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战斗条令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DOC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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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勤战斗准备第一节战备制度第二节战备职责第三节战备等级第四节执勤战斗预案第三章执勤战斗行动第一节接警出动第二节组织指挥第三节火灾扑救第四节抢险救援第五节重要活动消防勤务第六节信息报送与新闻发布第四章执勤战斗保障第五章战评与总结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秩序,保证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所称的执勤战斗,是指公安消防部队为完成火灾扑救、抢险救援及重要活动消防勤务而实施的战备与行动。
第三条公安消防部队是一支军事化、专业化的消防救援队伍,必须昼夜执勤,闻警出动,及时开展执勤战斗行动。
第四条公安消防部队在执勤战斗中,必须贯彻“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和危害。
第五条公安消防部队在执勤战斗中,必须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制度,避免和减少官兵伤亡。
第六条公安消防部队指战员在执勤战斗中,必须坚持依法执勤,文明执勤,做到服从命令,恪尽职守,机智灵活,勇敢顽强。
第七条执勤战斗工作是公安消防部队的中心任务,各级党委(支部)必须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军政首长是执勤战斗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各级机关必须围绕中心,协调工作,形成合力,保证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执勤战斗准备第一节战备制度第八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严格的战备值班制度,保证不间断值班:(一)总队、支队建立全勤指挥部,设总指挥员、副总指挥员和若干名指挥助理。
总指挥员由具备指挥资格和实战经验的总队、支队领导和参谋长担任,副总指挥员由指挥长担任,指挥助理由各部门相关人员担任。
大(中)队设值班首长和各类执勤人员,值班首长由具备指挥资格的大(中)队首长担任。
(二)各级战备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做好值班记录并建档保存。
(三)交接班通常每日进行,由总(支)队总指挥员、大(中)队值班首长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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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作战条例条令篇一:第三讲、军人要自觉遵守条令条例军人要自觉遵守条令条例教育目的:通过教育使全体官兵明确条令条例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特点,明确军人为什么要遵守条令条例,以及提高遵守条令条例的自觉性,规范官兵养成。
授课内容:1、条令条例的基本内容2、条令条例的主要特点3、军人遵守条令条例的意义4、军人应当怎样自觉遵守条令条例授课时间:1课时授课进程:条令条例是部队建设的法规,也是全体军人的行为准则。
对于每个军人来说,它是伴随整个军事生涯的行为规范;对于整个部队来说,它具有统一思想意志和行动、把千军万马凝结成钢铁般整体的巨大功能。
武警官兵遵纪守法守法,就必需严格遵守条令条例。
一、我军条例条令的主要内容我军历来重视用条令管理和建设部队。
初创时期,红军就颁布了士兵条例、奖惩条例,我军的条例条令,从广义上讲,既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军官军衔条例、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等法规,又包括国务院、中央军委和军委各总部颁发的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和内务条令、纪律条令、队列条令、警备条令、保密条令等法规,也包括武警总部根据部队的实际情况而制订的具体的规章制度,目前,中央军委颁发全军统一招执行的条令条例有数百件,已形成了门类众、层次分明、内容协调的以条令条例为主体的法规体系。
在这些条令条例中,与我们联系比较紧密的要内容:1、规范军人职责的条令条例。
如:内务条令规定了全军人员应该共同遵守的一般职责,包括士兵职责、军官职责、首长职责等;2、规范部队管理的条令条例,在部队管理中,上下级关系、军容风纪、一日生活、内务卫生等,依据的是内务条令等;3、规范训练、、作战的条令条例,军事训练条例、战备制度规定和各种战斗条令,对各级各类人员掌握军事技术招待战备勤务以及诸军兵合同作战等,作了明确、具体物规定。
4、规范政治工作的条令条例,我们经常讲,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是我军建设的根本原则,在内务条令条例和政治工作条例中有明确规定。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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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勤战斗准备第一节战备制度第二节战备职责第三节战备等级第四节执勤战斗预案第三章执勤战斗行动第一节接警出动第二节组织指挥第三节火灾扑救第四节抢险救援第五节重要活动消防勤务第六节信息报送与新闻发布第四章执勤战斗保障第五章战评与总结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秩序,保证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所称的执勤战斗,是指公安消防部队为完成火灾扑救、抢险救援及重要活动消防勤务而实施的战备与行动。
第三条公安消防部队是一支军事化、专业化的消防救援队伍,必须昼夜执勤,闻警出动,及时开展执勤战斗行动。
第四条公安消防部队在执勤战斗中,必须贯彻“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和危害。
第五条公安消防部队在执勤战斗中,必须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制度,避免和减少官兵伤亡。
第六条公安消防部队指战员在执勤战斗中,必须坚持依法执勤,文明执勤,做到服从命令,恪尽职守,机智灵活,勇敢顽强。
第七条执勤战斗工作是公安消防部队的中心任务,各级党委(支部)必须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军政首长是执勤战斗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各级机关必须围绕中心,协调工作,形成合力,保证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执勤战斗准备第一节战备制度第八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严格的战备值班制度,保证不间断值班:(一)总队、支队建立全勤指挥部,设总指挥员、副总指挥员和若干名指挥助理。
总指挥员由具备指挥资格和实战经验的总队、支队领导和参谋长担任,副总指挥员由指挥长担任,指挥助理由各部门相关人员担任。
大(中)队设值班首长和各类执勤人员,值班首长由具备指挥资格的大(中)队首长担任。
(二)各级战备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做好值班记录并建档保存。
(三)交接班通常每日进行,由总(支)队总指挥员、大(中)队值班首长组织。
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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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命令军发〔2010〕23号《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已经2010年5月4日中央军委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6月15日起施行。
主席胡锦涛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作用与意义第四条首长、机关的责任第五条队列纪律第二章队列指挥第六条队列指挥位置第七条队列指挥方法第八条队列指挥要求第三章队列队形第九条基本队形第十条列队的间距第十一条班的队形第十二条排的队形第十三条连的队形第十四条营的队形第十五条团的队形第十六条其他分队、部队的队形第四章单个军人的队列动作第十七条立正第十八条跨立第十九条稍息第二十条停止间转法第二十一条行进第二十二条立定第二十三条步法变换第二十四条行进间转法第二十五条坐下、蹲下、起立第二十六条脱帽、戴帽第二十七条宣誓第二十八条整理着装第二十九条冲锋枪手、81式自动步枪手、95式自动步枪手的操枪第三十条班用机枪手、狙击步枪手的操枪第三十一条 40火箭筒手的操筒第五章班、排、连、营、团的队列动作第三十二条集合、离散第三十三条整齐、报数第三十四条出列、入列第三十五条行进、停止第三十六条队形变换第三十七条方向变换第三十八条摩托化步兵班的置(架)枪、取枪第三十九条摩托化步兵排、连的置(架)枪、取枪第四十条机枪(炮兵)班、排、连的操枪(炮)第四十一条指挥员列队位置的变换第四十二条其他分队、部队的队列动作第六章分队乘坐汽车、火车、舰(船)艇和飞机第四十三条乘坐汽车第四十四条车辆行进中的调整第四十五条乘坐火车第四十六条乘坐舰(船)艇第四十七条乘坐飞机第七章敬礼第四十八条敬礼的种类第四十九条敬礼、礼毕第五十条单个军人敬礼第五十一条分队、部队敬礼第八章国旗的掌持、升降和军旗的掌持、授予与迎送第五十二条国旗的掌持第五十三条国旗的升降第五十四条军旗的掌持第五十五条军旗的授予第五十六条迎军旗第五十七条送军旗第五十八条其他部队和院校迎送军旗第九章阅兵第五十九条阅兵权限第六十条阅兵形式第六十一条阅兵程序第六十二条师以上部队阅兵第六十三条其他部队和院校阅兵第六十四条海上阅兵和码头阅兵第六十五条空中阅兵第十章晋升(授予)军衔、授枪和纪念仪式第六十六条晋升(授予)军衔仪式第六十七条授枪仪式第六十八条纪念仪式第十一章附则第六十九条武警部队适用第七十条队列动作调整授权第七十一条生效时间附录附录一队列口令的分类、下达的基本要领和呼号的节奏附录二队列指挥位置示例附录三标兵旗的规格附录四符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队列动作、队列队形和队列指挥,保持整齐划一和严格正规的队列生活,制定本条令。
执勤战斗条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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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执勤战斗行动
第五十七条 公安消防部队现场作战指挥部的总指挥员,一般由公安 消防总(支、大)队当日值班首长或者到场的最高首长担任,履行下 列职责: (一)调集作战力量,组织现场侦察,分析判断灾情,制定总体作战 方案,根据现场需要,划分战斗段(区); (二)视情设立作战指挥组、通信联络组、技术专家组、政工宣传组、 后勤保障组等; (三)向参战的下级指挥员部署作战任务,组织参战单位协同作战, 督促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根据现场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力量部署, 必要时可以组织单位人员和群众参与辅助性行动; (四)根据灭火与应急救援的需要,合理使用各种水源,利用临近建 筑物和有关设施,切断现场及其周边区域内的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 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拆除 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执勤战斗条令
合肥市消防支队特勤大队一中队 授课人:徐浩博
一、执勤战斗条令的发展过程
1962年 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战斗规定》 1962年《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战斗规定》 1980年4月《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战斗条令》 1996年2月《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 2009年5月《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
二、新《执勤战斗条令》 二、新《执勤战斗条令》的具体内容
第三章
执勤战斗行动
第二节 组织指挥
第五十一条 公安消防部队的灭火与应急救援组织指挥通常分为总队、 支队、大队、中队、班五个层次。 第五十二条 组织指挥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迅速调集作战力量, 启动指挥决策系统,侦察掌握现场情况,制定作战方案,部署作战任 务,指挥战斗行动,落实战勤保障。 第五十三条 组织指挥应当坚持统一指挥、逐级指挥的原则。紧急情 况下,指挥员可以实施越级指挥,接受指挥者应当执行命令并及时向 上一级指挥员报告。 第五十四条 公安消防支(大、中)队独立作战时,通常由本级指挥 员指挥。 两个以上公安消防支(大、中)队协同作战时,上级指挥员到达现场 前,实施属地指挥;上级指挥员到达现场后,应当实施直接指挥或者 授权指挥。 公安消防部队和其他消防队伍共同执行灭火与应急救援任务时,由公 安消防部队实施统一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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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行动,保障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所称执勤战斗,是指公安消防部队为完成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以及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而实施的准备与行动。
第三条公安消防部队必须随时做好战斗准备,接到报警或者命令立即出动,迅速、安全地赶赴现场,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
第四条公安消防部队执行灭火与应急救援任务,应当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按照“第一时间调集足够警力和有效装备,第一时间到场展开,第一时间实施救人,第一时间进行排烟降毒,第一时间控制灾情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的要求,组织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行动。
第五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指战员必须做到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忠于职守,发扬勇敢顽强、不怕牺牲、连续作战的作风。
第六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防护和安全保障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官兵伤亡。
第七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加强装备建设,严格队伍管理,严格教育训练,做好执勤战斗保障,不断提高执勤战斗能力。
第八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执勤战斗信息报告制度,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准确报告执勤战斗信息。
第九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军政首长是执勤战斗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应当加强对本条令执行情况的检查指导,确保本条令的贯彻落实。
[编辑本段]第二章战备工作第一节战备制度第十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按照下列基本要求,严格战备值班制度,保证不间断值班:(一)各总队、支队、大队、中队设值班首长。
总队、支队值班首长由总队、支队领导和司令部参谋长、政治部(处)主任、后勤部(处)长、防火监督部(处)长轮流担任,大队、中队值班首长由大队、中队干部轮流担任;(二)总队、支队应当建立遂行灭火与应急救援战斗的全勤指挥部。
全勤指挥部由指挥长、指挥助理组成。
指挥长由副参谋长、战训处(科)长和具有丰富实战经验的人员担任,指挥助理由司令部和政治部(处)、后勤部(处)、防火监督部(处)值班人员担任;(三)各级值班首长和全勤指挥部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等级消防岗位资格,并胜任本级指挥岗位;(四)各级值班、执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守执勤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值班、执勤任务;(五)各级执勤单位应当每天进行交接班,交接班由值班首长组织,交接班人员应当严格履行交接程序,完成交接工作;(六)总(支、大)队交接班主要内容是:通报执勤战斗情况、明确战备任务、安排执勤工作等。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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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军人宣誓第三章军人职责第一节士兵职责第二节军官职责第三节首长职责第四节主管人员职责第四章内部关系第一节军人相互关系第二节官兵关系第三节机关相互关系第四节部队(分队)相互关系第五章礼节第一节军队内部的礼节第二节军人和部队(分队)对军外人员的礼节第三节其他时机和场合的礼节第六章军容风纪第一节着装第二节仪容第三节举止第四节军容风纪检查第七章对外交往第八章作息第一节时间分配第二节连队一日生活第三节机关一日生活第九章日常制度第一节行政会议第二节请示报告第三节连队内务设置第四节登记统计第五节请假销假第六节查铺查哨第七节军官留营住宿第八节点验第九节交接第十节接待第十一节证件和印章管理第十二节保密第十章值班第一节值班制度第二节值班人员一般职责第三节交接班和换班第十一章警卫第十二章零散人员管理第十三章日常战备和紧急集合第一节日常战备第二节紧急集合第十四章装备日常管理第十五章财务和伙食、农副业生产管理第一节财务管理第二节伙食管理第三节农副业生产管理第十六章卫生第一节个人卫生和保健第二节室内和室外环境卫生第十七章营区及房地产管理第一节营区管理第二节房地产管理第十八章野营管理第十九章安全工作第一节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节常见事故预防第二十章国旗、军旗、军徽的使用和国歌、军歌的奏唱第一节国旗的使用和国歌的奏唱第二节军旗的使用第三节军徽的使用第四节军歌的奏唱第二十一章附则附录内容第一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制度,加强内务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和军队建设的实际,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建设的基本依据,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单位(不含企事业单位),以及参训的预备役人员。
第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国共产党缔造和领导的,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武装起来的人民军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强柱石,担负着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的任务。
公安消防执勤战斗条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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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执勤战斗条令
“公安消防执勤战斗条令”是一份关于公安消防执勤工作中应注意的事项和规范的指导文件。
它是为了规范公安消防执勤工作,保障公共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而制定的。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分步骤阐述“公安消防执勤战斗条令”的内容与意义。
一、指令内容
公安消防执勤战斗条令明确规定了公安消防执勤工作的目标、原则、战斗精神、执勤要求、执勤规范等方面的内容。
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执勤要求和执勤规范两部分。
执勤要求指导公安消防人员在处理突发事件和危急情况时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执勤规范则规定了公安消防人员在执勤过程中的行为准则和规范,包括纪律、礼仪、装备和器材的使用、指挥和协调等各个方面。
二、指令意义
公安消防执勤工作是一项重要的社会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公共安全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而“公安消防执勤战斗条令”的发布,对于规范公安消防执勤工作,提高公安消防执勤人员的应急反应和实战能力,进一步维护社会治安和推动公安消防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和促进作用。
三、指令实施
公安消防执勤工作是基层警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实施需要公安消防人员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有过硬的专业能力和扎实的业务素质。
因此,在实施指令时,需要加强对公安消防人员的培训和训练,提高警务素质和实战能力,确保公安消防执勤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最后,我们应该意识到,公安消防执勤工作是一项具有风险性的工作,它的质量和效果直接关系到公共安全和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化解风险、规范行为,才能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
而“公
安消防执勤战斗条令”就是为了这样的目的而制定的,它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和促进作用。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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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为保证公安消防部队执勤工作的有序进行,提高部队战斗力和快速反应能力,特制定本条令,依法规定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的各项要求和具体操作规范。
一、总则:(一)公安消防部队人员在执勤过程中,必须坚决维护国家法律和法规的尊严和权威,全面执行公安机关的各项指令,保持警容警纪,维护部队形象和声誉。
(二)公安消防部队人员在执勤过程中,必须保持高昂的斗志,时刻保持警觉,准确判断形势,果断决策,确保任务的完成。
(三)公安消防部队人员在执勤过程中,依法使用武器和装备,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执勤战斗规范:(一)公安消防部队人员在执勤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确保行动合法合规。
(二)公安消防部队人员在执勤过程中,必须加强体能训练,保持良好的身体素质,以确保战斗时的高效率和持久力。
(三)公安消防部队人员在执勤过程中,必须时刻保持战斗准备状态,发现突发情况立即报告上级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确保快速反应和解决问题。
(四)公安消防部队人员在执勤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指挥员的指令,保持严密配合和协同作战,确保战斗行动的统一和有效。
三、执勤战斗流程:(一)出勤准备:公安消防部队人员在接到出警指令后,应迅速整理装备,按照规定佩戴防护装备和武器,检查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确保出勤状态良好。
(二)快速反应:公安消防部队人员在接到警情后,应立即赶往事发现场,并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快速安全到达。
(三)现场处置:公安消防部队人员在到达事发现场后,按照先救人、后救火的原则,迅速展开救援行动,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执勤行动的顺利进行。
(四)情况报告:公安消防部队人员在完成救援任务后,应及时向上级报告情况,确保相关部门能及时了解到事态发展和救援效果。
四、执勤战斗能力提升:(一)官兵应定期参加各类训练和演练,提高战斗素质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加强武器和装备的学习和熟练操作,保证在执勤时能够正确使用。
执勤战斗条令
![执勤战斗条令](https://img.taocdn.com/s3/m/56f8f112866fb84ae45c8d97.png)
第三十五条 公安消防部队在国家进入战争状 态,全国或者部分地区处于紧急状态,遇有特别重要的消 防保卫任务或者发生特别重大灾害、事件时进入一级战 备。一级战备应当在二级战备的基础上,必须达到下列 基本要求: (一)进行临战动员,通报形势任务,研究制定执勤作 战实施方案; (二)部队所有官兵停止探亲休假和外出及节假日休息, 召回在外人员,各级首长和各类执勤人员全部在岗在位;
(三)立即调整人员、车辆,充实加强一线和 重点地区执勤力量,各项执勤战斗保障到位; (四)总队、支队值班首长、指挥长在作战指挥 中心值守,执勤中队人员视情着战斗服装待命; (五)根据需要派出力量进入重要场所现场监护。
第三章 执勤战斗行动
第一节 接警出动
第四十四条 遇有下列情况时,公安消防部队必 须立即出动:
第三节 战备等级
第三十二条 公安消防部队实行等级战备制度,战 战 备等级分为经常性战备、二级战备、一级战备。 备等级分为经常性战备、二级战备、一级战备。 第三十三条 公安消防部队为完成日常执勤战斗任 务所保持的准备状态为经常性战备,必须达到下列基 本要求: (一)全勤指挥部和各级值班首长及值班、执勤人员在 岗在位; (二)执勤战斗装备完整好用; (三)随时做好灭火、应急救援出动准备; (四)部队所有人员保持通信畅通。
第三章
执勤战斗行动
第二节 组织指挥
第五十一条 公安消防部队的灭火与应急救援组织指 挥通常分为总队、支队、大队、中队、班五 总队、 总队 支队、大队、中队、班五个层次。 第五十二条 组织指挥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迅速 调集作战力量,启动指挥决策系统,侦察掌握现场 情况,制定作战方案,部署作战任务,指挥战斗行 动,落实战勤保障。 第五十三条 组织指挥应当坚持统一指挥、逐级指挥 的原则。紧急情况下,指挥员可以实施越级指挥, 接受指挥者应当执行命令并及时向上一级指挥员报 告。
解放军步兵战斗条令
![解放军步兵战斗条令](https://img.taocdn.com/s3/m/df155a42e97101f69e3143323968011ca300f7c7.png)
解放军步兵战斗条令:无坚不摧,战无不胜解放军步兵战斗条令,是解放军战士必须牢记和执行的重要规章制度。
这份战斗条令所蕴含的思想精髓,涵盖了解放军步兵部队在执行各项任务中所需的基本素养和作战要求。
严守战斗条令是战士们打赢战争的重要保证。
一、无坚不摧的精神无坚不摧的精神,是解放军步兵战斗条令中最核心的所在。
在面对强敌、复杂环境、困难险阻时,军人要始终抱有必胜信念和战必胜的决心,保持高昂的士气和强烈的进攻性。
只有永远不屈不挠的精神,才能克服一切困难,把敌人打垮。
二、战无不胜的策略解放军步兵战斗条令强调战斗策略的重要性。
在各种作战环境中,军人要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战斗策略,合理分配自己的兵力、装备和时间,以最小的代价打败敌人,取得战斗胜利。
三、快速反应的能力战争时刻都在进行中,情况随时都可能发生变化。
解放军步兵战斗条令强调军人要具备快速反应的能力。
即便面对突发事件,军人也要能够瞬间做出正确的反应,迅速决策并采取行动。
如此一来,才能确保自己处于战略主动地位。
四、团结协作的精神解放军步兵战斗条令还认为,团结协作是军人必备的素质之一。
在战场上,无论是个人还是小组,都必须发挥团结协作的精神,在考虑他人利益的同时,为全体人员顺利完成任务奋斗。
而这,不仅需要军人们发扬集体主义精神和互助精神,同时也需要快速建立有效的战斗团队。
五、贯彻执行的决心与勇气最后,解放军步兵战斗条令特别强调决心与勇气的重要性。
在执行各种任务中,军人要有坚定的决心和无畏的勇气,勇敢面对枪林弹雨,始终保持创造性的思维方式,保证自己的任务得以顺利达成。
只有对战斗充满信心,并勇敢地去执行,才能有可能赢得优势,赢得胜利。
总之,解放军步兵战斗条令是新时代军人必须严格执行的重要制度。
作为我们国家最基础的武装力量之一,步兵大显要,其作用和责任不可小觑。
唯有高度保持军人的思想品质和战斗本领,才能在一场战争中驰骋沙场、取得胜利、维护国家的安全。
城市地下作战条令
![城市地下作战条令](https://img.taocdn.com/s3/m/b72a49a7162ded630b1c59eef8c75fbfc67d946b.png)
城市地下作战条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组织和指挥城市地下作战,确保战斗力发挥到最大,特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城市地下作战是在城市地下通道、地下街道等地方进行的作战行动。
作战环境复杂,既有利于隐蔽行动,又存在着不利于通讯和指挥的困难。
第三条城市地下作战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尊重人权,保护平民,杜绝一切非法手段。
第四条指战员在城市地下作战中,必须服从命令,保持纪律,维护团队统一,密切配合,共同战胜敌人。
第五条战斗中受伤的战士应立即被带到安全地帮助,不得擅自脱离队伍。
第二章队伍组织第六条城市地下作战队伍分为指挥部、作战部队和支援部队。
第七条指挥部负责作战计划、指挥和协调各部队活动,保障作战顺利进行。
第八条作战部队是主要执行作战任务的部队,负责实施打击敌人和保护队友。
第九条支援部队负责为作战部队提供后勤支援、医疗救援等服务,确保作战顺利进行。
第十条每个部队必须配备专业人员,并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组成,确保作战效果。
第三章装备武器第十一条城市地下作战必须配备专业装备和武器,包括夜视仪、防护服、手持武器等。
第十二条指挥部必须确保每名战士都有充足的弹药和装备,保障作战的连续性。
第十三条每名战士必须熟悉自己手持武器的性能特点,确保在战斗中准确命中目标。
第十四条在敌人使用化学、生物等非常规武器时,必须及时进行应急处置,保障战士生命安全。
第四章作战准备第十五条在城市地下作战前,必须进行充分的作战准备,包括侦察敌情、制定作战计划等。
第十六条在进入城市地下作战区域前,必须对地形、道路、阻碍物等进行仔细观察,确保作战无障碍。
第十七条作战前必须制定应急预案,包括应对敌人突袭、失去联系等情况的处理方法。
第十八条作战前必须对作战部队进行专业培训,提高他们的作战素质和应变能力。
第五章作战执行第十九条在城市地下作战中,必须密切配合,快速反应,确保指挥部的指令传达到每个部队。
第二十条每个部队必须严格按照指挥部的作战计划行动,不得私自擅动,破坏整体作战计划。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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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勤战斗准备第一节战备制度第二节战备职责第三节战备等级第四节执勤战斗预案第三章执勤战斗行动第一节接警出动第二节组织指挥第三节火灾扑救第四节抢险救援第五节重要活动消防勤务第六节信息报送与新闻发布第四章执勤战斗保障第五章战评与总结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秩序,保证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所称的执勤战斗,是指公安消防部队为完成火灾扑救、抢险救援及重要活动消防勤务而实施的战备与行动。
第三条公安消防部队是一支军事化、专业化的消防救援队伍,必须昼夜执勤,闻警出动,及时开展执勤战斗行动。
第四条公安消防部队在执勤战斗中,必须贯彻“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和危害。
第五条公安消防部队在执勤战斗中,必须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制度,避免和减少官兵伤亡。
第六条公安消防部队指战员在执勤战斗中,必须坚持依法执勤,文明执勤,做到服从命令,恪尽职守,机智灵活,勇敢顽强。
第七条执勤战斗工作是公安消防部队的中心任务,各级党委(支部)必须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军政首长是执勤战斗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各级机关必须围绕中心,协调工作,形成合力,保证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执勤战斗准备第一节战备制度第八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严格的战备值班制度,保证不间断值班:(一)总队、支队建立全勤指挥部,设总指挥员、副总指挥员和若干名指挥助理。
总指挥员由具备指挥资格和实战经验的总队、支队领导和参谋长担任,副总指挥员由指挥长担任,指挥助理由各部门相关人员担任。
大(中)队设值班首长和各类执勤人员,值班首长由具备指挥资格的大(中)队首长担任。
(二)各级战备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做好值班记录并建档保存。
(三)交接班通常每日进行,由总(支)队总指挥员、大(中)队值班首长组织。
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
![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https://img.taocdn.com/s3/m/896ef53815791711cc7931b765ce0508763275fb.png)
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一、领导和指挥条令1. 一切行动必须遵照领导和指挥;2. 领导和指挥必须坚决执行;3. 领导和指挥必须遵循实际情况,切实保障军力的实际需要;4. 领导和指挥必须尊重士官和士兵,关心他们的需求,提高他们的士气。
二、军事礼仪条令1. 军衔低的士兵应向军衔高者行跨步礼;2. 军衔高者应相应地回礼;3. 不得随意在队列中喊叫、叫喊口号;4. 在巡逻、守卫等要求警觉的场合,必须严肃精神,按照指挥要求行动。
三、队形整齐条令1. 队列要排得整齐划一;2. 行进时,保持间距一致,防止重叠,保持正确的步伐节奏;3. 特别在行进中,必须紧贴指定的方向,防止队形左右飘摇;4. 队列的前后,左右移动应有顺序,指挥链条不能中断,防止队伍混乱失序。
四、装备使用条令1. 队员必须熟练掌握自己的装备,按照规定使用;2. 装备必须保持清洁,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其稳定可靠性,充分发挥功能;3. 任何人不得未经许可拆卸、改变、移动、损坏装备设施;4. 在战斗行动中使用的武器弹药必须对号入座、按规定点发配。
五、战斗行动条令1. 行军与作战必须遵循预定路线和战略计划,不得离开规定区域;2. 在战斗行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指挥的战术部署;3. 在敌前行动中,讲究游击战术,以小胜大,灵活出击,节约兵力,消灭敌人;4. 解放战争中,必须执行人民战争路线,全力开展群众工作,巩固我军在战斗中胜利果。
六、文明和秩序条令1. 在生活中必须保持纪律,不准搞违法乱纪、无纹化工作;2. 队伍不得在驻地以外吸烟、喝酒,保持良好的形象;3. 军容军纪,不准围观、打闹、射击等损伤士气的行为;4. 在民居驻扎或行动中必须遵守当地风俗,不伤害民众。
七、训练与战备条令1. 训练要坚持全程管理,从思想上学习军事理论,进而在实践行动中检验;2. 未经军事训练和军事行动未拿到指挥员的许可,不得随意外出;3. 参加军事行动前必须做好思想和技术准备,确保随时投入战斗;4. 战备工作,包括勤务,防空、通讯、情报、后勤保障等,必须常备不懈,确保一切随时就绪。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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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详解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是公安消防部队在执勤工作中的基本法规,是确保消防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从六个方面对这一条令进行详细解析,旨在加深对该条令的理解和应用。
一、执勤战斗准备首先,公安消防部队在执勤前应做好全面的战斗准备。
这包括检查装备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检查武器弹药是否完好、操作是否熟练;检查通信设备是否正常运行等。
只有充分的准备工作,才能确保在实际执勤中做到临危不乱、应变灵活。
二、执勤部署执勤部署是公安消防部队在各个层级组织和调动力量,合理安排人员和资源的重要环节。
在执勤部署中,要充分考虑地域环境、任务情况以及人员特点,合理划分责任区域和执勤岗位。
同时,要注重配备足够的通信设备和联络手段,以确保信息的畅通和部队的协同作战。
三、执勤任务公安消防部队在执勤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各样的任务,如火灾扑救、救援被困人员、处置化学泄漏等。
执勤任务的执行需要具备高度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
在执行任务时,要根据情况作出合理的决策,协调各方力量,确保任务的圆满完成。
四、执勤环境执勤环境的复杂性是公安消防部队执勤工作的特点之一。
执勤环境有可能是高温、高压、高空、低温等极端情况,而且可能存在烟雾、有毒气体、噪音等有害因素。
因此,在执勤过程中,要加强体能训练,提高适应各种环境的能力,并时刻保持高度警惕,确保自身的安全。
五、执勤纪律规范的纪律是保障执勤工作正常进行的基础。
在执勤过程中,公安消防部队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执勤纪律,如服从命令、遵守法律法规、保守军事秘密等。
同时,还要注重加强对执勤纪律的教育和培训,提高队员的纪律观念和执行纪律的能力。
六、执勤考核执勤考核是对公安消防部队执勤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的重要环节。
通过对执勤情况和队员表现的考核,可以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为今后的执勤工作提供参考。
同时,还可以利用考核结果对队员进行激励和奖惩,以进一步提高队伍素质和工作效能。
综上所述,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涵盖了执勤准备、执勤部署、执勤任务、执勤环境、执勤纪律和执勤考核六个方面。
执勤战斗条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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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行动,保障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所称执勤战斗,是指公安消防部队为完成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以及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而实施的准备与行动。
第三条公安消防部队必须随时做好战斗准备,接到报警或者命令立即出动,迅速、安全地赶赴现场,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
第四条公安消防部队执行灭火与应急救援任务,应当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按照“第一时间调集足够警力和有效装备,第一时间到场展开,第一时间实施救人,第一时间进行排烟降毒,第一时间控制灾情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的要求,组织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行动。
第五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指战员必须做到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忠于职守,发扬勇敢顽强、不怕牺牲、连续作战的作风。
第六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防护和安全保障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官兵伤亡。
第七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加强装备建设,严格队伍管理,严格教育训练,做好执勤战斗保障,不断提高执勤战斗能力。
第八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执勤战斗信息报告制度,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准确报告执勤战斗信息。
第九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军政首长是执勤战斗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应当加强对本条令执行情况的检查指导,确保本条令的贯彻落实。
4第二章战备工作4.1第一节战备制度第十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按照下列基本要求,严格战备值班制度,保证不间断值班:(一)各总队、支队、大队、中队设值班首长。
总队、支队值班首长由总队、支队领导和司令部参谋长、政治部(处)主任、后勤部(处)长、防火监督部(处)长轮流担任,大队、中队值班首长由大队、中队干部轮流担任;(二)总队、支队应当建立遂行灭火与应急救援战斗的全勤指挥部。
全勤指挥部由指挥长、指挥助理组成。
指挥长由副参谋长、战训处(科)长和具有丰富实战经验的人员担任,指挥助理由司令部和政治部(处)、后勤部(处)、防火监督部(处)值班人员担任;(三)各级值班首长和全勤指挥部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等级消防岗位资格,并胜任本级指挥岗位;(四)各级值班、执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守执勤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值班、执勤任务;(五)各级执勤单位应当每天进行交接班,交接班由值班首长组织,交接班人员应当严格履行交接程序,完成交接工作;(六)总(支、大)队交接班主要内容是:通报执勤战斗情况、明确战备任务、安排执勤工作等。
2019年解放军部队条令条例_条例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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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解放军部队条令条例什么是军队条令?它是军队中用条文颁布的法规性文件。
在中国,通常由军队最高领导机关或最高领导人以命令形式颁发,全军组织实施。
包括战斗条令和共同条令。
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资料,请查阅军队条令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和巩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正确实施奖惩,保证军队的高度集中统一,加强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巩固和提高战斗力,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军队实际,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基本依据,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单位,以及参战、支前的预备役人员。
第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的基本内容:(一)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三)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四)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五)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见附录一)。
第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要求每个军人必须做到:(一)听从指挥,令行禁止;(二)严守岗位,履行职责;(三)尊干爱兵,团结友爱;(四)军容严整,举止端正;(五)提高警惕,保守秘密;(六)爱护武器装备和公物;(七)廉洁奉公,不谋私利;(八)拥政爱民,保护群众利益;(九)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十)缴获归公,不虐待俘虏。
第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是建立在政治自觉基础上的严格的纪律,是军队战斗力的重要因素,是坚持人民军队的性质、宗旨,团结自己、战胜敌人和完成一切任务的保证。
第六条维护和巩固纪律,必须贯彻毛泽东军事思想、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关于新形势下国防和军队建设重要论述,落实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总要求,发扬听党指挥、服务人民、英勇善战的优良传统,坚持官兵一致、上下一致,严格管理、严格要求,说服教育、启发自觉,公正无私、赏罚严明的原则。
第七条维护和巩固纪律,主要依靠经常性的理想信念、道德和纪律教育,依靠经常性的严格管理,依靠各级首长的模范作用和群众监督,使官兵养成高度的组织性、纪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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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战备工作第一节战备制度第二节战备职责第三节战备等级第四节执勤战斗预案第三章执勤战斗行动第一节接警出动第二节组织指挥第三节火灾扑救第四节应急救援第五节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第四章执勤战斗保障第五章战评与总结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行动,保障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所称执勤战斗,是指公安消防部队为完成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以及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而实施的准备与行动。
第三条公安消防部队必须随时做好战斗准备,接到报警或者命令立即出动,迅速、安全地赶赴现场,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
第四条公安消防部队执行灭火与应急救援任务,应当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按照“第一时间调集足够警力和有效装备,第一时间到场展开,第一时间实施救人,第一时间进行排烟降毒,第一时间控制灾情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的要求,组织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行动。
第五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指战员必须做到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忠于职守,发扬勇敢顽强、不怕牺牲、连续作战的作风。
第六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防护和安全保障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官兵伤亡。
第七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加强装备建设,严格队伍管理,严格教育训练,做好执勤战斗保障,不断提高执勤战斗能力。
第八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执勤战斗信息报告制度,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准确报告执勤战斗信息。
第九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军政首长是执勤战斗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应当加强对本条令执行情况的检查指导,确保本条令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战备工作第一节战备制度第十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按照下列基本要求,严格战备值班制度,保证不间断值班:(一)各总队、支队、大队、中队设值班首长。
总队、支队值班首长由总队、支队领导和司令部参谋长、政治部(处)主任、后勤部(处)长、防火监督部(处)长轮流担任,大队、中队值班首长由大队、中队干部轮流担任;(二)总队、支队应当建立遂行灭火与应急救援战斗的全勤指挥部。
全勤指挥部由指挥长、指挥助理组成。
指挥长由副参谋长、战训处(科)长和具有丰富实战经验的人员担任,指挥助理由司令部和政治部(处)、后勤部(处)、防火监督部(处)值班人员担任;(三)各级值班首长和全勤指挥部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等级消防岗位资格,并胜任本级指挥岗位;(四)各级值班、执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守执勤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值班、执勤任务;(五)各级执勤单位应当每天进行交接班,交接班由值班首长组织,交接班人员应当严格履行交接程序,完成交接工作;(六)总(支、大)队交接班主要内容是:通报执勤战斗情况、明确战备任务、安排执勤工作等。
中队交接班主要内容是:通报执勤战斗情况,调整执勤力量,检查、清点装备,安排执勤工作。
(七)交接班时,听到出动信号,由交班人员负责出动,完成任务归队后再行交接。
第十一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值班、执勤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熟悉辖区下列情况:(一)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情况;(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数量、分类和分布情况;(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结构和使用情况;(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情况;(五)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内部消防设施和消防组织情况;(六)主要灾害事故的类型和处臵对策、基本程序。
第十二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开展经常性战备教育。
补兵退伍期间、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况时,必须进行有针对性的战备教育。
第十三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严格执勤战斗装备的管理,保证随时处于完好战备状态。
执勤战斗装备不得用于与执勤战斗无关的事项。
(一)消防车(艇)的停放(泊靠)和个人装备的放臵,必须便于出动,符合实战要求;(二)执勤战斗装备应当按照标准配备,统一编号,建立档案。
坚持定期检查、保养,发现故障、损坏应当及时修复或者补充;(三)消防车库应当保持整洁卫生,严禁住人和存放与执勤战斗无关的物品,确保安全。
第十四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首长和机关应当开展经常性战备检查,严格落实战备制度。
中队每天、大队每周、支队每月对所属部队应当至少进行一次战备检查。
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或者遇有特殊情况时,总(支、大)队必须组织检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重大问题要立即向上级报告。
第十五条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掌握辖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及变化情况,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完善的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及时接报、处理执勤战斗信息,并与有关部门、专业力量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二节战备职责第十七条总队、支队首长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一)组织领导部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执勤战备的规定和要求,研究制定改进和加强战备工作的措施;(二)督促各级、各部门在战备工作中发挥职能作用,建立和保持正规的战备秩序;(三)掌握辖区基本情况和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伍以及其他应急救援队伍执勤战斗实力,组织建立联勤联动工作制度;(四)组织指导部队对辖区灾害事故风险和危害进行调查、评估,制定并熟悉本级各类执勤战斗预案,掌握各类灾害事故的处臵对策;(五)督促部队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及时研究解决战备工作中的问题。
第十八条司令部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一)掌握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伍执勤战斗实力,熟悉辖区其他应急救援队伍的人员、装备等情况;(二)负责制定各类灾害事故处臵的力量调动方案和执勤战斗预案,组织开展实战演练;(三)检查公安消防部队和专职消防队伍战备工作,督促落实战备制度,做好灭火与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四)拟制战备工作的命令、指示、计划,督促部队贯彻落实;(五)组织制定执勤战斗装备发展规划和配臵计划,做好执勤战斗装备的管理和调配工作;(六)组织部队熟悉辖区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有关情况,及时向防火监督部门通报发现的问题,参与城市消防规划制定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七)协调辖区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气象等有关单位和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做好灭火与应急救援协同作战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政治部(处)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一)根据任务需要,组织部队开展战备教育;(二)结合部队战备和灭火、应急救援工作情况,适时、灵活地开展政治思想和心理教育疏导工作;(三)了解掌握部队官兵灭火、应急救援工作中的表现情况,负责战备、灭火与应急救援的宣传报道和奖惩等工作。
第二十条后勤部(处)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一)组织建立战勤保障体系,督促落实战勤保障制度;(二)制定部队执勤战斗保障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三)落实执勤战斗装备的配臵计划,建立装备档案,负责装备管理和维修保养工作。
第二十一条防火监督部(处)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一)及时向司令部门和消防大队、中队通报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存在的影响灭火救援工作的问题、火灾隐患及变化情况;(二)做好执勤力量对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熟悉和演练的协调工作,参与制定本级执勤战斗预案,提供相关信息资料;(三)在发生火灾事故时,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提供灭火救援相关信息,协同开展灭火救援行动。
第二十二条全勤指挥部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一)实行每天二十四小时不间断战备值班制度,贯彻执行上级的命令、指示,接受下级的请示报告,并及时妥善处理;(二)掌握辖区各类灾害事故的特点、处臵对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有关情况和本级执勤战斗预案相关内容;(三)掌握辖区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伍及其他应急救援队伍执勤战斗实力、分布及装备、灭火剂储备情况,检查督促消防队伍战备工作;(四)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随时做好出动准备,遂行作战,指挥灭火与应急救援战斗行动。
第二十三条作战指挥中心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一)掌握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情况;(二)掌握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伍和辖区其他应急救援队伍执勤战斗实力及变化情况,及时报告值班首长和相关部门;(三)掌握辖区社会相关单位灭火与应急救援力量情况及联系方法,保持与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气象等有关单位的联系;(四)定时与辖区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伍和电信部门核查通信线路及设备,做好登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五)及时准确受理火灾事故报警,按照力量调动方案或者值班首长指示及时调派出动力量,记录接处警和力量调派情况,提供灭火、应急救援相关信息资料;(六)统计、分析接警和出动情况,及时汇总上报灭火、应急救援信息;(七)保持与灾害事故现场的通信联络,负责消防接处警和通信指挥系统的管理、维护工作。
第二十四条大队首长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一)负责本辖区公安消防部队和专职消防队伍战备工作,贯彻落实上级的有关规定、指示,做好灭火与应急救援准备;(二)组织战备值班、检查和教育,建立和保持正规的战备秩序;(三)组织开展对辖区情况的调研与熟悉,制定执勤战斗预案,开展实战演练;(四)熟悉辖区公安消防部队和专职消防队伍执勤战斗实力,掌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有关情况和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种类、特点及处臵对策;(五)掌握辖区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情况,协调落实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机制。
第二十五条中队首长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一)贯彻落实上级的有关规定、指示,落实各项执勤制度,保证人员、装备时刻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二)掌握中队执勤人员、装备和辖区其他灭火与应急救援队伍情况;(三)组织辖区情况调查,制定执勤战斗预案,定期开展演练;(四)熟悉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勤战斗预案等情况,掌握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种类、特点及处臵对策;(五)组织战备教育,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按照规定上报战备情况;(六)组织实施消防站定期开放工作。
第二十六条战斗班长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一)掌握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情况和灾害事故处臵程序及行动要求,熟悉执勤战斗预案的有关内容;(二)掌握本班人员情况,确定战斗分工;(三)熟悉执勤战斗装备配备和使用操作技术,认真组织维护、保养工作,使其随时处于良好战备状态;(四)妥善处理本班战备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并及时报告中队值班首长。
副班长协助班长工作。
在班长离开岗位时,代行班长职责。
第二十七条战斗员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一)了解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基本情况;(二)保持个人防护装备和分管装备完整好用,熟悉装备性能,熟练操作使用;(三)掌握辖区主要灾害事故处臵的行动要求,熟悉中队执勤战斗预案中本岗位的主要任务。
第二十八条通信员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一)坚守岗位,按照出动命令或者报警及时发出出动信号,并做好记录;(二)熟练使用通信装备,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发现故障及时报告并修复;(三)掌握辖区交通道路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有关情况,熟记通信用语和有关单位、部门的联系方法;(四)接到上级指示,及时报告值班首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