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联方借款利息的扣除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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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公司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政策

关联公司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政策

关联公司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政策【原创版】目录1.关联企业间借款的定义和范围2.关联企业间借款的利息税前扣除政策3.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条件和限制4.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法律依据5.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实际操作举例正文一、关联企业间借款的定义和范围关联企业间借款是指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借贷行为。

关联方是指在财务、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共同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

关联企业间借款可以包括企业之间、企业与子公司之间、企业与母公司之间、企业与兄弟公司之间等不同形式的关联方借款。

二、关联企业间借款的利息税前扣除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规定,关联企业间借款的利息支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

具体条件和限制如下:1.借款利息属于贷款服务,需要发票才能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发布,以下简称 28 号公告)规定,对于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原则上应取得增值税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否则不得不税前扣除。

2.借款方为企业关联方时不能超过规定债资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满足独立交易原则。

关联企业间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的原则确定。

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三、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条件和限制1.借款利息低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如果关联企业间借款的利息低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税务机关有权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核定其利息收入并要求其缴纳相应所得税。

2.借款方与贷款方存在关联关系。

关联企业间借款的利息支出,借款方与贷款方应存在关联关系,如母子公司、兄弟公司等。

涉及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扣除法规与政策

涉及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扣除法规与政策

涉及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扣除法规与政策为了规范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国家有关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法条和规范性文件。

截止2020年12月31日止,专门对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进行实体性规定的法条以及规范性文件要紧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20〕121号文〕;4.«专门纳税调整实施方法〔试行〕»〔以下简称国税发〔2020〕2号〕第九章«资本弱化治理»;5.«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发下简称国税函〔2020〕777号〕第1条。

除此之外,有关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一样规定也同样适用于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

这些政策包括: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国税函〔2020〕312号文〕。

二、关联方的判定讨论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的关键在于对关联方的判定,因为只有确定了相关借款属于关联方交易之后,才需要适用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的说明,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以下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截了当或者间接的操纵关系;〔二〕直截了当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操纵;〔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财税处理方法

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财税处理方法

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财税处理方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借款,应符合税收规定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比例(注:金融企业债资比例的最高限额为5:1,其他企业债资比例的最高限额为2:1),关联方之间借款超出上述债资比例的借款利息支出,除符合财税[2008]12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情况外,原则上不允许税前扣除。

对于关联方企业借款利息费用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作了进一步规定。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

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例】甲、乙是关联企业,2008年甲企业投资乙企业700万,占乙企业100%股份。

2009年1月1日,乙企业从甲企业借款2000万,期限1年,年利率5%。

乙企业所有者权益构成及税务分析如下:1-6月,每月实收资本500万元,资本公积100万元,未分配利润-50万元。

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规定“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

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计算。

即税法上的`权益投资大于或等于会计上的所有者权益,税法上的权益投资按照取数从大的原则处理。

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的纳税筹划

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的纳税筹划

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的纳税筹划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间的合并、分立及相互参股等事项经常发生,随之出现很多相关联的企业。

企业为了方便融资,常常在关联方之间发生借贷款业务。

税法对关联企业间借款费用有一定的限制。

国税发[2000]84号文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但是,企业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使此部分利息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筹资渠道有很多种类,比如:利用财政资金洞金融机构取得信贷资金。

企业间拆借;吸收投资;企业内部集资;发行债券和股票;商业信用、租赁等形式。

因此,要排除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扣除的限制,完全可以绕其道而行之。

为更清楚说明问题,现举例如下:例如:A公司和B公司是关联公司,B公司于2D00年元月1日向A公司借款500万元,双方协议规定,借款期限一年,年利率8%,B公司于2000年12月月到期时一次性还本付息540万元。

B公司实收资本总额600万元。

已知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为8%,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8%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按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按3%。

B公司当年“财务费用”账户列支A公司利息4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为:600×50%×8%=24,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6万元。

如果借款利率大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其超过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部分的利息也不允许税前扣除,应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假设B公司2000年利润总额200万元,所得税税率33%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B公司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33%=。

在此例经济业务中,B公司支付利息40万元,A公司得到利息4O万元,由于是内部交易,对A、B公司的整个利益集团来说,既无收益又无损失。

但是,因为A、B公司均是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法对关联企业利息费用的限制,使B公司额外支付了万元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而A企业收取的40万元利息还须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8%的营业税和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合计金额万元[40×8%×。

关联公司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政策

关联公司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政策

关联公司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政策1. 简介关联公司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政策是指在中国税法中,允许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向关联公司支付的借款利息作为税前扣除项目。

这一政策的出台旨在鼓励企业之间的互助合作,促进资金流动,提高企业的融资效率。

2. 关联公司定义关联公司是指在财务、经营或控制方面存在相互依赖关系的企业。

在中国,关联公司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 直接或间接拥有对方20%以上股权或表决权;- 公司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对方公司担任同样职务; - 两个公司之间存在重要经济往来。

3. 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条件企业在享受关联公司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政策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 借款是合法、真实的,符合市场利率水平; - 借款用于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用于非经营性支出; - 借款利息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标准; - 借款双方企业之间的关联性符合税法规定。

4. 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额度根据中国税法规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额度为实际支付的借款利息支出额。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将该额度从收入中扣除,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降低纳税负担。

5. 相关注意事项•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政策适用于企业所得税,不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额度应当在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申报;•企业需要保留与关联公司借款相关的合同、凭证等相关文件,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6. 实际操作流程企业在享受关联公司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政策时,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操作: 1. 确认借款双方企业之间的关联性,并满足税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2. 确认借款利息支付的金额和时间,并确保借款用途符合税法规定; 3. 在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将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额度列入所得项目中,并填写相关申报表格; 4. 在申报表格中,需要提供与借款相关的合同、凭证等相关文件,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7. 政策的优势与意义关联公司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政策的出台,对企业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与意义: - 促进企业之间的互助合作,提高企业的融资效率; - 提供了一种灵活的融资方式,降低了企业的融资成本; - 降低了企业的纳税负担,增加了企业的盈利能力; - 促进了企业的稳定发展,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

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应注意的问题

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应注意的问题

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应注意的问题一、正确把握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的内涵非关联企业间的借款利息支出通常只是指纯粹的利息,并不包括担保费用与抵押费用等。

但是,按照《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国税发〔2009〕2号)的规定,关联企业间的借款利息支出在内涵上则要丰富得多,不仅包括了单纯的利息本身,而且还包括了为借款发生的担保费、抵押费以及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二、区分资本性借款利息支出与收益性借款利息支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等的要求,纳税人所发生的支出都应当分资本性与收益性支出,对于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而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自然,企业在发生关联方借款及利息支出时,应当首先要确定利息支出属于费用化的支出,还是资本化的支出。

对于必须资本化的支出,应当直接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按照有关资产折旧、摊销的规定逐渐计入企业的损益。

三、超标准的资本性借款利息支出也不得税前扣除资本化的借款利息支出在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后是否就可以通过折旧或者摊销进行税前扣除了呢?我们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其中并未对关联方接受债权性投资的用途与性质作出特殊的规定。

换言之,只要关联方发生的借款,并且相关的借款超出了税法规定的标准,那么超过规定标准部分的利息支出都是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因此,对于资本化的借款利息支出,凡超出了税法所规定的标准,即使计入了相关资产的成本,也不能通过折旧或者摊销的形式进行税前扣除。

四、适用税收法律政策的双重性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在本质上仍然属于企业间的借款,只是由于企业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而具有的某些特殊性,因此,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在税法适用方面就具有了双重性:一方面必须适用有关一般企业间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政策规定;另一方面还须按照税法对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特别政策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新税法中关于关联方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规定是什么

新税法中关于关联方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规定是什么

新税法中关于关联方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规定是什么企业间的投资方式主要有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但企业基于规避税收成本的目的,可以采取增加债权性投资,同时相应减少权益性投资的做法,其主要原因是:首先,债务人支付给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而支付给股东的股息却不能在税前扣除;其次,如果关联方之间所在国家或地区税收制度存在差异,或双方所得税税收待遇存在差异,则企业可通过支付利息的方式将利润转移至所得税成本较低一方的关联企业,从而达到避税目的;再次,有的国家对非居民纳税人获得的利息征收的预提所得税税率,通常比对股息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低,则采用债权性投资就比采用股权投资的税收成本低。

对于债务人和债权人同属于一个利益集团的跨国公司来说,就可能产生通过操纵融资方式,降低集团整体税收负担的目的。

因此,相关税收法规对关联方之间的债权性投资规模及利息支出作出限制,以防范企业通过操纵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结构进行避税,这就是税收制度中所谓的防止“资本弱化”。

一、原内、外资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规定及分析(一)原内资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规定及分析在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政策中,主要通过规定借款金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来管理关联方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

原国税发[2000]84号文曾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该文存在的问题是:如果关联方企业均为内资企业,双方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和税收待遇完全相同,双方之间并不存在相互转移利润进而避税的空间。

如果一方向另一方借款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超过部分的利息因不得于税前扣除而缴纳企业所得税,另一方收取的这部分利息非但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且须先行缴纳营业税等流转税,如此一来必然导致重复征税,进一步加重了内资企业的融资成本。

(二)原外资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规定及分析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原税法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管理:1、对关联方负债利息水平作出规定,即对关联方利息支付和收取的利率水平参照“正常利率”的标准。

解析企业向关联方借款的利息支出所得税前扣除方法

解析企业向关联方借款的利息支出所得税前扣除方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财税【2008】121号文以及《规程》的第九章都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原则的具体落实。

因此,他们涉及的“利息支出”的术语定义是一致的。

即根据《规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间接关联债权投资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②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提到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利息支出主要指的是企业因债务而孳生的利息,不包含因借款发生的担保费、抵押费等利息性质的费用。

(二)实际支付利息对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一百一十九条、财税【2008】121号文以及《规程》的第九章提到是“实际支付利息”是指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利息。

(三)实际税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中的《对外投资情况表》(表八),“实际税负”的计算方法如下:实际税负比率=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四)关联债资比例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因此,关联债资比例的计算关键在与如何计算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与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五)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我们以简单的例子分析一下如何计算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

某企业1-3月份关联债权投资期初和月末数如下(4-12月份与3月份相同略):1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2000+3000)/2=25002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3000+1500)/2=22503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1500+1500)/2=1500其他月份的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同样按此方法计算,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就是将12个月计算出来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相加。

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为2500+2250+1500*10=17500(六)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

财税[2008]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
题的通知
财税〔2008〕121号
【发布机构】: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08-09-19
【有效级别】: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将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九日。

关联公司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政策

关联公司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政策

关联公司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政策摘要:一、关联公司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政策概述二、关联公司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具体规定三、关联公司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注意事项四、总结正文:关联公司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政策是指在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中,企业可以将关联公司之间的借款利息作为支出在税前进行扣除。

这一政策旨在降低企业的税负,促进企业发展。

一、关联公司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政策概述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可以从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税前扣除。

这意味着,如果关联方之间的借款利息符合一定条件,企业可以在计算所得税时将这部分支出扣除。

二、关联公司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具体规定关于关联公司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具体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额度:企业从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2.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的凭证要求:企业进行关联方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时,需要提供借款合同(协议)、支付利息凭据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关联方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时间限制:企业应在纳税年度结束后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报送关联方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相关资料,申请税前扣除。

三、关联公司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注意事项企业在进行关联公司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确保借款利息支出符合税前扣除条件,如借款利率、借款额度等;2.保存好借款合同、支付利息凭据等相关凭证,以备税务机关查验;3.掌握税前扣除的时间限制,按时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总结:关联公司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政策为企业提供了一定的税收优惠,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税负。

企业在享受这一政策时,需要充分了解税前扣除的具体规定,注意相关事项,确保合规操作。

论企业向关联方借款的利息支出如何在所得税前扣除

论企业向关联方借款的利息支出如何在所得税前扣除
另一 方 ( 立 金 融机 构 除 外 ) 保 。 独 担
在 计 算 不 得 扣 除 利 息 支 出 时 , 准 比 例按 《 政部 国家 税 务 标 财 总局 关 于 企 业 关 联 方 利 息 支 出税 前 扣 除 标 准 有 关 税 收政 策 问题
的 通 知 》 财税 [0 8 1 1号 ) 定 的 比例 。 在 ( 税 [08 1 1 ( 20 ]2 规 财 2 0 ]2
三 、 准 比例 标
在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例 第 一 百 零 九 条 及 征 管 法 实施 细则 第 五 十 一 条所 称 关 联 关 系 , 主要 是 指 企 业 与其 他 企 业 、 织 或个 人 具 组
有下 列 之 一 关 系 :
( )一 方 直 接 或 间接 持 有 另一 方 的 股 份 总 和 达 到 2%以 一 5 上 ,或 者双 方 直 接 或 间接 同 为 第三 方所 持 有 的 股 份 达 到 2%以 5 上 。若一 方 通 过 中 间方 对 另 一 方 间接 持 有股 份 , 只要 一 方 对 中间
( ) 方 半 数 以上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四 一 包括 董 事会 成 员 和 经
理) 同时担 任 另一 方 的 高级 管理 人 员 ( 包括 董 事会 成 员和 经 理 ) ,
对 超 过标 准 的利 息 支 出 ,按 实 际 支 付 给各 关 联 方 利 息 占关 联 方 利 息 总 额 的 比例 , 在各 关 联 方 之 间进 行 分 配 , 于 分 配 给境 对 内关 联 方 的利 息 支 出部 分 ,如 果 企 业 的 实 际税 负 不 高 于 境 内关 联 方 的税 负 , 符 合 独 立性 原则 , 予税 前扣 除 。但 在 计 算 应纳 且 准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 , 准 备 、 存 、 按 税 务 机 关 要 求 提 供 以 下 同 应 保 并

涉及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扣除法规与政策

涉及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扣除法规与政策

涉及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扣除法规与政策涉及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扣除法规与政策关联方借款是指企业或个人与其关联公司或个人之间的借款,这种借款通常是在合理的商业背景下发生的。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涉及到关联方借款是常有的事情,但是在涉及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扣除方面却存在一些法规和政策需要企业遵守,下面将从两方面说明。

一、税收法规作为涉及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扣除的法规和政策,税收法规是企业需要重点关注的方面。

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生产经营所必需的费用,包括借款利息支出。

与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也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关联交易”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 114号),其中对于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扣除做出了明确规定。

通知中规定,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如涉及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扣除,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借款利息支出必须符合公允价格原则;(2)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的关系必须是真实、合法、商业上的,不存在不正当关系;(3)借款合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的要求。

如果相关的借款利息支付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的扣除将被认定为非法,被认为不符合税法规定。

此外,国内外认定的公允价格原则是企业在计算借款利息支出时需要考虑的关键因素,根据国际惯例,通过建立比较市场价格、成本加成法等适用公允价格原则的方法,实现借款利息的计算。

企业在使用这些方法时必须遵循国际选用方法和规定。

二、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政策要想避免因为涉及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扣除方面出现错误导致的不良影响,对于政策方面的了解尤其关键。

国家税务总局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了税务总局令第60号《非居民企业应税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暂行规定》。

该规定全面重视了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对于关联方借款支付利息的金额、税前抵扣额度、抵扣标准等方面的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对于借款支出不能超过应纳税所得额10%的比例限制,而且税前不能超过应申报应税所得减去非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后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

关联公司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政策

关联公司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政策

关联公司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政策
关联公司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政策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公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将向关联公司支付的借款利息作为税前扣除项目之一。

这项政策旨在鼓励公司之间的资金互助,促进经济发展。

以下是关联公司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政策的一些要点。

首先,该政策适用于符合特定条件的借款。

借款需由公司向关联公司发起,并且必须合法、真实。

这意味着借款协议必须严格符合法律法规,且交易必须遵循商业原则。

其次,借款利息必须符合相关税法的要求。

根据税法规定,计算借款利息扣除的额度时,需按照公允利率确定利息水平,并在合理范围内进行。

在确认借款利息的扣除额度时,需要充分考虑市场利率、行业利率以及借款方的实际情况。

此外,关联公司之间的借款交易必须要有充分的交易文件和相关凭证。

这些文件和凭证可以包括借款协议、借款账户流水、支付凭证等。

这些文件和凭证的目的是确保借款交易的真实性,以及为审计和税务部门提供必要的材料。

最后,公司需要及时履行相关报告义务。

根据税务要求,公司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税务部门报告关联公司借款利息的扣除情况。

报告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税务申报表,以确保扣除金额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总之,关联公司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政策为公司提供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少税负的机会。

然而,需要公司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确保借款交易的真实性和合规性,以便享受相关税前扣除的政策优惠。

关联方借款所得税及营业税相关政策总结

关联方借款所得税及营业税相关政策总结

关联方借款所得税及营业税相关政策总结一、集团公司(借出方)1、所得税取得的利息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营业税(1)统借统贷方式对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的,不征收营业税;(国税发[2002]13号)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财税字[2000]7号)(2)其他方式形成对子公司的债权性投资,包括直接或间接对关联方形成的债权。

需要征收营业税。

(国税函发[1995]156号)以上直接债权性投资即为关联方之间的直接借贷行为。

而间接债权性投资包括:(一)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三)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9条)3、印花税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借款合同的主体是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非金融组织之间相互借款。

故此类借款合同不征印花税。

二、子公司(借入方)1、所得税分2种情况:(财税[2008]121号)(1)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2)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是: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法规的目的在于防止企业通过加大关联方借款(关联方债权性投资)而减少股份资本(权益性投资)比例的方式增加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2、房地产公司土地增值税(1)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关联方借款利息扣除税收政策

关联方借款利息扣除税收政策

关联方借款利息扣除税收政策关于关联方借款利息的扣除对于企业向关联方借款的利息支出在计算所得税前如何扣除的政策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 1、《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 4、《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号第九章一、涉及的相关税收术语的定义解释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也涉及到了“利息支出”这一术语,并将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利息支出分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和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分别规定了扣除的原则我们认为,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提到了“利息支出”应仅指企业借款后根据借款合同应支付的纯粹的利息,不包含应借款而向他方支付的担保费、抵押费等实际支付利息对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一百一十九条、财税[]号文以及《规程》的第九章提到是“实际支付利息”是指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利息实际税负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中的《对外投资情况表》中,找到了对于“实际税负”的计算方法:实际税负比率=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这里要注意,在实际税负比率计算中,分母是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企业的营业收入二、关联方借款利息扣除计算的原则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对于税前扣除所规定的一个总体原则1、相关性原则即企业的利息支出要税前扣除必须是与取得收入相关的利息支出2、合理性原则即利息支出必须合理,即该利息支出要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而对于合理的利息支出,如果借款支出是发生关联方之间的,对于关联方之间的利息支出要合理,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对资本的限制原则《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都规定了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关联方利息扣除的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三、如何扣除独立交易原则,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相关性原则,企业向关联方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属于和企业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关联方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1、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2、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3、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实际利息支出实际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间接关联债权投资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债资比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 1、金融企业,为5:1;2、其他企业,为2:1不得扣除利息支出的处理方法。

关联方借款的涉税分析

关联方借款的涉税分析

关联方借款的涉税分析来源:税屋综合作者:税屋综合时间:2022-03-31摘要:对于该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来说,收到的利息收入应当按照贷款服务(金融业)缴纳增值税,同时按照合同约定的确认利息收入的日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索引某公司披露了关于向关联方借款的关联交易的公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求,公司可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事项之日起18个月内向其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申请总额不超过等额人民币150亿元(含截至目前已使用未到期借款余额等额人民币92.60亿元)的借款额度,借款年利率为不超过8%(不含税金)。

案例分析从公告中可以看出,该公司的关联方借款双方有约定借款利率,还是相对规范的。

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向其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支付的利息,同时符合债资比不超过2:1的以及借款利率不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的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但同时需要考虑该公司是否存在资本弱化的问题,如果该公司的股东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那么,该公司对外借款所发生的,相当于该公司的股东实缴资本额与应缴资本额的差额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属于该公司的合理支出,应由其股东负担,该公司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税[2008]121号文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①金融企业,为5:1;②其他企业,为2:1。

国税函[2009]312号文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联方借款的利息支出如何在所得税前扣除

关联方借款的利息支出如何在所得税前扣除

关联方借款的利息支出如何在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对于关联方借款的利息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何扣除的问题是一个大家非常关注的问题。

目前,对于企业向关联方借款的利息支出在计算所得税前如何扣除的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1.《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4.《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国税发[2009]2号第九章一、相关税收术语(一)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财税[2008]121号文以及《办法》的第九章中都涉及到“利息支出”这一术语。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是对资本弱化税收管理的最高的原则性规定,而上述其他政策中涉及“利息支出”的术语定义是一致的。

1.《办法》第八十七条有明确规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间接关联债权投资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将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利息支出分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和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分别规定了扣除的原则。

它所提到的“利息支出”应仅指企业借款后根据借款合同应支付的纯粹的利息,不包含应借款而向他方支付的担保费、抵押费等。

(二)实际支付利息对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一百一十九条、财税[2008]121号文以及《办法》的第九章提到“实际支付利息”是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利息。

(三)实际税负财税[2008]121号文以及《办法》第八十八条中都提到了“实际税负”这一术语。

但在这两个文件中都没有对于“实际税负”的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中的《对外投资情况表》(表八)中,有关于“实际税负”的计算方法:实际税负比率=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四)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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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联方借款利息的扣除
对于企业向关联方借款的利息支出在计算所得税前如何扣除的政策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
1、《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4、《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国税发[2009]2号第九章
一、涉及的相关税收术语的定义解释
(一)利息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也涉及到了“利息支出”这一术语,并将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利息支出分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和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分别规定了扣除的原则。

我们认为,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提到了“利息支出”应仅指企业借款后根据借款合同应支付的纯粹的利息,不包含应借款而向他方支付的担保费、抵押费等。

(二)实际支付利息
对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一百一十九条、财税[2008]121号文以及《规程》的第九章提到是“实际支付利息”是指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利息.
(三)实际税负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中的《对外投资情况表》(表八)中,找到了对于“实际税负”的计算方法:
实际税负比率=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这里要注意,在实际税负比率计算中,分母是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企业的营业收入。

二、关联方借款利息扣除计算的原则
(一)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对于税前扣除所规定的一个总体原则。

1、相关性原则即企业的利息支出要税前扣除必须是与取得收入相关的利息支出。

2、合理性原则即利息支出必须合理,即该利息支出要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而对于合理的利息支出,如果借款支出是发生关联方之间的,对于关联方之间的利息支出要合理,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二)对资本的限制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都规定了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

(三)关联方利息扣除的规定
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
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三、如何扣除
(一)独立交易原则,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二)相关性原则,企业向关联方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属于和企业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三)关联方债权性投资
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1、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2、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3、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四)实际利息支出
实际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间接关联债权投资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五)债资比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1、金融企业,为5:1;2、其他企业,为2:1。

(六)不得扣除利息支出的处理方法
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不得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
四、公司的请况
1、房地产公司从大股东天誉投资集团借入大量的经营资金,符合相关性原则但不符合独立性原则。

2、不没有实际利息支出
3、集团的实际税负远低于房地产公司
4、不符合债资比,关联方债权性投资达到了5.9亿元,净资产为2.1亿元。

为什么说5.9亿元是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因为这两笔是集团担保的贷款。

如果强行计入成本将有涉税风险。

五、会计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财会[2006]3号)第四条:“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我们在会计处理上可以计入开发成本但无法税前扣除,计入开发成本也就没有它的意义了,还得进行纳税调整增加了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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