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能否向股东追讨欠税?(老会计人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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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怎么清偿债务

公司破产怎么清偿债务

公司破产怎么清偿债务公司破产怎么清偿债务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偿付遵循以下原那么: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2、债务人财产缺乏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3、债务人财产缺乏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二、企业破产清偿顺序1、债权人和债务人互负债务,抵消债务人财产,《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的除外;2、担保债权;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以下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根本养老保险、根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缺乏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但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二)债权人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企业破产的清偿顺序企业破产按照什么顺序进行清偿?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中明确规定了企业破产的清偿顺序,企业破产的清偿顺序分为三个顺序,第一顺序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补偿金的清偿;第二顺序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以及第三顺序是普通破产债权一、请求权的顺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以下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根本养老保险、根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第一顺序);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第二顺序);3、普通破产债权(第三顺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3.27•【文号】法释〔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3.28•【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9〕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已于2019年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9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2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有关债权人权利行使等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费用的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可以作为破产债权清偿。

第二条破产申请受理后,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或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

提供借款的债权人主张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其主张优先于此前已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前述借款设定抵押担保,抵押物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为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的,债权人主张按照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顺序清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公司申请破产后债务怎么办

公司申请破产后债务怎么办

公司申请破产后债务怎么办
破产是指企业无法清偿债务,资不抵债时向法院申请债
务重组或破产清算的一种处理方式。

在破产清算中,企业的债务将被清算,并按照优先顺序分配给各个债权人。

那么,在企业申请破产后,债务怎么处理呢?
一、债务申报
一旦企业申请破产清算,债权人应尽快向企业主张自己
的权益,并在法定期限内向破产管理人提交其债权申报书。

申报书上需详细列明债权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债权数额和产生债权的事实依据等。

二、债权清算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债权人应配合破产管理人提供相关
资料,以便确认其债权是否属实。

如有争议,债权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三、债权分配
在确定债权后,破产管理人将按照法定顺序将企业的财
产清算后得到的资产分配给各个债权人。

一般来说,优先受偿的债权有下列顺序:国家税款、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费、残疾人基金、生活费用、维持申请程序费、其他债权。

如果优先受偿债权的债权数额超过了可分配的财产,那么按照比例分配。

四、无法清偿的债务
如果企业在清算后还存在无法清偿的债务,债权人则需
要按比例分担这部分债务。

通常情况下,如果债权人在清算后无法得到全部债权,那么他们可以在清算结束后继续追讨还有
剩余的债款。

总体而言,企业破产对债权人来说是非常不利的。

因此,在选择合作伙伴时应更加谨慎选择,切勿一味追求高额回报而忽视风险。

如果传闻某家企业即将申请破产,并有可能影响到您的投资,那么立即采取行动是非常重要的:尽快联系企业,主张自己的权益,跟进破产清算进展,尽可能确保自己的债权得到充分保障。

公司破产-能否向股东追偿税款

公司破产-能否向股东追偿税款

公司破产,能否向股东追偿税款公司股东仅以投资(出资额或者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是现代公司法律的基石,但近日A公司股东李某和余某被法院判决对公司欠税承担连带责任。

这是否突破了公司法的规定?是否侵害了股东的权益?破产公司的欠税让股东来还受人力成本攀升、行业竞争激烈等因素冲击,C市制鞋企业A公司前不久经营陷入困境,现有资产已无法清偿到期债务。

该公司经债权人向C市B区人民法院提起破产清算申请。

得悉消息,C市地税局B税务分局立即依照相关规定,向A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该公司所欠税款债权45736.35元,并要求优先受偿。

法院经过审理宣告A公司破产并终结A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同时指出,本案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系A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能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账册,使得破产管理人无法追查A公司的财产、无法进行清算所致,A公司的债权人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请求A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A公司由李某和余某投资设立,李某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根据法院建议,C市地税局B税务分局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由A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李某和余某,连带清偿A公司所欠税款及滞纳金等款项共计45736.35元,并对上述款项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A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能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账册,致使破产程序终结。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和余某作为A公司的股东,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支持李某和余某向税务机关偿还A公司欠缴税款及滞纳金共计45736.35元。

股东并非公司的纳税义务人分明是A公司的纳税义务,却让其股东承担,法院的判决对吗?该案判决后,立即有人提出质疑。

的确,公司作为独立的公司法人主体,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应缴纳其经营期间产生的相关税款及滞纳金。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及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程序涉税事项处理的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程序涉税事项处理的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程序涉税事项处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24.04.23•【字号】•【施行日期】2024.04.23•【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程序涉税事项处理的意见为优化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维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三部门《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四川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等相关文件,结合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债权的申报与确认1.【债权申报通知】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或者由管理人在指定管理人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二十五日内向债务人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发出债权申报书面通知。

无法确定主管税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或管理人应当书面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应当在收到通知后5日内协助确定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将受理裁定书抄送同级税务机关。

2.【申报主体及范围】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债权申报通知后,将债权申报通知抄送至债务人所属稽查局、跨区税源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验地主管税务机关,并依法清查债务人欠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会同同级人力社保、医保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确定债务人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违约金)、罚款。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费债权,应按人民法院和管理人的要求填写债权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附上相关的债权依据,如欠缴税款、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滞纳金、罚款的简要说明、法律条款、计算方式等。

破产重整的税收问题

破产重整的税收问题

破产重整的税收问题破产重整是一种处理破产企业债务问题的法律程序。

在此过程中,债务人与债权人通过协商和重组债务方式,实现债务的清偿和企业的复苏。

然而,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税收问题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本文将探讨破产重整过程中的税收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破产重整中的税收债务在破产重整过程中,企业面临的税收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未缴税款:企业在面临破产前可能未能按时缴纳应交的税款,这些未缴税款成为了破产重整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2. 滞纳金和罚款:未缴税款会导致滞纳金和罚款的产生。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如何解决这些滞纳金和罚款的问题是需要考虑的。

3. 未申报税款:有些企业可能存在未申报税款的情况。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需要查明未申报税款的实际情况,并解决相应的税收问题。

二、解决破产重整中的税收问题的途径针对破产重整中的税收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几种途径进行解决:1. 协商解决: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债务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解决未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等税收债务问题。

双方可以就债务金额、缴纳方式和期限等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2. 资产处置:为了解决破产重整中的税收问题,债务人可以通过处置资产的方式筹集现金来清偿税款。

债务人应合理评估资产价值,并选择合适的时间和方式进行处置。

3. 财务重组: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债务人可以通过财务重组来解决税收问题。

财务重组可以包括资产重组、债务转让等方式,以降低税收负担和缓解企业破产风险。

4. 合理减免:对于无法清偿的税收债务,债务人可以向税务部门申请合理减免。

在评估企业的破产情况和可行性后,税务部门可以考虑减免部分税款或延期缴纳税款。

三、税务部门的监管角色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税务部门扮演着重要的监管角色。

他们有责任确保税收的合法征收和企业的破产顺利进行。

税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税款追缴:对于未缴税款和滞纳金,税务部门有权利进行追缴。

他们可以通过查封资产、冻结账户等手段来强制执行。

企业破产清算债权清偿顺序

企业破产清算债权清偿顺序

企业破产清算债权清偿顺序一、引言企业破产是指企业由于资不抵债无法继续经营,依法终止法人资格并清算债务的过程。

在企业破产清算中,债权清偿顺序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法律规定,它决定了各债权人在破产清算中的优先权。

本文将详细介绍企业破产清算债权清偿顺序的相关规定。

二、债权清偿顺序的基本原则企业破产清算债权清偿顺序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 优先清偿费用:包括破产清算费用、各类管理费用等。

2. 优先清偿受偿权利:某些债权根据法律规定享有优先受偿权,如劳动者的工资债权、国家的税收债权等。

3. 等级性原则:按照不同债权种类的不同性质设定优先级次序。

三、债权清偿顺序的具体规定1.优先清偿费用:包括破产清算费用、管理费用等。

2.劳动者工资债权:劳动者的未结工资、加班费、福利待遇等优先受偿。

3.国家税收债权:国家税务部门对企业的欠税优先受偿。

4.优先受偿债权:包括履行合同的债权、票据债权等。

5.一般债权:无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四、企业破产清算债权清偿的程序1.破产清算财产的评估:确定破产清算财产的价值。

2.开具债权清单:债权人应向破产企业管理人提供债权清偿清单。

3.破产清算分配计划:根据不同债权种类制定清偿顺序,并进行分配计划。

4.债权清偿程序:按照债权清偿顺序依次清偿各债权。

五、债权人的维权途径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 参与债权清偿计划的制定。

2. 申请破产清算管理人对破产企业进行调查。

3. 参与债权确认程序。

4. 向法院提起诉讼。

六、结论企业破产清算是企业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种正常现象,债权清偿顺序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不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债权清偿顺序的明确和执行,对于破产清算的顺利进行起到了积极作用。

企业破产清算债权清偿顺序的确定,不仅是破产清算程序的重要内容,也是保护债权人的一项关键措施。

破产追缴股东出资 起诉状

破产追缴股东出资 起诉状

破产追缴股东出资起诉状
本案原告为××公司,被告为××股东。

原告公司成立于××年,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股东××出资××万元。

经过多年的运营,公司在××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市场地位和品牌知名度。

然而,近期公司经营状况出现了严重问题,资金链紧张,无法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终导致公司被迫申请破产清算。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依次清偿债权人的债权,而股东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我方初步调查,被告股东××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着多次违规行为,将公司资金用于非法用途,挪用公司财产,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导致公司最终破产清算。

据此,我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向法院提起起诉,要求被告股东××返还其违规占有的公司资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此,我方特向尊敬的法院递交本起诉状,并请求法院依法处理,维护社会公正和企业合法权益。

特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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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一百一十三条详细讲解

企业破产法一百一十三条详细讲解

企业破产法是我国大陆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企业破产、重整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其中,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内容复杂,牵涉面广,需要深入研究。

本文将对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进行详细的讲解,以期帮助读者对相关法律有更深入的了解。

一、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是对企业破产财产的处理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破产企业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予以清偿:(一)破产清偿费用;(二)破产债务;(三)优先受偿权债权;(四)次顺位债权;(五)普通债权。

2. 破产企业全部破产财产还清破产债务后,破产企业的债务人仍有未清偿的债权的,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应当无条件清偿。

3. 破产企业全部破产财产还清破产债务后,本企业及其债务人的担保人、保证人有清偿连带责任的,有清偿连带责任。

4. 破产企业转让、以租借、抵押、出质的财产,取得财产的受让人、承租人、债权人、抵押权人、质权人,有权按照相应的权利取得清偿。

以上是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主要内容,下面将对其中的细节和涉及的问题进行详细的解析。

二、破产财产清偿顺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在破产清偿时,需要按照一定顺序进行清偿。

首先是清偿破产的费用,这包括了破产清偿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如管理费用、诉讼费等。

其次是清偿破产债务,即破产企业所欠下的各项债务。

然后是清偿优先受偿权债权,这些债权享有相对优先受偿权利。

其次是次顺位债权,最后是普通债权。

这种清偿顺序的规定,是为了保障不同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出现先来后到的情况。

三、破产清偿后仍有未清偿债权的处理当破产企业全部破产财产还清破产债务后,如果破产企业的债务人仍有未清偿的债权,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应当无条件清偿。

这意味着,在破产清偿完成后,如果债务人仍有未清偿的债权,债务人需要按照相应的义务进行清偿,不能以破产为由拒绝履行清偿义务。

四、担保人、保证人的清偿责任在破产清偿完成后,如果破产企业及其债务人的担保人、保证人有清偿连带责任,同样需要履行相应的清偿责任。

企业破产法规

企业破产法规

企业破产法规企业破产是指企业无法清偿其债务,无法继续经营并且需要进行清算或重组的情况。

为了保护企业和债权人的利益,各国都制定了破产法规来规定企业破产的程序和原则。

本文将从破产程序、资产分配和债权保护等方面来探讨企业破产法规。

一、破产程序1. 申请破产企业破产通常需要由企业自愿申请或债权人提起诉讼进行。

企业可以根据其财务状况判断是否需要申请破产,而债权人则可以通过法院提起破产诉讼。

2. 暂停追偿一旦破产申请被受理,法院通常会暂停对企业的债务追偿。

这意味着企业不再需要承担过去欠债的压力,并有时间重新组织和筹集资金。

3. 破产管辖权对于涉及多个司法管辖区的破产案件,法院会确定破产管理机构,并协调各个管辖区的法院和债务人。

4. 破产方案在破产程序中,企业需要制定破产重组计划或清算方案,以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这些方案通常需要经过债权人的表决,并经法院批准后执行。

二、资产分配在企业破产过程中,资产的分配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涉及到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和企业的清偿能力。

1. 优先债权根据破产法规,某些债权可能享有优先权,例如劳动者工资、税款等。

这些债权在资产清偿时将优先得到偿还。

2. 债权人会议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会召开债权人会议,讨论并表决破产方案或清算方案。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通常需要法院的批准,并具有约束力。

3. 资产清算如果企业无法进行重组或者重组失败,法院将指定破产管理机构进行企业的资产清算。

在资产清算过程中,所有的资产将被变卖,并且按照优先级进行债权人的偿还。

三、债权保护债权保护是破产法规的重要内容,它保障了债权人在企业破产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1. 债权核查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机构将对债权进行核查,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受到保护,并排除可能的债权争议。

2. 债权人的表决权债权人通常会根据其债权的大小,获得相应的表决权。

在债权人会议上,债权人可以根据其对破产方案或清算方案的认可程度进行表决。

3. 监督委员会在一些特定的破产案件中,法院可能会成立监督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债权人组成,监督破产管理机构的行为,并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处理公司破产的法律建议

处理公司破产的法律建议

处理公司破产的法律建议对于一家公司而言,遭遇破产可能是一个令人沮丧的时刻。

破产意味着资产无法覆盖债务,公司无法继续经营,并且会面临各种法律和财务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需要依靠法律建议来应对相关的挑战和困难。

本文将提供一些处理公司破产的法律建议。

一、寻求专业法律援助面对公司破产,公司应该寻求合适的法律代表或律师事务所的援助。

专业的律师可以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为公司提供针对性的法律建议和支持。

他们可以帮助公司评估破产的种类和程度,并提供清晰的解释和指导。

律师可以帮助公司了解不同的法律程序和程序要求,并确保公司在整个破产过程中遵守法律规定。

二、申请破产保护破产保护是一种法律程序,旨在为公司提供暂时的负债减免,以便有机会恢复和重组业务。

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保护,以获得必要的时间和空间来解决问题。

在破产保护期间,公司可以暂停债务的偿还,并与债权人协商债务重组计划。

这种程序可以为公司提供喘息的机会,并且有助于防止公司的破产财产被迅速清算。

三、债务重组和清算在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保护后,债权人会参与债务重组或清算的过程。

债务重组是指通过协商,重新安排债务的支付方式和期限,以帮助公司渡过难关。

而清算则是指按照法律程序,将公司的破产财产变现,并清偿债务。

对于公司来说,债务重组是一种更有利的选择,因为它可以为公司提供机会重新恢复业务,并避免直接的清算。

四、保护和处置公司资产在破产过程中,保护和处置公司资产也是公司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公司经营的资产可能包括实物资产、知识产权、合同和其他财务资源。

在破产情况下,公司需要寻求专业的法律建议,以确定如何保护和处置这些资产。

法律代表可以帮助公司了解法律程序和要求,确保公司在处置和转让资产时符合法律规定。

五、与债权人协商和解在破产过程中,与债权人的协商和解也是非常重要的一步。

公司应该积极主动地与债权人联系,沟通公司的破产情况,并提出合理的债务偿还计划。

债权人通常希望尽可能地收回他们的债务,并可能在协商过程中提出各种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债权人主张公司股东承担清算赔偿责任诉讼时效问题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债权人主张公司股东承担清算赔偿责任诉讼时效问题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债权人主张公司股东承担清算赔偿责任诉讼时效问题请示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4.12.11
•【文号】〔2014〕民二他字第16号
•【施行日期】2014.12.11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期间、送达
正文
关于债权人主张公司股东承担清算赔偿责任诉讼时效问题请
示的答复
〔2014〕民二他字第16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债权人主张公司股东承担清算赔偿责任诉讼时效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的规定,作为清算义务人的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债权人损失的,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公司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该赔偿请求权在性质上属于债权请求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债权人行使该项权利,应受诉讼时效制度约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该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因公司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而致其债权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综上,同意你院审委会的多数意见。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2014年12月11日。

企业破产涉及的税收问题

企业破产涉及的税收问题

企业破产涉及的税收问题近几年,企业破产的数量有所增加,针对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的一些税收问题,笔者谈一下自己的认识,以期抛砖引玉。

一、税收债权申报问题税务机关收到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通知后,应当在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税收债权。

包括:企业所欠税款(含附加费)及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等。

申报金额计算至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

(一)申报企业所欠税款。

企业破产清算时,该部分税收债权清偿顺序位于职工债权之后,普通债权之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所指的“企业所欠税款”与《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税务总局令第9号)所指的“欠税”并不一致,比“欠税”的口径大。

除“欠税”外,还包括其他未缴纳税款的情形。

(二)企业所欠的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的规定,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

(三)申报企业未缴罚款。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六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不属于破产债权。

2007年6月1日《企业破产法》(原先为“试行”)施行后,对行政罚款没有明确的规定,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二)、(三)也没有明确规定。

直到2018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号)第28项内容中,才做出了明确规定“破产财产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用于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

”清偿顺序位于普通债权之后,称之为“劣后债权”。

二、破产程序内税收的清偿顺序破产程序内产生的税收是指从破产申请受理至破产终结这个过程中,因继续使用、管理资产,或者继续营业,或者变卖资产等行为产生的税收,以下简称程序内税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4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4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问
题的批复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破产、倒闭、解散、
停业后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42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留抵税款处理问题的请示》(京国税-〔1998〕29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对因破产、倒闭、解散、停业而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其原有的留抵税额的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已明确规定:纳税人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其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部分(即留抵税额),税务机关不再退税。

1998年7月16日
——结束——。

企业破产引发的经济争议解决途径

企业破产引发的经济争议解决途径

企业破产引发的经济争议解决途径在当代经济发展中,企业破产是一个不可避免的现象。

而企业破产所引发的经济争议,往往需要寻找合适的解决途径。

本文将就企业破产引发的经济争议解决途径进行探讨,为读者提供一些有益的指导。

一、诉讼解决途径在面对企业破产引发的经济争议时,一种最常见的解决途径就是诉讼。

当各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将争议交还给法院进行解决是一种常见的选择。

通过诉讼,各方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进行清算,从而实现有限资源的平衡和合理分配。

然而,诉讼解决经济争议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诉讼过程繁琐,耗费时间和金钱,常常导致各方的利益进一步受损。

其次,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法院的判决结果可能会导致某一方得不到合理的补偿。

因此,除了诉讼,还需要探索其他的解决途径。

二、仲裁解决途径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机制,它通过独立的第三方仲裁员来对争议进行裁决。

相比于诉讼,仲裁更加灵活高效,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求和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解决方案。

企业破产引发的经济争议也可以通过仲裁来解决。

仲裁的一个主要优势是保密性。

相比于诉讼程序,仲裁的过程和结果更加私密,能够更好地保护商业秘密和企业形象。

此外,仲裁的结果可以更快速地执行,减少了解决争议的时间和成本。

然而,仲裁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仲裁结果一般是终局的,无法上诉,这可能对一方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其次,仲裁过程较为形式化,可能会限制当事人的陈述和举证权利。

因此,在选择仲裁解决途径时,需要考虑争议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具体需求。

三、协商解决途径协商解决是一种非常常见的争议解决途径。

在面对企业破产引发的经济争议时,各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达成一致意见。

协商可以是双方直接对话,也可以借助第三方中介进行调解。

协商解决争议的一个主要优势是灵活性。

各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利益诉求制定解决方案,从而实现双赢。

此外,协商解决争议的过程相对简洁,可以节省时间和成本。

然而,协商解决争议也存在一些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5.08.16
施行日期2005.08.16
文号国税函[2005]813号
主题类别税收征管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813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欠税追缴期限的请示》(鄂国税发〔2005〕82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有依法缴纳税款的义务。

纳税人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追征,直至收缴入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豁免。

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没有追征期的限制。

税收征管法第52条有关追征期限的规定,是指因税务机关或纳税人的责任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在一定期限内未发现的,超过此期限不再追征。

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税务机关不受该条追征期规定的限制,应当依法无限期追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八月十六日
——结束——。

关于公司注销后公司原股东是否可向债务人主张原公司遗留债权的答复

关于公司注销后公司原股东是否可向债务人主张原公司遗留债权的答复

关于公司注销后公司原股东是否可向债务人主张原公司遗留债权的答复(2010-01-19 19:45:11)分类:地方司法文件标签:杂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注销后公司原股东是否可向债务人主张原公司遗留债权的答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李岩欣等诉金华龙经贸公司经营合同案件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就请示中涉及的问题答复如下:在公司被登记注销、公司法人资格终止后,公司原股东可以对清算中未处理的债权主张权利。

理由如下:1、公司的财产是在股东出资或者认购股份的基础上形成的。

股东将自己的财产以投资方式交付公司后,就因取得公司的股权而丧失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而公司在取得股东所交付财产的所有权后形成公司法人财产权。

公司与公司股东在法律上虽然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但因存在投资关系,股东对公司经营成果享有收益权利,并对公司解散负有清算责任。

在公司注销登记后对尚未处理的债权,公司股东根据民法权利承继原则,全体股东成为权利主体。

虽然公司注销后,其法人人格已经消灭,但公司的债权不因其主体的消灭而灭失。

公司的原股东仍可以一般债权人的身份主张其权利。

2、根据我院《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第24条的规定“企业被注销登记时,清算主体或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承诺企业注销登记后遗留的债权债务由其负责的,债权人可以作出承诺的清算主体或第三人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清算责任。

”这也就是说,在公司注销后,仍有未处理的债务存在的情况下,清算主体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应承担清算责任。

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在公司注销后存在未处理债权的情况下,清算主体也应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3、我院《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第26条的规定“被注销登记的企业为债权人的,如有权利义务承受人,可应其申请直接变更其为诉讼主体;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表示不参力口诉讼的,终结诉讼。

破产管理人起诉股东追缴出资起诉状范文

破产管理人起诉股东追缴出资起诉状范文

破产管理人起诉股东追缴出资起诉状范文法院名称:(在此填写法院名称)案号:(在此填写案号)原告:(在此填写破产管理人名称)被告:(在此填写被告股东名称)诉讼请求:原告破产管理人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规定,因(在此填写破产公司名称)公司破产,其于(在此填写公司破产宣告日期)被人民法院认定为破产,原告经合法任命成为破产管理人,负责破产公司的清算工作。

现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在此填写被告股东名称)应当追缴其在(在此填写公司名称)公司中未足额缴纳的出资款项及相应的利息;二、被告(在此填写被告股东名称)应当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原告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规定,经合法程序被任命为(在此填写公司名称)公司的破产管理人,负责破产公司的清算工作。

二、根据(在此填写公司名称)公司股东出资情况的查明,被告(在此填写被告股东名称)作为(在此填写公司名称)公司的股东之一,应当依据公司章程及相关协议,向公司注入一定的出资款项,以维持公司正常经营运作。

三、经过审查和核实,被告(在此填写被告股东名称)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或未能足额履行其出资义务,造成了(在此填写公司名称)公司的破产和债务无法清偿的局面。

四、被告(在此填写被告股东名称)应当依法承担其未足额缴纳的出资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责任,以补偿破产公司的债权人及相关利益人。

证据:一、破产管理人提供的(在此填写相关证据名称),证明被告(在此填写被告股东名称)未足额缴纳出资款项的事实;二、(在此填写相关证据名称),证明原告已依法被任命为(在此填写公司名称)公司的破产管理人,负责清算工作。

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三、相关司法解释及裁判文书。

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请求被告(在此填写被告股东名称)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此致原告:(破产管理人名称)日期:(填写日期)(签名)被告(在此填写被告股东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特向贵院递交本起诉状及相关证据,请求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公正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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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能否向股东追讨欠税?(老会计人的经验)
公司股东仅以投资(出资额或者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是现代公司法律的基石,但近日A 公司股东李某和余某被法院判决对公司欠税承担连带责任。

这是否突破了公司法的规定?是否侵害了股东的权益?
破产公司的欠税让股东来还
受人力成本攀升、行业竞争激烈等因素冲击,C市制鞋企业A公司前不久经营陷入困境,现有资产已无法清偿到期债务。

该公司经债权人向C市B区人民法院提起破产清算申请。

得悉消息,C市地税局B税务分局立即依照相关规定,向A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该公司所欠税款债权45736.35元,并要求优先受偿。

法院经过审理宣告A公司破产并终结A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同时指出,本案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系A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能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账册,使得破产管理人无法追查A公司的财产、无法进行清算所致,A公司的债权人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请求A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A公司由李某和余某投资设立,李某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根据法院建议,C市地税局B税务分局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由A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李某和余某,连带清偿A公司所欠税款及滞纳金等款项共计45736.35元,并对上述款项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A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能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账册,致使破产程序终结。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和余某作为A公司的股东,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支持李某和余某向税务机关偿还A公司欠缴税款及滞纳金共计45736.35元。

股东并非公司的纳税义务人
分明是A公司的纳税义务,却让其股东承担,法院的判决对吗?该案判决后,立即有人提出质疑。

的确,公司作为独立的公司法人主体,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应缴纳其经营期间产生的相关税款及滞纳金。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及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因此,A公司清算期间及清算
后注销公司登记前,均为合法存续的法律主体,应当就其经营期间欠缴的税款及滞纳金承担纳税义务。

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不得转移其纳税义务。

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不得向没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征收税款。

公司和股东作为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其纳税义务应当明确划分。

本案中,A公司所欠缴税款的纳税义务人是A公司,并非A公司的股东李某和余某。

因此,税务机关依法不应向李某和余某追征欠税。

“刺破公司面纱”,应对股东追征公司欠税
“刺破公司面纱”,指在特定的情况下,法律不顾公司法人的人格独立特性,追溯公司法律特性背后的实际情况,从而责令特定的公司股东直接承担公司的义务和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主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这便是对公司法人人格独立性的突破,是“刺破公司面纱”的典型情况。

本案中,A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李某和余某未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账册,致使破产管理人无法追查、清算A公司的财产,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税务债权人可以主张由这两个人对A公司的欠税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税务机关的有关债务主张未超越法定职权
对于破产人所欠税款是否为破产债权,曾有一定的争议。

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此外,破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2)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3)债务人所欠税款;(4)普通债权。

”可见,破产法将破产人所欠税款与普通破产债权置于并列位置,肯定了破产人所欠税款为破产债权,同时肯定了税务机关可以作为债务人所欠税款的债权人参与企业破产程序的法律地位。

本案中,C市地税局B税务分局作为破产企业A公司的债权人,在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以及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侵害其债权时,依据“刺破公司面纱”理论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规定,向A公司股东李某和余某主张其破产债权,符合法律规定,并未超越法定职权,应该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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