须依法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遵循原则】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监督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市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日常监督工作。

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县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日常监督工作。

第六条【主体责任】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

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七条【招标场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监理项目,应当进入依法设立的有形建筑市场等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并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招标第八条【招标人】建设工程监理招标人是依法提出监理招标项目、进行监理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前置条件】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监理招标:(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有招标所需的技术资料;(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试行)》2018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试行)》2018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严格落实依法必须招标制度,依法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及有关配套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市需要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方案应当报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项目招标方案具体包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范围,以及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和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

本市实行备案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不再核准招标方案,如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招标工作;如属于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工程发包方式。

社会投资建设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不再核准招标方案,项目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工程发包方式。

第三条进一步明确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的条件与标准。

(一)本市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以及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下列国家规定标准的,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核准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国家对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另有规定的,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公开招标工程施工招标流程及办理手续

公开招标工程施工招标流程及办理手续

办理招标手续流程设第一日为周一。

1、1日入建委(需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施工申请表(网上下载));2、2日上午建委勘察现场,下午入标办(需要规划许可证原件及施工申请表(网上下载));3、第3日~第9日公示阶段(5个工作日加双休日)。

在此阶段开发公司应审定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4、第10日递交申请文件;5、第11日初审;6、第12日备案并发招标文件;7、第13日~第32日为投标方编制投标文件法定时间;8、第33日开标;9、第34~第35日为双休日,休息;10、第36日评标,下午整理资料;11、第37日递交评标资料;12、第38日~第44日公布中标公告;13、第45日签订合同并备案;14、第46日~第55日,建委二次勘察现场,核发开工证。

在此阶段,中标方可以做施工现场围挡及临设,但不可动土!公开招标工程施工招标流程工程施工招标流程(公开招标)一、办理招标登记1、招标人工作提供招标材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立案表原件一份△提前进入招标程序的申请原件一份△审阅投标资格预审文件(施工)△招标代理服务合同原件一份2、招标代理工作△办理招标入场登记△向交易中心索取工程招标编号△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施工)二、发布施工招标公告1、招标人工作提供材料:△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复复印件一份△规划设计项目计划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委托书(向招标代理经办人授权)原件二份△审阅施工招标文件草稿2、招标代理工作填写如下表格并报招标人审阅:施工:△招标公告发布单△招标人委托招标登记表△招标方式登记表△行政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行政审批事项批准通知书△审批流程表△送审并备案资格预审文件(资审文件封面招标人提前盖章)△持已登记的发布公告通知单到201室发布施工及监理招标公告△在规定时间内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已报名的投标人须填写领取登记表和递交登记表)☆经办人持已加盖招标人公章的公告单于发布公告的第五个工作日领取施工投标报名表。

△编制施工招标文件草稿送招标人审阅三、发放已备案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并收回资审材料1、招标代理工作△向已报名的投标人发放已备案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并收回资审材料。

12号文细则

12号文细则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2号)(以下简称《通知》)于2011年10月12日发布,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通知》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自2011年12月1日起进入招标程序(入场登记受理之日为准)的建设工程招标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项目入场及招标公告发布(一)本市实行招标代理工作项目负责人制及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办理入场登记的同时,将委托代理合同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1、委托代理合同中应当载明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且对招标代理活动承担相应责任。

(1)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师、注册监理工程师。

(2)具备上述资格条件的人员不得在同一时期内担任六个及六个以上的招标代理项目(以委托代理合同为准)的项目负责人。

2、委托代理合同中应当载明具体经办人的姓名,具体经办人应当根据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办理相关招标事项,其行为所导致的法律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1)经办人应当是招标代理机构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本单位在职的从业人员;(2)每份委托代理合同中可约定的经办人人数不超过3名;(3)经办人在招标代理工作中应当相对固定,不得随意更换。

(4)所有经办人均应当全面了解招标项目的相关情况,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3、在办理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备案时应提交如下文件:(1)委托招标代理合同;(2)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备案表;(3)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加盖法人章的复印件;(4)证明项目负责人及经办从业人员为本单位在职人员的证明材料,包括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保证明原件,及加盖招标代理机构法人公章的复印件。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4.30•【字号】京发改[2006]664号•【施行日期】200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06〕664号)各有关单位: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新形势的要求,依法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及有关配套规定,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制定《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申请书的示范文本2.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批复的示范文本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六年四月三十日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一、为贯彻依法必须招标制度,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及有关配套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市各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实行核准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将招标方案报市或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招标方案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方面的采购细项,每个采购细项是否招标,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和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

三、核准项目招标方案的条件与标准(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已经获得批准(核准)。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申请不招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3.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4.国内外民间组织或个人全额捐赠的;5.承包商、供应商或服务提供者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6.有效投标或投标人不足3人,经依法重新招标后仍不足3人的;7.项目单位自身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或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设备、材料的生产条件和能力,不需要另行采购的;8.在建工程追加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9.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项目设计可以不招标;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宜招标的其他情形。

北京市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4年第24号)现发布《北京市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自1994年1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四年十月六日北京市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和发展本市建筑市场,促进正当竞争,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中推行设备招标投标制,提高建设综合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监督。

招标应当坚持程序公开、机会均等、正当竞争的原则;投标应当坚持技术先进、质量可靠、交货准时、价格合理和服务周到的原则。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建设工程中,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台设备(或者机组)或者单项建设工程中总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设备(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不适宜招标的设备除外)的采购,均应按照本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具体负责招标、投标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建设工程中所需进口的机电设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招标可按全部设备、单项设备或者单台设备进行招标。

第七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进行招标:(一)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本市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具有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有设计单位确认的设备清单、设备概算和便于订货的技术资料,非标准设备具备完整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三)需现场加工制造的设备,由建设单位负责提供的主要材料和工作条件已经落实。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文件京建法[2005]121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省驻京建管处,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依照执行。

二OO五年二月七日主题词:城乡建设招标投标办法通知抄送: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志华副市长、市政府办公厅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05年2月7日印发共印200份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依法发包给其它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完成的活动.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作业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参照《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市政府89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进行招标的,其施工分包达到下列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一)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但工程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融资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劳务作业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北京市建委招标流程

北京市建委招标流程

中信房地产大吉项目北京市建设工程备案流程一、接收项目信息1、收到招标人项目信息后,立即组建项目小组,依据项目性质及特点配置人员组建项目小组,并与招标人进行联系及沟通。

2、收集项目前期情况,并制订工作计划报给招标人。

二、项目前期备案工作1、确定招标形式依据发改委批复文件及北京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要求确定招标形式:2、选择有形建筑市场北京市有形建筑市场(施工)共分为四个: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五道口标办一级市场)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中心(广安门标办二级市场) 区(县)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一级市场及二级市场)北京市园林绿化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绿化工程)依据项目情况分析本项目的备案部门:在前期需要办施工回执单,拿到施工回执单方可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办理,施工回执单的办理分为:北京市建委区(县)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可以打电话咨询市建委及各个区(县)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询问是在哪个部门进行办理,因为北京各个区做法都不一样,例如朝阳区标办,就是在一个地方进行办理回执及招标。

(一)招标人准备的资料,但是由招标公司协助准备:(一级市场备案办回执)1、北京市发改委立项批复文件(包含哪些需要招标及招标形式)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及附件的复印件3、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原件4、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原件5、施工许可申请表(可从网上下载)6、资金证明(存款证明工期一年以内50%,一年以外30%)相关要求详见“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办法”第六条第(七条)(二级市场本案办回执)房产证租房合同(如果是非自己房产)土地所有人给使用人出具的允许施工(装修、改造)的证明施工许可申请表(二)招标公司需要准备的资料:1、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2、招标代理协议(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委托招标,或项目审批部门未核准招标组织形式而招标人采取委托招标时)(给标办提供复印件并盖招标人公章)3、招标人出具给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的授权委托书3、标人委托招标登记表(表1-2)4、招标方式登记表(表2)三、发布招标公告1、依据建设部87号令规定的建设规模和高度等确定投标人资质;2、北京市依据“建市[2003]86号”文规定和“关于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实施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时项目经理有关内容的界定及注意事项”发出“关于停止使用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后招投标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取消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由建造师取代,项目经理是由企业自主决定。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市政府令第89号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市政府令第89号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经2001年11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二00一年十二月六日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本市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电力、新能源等能源生产和开发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污水排放及其处理、垃圾处理、河湖水环境治理、园林、绿化等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住宅、酒店、公寓、写字楼等项目;(六)政法设施项目;(七)防灾减灾项目;(八)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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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程序招投标流程图一、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施工招标的,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图纸及其他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备上述条件,招标人进行招标时,应向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提供立项批准文件、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申请表(项目条形码),方能进入招标程序、办理各项备案事宜。

二、招标人自行招标条件备案行政管理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行政管理事项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办理部门: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受理方式:书面受理监督举报电话:63987624办理程序:(一)受理提交材料:1、《招标人自行招标条件备案表》;2、专门的招标组织机构和专职招标业务人员证明材料;3、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行政管理事项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资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管理事项补正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即时出具行政管理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

时限:1个工作日(二)审查标准:1、具有专门的招标组织机构或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2、专业人员应是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专业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三)决定标准:同审查标准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四)告知岗位职责及权限:对准予备案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件,并及时向申请人送达。

对不予备案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及时退回申请人。

作出行政决定后,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并定期公示行政决定。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三、招标方式抄报行政管理事项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市政府规章第122号)办理时限:即时行政管理事项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办理部门: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受理方式:书面受理监督举报电话:63987624办理程序:(一)受理提交材料:1、项目立项批准文件;2、招标方式登记表/邀请招标登记单(限邀标);3、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附单体回执单)5、招标人委托招标登记表6、招标人法人授权委托书7、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行政管理事项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资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管理事项补正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即时出具行政管理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

时限:即时(二)审查标准:取得立项审批手续后,依法确定了招标方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即时(三)决定标准:同审查标准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即时(四)告知岗位职责及权限:对准予备案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件,并及时向申请人送达。

对不予备案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及时退回申请人。

作出行政决定后,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并定期公示行政决定。

时限:即时四、资格预审文件备案行政管理事项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京建法[2005]515号)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行政管理事项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办理部门: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受理方式:书面受理监督举报电话:63987624办理程序:(一)受理提交材料:1、招标资格预审结果登记表;2、资格预审文件(法人授权委托数、被委托人身份证、投标单位企业营业执照、投标单位施工资质“证书编号”、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单位企业身份识别卡“IC卡双面复印”、项目经理证、项目经理身份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行政管理事项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资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管理事项补正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即时出具行政管理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

时限:1个工作日(二)审查标准:招标公告已发布。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三)决定标准:同审查标准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四)告知岗位职责及权限:对准予备案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件,并及时向申请人送达。

对不予备案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及时退回申请人。

作出行政决定后,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并定期公示行政决定。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五、招标文件备案行政管理事项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市政府规章第122号)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行政管理事项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办理部门: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受理方式:书面受理监督举报电话:63987624办理程序:(一)受理提交材料:1、招标文件备案表;2、材料设备招标预登记3、园林绿化招标预登记4、专业项目招标预登记5、招标文件;6、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招标人拟派评标代表资格条件登记表(专家身份证、高工证、社保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行政管理事项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资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管理事项补正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即时出具行政管理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

时限:1个工作日(二)审查标准:公开招标项目投标资格预审完毕,邀请招标项目已确定投标邀请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三)决定标准:同审查标准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四)告知岗位职责及权限:对准予备案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件,并及时向申请人送达。

对不予备案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及时退回申请人。

作出行政决定后,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并定期公示行政决定。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六、确定开标、评标地点招标人在完成招标文件备案后,到交易中心招标服务部协商安排开标室和评标室。

七、抽取评标专家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备案时或在确定的评标时间一个工作日前,向招标办提交《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招标办安排抽取评标专家事宜,招标人于评标前半小时内到招标办领取《评标专家抽取通知单》,并持专家抽取通知单到专家库获取专家名单。

责任人:招标合同监管处工作人员办理时限:即时八、开标、评标(一)开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在交易中心开标室进行。

招标人组织开标时,应携带签收的投标文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的有效证件、标底(设有标底的)等文件。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在开标日之前接收投标文件,也可以在开标当日在规定时间内在交易中心接收投标文件。

开标在招标办监督下进行。

开标结束后,招标人及投标人有效证件、标底(设有标底的)、投标文件副本(包括投标书、施工组织设计、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开标记录复印件等资料由招标办核对无误后留存。

(二)开标结束后,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在交易中心进行评标,评标室由交易中心事先安排。

对于规模大或技术复杂的工程,经招标办同意,招标人也可以组织在其他地点进行评标(须有招标办监管人员在场监督)。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

(三)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结束的同时,向招标办提交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

九、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行政管理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行政管理事项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办理部门: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受理方式:书面受理监督举报电话:63987624办理程序:(一)受理提交材料:1、开标会签到表;2、投标文件签收表;3、招标人代表和各投标单位的法人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4、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5、中标人的投标文件;6、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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