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驳回申请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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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决定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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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决定书范文撤销决定1申请人:×××,……。

……(以上应当写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其他基本情况)在审判/执行(陈述当事人和案由),法院,××× 至×××× 年×× 月×× (陈述答辩人的身份和姓名)以撤回。

原因如下:follows:... (概述申请撤销的理由)。

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本案主审法官认为(说明允许或拒绝质疑申请的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允许撤回申请的,应当载明:)××× 撤回申请。

(撤回申请被驳回的,应当载明:)××× 撤回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的,一经收到,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

×××× 年×× 月×× 白天(医院盖章)[说明]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表,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受理当事人的回避申请。

(二)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开庭时提出;如果在审判开始后知道提出质疑的理由,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应当中止参加案件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三、申请回避的人员包括参加过本案审判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专家、检查人员。

(四)院长回避审判长职务,由审判委员会决定;法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五、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应当自提出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口头或者书面决定。

居间协议 如何解除

居间协议 如何解除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居间协议如何解除居间协议同属于合同的一种,它的解除方式与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方法都是一样的。

具体的解除方式要看当时签署的协议是怎么样的,同样也需要看是哪一方提出的解约行为,这些不同的环境解约的方式都不同。

下面请看具体的居间协议如何解除的详细信息。

一、居间协议如何解除居间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适用解除合同的条件,卖方与中介在解除合同时可以适用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

看与中介签订的合同是怎么约定的,如果有合同有明确约定解除的条件依照约定解除,如果没有约定,可以依照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简而言之就是不交中介费不履行和中介的合同。

二、协议解除分类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单方解除,是指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的行为。

它不必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要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或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向对方主张,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1、协议解除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合同法》第93条第1款)它不以解除权的存在为必要,解除行为也不是解除权的行使。

中国法律把协议解除作为合同解除的一种类型加以规定,理论解释也不认为协议解除与合同解除全异其性质,而是认为仍具有与一般解除相同的属性,但也有其特点,如解除的条件为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并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解除行为是当事人的合意行为等。

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者,其解除为法定解除。

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适用于所有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有的则仅以适用于特定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1999.01.18•【文号】高检发释字[1999]1号•【施行日期】1999.01.18•【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四百零五条和第四百零七条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五条和第四百零七条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9月21日实施日期:1999年9月21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11月22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已于1998年1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月18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八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九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高检发释字〔1999〕1号目录第一章通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强制措施第一节拘传第二节取保候审第三节监视居住第四节拘留第五节逮捕第五章审查逮捕第一节审查批准逮捕第二节审查决定逮捕第六章立案第一节受案第二节初查第三节立案第七章侦查第一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二节询问证人、被害人第三节勘验、检查第四节搜查第五节调取、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第六节查询、冻结存款、汇款第七节鉴定第八节辨认第九节通缉第十节侦查终结第八章审查起诉第一节受理第二节审查第三节起诉第四节不起诉第五节简易程序的提起第六节辩护与代理第九章出席法庭第一节出席第一审法庭第二节出席第二审法庭第三节出席再审法庭第十章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第一节立案监督第二节侦查监督第三节审判监督第四节刑事判决、裁定监督第五节执行监督第十一章刑事司法协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人民检察院提供司法协助第三节人民检察院向外国提出司法协助请求第四节期限和费用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通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执法,正确履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细则

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细则

附件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表序号内容保管期限一、刑事诉讼案卷(一)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1. 移送起诉案件重要的永久一般的60年2. 撤销或者不起诉案件60年3. 初查不立案案件30年(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1. 批准(决定)逮捕或者决定起诉案件重要的永久一般的60年2. 不批准(不予)逮捕案件重要的60年一般的30年3. 决定不起诉案件重要的永久-1-一般的60年4. 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批捕或者起诉后留存案件30年5. 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案件30年6. 对下级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或者决定不起诉复议、复核案件改变原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决定60年维持原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决定30年7. 核准追诉案件重要的永久一般的60年8. 不予核准追诉案件30年9. 没收违法所得案件60年10. 强制医疗案件60年(三)刑事诉讼监督案件1. 通知(建议)立案或者撤案案件重要的60年一般的30年2. 要求行政机关移送案件的案件重要的60年一般的30年3. 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报请延长羁押期限案件30年4. 提出抗诉案件永久5. 撤回抗诉案件60年-2-6. 提请抗诉案件重要的永久一般的60年7. 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的死刑复核案件永久8. 申请(提请)监督死刑复核案件提出检察意见的永久函转最高人民法院的30年审理后直接结案的30年9. 刑事执行监督案件(1)羁押必要性审查30年(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检察30年(3)临场监督执行死刑60年(4)财产刑执行监督重要的60年一般的30年(5)纠正超期羁押30年(6)被监管人死亡与事故检察构成犯罪,依法立案侦查永久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60年不构成犯罪,提出处理建议60年发出检察建议30年(7)办理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或者收监执行-3-重要的60年一般的30年(四)未成年人检察案件参照“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确定保管期限(五)司法协助案件30年二、控告申诉案卷(一)受理的控告、申诉、举报案件1. 立案案件重要的60年一般的30年2. 纠正违法行为或者提出检察建议案件60年3. 不受理或者不立案或者不支持申诉案件30年4. 举报失实案件30年5. 维持原决定案件30年6. 转本院其他部门处理或者移送其他单位案件30年7. 控告申诉终结决定案件60年(二)申诉审查、复查案件1. 提出抗诉案件永久2. 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案件60年3. 纠正原决定案件60年4. 不予抗诉或者维持原决定案件30年5. 审查结案案件30年-4-(三)刑事赔偿案件60年(四)赔偿监督案件1. 提出监督意见案件60年2. 不提出监督意见或者不立案案件30年(五)司法救助案件60年三、民事行政检察案卷(一)提出抗诉或者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案件永久(二)公益诉讼案件永久(三)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出纠正违法通知案件永久(四)提请抗诉案件60年(五)终结审查案件60年(六)不支持监督申请案件30年(七)支持或者督促起诉案件30年四、其他(一)指定管辖案件重要的60年一般的30年(二)交办或者转办下级人民检察院处理案件30年(三)下级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定程序上报的备案材料1. 有重大影响的案件60年2. 纠正案件60年3. 其他案件30年-5-(四)上级人民检察院对疑难或者分歧案件的指导材料60年(五)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带回人民法院案件材料(检察机关未形成材料)30年说明本期限表中表述“重要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案件:1.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2. 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犯罪的案件;3. 与本院同级及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4. 与本院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及各组成部门负责人以上干部犯罪的案件;5. 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社会知名人士犯罪的案件;6. 邪教组织、恐怖组织骨干分子犯罪的案件;7. 单位犯罪的案件;8. 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民族宗教人士犯罪的案件;9. 本辖区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10. 其他具有长远查考利用价值的案件。

同意或者驳回回避申请

同意或者驳回回避申请

同意或者驳回回避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3号(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89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9月8日起施行)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现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对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若干具体问题解释如下:一、管辖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同意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及复议决定,由审判长宣布,并说明理由。

必要时,也可以由院长到庭宣布。

第一百三十条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应当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状。

第一百三十一条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为两起以上的,法庭调查时,一般应当就每一起犯罪事实分别进行。

第一百三十二条在审判长主持下,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进行陈述。

第一百三十三条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情况进行补充性发问;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经审判长准许,被告人的辩护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具体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

第一百三十四条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讯问。

合议庭认为必要时,可以传唤共同被告人同时到庭对质。

第一百三十五条控辩双方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

第一百三十六条审判长对于控辩双方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讯问、发问的方式不当的,应当制止。

对于控辩双方认为对方讯问或者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讯问、发问的方式不当并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

第一百三十七条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被告人、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讯问或者发问。

反贪侦查工作流程图

反贪侦查工作流程图

附件2:反贪侦查工作流程图一、受案1.1受案流程图1。

2受案流程描述反贪受案流程以案件线索为中心,附带产生各种文书和报表。

案件线索来源共七种途径,包括:举报中心移送、自首、办案中自行发现、下级院上报、上级院交办、有关部门移送、反贪局接受举报。

当线案件索流转到反贪局后,先由局综合处(科)、指挥中心登记案件线索,并由指挥中心负责人批办意见,然后反贪局主管领导将案件线索分流到侦查一处(科)或二处(科),侦查处(科)长负责登记案件线索,并确定相应案件线索的承办人,具体承办人对相应的案件线索进行审查并提出相应的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共分五种:不予初查意见、缓查或存查意见、移送案件意见、交办意见和提请初查意见.针对审查意见,经审核后依据不同流程进入相依环节。

对于应不予初查的案件予以存档;对应缓查或存查的案件也予以存档,但在条件具备后能随时开启案件初查功能;对应移送的案件则移动到相关有管辖权的部门;对应交办的案件则按程序交办到下级院,并要求下级院按规定反馈交办案件的结果;对提请初查的案件经审核同意后则进入初查环节。

二、初查2.1初查流程图2.2初查流程描述初查,是指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部门、反渎职侵权部门等自侦部门在对职务犯罪立案前,对自己发现或受理的控告、举报等案件线索材料进行分析、鉴别,并对该线索进行的秘密调查的活动。

在我国,初查是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进行立案前的必要准备工作。

初查属于涉密环节,审查核实案件线索应秘密进行,不得对被举报人采取强强制措施和查扣冻结被举报人财产;不经批准不得接触被举报人.当决定初查后,由案件承办人制定线索初查方案,经审核后开始实施过程。

在实施初查过程中按照需要可以采取接洽、调查、查阅、调取账目资料、查询有关银行账户、存款及汇款、调取证据、鉴定、勘验等措施,其宏观流程为:针对需要采取的措施,填写审批表,经审核同意后实施初查措施,最后形成这一措施的反馈结果.由于初查措施与侦查措施采取的流程相同,具体措施的流程在侦查措施环节中描述。

民事诉讼文书种类主要有哪些?

民事诉讼文书种类主要有哪些?

民事诉讼文书种类主要有哪些?大家都知道,我国有很多法律,常见的有民法、刑法、安全生产法等等,自然,由于案件的需求不同,也设置了不同的法律文书。

每一种法律文书都有着不同的作用及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所有的法律文书都具有法律效力。

那么,在我国,民事诉讼文书种类主要有哪些呢?下面,律师365小编就此带来详细解答。

大家都知道,我国有很多法律,常见的有民法、刑法、安全生产法等等,自然,由于案件的需求不同,也设置了不同的法律文书。

每一种法律文书都有着不同的作用及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所有的法律文书都具有法律效力。

那么,在我国,民事诉讼文书种类主要有哪些呢?下面,小编就此带来详细解答。

▲一、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发生的诉讼关系。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

或者说,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得各种关系的总和。

▲二、民事诉讼文书是什么?民事诉讼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

▲三、民事诉讼文书种类主要有:▲(一)起诉和受理文书1、公民起诉状2、法人或其他组织起诉状3、立案审批表4、不予受理裁定书5、不予受理的上诉案件民事裁定书6、驳回起诉裁定书7、驳回起诉的上诉案件民事裁定书8、公民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9、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授权委托书10、共同诉讼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2、其他组织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二)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文书1、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公告2、对公民起诉的受理案件通知书3、对法人或其他组织起诉的受理案件通知书4、被诉公民应诉通知书5、法人、其他组织应诉通知书6、公民民事答辩状7、法人或其他组织民事答辩状8、反诉状9、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10、参加诉讼通知书11、退出诉讼通知书12、调查工商登记情况函13、调查笔录14、院外单位鉴定委托书15、法医技术鉴定委托书16、勘验笔录17、委托调查函▲(三)管辖文书1、诉讼管辖协议书2、管辖权异议书3、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书4、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民事裁定书5、案件移送函6、调卷函7、送卷函8、退卷函▲(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文书1、公民财产保全申请书2、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保全申请书3、提供担保通知书4、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书5、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6、解除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7、先予执行申请书8、先予执行裁定书9、申请复议书▲(五)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旋1、拘传票2、罚款决定书3、拘留决定书4、执行拘留通知书5、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6、提前解除拘留通知书7、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决定的复议决定书8、民事制裁决定书9、司法建议书。

公安机关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模板

公安机关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模板

﹡﹡﹡公安局
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
(存根)
×公()回/驳回字〔〕号
案件名称
案件编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决定内容
决定理由
决定人
批准时间
办案人
办案单位
填发时间
填发人
﹡﹡﹡公安局
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
(副本)
×公()回/驳回字〔〕号
申请人,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单位,本案中的身份。

被申请人,单位及职务。

申请人于年月日以
为由,提出要求办理
案的回避的申请,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之规定,由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五日以内向
申请复议。

公安局(印)
年月日本决定书已收到。

申请人:年月日
此联附卷。

刑事诉讼法第十章回避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十章回避制度

第十章回避第一节基本理论一、回避的概念和制度功能1、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某种厉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公正处理,而不得参加该案的诉讼活动的一项制度。

2、对真实查明的尊重,对被告人获公正审判权利的尊重,对公众期待审判公正的尊重。

二、回避的种类1、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三种2、自行回避,适格主体主动向有权个人或组织申请不参加该案审判诉讼活动,由有权决定的个人和组织决定;3、申请回避,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相关可能人员回避审理活动,由有权个人和组织决定通过;4、指定回避,相关人员应该回避,但没有自行回避或申请回避的,有权决定的人员和组织命令这些人不得参加诉讼活动。

三、回避理由和人员范围(一)、刑诉法中的规定,28、29条1、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2、本人或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审判公正的,如同学关系,恋爱关系等;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6、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的人员,不参加本案其他阶段的审判。

7、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参加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书记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二)、最高法的解释1、回避的利用中,近亲属扩大到“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姻亲”;2、与辩护人、代理人有关系的。

3、审判人员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律师辩护人,两年后可担任律师辩护人但不得在原法院担任代理人辩护人;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两年内不得担任代理人辩护人,两年后可担任代理人辩护人,但在原法院担任时对方当事人有异议权;4、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不得担任本院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审判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本院案件的代理人辩护人。

四、回避程序(一)、回避的提出1、自行回避,可以口头提出或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2、申请回避,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的,可以口头或书面提出,并提供证明材料,经过调查或审查,符合回避条件的,做出回避决定,不符合的驳回申请;3、指令回避,应当回避的人员为进行自行回避或者申请回避的,对公安机关负责人或侦查人员,同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决定回避;对于检察人员,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对审判人员,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2012)目录一、立案文书(第1-57页)1. 立案决定书2. 补充立案决定书3. 不立案通知书4. 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5. 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6. 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7. 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8. 通知撤销案件书9. 通知立案书10. 移送案件通知书11. 答复举报人通知书12. 指定管辖决定书13. 交办案件决定书14. 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15. 批准直接受理决定书16. 不批准直接受理决定书二、回避文书(第58-66页)17. 回避决定书18. 回避复议决定书三、辩护与代理文书(第67-133页)19. 侦查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20. 审查起诉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21. 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22.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过许可通知书23. 辩护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通知书24. 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25. 不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26. 批准律师以外的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查阅案卷材料决定书27. 不批准律师以外的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查阅材料决定书28. 调取证据通知书29. 不予收集、调取证据决定书30. 许可辩护律师收集案件材料决定书31. 不许可辩护律师收集案件材料决定书32. 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33. 纠正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权利通知书34.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诉、控告答复书四、证据文书(第134-142页)35. 纠正非法取证意见书36. 提供证据收集合法性说明通知书37. 提请有关人员出庭意见书五、强制措施文书(第143-307页)38. 拘传证39. 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通知书40. 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41. 保证书42. 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43. 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44.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45. 被监视居住人义务告知书46. 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通知书47. 拘留决定书48. 拘留通知书49. 拘留人大代表报告书50. 报请许可采取强制措施报告书51. 报请逮捕书52. 逮捕通知书53. 报请重新审查逮捕意见书54. 批准逮捕决定书55. 逮捕决定书56. 逮捕决定书(上提)57. 逮捕决定书(追捕)58. 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59. 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通知书60. 撤销强制措施决定、通知书61. 撤销逮捕决定书、通知书62. 不批准逮捕决定书63. 撤销不批准逮捕决定书64. 不予逮捕决定书65. 不予逮捕决定书(上提)66. 撤销不予逮捕决定书67. 维持不予逮捕决定通知书68. 撤销不批准逮捕决定通知书69. 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70. 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71. 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通知书72. 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73. 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决定、通知书74. 撤销纠正违法意见决定书75. 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书76. 核准追诉决定书77. 不予核准追诉决定书六、侦查文书(第308-517页)78. 传唤通知书79. 提讯、提解证80. 提讯情况、提解情况记载81.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82. 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83. 询问通知书84. 调取证据通知书85. 调取证据清单86. 勘查证87. 勘验检查笔录88. 解剖尸体通知书89. 侦查实验笔录90. 搜查证91. 登记保存清单92. 查封通知书93. 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94. 协助查封通知书95. 解除查封通知书96. 扣押通知书97. 解除扣押通知书98. 退还、返还查封/扣押/调取财物、文件通知书99. 退还、返还查封/扣押/调取财物、文件清单100. 处理查封/扣押财物、文件决定书101. 处理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102. 移送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文件决定书103. 移送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文件清单104. 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105. 解除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106. 查询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款通知书107. 协助查询存款/汇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通知书 108. 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通知书109. 解除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通知书110. 协助冻结存款/汇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通知书 111. 鉴定聘请书112. 委托勘检书113. 委托鉴定书114. 鉴定意见通知书115. 复验、复查通知书116. 销毁清单117. 侦查终结财物、文件处理清单118. 终止对犯罪嫌疑人侦查决定书119. 撤销案件决定书120. 决定释放通知书121. 起诉意见书122. 不起诉意见书123.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申请书124.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125.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通知书126. 解除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127. 解除技术侦查措施通知书128. 延长技术侦查措施申请书129. 延长技术侦查措施通知书130. 调取技术侦查证据材料通知书131. 技术侦查证据材料移送清单132. 通缉通知书七、公诉文书(第518-638页)133. 补充侦查决定书134. 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通知书135. 报送(移送)案件意见书136. 交办案件通知书137. 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138.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139. 起诉书(单位犯罪案件适用)140.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141. 刑事附带民事财产保全申请书142.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43. 证人(鉴定人)名单144. 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名单 145. 派员出席法庭通知书146. 换押证147. 公诉意见书148. 量刑建议书149. 延期审理建议书150. 追加起诉决定书(追加起诉遗漏罪行适用)151. 追加起诉决定书(追加起诉遗漏同案其他被告人适用) 152. 变更起诉决定书153. 撤回起诉决定书154. 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155.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156.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157. 移送不起诉案件材料通知书158. 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违法所得意见书159. 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违法所得清单160. 撤销不起诉决定书161. 提请抗诉报告书162. 抗诉请求答复书163. 支持刑事抗诉意见书164. 刑事抗诉书(二审程序适用)165. 刑事抗诉书(审判监督程序适用)166. 抗诉(上诉)案件出庭检察员意见书167. 撤回抗诉决定书、通知书168. 纠正审理违法意见书八、执行监督文书(第639-660页)169. 停止执行死刑建议书170. 撤销停止执行死刑建议通知书171. 暂予监外执行提请检察意见书172. 减刑建议检察意见书173. 假释建议检察意见书174. 纠正不当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意见书175. 纠正不当减刑裁定意见书176. 纠正不当假释裁定意见书177. 减刑、假释案件出庭意见书九、特别程序文书(第661-749页)178. 社会调查报告179. 社会调查委托函180. 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181. 未成年人成年亲属、有关组织代表到场通知书 182. 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183. 移送附条件不起诉案件材料通知书184. 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意见书185. 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186. 不起诉决定书187. 许可查询犯罪(不起诉)记录决定书188. 不许可查询犯罪(不起诉)记录决定书189. 和解协议书190. 补充证据通知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适用)191. 要求说明不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理由通知书 192. 要求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通知书193. 终止审查决定书194. 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决定书195. 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196. 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197. 不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决定书198. 抗诉书(违法所得没收案件二审程序适用)199. 抗诉书(违法所得没收案件审判监督程序适用) 200. 补充证据通知书(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适用)201. 要求说明不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理由通知书 202. 要求启动强制医疗程序通知书203. 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建议书204. 启动强制医疗程序决定书 205. 强制医疗申请书206. 不提出强制医疗申请决定书207. 纠正强制医疗案件不当决定意见书十、申诉文书(第750-762页) 208. 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 209.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210. 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211. 纠正案件错误通知书212. 审查提请抗诉通知书213. 指令抗诉决定书十一、通用或其他文书(第763-792页) 214. 复议决定书215. 复核决定书216. 纠正案件决定错误通知书 217. 纠正违法通知书218. 检察意见书219. 检察建议书220. 送达回证221. 驳回申请决定书222. 调阅案卷通知书223. 死刑复核案件检察意见书。

《公安机关刑事案卷立卷规范(2022版)》

《公安机关刑事案卷立卷规范(2022版)》

《公安机关刑事案卷立卷规范(2022版)》附件一行政案件装订顺序1、卷内文书目录2、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3、处罚决定书审批表4、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5、收缴/追缴物品清单(审批表)6、送达回执7、责令通知书8、治安调解协议书及协议履行情况9、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10、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11、收容教育/延长收容教育决定书、提前解除收容教育决定书、解除收容教育证明书12、强制隔离戒毒/延长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13、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通知书14、遣送/驱逐出境决定书15、受案登记表16、接受证据清单17、移送案件通知书18、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19、撤销案件决定书20、指定管辖决定书21、受案回执22、回避申请书23、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告知书24、刑事案件案卷说明性材料(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案件)25、当场盘问、检查/继续盘问笔录26、继续盘问通知书27、继续盘问审批表28、延长继续盘问时限审批表29、传唤证30、拘留审查/延长拘留审查决定书、解除拘留审查决定书31、限制活动范围决定书32、违法嫌疑人的陈述、申辩、辨认笔录33、被侵害人陈述、辨认笔录34、证人证言、辨认笔录35、检查证、勘验/检查/现场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36、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审批表)37、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38、鉴定聘请书39、鉴定、检测机构及鉴定人员资质证明40、鉴定意见41、鉴定意见通知书42、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及拟被处罚人的陈述、申辩记录43、行政处罚告知后负荷的相关文书材料44、听证申请书、举行听证通知书、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45、听证笔录、听证报告书46、调解笔录47、书证50、民警对查获情况、现场情况等的证明51、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回执52、停止执行行政拘留建议书53、停止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54、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书55、担保人保证书或收取保证金通知书56、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57、退还保证金通知书58、没收保证金决定书59、恢复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60、罚没收据61、强制执行决定书62、代履行决定书63、强制执行申请书64、催告书65、被处罚人的身份证明66、前科、处理情况材料67、行政复议决定书68、行政判决书、裁定书69、其他材料70、案件考评表注:1、案件处理结果的审批材料、上级机关的批准书以及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予以行政拘留的许可证明材料或报告、通报材料应当放在案件处理结果的相关文书材料之后。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卷宗材料排列顺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卷宗材料排列顺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卷宗材料排列顺序一、诉讼文书卷材料排列顺序1、卷宗封面2、卷内文件目录3、《移送案件通知书》、《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4、《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复议决定书》5、《传唤通知书》、《拘传证》6、《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7、《询问通知书》8、《未成年证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9、《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10、《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涉密案件聘请律师决定书》、《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通知书》、《不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11、《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取保候审保证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书》、《没收保证金决定书、通知书》、《对保证人罚款/没收保证金复核决定书》、《责令具结悔过通知书》、悔过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不予取保候审通知书》12、《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通知书》13、《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14、《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要求复议意见书》、检察院复议决定、《提请复核意见书》、检察院复核决定15、《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羁押期限届满通知书》16、《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17、《起诉意见书》、《要求复议意见书》、检察院复议决定、《提请复核意见书》、检察院复核决定、附带民事诉讼材料18、《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补充侦查报告书》19、《换押证》20、《提讯证》21、卷宗封底二、诉讼卷中的其他证据材料卷的材料排列顺序卷首部分1、卷宗封面2、卷内文件目录3、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右上贴正面、两侧面照片,附网上审查犯罪嫌疑人结论)4、报案(举报)记录5、《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6、案件侦查终结报告7、犯罪嫌疑人抓获或者自首的情况材料调查取证部分(个案依下列顺序逐人按笔录时间排列;对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多起犯罪行为的案件,应先将综合讯问材料逐人按笔录时间排列,而后按涉案罪名分别排列,同一罪名涉及多起个案的,应依各案发案时间,逐案依个案顺序排列。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全文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已于2012年10月1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1月22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高检发释字[2012]2号(199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2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通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正确履行职权,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立案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和程序以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设置内部机构,在刑事诉讼中实行案件受理、立案侦查、侦查监督、公诉、控告、申诉、监所检察等业务分工,各司其职,互相制约,保证办案质量。

第六条在刑事诉讼中,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

第七条在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

公安应用写作教程——公安刑事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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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XX市XX路18 号楼 一单元101室
案件来源 事主报案
移送单 位
承办 人
电话
报案内容:
200X年5月6日9时10分,XX市煤气公司财务科工作人员李 XX向我队电话报称:早晨9时他去单位上班,进门发现两张办 公桌和一个保险柜上的六把暗锁两把明锁被撬。两块窗户玻 璃被打碎,窗户护栏的钢筋也被拉弯,保险柜25000元被盗。 现场已保护,请速派人查处。
主要包括: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现场勘查 笔录、呈请立案报告书、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 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回避 / 驳回申请 回避决定书等。
第一节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一、概念与作用 二、法律依据与适用条件 三、结构内容与制作方法 四、使用说明 五、思考与训练
一、概念与作用
(一)概念: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是公安机关依 法接受案件时,在报案笔录或报案人书面材料的基础 上填写的表格式法律文书。
②犯罪嫌疑人年龄。一般应准确写明出生的年月日, 并以公历为准。
③犯罪嫌疑人单位和职业。单位名称应当写全称,必 要时在前面加上地域限制,以便准确认定。职业指其从 事的工作种类。没有单位的,根据实际情况写个体工商 户、在校学生、农民或者无业等。
④犯罪嫌疑人住址。应当填写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 措施前的经常居住地。一般来说,犯罪嫌疑人的经常居 住地就是户籍登记中的住址,如果经常居住地与户籍登 记中的住址不一致的,应当在填写经常居住地的同时, 填写户籍登记的住址,如果是身份、住址不明的,可以 填写其自报的住址。
(三)请根据以下提供的材料,填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 表》
XX县农民谢XX虽然只有初中文化,但他曾经搞过银 行的装修工作,熟知银行的房屋结构,因长期经济拮据, 又想快捷致富,于是,一个罪恶的计划在谢XX脑中出现。

湖南省事业单位退休工资工龄40怎么算

湖南省事业单位退休工资工龄40怎么算

遇到劳动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湖南省事业单位退休工资工龄40怎么算当我们大学毕业够后步入社会时,考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是很多人的原则。

事业单位事业相较公务员来说由于竞争较小又稳定,是很多人的选择。

当我们在事业单位工作时,也总会有年老退休的一天。

退休后我们还可以领取到退休工资。

那么,湖南省事业单位退休工资工龄40怎么算?接下来,赢了网小编为大家作出介绍。

一、湖南省离退休费计发办法2017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二、工龄计算方法1、连续计算法,也叫工龄连续计算。

例如,某职工从甲单位调到乙单位工作,其在甲、乙两个单位的工作时间应不间断地计算为连续工龄。

如果职工被错误处理,后经复查、平反,其受错误处理的时间可与错误处理前连续计算工龄的时间和平反后的工作时间,连续计算为连续工龄。

2、合并计算法,也叫合并计算连续工龄。

是指职工的工作经历中,一般非本人主观原因间断了一段时间,把这段间断的时间扣除,间断前后两段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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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印或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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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
驳回申请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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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驳申[ ] 号
_________:
本院办理_________一案时,你提出因____________,要求___________。本院经审查认为________,决定驳回申请。(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______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批准人_____________
承办人_____________
填发人_____________
填发时间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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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
驳回申请决定书
(副本)
___________________
检 驳申[ ] 号
_________:
本院办理_________一案时,你提出因____________,要求___________。本院经审查认为________,决定驳回申请。(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______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年 月 日
(检察长印或院印)
第一联统一保存
第二联附卷
第三联送达申请人
附:
驳回申请决定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五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在作出决定,驳回回避申请、取保候审申请、解除强制措施申请时使用。
二、批准人一栏填检察长姓名或检察委员会。
三、本文书共三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附卷,第三联送达申请人。
人民检察院驳回申请决定书
人民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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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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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_____________
与案件关系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_____________
驳回原因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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