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复习笔记:继承权与继承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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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考点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星考点)

【司考】考点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星考点)

基本概念1.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实施一个有效法律行为的资格。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

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6.监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重点考点详解一、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通常情况下的开始与终止1.开始:始于出生。

(1)自然人出生时间的确定:出生证明——户籍证明——其他有关证明。

(2)特殊民事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或婚姻能力受国籍、年龄和性别的限制。

如外国人在我国不得以律师身份执业,外国人在我国不得充当引水员,我国同性间不得结婚。

16岁之前的劳动合同,女(20岁)、男(22岁)之前的婚姻,无效,2.终止:生理死亡。

死亡时间的确定:死亡证明——登记时间——其他有关证明。

生理死亡顺序的推定:(1)继承法(一般法)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①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之间无继承关系,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2)保险法(特殊法)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3.终止:宣告死亡(后面详述)(1)一般情况下判决宣告之日视为死亡之日;但因意外事件被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死亡之日。

(2)拟制主义:宣告死亡判决只有被撤销后才能不发生宣告死亡产生的法律效力。

如果自然人并未死亡,死亡宣告的判决不影响其于改判决作出之后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二)特殊人群的开始与终止1.胎儿利益的保护(1)胎儿自受胎之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①若胎儿活着出生,胎儿自受胎之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一、概述《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机关制定的最高民事法律,为我国民法立法的重要里程碑。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是该法典中的一条关于继承的规定,对于继承纷争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解读《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法条。

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内容《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遗产的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该法条明确了遗产的继承时间节点,即被继承人死亡时。

这意味着,从被继承人死亡之刻起,其遗产的所有权就会按照法律规定开始转移给其合法继承人。

三、法条解读1.继承时间节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规定,继承的时间节点是被继承人的死亡时刻。

这意味着,在被继承人尚未死亡之前,无论是否存在预定的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不会发生。

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其财产才会按照法定或遗嘱继承规则进行分配。

2.遗产所有权的转移根据该法条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在其死亡时开始转移。

这意味着,继承人从被继承人死亡之刻起就享有遗产的所有权。

被继承人的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债权、知识产权等各种形式的财产。

继承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被继承人的遗嘱,按照一定的继承顺序和比例享有该遗产。

3.继承纷争的解决由于继承涉及财产的分配,常常会引发争议和纷争。

在继承纷争的解决过程中,遵循法律的规定非常重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为继承纷争提供了明确的时间节点,即被继承人的死亡,为解决争议提供了重要依据。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可以依据该法条,结合其他有关规定,寻求法律保护和解决继承纷争。

四、总结《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是关于继承的重要法条,明确规定了继承时间的节点和遗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

符合继承条件的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时获得遗产的所有权,并根据法律规定或遗嘱享有遗产。

同时,该法条为继承纷争的解决提供了重要依据和时间节点,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继承是民法的重要领域之一,本法条的规定对于遗产继承的顺利进行具有积极的意义。

继承知识点归纳

继承知识点归纳

继承的法律知识一、继承概述嘱继承人虽曾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只要被继承人事后仍订立遗嘱确定其为遗嘱继承人,其遗嘱继承权就没有问题。

2)被继承人的子女丧失继承权并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子女不得代位继承。

但是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作为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给遗产。

(《继承法意见》第28条)5、继承权、受遗赠权的放弃(1)继承权的放弃1)放弃的时间: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之前作出。

(《继承法》第25条;《继承法意见》第49条)2)放弃的方式:第一种、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第二种、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者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继承法意见》第47条)第三种、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继承人签名;(《继承法意见》第48条)综上,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法》第25条)3)放弃的限制: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

(《继承法意见》第46条)4)放弃继承的效力放弃继承权具有溯及力,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自继承开始时继承人即不享有继承权,放弃继承的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应当继承的份额依照法定继承由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意见》第51条)5)继承权放弃的撤回第一种、遗产处理之前,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反悔的,由人民法院酌情决定是否恢复其继承权;第二种、遗产分割以后,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反悔的,不予支持。

(《继承法意见》第50条)(2)受遗赠权的放弃1)受遗赠权的放弃: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权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可以采用明示方式向其他继承人或者法院作出,也可以采用默示方式作出(两个月期满受遗赠人未作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继承法》第25条)2)放弃受遗赠的效力: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自继承开始时即丧失受遗赠权,其受遗赠的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2011年独角兽司法考试民法强化班讲义:继承法

2011年独角兽司法考试民法强化班讲义:继承法

2011年独角兽司法考试民法强化班讲义继承法一、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继承法意见》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民通意见》36.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判决书除发给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的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

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二、遗产的范围(★)《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需说明如下:①夫妻一方死亡时,应将夫妻共同财产一分为二,仅其中的一半是遗产。

②被继承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合同:(a)若没有指定受益人,保险金属于遗产。

(b)若指定了受益人,保险金不属于遗产。

但有例外:若受益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者丧失受益权,则保险金仍属于遗产。

③根据《继承法》第33条确定的概括继承与限制继承的规则,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与义务都是遗产,继承人继承财产权利时,应当在继承的财产权利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的义务。

(2002-3-20)甲为自己投保一份人寿险,指定其妻为受益人。

甲有一子4岁,甲母50岁且自己单独生活。

民法典中关于继承权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继承权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继承权的法律规定继承权是指在被继承人去世后,由其合法继承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权益。

继承权的法律规定在民法典中得到了详细的规定和界定。

本文将从民法典的角度,对继承权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一、继承权的确定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权的确定主要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1. 继承人的确定:继承权的行使主体是继承人。

民法典中规定了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首先是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等直系血亲;其次是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人。

继承人的身份是继承权确定的前提。

2. 继承份额的确定:继承份额是指每个继承人在继承中所享有的财产份额。

民法典规定,继承份额主要根据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份额和遗嘱继承的约定来确定。

继承份额的确定是继承权的重要方面之一。

3. 继承财产的确定:继承权主要涉及到继承财产的确定。

继承财产包括被继承人生前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对继承财产的确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财产的范围、继承财产权益的归属等方面的规定。

二、继承权的行使1. 继承权的行使时机:继承权的行使是在被继承人去世后进行的。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继承权,在合法的程序下对继承财产进行行使。

2. 继承权的行使方式:继承人可以选择遗赠遗嘱或接受继承的方式行使继承权。

遗赠遗嘱是被继承人在生前通过遗嘱对继承权进行安排和分配的方式。

而继承则是继承人根据法定继承规定,通过法律程序来行使继承权。

3. 继承权的维护和保护:民法典对继承权的维护和保护给予了充分的重视。

继承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同时,继承权的行使应当遵守继承登记、财产评估等程序和要求,确保继承权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三、继承权的限制1. 法定限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在法定范围内享有继承权。

而非法定的亲属、非婚生子女等在继承权方面存在一定的限制。

2. 遗嘱限制:被继承人可以通过遗嘱对继承权进行限制。

遗嘱限制是指被继承人在遗嘱中对继承权进行约定和限制。

继承法及解释

继承法及解释

继承法及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表明法律渊源,即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其与宪法精神相冲突的部分应当无效。

在法治国家,宪法修改可以引起普通法律全面修正,因为宪法是法律之王。

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规定继承开始时间,被继承人死后的财产才属于遗产,进入继承程序。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法律意义上的公民收入属于合法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房屋既包括城镇的商品房,也包括农村的村民房。

这也是农村土地使用权、房屋可以通过遗产继承归属城镇居民所有的特殊方式。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由于本法不能穷尽遗产,所以作为“口袋”留给其他法律作出规定。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这说明可以继承的是财产权利,不包括人身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这说明法律、法规可以补充说明哪些属于合法财产。

第四条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

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这说明承包权只要法律允许,这也可以继承。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这说明,抚养协议优先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即尊重死者遗愿。

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这说明,法定代理人可以行使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受赠予权利。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这说明,法定代理人可以代行或委托他人代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受赠予权利。

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司法考试常考知识点--《民法典》考点解读(继承权、合同、物权法、婚姻家庭)

司法考试常考知识点--《民法典》考点解读(继承权、合同、物权法、婚姻家庭)

司法考试常考知识点--《民法典》考点解读2020法考大纲中,关于民法学科体例和考查知识点会根据民法典进行调整,并对附录法律法规进行了增删。

民法典怎么考?民法典有哪些知识点需要掌握?现在我们为各位考生盘点民法典的基本内容。

继承权继承,关系着自然人死亡后财产的传承,事关千家万户。

从妥善管理遗产,到减少遗产纠纷,民法典在继承编中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

(1)录像、打印等遗嘱形式被认可。

《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1137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2)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

《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3)确立遗产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对各种情形下遗产管理人的选任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及所需要承担的责任。

遗产管理人的协调可以有效减少各方争执,满足多元化遗产分配需求,利于社会稳定。

合同合同编共分为三个分编——通则、典型合同、准合同,紧跟新时代的步伐,积极回应社会生活的热点问题,可谓亮点纷呈!(1)规制“霸座”等不良行为。

《民法典》第815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

法考备考知识点总结

法考备考知识点总结

法考备考知识点总结一、民法1、民事主体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是民事主体的基本构成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法律认可的具有民事权利和义务能力的实体。

2、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

3、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以表达意思为目的,产生、变更、转让、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4、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应享有的权益,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

5、合同法合同是实现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形式之一,包括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

6、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侵权行为的构成、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赔偿范围等。

7、继承法继承是自然人的财产在死后依法转移的行为,包括继承的人员、财产、继承债务等。

8、物权法物权是自然人对不动产和动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和共有物权等。

二、民事诉讼法1、民事诉讼主体民事诉讼主体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是民事诉讼活动的参与者和主体。

2、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是指民事案件从立案、审查、举证、辩论、判决、执行等过程中的规定和程序。

3、民事诉讼证据民事诉讼证据是指为证明当事人主张或抗辩的事实,应当提供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和鉴定意见等。

4、调解和和解调解和和解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协商解决争议的方式,包括人民调解、律师调解和诉讼和解等。

5、执行程序执行程序是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程序,包括执行标的的确定、执行程序的途径和执行效力等。

6、异议和上诉异议和上诉是对法院裁定和判决提出的质疑和申诉,包括再审程序和监督程序等。

三、刑法1、刑事行为和刑事责任刑事行为是指危害社会,触犯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包括犯罪构成和量刑的规定。

2、刑罚刑罚是对犯罪分子予以的法律制裁,包括主刑、附加刑、并罚和宽限等。

3、刑事证据刑事证据是为证明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包括物证、视听资料、口供和鉴定意见等。

继承法知识

继承法知识

继承第一章继承与继承权概述「本章重点提示」本章必须掌握的知识点是:继承权的丧失和遗产的认定,其余的内容了解一下即可。

一、继承与继承权的概念(一)继承的概念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内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二)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继承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取得死者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

2、特征(1)继承权是一种取得财产权的权利,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而言是一种财产权;(2)继承权是以特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的,因此又和身份权相联系;(3)继承权的主体职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和其他组织,更不能是国家,这些组织体只能作为受遗增人;(4)有两个阶段,其一是相互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均未死亡的,此时继承权处于期待权阶段不能实现;当相互有近亲属关系的人中有人死亡并留有遗产时继承权转变为既得权而得以实现。

二、继承权的丧失(一)继承权丧失的原因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注意两点内容:(1)无论是否既遂均丧失对于被继承人本人的继承权;(2)也无论杀害动机为何;(3)仅丧失其所所害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不是丧失被继承人以外之第三人的继承权。

2、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注意两点:(1)目的必须是争夺遗产;(2)仅丧失其对所争夺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例如:兄弟两人甲与乙为了争夺其母亲的遗产甲将乙杀害,问甲是否丧失了对其父丙的继承权?答:不丧失,因为甲杀害乙并不是为争夺其父的遗产。

3、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注意两点:(1)虐待被继承人的必须情节严重而遗弃被继承人没有情节严重的要求;(2)依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此种情形若继承人后来悔改的并且被继承人于生前表示原谅的,其继承权可以恢复。

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依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但是不以此为限其他情形若可认定情节严重也导致丧失继承权。

【司考】考点诉讼时效(星考点)

【司考】考点诉讼时效(星考点)

基本概念1.诉讼时效中断: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2.诉讼时效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依诉讼时效的中止,其已经过的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障碍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

3.诉讼时效延长:法院查明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确有法律规定之外有正当理由而未行使请求权的,适当延长已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

重点考点详解一、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1.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

(1)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例外】抵押权受其担保之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限制。

(2)抗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抗辩权具有永续性。

(3)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形成权一般适用除斥期间。

(4)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事实上还得有所限制,在我国只有债权请求权与继承权回复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2.民法总则规定,下列四种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人请求返还财产;(3)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3.《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规定,下列三种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注意】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指公开发行,即不适用3年也不适用20年。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公司法解释(三)》第20条规定,下列三种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1)公司请求瑕疵出资股东缴付出资的债权;(2)公司的债权人请求公司的瑕疵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债权;(3)公司的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公司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债权。

【法考】民法通关笔记二十三继承法(064-067)

【法考】民法通关笔记二十三继承法(064-067)

2019年民法通关笔记第二十三继承法(064-067)1.13-03-66甲自书遗嘱将所有遗产全部留给长子乙,并明确次子丙不能继承。

乙与丁婚后育有一女戊、一子己。

后乙、丁遇车祸,死亡先后时间不能确定。

甲悲痛成疾,不久去世。

丁母健在。

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甲、戊、己有权继承乙的遗产B.丁母有权转继承乙的遗产C.戊、己、丁母有权继承丁的遗产D.丙有权继承、戊和己有权代位继承甲的遗产【参考答案】ACD【考点】法定继承的顺序;遗嘱的效力【解析】根据《继承法》第10条,乙死亡后,其遗产由法定继承人甲、戊和己继承,故A正确。

丁死亡后,其遗产由法定继承人戊、己和丁母继承,故C正确。

根据《继承法意见》第2条:“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乙、丁互相不发生继承,故丁母无权转继承乙的遗产,B错误。

根据《继承法》第2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遗嘱继承人乙先于被继承人甲死亡,因此,不发生遗嘱继承,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根据《继承法》第11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故丙有权继承甲的遗产,戊和己有权代位继承甲的遗产,D正确。

综上,本题选ACD。

2.14-03-65甲(男)与乙(女)结婚,其子小明20周岁时,甲与乙离婚。

后甲与丙(女)再婚,丙子小亮8周岁,随甲、丙共同生活。

小亮成年成家后,甲与丙甚感孤寂,收养孤儿小光为养子,视同己出,未办理收养手续。

丙去世,其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哪些?A.小明B.小亮C.甲D.小光【参考答案】BC【考点】法定继承权中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解析】《继承法》第10条规定,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存在继承权关系。

民法典继承部分全文

民法典继承部分全文

民法典继承部分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百一十三条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合法财产由其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或遗嘱的内容取得继承权的法律制度。

第一百一十四条继承的方式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继承,被继承人没有遗嘱或者遗嘱不明确时适用;遗嘱继承是指根据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遗嘱进行继承。

第一百一十五条继承权的内容包括对被继承人合法财产的继承权、对继承财产的管理权和处分权。

第一百一十六条继承人依法有权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分割。

遗产的分割应遵循公平、合理、无偿的原则,尊重继承人的意愿,保护合法权利。

第一百一十七条继承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者遗嘱内容履行继承义务,包括承担被继承人遗留的债务、履行对遗产的义务等。

第一章继承人第一百一十八条继承人分为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是指法律规定的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遗嘱继承人是指被继承人依法指定的继承人。

第一百一十九条继承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合法设立的法人可以成为继承人。

第一百一十条继承人的顺序和份额按照法律规定或者遗嘱内容确定。

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一百一十一条继承人的资格应当在继承开始时确定。

继承人有义务在继承开始后及时申报其继承资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一百一十二条法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遗嘱内容不明确时,由法律规定的继承人按照法定顺序继承遗产。

第一百一十三条法定继承的顺序依次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应当依照遗产继承法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在法定继承中,配偶、子女、父母是优先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一百一十五条继承人之间的继承份额应当平等分配,若有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继承人的具体份额应当依法确定。

司 法考试2024年民法典热点条文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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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2024年民法典热点条文解析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也在不断地完善和更新。

《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法律的集大成者,自颁布实施以来,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对于准备参加 2024 年司法考试的考生来说,深入理解和掌握《民法典》中的热点条文至关重要。

接下来,我们将对一些热点条文进行解析。

首先,我们来谈谈关于“居住权”的条文。

居住权是《民法典》新增的一种用益物权,其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这一规定在保障特定人群的居住权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例如,老年人可以通过设立居住权,在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子女的同时,确保自己有稳定的居住场所;离婚时,一方也可以为经济困难的另一方设立居住权,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

在司法考试中,考生需要重点掌握居住权的设立方式、权利义务、限制和消灭等方面的内容。

再来看“离婚冷静期”的条文。

《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这一规定旨在减少冲动离婚,维护家庭稳定。

考生需要理解离婚冷静期的适用范围、期间计算以及对离婚程序的影响等。

同时,要能够分析相关案例,判断在具体情境中离婚冷静期的适用是否合法合理。

“个人信息保护”也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热点。

《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在数字化时代,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的问题日益严重,这一规定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司法考试中,可能会涉及个人信息的界定、侵权行为的认定以及法律责任的承担等考点。

9月司考冲击361-必备民法口诀

9月司考冲击361-必备民法口诀

9月司考冲击361,必备民法口诀民法(一)一、一个自物权:所有权。

二、两个他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

三、三个财产权:物权、准物权、债权。

四、四个法定之债请求权:不当得利之债请求权、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侵权之债请求权、缔约责任之债赔偿请求权。

五、五个共同共有:夫妻财产(包括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合伙财产、继承开始但尚未分割的财产、合作开发、共用物。

六、六个占有:直接占有、间接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本权(占有)。

七、七个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典权人、房屋承租人、股东、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委托开发的委托人、合作开发的合作人(注意前三者的顺序关系)。

八、八个形成权:解除权、变更权、追认权、撤销权(保全撤销权、合同撤销权、要约撤销权)、赠与(任意撤销、法定撤销)撤销权、选择权、抵销权。

九、九个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买卖取得、赠与取得,善意取得、贷款取得、先占、添附(附合、混合、加工)、生产、继承、依照(准)共有身份取得。

十、十个连带责任:1合伙,2恶意串通,3共同侵权(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4出资不足、抽逃资金,5并存的债务承担,6连带保证,7当事人分立,8分包,9共同"承揽"行为(共同承揽、单式联运),10代理(共同代理、授权不明、第三人明知无代理权、代理、串通、转托代理人的过错)。

民法(二)一、一个最典型的有偿合同——买卖合同;一个最典型的无偿合同——赠与合同。

二、欺诈、胁迫的二个典型效力:二个可撤销,二个无效。

欺诈、胁迫成立的债权合同为可撤销、胁迫成立的婚姻为可撤销。

欺诈、胁迫成立的遗嘱和其他单方行为为无效;胁迫成立的仲裁协议为无效。

三、三个典型的有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继承人以继承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变价款承担有限责任以及诉讼时效经过以后,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价值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四、四个典型实践合同: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保管合同。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继承法真题与解析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继承法真题与解析

1(单选题)徐老头有一独生子英年早逝,儿媳与他共同生活并照顾他。

后儿媳与田某再婚,三年前生下儿子小田,一年前儿媳不幸逝世,半年前田某也相继离世。

若日后徐老头死亡发生继承,则小田可以?A.代位继承B.转继承C.无继承权D.可适当分得遗产【答案】C【考点】继承方式【解析】A项。

《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可知,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本应由该子女继承的遗产,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法律制度。

本题中,儿媳虽然属于拟制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并非被继承人的“子女”。

因此,不发生代位继承问题。

故A项错误,不当选。

B项。

《民法典》第11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可知,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本题中,儿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因此,不发生转继承问题。

故B项错误,不当选。

C项。

因儿媳非被继承人的子女不发生代位继承问题。

因此,小田无权继承徐老头的遗产。

故C项正确。

当选。

D项。

《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本题中不存在上述情形。

因此,小田无权适当分得遗产。

故D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法律考试遗产继承题解题方法

法律考试遗产继承题解题方法

法律考试遗产继承题解题方法在法律考试中,遗产继承题是一个常见的题型。

这类题目主要考察考生对继承法相关规定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为了帮助高中学生和他们的父母更好地应对这类题目,本文将介绍一些解题方法和技巧,并通过具体题目进行分析和说明。

首先,了解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是解答遗产继承题的基础。

继承法主要包括三个基本原则:法定继承、平等继承和顺序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遗产将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给合法继承人。

平等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的基础上,继承人之间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顺序继承是指在没有合法继承人的情况下,遗产将按照法定的顺序分配给其他亲属或者国家。

掌握这些基本原则对于理解和解答遗产继承题非常重要。

接下来,我们通过一个具体的题目来说明解题方法。

假设题目如下:某人去世,其遗产包括房产、存款和股票。

他的妻子、两个子女和父母均还在世。

请问,遗产应如何分配?首先,根据法定继承的原则,遗产将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给合法继承人。

在这个题目中,合法继承人包括妻子、子女和父母。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妻子享有1/2的继承份额,子女平均分配剩下的1/2,父母没有继承权。

因此,根据题目中的信息,遗产将按照以下比例进行分配:妻子获得1/2,每个子女获得1/4。

然而,有时候题目可能会给出一些特殊情况,需要考生进一步分析和判断。

比如,如果题目中提到某个继承人已经去世,那么他的继承份额将由他的子女平均分配。

如果题目中提到某个继承人是非婚生子女,那么他的继承份额将与婚生子女平等。

如果题目中提到某个继承人有赡养义务,那么他的继承份额可能会有所增加。

举个例子,假设题目中的父母已经去世,但有一个已故的兄弟姐妹,他们的子女将平均分配父母的继承份额。

如果题目中的子女中有一个是非婚生子女,那么他的继承份额将与其他子女平等。

如果题目中的父母曾经给予某个子女赡养,那么这个子女的继承份额可能会增加。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解答遗产继承题时,需要仔细阅读题目中的信息,并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合理的判断和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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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复习笔记:继承权与继承开始
司考民法复习笔记:继承权与继承开始。

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已经进入关键时期,为了帮助更多的考生通过今年的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出继承权与继承开始的复习笔记,供大家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
司考民法复习笔记:结婚
司考民法复习笔记:离婚
司考民法复习笔记:夫妻财产与债务
司考民法复习笔记:高度危险责任
(一)继承权概述
--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遗嘱而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1.继承权是自然人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享有的权利
2.继承权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而享有的权利
3.继承权是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可行使的权利
(二)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
1.继承权的接受,是指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参与继承、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

【继承法第25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2.继承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作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

法律敎育网
继承权的放弃,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是单方法律行为,不能附加任何条件。

(三)继承权的丧失
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注意两点:
(1)无论是否既遂,均丧失继承权;
(2)仅丧失其所所害的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不是丧失其他人的继承权。

2.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注意两点:(1)目的必须是争夺遗产;(2)仅丧失其对所争夺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3.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注意两点:(1)虐待被继承人的必须情节严重而遗弃被继承人没有情节严重的要求;(2)若继承人后来悔改的并且被继承人于生前表示原谅的,其继承权可以恢复。

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情节严重”依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为: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但是不以此为限,其他情形若可认定情节严重也导致丧失继承权。

(四)继承开始
1、继承开始的时间
1.自然死亡
2.宣告死亡(判决生效之日)
注意: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死亡推定(继承法意见第2条)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2、继承开始的地点--被继承人生前的最后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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