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医疗责任解析课件1
《侵权责任法》与医疗工作课件
寻求第三方协助
借助中介机构或法律专业人士 的协助,可以提供公正的意见 和专业的解决方案。
灵活处理
在解决医疗纠纷过程中,根据 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灵活的解决 方式,以达到双方的利益。
结论和建议
医务人员应充分了解《侵权责任法》,履行法律责任,妥善应对医疗纠纷, 确保医疗工作的稳定和可靠,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侵权责任法》与医疗工 作课件
本课件将介绍《侵权责任法》与医疗工作的关系。
侵权责任法的概述
《侵权责任法》是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益的重要法律,了解其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对医务人员至关 重要。
医务人员的法律责任
医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守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标准,对患者的人身和财 产权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医疗事故的认定标准
医疗行为错误
诊断、治疗等医疗行为是否符合专业标准, 影响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重要依据。
后果严重性
医疗事故后果的严重性是认定医疗事故的重 要指标。
结果不符合预期
医疗结果与患者期望的结果不一致时,需要 考虑是否存在医疗事故。
注意义务不履行
医务人员如未尽到安全预防义务,造成患者 损害,会被认定为医疗事故责任。
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医疗纠纷,依法保
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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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和协商
首先尝试通过调解和协商解决医疗纠 纷,为双方提供公正、公平的解决方 案。
执行和强制
执行法院判决是保障医疗纠纷解决的 最后一道程序,确保受害者得到及时 赔偿。
医疗纠纷解决的技巧与方法
善于沟通
通过良好的沟通,双方可以更 好地理解对方的需求和利益, 从而更容易达成共识。
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
1 医务人员
2 患者
侵权责任法与医疗责任培训课件
案例5、 先心患儿作心脏直视手术,经锁骨 下静脉置管进行中心静脉压检测和检查。 ① 指征非常明确(必须作)。 ② 操作常规完善 。
③ 操作者获准入并在操作中没有违规操
作。
但此检查存在医疗风险如肺损伤气胸、造成损害,医
方过错。
• 案例6、 右乳癌,左乳包块(增厚片状结
3、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4、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 和治疗。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94年卫生部令35号)第八十八 条。
特检/特治主操作者与患者术前沟通记录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科室 床号 住院号 入院时间 谈话时间 谈话地点 沟通对象 沟通内容: 目前疾病主要诊断 特检/特治名称.方式及替代方案 操作风险及防范措施 特检/特治中有无使用贵重器材.耗材 特检/特治操作前后需患方特别注意和配合的事项 自付费用项目(材料) 经医患双方沟通,患方同意采用————方案,对上述问题经沟通后 已充分知晓并予理解和同意 患者签字: 近亲属签字: 主操作者医师签字: 年 月 日
中心静脉置管监测、血管造影等)替代医
疗方案。
• 6、特殊治疗 (介入、血液净化、新生儿 换血、各种放疗、化疗、机械通气、心包 穿刺等)替代医疗方案。
解读1:
条文中未说明什么是特检、特治,故医院 应统一制定“特检、特治范围界定”。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1. 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 和治疗; 2.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 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 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 三种情况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医 方有过错,也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一、《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PPT课件全
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 公平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 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 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 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关于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
第三十一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 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 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 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 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 联系与医疗损害有关的情形有哪些?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 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 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 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 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 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 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 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 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问题没有提到医疗鉴定问Fra bibliotek ➢ 恰恰是最重要的问题 ➢ 如何看待《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医疗损害责
任这一章?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 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 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 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 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 提供。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解读精品PPT课件
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 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 偿责任。
这是《侵权责任法》最大的亮点: (一)提出了“医疗损害责任” 这一概念 (二)放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较低赔
偿标准,而使用了人身伤害的一般性标准.
(三)在举证责任上,放弃了”举证责任倒 置”,遵从“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 分担原则.
医疗损害责任立法背景
《办法》对于处理医疗纠纷功不可没,由于立法背景 的历史局限性,反映出的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强烈反 对。国务院将《办法》予以重新修订, 2002年9月1 日《条例》生效施行;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 法》设专章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迎来医疗纠纷处理 的第四个阶段,标志着长期以来医疗纠纷处理法律制 度混乱局面的终结。
举证责任倒置
自2002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 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 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 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 换句话说,因医疗侵权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 实行的是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
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就意味着原告只要证明自己受 到损害及存在医患关系这一基本事实后,那就可 以向法院起诉;如果医疗机构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 与原告的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可以举证 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证明成立,医疗机构免责; 不能证明的话,法官即可推定因果关系成立。
侵权责任法
医疗损害责任理解与适用
2012.8.12
前言
《 侵 权 责 任 法 》历时7年、历经四次审议,于2009 年12月26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 上通过。这是继《物权法》之后作为民法典重要组成部 分的一部法律,意味着中国向《民法典》又迈进了重要 一步。《侵权责任法》共12章、92条,其内容涉及产 品缺陷、交通事故、医疗损害、环境污染、网络侵权、 动物致人损害等,与百姓生活、公众利益息息相关。其 中医疗损害责任设专章予以规定,有11个条文,备受 社会各界特别是医疗界的广泛关注。该法2010年7月1 日生效。应当认真学习、深刻理解。
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PPT课件
告知对象
• 尽量在术前考虑周全;一切问题;长远影 响等。-------核心制度(三级查 房,会诊,手术权限分级· · · · · · · ) • 术前找好---授权人。(书面授权)
告知对象
• 问三: • 肿瘤病人应该向谁告知? • 艾滋病人应该向谁告知?
• • 尽量告知本人。
不仅· · · · · 本人, 避免第三者知晓。
•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 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 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亮点二:经患方签字的告知书、 同意书等成为必备的法定证据。
• 患方? 1.患者本人(正常的成人); 2.法定监护人; 3.患者的书面授权人; 4.患者亲属; 5.其他情况;
患者起诉医院的“四宗罪”
亮点八:紧急情况下医方有单方 行医权,有不得拒绝抢救的义务。
•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 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 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 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紧急情况下的 请示报告制度, 视为医务人员 履行告知义务。
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
汉字书写的随 意性。
亮点三:未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 措施、医疗风险,就是过错。
•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 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 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 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 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 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 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 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 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 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 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 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 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 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 损害赔偿。
医疗侵权责任法 ppt课件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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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 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 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 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 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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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 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 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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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 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 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 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 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 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 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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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 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 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 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 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 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 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 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 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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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 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 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本法自2010年7月1日 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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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会认为老师的教学方法需要改进? • 你所经历的课堂,是讲座式还是讨论式? • 教师的教鞭 • “不怕太阳晒,也不怕那风雨狂,只怕先生骂我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PPT课件
本法第3章28条关于第三人原因免责的规定 不适用于第7章的医疗损害责任,也就是说。 即使存在第三人的原因,医疗机构并不免责, 而是仅仅在第三人与医疗机构之间建立了不 真正连带之债,患者仍然可以直接选择起诉 医疗机构要求其承担责任。
例.甲到某市人民医院做手术时曾经输血,后 感染艾滋病,经查:所属血液含有艾滋病毒, 人民医院是从市血液中心购买的血液。此时, 医院能否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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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 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 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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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虽然医疗损害责任 的行为人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但后者 的行为属于执行工作的行为,所以侵权责任 均由医疗机构承担。
本条、本章的“医疗机构”是指取得《医疗 机构执业许可证》、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及 个人诊所;“医务人员”是指在各类医疗机 构中担任诊断、治疗、护理等任务的专业技 术人员,包括医师、护士、护师、技师、药 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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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甲因心脏病在乙医院安装了心脏起搏器, 后因该心脏起搏器电路短路不起作用,甲不 得重新做手术并安装新的心脏起搏器。之后 查明上述出现电路短路的心脏起搏器由中国 的丙公司提供?问:甲的损失可以找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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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法定免责事由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60条之规定,医疗机构还
有如下三个免责事由: ①患者的过错: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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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如何判断医疗机构极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有 过错,要看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向患者尽到 了说明、告知义务(55条),是否尽到了与当时的 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57条),违反这些义务, 就是有过错,要承担医疗损害责任。
同时,这一义务又是个性化,即“尽到与当时的医 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因为医疗水准具有时间 性和地域性,医疗机构的资质也有很大差异,不同 医务人员水准也不一样。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解读PPT课件
理解过错推定的三个条件(5)
• 患方举证的负担加重,一般会采取以 下措施
– 网上查证是否非法行医 – 在病历上直接挑毛病,如:涂改 – 寻找证人否定医疗机构病历 – 秘密录音录像否定医院病历
免予赔偿三种情形理解及运用扩展
理解过错推定的三个条件(2)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 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 立法缺陷,本身就是过错,因此,实际 上不是举证倒置
– 患方举证做法
• 医疗行为是否在医疗机构许可证核定范围 • 医师是否有执业资格及其他专门资格 • 护士是否有执业资格及其他专门资格 • 医技人员是否有相关资质
理解过错推定的三个条件(3)
•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 资料
– 隐匿——有,隐藏,不提供,故意 – 拒绝提供——有,不提供,故意 – 由于要证明医方有病历而故意不提供,
举证难度大,对患方举证不利
• 讨论
– 医方不提供病历有没有风险?
答案
• 这是一个矛盾的问题
–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8条第2,3项, 患方举证不能,不能推定医疗行为有过 错
–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8条第1项,及 第61条,医院没有保管好病历,医院又 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又可以 推定医疗行为有过错
理解过错推定的三个条件(4)
•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 伪造——无中生有,故意造假 – 篡改——由此改为彼,故意做假 – 销毁——从有变无,故意毁灭 – 由于要证明病历中的缺陷是恶意为之,
医民 疗法 事通 故则 处 理 条 例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侵权责任法
鉴定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解读 PPT课件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是指在实施特殊检查、 特殊治疗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特殊检查、特殊 治疗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检查、治 疗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 名称、目的、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风险、患者签名、 医师签名等。 一般情况下,医师不得下达口头医嘱。因抢救急危 患者需要下达口头医嘱时,护士应当复诵一遍。抢 救结束后,医师应当即刻据实补记医嘱。 打印病历编辑过程中应当按照权限要求进行修改, 已完成录入打印并签名的病历不得修改。
手术前小结应记录手术者术前查看患者相关情况等。
手术记录是指手术者书写的反映手术一般情况、手术 经过、术中发现及处理等情况的特殊记录,应当在术 后24小时内完成。特殊情况下由第一助手书写时,应 有手术者签名。
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是指由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和巡回 护士三方,在麻醉实施前、手术开始前和病人离室前, 共同对病人身份、手术部位、手术方式、麻醉剂手术 风险、手术使用物品清点等内容进行核对的记录,输 血的病人还应对血型、用血量进行核对。应有手术医 师、麻醉医师和巡回护士三方核对、确认并签字。 (手术安全核查记录表)
有损害+有过错(主刀未亲自对患者告知)
“过错原则”— 以过错行为作为确定责任的依
据,法国学者耶林说“使人承担损害赔偿的,
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错”,即使
医疗行为造成患方损害,如医方无过错,也 不承担民事责任。
例二 中心静脉置管时,导致动脉穿孔大出血死亡 1.指征充分明确,无更为安全的替代检查方案 2.操作者获该技术资格准入 3.该技术有明确的操作规范、风险及防范措施 4.操作时没有违反规范 5.术前有主操作者医患沟通并有书面告知同意书 6.发生损害后医方的抢救措施及时、正确 7. 上述医疗行为均有完整记录,证实无过错------无过错 不承担责任 根据这一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应当举证证明加 害人有过错并且造成了其相应的损害后果,表明患方 在医疗侵权案件中承担的举证责任将明显增加。
医疗侵权 医学课件
公开病历:如是出于医学会诊、教学或 者传染病防治的需要,就是看是否造成 患者的损害,如果注意隐去患者相关个 人信息等,就不至于对患者造成损害, 也就不导致侵权责任的产生。
隐私:患者的家庭 住址、身份证号、 配偶、疾病状况 例如性病、非婚 生子、肝病等.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59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 医疗产品损害 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
第58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 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
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例:聘用非卫技人员;跨科目诊疗;推诿 急危病人;查房不及时;传染病人未隔离 造成同室病人损害;不能提供病历(失窃、 找不到了);病历资料缺失等等.
后果:导致患者 支出不必要的费 用,或者造成患 者人身损害,或 者导致患者丧失 最佳治疗时机或 最佳治疗方案.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伦理侵权
一般性
第55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 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 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 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
出院后:①出院医嘱 交代过于简单,未尽 应有义务;②注意事 项交代不清(外固定 等);③预见性不足, 转院无陪同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过错 第63条 医疗机构及其 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
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表现: ① 为诊疗疾病所采取的检 查手段超出疾病诊疗的基本需求 ,不符合疾病的规律与特点。② 费用超出正常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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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质量是医院生命,是患者安全重要保障2014年度临床人员培训课件《侵权责任法》学习解读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医务科王敖庚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一、诊疗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运用医学理论和方法维护人体生命健康所必须的行为。
包括:诊断、治疗、护理、保健等具体诊疗行为以及相关的管理行为。
二、非诊疗行为:1、因医疗机构的设施有瑕疵导致患者摔伤、自残、自杀。
2、因医疗机构管理有瑕疵导致损害。
如抱错婴儿。
3、医务人员的故意伤害行为。
4、非法行医。
因非医疗行为导致的人身损害,适用本法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定。
三、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法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
2、患者有损害结果。
必须具有客观性、真实性、确定性。
3、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即直接、间接因果关系,一果多因。
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有过错。
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一、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是法定义务! 二、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自我决定权——特别的人格权。
不仅体现了健康权益,还体现了自我决定的人格利益和人格尊严。
三、告知的内容:病情、措施(包括有无替代方法)、风险。
四、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的标准:能够让患者足以做出正当合理判断所必须掌握的信息。
即以不产生歧义为标准。
五、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违法行为——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2、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有结果。
3、因果关系——损害结果与未告知有因果关系。
4、主观过错——故意的不愿告知、过失的没有告知。
六、患者知情同意权的限制:防止患者滥用知情同意权,保护医务人员的自由裁量权,真正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必须对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加以限制。
具体如下:1、患者拒绝或放弃——医务人员履行了告知义务,但患者拒绝或放弃知情同意权,如放弃继续诊疗的决定、故意怠慢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等,不能认定医务人员侵害其知情同意权。
2、基于公共利益的强制医疗行为——传染病防治、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吸毒人员强制医疗戒毒等。
3、医务人员履行说明义务的自由裁量行为——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履行说明义务时,向患者告知的内容、对象、时机、方式等具有一定的选择权。
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解析:一、紧急救治义务的特征: 1、法定性——法律规定。
2、紧急性——患者病情危急,严重威胁其生命。
3、补充性——对患者充分行使知情同意权的补充。
但不能对抗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必须有条件限制。
4、免责性——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符合紧急医疗规范的情况下实施的医疗措施,造成患者出现一些不良后果,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紧急救治义务适用的条件:1、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的紧急情况。
2、不能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的同意。
3、经批准(医务科、业务院长或行政值班人员)。
4、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三、未履行紧急救治义务承担责任的情形:在法定情形下,医疗机构未履行紧急救治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一、注意义务:一个人在从事某种活动时,所应当给予的谨慎和注意,以免造成他人不应有的危险或损害的责任。
否则构成过失。
二、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医务人员在从事医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尽到应有的谨慎和注意,以免造成患者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或的责任。
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是最基本的义务。
要求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积极履行其应尽的职责,对其实施的每一个环节所具有的危险性加以注意。
三、医务人员注意义务的内容:1、有义务具备相同时间、地域等客观条件下医务人员通常所应具备的医学知识和技术。
2、有义务使用相同时间、地域等客观条件下医务人员在诊疗同类疾病时所使用的技术。
3、有义务在诊疗活动中做出最佳合理的判断。
四、确定医务人员的医疗水平与其注意义务的对应关系参考条件;1、实施医疗行为时医疗水平的时间性和地域性。
2、实施医疗行为时医务人员的资质。
五、医务人员未尽注意义务的情形: 1、未尽医疗活动中不良结果的预见义务。
2、未尽医疗活动中不良结果的回避义务。
3、未尽医疗活动中的转诊、会诊义务。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解析:一、推定:法律术语。
指一个事实存在,必有另一个事实存在的可能。
二、医疗过错推定:患者有损害,但患者无法举出证据证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医疗机构又确有违法违规(法条中所列情形)等行为,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三、确认医疗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方式:1、违法违规事实清楚,具有一般医学常识的人都可以判断的。
2、专业技术鉴定。
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解析:【医院要注意】一、质量缺陷: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二、产品质量强制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三、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质量缺陷的认定:以不合理危险为基础标准,强制性标准为辅助标准。
四、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质量缺陷主要包括:1、设计缺陷:产品设计本身存在缺陷。
如药品剂型设计不合理。
2、质量缺陷:产品制造过程中出现问题导致的缺陷。
3、指示缺陷: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者未提供真实完整、符合要求的使用和警示说明。
五、医疗机构对所使用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质量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1、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2、统一进货渠道,避免购进伪劣产品。
3、不得使用已禁止使用或过期淘汰产品。
4、不得伪造、冒用产地、厂名、厂址、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5、不得在产品中掺杂使假。
6、正确使用相关产品。
7、建立进货档案以及其他使用管理制度。
8、建立证据保全制度,不良反应、缺陷和事故调查制度。
六、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损害医疗机构免责情形:1、产品虽然有缺陷,但生产者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的缺陷出现在脱离生产者和销售者控制之后的消费或使用环节,是由他人造成的。
3、依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条件尚不能发现其缺陷的。
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解析: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诊疗的常见情形:1、缺乏医疗卫生常识,经详细解释仍无效。
2、不如实提供病史(必须有记录和签字)。
3、不配合检查(必须有记录和签字)。
4、不遵守医嘱(必须有记录和签字)。
5、不服从医院管理(必须有记录和签字)。
二、在上述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认定:有违法违规行为。
三、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认定:医务人员只要按照紧急救治措施的医疗操作规范实施诊疗行为,虽然没有按照平常规定尽到注意义务,也应当免责。
四、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认定:1、当时的医疗水平为相对意义上的概念。
即指本地区、本部门的,而非绝对意义上的。
不得用现在的医疗科学技术认定过去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
2、因患者个体差异、疾病自然转归。
3、并发症。
即:继发在原发病之上,难以预见或虽能够预见但难以避免或防范的。
五、实验性诊疗导致的不良后果责任认定:医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实验性诊疗的规定,在向患者充分说明诊疗目的、措施、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和风险后,经患者签字同意,实施的实验性诊疗行为导致的不良后果,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
六、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损害的责任认定:适用本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解析:一、病历的性质:诊疗行为的法定载体,是证据!即记录诊疗行为的书证(法律文书)。
二、特性:1、合法性: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形式合法、内容合法、书写人合法。
2、客观性:客观的记录诊疗事实。
3、相关性:内容与患者的病情、诊疗经过等诊疗信息相关一致。
4、主观性:有医务人员的主观分析判断。
5、唯一性:原始病历只有一份。
三、分类:1、主观病历:记录医务人员对患者病情的诊断、分析、研究等内容。
如病程记录、病例讨论记录、会诊记录等。
2、客观病历:记录患者客观症状、体征、检查资料以及知情同意文书等内容。
如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四、病历的所有权:医疗机构——按照物权法的规定,物质形态意义上的病历资料的所有权应当属于医疗机构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