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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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令(第50号)

国家林业局令(第50号)

国家林业局令(第50号)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8(0)14
【摘要】《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7年12月26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15日起施行。

【总页数】3页(P45-47)
【关键词】国家林业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管理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6.2
【相关文献】
1.国家林业局令第10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J], 周生贤
2.国家林业局第50号令(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J], ;
3.国家林业局令第10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J], 周生贤;;
4.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13号,2005年5月13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J],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令第39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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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令第47号——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令第47号——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令第47号——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01•【文号】国家林业局令第47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令第47号《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9月29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张建龙2017年12月1日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野生动物,是指依法受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

第三条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应当遵循及时、就地、就近、科学的原则。

禁止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的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明确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保障人员和经费,加强收容救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开展收容救护工作,需要跨行政区域的或者需要其他行政区域予以协助的,双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协商、积极配合。

必要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协调。

第五条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应当按照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和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的实际需要,建立收容救护场所,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救护工具、设备和药品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其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参与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公布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国家林业局令第50号——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50号

国家林业局令第50号——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50号

国家林业局令第50号——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正文:----------------------------------------------------------------------------------------------------------------------------------------------------国家林业局令第50号《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7年12月26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15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张建龙2018年3月5日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事项,加强对修筑设施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指林业主管部门主管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本办法所称修筑设施,是指以穿越或者占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方式开展设施建设,包括修筑临时设施和永久设施。

第三条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应当经国家林业局审查批准。

第四条严格限制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

必须修筑设施的,应当严格控制建设区域、面积和方式,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确保不对主要保护对象产生重大影响,确保不改变自然生态系统基本特征和结构完整性,最大限度减少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不利影响。

禁止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以下设施:(一)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火力发电等项目的设施。

(二)高尔夫球场开发、房地产开发、会所建设等项目的设施。

(三)社会资金进行商业性探矿勘查,以及不属于国家紧缺矿种资源的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公益性远景调查的设施。

(四)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者自然景观的设施。

(五)国家禁止修筑的其他设施。

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林业局令第10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林业局令第10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4年4月11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0号公布)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和林业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并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推进依法行政等实际工作,我局对原林业部、国家林业总局和国家林业局发布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国家林业局2004年3月31日第一次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国家林业局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附件1)所列的部门规章,废止《国家林业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所列的规范性文件。

其中,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已分别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

附件:1.国家林业局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2.国家林业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国家林业局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2件)┌──┬───────┬───────────────────┬──────┐│序号│令号│名称│颁布机关│├──┼───────┼───────────────────┼──────┤│ 1 │林业部令第1号│林地管理暂行办法│林业部│├──┼───────┼───────────────────┼──────┤│ 2 │林业部令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林木种子管理│林业部││││实施细则││└──┴───────┴───────────────────┴──────┘国家林业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41件)┌──┬──────┬──────────────────────────┬────────┐│序号│文件号│名称│发布机关│├──┼──────┼──────────────────────────┼────────┤│1 │濒办字│国家濒管办关于更新CITES附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濒危物种管理│││[2002]7号││办公室│├──┼──────┼──────────────────────────┼────────┤│2 │办安字│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印发《国家林业局处置特大森林火灾事故│国家林业局办公室│││[2001]41号│预案(修订)》的通知││├──┼──────┼──────────────────────────┼────────┤│3 │办场字│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林木品种国家级审定报审工作│国家林业局办公室│││[2001]29号│的通知││├──┼──────┼──────────────────────────┼────────┤│4 │办场字│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的紧急│国家林业局办公室│││[2001]87号│通知││├──┼──────┼──────────────────────────┼────────┤│5 │濒办字│关于修订《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通知│国家濒危物种管理│││[2001]1号││办公室、海关总署│├──┼──────┼──────────────────────────┼────────┤│6 │林传字│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扑火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家林业局│││[2000]11号│││├──┼──────┼──────────────────────────┼────────┤│7 │办造字│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印发《退耕还林还草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国家林业局办公室│││[2000]72号│标准》(试行)的通知││├──┼──────┼──────────────────────────┼────────┤│8 │林资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松香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林业局│││[2000]522号│││├──┼──────┼──────────────────────────┼────────┤│9 │办安字│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印发《国家林业局处置特大森林火灾事故│国家林业局办公室│││[2000]18号│预案(修订)》的通知││├──┼──────┼──────────────────────────┼────────┤│10 │濒办字│国家濒管办关于执行修订后的《公约》附录的通知│国家濒危物种管理│││[2000]13号││办公室│├──┼──────┼──────────────────────────┼────────┤│11 │林基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天然林保护工程资金稽查工作的通知│国家林业局│││[2000]103号│││├──┼──────┼──────────────────────────┼────────┤││林基发│国家林业局关于立即纠正违规使用预防松材线虫财政专项│││12 │││国家林业局│││[2000]290号│资金问题的通知││├──┼──────┼──────────────────────────┼────────┤│13 │林计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资│国家林业局│││[2000]527号│金拨付工作的通知││├──┼──────┼──────────────────────────┼────────┤│14 │林资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全国重点地区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和全│国家林业局│││[1999]171号│国重点生态工程区森林资源现状调查有关问题的通知││├──┼──────┼──────────────────────────┼────────┤│15 │林资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冻结征占用林地期间严格征占用林地审批│国家林业局│││[1999]15号│有关问题的通知││├──┼──────┼──────────────────────────┼────────┤│16 │林资发│国家林业局关于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冻结各项│国家林业局│││[1999]249号│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的通知》的通知││├──┼──────┼──────────────────────────┼────────┤│17 │办策字│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印发《国家林业局法律审核事务暂行规│国家林业局办公室│││[1999]68号│定》的通知││├──┼──────┼──────────────────────────┼────────┤│18 │林计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项│国家林业局│││[1999]126号│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9 │林计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保护经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国家林业局│││[1999]304号│的通知││├──┼──────┼──────────────────────────┼────────┤│20 │林造通字│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护林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林业局│││[1998]11号│││├──┼──────┼──────────────────────────┼────────┤│21 │林资通字│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跨世纪保卫绿色行动的通知│国家林业局│││[1998]28号│││├──┼──────┼──────────────────────────┼────────┤│22 │厅研字│关于林业部发布行政法规、规章的办法的通知│林业部办公厅│││[1998]172号│││├──┼──────┼──────────────────────────┼────────┤│23 │林人通字│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普通林业中等专业学校林业专业等16 │国家林业局│││[1998]32号│个专业课程教学大纲的通知││├──┼──────┼──────────────────────────┼────────┤│24 │厅场字│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审批进口种子苗木有关事宜的通知│国家林业局办公室│││[1998]47号│││├──┼──────┼──────────────────────────┼────────┤│25 │林宣通字│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新闻报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林业局│││[1998]113号│的通知││├──┼──────┼──────────────────────────┼────────┤│26 │林资通字│林业部关于编制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国有林业局综合开发│林业部│││[1997]44号│使用林地规划的通知││├──┼──────┼──────────────────────────┼────────┤│27 │林资字│林业部关于加强对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国有林业局林地管│林业部│││[1997]9号│理的决定││├──┼──────┼──────────────────────────┼────────┤│28 │林财通字│林业部关于加强育林基金管理的通知│林业部│││[1997]24号│││├──┼──────┼──────────────────────────┼────────┤│29 │林财字│关于加强山区综合开发贴息贷款管理工作的联合通知│林业部、财政部、│││[1997]11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30 │林站通字│林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林业站林业社会化服务工作有│林业部│││[1997]157号│关问题的通知││├──┼──────┼──────────────────────────┼────────┤│31 │林审通字│林业部关于印发《加强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的几项规定》│林业部│││[1997]81号│││├──┼──────┼──────────────────────────┼────────┤│32 │林人字│林业部关于深化林业教育改革的决定│林业部│││[1997]63号│││├──┼──────┼──────────────────────────┼────────┤│33 │厅造字│林业部办公厅关于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林复合经营问题│林业部办公厅│││[1996]82号│的通知││├──┼──────┼──────────────────────────┼────────┤│34 │林资政字│关于对木材检查站标准化建设检查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林业部│││[1996]20号│││├──┼──────┼──────────────────────────┼────────┤│35 │厅策字│林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开发农│林业部办公厅│││[1996]106号│村“四荒”资源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36 │厅财字│林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林业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林业部办公厅│││[1996]32号│知││├──┼──────┼──────────────────────────┼────────┤│37 │林财通字│林业部关于印发《林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林业部│││[1996]119号│知││├──┼──────┼──────────────────────────┼────────┤│38 │林财通字│林业部关于印发《林业部直属事业单位编报综合财务收支计│林业部│││[1996]4号│划的几项规定》(试行)和《林业部直属事业单位增收节支( │││││创收)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39 │林财通字│林业部关于加强部直属企业财会工作的通知│林业部│││[1996]53号│││├──┼──────┼──────────────────────────┼────────┤│40 │林人通字│林业部关于加强普通林业中等专业教育改革与发展工作的│林业部│││[1996]81号│通知││├──┼──────┼──────────────────────────┼────────┤│41 │林人通│林业部关于印发《林业部直属企业法定代表人劳动合同管理│林业部│││[1996]80号│暂行规定》的通知││├──┼──────┼──────────────────────────┼────────┤│42 │厅场字│林业部办公厅关于落实进口种子(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林业部办公厅│││[1996]107号│有关问题的通知││├──┼──────┼──────────────────────────┼────────┤│43 │林产字│关于清理整顿木片经营加工单位加强木片生产经营监督管│林业部、国家工商│││[1996]48号│理的通知│行政管理局│├──┼──────┼──────────────────────────┼────────┤│44 │林站通字│林业部关于加强基层林业工作站基地建设的通知│林业部│││[1996]88号│││├──┼──────┼──────────────────────────┼────────┤│45 │林资通字│林业部关于开展木材检查站标准化建设的通知│林业部│││[1995]152号│││├──┼──────┼──────────────────────────┼────────┤│46 │林资通字│林业部关于实行使用林地许可证制度的通知│林业部│││[1995]6号│││├──┼──────┼──────────────────────────┼────────┤│47 │林防办│林业部关于印发《森警部队专业技术干部任免权限暂行规│林业部│││[1995]133号│定》的通知││├──┼──────┼──────────────────────────┼────────┤│48 │林财通字│林业部关于印发《林业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管││││[1995]67号│理暂行办法》的通知││├──┼──────┼──────────────────────────┼────────┤│49 │林财字│关于加强林业项目贴息贷款和治沙贴息贷款管理的联合通│林业部、财政部、│││[1995]79号│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50 │林财字│关于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林业部、国有资产│││[1995]59号││管理局│├──┼──────┼──────────────────────────┼────────┤│51 │林科通字│林业部关于颁布《林业部第三届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林业部│││[1995]129号│章程》的通知││├──┼──────┼──────────────────────────┼────────┤│52 │林人通字│林业部关于印发《林业部关于加强干部培训管理暂行办法》││││[1995]159号│的通知││├──┼──────┼──────────────────────────┼────────┤│53 │厅宣字│林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国林业报刊发行工作的通│林业部办公厅│││[1995]29号│知││├──┼──────┼──────────────────────────┼────────┤│54 │林宣通字│林业部关于印发《林业部关于加强林业宣传工作的若干意│林业部│││[1995]93号│见》的通知││├──┼──────┼──────────────────────────┼────────┤│55 │厅办字│林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林业部办公厅│││[1994]106号│密工作的通知││├──┼──────┼──────────────────────────┼────────┤│56 │厅造字│林业部办公厅关于建立造林进度情况定期汇报制度的通知│林业部办公厅│││[1994]52号│││├──┼──────┼──────────────────────────┼────────┤│57 │林护通字│林业部关于做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通知│林业部│││[1994]35号│││├──┼──────┼──────────────────────────┼────────┤│58 │厅造字│关于改进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调度统计报表的通知│林业部办公厅│││[1994]49号│││├──┼──────┼──────────────────────────┼────────┤│59 │林资通字│林业部关于印发《消灭宜林荒山荒地主要指标及其要求》( │林业部│││[1994]33号│试行)的通知││├──┼──────┼──────────────────────────┼────────┤│60 │林资通字│林业部关于颁发《全国消灭宜林荒山荒地核查验收技术规定│林业部│││[1994]93号│(暂行)》的通知││├──┼──────┼──────────────────────────┼────────┤│61 │林安字│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林业部、公安部│││[1994]44号│标准的规定││├──┼──────┼──────────────────────────┼────────┤│62 │林财通字│林业部关于印发加强专项经费管理的几项规定的通知│林业部│││[1994]58号│││├──┼──────┼──────────────────────────┼────────┤│63 │林计通字│林业部关于颁发《林业建筑安装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的通│林业部│││[1994]52号│知││├──┼──────┼──────────────────────────┼────────┤││││││64 │厅财字│林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林业部关于加强专项经费管理的几│林业部办公厅│││[1994]42号│项规定》的通知││├──┼──────┼──────────────────────────┼────────┤│65 │厅办字│林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国性国有林场、森林公园活动管理│林业部办公厅│││[1994]59号│有关问题的通知││├──┼──────┼──────────────────────────┼────────┤│66 │林人通字│林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和│林业部│││[1994]168号│加强现金管理的通知》的通知││├──┼──────┼──────────────────────────┼────────┤│67 │林办字│林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宣传工作的通知│林业部│││[1994]28号│││├──┼──────┼──────────────────────────┼────────┤│68 │林造字│林业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做好全国沙漠普查和沙漠化监│林业部、国家土地│││[1994]27号│测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管理局│├──┼──────┼──────────────────────────┼────────┤│69 │林造通字│林业部关于开展全国沙漠化普查与监测工作的通知│林业部│││[1994]45号│││├──┼──────┼──────────────────────────┼────────┤│70 │林审通字│林业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审计监督为林业改革和发展服务│林业部│││[1994]23号│的意见》的通知││├──┼──────┼──────────────────────────┼────────┤│71 │林造字│关于进一步抓好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国家造林项目”实施工│林业部│││[1994]34号│作的紧急通知││├──┼──────┼──────────────────────────┼────────┤│72 │林贷通字│林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造林项目”还贷准备工作的通│林业部│││[1994]149号│知││├──┼──────┼──────────────────────────┼────────┤│73 │林审通字│林业部关于加强和改进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林业部│││[1994]90号│几项规定││├──┼──────┼──────────────────────────┼────────┤││林审通字│林业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审计监督为林业改革和发展服务│││74 │││林业部│││[1994]23号│的意见》的通知││├──┼──────┼──────────────────────────┼────────┤│75 │国森防办│关于印发《全国森林防火统计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国家森林防火总指│││[1993]5号│知│挥部办公室│├──┼──────┼──────────────────────────┼────────┤│76 │林财通字│关于印发《林业部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若干暂行规定》的│林业部│││[1993]22号│通知││├──┼──────┼──────────────────────────┼────────┤│77 │林财通字│关于印发《林业部直属科研单位财务管理若干暂行规定》的│林业部│││[1993]57号│通知││├──┼──────┼──────────────────────────┼────────┤│78 │林财通字│关于印发《部属高等院校财务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林业部│││[1993]77号│通知││├──┼──────┼──────────────────────────┼────────┤│79 │林财通字│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多种经营周转金管理的通知│林业部││───────┼────────┤│80 │林计通字│关于颁发《林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林业部│││[1993]98号│││├──┼──────┼──────────────────────────┼────────┤│81 │林计通字│关于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林业部│││[1993]138号│调控具体措施》的通知││├──┼──────┼──────────────────────────┼────────┤│82 │林财字│关于在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实行林木生产商品化│林业部│││[1993]8号│改革的通知││├──┼──────┼──────────────────────────┼────────┤│83 │林财通字│关于部直属公司贯彻实施新财会制度有关问题的处理规定│林业部│││[1993]104号│的通知││├──┼──────┼──────────────────────────┼────────┤│84 │林财通字│关于严格控制部直属单位基建规模、加强资金管理、严肃财│林业部│││[1993]107号│经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85 │林教通字│关于印发《林业部直属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设置暂行规定》的│林业部│││[199]87号│通知││├──┼──────┼──────────────────────────┼────────┤│86 │林办字│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站工作充分发挥林业站职能的通知│林业部│││[1993]18号│││├──┼──────┼──────────────────────────┼────────┤│87 │厅办字│关于做好中国林业报刊宣传推广工作的通知│林业部办公厅│││[1993]64号│││├──┼──────┼──────────────────────────┼────────┤│88 │林工通字│关于进一步保护森林资源和加强松香宏观总量调控有关问│林业部│││[1993]113号│题的通知││├──┼──────┼──────────────────────────┼────────┤│89 │濒办字│关于执行《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国家濒危物种管理│││[1993]84号│知│办公室│├──┼──────┼──────────────────────────┼────────┤│90 │厅造字│关于定期报告营林生产进度的通知│林业部办公厅│││[1992]14号│││├──┼──────┼──────────────────────────┼────────┤│91 │厅资字│关于配发“木材检查”专用标志的通知│林业部办公厅│││──────┼────────┤│92 │林护字│关于保护珍贵树种的通知│林业部│││[1992]56号│││├──┼──────┼──────────────────────────┼────────┤│93 │林策字│关于发布《林业飞行观察员管理规定》的通知│林业部│││[1992]13号│││├──┼──────┼──────────────────────────┼────────┤│94 │厅财字│关于印发《林业部直属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实施细│林业部办公厅│││[1992]139号│则》的通知││├──┼──────┼──────────────────────────┼────────┤│95 │林财字│关于重新修订《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立木林价表(试行) │林业部、国家物价│││[1992]17号│》的通知│局││││││├──┼──────┼──────────────────────────┼────────┤│96 │林财通字│关于林业部属普通高等林业院校实行收费制度的通知│林业部│││[1992]102号│││├──┼──────┼──────────────────────────┼────────┤│97 │林财字│关于调整林业项目贷款利息承担额的通知│林业部、财政部、│││[1992]93号││中国农业银行│├──┼──────┼──────────────────────────┼────────┤│98 │林工通字│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产工业产品质量工作的通知│林业部│││[1992]127号│││├──┼──────┼──────────────────────────┼────────┤│99 │林工通字│印发《林业部关于直属公司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林业部│││[1992]128号│经营机制条例>的实施方案》的通知││├──┼──────┼──────────────────────────┼────────┤│100 │林工通字│关于颁发《伐区准备作业规程》的通知│林业部│││[1992]129号│││├──┼──────┼──────────────────────────┼────────┤│101 │林工通字│关于颁发人造板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林业部│││[1992]77号│││├──┼──────┼──────────────────────────┼────────┤│102 │林工许│关于发放人造板机械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林业部工业产品生│││[1992]60号││产许可证办公室│├──┼──────┼──────────────────────────┼────────┤│103 │厅工字│关于改进森工调度报表制度的通知│林业部办公厅│││[1992]85号│││├──┼──────┼──────────────────────────┼────────┤│104 │林造字│关于进一步抓好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国家造林项目”实施工│林业部│││[1992]34号│作的紧急通知││├──┼──────┼──────────────────────────┼────────┤│105 │林护字│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工作的通知│林业部│││[1991]126号│││├──┼──────┼──────────────────────────┼────────┤│106 │林产字│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加强松香│林业部、铁道部、│││[1991]11号│运输管理的复函》的联合通知│交通部│├──┼──────┼──────────────────────────┼────────┤│107 │林资字│关于加强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若干问题的通知│林业部│││[1991]110号│││├──┼──────┼──────────────────────────┼────────┤│108 │厅资字│关于执行松香产品运输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林业部办公厅│││[1991]58号│││├──┼──────┼──────────────────────────┼────────┤│109 │厅资字│关于颁发《东北、内蒙古国有森区实行林价制度伐区调查设│林业部办公厅│││[1991]19号│计、拨交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10 │林资字│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管理的通知│林业部│││[1991]120号│││├──┼──────┼──────────────────────────┼────────┤│111 │国森防办│印发《关于处理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事故预案实施办法(试│国家森林防火总指│││[1991]11号│行)》的通知│挥部办公室│├──┼──────┼──────────────────────────┼────────┤│112 │国森防│印发国家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关于建立联络员制度的决定》│国家森林防火总指│││[1991]3号│的通知│挥部│├──┼──────┼──────────────────────────┼────────┤│113 │厅防字│关于林业系统专用电信网年报统计范围的通知│林业部办公厅│││[1991]89号│││├──┼──────┼──────────────────────────┼────────┤│114 │林策字│关于发布《林业部对外国专家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林业部│││[1991]132号│││├──┼──────┼──────────────────────────┼────────┤│115 │林策字│关于印发《林业系统内部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林业部│││[1991]157号│││├──┼──────┼──────────────────────────┼────────┤│116 │林策字│林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颁发《松香产品运输管理│林业部、国家工商│││[1991]155号│办法》的通知│行政管理局│├──┼──────┼──────────────────────────┼────────┤│117 │林策字│关于印发《“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林业部│││[1991]127号│的通知││├──┼──────┼──────────────────────────┼────────┤│118 │林策字│关于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收取征占用林地四项费用有关问题│林业部│││[1991]177号│的通知││├──┼──────┼──────────────────────────┼────────┤│119 │林财通字│关于进一步做好实施林价制度先行试点工作的通知│林业部│││[1991]14号│││├──┼──────┼──────────────────────────┼────────┤│120 │林财字│关于发布林业部《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林业部│││[1991]129号│││├──┼──────┼──────────────────────────┼────────┤│121 │林传(91) │关于搞好林木种子采收调剂工作的紧急通知│林业部│││30号│││├──┼──────┼──────────────────────────┼────────┤│122 │林工字│关于印发《集体林区调度工作规定》的通知│林业部│││[1991]100号│││├──┼──────┼──────────────────────────┼────────┤│123 │林工字│关于印发《林业企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编制和实施办法》的│林业部│││[1991]140号│通知││├──┼──────┼──────────────────────────┼────────┤│124 │厅工字│关于印发《林产化工优质产品行业评比细则》的通知│林业部办公厅│││[1991]27号│││├──┼──────┼──────────────────────────┼────────┤│125 │林计通字│关于切实加强国家造林项目科研推广工作的通知│林业部│││[1991]40号│││├──┼──────┼──────────────────────────┼────────┤│126 │林造字│关于进一步提高“国家造林项目”造林质量的通知│林业部│││[1991]137号│││├──┼──────┼──────────────────────────┼────────┤│127 │林产字│林业部铁道部交通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林业部、铁道部、│││[1991]17号│护森林资源,加强松香运输管理的复函》的联合通知│交通部│├──┼──────┼──────────────────────────┼────────┤│128 │林办字│关于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纠正林业行业不正之风的通知│林业部│││[1990]377号│││├──┼──────┼──────────────────────────┼────────┤│129 │林护字│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的通知│林业部│││[1990]58号│││├──┼──────┼──────────────────────────┼────────┤│130 │林护字│关于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手续费使用问题的通知│林业部│││[1990]165号│││├──┼──────┼──────────────────────────┼────────┤│131 │林策发│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办法│林业部│││[1990]436号│││├──┼──────┼──────────────────────────┼────────┤│132 │林策字│关于印发《林业部法规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林业部│││[1990]421号│││├──┼──────┼──────────────────────────┼────────┤│133 │林策字│关于发布《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林业部│││[1990]526号│││├──┼──────┼──────────────────────────┼────────┤│134 │林策字│关于印发《“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林业部│││[1990]466号│通知││├──┼──────┼──────────────────────────┼────────┤│135 │林策字│林业部关于印发《林木种子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林业部│││[1990]434号│││├──┼──────┼──────────────────────────┼────────┤│136 │林财字│关于颁发《大兴安岭林业公司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和│林业部│││[1990]390号│实施细则》的通知││├──┼──────┼──────────────────────────┼────────┤│137 │林财字│关于颁发《林业部物资供销企业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林业部│││[1990]467号│和实施细则》的通知││├──┼──────┼──────────────────────────┼────────┤│138 │林函财字│关于印发《林业部直属事业单位会计工作达标升级实施细则│林业部│││[1990]197号│(试行)》等文件的通知││├──┼──────┼──────────────────────────┼────────┤│139 │林财字│关于加强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林业部│││[1990]273号│││├──┼─140 │林财字│关于切实采取措施、抓好亏损企业扭亏增盈提高经济效益的│林业部│││[1990]61号│通知││├──┼──────┼──────────────────────────┼────────┤│141 │林投产│关于印发国家林业投资公司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林业部│││[1990]10号│││├──┼──────┼──────────────────────────┼────────┤│142 │林工字│关于印发《森工企业多种经营专项贴息贷款合作使用管理办│林业部│││[1990]254号│法》的通知││├──┼──────┼──────────────────────────┼────────┤│143 │林财字│关于进一步加强森工企业多种经营专项贴息贷款工作的通│林业部、中国人民│││[1990]141号│知│银行、中国工商银│││││行│├──┼──────┼──────────────────────────┼────────┤│144 │林工字│关于颁发刨花板、热固性树脂装饰层压板、栲胶、紫胶四│林业部│││[1990]18号│种林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145 │林工字│关于印发《森工企业多种经营专项贴息贷款使用管理办法》│林业部│││[1990]254号│的通知││├──┼──────┼──────────────────────────┼────────┤│146 │林工字│印发“林业部关于对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非统配木材指标│林业部│││[1990]320号│分配实行‘三挂钩’的意见”的通知││├──┼──────┼──────────────────────────┼────────┤│147 │林工字│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统配木材经营管理的若干意│林业部│││[1990]364号│见》和《关于对部分非统配木材试行指导性销售的意见》的│││││通知││├──┼──────┼──────────────────────────┼────────┤│148 │林工字│关于妥善解决国有林区部分森工企业停工待工、拖欠职工│林业部│││[1990]89号│工资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49 │厅工字│关于印发《集体林区森工调度工作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林业部办公厅│││[1990]207号│││├──┼──────┼──────────────────────────┼────────┤│150 │林护字│关于印发《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通知│林业部│││[1989]133号│││├──┼─────(89) │关于切实做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林业部│││42号│││├──┼──────┼──────────────────────────┼────────┤│152 │全绿办字│关于颁发《全国绿化奖章评奖办法》的通知│全国绿化委员会办│││[1989]第1号││公室│├──┼──────┼──────────────────────────┼────────┤│153 │林资字│关于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森林经营方案审批权限│林业部│││[1989]317号│划分的决定││├──┼──────┼──────────────────────────┼────────┤│154 │林资字│关于切实加强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林业部│││[1989]61号│││├──┼──────┼──────────────────────────┼────────┤│155 │林资字│关于加强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的通知│林业部│││[1989]138号│││├──┼──────┼──────────────────────────┼────────┤│156 │林资字│关于颁发《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试行采伐限额计│林业部│││[1989]363号│划管理的决定》的通知││├──┼──────┼──────────────────────────┼────────┤│157 │林资字│关于进一步加强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的通知│林业部│││[1989]376号│││├──┼──────┼──────────────────────────┼────────┤│158 │林资字│关于贯彻执行两个《通知》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林业部│││[1989]401号│││├──┼──────┼──────────────────────────┼────────┤│159 │林工字│关于加强非统配木材管理的通知│林业部、国家工商│││[1989]321号││行政管理局│├──┼──────┼──────────────────────────┼────────┤│160 │厅资字│关于发放“中国森林资源监督”标志的通知│林业部办公厅│││[1989]167号│││├──┼──────┼──────────────────────────┼────────┤│161 │林计字│关于加强猎枪、弹具管理和申报计划的通知│林业部│││[1989]300号│││├──┼──────┼──────────────────────────┼────────┤│162 │林财字│关于不得提高价格或在价外向用户征收“森林保护费”的通│林业部、国家物价│││[1989]415号│知│局│├──┼──────┼──────────────────────────┼────────┤│163 │厅财字│关于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预收预付货款规定的紧急通知│林业部办公厅│││[1989]31号│││├──┼──────┼──────────────────────────┼────────┤│164 │林财字│关于颁发林机企业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标准(二、三级)和实施│林业部│││[1989]302号│细则的通知││├──┼──────┼──────────────────────────┼────────┤│165 │厅函人字│关于印发《林业部机关返聘离退休人员的规定》的通知│林业部办公厅│││[1989]16号│││├──┼──────┼──────────────────────────┼────────┤│166 │林造字│关于切实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通知│林业部│││[1989]50号│││├──┼──────┼──────────────────────────┼────────┤│167 │林工字│关于加强火烧木采伐管理制止采伐活树有关问题的通知│林业部│││[1989]109号│││├──┼──────┼──────────────────────────┼────────┤│168 │林工字│关于林业提前退休工种问题的通知│林业部│││[1989]146号│││├──┼──────┼──────────────────────────┼────────┤│169 │林工字│关于试行建立木材销售总账的通知│林业部│││[1989]172号│││├──┼──────┼──────────────────────────┼────────┤│170 │林工字│关于妥善解决国有林区部分森工企业拖欠职工工资有关问│林业部│││[1989]377号│题的通知││├──┼──────┼──────────────────────────┼────────┤│171 │林计字│关于进一步做好世界银行部门贷款丰产林项目准备工作的│林业部│││[1989]84号│通知││├──┼──────┼──────────────────────────┼────────┤│172 │林工字│关于林业部优质产品评选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业部│││[1989]417号│││├──┼──────┼──────────────────────────┼────────┤│173 │林办字│关于印发《林业企业档案管理升级实施细则》的通知│林业部│││[1988]202号│││├──┼──────┼──────────────────────────┼────────┤│174 │林造字│印发《关于加快平原绿化步伐大力发展平原林业的意见》的│林业部│││[1988]124号│通知││├──┼──────┼──────────────────────────┼────────┤│175 │林造字│关于印发《全国平原绿化“五、七、九”达标规划》的通知│林业部│││[1988]388号│││├──┼──────┼──────────────────────────┼────────┤│176 │林造字│关于印发《飞机播种造林技术规程》的通知│林业部│││[1988]242号│││├──┼──────┼──────────────────────────┼────────┤│177 │厅资字│关于加强森林资源档案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林业部办公厅│││[1988]21号│││├──┼──────┼──────────────────────────┼────────┤│178 │林研字│关于加强林地保护和管理的通知│林业部、国家土地│││[1988]101号││管理局│├──┼──────┼──────────────────────────┼────────┤│179 │林防字│关于统一分配风力灭火机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林业部│││[1988]206号│││├──┼──────┼──────────────────────────┼────────┤│180 │林造字│区乡(镇)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林业部│││[1988]336号│││├──┼──────┼──────────────────────────┼────────┤│181 │林安字│关于建立健全森林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林业部│││[1988]410号│││├──┼──────┼──────────────────────────┼────────┤│182 │林(护)字│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林业部│││[1988]492号│││├──┼──────┼──────────────────────────┼────────┤│183 │林工字│关于印发国有林业局国家级先进企业标准的通知│林业部│││[1988]243号│││├──┼──────┼──────────────────────────┼────────┤│184 │林计字│关于调整林业机密统计资料范围的通知│林业部│││[1988]17号│││├──┼──────┼──────────────────────────┼────────┤│185 │林计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林区交通运输、城镇防火工作的紧急通│林业部│││[1988]50号│知││├──┼──────┼──────────────────────────┼────────┤│186 │林计字│关于印发《林业施工企业管理升级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林业部│││[1988]259号│││├──┼──────┼──────────────────────────┼────────┤│187 │林计字│关于颁发《林业基本建设优质工程奖励评选办法》的通知│林业部│││[1988]256号│││├──┼──────┼──────────────────────────┼────────┤│188 │林财字│关于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林业部、财政部│││[1988]339号│关财务问题的规定││├──┼──────┼──────────────────────────┼────────┤│189 │林财字│关于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林业部│││[1988]422号│关“森林保护费”问题的通知││├──┼──────┼──────────────────────────┼────────┤│190 │林财字│关于印发《林业部关于直属高等院校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几项│林业部│││[1988]187号│规定》的通知││├──┼──────┼──────────────────────────┼────────┤│191 │林财字│关于加强松香价格管理的几项规定│林业部、国家物价│││[1988]240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2 │林种字│关于加强林木种子经营管理的通知│林业部、国家工商│││[1988]64号││行政管理局│├──┼──────┼──────────────────────────┼────────┤│193 │林产字│关于加强林产工业安全生产和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林业部│││[1988]44号│││├──┼──────┼──────────────────────────┼────────┤│194 │林工字│关于执行《林业部门工业企业多种经营统计年报制度》的通│林业部│││[1988]483号│知││├──┼──────┼──────────────────────────┼────────┤│195 │林资字│关于开展国有林区木材采运企业定产试点的通知│林业部│││[1988]267号│││├──┼──────┼──────────────────────────┼────────┤│196 │林资字│关于加强林业调查野外作业安全工作的通知│林业部│││[1987]41号│││├──┼──────┼──────────────────────────┼────────┤│197 │厅资字│关于加强林业调查野外作业安全工作的补充通知│林业部办公厅│││[1987]114号│││├──┼──────┼──────────────────────────┼────────┤│198 │林函资字│关于在产竹材的省、自治区制定竹林总采伐量控制指标的通│林业部│││[1987]176号│知││├──┼──────┼──────────────────────────┼────────┤│199 │林护字│关于加强竹林管理制止乱砍滥挖的联合通知│林业部、商业部、│││[1987]453号││农牧渔业部、轻工│││││业部│├──┼──────┼────────────────────────。

国家林业局35号令

国家林业局35号令

精心整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2月15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 第三条? 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 第四条? 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 (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

其中,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国有林区)内,不得使用Ⅲ级以上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

??? (九)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Ⅳ级保护林地。

??? 本条第一款第(二)、(三)、(七)项以外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 国家林业局根据特殊情况对具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五条? 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 (三)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

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日国家林业局令第修改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日国家林业局令第修改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

包括:(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第四条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3.31•【文号】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2月15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赵树丛2015年3月31日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

包括:(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第四条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8年第1号——2018年松材线虫病疫区-国家林业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8年第1号——2018年松材线虫病疫区-国家林业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8年第1号——2018年松材线虫病疫区正文:----------------------------------------------------------------------------------------------------------------------------------------------------国家林业局公告2018年第1号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和《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区管理办法》(林造发〔2013〕1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国2018年松材线虫病疫区公告如下: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表示2017年松材线虫病新发生县级行政区,下同),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长海县※,抚顺市东洲区※、抚顺县※、新宾县※、清原县※,本溪市南芬区※,丹东市振兴区※、凤城市※,铁岭市铁岭县※。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浦口区、栖霞区、雨花台区、江宁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无锡市惠山区、滨湖区、宜兴市,常州市金坛区、溧阳市,苏州市常熟市,连云港市海州区、连云区,淮安市盱眙县,扬州市仪征市,镇江市润州区、丹徒区、句容市。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富阳区、临安区、桐庐县,宁波市北仑区、鄞州区、奉化区、宁海县、象山县、余姚市、慈溪市,温州市永嘉县、平阳县、泰顺县、乐清市,嘉兴市海盐县、平湖市,湖州市吴兴区、长兴县、德清县,绍兴市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新昌县、诸暨市、嵊州市,舟山市定海区、普陀区,台州市黄岩区、三门县、天台县、临海市、温岭市,丽水市莲都区、缙云县、青田县。

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庐江县,芜湖市无为县,马鞍山市博望区、当涂县,安庆市宜秀区、怀宁县,黄山市黄山区※,滁州市全椒县、来安县、明光市,六安市霍邱县、舒城县、霍山县,宣城市宣州区、宁国市、广德县。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晋安区、闽侯县、罗源县、连江县、永泰县※、长乐市,厦门市翔安区、同安区、海沧区,莆田市涵江区、仙游县,三明市梅列区、三元区、沙县、泰宁县,泉州市丰泽区、洛江区、台商投资区、晋江市、南安市、安溪县、永春县,漳州市云霄县、诏安县、南靖县、漳浦县,南平市延平区、建瓯市,宁德市蕉城区、霞浦县、福鼎市、福安市。

国家林业局令第44号——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

国家林业局令第44号——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

国家林业局令第44号——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0.25•【文号】国家林业局令第44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令第44号《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已经2017年9月29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张建龙2017年10月25日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工作,公正、公开、科学、效率地审定林木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

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

从事主要林木品种审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林木品种,是指按照《种子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包括品种、家系、无性系以及种子园、母树林和优良种源区的种子等。

第二章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设立国家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在全国适宜生态区域推广的林木品种审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设立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在本行政区内适宜生态区域推广的林木品种审定工作。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每届任期5年。

第五条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会,负责林木品种审定的组织和结论公布工作。

主任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8—10名。

第六条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按照林木用途分别设立专业委员会,承担林木品种审定的初审工作。

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

委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七条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由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承担,负责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2名。

国家林业局令(第15号)林业统计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令(第15号)林业统计管理办法

上,变化较大时应当重新测制行政区域界线地形图。

第十五条 对联检中发现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越界从事生产建设等活动的,联检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人民政府责成业务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确因生产建设需要局部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联检实地检查结束后,由联检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联检资料的检查验收、整理汇总、成果上报和立卷归档。

第十八条 对联检中重新设立、移动和增设的界桩,应当整理并填写界桩登记表和界桩成果表。

图表项目填写应当清晰齐全,文字叙述简明准确。

第十九条 联检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起草联检报告,通过毗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报送国务院备案,并抄送国务院民政部门。

联检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联检的基本情况、组织实施、实地检查、有关问题的处理结果和加强界线管理的措施等;有重新设立、移动和增设界桩情况的,应当报送界桩成果表。

第二十条 联检中形成的实施方案、会议纪要、检查及修测记录、联检报告以及界桩成果表、登记表、照片等与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有关的资料,由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立卷归档,同时将立卷归档的文件副本报送国务院民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令第 15 号《林业统计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5月13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周生贤二★★五年六月一日林业统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业统计工作,保障林业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及时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林业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林业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进行林业统计监督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林业统计调查对象,必须遵守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关于发布试点使用中国野生动物经营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关于发布试点使用中国野生动物经营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关于发布试点使用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的企业及其产品的公告
【法规类别】野生动植物资源
【发文字号】国家林业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12.02.06
【实施日期】2012.0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林业局公告
(2012年第1号)
根据《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和开展标记试点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03〕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试点使用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以下简称专用标识)的企业及其产品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增有关企业为专用标识试点企业,其依法生产、销售的相关野生动物产品全部实行专用标识管理制度(见附件1)。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家林业局公告2011年第1号公布的有关象牙制品加工、销售企业名称及指定加工销售场所进行相应变更(见附件2)。

特此公告。

国家林业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
附件1
新增的试点使用专用标识的企业及其产品名单。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4年第10号――国家林业局2014年第一批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名单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4年第10号――国家林业局2014年第一批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名单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4年第10号――国家林业局2014年第一批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名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07.15
•【文号】国家林业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施行日期】2014.07.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国家林业局公告
(2014年第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规定,经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审查、国家林业局批准,月季“红五月”等95项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符合新品种授权条件,现决定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名单见附件),并颁发《植物新品种权证书》。

附件:国家林业局2014年第一批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名单
国家林业局
2014年7月15日附件。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6年第1号——《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效益监测与评估规范》等73项林业行业标准目录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6年第1号——《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效益监测与评估规范》等73项林业行业标准目录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6年第1号——《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效益监测与评估规范》等73项林业行业标准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1.18•【文号】国家林业局公告2016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林业局公告2016年第1号国家林业局批准发布《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效益监测与评估规范》等73项林业行业标准(见附件),自2016年6月1日起实施,现予以公布。

附件:《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效益监测与评估规范》等73项林业行业标准目录国家林业局2016年1月18日附件《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效益监测与评估规范》等73项林业行业标准目录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LY/T 2573-2016 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效益监测与评估规范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LY/T 2574-2016 国家沙漠公园总体规划编制导则LY/T 2575-2016 国家沙漠公园建设导则LY/T 2576-2016 雷击森林火灾调查与鉴定规范LY/T 2577-2016 森林消防车辆外观制式涂装规范LY/T 2578-2016 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分级及标识LY/T 2579-2016 森林火险监测站技术规范LY/T 2580-2016 森林防火通信车通用技术要求LY/T 2581-2016 森林防火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规范LY/T 2582-2016 森林防火视频监控图像联网技术规范LY/T 2583-2016 森林防火避火罩LY/T 2584-2016 森林防火VSAT卫星通信系统建设技术规范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LY/T 2585-2016 森林火灾信息处置规范LY/T 2586-2016 空气负(氧)离子浓度观测技术规范LY/T 2587-2016 空气负(氧)离子浓度监测站点建设技术规范LY/T 2588-2016 林业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准则LY/T 2589-2016 珍稀濒危植物回归指南LY/T 2590-2016 珍稀濒危野生植物种子采集技术规程LY/T 2591-2016 长白山林区森林抚育技术规程LY/T 2592-2016 东北东部山地森林抚育技术规程LY/T 2593-2016 大兴安岭森林抚育技术规程LY/T 2594-2016 西北林区人工林抚育技术规程LY/T 2595-2016 黄土丘陵沟壑区水土保持林营造技术规程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LY/T 2596-2016 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指南榆属LY/T 2597-2016 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指南崖柏属LY/T 2598-2016 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指南松属LY/T 2599-2016 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指南蛇葡萄属LY/T 2600-2016 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指南桉属双蒴盖亚属LY/T 2601-2016 中国森林认证生产经营性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饲养管理审核导则LY/T 2602-2016 中国森林认证生产经营性珍稀濒危植物经营LY/T 2603-2016 中国森林认证生产经营性珍稀濒危植物经营审核导则中国森林认证森林生态环境服务LY/T 2604-2016自然保护区操作指南中国森林认证森林公园生态环境服务LY/T 2605-2016操作指南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LY/T 2606-2016 枣实蝇防治技术规程LY/T 2607-2016 锈色棕榈象检疫技术规程LY/T 2608-2016 竹产品分类LY/T 2609-2016 旋切竹单板LY/T 2610-2016 马占相思树皮LY/T 2611-2016 对孟烷LY/T 2612-2016 氢过氧化蒎烷LY/T 1302-2016 五倍子LY/T 1302-1999 LY/T 2613-2016 蒎烷LY/T 2614-2016 室内竹质门木质活性炭试验方法铅含量的测定LY/T 2615-2016原子吸收光谱法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LY/T 2616-2016 生物防火林带经营管护技术规程LY/T 2617-2016 红椎目标树选择技术规程LY/T 2618-2016 红椎大径级目标树经营技术规程LY/T 2619-2016 岩桂育苗技术规程LY/T 2620-2016 西南桦无性系组培育苗技术规程LY/T 2621-2016 乌桕育苗技术规程LY/T 2622-2016 天麻林下栽培技术规程LY/T 2623-2016 太行山石灰岩山地造林技术规程LY/T 2624-2016 笋用丛生竹培育技术规程LY/T 2625-2016 纸浆用丛生竹培育技术规程LY/T 2627-2016 沙冬青平茬技术规范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LY/T 2628-2016 柠条播种育苗技术LY/T 2629-2016 楠木栽培技术规程LY/T 2630-2016 南京椴容器苗培育技术规程LY/T 2631-2016 毛叶木姜子育苗技术规程LY/T 2632-2016 绿化全冠苗木栽植技术规程LY/T 2633-2016 龙胆林下栽培技术规程LY/T 2634-2016 榉树大田扦插育苗技术规程LY/T 2635-2016 降香黄檀轻基质容器育苗技术规程LY/T 2636-2016 灰木莲育苗技术规程LY/T 2637-2016 华南厚皮香大苗培育技术规程LY/T 2638-2016 华北落叶松种子园营建技术规程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LY/T 2639-2016 华北地区河溪植被缓冲带建设技术规程LY/T 2640-2016 胡杨播种育苗及造林技术规程LY/T 2641-2016 杜仲雄花园营建技术规程LY/T 2642-2016 杜仲嫁接育苗技术规程LY/T 2643-2016 刺楸播种育苗技术规程LY/T 2644-2016 柏木林抚育技术规程森林工程林业架空索道架设、运行和拆转LY/T 1169-1995 LY/T 1169-2016技术规范。

国家林业局令第48号——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

国家林业局令第48号——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

国家林业局令第48号——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05•【文号】国家林业局令第48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国家林业局令第48号《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7年11月3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张建龙2017年12月5号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国家林业局决定对《湿地保护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履行《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以下简称“国际湿地公约”),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

二、将第二条中“野生植物的原生地”修改为“野生植物原生地”。

三、将第三条中“保护优先、科学恢复”修改为“全面保护、科学修复”。

四、将第五条第一款中的“爱鸟周”修改为“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

五、将第六条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六、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保护湿地,健全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完善湿地保护体系,加强湿地保护。

”七、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湿地按照其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程度,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八、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重要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明确相关管理规则和程序,发布国家重要湿地名录。

”九、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发布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名录。

国家林业局公告2004年第3号

国家林业局公告2004年第3号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企业向所在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考察后报国家林业局;其中,生产、经营条件满足疫木安全利用要求的,应当在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国家林业局;
(三)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核发《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有林区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二)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
国家林业局公告2004年第3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3]99号)的要求,经清理,保留的林业行政许可事项共32项,现将其名称、实施机关、承办机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标准及其依据等内容予以公告。
5、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6、建设单位与被临时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
7、其他证明材料。
(三)有关林业主管部门需提交的材料

国家林业局令第38号——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国家林业局令第38号——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国家林业局令第38号——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1.24•【文号】国家林业局令第38号•【施行日期】2015.11.2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林业局令第38号《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10月30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张建龙2015年11月24日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根据国务院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决定,对下列部门规章进行修改:一、《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2005年5月23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3号)(一)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直接危及人类健康的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为一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一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以外的其他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为二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

”(二)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一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由国家林业局确认;二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认。

”(三)将第十三条中的“应当及时逐级上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修改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国家林业局”。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的报告,主要包括有害生物的种类、发生地点和时间、级别、危害程度、已经采取的措施以及相关图片材料等内容”。

(四)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林业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对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进行调查和论证,确认是否属于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

将第二款修改为“经确认属于一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的,国家林业局应当启动应急预案;经确认属于二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启动应急预案”。

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森林公园管理条例森林公园管理条例(1994年1月22日林业部令第3号,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旅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公园,是指森林景观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物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公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公园工作。

第四条在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国有苗圃、集体林场等单位经营范围内建立森林公园的,应当依法设立经营管理机构;但在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经营范围内建立森林公园的,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经营管理机构也是森林公园的经营管理机构,仍属事业单位。

第五条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对依法确定其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水域、景点景物、各类设施等,享有经营管理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森林公园分为以下三级:(一)国家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特别优美,人文景物比较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高,地理位置特殊,具有一定的区域代表性,旅游服务设施齐全,有较高的知名度;(二)省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优美,人文景物相对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较高,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具备必要的旅游服务设施,有一定的知名度;(三)市、县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有特色,景点景物有一定的观赏、科学、文化价值,在当地知名度较高。

第七条建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图表、照片等资料,报林业部审批。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总体规划设计,由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组织具有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负责编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林业部备案。

修改总体规划设计必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4.19•【文号】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1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张建龙2016年4月19日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准予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证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具体是指乔木、灌木、藤本、竹类、花卉以及绿化和药用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四条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核发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委托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申请第六条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三)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四)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国家林业局令第46号——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

国家林业局令第46号——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

国家林业局令第46号——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01•【文号】国家林业局令第46号•【施行日期】2017.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令第46号《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已经2017年9月29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5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张建龙2017年11月1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标准和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猎获物价值、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评估活动,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野生动物,是指陆生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所称野生动物制品,是指陆生野生动物的部分及其衍生物,包括产品。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制定、公布并调整《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

第四条野生动物整体的价值,按照《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所列该种野生动物的基准价值乘以相应的倍数核算。

具体方法是:(一)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十倍核算;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五倍核算;(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核算。

两栖类野生动物的卵、蛋的价值,按照该种野生动物整体价值的千分之一核算;爬行类野生动物的卵、蛋的价值,按照该种野生动物整体价值的十分之一核算;鸟类野生动物的卵、蛋的价值,按照该种野生动物整体价值的二分之一核算。

第五条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由核算其价值的执法机关或者评估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核算,但不能超过该种野生动物的整体价值。

但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野生动物标本和其他特殊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核算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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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2016年第17号国家林业局批准发布《乡村绿化技术规程》等109项林业行业标准(见附件),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乡村绿化技术规程》等109项林业行业标准目录国家林业局2016年7月27日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实施日期1LY/T2645-2016乡村绿化技术规程2016-12-012LY/T2646-2016城乡结合部绿化技术指南2016-12-013LY/T2647-2016通道绿化技术规程2016-12-014LY/T2648-2016林用药剂安全使用准则2016-12-015LY/T2649-2016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价值评估技术规程2016-12-016LY/T2650-2016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适应性经营方案编制导则2016-12-017LY/T2651-2016退化森林生态系统恢复与重建技术规程2016-12-018LY/T2652-2016极小种群野生植物保护与扩繁技术规程2016-12-019LY/T2653-2016大熊猫栖息地适宜性监测与评估规范2016-12-0110LY/T2654-2016立木生物量模型及碳计量参数落叶松2016-12-0111LY/T2655-2016立木生物量模型及碳计量参数云杉2016-12-0112LY/T2656-2016立木生物量模型及碳计量参数冷杉2016-12-0113LY/T2657-2016立木生物量模型及碳计量参数柳杉2016-12-0114LY/T2658-2016立木生物量模型及碳计量参数栎树2016-12-0115LY/T2659-2016立木生物量模型及碳计量参数桦树2016-12-0116LY/T2660-2016立木生物量模型及碳计量参数木荷2016-12-0117LY/T2661-2016立木生物量模型及碳计量参数枫香2016-12-0118LY/T2662-2016森林防火安全标志及设置要求2016-12-0119LY/T2663-2016森林防火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要求2016-12-0120LY/T2664-2016森林防火数字超短波通信系统技术规范2016-12-0121LY/T2665-2016森林火险因子采集站建设及采集技术规范2016-12-0122LY/T2666-2016东北、内蒙古边境森林防火阻隔系统建设技术要求2016-12-0123LY/T2667-2016森林防火滴油式点火器通用技术条件2016-12-0124LY/T2668-2016森林防火人员佩戴标志2016-12-0125LY/T2669-2016林内空气颗粒物监测技术规程2016-12-0126LY/T2670-2016植物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测定技术规程2016-12-0127LY/T2671.1-2016林业信息基础数据元第1部分:分类2016-12-0128LY/T2671.3-2016林业信息基础数据元标准第3部分:命名和标识原则2016-12-0129LY/T2672-2016林业信息数据库数据字典规范2016-12-0130LY/T2413.403-2016林业物联网第403部分:对象标识符解析系统通用要求2016-12-0131LY/T2673-2016森林植被对空气颗粒物的影响评价技术规程2016-12-0132LY/T2674-2016野生植物资源调查数据库结构2016-12-0133LY/T2675-2016石斛种质鉴定技术规范2016-12-0134LY/T2676-2016半干旱地区灌木林平茬与复壮技术规范2016-12-0135LY/T2677-2016油茶整形修剪技术规程2016-12-0136LY/T1528-2016湿地松速生丰产林栽培技术规程LY/T1528-19992016-12-0137LY/T2678-2016油茶栽培品种配置技术规程2016-12-0138LY/T2679-2016油茶高接换冠技术规程2016-12-0139LY/T2680-2016油茶主要有害生物综合防治技术规程2016-12-0140LY/T2681-2016东京野茉莉播种育苗技术规程2016-12-0141LY/T2682-2016中国四照花播种育苗技术规程2016-12-0142LY/T2683-2016松阿扁叶蜂防治技术规程2016-12-0143LY/T2684-2016榉树大苗培育技术规程2016-12-0144LY/T2685-2016航空静电喷雾设备应用技术规范2016-12-0145LY/T2686-2016草履蚧防治技术规程2016-12-0146LY/T2687-2016栗山天牛防治技术规程2016-12-0147LY/T2688-2016白杨透翅蛾防治技术规程2016-12-0148LY/T2689-2016貂、狐、貉繁育利用规范2016-12-0149LY/T2690-2016野生动物饲养管理技术规程红腹锦鸡2016-12-0150LY/T2691-2016山杏栽培技术规范2016-12-0151LY/T2692-2016榉树育苗技术规程2016-12-0152LY/T2693-2016白术栽培技术规程2016-12-0153LY/T2694-2016青冈栎造林技术规程2016-12-0154LY/T2695-2016钩栗造林技术规程2016-12-0155LY/T2696-2016大白杜鹃育苗技术规程2016-12-0156LY/T2697-2016马尾松抚育经营技术规程2016-12-0157LY/T2698-2016铁皮石斛杂交育种技术规程2016-12-0158LY/T2699-2016大叶冬青育苗技术规程2016-12-0159LY/T2700-2016花木栽培基质2016-12-0160LY/T2701-2016黄褐毛忍冬育苗技术规程2016-12-0161LY/T2702-2016榛坚果贮藏技术规程2016-12-0162LY/T2703-2016薄壳山核桃坚果和果仁质量等级2016-12-0163LY/T2704-2016杜仲种仁质量等级2016-12-0164LY/T2705-2016樟脑磺酸2016-12-0165LY/T2706-2016改性松香树脂酸气相色谱分析方法2016-12-0166LY/T2707-2016载硫脱汞颗粒活性炭2016-12-0167LY/T2708-2016长叶烯2016-12-0168LY/T2709-2016木蜡油2016-12-0169LY/T2710-2016木地板用紫外光固化涂料2016-12-0170LY/T2711-2016单板用竹集成材2016-12-0171LY/T2712-2016竹单板胶合板2016-12-0172LY/T2713-2016 竹材饰面木质地板2016-12-0173LY/T2714-2016 木塑门套线2016-12-0174LY/T2715-2016 木塑复合外挂墙板2016-12-0175LY/T2716-2016聚氯乙烯片材饰面复合地板2016-12-0176LY/T2717-2016人造板产品包装通用技术要求2016-12-0177LY/T2718-2016人造板剖面密度测定方法2016-12-0178LY/T2719-2016人造板制造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2016-12-0179LY/T2720-2016胶合面木破率的测定方法2016-12-0180LY/T2721-2016结构用定向刨花板力学性能指标特征值的确定方法2016-12-0181LY/T1171-2016单板用湿粘性胶纸带LY/T1171-20062016-12-0182LY/T1787-2016非结构用集成材LY/T1787-20082016-12-0183LY/T2722-2016指接材用结构胶黏剂胶合性能测试方法2016-12-0184LY/T2723-2016林业机械电动鼓式枝丫切碎机2016-12-0185LY/T2724-2016车载式高压细水雾灭火机2016-12-0186LY/T2725-2016林业机械便携式油锯反弹试验2016-12-0187LY/T2726-2016林业机械便携式油锯机油泵2016-12-0188LY/T1196-2016林业机械便携式脉冲烟雾机LY/T1196.1-2004LY/T1196.2-20042016-12-0189LY/T2727-2016林业机械以汽油机为动力的杆式棕榈果采摘机2016-12-01LY/T2728-2016ISO21299:2009坐骑式草地养护设备滚翻保护结构(ROPS)试验程序和认定准则2016-12-0191LY/T1188-2016林业机械链锯导板LY/T1188-20072016-12-0192LY/T1187-2016林业机械链锯锯链LY/T1187-20062016-12-0193LY/T2729-2016数控门扇四边锯2016-12-0194LY/T2730-2016连续平压式热压机2016-12-0195LY/T1605-2016园林机械以汽油机为动力的手扶随进滚动式草坪打孔机LY/T1605-20022016-12-0196LY/T2731-2016蜂窝板热压机2016-12-0197LY/T2732-2016数控裁板机2016-12-0198LY/T2733-2016木门门锁、铰链孔槽组合加工机2016-12-0199LY/T2734-2016单板堆垛机2016-12-01100LY/T1470-2016纵向刨切机LY/T1470-1999LY/T1471-1999LY/T1472-19992016-12-01101LY/T1568-2016指榫开榫机LY/T1568-19992016-12-01102LY/T1602-2016无卡轴旋切机LY/T1602-20022016-12-01103LY/T1005-2016热磨机LY/T1005-1991 LY/T1107-1993LY/T1313-2002LY/T1314-2002LY/T1315-2002LY/T1342-20022016-12-01104LY/T1100-2016链式刮板运输机LY/T1100-1993 LY/T1099-19932016-12-01105LY/T1373-2016光环投影定心机LY/T1373-19992016-12-01106LY/T1377-2016电磁振动器LY/T1377-19992016-12-01107LY/T1126-2016筛环式打磨机LY/T1126-19932016-12-01108LY/T1303-2016鼓式削片机通用技术条件LY/T1303-20022016-12-01109LY/T1467-2016多排钻孔机LY/T1467-20012016-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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