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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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9.06.15

•【字号】鲁建发[2009]11号

•【施行日期】2009.06.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

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的通知

(鲁建发[2009]11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市政公用(市政管理、公用事业、城管)局、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

第一条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山东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应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各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

工综合验收备案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划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工作。建设、规划、市政公用、房管等有关部门,以及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城建档案管理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各单项竣工验收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相应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应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综合验收,对符合条件,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出具相应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分期开发的项目,可以分期综合验收。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8.05.16

•【字号】鲁建发[2008]5号

•【施行日期】2008.05.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

(鲁建发【2008】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保障工程建设标准的有效实施,促进工程建设领域技术进步,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和公众利益,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各类工程的建设及管理服务活动,以及对上述活动实施标准监督管理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管理,是通过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组织宣贯实施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从而实现最佳投资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活动。

第四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应纳入全省建设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全省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工作规划、计划;

(三)组织制定、修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四)接受委托承担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等任务。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办法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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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08号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4月12日省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龚正

2017年5月21日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其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镇道路、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公交场站、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以下统称工程。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1.04

•【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

•【施行日期】2024.01.04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

正文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2012年5月1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公布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3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1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

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及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所需各项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以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应当计入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的具体工作。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服务指南

济宁市城乡规划局

目录

一、前言 0

二、审批要素 0

三、审批流程 (2)

四、投诉举报 (5)

五、表单及文书 (5)

一、前言

本业务手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要求编写。主要内容包括审批要素、审批流程、投诉举报、表单及文书等内容。

二、审批要素

(一)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二)实施机构

1、济宁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城乡规划局窗口。具体负责项目登记、一次告知、分件、规划证件打印及发放工作,并负责规划行政审查专用章的管理工作。

2、许可服务科、济宁市城乡规划局各分局。负责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审查工作。

(三)审批对象

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乡村建设规划)的建设工程。

(四)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通过)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

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

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2、《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通过)第五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规划技术服务单位进行竣工规划勘验,并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线确认书、竣工勘验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及依据】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保障工程建设标准的有效实施,促进工程建设领域技术进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维护建设活动秩序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以及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工程建设活动包括工程勘探,城乡规划,建设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咨询、验收,工程项目运行、维护、改造、拆除,以及相应的管理等活动。

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活动包括组织制定、修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宣传贯彻实施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对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从而实现工程建设最佳投资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活动。

第三条【工作原则】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应当坚持服务社会经济发展、服务民生需求的宗旨,坚持科学、先进、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工作规划】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应纳入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第五条【工作经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经费,应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计划.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采用多种形式支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

第六条【管理职责】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可委托其所属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职能分工,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有关工作。

竣工验收阶段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建筑工程项目

竣工验收阶段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建筑工程项目
2.房屋莫筑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意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3.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3-1具备办理防空地下室验收备案申请条件,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3-2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3通过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检测。
3-4由设计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平战转换专篇;
3-2人防工程项目审批文件,主要内容包括:人防工程立项批准文件,规划部门许可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意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文件等
3-3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3-4施工单位签署的人防工程质量保修书
3-5单建人防工程备案时还应增加以下资料: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许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2)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7.《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0.《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11.《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
1.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申请规划核实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已依据经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完成。建设工程情况复杂,规划核实需组织专家论证的,专家论证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竣工规划核实细则

竣工规划核实细则

竣工规划核实细则

竣工规划核实细则是为了保证建筑项目在竣工阶段的质量达到设计要求,确保项目的顺利交付使用。以下是竣工规划核实的具体细则:

1. 建筑工程安全核实:检查建筑的结构安全性,包括基础、承重墙、柱子、梁等。核实设计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2. 建筑材料核实:核实建筑所使用的材料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是否有相关质量证书和合格证明。

3. 室内装饰核实:核实室内装饰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包括墙壁、地板、天花板、门窗等。

4. 功能设备核实:核实建筑内设备的安装和运行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包括电力系统、给排水系统、空调系统、消防系统等。

5. 环境保护核实:核实建筑项目是否符合环境保护和节能要求,是否安装了相关设备和措施。

6. 消防安全核实:核实建筑内的消防设施是否齐全,消防通道是否畅通,灭火器是否有效,疏散通道是否符合规范等。

7. 防水防潮核实:核实建筑的防水和防潮措施是否有效,是否存在渗漏和潮湿的问题。

8. 竣工图纸核实:核实竣工图纸和施工图纸是否一致,是否按照图纸要求进行施工。

9. 竣工验收报告核实:核实竣工验收报告中的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准确。

10. 竣工工程文件核实:核实竣工阶段生成的工程文件是否完备,包括竣工验收记录、竣工图纸、竣工验收报告等。

以上是竣工规划核实的细则,通过对以上细则的逐项核实,可以确保建筑项目在竣工阶段的质量达到预期要求,保证项目的顺利交付和使用。竣工规划核实是建筑工程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关系到建筑项目交付后的使用安全和质量保障。竣工规划核实的目的是对建筑工程项目的竣工质量进行全面而系统的检查,评估项目的达成情况,确保项目的建设质量符合相关的规范和标准。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1999年4月3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资质与资格

第三章发包与承包

第四章文件编制与审查

第五章质量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以及施工图审查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的活动。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通知-鲁建发[2011]2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通知-鲁建发[2011]2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通知

正文:

----------------------------------------------------------------------------------------------------------------------------------------------------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通知

(鲁建发[2011]2号)

市规划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查审批管理工作,保障城乡规划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将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原则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保护耕地、节约土地、集约用地的原则,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建设项目选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选址进行规划许可,应当遵守本通知。

二、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

(一)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

(二)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山东省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细则

颁布机关:山东省建设厅颁布文号:鲁建发[2000]72号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本细则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六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该工程项目经理审核签字;

(三)对于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

为了强化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加快推进我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立法,保障山东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近日山东省出台《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治理方法》(省政府令第307号)。该方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查字典范文小编提供的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治理方法,快来看看吧。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07号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治理方法》差不多2017年4月12日省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龚正

2017年5月21日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治理方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治理,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制、实施及其监督治理,适用本方法。

交通、水利、工业等专业工程的工程建设标准化治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化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化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通信、人民防空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工程建设标准化治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点标准以及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举性标准。

第六条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为了细化提高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需要在全省范围内对相关工程建设技术、治理要求作出统一规定的,能够制定地点标准。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18〕17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18〕17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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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建质安字〔2018〕17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济南、莱芜市城乡交通运输委、林业和城乡绿化局、城乡水务局:现将《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8月1日

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第一条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2018〕28号)部署,为鼓励和支持建筑业技术创新积累,提升施工质量安全水平,规范工程建设工法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0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

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他工程等类别。

第四条工法实施分级管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级工法的评审和公布,由企业自愿申报,经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推荐。根据省级工法评审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择优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推荐申报国家级工法。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正文:

----------------------------------------------------------------------------------------------------------------------------------------------------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一切工程建设的生命线。为深刻吸取上海“11.15”特大火灾事故教训和青州“10.3”墙体倒塌较大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有效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行业监督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和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包括修缮和装饰装修工程)都必须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凡是未办理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报监、施工许可等手续或手续不全的,不得开工建设。属于政府投资工程的,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公示法定建设程序和制度履行情况,未公示的,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开工建设、不予拨付建设资金。对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开工的,要依法停止项目施工,严肃追究建设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责任,属于使用财政资金的要停止资金拨付并暂停审批其新上建设项目;对参与建设的开发、施工、监理单位,暂扣企业资质证书和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六个月以上;对参与建设的外埠企业一律清出当地建筑市场。

山东省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细则

山东省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细则

山东省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

验收和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本细则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第六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该工程项目经理审核签字;

(三)对于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

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

山东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山东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包括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本办法实施竣工规划核实。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下简称规划核实)是指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和相关政策、规范为依据,对已竣工待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复核和确认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划核实工作。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核实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规划技术服务单位进行竣工规划勘验,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勘验测绘报告》(地下工程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前进行勘验测绘)。

建设工程具备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勘验测绘报告》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各项工程内容已全部竣工;

(二)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完毕;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

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和小型市政、管线工程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可以不进行竣工规划勘验,不提供《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勘验测绘报告》,小型建设工程的具体标准由各市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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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包括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本办法实施竣工规划核实。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下简称规划核实)是指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和相关政策、规范为依据,对已竣工待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复核和确认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划核实工作。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核实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规划技术服务单位进行竣工规划勘验,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勘验测绘报告》(地下工程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前进行勘验测绘)。

建设工程具备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勘验测绘报告》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各项工程内容已全部竣工;

(二)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完毕;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

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和小型市政、管线工程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可以不进行竣工规划勘验,不提供《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勘验测绘报告》,小型建设工程的具体标准由各市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规划核实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划核实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发出是否受理的通知,对报送资料齐全的,发出受理通知书;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有关资料;对不符合申请要求的,书面告知理由。

(二)经核实确认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核实,对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对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不予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七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勘验测绘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并同时提供电子文档盘片:

(一)属于建筑工程项目的,应当包括地形图、总平面图、建设工程单体图和测绘成果表。报告应当载明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情况等。

(二)属于市政管线工程的,应当包括地下综合管线图、带状总图和分幅图、测绘成果表。报告应当载明管线长度、规格、导管孔数、材质、管顶(底)标高及对地距离等。

(三)属于市政交通工程的,应当包括:地形图、带状示意总图和分幅图、测绘表。报告应当载明工程长度、宽度(管径)、标高、桥梁纵坡、梁底标高、埋深标高及荷载标准等。

第八条规划核实内容包括:

(一)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的内容:

1.平面布局。核查建设用地红线、建筑位置、建筑间距、室外地面标高以及建筑物退让用地界限、道路红线、绿线、河道蓝线、高压线走廊等距离等。

2.建筑单体。各单幢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平面位置、面积、建筑内部功能、层数及层高、建筑高度、建筑风格、色彩等。

3.配套工程。总平面图中确定的绿地范围、停车场规模和位

置以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物业管理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绿地的用地范围符合总平面图,具备绿化基础条件即可视为符合规划要求)。

4.主要指标。核查建筑面积、高度、容积率、绿地率、有关间距等指标。

5.拆除要求。用地红线内临时建筑及设施是否已拆除(经规划许可的临时建筑按规划要求执行),未经许可的建(构)筑物及原经许可但规划要求拆除的建(构)筑物是否已拆除。

6.其他规划要求。

(二)市政管线工程规划核实的内容:

1.工程位置、长度、规格、导管孔数、材质、管顶(底)标高及对地距离等。

2.其他规划要求。

(三)市政交通工程规划核实的内容:

1.工程位置、长度、宽度、路面标高、桥梁纵坡、梁底标高、涵管顶部标高等。

2.道路横断面布置。

3.其他规划要求。

第九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超过“建筑面积误差”、“建筑高度误差”或者“平面位置误差”的,应认定为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后,方可出具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中的建筑面积审核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及相关规定。

第十条建筑面积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的数值。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一)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为3%;

(二)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2%;

(三)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1.5%;

(四)1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为0.5%。

累进计算的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该建设工程仍满足消防设计规范、建筑日照标准等有关规范要求,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并函告土地管理部门。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但属于增建单体建筑物的,或者造成该建设工程不能满足消防设计规范、建筑日照标准等有关规范强制性内容要求的,仍可以认定为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必须依法进行查处的情形。

第十一条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一)20米以内(含20米)部分为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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