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和重
浙江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浙江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浙江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教育厅项目)的管理,提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促进高校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教育厅项目面向全省普通高等学校。
项目分A、B、C 三类下达,其中A类为重点项目, B类为一般项目,C类为自筹经费项目。
A类和B类项目只面向省属普通高校(包括浙江大学),C类项目主要支持省属普通高校(包括高职院校)。
第三条重点项目主要资助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博士、硕士点的科研骨干;一般项目主要支持副教授(或相应职称)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第四条浙江省教育厅高校科研师资处是省教育厅高校科技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教育厅项目的管理,包括课题立项、进度检查和总结验收.第二章项目申请第五条教育厅项目的申请范围包括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医学科学、农业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等学科领域。
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推广应用和科技服务等类型的项目均可申请.第六条教育厅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二至三年。
第七条申请条件:1、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在依托单位的聘任期须覆盖所申请项目的研究执行期.重点项目的申请人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为鼓励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和科研人员争取国家和省部级科研项目,一般项目原则上不接受正高级职务人员的申请。
项目研究人员一般应组成课题组,具有合理的梯队,项目申请人须是该项目的组织者和指导者,并在项目中承担实质性的任务。
2、申请项目须学术思想新颖,创新性强,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先进可行,符合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和学科建设的需要;已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工作条件;经费预算合理.3、申请人已在承担教育厅项目,或三年来立项(包括各渠道项目)后未按期完成研究任务,或不执行有关部门和学校科研管理规定的不予立项。
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和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
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和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是我国教育系统中非常重要的两个项目,它们旨在推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与教学发展,促进学术成果的转化与应用,增强我国在国际上的学术影响力。
以下将从项目背景、申请条件、资助范围、资助额度、申报流程等方面对这两个项目进行详细介绍。
一、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1. 项目背景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是由我国教育部主管、我国学术文化研究院承办的一项重要科研资助项目,旨在促进我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教育和研究的高水平、高质量发展,推动我国人文社会科学界的学术繁荣与交流合作。
2. 申请条件(1)申请人需为我国公民,具有正规教育背景,并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2)申请人需具有一定的科研基础和团队,有较好的学术声誉和研究能力;(3)研究课题需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学术价值,能够推动相关学科的发展和应用。
3. 资助范围该项目资助范围涵盖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各类研究课题,包括但不限于哲学、社会学、历史学、文化研究、语言学、艺术学等。
4. 资助额度不等。
5. 申报流程(1)申请人需在教育部指定的时间内上线注册,并填写相关申请表格;(2)经过初审合格的申请人需提交详细的研究计划和相关材料;(3)项目评审由教育部委托的专家学者进行,最终择优资助。
二、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1. 项目背景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是由我国国家社科基金委员会主办的重要科研资助项目,旨在支持社会科学领域的学术研究和理论创新,促进我国社会科学事业的发展和繁荣。
2. 申请条件(1)申请人需为我国公民,具有相关学术背景,并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学术积累和研究成果;(2)申请人需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团队,有较好的学术声誉和研究潜力;(3)研究课题需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学术价值,能够推动相关学科的发展和应用。
3. 资助范围该项目资助范围涵盖社会科学领域的各类研究课题,包括但不限于经济学、政治学、管理学、法学、人文地理学等。
4. 资助额度不等。
5. 申报流程(1)申请人需在国家社科基金委指定的时间内上线注册,并填写相关申请表格;(2)经过初审合格的申请人需提交详细的研究计划和相关材料;(3)项目评审由国家社科基金委委托的专家学者进行,最终择优资助。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10•【字号】浙教办函〔2018〕237号•【施行日期】2018.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18〕237号各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社科司《关于2019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教社科司函〔2018〕137号)要求,现就做好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数额2019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以下简称一般项目)不实行限额申报,由各有关高校科研管理部门根据要求组织集中申报。
二、申报时间一般项目自2018年8月6日开始受理项目网上申报,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管理平台项目申报系统为本次项目申报平台。
各有关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应于2018年9月14日12:00前完成对本校所申报项目的在线审核确认工作,并于9月17日前报送纸质材料。
请各高校严格按照上述时间完成申报工作并按时将纸质材料报送省教育厅高科处,逾期不予受理。
三、报送材料要求各申报单位需报送以下材料:1.在线打印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申报一览表》(以下简称《申报一览表》)1份并加盖学校公章。
2.《申请评审书》纸质件1份(A4纸打印,左侧装订)并加盖学校公章。
《申请评审书》启用2019年新版本,以前版本无效。
要求《申请评审书》的编排顺序须与《申报一览表》的打印顺序一致。
3.本单位计划内财务拨款账户请登录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管理平台进行核对,如拨款账户信息有变更,请务必及时在平台系统内修改。
各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应对上述材料严格把关,确保填报信息的准确、真实,切实提高项目申报质量。
省教育厅将组织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如发现有违规申报、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予以通报批评,停止个人3年申报资格,并列入科研诚信信息系统。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结项须知
教育部一般项目结项须知
一、一般项目(包括规划项目、博士点项目、青年项目等年度项目)结项工作采取随时申报随时受理的办法,结项通过后预留保证金一般每年年末拨付。
二、为简化结项手续,一般项目的结项不再组织专家评审鉴定,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已完成的最终成果形式须与原《申请评审书》填报成果形式一致。
2、著作类成果须正式出版,论文类成果须正式发表,研究报告类成果须有使用单位的采纳意见。
出版社开具的拟出版证明、杂志社开具的拟发表证明均不能作为申请项目结项的依据。
3、最终成果须在显著位置注明“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助”(全称)字样。
三、提交的材料:
1、终结报告书两份,A4纸打印,原件至少一份,并交电子版。
2、最终成果三份。
3、项目申请书、立项通知书、学校给项目配套或奖励经费的合同书、年度检查表、项目发生变更的审批书等项目档案材料复印件各1份。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管理,指导一般项目管理的具体实施,依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以项目管理办法为依据,着重对一般项目申报、评审、中期管理以及最终成果的结项、验收等有关规则和程序加以说明,适用于教育部组织实施的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
第三条教育部社政司负责一般项目的管理,委托北京师范大学社科管理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北师大社科中心)受理申报、评审、中期检查和结项材料;委托“中国高校人文社科信息网()”(以下简称社科网)协助进行网上在线申报、评审、中期检查和结项工作。
第二章项目申报第四条教育部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以下简称一般项目)包括:1.规划项目,含规划基金项目、博士点基金项目、青年基金项目,经费由教育部资助。
选题由申请者根据教育部社科研究中长期规划,结合个人研究领域和社会需要自主确定。
2.专项任务项目,指申请者从校外实际应用部门获得经费资助的自筹经费项目。
选题已经在学校作为横向课题立项,预期研究成果能为有关部门采用或参考。
第五条每个申请者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申请者除必须符合项目管理办法第九条的申报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规划基金项目申请者,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博士点基金项目申请者,应在指定的部属高校博士点学科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青年基金项目申请者,应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限35岁(含)以下;4.专项任务项目申请者,必须获得校外有关部门,包括政府部门(非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的经费资助;必须填写项目申请书中的“其他经费来源”栏,并附学校财务处提供的委托研究单位经费到账凭证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第六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一般项目:1.未完成教育部一般项目者;2.已承担国家级或教育部重大重点项目尚未完成者;3.已获得国家级项目资助的课题或其中的子课题。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鉴定和结项办法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鉴定和结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鉴定和结项工作,提高项目研究质量,促进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教育部社会科学司简称教育部社科司批准立项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各类项目;1.重大项目类;包括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简称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简称基地重大项目;2.一般项目类;包括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博士点基金项目、青年基金项目、专项任务项目;3.后期资助项目类;包括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第三条成果鉴定和结项工作由教育部社科司统筹安排,根据不同的项目类型分别组织实施;1.重大项目最终成果先鉴定后出版,鉴定和出版工作由教育部社科司统一组织;2.一般项目成果鉴定和结项工作,地方高校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为单位,中央部委所属高校以学校为单位,由各单位社科研究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3.后期资助项目最终成果可免予鉴定,由教育部社科司商有关出版社统一装帧编辑出版;第四条成果鉴定和结项工作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重点验收项目最终成果的质量和学术水平;要在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前提下,把成果质量和创新性放在首位,注重实际价值,严把项目验收的质量关;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五条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3年,到期不能完成者要填写变更申请表,办理申请延期手续;除确有特殊需要的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外,申请延期一次最多不得超过1年,一个项目申请延期最多不得超过2次;完成研究任务后,项目责任人须及时向依托学校基地重大项目向基地依托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提出鉴定和结项申请;提出鉴定和结项申请的条件:1.已经完成立项时批准的项目申请评审书或投标评审书、计划合同书约定的研究任务,最终成果形式与原计划或批准变更形式相符;2.最终成果由项目责任人主持完成并作为第一署名人,不存在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3.重大项目最终成果书稿打印稿已经完成且未正式出版;4.一般项目著作类成果已经完成不限是否出版,论文类成果已正式发表,研究咨询报告类成果有实际应用部门的采纳证明注明采纳内容及价值;5.所有正式出版或发表的项目成果均在显著位置标注“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助”字样含题名、批准号,未标注者不予承认;第六条项目责任人提出鉴定和结项申请需要报送下列材料符合免予鉴定条件者报送的材料另见本办法第十七至第十九条:1.项目终结报告书一式7份含原件1份及电子版Word格式;2.项目成果7套含原件3套,未出版的书稿报送装订好的打印稿;3.项目申请评审书或投标评审书、计划合同书一式7份复印件;如研究计划有变更,应在终结报告书中说明,经教育部社科司核准的变更申请表附于其后装订;第七条免予鉴定范围1.重大项目一般不得申请免予鉴定,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1项目研究的阶段性成果已产生了很大的社会影响,获得国内外同行广泛认可;2最终成果是研究咨询报告,其提出的主要政策建议经省部级以上党政主要领导明确批示并在实际工作中予以采纳、推广、取得明显成效;2.一般项目完成申请评审书约定的研究任务,研究成果标注“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助”字样,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免予鉴定:1专著类成果已正式出版;2在SSCI、A&HCI等国际索引期刊及CSSCI来源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3成果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励或国家一级行业学会三等奖以上奖励;4研究咨询报告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地市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或大型企事业单位采纳并取得实际效果;5成果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而质量和水平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可;3.后期资助项目成果可免予鉴定,确有鉴定需要者,经项目责任人提出申请,由依托学校报教育部社科司组织鉴定;免予鉴定或申请免予鉴定者,仍需填写项目终结报告书,注明免予鉴定的理由,并附项目成果和有关证明材料,经依托学校初审、申请结项单位复审同意后,依照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报教育部社科司办理结项手续;申请免予鉴定经审核不符合条件者,退回申请人重新申请鉴定和结项;第八条项目依托学校负责鉴定和结项材料的审核和汇总;地方高校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为单位、中央部委所属高校以学校为单位统称申请结项单位,由各单位社科研究管理部门对鉴定和结项材料进行复审、组织一般项目成果鉴定,然后汇总所有鉴定和结项材料集中报送教育部社科司;鉴定和结项材料审核的主要内容:1.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照申请评审书或投标评审书、计划合同书检查鉴定和结项材料,审核项目研究是否按原计划完成任务,研究成果是否符合要求;2.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3.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审核是否符合免予鉴定条件;4.会同学校财务部门,审核经费开支是否合理合法等;第九条成果鉴定费用从项目经费中列支;鉴定未通过者,再次鉴定的费用由申请鉴定人承担;1.鉴定费用包括专家劳务费、交通费、食宿费、印制费、邮寄费等;其中专家劳务费标准:一般项目每人每项300-500元;重大项目每人每项500-1000元;具体数额由鉴定组织部门依据鉴定工作量确定;2.鉴定费用标准:通讯鉴定费每项不超过3000元,会议鉴定费每项不超过20000元;鉴定费用由各鉴定组织部门垫支,教育部社科司按年度依上述标准和实际开支从项目经费中核拨;第三章鉴定专家第十条鉴定专家组由鉴定组织部门从本单位建立的“人文社会科学专家库”遴选5人或7人组成;鉴定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良好的学术品格和客观公正的职业声望;2.具有所属学科或相关研究领域的高级职称和较高学术水平;3.不是被鉴定项目课题组成员;4.项目依托学校鉴定专家不超过2人;根据项目的具体研究内容,可聘请相关工作部门和实际应用部门的专家参与鉴定;第十一条鉴定专家享有下列权利:1.对被鉴定成果的质量和水平独立做出评价,不受任何单位、个人的影响和干涉;2.要求鉴定组织部门提供被鉴定成果及有关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对被鉴定成果的内容提出质疑并要求其做出解释;3.会议鉴定时,可要求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坚持在鉴定结论中记录自己的评价意见;4.要求排除影响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因素,必要时可以向鉴定组织部门提出中止鉴定工作的请求;5.获得鉴定工作的合理报酬;第十二条鉴定专家应承担下列义务:1.遵守客观公正原则,对被鉴定成果的质量和水平做出全面、科学、客观评价,并对自己所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2.遵守保护知识产权原则,不抄袭被鉴定成果或将成果泄露给他人,鉴定结束时交还所有鉴定材料;3.遵守回避原则,鉴定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与鉴定申请者含课题组成员私下接触;4.遵守保密原则,不向任何人泄漏有关鉴定情况和鉴定意见等;第四章成果鉴定办法第十三条成果鉴定方式分为通讯鉴定和会议鉴定;其中重大课题攻关项目采取会议鉴定方式;基地重大项目、一般项目采取通讯鉴定方式;1.通讯鉴定:由鉴定组织部门聘请同行专家,采取通讯评审方式进行;2.会议鉴定:由鉴定组织部门聘请同行专家召开鉴定会,通过当面陈述、提问和答辩的方式进行;第十四条鉴定内容1.项目申请评审书或投标评审书、计划合同书约定的研究任务完成情况;2.研究内容的前沿性和创新性;3.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应用价值或社会影响;4.研究方法是否正确,学风是否严谨;第十五条鉴定等级优秀:出色地完成了项目申请评审书或投标评审书、计划合同书约定的研究任务;研究成果有重大创新,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应用价值或产生重大的社会影响;专家鉴定组4/5定性评价为“优秀”,且平均分在90分以上;合格:较好地完成了项目申请评审书或投标评审书、计划合同书约定的研究任务;研究成果有明显创新,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应用价值或产生良好的社会影响;专家鉴定组4/5定性评价在“合格”以上,且平均分在65分以上;不合格:没有完成项目申请评审书或投标评审书、计划合同书约定的研究任务;研究成果缺乏创新性,学术价值、应用价值较低或社会影响不明显;专家鉴定组2/5定性评价为“不合格”,或平均分在65分以下,具备两者之一者,被鉴定成果均视为“不合格”;第十六条鉴定程序1.通讯鉴定程序1鉴定组织部门将被鉴定成果和有关材料寄送给鉴定专家;2鉴定专家在详细审阅基础上,提出鉴定意见并进行通讯投票,填写并提交鉴定意见表个人用,在规定日期截止前交还所有鉴定材料;3鉴定组织部门回收并汇总专家鉴定意见和投票结果,形成鉴定意见书汇总用并向申请鉴定者反馈;2.会议鉴定程序1鉴定材料在会议鉴定前15天寄送达鉴定专家,专家预先对鉴定材料进行审阅,填写鉴定意见表个人用,提出初步鉴定意见;2项目责任人以多媒体演示的方式汇报项目研究计划的执行情况,研究成果内容、创新性、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等;3鉴定专家提问,项目责任人和课题组主要成员进行答辩;4专家组在充分评议申请鉴定者回避的基础上,以一次性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决定是否通过鉴定以及鉴定等级;5鉴定专家组综合汇报和答辩、评议和投票情况形成鉴定意见书汇总用,所有鉴定专家签名认可;6鉴定组织部门向申请鉴定者反馈专家组鉴定意见;第五章项目结项第十七条重大项目,由教育部社科司对申请结项单位审核集中报送的鉴定和结项材料进行复审和组织鉴定,对通过鉴定、确认可以结项者颁发鉴定证书或结项证明,拨付项目经费的剩余部分;课题组根据鉴定专家组意见对最终成果进行修改后交付出版;1.重大项目需要提交的鉴定和结项材料同本办法第六条;2.符合免予鉴定条件的重大项目报送下列结项材料:1项目终结报告书原件1份及电子版Word格式,有关证明材料附于其后装订;2项目成果原件3套;3项目投标评审书、计划合同书各1份复印件;3.重大项目成果出版遵循以下规定:1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最终成果,由教育部社科司商有关出版社统一装帧编辑出版;2基地重大项目最终成果由课题组自行联系出版社,按照教育部社科司规定的出版规格和统一标识出版,正式出版后将3套成果样书寄送教育部社科司;第十八条一般项目,由教育部社科司对申请结项单位集中报送的结项材料进行复审和抽查,对确认可以结项者颁发结项证明,拨付项目经费的剩余部分;1.通过鉴定的一般项目报送下列结项材料:1项目终结报告书原件1份及电子版Word格式;2鉴定意见书汇总用原件1份及电子版Word格式,鉴定意见表个人用附于其后装订;3项目成果原件3套未出版的书稿报送装订好的打印稿,正式出版后补报样书3套;2.符合免予鉴定条件的一般项目报送下列结项材料:1项目终结报告书原件1份及电子版Word格式,有关证明材料附于其后装订;2项目成果原件3套;3项目申请评审书1份复印件;3.一般项目优秀成果通过由项目责任人申请、依托学校和申请结项单位审核推荐、教育部复审的方式确定;项目责任人在填报终结报告书时,提出“优秀”等级申请、注明申请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依托学校和申请结项单位依据申请材料和专家鉴定意见进行审核推荐,随同结项材料一起报送;教育部社科司进行复审和抽查,对确认为优秀成果者予以表扬和奖励;第十九条后期资助项目,由教育部社科司对申请结项单位集中报送的结项材料复审,与有关出版社协商最终成果的统一装帧编辑出版,正式出版后颁发结项证明,拨付项目经费的剩余部分;后期资助项目报送下列结项材料:1项目终结报告书原件1份及电子版Word格式;2项目成果原件3套;3项目申请评审书1份复印件;第二十条所有鉴定和结项情况在“中国高校人文社科网”等媒体公布;项目成果转入项目成果库集中保存、展阅,鼓励成果作者将项目成果电子版上传“中国高校人文社科网”项目成果电子库公开发表;成果和成果摘要除择优选报有关部门外,还将向有关媒体推介,或结集出版;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项目依托学校负有通过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积极宣传推广项目成果的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做撤项处理:1.课题组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可能;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责任人或课题名称和基本内容;3.研究周期内未能如期完成约定的任务,两次申请延期后仍未完成;4.两次申请成果鉴定和结项均未获通过;5.项目成果存在严重政治问题或严重学术不端行为;6.在项目鉴定和结项过程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符合上述情形者,项目责任人和依托学校可主动提出撤项申请;凡被撤销的项目,由教育部社科司进行通报批评,责成依托学校追回已拨经费;项目责任人3年内不得申报教育部社科项目;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其它项目,如无特别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育部社科司负责解释;原2003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成果鉴定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6.28•【字号】浙教电传〔2012〕226号•【施行日期】2012.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教电传〔2012〕226号各有关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社会科学司教社科司函〔2012〕132 号通知精神,现就做好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清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根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自批准之日起,研究周期一般为3年,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1―2年。
据此,本次项目清理的范围是:2007年教育部社会科学司批准立项的所有未结项、申请结项未通过或经批准延期结项的一般项目,包括规划基金项目、青年基金项目、自筹经费项目(专项任务项目)。
二、清理要求1.上述各类项目须在2012年10月31日前按《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鉴定和结项办法》(以下简称《结项办法》)的规定程序和要求申请结项,并提交《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终结报告书》(以下简称《终结报告书》)及有关结项材料。
未按规定时间及程序申请结项的一律予以撤项。
2.上述项目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项目,由项目责任人提出延期申请。
申请延期必须填写《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重要事项变更申请表》(以下简称《项目变更申请表》),详细说明延期理由及课题的研究进展情况,经学校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教育部审定。
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自项目责任人填报《项目变更申请表》日起计算),到期仍未完成者将予以撤项。
3.凡被撤销的项目,由项目责任人所在学校(简称依托学校)负责追回已拨付经费剩余部分,用于本校自选课题立项;被撤销项目责任人3年内不得申报教育部社科研究各类项目。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鉴定和结项办法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鉴定和结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鉴定和结项工作,提高项目研究质量,促进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教育部社会科学司(简称教育部社科司)批准立项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各类项目。
1.重大项目类。
包括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简称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简称基地重大项目)。
2.一般项目类。
包括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博士点基金项目、青年基金项目、专项任务项目。
3.后期资助项目类。
包括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
第三条成果鉴定和结项工作由教育部社科司统筹安排,根据不同的项目类型分别组织实施。
1.重大项目最终成果先鉴定后出版,鉴定和出版工作由教育部社科司统一组织;2.一般项目成果鉴定和结项工作,地方高校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为单位,中央部委所属高校以学校为单位,由各单位社科研究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3.后期资助项目最终成果可免予鉴定,由教育部社科司商有关出版社统一装帧编辑出版。
第四条成果鉴定和结项工作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重点验收项目最终成果的质量和学术水平。
要在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前提下,把成果质量和创新性放在首位,注重实际价值,严把项目验收的质量关。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五条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3年,到期不能完成者要填写《变更申请表》,办理申请延期手续。
除确有特殊需要的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外,申请延期一次最多不得超过1年,一个项目申请延期最多不得超过2次。
完成研究任务后,项目责任人须及时向依托学校(基地重大项目向基地依托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提出鉴定和结项申请。
提出鉴定和结项申请的条件:1.已经完成立项时批准的项目《申请评审书》或《投标评审书》、《计划合同书》约定的研究任务,最终成果形式与原计划或批准变更形式相符;2.最终成果由项目责任人主持完成并作为第一署名人,不存在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3.重大项目最终成果书稿(打印稿)已经完成且未正式出版;4.一般项目著作类成果已经完成(不限是否出版),论文类成果已正式发表,研究咨询报告类成果有实际应用部门的采纳证明(注明采纳内容及价值);5.所有正式出版或发表的项目成果均在显著位置标注“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助”字样(含题名、批准号),未标注者不予承认。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2017年度中期检查和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2017年度中期检查和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27•【字号】•【施行日期】2017.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2017年度中期检查和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各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社科司《关于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和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2017年度中期检查工作的通知》(教社科司函〔2017〕120号)和《关于清理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的通知》(教社科司函〔2017〕12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2017年度中期检查(以下简称中期检查)和集中清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2017年度中期检查工作安排(一)中期检查范围。
1.2015年立项的一般项目(包括规划基金项目、青年基金项目、自筹经费项目)。
2.2014年立项的一般项目(包括规划基金项目、青年基金项目、自筹经费项目),因特殊原因没有参加2016年中期检查或中期检查未通过者。
(二)中期检查主要内容。
1.项目是否按照《项目申请书》中批准的研究计划、研究内容开展工作;研究进度是否符合要求;项目经费是否真正用于课题研究,开支是否合理。
2.项目责任人是否至少有作为第一署名人正式发表的论文1篇,或正式出版的专著1部,或提交并被采纳的研究咨询报告1篇(附实际应用单位的采纳证明)。
3.所有成果是否标明“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字样,未标注者不予承认。
(三)中期检查报送材料。
本次中期检查工作,采用网上系统和纸质材料同时报送的方式。
中国高校人文社科信息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管理平台项目中后期管理系统”为本次中期检查的唯一网络平台。
网络申报办法及流程以该系统为准。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管理办法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管理办法一、项目管理概述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是为促进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发展而设立的。
为了确保这些项目能够顺利进行并取得有效的研究成果,教育部特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办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的管理办法。
二、项目申报与立项1. 项目申报要求:申请人需为教育部认定的研究机构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专家学者,具备良好的学术研究背景和实践经验。
2. 立项审批程序:(1)项目申报评审:由专家委员会组成专家评审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选出符合条件的研究项目。
(2)立项审批:由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查并确定立项。
三、项目经费管理1. 经费预算:(1)项目申报者需提供详细的经费预算表,包括人员费用、设备费用、材料费用、差旅费用等。
(2)教育部将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和科研水平,合理安排项目的经费预算。
2. 经费使用:(1)项目经费必须按照预算要求合理使用,任何未经审批的经费调整需事先向教育部申请。
(2)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定。
(3)项目结束后需按要求报销未使用的经费,并提供相关支出明细。
四、项目执行与管理1. 项目组建:(1)项目申报者需组建研究团队,明确每位成员的职责和分工,并将团队成员及其学术背景纳入申请材料中。
(2)成立项目专家组,定期召开会议,对项目进展进行评估和指导。
2. 项目执行:(1)严格按照项目计划和研究方案进行研究工作,每个阶段要有明确的目标和进展计划。
(2)适时向教育部提交项目进展报告,及时汇报项目研究成果和遇到的问题。
(1)项目研究成果应具有学术价值和社会影响力,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研究报告或相关成果报告。
(2)项目结项后,教育部将对项目的研究成果进行评估和鉴定,并进行相关的宣传推广。
五、项目验收与结项1. 项目验收:(1)项目完成后,由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教社科【200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繁荣发展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加强和改进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研究质量,我部在总结科研项目管理经验和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1996年印发的《国家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教育部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附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推进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事业的发展,加强和改进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简称教育部社科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研究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部社科项目管理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加强基础研究,强化应用研究,鼓励对策研究,支持传统学科、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注重成果转化,大力提高科研质量和创新能力。
第三条教育部社科项目管理贯彻“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
规范管理,择优立项;集中征集选题,集中申报,集中评审,集中公布结果;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工作效率;扶持青年社科研究工作者和边远、民族地区高等学校有特色的社科研究。
第四条教育部社科项目实行分级管理。
教育部负责制订社科研究中长期规划和课题指南;制订项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立项;布置项目中期检查及验收结项;负责重大项目的成果鉴定等工作。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属高等学校的项目申报、中期检查、成果验收推广等工作。
各高等学校负责制订本校项目管理细则并进行日常管理;组织项目申报、跟踪检查和成果验收;负责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等工作。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第八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申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第八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2.14•【字号】浙教办函〔2019〕25号•【施行日期】2019.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第八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申报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19〕25号各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第八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申报工作的通知》(教社科厅函〔2019〕1号)要求,为做好我省高等学校第八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和申报限额1.省教育厅组织全省高校集中申报,不受理个人直接向省教育厅递交的申报材料。
2.本届评奖实行限额申报。
参照限额数、往届获奖数以及学校发展定位、学科特色等因素综合确定本届各高校申报限额数,具体限额数另行通知。
请各高校坚持质量导向,把好学风关,严格按照规范程序,切实做好遴选申报工作。
二、公示要求各高校应将拟上报的成果信息(含申报人、申报成果、主要作者等)在本单位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后再次公示无异议的成果才可以报送,未经公示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三、时间安排本届评奖采取网上申报方式。
教育部社科司主页(/s78/A1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管理平台?申报系统”为本次申报的唯一网络平台,于2019年3月1日起开始网上申报。
请各高校于2019年3月24日前完成网上申报,并严格按以下时间报送申报材料(不接受邮寄),逾期不予受理。
3月25日:杭州;3月26日:宁波、湖州、嘉兴、绍兴;3月27日:温州、衢州、金华;3月28日:舟山、台州、丽水。
申报材料受理地址:浙江财经大学下沙校区行政楼312会议室,联系人:邵燕波,电话:0571―87557069;陈鹏,电话:0571―87557070。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和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2013年中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和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2013年中期检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教社科司函[2013]104号【发布部门】教育部【发布日期】2013.08.20【实施日期】2013.08.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和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2013年中期检查工作的通知(教社科司函[2013]1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简称《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2013年中期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期检查范围1、2011年立项的一般项目(包括规划基金项目、青年基金项目、自筹经费项目)及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含部省共建基地项目)。
2、2010年立项的一般项目和基地重大项目,因为特殊原因没有参加2012年中期检查或中期检查未通过、近期不能结项者,可以参加本次中期检查。
上述各类项目应按照《项目申请书》批准的项目责任人、项目研究内容、研究计划与周期开展研究工作,原则上不得更改。
如有充分理由需要更改者,在填报《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简称《中检报告书》)的同时,须网上在线填报并导出打印《变更申请表》,经学校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我司审定。
本次需要中期检查的项目情况,请登陆“中国高校人文社科信息网”(http:///,简称社科网)查阅。
二、中期检查主要内容按照《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中期检查主要内容如下:1、项目是否按照《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请评审书》(以下简称《项目申请书》)中批准的研究计划、研究内容开展工作;研究进度是否符合要求;项目经费是否真正用于课题研究,开支是否合理。
2、项目责任人是否至少有作为第一署名人正式发表的论文1篇,或正式出版的专著1部,或提交并被采纳的研究咨询报告1篇(附实际应用单位的采纳证明)。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管理办法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管理办法一、前言为规范和优化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和质量,教育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项目基本情况1. 项目名称: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2. 项目宗旨:推动并支持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提升学术水平和学科发展。
3. 项目目标:提供资助,推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顺利进行,培养优秀研究人员。
三、项目管理机构1. 项目管理机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心2. 主要职责:负责项目立项、资金管理、过程监控、成果评估等工作。
四、项目申请与评审1. 项目申请:(1) 申请资格:具备相应学术研究背景的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
(2) 申请程序:按照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请指南的要求填写项目申请书,提交到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心。
2. 项目评审:(1) 评审方式:采用匿名评审方式进行专家评审。
(2) 评审标准:专家根据项目的学术价值、研究方法、可行性等进行评审,给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3) 评审结果: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心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资助项目名单。
五、项目经费管理1. 经费使用:(1) 经费使用目的:用于支持研究人员开展项目研究的相关费用,包括科研设备购置、材料费、差旅费、论文发表费等。
(2) 经费使用限制:经费使用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并及时进行报销、结算。
2. 经费监督:(1) 监督机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心将设立专门的经费监督组织,负责对项目经费的监督、查验和审核。
(2) 监督措施: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如发现违规使用经费等问题,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项目进展与中期评估1. 项目进展报告:(1) 报告要求:项目负责人需要按要求提交项目进展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研究的进展情况、遇到的问题、解决方案等。
(2) 报告周期:一般每年提交一次项目进展报告。
2. 中期评估:(1) 评估要求:项目进行到一定阶段时,由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心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
教育部社会科学司关于进一步完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评审专家库的通知
教育部社会科学司关于进一步完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评审专家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1.04.02•【文号】教社科司函[2011]85号•【施行日期】2011.04.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教育部社会科学司关于进一步完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评审专家库的通知(教社科司函[2011]85号)有关高校:为更好地适应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发展需要,进一步提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评审质量,拟对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评审专家库进行补充和完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审专家的基本条件入选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评审专家库的专家须符合以下条件要求:1、坚持马列主义,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素养和较强的政治敏锐性、鉴别力。
2、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编在岗。
一般应为博士生导师或学科带头人。
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熟悉基本的电脑操作技术。
3、具有较高的学术专业水平和宽广的学术视野,在相关研究领域有较高的学术影响。
4、具有较高的学术道德水平,学风端正。
二、专家信息补充填报要求1、对已有专家库进行审核项目评审专家库中所列专家为各高校申报并经整理后的结果,各高校应根据本通知要求和实际情况对入选专家进行认真审核。
对已调离学校或长期不在本校工作的专家,或因政治素质、学术水平、学风问题等原因不适合参与评审工作的专家,要从专家库中删除。
各高校要认真做好专家库的审核工作,根据专家学术水平和本校实际情况,本着宁缺勿滥的原则,对入库专家严格把关。
2、核实专家信息经审核保留的专家,要按照《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评审专家库填报说明》(附件2)的要求,全面核实专家信息资料,特别是要核实、补充专家的移动电话、E-mail邮件地址等信息,以便准确及时与专家进行联系(凡基本信息不完整的将从项目评审专家库中删除)。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9-2020年度浙江省高校重大人文社科攻关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9-2020年度浙江省高校重大人文社科攻关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02•【字号】浙教办函〔20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9-2020年度浙江省高校重大人文社科攻关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20〕202号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建设,推进研究成果转化应用,为政府和行业、企业提供战略咨询服务和决策依据,根据工作安排,现就2019—2020年度浙江省高校重大人文社科攻关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类别和申报限额(一)2019—2020年度项目分为规划重点项目和青年重点项目。
(二)规划重点项目和青年重点项目采取限额申报。
其中,浙江大学各限额申报6项、12项,其他本科高校各限额申报3项、6项,独立学院以及高职高专院校(含职教本科院校)各限额申报1项、3项。
二、申报学科范围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8年4月)和我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发展实际,本次项目申报的学科范围包括:1.哲学;2.理论经济学;3.应用经济学;4.法学;5.政治学;6.社会学;7.民族学;8.马克思主义理论;9.教育学;10.心理学;11.体育学;12.中国语言文学;13.外国语言文学;14.新闻传播学;15.考古学;16.中国史;17.世界史;18.统计学;19.管理科学与工程;20.工商管理;21.农林经济管理;22.公共管理;23.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24.艺术学理论;25.音乐与舞蹈学;26.戏剧与影视学;27.美术学;28.设计学。
三、申报要求(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密聚焦国家和全省经济文化社会事业发展等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建设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率先高水平实现教育现代化开展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研究。
教育部社会科学司关于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2008年度一般项目立项的通知
教育部社会科学司关于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2008
年度一般项目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教育部
•【公布日期】2008.09.28
•【文号】教社科司函[2008]155号
•【施行日期】2008.09.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教育部社会科学司关于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2008年度一
般项目立项的通知
(教社科司函[2008]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2008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经我司组织专家严格评审和面向社会公示,共有1289项课题立项,现将立项结果予以公布。
附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2008年度一般项目立项一览表
教育部社会科学司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八日附件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2008 年度一般项目立项一览表。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教办函[2015]3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5.01.06【实施日期】2015.01.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15〕3号)各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社科司《关于2015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教社科司函〔2014〕281号)要求,现就做好2015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以下简称“一般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类别及资助额度2015年度一般项目分为:(1)规划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10万元;(2)青年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8万元;(3)自筹经费项目,经费由申请者从校外有关部门或企事业单位自筹,自筹经费不低于8万元。
本次项目不设申报指南,申请者应紧紧围绕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结合国家经济社会及学科发展的需要,根据自身的研究基础和特长,自行拟定研究课题。
二、项目申报的学科范围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9年公布的《学科分类与代码》和高校的实际情况,本次项目申报的学科范围包括:(1)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教育;(2)哲学;(3)逻辑学;(4)宗教学;(5)语言学;(6)中国文学;(7)外国文学;(8)艺术学;(9)历史学;(10)考古学;(11)经济学;(12)管理学;(13)政治学;(14)法学;(15)社会学;(16)民族学与文化学;(17)新闻学与传播学;(18)图书馆、情报与文献学;(19)教育学;(20)心理学;(21)体育学;(22)统计学;(23)港澳台问题研究;(24)国际问题研究;(25)交叉学科/综合研究。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省教育厅一般科研项目立项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省教育厅一般科研项目立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4.07•【字号】浙教办高科〔2017〕31号•【施行日期】2017.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省教育厅一般科研项目立项工作的通知浙教办高科〔2017〕31号各高等学校:根据《浙江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调整规范部分行政管理和服务事项的通知》(浙教法〔2013〕112号)要求,现就开展2017年省教育厅一般科研项目立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项目限额数1. 为确保项目研究质量,省教育厅对下达给各高校的项目数量实行总量控制。
本科院校占比逐年降低,高职高专院校占比适度提高。
2. 2017年度省教育厅一般科研项目限额数根据2012年至2016年专任教师增量,结合2012-2014年立项项目结题率和2016年度教育部高校科技/社科统计报表、2016年度高等学校创新调查表填报情况等专项工作开展情况确定。
申报限额数请于2017年4月15日起在“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管理平台”查询。
二、关于时间安排各高校应于2017年6月30日前组织完成项目的立项工作,并自行发布立项文件(无需上报)。
三、关于项目资助经费各高校应根据学校发展和项目研究的实际,给予项目一定数额经费资助。
其中,理工类项目资助经费一般应不低于1万元,人文社科类项目资助经费一般应不低于0.5万元。
各高校对立项项目的资助情况将作为下一年度确定限额数的参考指标。
四、关于项目立项的基本要求1. 认真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为指导,重点支持学术思想新颖,立论充分,创新点突出,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先进、可行的项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和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2013年中期检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教电传[2013]350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3.08.28
【实施日期】2013.08.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和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
目2013年中期检查工作的通知
(浙教电传〔2013〕350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和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2013年中期检查工作的通知》(教社科司函〔2013〕104号)的要求,现就做好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和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2013年中期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中期检查范围
1.2011年立项的一般项目(包括规划基金项目、青年基金项目、自筹经费项目)及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含部省共建基地项目)。
2.2010年立项的一般项目和基地重大项目,因特殊原因没有参加2012年中期检查或中期检查未通过、近期不能结项者,可以参加本次中期检查。
上述各类项目应按照《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请评审书》(简称《项目申请书》)批准的项目责任人、项目研究内容、研究计划与周期开展研究工作,原则上不得更改。
如有充分理由需要更改者,在填报《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简称《中检报告书》)的同时,须网上在线填报并导出打印《变更申请表》,经学校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教育部社会科学司审定。
本次需要中期检查的项目情况,请登录“中国高校人文社科信息网”(http:
///,简称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