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干货之一票多用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和滞纳金一并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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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开具新规定 备注栏的规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开具新规定 备注栏的规定

增值税发票开具的这些特殊规定2017-11-13为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全面掌握发票政策、规范发票开具,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编写了《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01-建筑服务一、建筑服务发票开具基本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发票开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发票开具: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02-销售不动产一、销售不动产发票开具基本规定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发票开具规定(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发票开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条规定并无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间限制。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8.14•【文号】国税发[2007]98号•【施行日期】2007.08.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车船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75号――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9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保险监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为了做好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了《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的通知》(保监产险〔2007〕501号),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单中增加了与车船税有关的数据项目。

为了便于保险机构根据新修改的“交强险”保单,完善“交强险”业务及财务系统,现就有关涉税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纳税人识别号由于部分个人纳税人(如个体户)的纳税识别号由身份证号和地区码组成,共计20位,“交强险”保单中“纳税人识别号”的字符长度不应少于20位。

二、特殊情况下车船税应纳税款的计算(一)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对于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应缴=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其中,应纳税月份数为“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期的当月至截止日期当月的月份数。

(二)已向税务机关缴税的车辆或税务机关已批准减免税的车辆对于已向税务机关缴税或税务机关已经批准免税的车辆,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应为0;对于税务机关已批准减税的机动车,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应根据减税前的应纳税额扣除依据减税证明中注明的减税幅度计算的减税额确定,计算公式为:减税车辆应纳税额=减税前应纳税额×(1-减税幅度)三、欠缴车船税的车辆补缴税款的计算从2008年7月1日起,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前次保险单,查验纳税人以前年度的完税情况。

2024年税务师-税务代理实务考试历年真题摘选附带答案

2024年税务师-税务代理实务考试历年真题摘选附带答案

2024年税务师-税务代理实务考试历年真题摘选附带答案第1卷一.全考点押密题库(共100题)1.(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申请行政复议。

A. 国务院B. 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C. 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D. 县级人民政府2.(多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李某于2016年5月28日到6月4日为某大厦设一个规划图,协议规定按完工进度分3次付款,5月份分别支付10000元、15000元,6月支付3500元;7月份提供装潢劳务获得收入5000元,除个人所得税外不考虑其它税费,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 设计业务分3次缴纳个人所得税B. 设计业务和装潢业务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C. 设计业务可以和装潢业务合并纳税D. 设计业务共缴纳个人所得税4840元E. 装潢业务共缴纳个人所得税800元3.(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进行税务咨询服务的核心是()。

A. 弄清咨询问题所涉及的税种B. 收集咨询问题相关的税收政策文件C. 分析税收政策适用条款D. 根据需要作必要的沟通说明4.(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某金融企业向税务师咨询关于本企业2016年的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税务师作出以下解答中正确的是()。

A. 公益救济性捐赠按照企业的会计利润12%以内的部分在税前扣除B. 企业通过社会力量等向红十字事业、老年服务机关、农村义务教育、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C. 企业对外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可以在税前扣除D. 企业的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在企业有盈利时可以按会计利润12%扣除5.(单项选择题)(每题 1.50 分)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相关规定,表述正确的是()。

A. 个人独资企业,自2018年10月1日起,投资者费用扣除标准为3500元/月B. 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C.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D. 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其儿子购买汽车的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6.(多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2016年8月25日,国税稽查局对某公司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2016年4月收取价外费用200万元,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核算,企业已经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当月将应补的增值税额缴纳?则9月5日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以下填表中正确的有()。

2023年税务师之涉税服务实务模拟考试试卷A卷含答案

2023年税务师之涉税服务实务模拟考试试卷A卷含答案

2023年税务师之涉税服务实务模拟考试试卷A卷含答案单选题(共30题)1、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A.5B.10C.15D.30【答案】 C2、主体文档应当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个月内准备完毕。

A.1B.3C.12D.36【答案】 C3、下列选项中,属于行业专业发票的是()。

A.销售家用电器开具给自然人个人的发票B.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C.销售货物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D.农业生产者销售农产品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答案】 B4、根据企业所得税规定,下列各项中,不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的是()。

A.探亲假期补助B.供暖费补贴C.职工困难补贴D.职工交通补贴【答案】 A5、下列税务处理正确的是()。

A.某活动板房厂销售自产活动板房并提供安装服务,应该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B.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C.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缴纳增值税D.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答案】 B6、某商贸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1月8日上缴2019年12月应纳增值税额148000元,则正确的会计处理为()。

A.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148000 贷:银行存款148000B.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48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48000C.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48000 贷:银行存款148000D.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48000 贷:银行存款148000【答案】 D7、下列房产中,属于房产税征税范围的是()。

A.农村的住房B.市区的室外游泳池C.建制镇的酒精池D.县城的仓库【答案】 D8、下列选项中,属于行业专业发票的是()。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管 理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处 理 。
请 遵照执 行。
国家税 务 总局
关 于 中央 和 国务 院各部 门机关服 务 中心恢 复征 税 的通知
( 0 7年 8月 1日 20 国税发 ( D 7 9 2 O ] 4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
其中 , 购置当年欠缴的税款; 计税单位X年单位 税额X 应纳税月份数 / 2 应纳税月份数为车辆 1。 登记 日期的 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的月份数。若车辆尚未到车船管理部 门登记 , 则应纳税月份数为 购置 日期的 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的月份数。 购置年度以后欠缴税款= 计税单位X 年单位 税额× 本次缴税年度一 ( 车辆登记年度一 ) 1。
通知》 财税 ( 0 6 1 9号) ( 2 0 30 已于 2 0 0 6年 1 2月末执 行期满 , 2 0 自 0 7年 1月 1日起 , 对机关服务
中 心 为 机 关 内 部 提 供 的 后 勤 保 障 服 务 所 取 得 的 收 入 , 复征 收 企业 所 得 税 、 业 税 、 市 维 护 建 设 恢 营 城
往年 补缴= 计税单位X 年单位税额× 本次缴税年度一 ( 前次缴 税年 度一 ) 1。
其中 , 对于 2 0 0 7年 1月 1日前购置的车辆 , 税人从 未缴纳 车船税 的 , 纳 前次缴税年度设 定为
20 06。

( ) 于20 二 对 0 7年 1月 1日 以 后 购 置 的 车 辆 , 税 人 从 购 置 时 起 一 直 未 缴 纳 车 船 税 的 , 单 纳 保 中 年 补缴 目 的计 算 公 式 为 : 往 项 往年 补 缴 一 置 当年 欠 缴 的 税 款 + 置 年 度 以 后 欠 缴 税 款 购 购

代收代缴车船税业务指南

代收代缴车船税业务指南

1、代收代缴范围:
纳税人应当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对跨区域,包 括外省市和我省各市、县(市、区)跨区域办理“交强险”的机动 车,纳税人无法提供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的, 扣缴义务人应在办理“交强险”时按照我省规定的车船税税额标准 代收代缴车船税。
各保险机构在各市、县(市、区)设立的分支机构、营销点有办理税 务登记的,其代收的车船税应向各市、县(市、区)主管地方税务机 关申报缴纳入库。
3、信息比对
地税机关应加强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定期检查扣缴义务人扣 缴登记办理情况、税款扣缴情况、税款解缴情况、《车船税代收 代缴报告表》等资料报送情况。并继续加强与车辆管理部门的协 作,加强车辆登记信息与保险机构完税信息的比对,杜绝漏征车 辆,确保车船税应收尽收。
4、纳税人完税证明
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应向纳税人开具含有完税信息的保险单, 并在开具“交强险”发票时在相应栏目开具车船税税款,作为纳 税人缴纳车船税的证明。纳税人缴纳车船税获取保险单及发票后 原则上不再开具完税凭证,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开具完税凭证的, 纳税人可于次月15日以后,凭含有完税信息的保险单、发票和身 份证到车船税主管地税机关开具。
3、对《车辆纳税历史信息》未列纳税人,若无法提供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已 (免)税保险单,以2008年1月起计算征收。
特别提示:自2011年1月1日起,对未按规定时间缴纳车船税的按
日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举例:
1、当年购置新车(如:2010年3月购置小型客车): 应缴车船税=10/12×360=300元
4、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 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 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保险机构如何代缴车船税

保险机构如何代缴车船税

保险机构如何代缴车船税
对于保险机构如何代缴车船税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保险机构如何代收代缴车船税?
纳税⼈在保险机构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应当向保险机构提供车船的相关信息。

除按规定不需出具减免税证明的减免税车辆外,纳税⼈⽆法提供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的,保险机构⼀律按照保险机构所在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代收代缴车船税。

保险机构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向纳税⼈开具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和保险发票,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纳税⼈需要另外再开具完税证明的,可到保险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开具。

纳税⼈既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拒绝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不得将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等票据交给纳税⼈,并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上述内容来源于店铺⼩编整理发布,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可在线咨询店铺律师。

开具这六种发票如何正确填写备注栏信息?

开具这六种发票如何正确填写备注栏信息?

开具这六种发票如何正确填写备注栏信息?2020年06⽉03⽇来源:中国税务杂志社⼩⼩备注栏,功能不⼀般,符合条件但未按规定填写备注栏信息的增值税发票,将不能作为有效税收凭证。

那么,发⽣以下六种经营⾏为时,如何正确填写发票备注栏信息事关重要。

1.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地县(市、区)名称及项⽬名称。

2. 增值税⼀般纳税⼈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增值税专⽤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3.销售不动产纳税⼈⾃⾏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4.出租不动产纳税⼈⾃⾏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5. 按照现⾏政策规定适⽤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时纳税⼈⾃⾏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额,备注栏⾃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为混开。

6.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

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代收车船税⾦额、滞纳⾦⾦额、⾦额合计等。

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缴纳车船税及滞纳⾦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结: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途、客户名称、开户银⾏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写⾦额、开票⼈、开票⽇期、开票单位(个⼈)名称(章)等。

也包括票⾯的备注栏,企业取得未按规定进⾏备注的发票属于不合规票据,属于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发票备注栏必须这样填

发票备注栏必须这样填

发票备注栏必须这样填发票备注栏,一直是会计人头痛的问题,不弄清楚关于发票备注栏的政策规定,根本没办法工作,而且12月1日起还有很多政策实行,可能会更忙,但必须要学习到位,以下给大家总结了学习的内容,速看。

情况一运输服务开具发票必须备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其中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必须备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提供建筑劳务开具发票必须备注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其中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中的内容除了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和项目名称,还要打印“YD”字样。

情况四销售或出租不动产发票必须备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23号规定,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还要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差额开票功能开具的发票必须要有备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开具车船税完税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开具车船税完税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开具车船税完税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08.24•【文号】税总办函〔2016〕820号•【施行日期】2016.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车船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开具车船税完税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6〕8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应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相关信息,该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为把这项措施落实到位,方便车船税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做好以下工作:一、加大《公告》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向纳税人宣传介绍《公告》内容。

要求保险机构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告》,方便纳税人及时了解《公告》的内容。

二、为满足纳税人开具车船税完税凭证的需要,税务机关应制作开具车船税完税凭证的告知书,列明换开车船税完税凭证的时间、地点、需要提供的资料和具体办理流程等内容,在保险机构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或将告知书交给要求开具车船税完税凭证的纳税人。

三、进一步抓好首问责任的落实,向纳税人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精准解答纳税人疑问,避免纳税人多头跑、多次跑。

四、加大对税务干部和保险机构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使其熟知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业务,对纳税人进行正确有效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16年8月24日。

会计经验:营改增发票“备注栏”新规

会计经验:营改增发票“备注栏”新规

营改增发票“备注栏”新规
营改增后,发票的开具有很多新要求,其中关于发票的备注栏新规不断,比如刚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51号)也有相关规定。

 本文对营改增发票备注栏相关内容进行重新梳理,给读者分享一份备注栏的备忘录。

 一、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的备注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51号):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

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
额合计等。

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比如纳税人接受的保险服务价税合计为700元,但委托支付车船税360元,则360元出现在发票的备注栏,纳税人入账金额是700+360=1060元,该增值税发
票可以作为1060元支出的入账凭证。

 其实在此之前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在4月28日就发过49号便函,确定。

发票备注栏的正确填写方法

发票备注栏的正确填写方法

发票备注栏的正确填写方法一般我们开发票都知道发票的基本要填的内容,但在发票的备注栏方面,往往容易被我们疏忽,今天和深圳顶呱呱来了解下关于发票备注栏1、货运发票——必须的《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9号)决定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都有上述要求——自行开票和税务机关代开都有上述要求——备注栏未按上述要求的,属于不合规发票——接受方和开票方都需要关注2、提供建筑服务——必须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第四条第三点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都有上述要求——自行开票和税务机关代开都有上述要求——仅限定于“提供建筑服务”有上述要求,如:购买建筑材料、接受设计服务没有上述要求——备注栏未按上述要求的,属于不合规发票——接受方和开票方都需要关注3、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必须的销售不动产或者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都有上述要求——自行开票和税务机关代开都有上述要求——备注栏未按上述要求的,属于不合规发票——接受方和开票方都需要关注4、差额开票——自动打印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保险公司代收的车船税怎么领取发票

保险公司代收的车船税怎么领取发票

保险公司代收的车船税如何领取发票引言在中国,每年都需要缴纳车船税。

一般情况下,我们可以通过支付宝、银行等途径去缴纳。

然而,一些保险公司提供了便捷的服务,可以代为收取车船税,并且提供相应的发票。

本文将详细介绍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后如何领取发票的具体步骤。

步骤一:确认代收车船税服务在购买保险时,首先需要确认保险公司是否提供代收车船税的服务。

大部分公司在购买车险时,会主动提供此项服务,但仍然需要与保险公司进行核实。

如果确定该公司提供代收车船税服务,可以继续进行下一步。

步骤二:缴纳车船税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会在车险保费中包含车船税的费用。

在购买保险时,缴纳保费即可完成车船税的缴纳。

确保购买的保险包括车船税,并且支付了相应的费用。

步骤三:收取发票凭证完成车船税的缴纳后,保险公司会提供相应的发票凭证。

一般情况下,发票凭证会以电子形式发送给投保人,可以通过邮件或者保险公司的手机App等途径进行收取。

同时,保险公司也会在线上保险账户中提供发票的下载功能。

步骤四:下载发票如果保险公司提供了在线下载发票的功能,投保人可以登录保险公司的网站或手机App,在个人账户中找到对应的车船税发票,并进行下载保存。

一般情况下,发票会以PDF格式进行下载,可以直接打印或者保存在电脑、手机等设备中。

步骤五:获取纸质发票如果投保人需要纸质发票,可以联系保险公司的客服人员。

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会通过快递的方式将纸质发票邮寄给投保人。

在联系客服时,需要提供相关的信息,如保单号、联系方式等,以便保险公司能够准确邮寄发票。

注意事项•请确认保险公司提供代收车船税的服务。

•在购买保险时,及时支付车船税的费用。

•及时下载或索取发票,以免遗失或影响后续使用。

•如有需要,可咨询保险公司的客服人员,获取更详细的领取发票流程。

总结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是一项便捷的服务,可以帮助车主在购买保险时一并缴纳车船税,并且提供相应的发票凭证。

通过确认代收车船税服务、缴纳车船税、收取发票凭证、下载发票以及获取纸质发票等步骤,我们可以轻松领取到保险公司代收的车船税发票。

财务人员必须记住的8个发票备注栏规定【税务实务】

财务人员必须记住的8个发票备注栏规定【税务实务】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财务人员必须记住的8个发票备注栏规定【税务实务】
自“营改增”以后,发票“备注栏”的填写越来越受到大家的关注。

今天小编就和大伙儿聊一聊发票备注栏的那些事儿~
1单用途卡和多用途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第三点第四条规定“单用途卡,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条第四点规定“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2差额开票业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第四点第二条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3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业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规定:“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

一票多用-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和滞纳金一并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开具(老会计人的经验)

一票多用-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和滞纳金一并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开具(老会计人的经验)

一票多用: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和滞纳金一并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开具(老会计人的经验)导读:提醒涉票双方需要注意的几个细节营改增之后,企业向保险机构缴纳的由其代收的车船税,没有能够取得相应的独立凭证,如何入账成为一个难题.现在,税务总局终于发文明确在开具的保险费增值税发票上一并填写,但是涉票双方需要注意几个细节:1、保险机构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不可以将车船税并入增值税销售额开具,而是只能在备注栏中进行填写.否则将可能被视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2、保险机构在增值税发票中开具车船税内容时必须要完整反映几个项目: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也就是可以理解为这几个项目是必填项目,不得漏填、少填,否则就有可能被视为未按规定开具发票.3、企业收到注明代收车船税的增值税时,一定要注意对备注栏中的这几个项目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如果发现没有填写完整的,应该及时退回开票单位,重新取得符合规范的发票,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现对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公告如下: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8月7日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的解读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为此,保险机构营改增后收取保费时将开具增值税发票,为不改变现有的操作办法,最大程度上减少对纳税人的影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对车船税征管中有关发票问题进行了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需要备注栏注明的六类发票

需要备注栏注明的六类发票
收到这 6 种发票要检查备注栏 1 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 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 名称。 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 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 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3 销售不动产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 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 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 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4 出租不动产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 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5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 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 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 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 (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字样,发票开具不应 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6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 值税发票时 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 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 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 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 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 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 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也包括票面的 备注栏,企业取得未按规定进行备注的发票属于不合规票 据,属于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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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一票多用: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和滞纳金一
并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开具
营改增之后,企业向保险机构缴纳的由其代收的车船税,没有能够取得相应的独立凭证,如何入账成为一个难题。

现在,税务总局终于发文明确在开具的保险费增值税发票上一并填写,但是涉票双方需要注意几个细节:
1、保险机构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不可以将车船税并入增值税销售额开具,而是只能在备注栏中进行填写。

否则将可能被视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2、保险机构在增值税发票中开具车船税内容时必须要完整反映几个项目: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也就是可以理解为这几个项目是必填项目,不得漏填、少填,否则就有可能被视为未按规定开具发票。

3、企业收到注明代收车船税的增值税时,一定要注意对备注栏中的这几个项目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如果发现没有填写完整的,应该及时退回开票单位,重新取得符合规范的发票,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
现对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公告如下: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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