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战斗条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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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战斗条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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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战备工作

第一节战备制度

第二节战备职责

第三节战备等级

第四节执勤战斗预案

第三章执勤战斗行动

第一节接警出动

第二节组织指挥

第三节火灾扑救

第四节应急救援

第五节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第四章执勤战斗保障

第五章战评与总结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行动,保障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所称执勤战斗,是指公安消防部队为完成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以及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而实施的准备与行动。

第三条公安消防部队必须随时做好战斗准备,接到报警或者命令立即出动,迅速、安全地赶赴现场,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

第四条公安消防部队执行灭火与应急救援任务,应当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按照“第一时间调集足够警力和有效装备,第一时间到场展开,第一时间实施救人,第一时间进行排烟降毒,第一时间控制灾情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的要求,组织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行动。

第五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指战员必须做到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忠于职守,发扬勇敢顽强、不怕牺牲、连续作战的作风。

第六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防护和安全保障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官兵伤亡。

第七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加强装备建设,严格队伍管理,严格教育训练,做好执勤战斗保障,不断提高执勤战斗能力。

第八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执勤战斗信息报告制度,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准确报告执勤战斗信息。

第九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军政首长是执勤战斗工作的领导者和

执勤战斗条令

执勤战斗条令

第三章
执勤战斗行动
第二节 组织指挥
第五十一条 公安消防部队的灭火与应急救援组织指挥通常分为总队、 支队、大队、中队、班五个层次。 第五十二条 组织指挥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迅速调集作战力量, 启动指挥决策系统,侦察掌握现场情况,制定作战方案,部署作战任 务,指挥战斗行动,落实战勤保障。 第五十三条 组织指挥应当坚持统一指挥、逐级指挥的原则。紧急情 况下,指挥员可以实施越级指挥,接受指挥者应当执行命令并及时向 上一级指挥员报告。 第五十四条 公安消防支(大、中)队独立作战时,通常由本级指挥 员指挥。 两个以上公安消防支(大、中)队协同作战时,上级指挥员到达现场 前,实施属地指挥;上级指挥员到达现场后,应当实施直接指挥或者 授权指挥。 公安消防部队和其他消防队伍共同执行灭火与应急救援任务时,由公 安消防部队实施统一指挥。
第三章
执勤战斗行动
(五)通知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 护等有关单位配合作战行动,提出调集驻军、武警及其他增援力量参 加灭火与应急救援的意见,报灭火与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六)全面掌握现场情况,当发现可能发生突发重大险情而又不能及 时控制,直接威胁参战官兵生命安全时,应当果断迅速下达撤离命令, 组织指挥参战力量安全撤出灭火和应急救援现场; (七)提出战勤保障要求,落实战勤保障措施,视情启动战勤保障预 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执勤战斗行动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最新).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最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行动,保障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所称执勤战斗,是指公安消防部队为完成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以及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而实施的准备与行动。

第三条公安消防部队必须随时做好战斗准备,接到报警或者命令立即出动,迅速、安全地赶赴现场,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

第四条公安消防部队执行灭火与应急救援任务,应当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按照“第一时间调集足够警力和有效装备,第一时间到场展开,第一时间实施救人,第一时间进行排烟降毒,第一时间控制灾情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的要求,组织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行动。

第五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指战员必须做到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忠于职守,发扬勇敢顽强、不怕牺牲、连续作战的作风。

第六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防护和安全保障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官兵伤亡。

第七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加强装备建设,严格队伍管理,严格教育训练,做好执勤战斗保障,不断提高执勤战斗能力。

第八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执勤战斗信息报告制度,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准确报告执勤战斗信息。

第九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军政首长是执勤战斗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应当加强对本条令执行情况的检查指导,确保本条令的贯彻落实。

[编辑本段]第二章战备工作

第一节战备制度

第十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按照下列基本要求,严格战备值班制度,保证不间断值班:

(一)各总队、支队、大队、中队设值班首长。总队、支队值班首长由总队、支队领导和司令部参谋长、政治部(处)主任、后勤部(处)长、防火监督部(处)长轮流担任,大队、中队值班首长由大队、中队干部轮流担任;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
第二条本条令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基本依据,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单位, 以及参战、支前的预备役人员。
第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是建立在政治自觉基础上的严格的纪律,是军队战斗力的重要因素,是保持 人民军队性质、宗旨、本色,团结自己、战胜敌人和完成一切任务的保证。
第四条维护和巩固纪律,必须贯彻军事思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国防和军队建设 思想、强军思想,贯彻新形势下军事战略方针,围绕实现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全面建成世界一流军队,坚持 政治建军、改革强军、科技兴军、依法治军,更加注重聚焦实战,更加注重创新驱动,更加注重体系建设,更加 注重集约高效,更加注重军民融合,坚持官兵一致、上下一致,严格要求、科学管理,说服教育、启发自觉,实 事求是、公平公正,严格程序、赏罚严明,确保部队高度集中统一和有效履行使命任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 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关于军队纪律和实施奖 惩的法规
01 形成完善
03 历史意义 05 修订解读
目录
02 主要内容 04 条令全文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关于军队纪律和实施奖惩的法规。
2018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常务会议通过,同年4月4日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签署命令发 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是全体军人的行为准则,全军实施奖惩的基本依据。

解放军三大条令.doc

解放军三大条令.doc

解放军三大条令

为了维护和巩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正确实施奖惩,保证军队的高度集中统一,加强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巩固和提高战斗力,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军队实际,制定了三大条令。下文是我收集的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解放军三大条令之纪律条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和巩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正确实施奖惩,保证军队的高度集中统一,加强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巩固和提高战斗力,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军队实际,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基本依据,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单位,以及参战、支前的预备役人员。

第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的基本内容:

(一)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

(三)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

(四)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

(五)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见附录一)。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要求每个军人必须做到:

(一)听从指挥,令行禁止;

(二)严守岗位,履行职责;

(三)尊干爱兵,团结友爱;

(四)军容严整,举止端正;

(五)提高警惕,保守秘密;

(六)爱护武器装备和公物;

(七)廉洁奉公,不谋私利;

(八)拥政爱民,保护群众利益;

(九)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

(十)缴获归公,不虐待俘虏。

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军的队伍动作、队列队形和队列指挥,正确实施队列训练,培养良好的军姿、严整的军容、协调一致的动作、严格的组织纪律性,以适应技术、战术训练和增强战斗力的需要,制定本条令。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第二章 奖 励
一 奖励的目的和原则
(一)奖励的目的在于鼓励先进,维护纪律,调动官兵的积 极 性、创造性,发扬爱国主义、共产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 神,保证作战、训练和其他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奖励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1、严格标准,按绩施奖; 2、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 3、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第五章 首长责任和纪律监察
一、各级首长负有维护纪律的直接责任。 (一)各级首长应当以身作则,严于律己,严格遵守和执行纪律;经 常对部属进行纪律教育,增强官兵的法纪观念;有针对性地进行作风纪 律整顿,解决本单位在纪律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各级首长应当对下级实施纪律监察,并自觉接受上级的监察以 及下级和群众的监督。对发现违纪行为制止不力或者不予制止的,应当 给予批评或者给予处分;对带头违反纪律的,应当从重给予处分。
授课人:XXX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维护和巩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正确实施奖惩,
保证军队的高度集中统一,加强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巩
固和提高战斗力,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军队实际,制定本条 令。
(二)本条令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基本
依据,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单位,以及参战、支前 的预备役人员。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
公安消防部队
执勤战斗条令
湖北省消防总队司令部 李全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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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
《执勤战斗条令》的地位和作用
地位: 《执勤战斗条令》规范和指导消防部队执行灭火 作战勤务的法规性规范,具有强制性。是消防部 队完成灭火与抢险救援作战任务的理论依据和行 动指南。 作用: 1、明确了灭火作战行动的指导思想和指战员在 战斗中的行为准则。 2、明确了消防执勤工作的两大阶段,即战斗准 备阶段和战斗行动阶段及其每个阶段过程的主要 内容。 3、明确规定了各级人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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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
第二节 战备职责
第十九条 政治部(处)应当履行下列战 备职责: (一)根据任务需要,组织部队开展战备教育; (二)结合部队战备和灭火、应急救援工作情况, 适时、灵活地开展政治思想和心理教育疏 导工作; (三)了解掌握部队官兵灭火、应急救援工作中 的表现情况,负责战备、灭火与应急救援 的宣传报道和奖惩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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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
目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三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总 则 战备工作 战备制度 战备职责 战备等级 执勤战斗预案 执勤战斗行动 接警出动 组织指挥 火灾扑救 应急救援 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 执勤战斗保障 战评与总结 附 则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

为保证公安消防部队执勤工作的有序进行,提高部队战斗力和快速反应能力,特制定本条令,依法规定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的各项要求和具体操作规范。

一、总则:

(一)公安消防部队人员在执勤过程中,必须坚决维护国家法律和法规的尊严和权威,全面执行公安机关的各项指令,保持警容警纪,维护部队形象和声誉。

(二)公安消防部队人员在执勤过程中,必须保持高昂的斗志,时刻保持警觉,准确判断形势,果断决策,确保任务的完成。

(三)公安消防部队人员在执勤过程中,依法使用武器和装备,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执勤战斗规范:

(一)公安消防部队人员在执勤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确保行动合法合规。

(二)公安消防部队人员在执勤过程中,必须加强体能训练,保持良好的身体素质,以确保战斗时的高效率和持久力。

(三)公安消防部队人员在执勤过程中,必须时刻保持战斗准备状态,发现突发情况立即报告上级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确保快速反应和解决问题。

(四)公安消防部队人员在执勤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指挥员的指令,保持严密配合和协同作战,确保战斗行动的统一和有效。

三、执勤战斗流程:

(一)出勤准备:公安消防部队人员在接到出警指令后,应迅速整理装备,按照规定佩戴防护装备和武器,检查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确保出勤状态良好。

(二)快速反应:公安消防部队人员在接到警情后,应立即赶往事发现场,并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快速安全到达。

(三)现场处置:公安消防部队人员在到达事发现场后,按照先救人、后救火的原则,迅速展开救援行动,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执勤行动的顺利进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和巩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正确实施奖惩,保证军队的高度集中统一,加强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巩固和提高战斗力,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军队实际,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基本依据,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单位,以及参战、支前的预备役人员。

第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的基本内容:

(一)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

(三)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

(四)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

(五)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见附录一)。

第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要求每个军人必须做到:

(一)听从指挥,令行禁止;

(二)严守岗位,履行职责;

(三)尊干爱兵,团结友爱;

(四)军容严整,举止端正;

(五)提高警惕,保守秘密;

(六)爱护武器装备和公物;

(七)廉洁奉公,不谋私利;

(八)拥政爱民,保护群众利益;

(九)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

(十)缴获归公,不虐待俘虏。

第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是建立在政治自觉基础上的严格的纪律,是军队战斗力的重要因素,是坚持人民军队的性质、宗旨,团结自己、战胜敌人和完成一切任务的保证。

第六条维护和巩固纪律,必须贯彻毛泽东军事思想、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江泽民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胡锦涛关于新形势下国防和军队建设重要论述,落实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总要求,发扬听党指挥、服务人民、英勇善战的优良传统,坚持官兵一致、上下一致,严格管理、严格要求,说服教育、启发自觉,公正无私、赏罚严明的原则。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上 (1)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上 (1)

第十四条 公安消防部队各级首长和机关应当开展经常性 战备检查,严格落实战备制度。 战备检查,严格落实战备制度。 中队每天、大队每周、 中队每天、大队每周、支队每月对所属部队应当至少进 行一次战备检查。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或者遇有特殊情况时, 行一次战备检查。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或者遇有特殊情况时, 队必须组织检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总(支、大)队必须组织检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重大问题 要立即向上级报告。 要立即向上级报告。 第十五条 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掌握辖区公共消防设施 建设、管理及变化情况,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建设、管理及变化情况,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完善的消防通信指挥系 及时接报、处理执勤战斗信息,并与有关部门、 统,及时接报、处理执勤战斗信息,并与有关部门、专业力 量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量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 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值班、执勤 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值班、 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熟悉辖区下列情况: 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熟悉辖区下列情况:
(一)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情况; 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情况;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数量、分类和分布情况;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数量、分类和分布情况;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结构和使用情况; (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结构和使用情况;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情况; (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情况;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内部消防设施和消防组织情况; (五)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内部消防设施和消防组织情况; (六)主要灾害事故的类型和处置对策、基本程序。 主要灾害事故的类型和处置对策、基本程序。

消防执勤战斗条令

消防执勤战斗条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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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
第一节 战备制度
(五)各级执勤单位应当每天进行交接班, 交接班由值班首长组织,交接班人员应当严格 履行交接程序,完成交接工作; (六)总(支、大)队交接班主要内容是: 通报执勤战斗情况、明确战备任务、安排执勤 工作等。中队交接班主要内容是:通报执勤战 斗情况,调整执勤力量,检查、清点装备,安 排执勤工作。 (七)交接班时,听到出动信号,由交班人 员负责出动,完成任务归队后再行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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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
第二节 战备职责
第二十五条 中队首长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的有关规定、指示,落实各项执勤 制度,保证人员、装备时刻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 (二)掌握中队执勤人员、装备和辖区其他灭火与应急 救援队伍情况; (三)组织辖区情况调查,制定执勤战斗预案,定期开 展演练; (四)熟悉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 位执勤战斗预案等情况,掌握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 的种类、特点及处臵对策; (五)组织战备教育,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按照规定上 报战备情况; (六)组织实施消防站定期开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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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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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行动, 保障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 本条令所称执勤战斗,是指公安消防 部队为完成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以及重大 活动现场消防勤务而实施的准备与行动。 第三条 公安消防部队必须随时做好战斗准备, 接到报警或者命令立即出动,迅速、安全地赶 赴现场,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

解放军步兵战斗条令

解放军步兵战斗条令

解放军步兵战斗条令:无坚不摧,战无不胜

解放军步兵战斗条令,是解放军战士必须牢记和执行的重要规章制度。这份战斗条令所蕴含的思想精髓,涵盖了解放军步兵部队在执行各项任务中所需的基本素养和作战要求。严守战斗条令是战士们打赢战争的重要保证。

一、无坚不摧的精神

无坚不摧的精神,是解放军步兵战斗条令中最核心的所在。在面对强敌、复杂环境、困难险阻时,军人要始终抱有必胜信念和战必胜的决心,保持高昂的士气和强烈的进攻性。只有永远不屈不挠的精神,才能克服一切困难,把敌人打垮。

二、战无不胜的策略

解放军步兵战斗条令强调战斗策略的重要性。在各种作战环境中,军人要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战斗策略,合理分配自己的兵力、装备和时间,以最小的代价打败敌人,取得战斗胜利。

三、快速反应的能力

战争时刻都在进行中,情况随时都可能发生变化。解放军步兵战斗条令强调军人要具备快速反应的能力。即便面对突发事件,军人也要能够瞬间做出正确的反应,迅速决策并采取行动。如此一来,才能确保自己处于战略主动地位。

四、团结协作的精神

解放军步兵战斗条令还认为,团结协作是军人必备的素质之一。在战场上,无论是个人还是小组,都必须发挥团结协作的精神,在考虑他人利益的同时,为全体人员顺利完成任务奋斗。而这,不仅需要军人们发扬集体主义精神和互助精神,同时也需要快速建立有效的战斗团队。

五、贯彻执行的决心与勇气

最后,解放军步兵战斗条令特别强调决心与勇气的重要性。在执行各种任务中,军人要有坚定的决心和无畏的勇气,勇敢面对枪林弹雨,始终保持创造性的思维方式,保证自己的任务得以顺利达成。只有对战斗充满信心,并勇敢地去执行,才能有可能赢得优势,赢得胜利。

城市地下作战条令

城市地下作战条令

城市地下作战条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组织和指挥城市地下作战,确保战斗力发挥到最大,特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城市地下作战是在城市地下通道、地下街道等地方进行的作战行动。作战环境复杂,既有利于隐蔽行动,又存在着不利于通讯和指挥的困难。

第三条城市地下作战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尊重人权,保护平民,杜绝一切非法手段。

第四条指战员在城市地下作战中,必须服从命令,保持纪律,维护团队统一,密切配合,共同战胜敌人。

第五条战斗中受伤的战士应立即被带到安全地帮助,不得擅自脱离队伍。

第二章队伍组织

第六条城市地下作战队伍分为指挥部、作战部队和支援部队。

第七条指挥部负责作战计划、指挥和协调各部队活动,保障作战顺利进行。

第八条作战部队是主要执行作战任务的部队,负责实施打击敌人和保护队友。

第九条支援部队负责为作战部队提供后勤支援、医疗救援等服务,确保作战顺利进行。

第十条每个部队必须配备专业人员,并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组成,确保作战效果。

第三章装备武器

第十一条城市地下作战必须配备专业装备和武器,包括夜视仪、防护服、手持武器等。

第十二条指挥部必须确保每名战士都有充足的弹药和装备,保障作战的连续性。

第十三条每名战士必须熟悉自己手持武器的性能特点,确保在战斗中准确命中目标。

第十四条在敌人使用化学、生物等非常规武器时,必须及时进行应急处置,保障战士生命安全。

第四章作战准备

第十五条在城市地下作战前,必须进行充分的作战准备,包括侦察敌情、制定作战计划等。

第十六条在进入城市地下作战区域前,必须对地形、道路、阻碍物等进行仔细观察,确保作战无障碍。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详解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详解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详解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是公安消防部队在执勤工作中的基本法规,是确保消防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的重要保障。本文将从六个方面对

这一条令进行详细解析,旨在加深对该条令的理解和应用。

一、执勤战斗准备

首先,公安消防部队在执勤前应做好全面的战斗准备。这包括检查

装备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检查武器弹药是否完好、操作是否熟练;检查通信设备是否正常运行等。只有充分的准备工作,才能确保

在实际执勤中做到临危不乱、应变灵活。

二、执勤部署

执勤部署是公安消防部队在各个层级组织和调动力量,合理安排人

员和资源的重要环节。在执勤部署中,要充分考虑地域环境、任务情

况以及人员特点,合理划分责任区域和执勤岗位。同时,要注重配备

足够的通信设备和联络手段,以确保信息的畅通和部队的协同作战。

三、执勤任务

公安消防部队在执勤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各样的任务,如火灾扑救、救援被困人员、处置化学泄漏等。执勤任务的执行需要具备高度

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在执行任务时,要根据情况作出合理的决策,协调各方力量,确保任务的圆满完成。

四、执勤环境

执勤环境的复杂性是公安消防部队执勤工作的特点之一。执勤环境

有可能是高温、高压、高空、低温等极端情况,而且可能存在烟雾、

有毒气体、噪音等有害因素。因此,在执勤过程中,要加强体能训练,提高适应各种环境的能力,并时刻保持高度警惕,确保自身的安全。

五、执勤纪律

规范的纪律是保障执勤工作正常进行的基础。在执勤过程中,公安

消防部队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执勤纪律,如服从命令、遵守法律法规、保守军事秘密等。同时,还要注重加强对执勤纪律的教育和培训,提高队员的纪律观念和执行纪律的能力。

执勤战斗条令

执勤战斗条令

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行动,保障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所称执勤战斗,是指公安消防部队为完成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以及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而实施的准备与行动。

第三条公安消防部队必须随时做好战斗准备,接到报警或者命令立即出动,迅速、安全地赶赴现场,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

第四条公安消防部队执行灭火与应急救援任务,应当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按照“第一时间调集足够警力和有效装备,第一时间到场展开,第一时间实施救人,第一时间进行排烟降毒,第一时间控制灾情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的要求,组织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行动。

第五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指战员必须做到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忠于职守,发扬勇敢顽强、不怕牺牲、连续作战的作风。

第六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防护和安全保障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官兵伤亡。

第七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加强装备建设,严格队伍管理,严格教育训练,做好执勤战斗保障,不断提高执勤战斗能力。

第八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执勤战斗信息报告制度,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准确报告执勤战斗信息。

第九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军政首长是执勤战斗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应当加强对本条令执行情况的检查指导,确保本条令的贯彻落实。

4第二章战备工作

4.1第一节战备制度

第十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按照下列基本要求,严格战备值班制度,保证不间断值班:

(一)各总队、支队、大队、中队设值班首长。总队、支队值班首长由总队、支队领导和司令部参谋长、政治部(处)主任、后勤部(处)长、防火监督部(处)长轮流担任,大队、中队值班首长由大队、中队干部轮流担任;

《执勤战斗条令》题库(1)

《执勤战斗条令》题库(1)

《执勤战斗条令》题库

1、执勤战斗,是指消防救援队伍为完成(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以及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安保勤务而实施的准备与行动。

2、消防救援队伍必须时刻保持(时刻反应)的战备状态,接到报警或者出动命令立即出动,(迅速安全)地赶赴现场,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

3、消防救援队伍应当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组织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行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损失危害。

4、消防救援队伍应当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安全意识,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安全防护和安全保障措施,严防指战员伤亡发生。

5、各级值班、执勒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守执勤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值班、执勤任务;

6、各级执勤单位应当(每天)进行交接班,交接班由值班领导组织,交接班人员应当严格履行交接程序,完成交接工作;

7、大队以上单位交接班主要内容是:通报执勤战斗情况、(明确战备任务)、安排执勤工作、交接待办事项等。

8、消防救援站交接班主要内容是:通报执勤战斗情况,(调整执勤力量),检查、测试和清点装备,安排执勤工作;

9、消防救援站(每天)、大队(每周)、支队(每月)应当对所属队伍至少进行一次战备检查。

10、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应当建立战备基础资料管理制度,采集、整理、更新辖区(消防水源)、(交通道路)、(重点单位)、(执勤实力)、(社会联动力量)等数据信息,夯实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基础。

Ik消防救援队伍实行等级战备制度,战备等级分为(经常性战备)、(二级战备)、(一级战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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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战备工作

第一节战备制度

第二节战备职责

第三节战备等级

第四节执勤战斗预案

第三章执勤战斗行动

第一节接警出动

第二节组织指挥

第三节火灾扑救

第四节应急救援

第五节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第四章执勤战斗保障

第五章战评与总结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行动,保障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所称执勤战斗,是指公安消防部队为完成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以及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而实施的准备与行动。

第三条公安消防部队必须随时做好战斗准备,接到报警或者命令立即出动,迅速、安全地赶赴现场,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

第四条公安消防部队执行灭火与应急救援任务,应当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按照“第一时间调集足够警力和有效装备,第一时间到场展开,第一时间实施救人,第一时间进行排烟降毒,第一时间控制灾情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的要求,组织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行动。

第五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指战员必须做到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忠于职守,发扬勇敢顽强、不怕牺牲、连续作战的作风。

第六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防护和安全保障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官兵伤亡。

第七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加强装备建设,严格队伍管理,严格教育训练,做好执勤战斗保障,不断提高执勤战斗能力。

第八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执勤战斗信息报告制度,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准确报告执勤战斗信息。

第九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军政首长是执勤战斗工作的领导者和

组织者,应当加强对本条令执行情况的检查指导,确保本条令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战备工作

第一节战备制度

第十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按照下列基本要求,严格战备值班制度,保证不间断值班:

(一)各总队、支队、大队、中队设值班首长。总队、支队值班首长由总队、支队领导和司令部参谋长、政治部(处)主任、后勤部(处)长、防火监督部(处)长轮流担任,大队、中队值班首长由大队、中队干部轮流担任;

(二)总队、支队应当建立遂行灭火与应急救援战斗的全勤指挥部。全勤指挥部由指挥长、指挥助理组成。指挥长由副参谋长、战训处(科)长和具有丰富实战经验的人员担任,指挥助理由司令部和政治部(处)、后勤部(处)、防火监督部(处)值班人员担任;

(三)各级值班首长和全勤指挥部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等级消防岗位资格,并胜任本级指挥岗位;

(四)各级值班、执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守执勤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值班、执勤任务;

(五)各级执勤单位应当每天进行交接班,交接班由值班首长组织,交接班人员应当严格履行交接程序,完成交接工作;

(六)总(支、大)队交接班主要内容是:通报执勤战斗情况、明确战备任务、安排执勤工作等。中队交接班主要内容是:通报执勤战斗情况,调整执勤力量,检查、清点装备,安排执勤工作。

(七)交接班时,听到出动信号,由交班人员负责出动,完成任

务归队后再行交接。

第十一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值班、执勤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熟悉辖区下列情况:

(一)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情况;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数量、分类和分布情况;

(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结构和使用情况;

(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情况;

(五)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内部消防设施和消防组织情况;

(六)主要灾害事故的类型和处臵对策、基本程序。

第十二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开展经常性战备教育。补兵退伍期间、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况时,必须进行有针对性的战备教育。

第十三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严格执勤战斗装备的管理,保证随时处于完好战备状态。执勤战斗装备不得用于与执勤战斗无关的事项。

(一)消防车(艇)的停放(泊靠)和个人装备的放臵,必须便于出动,符合实战要求;

(二)执勤战斗装备应当按照标准配备,统一编号,建立档案。坚持定期检查、保养,发现故障、损坏应当及时修复或者补充;

(三)消防车库应当保持整洁卫生,严禁住人和存放与执勤战斗无关的物品,确保安全。

第十四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首长和机关应当开展经常性战备检查,严格落实战备制度。

中队每天、大队每周、支队每月对所属部队应当至少进行一次战备检查。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或者遇有特殊情况时,总(支、大)队必须组织检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重大问题要立即向上级报告。

第十五条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掌握辖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及变化情况,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完善的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及时接报、处理执勤战斗信息,并与有关部门、专业力量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二节战备职责

第十七条总队、支队首长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组织领导部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执勤战备的规定和要求,研究制定改进和加强战备工作的措施;

(二)督促各级、各部门在战备工作中发挥职能作用,建立和保持正规的战备秩序;

(三)掌握辖区基本情况和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伍以及其他应急救援队伍执勤战斗实力,组织建立联勤联动工作制度;

(四)组织指导部队对辖区灾害事故风险和危害进行调查、评估,制定并熟悉本级各类执勤战斗预案,掌握各类灾害事故的处臵对策;

(五)督促部队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及时研究解决战备工作中的问题。

第十八条司令部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掌握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伍执勤战斗实力,熟悉辖区其他应急救援队伍的人员、装备等情况;

(二)负责制定各类灾害事故处臵的力量调动方案和执勤战斗预案,组织开展实战演练;

(三)检查公安消防部队和专职消防队伍战备工作,督促落实战备制度,做好灭火与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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