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建筑业企业通过资质审批的通知(202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期的通知
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 2/202028国内动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期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0〕3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精准稳妥推进建设工程企业复工复产,现决定,我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0年7月31日。
相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资质证书无需换发,在此期间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20年3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住建部已明确:疫情属于不可抗力, 导致的工期/费用/人员/建材上涨等问题,这样处理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下发重要通知: 1、加强合同履约变更管理: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
引导企业加强合同工期管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与建设单位协商合理顺延合同工期。
停工期间增加的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协商分担。
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因疫情造成的人工、建材价格上涨等成本,发承包双方要加强协商沟通,按照合同约定的调价方法调整合同价款。
2、加快清理拖欠账款和保证金:加快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建立和完善防范拖欠长效机制。
严禁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以各种方式要求企业带资承包。
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避免形成新的拖欠。
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
保证金到期应当及时予以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可暂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4年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信息(第4批)的公示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4年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信息(第4批)的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4.05.13
•【字号】2024年第72号
•【施行日期】2024.05.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
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4年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
绩信息(第4批)的公示
根据《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公示及核查工作的通知》(冀建建市函〔2020〕81号)要求,现将570家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技术负责人业绩信息予以公示。
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的业绩真实性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反映。
反映的情况应实事求是,有具体事例、内容。
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传真:*************
邮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路501号
邮政编码:050051
附件: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公示信息汇总表(第4批)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5月13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0.11.30•【文号】建市〔2020〕94号•【施行日期】2020.1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已经2020年11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放宽建筑市场准入限制,优化审批服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同时,坚持放管结合,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切实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0年11月30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为贯彻落实2019年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李克强总理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9号)要求,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以下统称企业资质)认定事项压减工作,现制定以下改革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以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按照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大力精简企业资质类别,归并等级设置,简化资质标准,优化审批方式,进一步放宽建筑市场准入限制,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破除制约企业发展的不合理束缚,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就业创业,加快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公告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6.16•【字号】〔2020〕第16号•【施行日期】2020.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公告〔2020〕第16号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更好地服务建筑行业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公告如下:一、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延续办理由我省负责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其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登录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2.0,提出延续申请,对企业净资产、主要人员和技术装备等主要指标符合延续资质标准条件的情况作出承诺(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延续承诺书见附件1),并对承诺内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经资质许可机关核准,更换有效期为5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自批准延续之日起计算。
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受理部门应受理其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企业不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延续,企业可在资质许可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申请重新核定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
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如需继续开展建筑施工活动,企业应从最低等级资质重新申请。
二、关于设计单位申请施工资质与施工单位申请设计资质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规定,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公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0.12.28
•【字号】2020年第178号
•【施行日期】2020.1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关于公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
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政务服务效能,规范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结合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下放情况,我厅编制了《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2020版)》,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2月28日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
2020年(建筑工程管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最新版
(建筑工程管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最新版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建建[2001]82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营房部工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我部会同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信息产业部、民航总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建建[1995]666号)、《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管理规(试行)》(建建[1993]770号)、《建筑幕墙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1996]608号)同时废止。
二OO一年四月二十日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说明:《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已由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三日发布的《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72号)修订。
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中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同时废止。
一、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特级资质标准:(该标准见建市[2007]72号文件)1.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
2.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
3.企业近3年年平均工程结算收入15亿元以上。
4.企业其他条件均达到一级资质标准。
一级资质标准: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25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2)高度100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3)单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4)单跨跨度30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5)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6)单项建安合同额1亿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
2021年第1期(总第397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建市〔2020〕94号),进一步放宽建筑市场准入限制,优化审批服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按照分批分步推进的原则,我部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范围及时间(一)试点地区选择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广东省、海南省等6个地区开展试点。
(二)试点期限试点时间为半年,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
二、试点内容除最高等级资质(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和需跨部门审批的资质外,将原由我部负责审批的其他资质审批权限(包括重组、合并、分立,详见附件)下放至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新资质标准出台前,按现行资质标准进行审批,审批方式由试点地区自行确定。
三、相关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配齐配强资质审批专业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完善资质审批系统功能,确保“接得住、管得好”。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试点地区开展业绩核查等工作。
(二)规范审批行为。
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企业资质审批相关管理规定,细化审批标准和要求,严格依照相关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进行审批,并将通过审批的企业资质(仅限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电子申报数据报我部备案。
我部将进行随机抽查,发现违规审批的,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试点资格。
(三)维护统一市场。
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增设或变相设置准入条件、限制取得试点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下放审批权限审批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揽业务。
我部将对发生上述问题的地区和部门予以通报。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试点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依法依规严肃惩戒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企业,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7.27•【字号】湘建法函〔2020〕100号•【施行日期】2020.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建法函〔2020〕100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为进一步促进企业复工复产,做好资质改革准备工作,现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厅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二、2020年7月1日前,我厅已受理的资质延续申请事项,不再进行审批,相关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三、上述资质证书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四、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厅不再受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届满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7月27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0.12.23•【文号】建办市〔2020〕59号•【施行日期】2020.1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推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继续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涉及上述资质的重新核定事项不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实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地区,上述企业资质审批方式由相关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二、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上述资质的企业,须保证填报的包括业绩项目及项目技术指标在内的所有信息真实有效,项目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相关工程建设资料齐全,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书面承诺书。
三、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上述资质的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有关规定,应按照相关资质管理规定中资质重新核定事项办理。
四、我部将加强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上述资质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通过遥感卫星照片比对、组织实地核查、委托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抽查等方式核查企业申报业绩。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公示及核查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公示及核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8.01•【字号】冀建建市函〔2020〕81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公示及核查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公共服务局:近日,我厅连续发现部分企业存在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业绩材料骗取资质的行为。
为规范建设工程企业业绩申报工作,严格资质申报事中事后监管,现就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公示和核查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自2020年8月1日起,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业绩信息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二、企业申报的业绩,属于省内业绩的,分批次组织项目所在地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实地核查,重点核查其填报的信息及主要技术指标与实际是否一致;属于省外业绩的,分批次致函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协助核查。
三、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严肃处理。
四、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业绩核查工作,明确分管领导、承办机构及人员,将项目实地核查与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建设工程档案查阅相结合,严格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并对出具的业绩核查结果负责。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业绩核查工作的指导监督,督促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实地查验。
五、对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核查结果,我厅将适时组织抽查。
对不认真核查或出具虚假核查意见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六、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督促指导有关企业积极配合业绩核查工作开展,如实提供相应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4年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信息(第6批)的公示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4年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信息(第6批)的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4.05.17
•【字号】2024年第75号
•【施行日期】2024.05.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4年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
绩信息(第6批)的公示
根据《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公示及核查工作的通知》(冀建建市函〔2020〕81号)要求,现将427家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技术负责人业绩信息予以公示。
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的业绩真实性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反映。
反映的情况应实事求是,有具体事例、内容。
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传真:*************
邮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路501号
邮政编码:050051
附件: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公示信息汇总表(第6批)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5月17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核准2020年第十一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公告-鲁建许公告〔2020〕24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核准2020年第十一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公
告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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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核准2020年第十一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公告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我厅对2020年第十一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并经公示无异议。
现将核准的山东夏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22家企业申报的22项资质予以公布。
附件:2020年第十一批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核准企业名单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0月28日
——结束——。
2020年等级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每日一练(第35套)
2020年等级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每日一练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80分钟。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和所在单位的名称。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规定的位置填写您的答案。
4、不要在试卷上乱写乱画,不要在标封区填写无关的内容。
5、答案与解析在最后。
姓名:___________考号:___________一、单选题(共70题)1.下列各项中,关于各序列资质的企业说法不正确的是( )A.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B.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也可以将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C.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
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D.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2.下列主体中,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是( )A.个人独资企业B.合伙企业C.一人有限责任公司D.居民个人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 )人民法院管辖。
A.基层B.派出法庭C.中级D.高级4.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负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的部门是( )。
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委员会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监督部门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 )的施工。
A.重要结构B.主体结构C.关键部位D.核心部位6.关于中标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
A.中标人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分包无效,处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B.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投标的资格并予以公告C.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下的罚款D.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处转让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7.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劳务仲裁的说法,正确的是( )。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7.27•【字号】湘建法函〔2020〕100号•【施行日期】2020.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建法函〔2020〕100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为进一步促进企业复工复产,做好资质改革准备工作,现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厅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二、2020年7月1日前,我厅已受理的资质延续申请事项,不再进行审批,相关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三、上述资质证书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四、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厅不再受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届满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7月27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示2020年第七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审查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示2020年第七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企业资质审查意见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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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公示2020年第七批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企业资质审查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管局,各勘察设计单位,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我委组织专家对近期受理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0年12月29日至2021年1月12日。
如对审查意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供陈述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委反映情况,反映情况应实事求是。
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
凡对审查意见不清楚或不理解的,请直接向我委设计与绿色建筑发展处咨询。
附件:2020年第七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审查意见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12月28日——结束——。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下放部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下放部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5.22•【字号】厦建审〔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建设局关于下放部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通知厦建审〔2020〕5号思明区、湖里区建设局,同安区、翔安区、集美区、海沧区建设与交通局: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强区放权”的决策部署,增强区级活力,完善区级审批链条,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审批服务事项下放目录的通知》(厦府〔2020〕34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局部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下放各区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下放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一)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1.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共10项。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及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中央驻闽企业、省属企业的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除外)共19项。
3.施工劳务资质。
以上30项资质(详见附件1)按企业工商注册地下放至市辖六个行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下放内容包括相应资质的首次申请、增项、延续、注销、变更以及重组合并分立的审批服务。
(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包含下放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二、审批程序和时限(一)申请。
自2020年6月1日起,企业向工商注册地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二)受理。
自企业提交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批部门应作出受理、补件或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的,审批部门给予受理。
(三)审查。
审批部门根据规定要求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通过;对申请材料存疑的,出具审查意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通过并书面说明理由。
审批结果上网公开,供公众查询。
(四)时限。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的法定时限均为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为7个工作日(不含企业陈述时间)。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0年度建筑业企业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核查情况的通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0年度建筑业企业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核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0.14•【字号】冀建建市函〔2020〕108号•【施行日期】2020.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2020年度建筑业企业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核查情况的通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各有关单位: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建筑业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核查工作的通知》(冀建建市函〔2020〕74号)要求,我厅组织各市于7月21日至9月10日对512家建筑业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进行了随机核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市级核查开展情况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受检企业按核查要求提供受检资质相关证明材料,开展资质核查并建立工作群进行调度,解决遇到的政策性问题。
截至9月10日,8个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要求报送了核查意见和企业受检资质材料,5个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上报材料滞后1至3天。
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未上报材料。
二、核查结果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建筑业企业。
通过现场查阅企业资产、主要人员等相关资料,建筑业企业资质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企业净资产不达标;二是技术负责人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三是注册建造师、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技术工人配备不足、专业不齐全;四是部分企业未能提供相关人员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通过现场查阅资料,主要核查企业注册造价师人数等资质情况,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注册造价师数量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二是法定代表人承诺书内容不达标;三是部分企业未能提供专职专业人员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三、有关整改要求(一)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资质核查不合格和未提交资料的177家企业(见附件),限期45天整改,整改期自本通报印发之日起计算。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住建行业行政许可事项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住建行业行政许可事项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3.24•【字号】•【施行日期】2020.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住建行业行政许可事项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武汉市房管局,襄阳、十堰、荆门、鄂州市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和审批服务,方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省住建行业行政许可工作的透明度,我厅自2020年4月20日起,在厅网站开设“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信息公示公开专栏”,对我厅和各地审批的建筑业企业、工程勘察企业、工程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相关申报信息和审批情况予以公开。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示公开内容。
主要包括:企业名称、申报信息(企业基本信息、主要人员、代表业绩等)、申请事项、受理单位、业务咨询和监督举报电话、受理日期、办理状态等。
公众可进入我厅网站“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信息公示公开专栏”,通过搜索企业名称、申请事项类型、受理单位等方式查询上述信息。
二、建立公开渠道。
各地住建或审批部门于4月20日前,在单位网站首页醒目位置开设“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信息公示公开专栏”,链接我厅上述专栏(网址:/xxgs/index.aspx),并在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公示文件中注明“企业申报信息可通过我局网站首页‘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信息公示公开专栏’查询,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武汉、襄阳、宜昌市住建局负责协调中国(湖北)自贸区当地片区主管部门在其网站设置上述专栏,并在公示文件中注明有关内容。
三、有关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按要求开设专栏,畅通业务咨询和监督举报电话,依法查处资质申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正文:----------------------------------------------------------------------------------------------------------------------------------------------------关于公布2020年度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根据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制度规定,结合陆续开展的多项清理工作要求,我厅认真组织开展了2020年度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经清理,我厅现行有效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共138件(截至2020年7月),废止文件15件,现予以公布。
2020年7月31日现行有效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0年7月)序号文号文件名1建办〔2008〕13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2建办〔2013〕26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信访办理工作制度的通知3建办〔2013〕2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4建办〔2017〕19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重大行政决策公共参与程序规定的通知5建办〔2019〕6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6建办〔2019〕73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及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意见7建办函〔2020〕3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修订)》的通知8建法〔2016〕29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的通知9建法函〔2018〕247号关于《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适用问题的复函10建房改〔2001〕103号关于继续做好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1建房改〔2006〕365号安徽省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12建保〔2014〕145号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13建保〔2014〕155号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机制14建保函〔2016〕126号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的通知15建保〔2018〕158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16建保函〔2018〕3398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住房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17建保函〔2019〕1615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公租房运营管理的指导意见18建标〔2013〕52号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19建标〔2015〕108号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印发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20建标〔2015〕23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市场信用评定内容和计分标准(试行)》的通知21建标〔2016〕254号关于全面开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市场信用评定工作的通知22建标〔2017〕57号关于提高建筑设计水平的意见23建标〔2017〕266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24建标函〔2017〕616号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通知25建标〔2018〕11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管理规定》的通知26建标〔2018〕143 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与管理办法》的通知27建标〔2018〕177号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和更新改造工作的通知28建标(2019〕45 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9建办〔2019〕73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及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意见30建标(2019〕90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31建房字〔1993〕445号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处理解放初期私人房产有关问题的批复32建房字〔1997〕239号转发建设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房改售房权属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33建房字〔1997〕360号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养护管理工作的通知34建房〔1998〕293号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的通知35建房〔1998〕310号关于认真贯彻《安徽省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36建房〔1998〕352号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房改售房与物业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37建房〔1998〕455号转发建设部贯彻《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通知38建房〔1999〕37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39建房〔1999〕212号关于对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问题请示的答复40建房〔2001〕1 号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41建房〔2000〕79号转发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商业网点建设费有关问题的复函42建房〔2000〕127号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通知43建房〔2000〕427号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简化交易手续激活房地产市场的通知44建房〔2001〕228号关于转发《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的通知45建房〔2001〕279号转发关于加强居民住宅区安全防范工作的协作配合切实保障居民居住安全的通知46建房〔2001〕366号关于贯彻建设部修改的《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等六个规章的通知47建房〔2001〕423号关于印发《安徽省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办法》(试行)的通知48建房〔2002〕162号转发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49建房〔2002〕200号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通知50建房〔2002〕288号关于转发建设部《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导则》的通知51建房〔2013〕92号安徽省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办法52建房〔2015〕105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12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53建房〔2016〕226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9部门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54建房〔2017〕64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的通知55建房〔2017〕69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督促物业企业加强物业使用维护落实物业服务的通知56建房〔2017〕91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57建房〔2017〕98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7部门关于推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的若干意见58建房〔2017〕143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扎实推进民生工作的通知59建房〔2017〕236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的通知60建房〔2017〕241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调控责任切实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61建房函〔2017〕281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62建房〔2018〕6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63建房〔2018〕8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3部门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64建房〔2018〕93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65建房〔2018〕167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66建房〔2019〕33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10部门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67建房〔2019〕56号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68建房〔2019〕67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69建房函〔2019〕136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交易管理的通知70建房〔2020〕22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6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71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加强商品房建设及销售行为监管的通知72建管〔2002〕373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73建市〔2015〕16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74建市〔2015〕175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有关工作的通知75建市〔2018〕89号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76建市〔2018〕138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77建市〔2018〕139号关于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指导意见78建市〔2018〕16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79建市〔2018〕217号关于大力促进全省建筑业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80建市〔2019〕1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81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82建市〔2019〕37号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有关工作的通知83建市〔2019〕8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84建市〔2019〕93号关于进一步培育和壮大建筑业企业的若干意见85建城字〔1996〕640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86建城〔2002〕340号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87建城〔2015〕194号关于印发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加快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88建城〔2019〕65号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89建城〔2019〕11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园林绿化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90建法函〔2004〕483号关于《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解释建法函〔2011〕470号关于巢湖市市容管理局《关于对在荒山购买土方用于城市工地建设造成污染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复函92建村﹝2017﹞8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危房改造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93建村[2018]24号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基层政务公开事项目录、标准和流程的通知94建村﹝2020﹞1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2020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95建管〔2007〕243号安徽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96建管〔2008〕50号关于外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入皖备案下放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通知97建质〔2010〕9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98建质〔2010〕778号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99建质〔2014〕2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100建质〔2014〕28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建质〔2014〕21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102建质〔2015〕98号关于加强全省城乡建设和工程建设抗震防灾工作的通知103建质〔2017〕157号关于加强我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的意见104建质函〔2017〕194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管理的通知105建质〔2018〕3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106建质〔2018〕31号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和市政工程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107建质〔2018〕16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108建质〔2018〕163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109建质函〔2018〕328号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的通知110建质函〔2018〕2284号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机构标准及考核流程的通知(拟修订)建质函(2018)231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112公告2019第49号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违法违规行为认定标准》(试行)的公告113建质〔2019〕6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114建质〔2020〕41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重污染天气建筑扬尘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115建质〔2020〕46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评选办法〉的通知116建科〔2009〕63号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贯彻实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通知117办科函〔2010〕68号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118建科〔2010〕167号关于在城乡建设领域大力推广节能环保“十大适用新技术”的通知119建科〔2010〕168号关于印发《城乡建设领域节能环保“十大适用新技术”目录》的通知120建科〔2012〕14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121建科〔2013〕43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法制办公室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122建科〔2014〕12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绿色施工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123建科函〔2014〕1405号关于组织开展安徽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综合试点城市和示范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124建科函〔2015〕1829号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镇)验收评估工作的通知125建科〔2016〕229号关于加快推进钢结构建筑发展的指导意见126建科函〔2016〕1936号关于加快推进省级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实施的通知127建科〔2017〕7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机关事务管理局、教育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工作的通知128建科〔2017〕109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绿色建筑示范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129建科〔2017〕156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绿色生态城市建设指标体系(试行)》通知建科〔2017〕238号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131建科函〔2017〕1292号关于建立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工作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132建科函〔2017〕2054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通知133建科函〔2017〕2944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134建科函〔2018〕253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建设监管工作的通知135建金〔2017〕4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136建计〔2018〕18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的实施意见》137建计﹝2018﹞57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管理办法》138建人〔2019〕8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废止文件目录文号文件名1建管〔2005〕225号安徽省建设厅关于改进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的通知2建管〔2006〕385号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3建质〔2012〕97号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4建质函〔2012〕1151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在岗考核和“两场”联动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5建质函〔2014〕72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网上打印及网上备案工作的通知6建质函〔2014〕74号在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推广使用“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全过程监管系统”的通知7建质函〔2014〕930号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启用“监管通”系统的通知8建质函〔2015〕29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勤工作的通知9建质〔2016〕227号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评选表彰办法建质函[2016]65号关于做好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快报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工作的通知11建质函〔2016〕202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网上电子化审批工作的通知12建质函[2016]573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的通知13建城〔2017〕18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违法建设与违法用地认定处置指导意见》14建办函〔2019〕3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的通知15建质函〔2019〕525号关于加强全省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网上备案工作的通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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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建筑业企业通过资质审批的通知(2020)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我局对河南樽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材料进行了审查。
经审核,河南樽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20家公司达到相关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现予以公布。
附件:2020年开封市建筑业企业资质批准名单(第十五批)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2020年开封市建筑业企业资质批准名单
【第十五批】
1、河南樽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施工劳务资质
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
2、河南龙业建设有限公司
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
3、河南帅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
4、河南达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施工劳务资质
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5、河南妙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结构补强)
6、河南觅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7、河南尧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
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
8、河南听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结构补强)9、河南省宋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
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
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
施工劳务资质
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
10、河南昂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11、河南汴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
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
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12、河南晨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
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
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
13、开封市吴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
14、河南昭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
15、河南华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结构补强)
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特殊设备起重吊装)
16、河南省鼎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施工劳务资质
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
17、河南来尔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
18、河南乾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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