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长沙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管理办法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项目评审(评估)专家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项目评审(评估)专家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长沙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项目评审(评估)专家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长沙市科技项目评审(评估)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更好地发挥科技专家在咨询论证、评审评估、验收评价等活动中的重要作用,推进科技管理和决策科学化、制度化、现代化,现将《长沙市科技项目评审(评估)专家库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2021年8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家入库第三章专家使用第四章专家库管理第五章附则长沙市科技项目评审(评估)专家库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长沙市科技项目评审(评估)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与管理,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37 号)、《国家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办创〔2017〕25 号)、《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专家库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科发〔2020〕108 号)和《长沙市科技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暂行)》(长科发〔2020〕 31 号)等有关政策与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库按照党建引领、统一建设、科学管理、规范使用、安全可靠、合作共享的原则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三条专家库是长沙市科技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汇集市内外高层次人才,参与我市科技项目评审、评估,为长沙市科技项目立项与验收决策科学化、规范化提供智力支撑。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长沙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长沙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7.08.31•【字号】长科发〔2017〕39号•【施行日期】2017.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长沙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长沙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管理办法》的通知长科发〔2017〕39号各有关单位:为有序推动我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发展,引导产业技术协同创新与合作共赢,特修订了《长沙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2017年8月31日长沙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序推进我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发展,引导产业技术创新与进步,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1号)、科学技术部《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国科发政〔2009〕648号)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国家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长发〔2017〕17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国家科技创新中心配套措施的通知》(长政发〔2017〕9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指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形成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
第三条联盟的主要任务是组织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围绕产业完善产业链,实现产业上、中、下游的有效对接,联合开展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的创新、开发、攻关,突破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建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实现创新资源的有效分工与合理衔接,实行知识产权共享;实施技术转移,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支撑我市产业核心竞争力的有效提升。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3.10.29•【字号】长科发〔2013〕45号•【施行日期】2013.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长沙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科发〔2013〕45号各有关单位:根据科技部、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认定首批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的通知》(国科发高〔2012〕631号)和科技部办公厅、中共中央宣传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文化与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工作的通知》(国科办高〔2012〕53号)以及长沙市《国家(长沙)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发展规划》有关要求,制定了《长沙市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经长沙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审定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2013年10月29日长沙市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科技部、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认定首批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的通知》(国科发高〔2012〕631号)和科技部办公厅、中共中央宣传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文化与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工作的通知》(国科办高〔2012〕53号)、长沙市《国家(长沙)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发展规划》有关要求,为培育一批带动性强的文化科技创新型领军企业,促进文化科技产业集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企业是: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长沙市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属于动漫游戏、演艺科技、数字传媒与出版、创意设计、数字旅游等文化领域,经营规模、经济和社会效益、科技投入、科技水平和产生的技术成果在行业里处于领先地位的企业。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市(境)外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市(境)外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科学技术局,长沙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9.08•【字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长沙市科学技术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市(境)外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境)外技术转移机构:为推动市(境)外高校、科研院所、园区科技成果在长转移转化,提升市(境)外技术转移机构服务长沙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根据《长沙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原《市外驻长技术转移机构工作绩效评价办法》(长科发〔2017〕4号)进行了修改完善。
现将《长沙市市(境)外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长沙市财政局2021年9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评价内容第四章评价方式第五章评价结果运用第六章附则长沙市市(境)外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市(境)外高校、科研院所、园区科技成果在长转移转化,提升市(境)外技术转移机构服务长沙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根据《长沙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技术转移机构是指长沙市人民政府或长沙市科学技术局(简称市科技局)与市(境)外各高校、科研院所、园区等签订合作协议,联合共建的专门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相关服务的专门机构(以下简称转移机构)。
合作协议原则上以二年为一周期。
第三条转移机构合作运营可为高校、科研院所、园区,也可在本市设立独立机构,或与本市科技服务公司合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境)外高校、科研院所、园区应具备完善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在符合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权属相关法律和政策前提下,赋予转移机构管理和转化(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科技成果(包括知识产权)的权利,在有关制度中规定或协议约定转移机构的收益分配方式及比例。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6〕47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6〕4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30日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 11号)、《湖南省科技发展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教〔2015〕57号)以及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科技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计划项目及相关活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类支持、讲求绩效,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市级财政预算应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年提高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投入的总体水平。
第五条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是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分别履行相应职责,项目推荐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参与项目资金管理,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
(一)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提出资金分配使用计划,组织项目资金管理,配合市财政部门对项目管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及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及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05•【字号】长政办发[2012]38号•【施行日期】2013.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及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2〕3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及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十二月五日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及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及科技计划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湘科计字〔2010〕135号)、《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长政办发〔2011〕91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而设立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扩散和科技能力建设的财政资金。
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科技发展专项资金计划编制和落实、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和落实、资金拨付和监管,并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项目是指根据全市科技与经济发展要求、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指南安排,在一定时期内由相关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
项目类别分为重大专项、重点项目、一般项目、指导项目四类。
第四条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其额度占当年市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比重不低于1.3%,且每年增长率应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率。
第五条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方向:支撑创新型城市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两型产业发展的产学研金合作、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科技平台建设、科技创新创业项目等。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科学技术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基准(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科学技术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基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1.11.25•【字号】长科发〔2011〕35号•【施行日期】2011.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科学技术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基准(试行)》的通知长科发〔2011〕35号各区县(市)科技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根据《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函[2010]45号)要求,结合科技局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基准,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长沙市科学技术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基准(试行)一、行政处罚权限:(一)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执法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第26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其中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依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二)对在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构或者评估证明执法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该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的通知-长科发〔2018〕25号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长沙市科学技术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的通知长科发〔2018〕25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省、市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科技创新券相关工作,特制订《长沙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请结合实际工作遵照执行。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长沙市财政局2018年6月11日长沙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盘活长沙优质科技资源,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降低企业创新成本,长沙市决定开展科技创新券工作,由市科技局、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
为规范科技创新券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营造中小微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工作的良好环境,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国家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长发〔2017〕17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6〕47号)制订本办法。
笫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券是指在市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的,采用后补助方式,向在本市注册的中小微企业发放,用于其购买科技创新服务的财政补贴。
第三条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市科技局主要负责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和年度使用计划,组织科技创新券申请、审核、发放、评审,拟定科技创新券兑付方案,公示相关信息,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组织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审核年度资金预算,下达预算批复,参与拟定科技创新券兑付方案,按程序下达预算指标、拨付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6〕46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6〕4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长沙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30日长沙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长沙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效率和实施成效,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湖南省科技发展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教〔2015〕5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计划指南,以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在一定期限内由相关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科技主管部门管理的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过程管理、验收等工作。
第四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遵循公正公开、规范高效、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
第五条市科技计划项目主要采取前资助、事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事后立项事后补助)和科技金融资助3类资金支持方式,并根据支持方式的不同进行分类管理。
资金支持方式和管理按《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项目类别第六条科技计划项目按照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平台和人才计划和指令性计划等进行分类支持。
(一)重大专项。
聚焦长沙战略发展目标,主要支持重点产业和重大工程共性关键技术攻关、重大战略产品开发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4.01.16•【字号】长科发〔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关于印发《长沙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长沙市科研诚信建设,提高科技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实效,营造科技创新环境,我局对《长沙市科技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长沙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2024年1月16日长沙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守信记录与管理第三章失信行为记录第四章失信行为调查第五章失信行为惩戒第六章失信行为信用修复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长沙市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生态,规范科技创新相关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以及《湖南省科学技术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湘科发〔2023〕191号)和长沙市科技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据长沙市科技项目管理等有关政策规定开展的长沙市本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统称“科技项目”)的科研诚信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是指对参与本市组织的科研活动事项的科技项目责任主体信守承诺、履行义务、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的客观记录,并依此进行的科研守信行为激励、科研失信行为惩戒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科技项目责任主体包括项目参与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科技服务工作人员等自然人,及项目受托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等法人机构。
第五条科研诚信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强化监督、奖惩并举的原则。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科学技术局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科学技术局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1.11.24•【字号】长科发〔2011〕34号•【施行日期】2011.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科学技术局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长科发〔2011〕34号各区、县(市)科技局,有关单位:现将《长沙市科学技术局行政执法依据》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长沙市科学技术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机关单位名称:长沙市科学技术局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十一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条6.《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五条、第七条7.《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8.《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四条、第五条9.《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10.《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条11.《湖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六条12.《湖南省技术市场条例》第二十一条13. 《湖南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第四条1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第三条15.《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第五条、第十条(一)行政许可1、市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审查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2、市级社会力量和个人设立科学技术奖励登记法律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修订)》第七条、《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七条(二)行政处罚1、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十一条2、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十二条3、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种类: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十四条4、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的5、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照和资格证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十六条6、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现《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情节严重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撤销已出具的登记审查批准文件处罚种类:撤销已出具的登记审查批准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该办非企业单位和相应登记管理机关法律依据:《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7、提供虚假技术信息、检测结果、评估报告的8、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技术交易的经纪人员提供虚假技术信息进行技术中介情节严重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消机构,取消资格,造成损失的承担民事责任法律依据:《湖南省技术市场条例(修改)》第十一条、第三十一条9、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者处罚种类: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奖金和证书法律依据:《长沙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二十三条10、对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的,处罚种类: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推荐资格。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现代农业特色产业科技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现代农业特色产业科技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科学技术局,长沙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3.21•【字号】长科发〔2013〕12号•【施行日期】2013.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长沙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现代农业特色产业科技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长科发〔2013〕12号各区县(市)科技局、财政局,有关单位:为加强对长沙市现代农业特色产业科技示范基地的扶持与管理,培育长沙现代农业产业,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长沙市现代农业特色产业科技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长沙市财政局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一日长沙市现代农业特色产业科技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长沙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意见》(长发〔2012〕1号)文件精神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制定的《湖南省农村特色产业科技示范基地管理办法》(湘科农字〔2010〕26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现代农业特色产业科技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的建设,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强化管理,促进区域农业特色资源的开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示范基地是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特色鲜明,具备较强科技创新能力,具有一定产业规模和较大发展潜力,对发展现代农业有较强示范和引导作用的区域。
示范基地按行业划分为种植类、养殖类、农产品加工类、综合类。
第三条示范基地的申报条件(一)地域范围明确。
可以由一个或多个乡镇组成,分布相对集中,有核心示范区和辐射区。
(二)产业优势明显。
主导产业突出,能形成相应的产业链或产业集群。
以龙头企业为核心或科技示范大户相对聚集,有较强的竞争力,对促进农民增收和区域经济发展具有较强带动作用。
示范基地应重点在优质水稻、绿色蔬菜、优质果茶、良种畜禽、特色水产、农产品精深加工等领域,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
《长沙市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科发[2019]56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长沙市科技重大专项的规范化管理,我局制定了《长沙市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长沙市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办法长沙市科学技术局长沙市财政局2019年10月31日长沙市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长沙市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的规范化管理,根据湖南省科技厅和长沙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专项是由长沙市政府支持并组织实施,围绕长沙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重大科技合作项目而设立,能显著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的科技计划专项。
第三条重大专项项目分为以下三类:1、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主要支持我市重点产业和重大工程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的项目。
2、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主要支持重大科技成果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的项目。
3、重大科技合作项目主要支持与长沙市政府签订了科技合作协议的市外高校、科研院所为解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学和关键技术的引进项目和联合攻关项目。
第四条确定重大专项的基本原则:(一)优化资源整合的原则。
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组织多学科、跨单位联合攻关,做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赢共赢;(二)突出自主创新的原则。
紧密结合长沙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突破能形成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对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关键共性技术;(三)强化产业带动的原则。
突出对产业竞争力整体提升具有全局性影响、带动性强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解决在实施周期内可形成我市新经济增长点的新兴产业中的工程化和产业化技术问题;(四)注重社会发展的原则。
以长沙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重点支持对长沙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关键技术开发项目。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现代农业高科技产业化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现代农业高科技产业化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科学技术局,长沙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11.09•【字号】长科发〔2017〕48号•【施行日期】2017.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长沙市科学技术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现代农业高科技产业化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长科发〔2017〕48号各区县(市)科技局、财政局,有关单位:为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大做强我市优势特色农业产业,打造国内知名的长沙农产品品牌,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长沙市现代农业高科技产业化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长沙市财政局2017年11月9日长沙市现代农业高科技产业化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导思想。
坚持发展理念,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打造精品为目的,做大做强我市优势特色农业产业,打造国内知名的“长沙品牌”农产品,提高我市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
第二条总体思路。
根据我市农业产业特点,围绕优质粮油、绿色蔬菜、名特果茶、生态养殖和花卉苗木等优势产业,注重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组织建设种养、加工、销售一体化的长沙市农业高科技产业化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化基地”)。
第三条组建原则和目标。
按照“成熟一个,组建一个”的原则,一个行业领域组建一个,至2020年,组建5-10个产业化基地。
第二章组建条件第四条基本条件。
在长沙地区注册3年以上(办公和生产均在长沙)的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完整的研发、种植(养殖)、加工、销售一体的产业链,建立了“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的利益共享机制和管理制度,产业特点明显,创新能力强,品牌效益高,经济社会效益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具备打造国内知名品牌的发展潜力。
第五条产业规模。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长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长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2.12.18•【字号】长科发〔2012〕43号•【施行日期】2012.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长沙市科学技术局长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长科发〔2012〕43号各区县(市)科技局、园区管委会、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改善科研环境,有效组织、优化和整合在长科技资源,提升关键共性技术开发和公共技术服务水平,特制定《长沙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长沙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长沙市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长沙市区域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服务于全社会科技进步与创新的基础条件支撑体系,是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环节。
为规范我市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及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平台建设旨在根据我市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需求,有效组织、优化和整合在长科技资源,提升关键共性技术开发和公共技术服务水平,搭建具有公益性、开放性、基础性的科技创新平台,为长沙科技创新与科技创业提供高质量的技术支撑,建立健全区域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高我市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三条平台主要依托我市及在长的具备一定资源优势、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单位,通过提供研究开发、技术推广、软硬件共享、产品检测、信息服务、技术服务、管理咨询、人员培训等多方面服务,构建直接为产业技术创新服务的开放性平台。
第四条平台主要包括技术研发平台、创新服务平台、成果转化平台、资源共享平台四大类。
长沙市科技局每年从科技发展专项经费中拿出一定资金支持平台建设。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长沙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长沙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2.03.31•【字号】长科发〔2012〕8号•【施行日期】2012.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长沙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长沙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长科发〔2012〕8号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为推动我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有序运行,促进联盟扎实有效地开展产学研合作和技术创新活动,特制定《长沙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绩效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长沙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绩效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长沙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管理办法(试行)》(长科发[2011]26号)的有关规定,为推动我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的有序运行,促进联盟扎实有效地开展产学研合作和技术创新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组建的长沙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按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条考核遵循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日常与年度相结合,当前与长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四条制定和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条设立专用办公场地、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第六条开展技术创新和信息交流,并及时向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相关信息。
第七条参加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重大活动。
第八条充分调动和优化成员单位科研力量,积极争取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
第九条在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中分工合作,解决技术难题,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积极开拓市场。
第十条整合成员单位资源、集成各方力量,组建国家、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等创新平台。
第十一条推广、应用和保护知识产权,制定行业技术标准,获得国家、省、市科技奖励以及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
第十二条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考核方式第十三条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与有关部门一起设立长沙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考核组,负责对联盟年度工作绩效进行考核。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积极促进产学研合作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积极促进产学研合作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9•【字号】长政办发[2008]15号•【施行日期】200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积极促进产学研合作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长政办发〔2008〕1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关于积极促进产学研合作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九日关于积极促进产学研合作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积极促进产学研合作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长发〔2007〕2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产业导向和成果转化(一)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根据国家最新发布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重点支持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新能源及节能、资源与环境、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高技术服务业等产业。
(二)市科技局负责发布年度《长沙市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指导目录》(见http://);市发改委负责发布年度《长沙市产业发展目录》(见http://)。
(三)市科技局授权长沙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常年受理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申请,分批组织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评审、认定,并负责认定项目的发布、管理和推介工作,在“长沙科技成果转化网”(http://)上发布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的有关信息。
(四)经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依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经费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7〕10号)和当年《长沙市科技计划指南》申报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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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长沙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修订)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发文字号】长科发[2017]39号
【发布部门】长沙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日期】2017.08.31
【实施日期】2017.09.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长沙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科发[2017]39号 2017年8月31日)
长沙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序推进我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发展,引导产业技术创新与进步,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1号)、科学技术部《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国科发政〔2009〕648号)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国家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长发〔2017〕17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国家科技创新中心配套措施的通知》(长政发〔2017〕9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指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形成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
第三条联盟的主要任务是组织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围绕产业完善产业链,实现产业上、中、下游的有效对接,联合开展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的创新、开发、攻关,突破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建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实现创新资源的有效分工与合理衔接,实行知识产权共享;实施技术转移,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支撑我市产业核
心竞争力的有效提升。
第二章组建
第四条联盟组建的基本原则。
(一)遵循市场经济规律。
立足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创新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合作各方的共同利益,通过平等协商,建立有法律效力的联盟契约,对联盟成员形成有效的行为约束和利益保护。
(二)体现我市战略目标。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符合长沙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发展领域,符合提升我市产业核心竞争力的迫切要求。
(三)满足产业发展需求。
有利于掌握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有利于形成产业技术创新链,有利于促进区域支柱产业的发展。
第五条联盟成立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联盟成员包含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中介机构等单位。
其中所涉及的企业应涵盖产业链的上、中、下游,并处于行业骨干地位或在某领域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水平;高校、科研院所在合作的技术领域具有前沿水平;相关中介机构等可根据联盟技术创新的需要作为成员发挥积极作用。
(二)有以企业为主体,高校、科研院所各成员单位参与建立且有效运行的产学研合作创新机制,并有实现联盟共同发展、提升产业技术创新水平的《组建方案》。
《组建方案》要明确联盟的组织机构、共性技术攻关和产业链发展方向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