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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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2017最新)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2017最新)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2017最新)【实施时间】2002年7月1日【发布部门】卫生部【正文】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防止食品污染,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三条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食品添加剂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审批第五条下列食品添加剂必须获得卫生部批准后方可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一)未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中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二)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中的品种需要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

第六条申请生产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表;(二)原料名称及其来源;(三)化学结构及理化特性;(四)生产工艺;(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连续三批产品的卫生学检验报告;(六)使用微生物生产食品添加剂时,必须提供卫生部认可机构出具的菌种鉴定报告及安全性评价资料;(七)使用范围及使用量;(八)试验性使用效果报告;(九)食品中该种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方法;(十)产品质量标准或规范;(十一)产品样品;(十二)标签(含说明书);(十三)国内外有关安全性资料及其他国家允许使用的证明文件或资料;(十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申请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表;(二)拟添加食品的种类、使用量与生产工艺;(三)试验性使用效果报告;(四)食品中该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方法;(五)产品样品;(六)标签(含说明书);(七)国内外有关安全性资料及其他国家允许使用的证明文件或资料;(八)卫生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食品添加剂审批程序:(一)申请者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第六条或第七条的规定提供资料;(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30天内完成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和规范性的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卫生部审批;(三)卫生部定期召开专家评审会,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会技术评审意见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27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27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27号)2010年04月04日发布《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3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一〇年四月四日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实施生产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食品添加剂是指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以标准、公告等方式公布的可以作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物质,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进行生产,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实施生产许可。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范围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产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的要求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保证产品质量持续稳定合格,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生产许可第六条生产者必须在取得生产许可后,方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

取得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二)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厂房设施;其卫生管理符合卫生安全要求;(四)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等生产条件;(五)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符合有关要求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六)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和责任制度;(七)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出厂检验能力;产品符合相关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要求;(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工艺落后、耗能高、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我国有关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食品新资源的管理法规与标准张志强

我国有关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食品新资源的管理法规与标准张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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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第二十四条 食品添加剂,其生产者必须 按照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实施检验 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第三十条 进口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国 家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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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审批
第二十条 食品添加剂的新品种,生产经 营企业在投入生产前,必须提出该产品 卫生评价和营养评价所需的资料,以及 样品,按照规定的食品卫生标准审批程 序报请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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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基本原则
(1) 不得对消费者产生急性或潜在危害; (2) 不得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
质量缺陷; (3) 不得有助于食品假冒; (4) 不得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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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法规与标准的发展
1960年,国务院转发了国家科委、卫生部、轻工部制定的《食用合成 染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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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卫生部《食品添加剂申报与
受理规定 》
(一)申报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1、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请表
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进口食品添加剂 除外)
3、名称及其来源4、化学结构、分子式、分子量和 理化特性(来源于动植物的,若无以上资料应提供 主要成分)
5、使用范围及使用量
1、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申请 表
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进口食 品添加剂除外)
3、拟添加食品的种类、使用量 4、生产工艺 5、标签(含说明书)样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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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国内外有关安全性资料及其他国家、 国际组织允许使用的证明文件或资料
7、食品中该添加剂的检验方法及3批食品 中该种添加剂含量的检验报告,如不能提 供须说明情况

食品添加剂使用和管理制度范本(5篇)

食品添加剂使用和管理制度范本(5篇)

食品添加剂使用和管理制度范本目的为加强食品添加剂卫生安全管理,防止食品污染,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对本企业购进的,在食品中依法添加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管理。

食品添加剂应有专人管理,妥善存放;企业负责人应对安全使用进行承诺,建立采购、使用台帐一食品添加剂所购的产品包装及说明书上必须有“食品添加剂”字样标示,其包装或说明书上应按规定标出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质期限、批号、主要成分、食用或使用方法等。

二、食品添加剂的购进应执行采购管理制度,进货时查验该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是否齐全,是否有该批产品有效的检验合格的证明,并建立供方资质档案。

三、食品添加剂在投入使用前必须到质监部门备案,应批准后方可使用。

四、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使用限量,在gb2760规范的允许范围和限量内使用,并填写相应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注明产品名称、使用日期,使用品种、使用量等内容)。

五、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按照规定在产品标签中如实标明。

六、食品添加剂种类繁多,主要分成天然与合成两大类。

现将我公司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具体规定如下:(一)常用食品添加剂。

如食用盐味精、鸡精、天然调料等,这类食品添加剂只要按经验或口味食用都是安全的。

(二)专用食品添加剂。

如蛋糕油、泡打粉等、这些食品添加剂,只要按说明书正确使用,也是安全的。

(三)控制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以下食品添加剂允许使用,但使用单位首先要报请中心批准,在使用时严格按照说明书或国家规定的剂量、办法使用,在食品添加剂的外包装上必须有明显标记,要做到单独存放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和控制使用剂量。

1.防腐剂,允许使用山梨酸及其钾盐,仅限糕点制作时使用。

2.食用香精,可以使用国家规定允许使用的人工食用香精,允许在加工糕点时使用,不提倡在其他方面使用。

四、严禁使用甲醛(福尔马林)、硼酸、硼砂、吊白块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本)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本)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本)(2010年3月30日卫生部令第73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是指:(一)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二)未列入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三)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第三条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

第四条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应当掩盖食品腐败变质;(二)不应当掩盖食品本身或者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三)不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四)不应当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五)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六)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应当在制成最后成品之前去除,有规定允许残留量的除外。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审查许可工作,组织制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评价和审查规范。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审评机构(以下简称审评机构)负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审查,提出综合审查结论及建议。

第六条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生产、经营、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功能分类,用量和使用范围;(二)证明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资料或者文件;(三)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要求、生产工艺和检验方法,食品中该添加剂的检验方法或者相关情况说明;(四)安全性评估材料,包括生产原料或者来源、化学结构和物理特性、生产工艺、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或者检验报告、质量规格检验报告;(五)标签、说明书和食品添加剂产品样品;(六)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允许生产和使用等有助于安全性评估的资料。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3.30•【文号】卫生部令第73号•【施行日期】2010.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卫生部令(第73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年三月三十日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是指:(一)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二)未列入卫生部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三)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第三条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

第四条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应当掩盖食品腐败变质;(二)不应当掩盖食品本身或者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三)不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四)不应当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五)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六)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应当在制成最后成品之前去除,有规定允许残留量的除外。

第五条卫生部负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审查许可工作,组织制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评价和审查规范。

第六条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生产、经营、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功能分类,用量和使用范围;(二)证明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资料或者文件;(三)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要求、生产工艺和检验方法,食品中该添加剂的检验方法或者相关情况说明;(四)安全性评估材料,包括生产原料或者来源、化学结构和物理特性、生产工艺、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或者检验报告、质量规格检验报告;(五)标签、说明书和食品添加剂产品样品;(六)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允许生产和使用等有助于安全性评估的资料。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修订已于2001年12月11日部务会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1993年3月15日发布的《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部长张文康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防止食品污染,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三条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食品添加剂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审批第五条下列食品添加剂必须获得卫生部批准后方可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一)未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中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二)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中的品种需要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

第六条申请生产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表;(二)原料名称及其来源;(三)化学结构及理化特性;(四)生产工艺;(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连续三批产品的卫生学检验报告;(六)使用微生物生产食品添加剂时,必须提供卫生部认可机构出具的菌种鉴定报告及安全性评价资料;(七)使用范围及使用量;(八)试验性使用效果报告;(九)食品中该种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方法;(十)产品质量标准或规范;(十一)产品样品;(十二)标签(含说明书);(十三)国内外有关安全性资料及其他国家允许使用的证明文件或资料;(十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申请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表;(二)拟添加食品的种类、使用量与生产工艺;(三)试验性使用效果报告;(四)食品中该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方法;(五)产品样品;(六)标签(含说明书);(七)国内外有关安全性资料及其他国家允许使用的证明文件或资料;(八)卫生部规定的其他资料。

食品添加剂使用和管理制度(4篇)

食品添加剂使用和管理制度(4篇)

食品添加剂使用和管理制度一、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1、购买必须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经公司食品安全卫生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方可购买、使用。

2、采购食品添加剂只能向具备国家食品安全法规定资质,且证件齐全的经营者购买,并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化验单和使用说明书。

并执行严格的验收、登记制度,及时建立台帐。

没有卫生许可证编号、厂名、厂址、使用范围、使用数量等说明内容的添加剂不能购买。

3、严格加强食品添加剂的保管。

食品添加剂应由专人保管,做好入库与出库记录。

不得贮存亚硝酸盐。

4、使用添加剂必须保持和改进食品营养质量,不得破坏和降低食品的营养价值及卫生安全要求。

5、严格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制度。

加工烹调食品必须使用添加剂时,必须经批准后,方可按需领取、使用,并做好使用登记。

6、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由两名以上炊事员在场的情况下使用。

7、使用添加剂必须严格按《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产品说明书规定的使用量和使用范围,不得擅自加大使用量和使用范围。

8、禁止使用和保存过期的食品添加剂,过期的食品添加剂,交有关部门按特殊垃圾处理二、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1、“五专”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做到专人彩购,专人保管、专人添加和准确计量、专人登记、专柜保存。

食建立食品质量安全档案,购销记录、生产记录等与食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资料至少保存____年以上。

2、“四上墙”根据实际制作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牌,将公司责任人,食品添加剂保管人,食品添加剂使用人,产品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名称、功能、最大使用量明示在公示牌上,悬挂在公司明显位置。

食品添加剂使用和管理制度(2)是指国家或地区制定的相关法规和标准,用以规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和管理。

其主要目的是保障食品安全,确保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食品添加剂使用和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食品添加剂分类和标准:将食品添加剂分为不同的类别,并对每类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最大使用量、质量标准等进行规定。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工作,根据《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提交申报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4份,申报资料电子文件光盘1份以及样品1份。

第三条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资料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排列,逐页标明页码,使用明显的标志区分,并装订成册: (一)申请表;(二)通用名称、功能分类,用量和使用范围;(三)证明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资料或者文件;(四)质量规格要求、生产使用工艺和检验方法,食品中该添加剂的检验方法或者相关情况说明;(五)安全性评估资料,包括生产原料或者来源、化学结构和物理特性、生产工艺、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或者检验报告、质量规格检验报告;(六)标签或说明书样稿;(七)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允许生产和使用等有助于安全性评估的资料。

第四条申请食品添加剂扩大用量、使用范围的,可以免于提交本规定第三条的第五项资料。

第五条申请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除提交第三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添加剂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文件;(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文件;(三)受委托申请人应提交委托申报的委托书;(四)中文译文应有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

第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本规定第三条第(二)、(三)(四)项不涉及商业秘密,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申请人提交申报资料时,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工商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

如属于个人申报,应当提交申办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1份。

第八条同一申请人同时申请多个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应按照不同品种分别申报。

第九条申报资料中除申请表、检验报告以及本规定第五条要求的资料外,所有资料应逐页加盖申请人印章(可以是骑缝章)。

申报资料电子文件光盘的封面应当加盖申请人印章。

食品添加剂管理办法

食品添加剂管理办法

食品添加剂管理办法(试行)1、目的:加强食品添加剂管理,规范公司食品添加剂采购、检验、使用和贮存等过程中的要求,防止食品污染,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2、适用范围:公司涉及食品添加剂使用、储存、采购的所有部门。

3、制定本办法的依据:《食品安全法》、《GB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以下简称 GB2760)、《GB26687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T22000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4、术语和定义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营养强化剂、食品用香精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也包括在内。

复配食品添加剂:是指为了改善食品品质、便于食品加工,将两种或两种以上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物理方法混匀而成的食品添加剂。

5、管理职责5.1研发部门负责识别、收集并更新食品添加剂相关的法规标准,负责食品添加剂的选择、测试及确认审批。

5.2采购部门整体负责与食品添加剂供应商的沟通及协调工作,包括进行资质审查、筛选,协调开展供应商准入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5.3各业务部品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样品及添加剂进厂检验、使用过程中的质量检验检测,以及添加剂储存情况检验,评审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合规性。

5.4 生产部门负责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过程和使用人员进行管理,做好计量和记录工作,收集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

5.5品管部门负责依据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危害识别分析的结果、同行业食品添加剂案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制隐患排查计划,定期对本单位食品添加剂的选用、采购、测试、储存、检验、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必要时协同进行供应商现场评估。

6、食品添加剂的选购6.1全部添加剂要从GB2760 中关于肉制品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中进行采购:共有 15 种类别,分别是护色剂、着色剂、彭松剂、抗氧化剂、酸度调节剂、水分保持剂、增稠剂、乳化剂、甜味剂、稳定剂和凝固剂、防腐剂、增味剂、抗结剂、食品用香精香料和营养强化剂(除了钙允许添加在肉灌肠类产品中外,其他营养强化剂均不允许添加到肉制品中)。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九篇)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九篇)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一、专店购买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实行专店购买,并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添加剂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对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索取并留存许可证、营业执照、检验合格报告(或复印件)以及购物凭证。

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应者名称、供应日期和产品名称、数量、金额等内容。

采购进口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二、专账记录建立食品添加剂专用采购台账。

食品添加剂入库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单位、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建立食品添加剂专用使用台账。

食品添加剂出库使用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数量、用途、称量方式、时间等,使用人应当签字确认。

食品添加剂的购进、使用、库存,应当账实相符。

三、专区存放设立专区(或专柜)贮存食品添加剂,并注明“食品添加剂专区(或专柜)字样”。

四、专器称量配备专用天平或勺杯等称量器具,严格按照包装标识标明的用途用量或国家规定的用途用量称量后使用,杜绝滥用和超量使用。

五、专人负责由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添加剂采购。

采购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和相关食品添加剂安全相关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

餐饮服务单位主要负责人与负责食品添加剂采购和餐饮加工配料的人员分别签订责任书。

食品添加剂专用采购台账、使用台账以及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要妥善保管,不得涂改、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____年。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二)一、为加强食品添加剂卫生安全管理,防止食品污染,保护就餐者的利益,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我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食品添加剂必须由公司统一采购,所购的产品包装及说明书上必须有“食品添加剂”字样标示,其包装或说明书上应按规定标出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质期限、批号、主要成分、食用或使用方法等。

卫生部发布《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摘要

卫生部发布《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摘要
九 、卫生部根据 技术上 必要性和 食 品安全风 险评
( )不应 当掩盖食 品腐败变质; 一
量缺 陷; 添加剂 ;
( )不应 当掩 盖食 品本 身或者加 工过程 中的质 料 ; 二
( )不 以掺杂 、掺假 、伪 造为 目的而使用食 品 织 出具的对 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 的证 明材料 。 三
( )出 口国 ( 一 地区 )相 关部 门或 者机构 出具 的 允许该添 加剂在本 国 ( 区 )生产 或者销售 的证 明材 地 ( )生 产企业所 在 国 ( 区 )有关机 构或者组 二 地 七 、申请 人应 当如 实提交有 关材料 ,反映真实情 况 ,并对 申请 材 料 内容 的真 实性 负 责 ,承 担 法律 后 八、 申请人 应当在其 提交 的材 料 中注 明不涉及商
六 、 申请首次进 口食 品添 加剂新 品种 的,除提 交 第六 条规 定的材料外 ,还应 当提交 以下材料 :
( )未 列入卫 生部公告允许 使用 的食 品添加剂 使用等有助于安全性评估的资料 。 二
( )扩大 使 用 范 围或 者 用 量 的食 品添加 剂 品 三
种。
二、食 品添 加剂应 当在 技术上确 有必要 且经过风 险评估证 明安全可靠 。 三 、使用食 品添加剂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四)不应当降低食 品本身 的营养价值 ;
的用 量 ;
( )在达到预 期的效果 下尽可能 降低 在食 品中 果 。 五
( )食 品工业用加 工助剂应 当在制成 最后成 品 业 秘 密 ,可 以 向社 会 公 开 的 内容 。 六 之前去除,有规定允许残 留量 的除外 。
四、卫 生部负责食 品添加剂新 品种 的审 查许可工 估 结果 ,将 公告允许 使用 的食 品添加 剂的 品种 、使用

卫生部令第73号发布《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73号发布《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
交 第 六 条 规 定 的 材 料 外 , 应 提 交 以下 材 料 : 还 ( ) 【 叫( Ⅸ )} 部 门 或 机 构 … 的 允 } 陔 一 ¨ 地 卡1 火 , l =
7 应 当 向社 会 公 开征 求 意见 , 兑, 同时 征求 质 量 监 督 、 商 T 行 政 管 理 、 品 药 品监 督 管理 、 和信 息 化 、 务等 有 食 业 T 商 火 部 门和相 火行 业组 织 的意见 对有 重大 意 见分歧 , 或者涉 及 重大 利 益关 系 的 , 以 可
举 行 听证会 听 取意见 。
反映 的有关 意 见作 为技术评 审 的参考 依据 。 第 卜 条 卫生 部应 当在受 理后 6 口内组 织 医学 、 0 农 业 、 品、 食 营养 、 ] 艺等方面的专 家对食 品添加剂新 品种技术
上确 有必 要性 和安 全性 评 估 资料进 行 技术 审 查 .并作
( ) 二 未列入卫 生部公 告允许使 用 的食 品添加 剂品种 :
(二 生 产 企 所 国 ( 区 ) 关 机 构 或 者 组 织 具 二) 地 有
的对 生产 企业 审查 或者认 证 的证 明材料
第八 条 申请人 应 如 实提交 有 关 材料 .反映 真实 情况 , 并对 申请 材料 内容 的真 实性 负责 , 承担 法律后 果
郎 K 陈 竺 o - 。 月 f ] }
《 品添加剂新 品种 管理 办法》 食
第 一条 为 加强 食 品添 加剂 新 品种 管理 , 根据 《 品 添加 剂在 本 罔( 区 ) 产或者 销售 的证 明材料 : 食 地 生
安全 法》 食 品安全法 实施条例 》 和《 有关规定 , 制定本 办法 。 第二 条 食 品添加 剂新 品种 是指 : ( ) 一 未列 入食 品安 全 国家标 准 的食 品添加 剂品 种 :

食品新品种审批制度范本

食品新品种审批制度范本

食品新品种审批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健康,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新品种审批,是指对新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研发、生产、经营等活动进行许可和监管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食品新品种审批应当遵循科学、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食品新品种审批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审批权限和程序第五条食品新品种审批实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制度。

第六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新品种审批的下列事项:(一)新食品原料的审批;(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审批;(三)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审批。

第七条食品新品种审批程序分为申报、受理、审查、决定四个环节。

第八条申报环节:(一)申请人应当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交食品新品种审批的申请材料;(二)申请材料应当包括食品新品种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食品新品种的名称、来源、特性、生产工艺、安全评价报告、营养价值评价报告等;(三)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受理环节:(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三)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决定。

第十条审查环节:(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应当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二)专家评审意见应当作为审批决定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决定环节:(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申请材料、专家评审意见等因素,作出是否批准食品新品种的决定;(二)对予以批准的食品新品种,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发给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告;(三)对不予批准的食品新品种,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发给不予批准文件,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的监督治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实施生产许可和监督治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食品添加剂是指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以标准、公告等方式公布的能够作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物质,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进行生产,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实施生产许可。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范畴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治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治理工作,负责实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治理工作。

第四条生产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的要求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保证产品质量连续稳固合格,对社会和公众负责,同意社会监督。

第五条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治理,应当遵循科学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生产许可第六条生产者必须在取得生产许可后,方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

取得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二)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厂房设施;其卫生治理符合卫生安全要求;(四)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等生产条件;(五)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符合有关要求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六)健全有效的质量治理和责任制度;(七)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出厂检验能力;产品符合相关标准以及保证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要求;(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剔除和禁止投资建设的工艺落后、耗能高、污染环境、白费资源的情形;(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卫生部公告2009年第11号――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新品种等

卫生部公告2009年第11号――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新品种等

卫生部公告2009年第11号――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新品种等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7.22•【文号】卫生部公告2009年第11号•【施行日期】2009.07.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卫生部公告(2009年第1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批准附件所列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食品用酶制剂、食品用香料新品种、扩大使用范围及使用量的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以及修改后的甲基纤维素质量规格。

特此公告。

附件: 1.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新品种2.食品用酶制剂新品种3.食品用香料新品种4.扩大使用范围及使用量的食品添加剂5.扩大使用范围及使用量的食品营养强化剂6.修改后的甲基纤维素质量规格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附件1: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新品种一、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决明胶名称:决明胶 cassia gum功能:增稠剂2.生产工艺以决明(Cassia obtusifolia 或Cassia tora)植物的种子胚乳为原料,用化学萃取的方法加工而成的一种胶体,主要含半乳甘露聚糖,即包含甘露糖线性主链和半乳糖侧链的聚合物。

3.性状灰白色干燥、可自由流动的粉末。

4.技术要求二、营养强化剂新品种(一)L-硒-甲基硒代半胱氨酸名称:L-硒-甲基硒代半胱氨酸 L-Se-methylselenocysteine功能:营养强化剂2.生产工艺以α-乙酰氨基丙烯酸甲酯和甲硒醇钠为主要原料,经加成、酶法拆分制得的L-硒-甲基硒代半胱氨酸。

3.性状外观为白色粉末状或颗粒状固体,具蒜样气味。

易溶于水,微溶于甲醇,熔点174℃-176℃(分解)。

(二)低聚果糖名称:低聚果糖Oligofructose功能:营养强化剂2. 生产工艺以菊苣为原料,经部分酶水解后提纯、喷雾干燥制得。

3.技术要求附件2:食品用酶制剂新品种一、磷脂酶C英文名称:Phospholipase C来源:巴斯德毕赤酵母(Pichia pastoris)DVSA-PLC-004菌株供体:某一土壤样品中所衍生的磷脂酶C基因。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的通知
的证 明文件 ;
( )质 量规 格 要 求 、生 产 使 用 工 艺 和检 验 四
方法 ,食 品中该添 加剂 的检 验方 法 或 者相 关 情况
说明;
( )生产 企业 所 在 国 ( 区 ) 有关 机 构 或 - 地 者组织 出具 的对生 产企 业 审查 或 者 认证 的证 明 文
件;
卫 生 部关 于 印发 《 品添 加剂 新 品种 食 申报 与 受理 规定 》 的通 知
卫监督发 [0 0 9号 2 1 ]4
各省 、 自治 区 、直辖 市卫 生厅局 ,新疆 生 产 建设 兵 团卫 生 局 ,中国疾 病 预 防控 制 中心 、卫 生 部 卫 生监
督 中心 :
为 了贯彻 《 品添加剂 新 品种管理 办法》,规范食 品添加 剂新 品种 申报与 受理 工作 ,我 部组 织制 定 食
( ) 应载 明 出 具 单 位 名 称 、受 委 托 单 位 名 二
称 、委托 申报产 品 名称 、委 托 事 项 和委 托 书 出具 日期 ;
( )应 有 出具 单 位 印 章或 法 定 代 表 人 ( 三 或 其 授权人 )签 名 。
第 十五条 对 申报 材 料 符合 要 求 的食 品添 加
围;
的 ,除提 交第三 条 规定 的资 料外 ,还 应 当提交 以
下资 料 : ( ) 出 口国 ( 区) 相 关 部 门或 者 机 构 出 一 地
( )证 明技 术 上确 有 必 要 和使 用 效 果 的资 三
料或 者文件 ;
具 的允 许该 添加剂 在本 国 ( 区 )生 产 或者 销 售 地
第 十一 条
申请 人 可 以将 科 研 文献 、研 究 报
剂新 品种 申请 ,应 当 自接 收 申请 材料 之 日起 5个

食品添加剂生产管理制度范本5篇

食品添加剂生产管理制度范本5篇

食品添加剂生产管理制度范本5篇食品添加剂生产管理制度篇1一、为加强食品添加剂卫生安全管理, 防止食品污染,保护就餐者的利益,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我中心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食品添加剂必须由中心统一采购,所购的产品包装及说明书上必须有“食品添加剂”字样标示,其包装或说明书上应按规定标出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质期限、批号、主要成分、食用或使用方法等。

三、食品添加剂种类繁多,主要分成天然与合成两大类。

现将我中心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具体规定如下:(一)常用食品添加剂。

如食用盐、食用碱、酵母、味精、鸡精、天然调料等,这类食品添加剂只要按经验或口味食用都是安全的。

(二)专用食品添加剂。

如葡萄糖内脂、拉面剂、蛋糕油、嫩肉粉,泡打粉等、这些食品添加剂,只要按说明书正确使用,也是安全的。

(三)控制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以下食品添加剂允许使用,但使用单位首先要报请中心批准,在使用时严格按照说明书或国家规定的剂量、办法使用,在食品添加剂的外包装上必须有明显标记,要做到单独存放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和控制使用剂量。

1. 反腐剂,允许使用山梨酸及其钾盐,仅限糕点制作时使用。

2. 甜味剂,允许使用甜叶菊苷,可用于任何食品制作,其甜度约为蔗糖的300倍。

3. 食用色素,可以使用国家规定允许使用的食用天然色素和食用合成色素,允许在加工糕点时使用,不提倡在加工凉菜、酱制品中使用。

4. 食用香精,可以使用国家规定允许使用的人工食用香精,允许在加工糕点时使用,不提倡在其他方面使用。

5. 亚硝酸盐(硝酸钠)。

亚硝酸盐是一种发色剂,加入肉制品中,可使肉色鲜红,我国规定亚硝酸盐(硝酸钠)可用于肉类制品,其最大使用量为0.5克/千克,残留量以亚硝酸钠计,肉制品不得超过0.03克/千克。

为严防残留量超标,淹制后的肉类要充分浸泡和漂洗。

四、严禁使用甲醛(福尔马林)、硼酸、硼砂、吊白块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生产管理制度篇2一、为加强食品添加剂卫生安全管理, 防止食品污染,保护就餐者的利益,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我中心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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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73号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是指:
(一)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二)未列入卫生部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三)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第三条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

第四条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应当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二)不应当掩盖食品本身或者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
(三)不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四)不应当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五)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
(六)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应当在制成最后成品之前去除,有规定允许残留量的除外。

第五条卫生部负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审查许可工作,组织制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评价和审查规范。

第六条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生产、经营、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功能分类,用量和使用范围;
(二)证明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资料或者文件;
(三)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要求、生产工艺和检验方法,食品中该添加剂的检验方法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四)安全性评估材料,包括生产原料或者来源、化学结构和物理特性、生产工艺、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或者检验报告、质量规格检验报告;
(五)标签、说明书和食品添加剂产品样品;
(六)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允许生产和使用等有助于安全性评估的资料。

申请食品添加剂品种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可以免于提交前款第四项材料,但是技术评审中要求补充提供的除外。

第七条申请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除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添加剂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承担法律后果。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在其提交的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材料中注明不涉及商业秘密,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等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征求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有关部门和相关行业组织的意见。

对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的,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

反映的有关意见作为技术评审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卫生部应当在受理后60日内组织医学、农业、食品、营养、工艺等方面的专家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上确有必要性和安全性评估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并作出技术评审结论。

对技术评审中需要补充有关资料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补充有关材料。

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研制及生产现场进行核实、评价。

需要对相关资料和检验结果进行验证检验的,应当将检验项目、检验批次、检验方法等要求告知申请人。

安全性验证检验应当在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

对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检验方法标准的,应当首先对检验方法进行验证。

第十一条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行政许可的具体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根据技术评审结论,卫生部决定对在技术上确有必要性和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准予许可并列入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予以公布。

对缺乏技术上必要性和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发现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执行。

第十三条卫生部根据技术上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将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程序,制定、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部应当及时组织对食品添加剂进行重新评估:
(一)科学研究结果或者有证据表明食品添加剂安全性可能存在问题的;
(二)不再具备技术上必要性的。

对重新审查认为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卫生部可以公告撤销已批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或者修订其使用范围和用量。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卫生部2002年3月28日发布的《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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