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公有用地的所有权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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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区分

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区分

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区分首先,国有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的所有者为国家,即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这是我国土地制度的基本特点,也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表现。

国家对土地享有绝对支配权,可以通过出让、转让、租借、征用等方式对土地进行调控和利用,确保土地的有效利用和社会公益。

而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根据法定程序将划拨、出让土地给特定的建设主体使用的权力。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在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授予的,属于一种相对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通常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凭等方式获取。

其次,在性质上,国有土地所有权是基本的产权关系,具有最高的地位和最大的权能,是土地的最终归属权。

而建设用地使用权是相对的使用权,是国家根据特定目的和需要对土地使用的授予权,是土地使用活动所依附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需要符合法定条件,通过行政程序获得,具有时限和条件限制。

然后,在范围上,国有土地所有权是对土地的一般性支配权,包括对土地的使用、转让、出租、赠与、抵押等。

而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对土地进行特定用途使用的权利,是在国有土地所有权范围内的一种特殊性权力。

最后,在权力上,国有土地所有权归属于国家,由国家行使。

国家可以对土地进行规划、调控、管理等。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属于特定的主体,如企事业单位、个人等,主体可以依法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即在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使用土地。

综上所述,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具有明显的区别。

国有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是土地的最终归属权,具有绝对支配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国家对土地使用的一种相对权利,是在国有土地所有权范围内的特殊使用权。

这两种权利在性质、范围和权力上有所不同,但相互关联,构成我国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土地所有权如何划分是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

土地所有权如何划分是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土地所有权如何划分是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一)城市市区即建成区(非城市规划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城市建成区内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且不符合下述(四)所述情形的,其土地属于集体所有。

城市建成区内应区分情况分别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当然取得土地所有权;在城市建成区内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只有符合下述(四)所述的情形,国家才能取得土地所有权;否则,土地仍属集体所有。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被国家依法没收、征收、征购、征用为国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没收是指解放初期对地主及官僚资本土地所有权的剥夺;征收是指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施行前,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无偿地将公民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的措施;征购是指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施行前,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有偿地征用集体或个人的土地的措施;征用是指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施行后,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措施。

区别:1)在适用时间上,只有征用适用于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施行后,其余三种方式均适用于该条例施行前;2)在适用对象上,没收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即地主及官僚资本的土地,征收、征购的对象是集体或个人的土地,征用的对象则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3)在是否有偿的问题上,没收与征收是无偿的,征购是有偿的,而征用则有无偿与有偿两种形式,采用何种形式视具体情况而定。

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后,征收、征用被赋予了新的含义。

征收和征用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

不同之处在于,征收主要是所有权的改变,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

(三)除依集体所有权证或者享有集体所有权的事实被依法确认的外,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谈居住小区内土地使用权的相互关系

谈居住小区内土地使用权的相互关系

出住宅小 区的土地使 用权是经历一定合法程序后 , 从 国有土地所有权 中分 离出来的 , 是一项具有相对独立性 的用益 物权。
关键词 : 使 用权 , 土地 , 房屋 , 居住小区 中图分类号 : F 2 9 3 . 2 文献标识码 : A
0 引 言
各具 价值 的物权。土地 使用权属于 民法上的用益 物权 , 是 以取得
房屋 产权 登记证》 , 产权证 的 内容既 别所在 。在土地 的利用 方面 , 从 小 区土地 的组成 内容来 说 , 主要 办理后才能核发房屋所有者《 也包括该房屋所 占一定 比例 的土 地使用 由建设房屋所 占一定 面积 的土地 和 附属建筑 物及 小 区公共 配套 包括 了房屋的使用面积 ,
可以对 住宅小区土地使 用权是 指 国家依 照法 定程 序或 依约 定对 国 物的使用价值为 目的的物权 。而房屋 所有权属 于所有权 , 房屋 享有 占有 、 使 用 、 收益 和处分 的权 利。因此 在住 宅小 区 内只 有 土地 或集体土地 赋予 土地 使用 者所享 有 的 占有 、 利用、 收益 和 同时 就取得 了该 房屋 所 占的土地 使用 权 , 就 处 分的权利。用地单位可通过政府 土地主 管部 门进 行合 法 的招 、 要拥有房 屋所 有权 , 是俗话说 的地 随房走 或房随地走 的道理 , 这就表 明 了两者是不 可 拍、 挂程序后获取 该建设 用地 , 住 宅小 区是 指在 一定 范 围 内的建
具有依附性 。 设用地 上建 设 由若干住宅组 团围合而成 , 具有较 完整 、 相对 独立 、 分离 的 , 小 区建筑物房屋 土地 使用权 是建 筑物 中分 隔各 房屋 的所 有 并能满 足居 民 日常生活 的服务场所 。
一方 面 , 房屋各 住户 对各 自拥有 的 房屋享 住宅 小区的房屋建 筑分 为 中、 低 层建 筑和 高层 建筑 , 从建 筑 者所具有 的使用权 利 , 同时 对房 屋所 占一 定 比例 的土地 面积 拥 有专 有使 用 物 的使 用权 利来分一 般分 为建 筑物 专有使 用权 和公 共部 分空 间 有所 有权 ,

小区公有用地的所有权归谁

小区公有用地的所有权归谁

⼩区公有⽤地的所有权归谁⼩区内的会所、游泳池、配套⽤房等设施应归开发商还是归全体业主所有?⼩区业主、业委会到底有没有诉讼权利?如果⼩区内发⽣治安案件,物业服务企业要不要承担业主⼈⾝财产损害的责任?近⽇,最⾼⼈民法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两部司法解释,针对这些问题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区公有⽤地的所有权归谁全体业主共有。

两部司法解释分别是《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A》)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B》)。

前者是《物权法》颁布施⾏后,最⾼⼈民法院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起草的第⼀个司法解释;后者则是最⾼⼈民法院⾸次针对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审判⼯作起草的司法解释。

两份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的截⽌⽇期为2008年7⽉16⽇。

《解释A》规定,建筑区划内除道路、绿地以外,已经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或者根据其功能应当为业主共同利⽤的公共健⾝场所、⼴场、园林等场所,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三条所称属于“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

建筑区划内已经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或者虽未登记但系为保障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使⽽修建或者埋设的配套设施,包括围墙、⼤门、车棚、公共健⾝设施等以及公共照明、安保、供电、供⽔、供热、供⽓、有线电视设施,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三条所称属于“公⽤设施”。

按照物权法第七⼗三条规定,这些公共场所和公⽤设施都属于业主共有。

此外,共有部分还包括物业服务⽤房、外墙⾯、楼顶平台、⼤堂、楼梯、过道等,但楼顶平台根据规划⽂件规定专属于单位业主的除外。

问:业主财产损失,物业要不要担责?答:看过错和合同在物业服务领域,当前还普遍地存在着⼀个问题,就是⼩区业主的⼈⾝财产安全受到损害之后,负责⼩区物业服务的企业要不要承担责任?对此,《解释B》的征求意见稿中也作出了详细规定。

《解释B》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物业服务区域内发⽣⼈⾝损害结果,赔偿权利⼈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应予⽀持。

物权法《物权法》关于建筑区内用地的司法解释

物权法《物权法》关于建筑区内用地的司法解释

《物权法》关于建筑区内用地的司法解释当前,建筑小区内,开发商未按规划许可违规侵占建筑去内用地设立停车位,小区建成后,建筑外广场成为了流动商贩和广场舞大妈们的专属活动场所,严重影响业主的生活。

本文就《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条文中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相关规定、司法解释及救济途径发表个人意见如下:一、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解释】本条是关于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权利义务的规定。

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通常是指,除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以外的部分,既包括建筑物内的走廊、楼梯、过道、电梯、外墙面、水箱、水电气管线等部分,也包括建筑区划内,由业主共同使用的物业管理用房、绿地、道路、公用设施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目前我国城镇居民住房情况复杂,仅所有权就有不同的情形。

有的是在住房制度改革后,将原租住的公有住房,依照房改价购买为自己所有;有的是按照市场价格购买的商品房;有的是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经济适用房;还有集资建房的。

而农民因征地迁人高层或者多层建筑物居住的情况就更为复杂,因此,建筑区划内哪些部分为业主共有,还须根据具体情况具体确定。

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包括两部分内容。

一是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二是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即每个业主在法律对所有权未作特殊规定的情形下,对专有部分以外的走廊、楼梯、过道、电梯、外墙面、水箱、水电气管线等共有部分,对物业管理用房、绿地、道路、公用设施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的权利。

但是,如何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的权利,还要依据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建筑区划管理规约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小区公共收益的规定梳理(注意收藏)

民法典关于小区公共收益的规定梳理(注意收藏)

民法典关于小区公共收益的规定梳理(注意收藏)民法典关于小区公共收益的规定梳理当你居住的小区内,电梯设有广告栏、非私人专有的停车场对外计费,公共区域增加了快递收寄装置,这些产生的收益归谁所有呢?《民法典》对小区共有部分收入的规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延续物权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尽管,小区共有部分的所有权与管理权属于全体业主。

但当前,多数小区共有部分的管理是交由物业公司负责,日常生活中,便常遇到就小区共有部分的收益归属产生争议的情况。

其中,《民法典》二百八十二条新增了关于共有部分收入归属的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也就是说,小区共有部分的收益扣除合理成本后,应该归属于全体业主。

小区内哪些部分属于业主共有?《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二百七十五条、《XXX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1)建筑区划内的道路,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2)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3)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4)物业服务用房;(5)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6)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7)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简单罗列,小区共有部分的收入主要包括:公共场地泊车费;楼道、电梯、外墙、车辆出入雕栏等广告费;公共场地摆摊、克己售水机、快递柜进场费;通信基站等装备占地费;物业用房、谋划用房房钱收入等等。

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应该如何分配?利用小区共有部分进行营利的形式多种多样,这些收益在扣除合理的成本之后,都应属于小区业主共有收益,纳入全体业主的钱袋子。

小区及公用建筑公用设施停车场产权归属问题小区及公用建筑及产权归属问题判断

小区及公用建筑公用设施停车场产权归属问题小区及公用建筑及产权归属问题判断

小区的公用建筑公用设施停车场产权归属问题小区的公用建筑的产权归属问题判断,核心在于在商品房出售时,商品房销售合同中的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究竟各是多少,如何明确界定的。

而房地产开发商在此问题上,往往是模糊化处理。

实际操作中,开发商为谋取利益最大化,可能会将已经列为分摊的公用建筑二次出售。

比如,小区停车场,其其在设计建设和后续销售中,面积列入公用建筑的分摊中,却又再次将停车场车位出售。

因为,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在销售合同中界定不清楚。

小区所有业主一般不会一起,将各个业主各自的套内建筑面积和公用建筑面积合在一起核算。

我国又没有建立起测量师的制度。

开发商往往有相当大的空子可钻。

当发生纠纷时,开发商利用信息不对称以与法规的漏洞〔如缺乏有效的测量师制度〕,占据优势。

比如,国家目前对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只出台了《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与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1995〕这一部门文件。

而该文件,不够详细。

地方上,如市出台了细则。

但实际操作时,由于缺乏中立结构。

开发商和*****很可能沆瀣一气。

上面这个规则是对开发商有利的。

但,这个规则仅仅是部门文件,其法律效力有限。

而实际中,《房地产管理法》和《物权法》都确定了房地一致的原则。

因此,可以通过土地权属的归属,来争取这些公用建筑的权属。

因为,小区作为一宗地往往是业主共有的。

而那些公用建筑并不能提供土地产权证明。

小区业主的全体倒是比较容易证明小区土地的权属。

以此来争取被开发商二次出售的公用建筑的产权。

以下,列取了国家有关部分对公用建筑分摊的规定和几篇关于公用建筑分摊产权纠纷的论文与讨论。

一、国家规定商品房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标准〔据《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与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1995〕1、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与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2〕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与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2、公用建筑面积计算原则〔1〕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

案例分析:住宅小区公用通道、绿地的土地权属如何确定

案例分析:住宅小区公用通道、绿地的土地权属如何确定

案例分析:住宅小区公用通道、绿地的土地权属如何确定编者按:按照《物权法》和《土地登记办法》等法律和行政规章的规定,土地登记行为成为房地产交易的产权基础。

为住宅小区的使用单位或个人颁发土地产权证,保障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是是土地登记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

北京市正在积极开展住宅小区登记发证课题研究,公共用地如何分摊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本期转载的典型案例,对住宅小区公用通道、绿地的土地权属如何确定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对于我市开展住宅小区登记发证工作,研究公共用地如何分摊提供了技术思路。

[案情介绍]2006年10月,某市甲房地产公司进行东方花园二期房地产开发,施工过程形成塌方,破坏了小区内相邻的8号楼的基础,造成房屋开裂,经市建设部门鉴定属危房。

2007年10月,该房地产公司与8号楼住户签订转让拆迁协议,采取货币补偿和东方花园小区内就地安置的方法将所有住户安置到位。

同年11月,该房地产公司持转让拆迁协议及其他有关文件,申请办理8号楼土地的转让手续,要求以8号楼与相邻楼房间距的中心线为界,将楼房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公用通道用地和部分绿地都转让至其名下。

但是,东方花园的其他业主以公用通道、绿地属于小区内全体业主共有为由提出异议。

[处理结果]市国土局按照土地登记的规定,对该宗地的转让采取分割登记的办法,按房屋投影占地面积办理了8号楼土地的转让手续,8号楼基座占地面积为该房地产公司的独有面积,对房屋间距、绿化和公共通道部分确定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同共有。

处理依据主要是《物权法》第73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评析]针对住宅小区内公共通道、绿地的土地归属,存在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公共通道、绿地的土地归属可以根据土地登记分摊原则的规定,根据楼房间距的中心线划分;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小区内的公共通道或绿地,如果没有明确规定属于个人的外,都应该属于小区内的全体业主共有。

小区公共区域的所有权证明

小区公共区域的所有权证明

小区公共区域的所有权证明摘要:一、引言二、小区公共区域所有权的定义与重要性三、小区公共区域所有权的证明方式1.购房合同2.产权证书3.土地使用权证书4.规划许可证5.物业合同四、如何获取小区公共区域的所有权证明1.咨询开发商或物业公司2.前往相关部门查询和办理3.了解相关政策法规五、总结正文: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小区内购房居住。

小区公共区域的所有权问题也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

了解小区公共区域的所有权证明,有助于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小区公共区域所有权的定义与重要性小区公共区域所有权是指小区内除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区域,包括道路、绿地、广场、游泳池等,这些区域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有。

公共区域的所有权对于业主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它关系到业主对公共设施的使用权、共同决策权以及共同收益权。

三、小区公共区域所有权的证明方式1.购房合同:购房合同是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关于购买商品房的合同。

购房合同中通常会明确约定公共区域的所有权归属。

2.产权证书:产权证书是房屋所有权的法律凭证,开发商在交房时应向购房者提供产权证书。

购房者可以通过产权证书了解房屋所在小区的公共区域所有权情况。

3.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是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土地使用权证书上会载明土地使用权人、土地用途、使用权期限等内容,购房者可以通过土地使用权证书了解小区公共区域的所有权情况。

4.规划许可证: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活动前,必须向规划部门申请领取的证书。

规划许可证上会载明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用地范围等内容,购房者可以通过规划许可证了解小区公共区域的所有权情况。

5.物业合同:物业合同是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关于物业管理的合同。

物业合同中通常会明确约定公共区域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等内容,从而间接证明公共区域的所有权归属。

四、如何获取小区公共区域的所有权证明1.咨询开发商或物业公司:购房者可以向开发商或物业公司了解小区公共区域的所有权证明相关事宜,获取相关资料。

不动产登记中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产权归属研究

不动产登记中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产权归属研究
Lu Qinwang, Huang Donghai,Zhao Rongjun
(Nanjing Real Estate Registration Center, Jiangsu Nanjing 210005)
Abstract: The identification of property rights and difficulties in practicein the real estate registration of public supporting facilities in residential areas were discussed in this paper. Combined with the relevant policies of other cities, thoughts and suggestions on the identification of public supporting facilities were put forward.
5对公建配套设施不动产登记思考
和பைடு நூலகம்议
令第129号)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该 规定第26条明确了住宅小区内依法配建的防空 地下室可作为平时使用人的主体;第27条明确 了平时使用人及使用期限;第31条明确“物业 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防空地下室平时用作停 车位收取的汽车停放费、租金应当单独列账, 并优先保障保修期满后该防空地下室防护结构 和专用设备设施的维修更新、日常维护管理和 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该规定虽然未明确人 防工程的权利归属,但对使用主体和监督管理 做了明确规定,有利于化解人防工程使用中存 在的诸多矛盾,但尚不能解决人防工程、避难 层等特殊公建配套不动产登记面临的相关困难。
第18卷第2期 第85页

解读物权法

解读物权法

解读物权法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16日表决通过物权法和企业所得税法。

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62号、第63号主席令分别予以公布。

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满70年后自动续期“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这是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作出的明确规定。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越来越多的城镇居民拥有自己的房屋,而且大量集中在住宅小区内。

物权法的这一规定,回答了广大群众关于“70年大限到期后,我们的住房怎么办”的疑问。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期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用地40年;综合用地50年。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国从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改革开放,当时出让的一些土地使用期限较短,一些只有30年,很快就要到期。

特别是目前绝大多数城市居民都拥有了自己的住房,使土地使用权期满的问题更加引人关注。

虽然物权法关于70年后自动续期的规定,给老百姓吃了一颗“定心丸”,但是,不少人注意到,法律并没有对续期的土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和办法作出明确规定。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王焕永表示:“中国老百姓从改革开放到今天,好不容易有了房子可以传下去,如果到了孙子那一代,房子的情况还说不清,多让人不放心!”他建议,国家在制定相关的规定时,一定要慎之又慎、反复斟酌。

禁止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国有财产针对当前国有财产流失的实际情况,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在坚持平等保护原则的基础上,强化了对国有财产的保护。

——物权法明确了国有财产的归属:“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法律并规定了哪些财产属于国有财产,防止因归属不明确而造成国有财产流失。

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物权法明确规定国有财产包括: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基础设施,国家机关和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财产等;并规定,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建筑公共用地归属细则

建筑公共用地归属细则

从住宅建筑本身来看,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八条:“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体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2、两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显然,分摊到商品房房价中的由购买房屋者负担的小区配套设施包括小区内公共绿地、花园、道路及楼房前后左右的空地。

从商品住宅楼分摊的土地面积来看: 1、楼房基础实际占用的土地即楼基部分,楼内所有住户均对这部分土地使用权按份额共有。

2、楼前滴水或楼基至公用道路之间的土地和楼后由楼基至化粪池或公共道路之间的土地即楼房周围为该楼服务的土地,应为楼内住户按份额共有。

3、商品楼房价在小区内的公共用地的取得费用已分摊到房价之中,所以,其小区内的公共用地也应为小区内所有住户按份额共有。

正因为住宅小区的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费用最终是以进入房价的形式由购房者来承担的,所以购房者对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既拥有自己享有的权利;又有交纳相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

由此可见:1、住宅小区业主对房屋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对于自有房屋,由于产权归属个人明确;而对于住宅小区的共有部分和公用设施,由于其为全体产权人所有必须由全体业主同意后才会有效。

2、住宅小区的共有部分和公用设施,任何业主只能与其他业主共同使用,共同承担义务,共同维护,不能在共有部分和公用设施所占用土地上建筑任何属于其自用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此范围内建筑任何为其创利的经营性设施。

3、在小区楼房出售前,其共有部分和公用设施的所有权归开发商,一旦楼房售出给业主,则表明小区楼房的共有部分和公用设施所有权也随同房屋一样被转移给业主,而对共有部分和公用设施的任何变动,都需通过全体业主的同意。

4、当业主入住小区达到40%以上时,要组建业主管理委员会,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并明确共有、公有部分的范围。

产权情况说明

产权情况说明

产权情况说明
尊敬的业主:
大家好!我是小区的产权管理部门代表,今天我将给大家详细说明小
区的产权情况。

首先,我想简单介绍一下产权的概念。

产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对特定财
产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在我们小区的情况下,产权主要指的是住房产权,
也就是您所购买的房屋的所有权。

小区的房屋产权具体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房屋所有权:小区的房屋所有权归属于业主,业主通过购买房屋的
方式获得房屋的所有权,享有对房屋的使用、支配、收益和处分权利。

2.土地使用权:小区土地使用权归属于国家,由国家出让或划拨给开
发商或小区集体所有,然后再由开发商或小区集体所有提供给业主使用。

业主获得的是对该土地的使用权,包括经营、建筑和使用等权利。

3.共有部分所有权:小区中的公共设施和配套设施(如花园、健身房、游泳池等)通常属于小区的共有产权,也就是由所有业主共同拥有。

业主
对共有部分享有使用权,但不能单独支配和处分。

除了以上三个方面的产权,我们小区还存在一些其他的情况:
1.物业管理权:小区的物业管理权通常归属于物业公司,他们负责小
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包括卫生清洁、人员管理、公共设施维修等工作。

物业公司并没有对房屋产权的所有权,他们只负责管理和维护。

2.产权证书:购房者在房屋买卖交易完成后,会获得一份产权证书,
上面记录着房屋的具体信息和权属人的姓名。

产权证书是房屋所有权的法
律凭证,也是保护业主权益的重要文件。

业主需要妥善保管产权证书,避免丢失和损坏。

再次感谢大家的支持和配合!
祝各位业主生活愉快!
此致。

小区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产权归谁所有

小区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产权归谁所有

小区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产权归谁所有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小区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产权归谁所有?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的产权应归全体业主共有:第一,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管理法》和《城市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转移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所有权随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转移”,也就是全体购房者购买了全部商品房及基地的土地使用权时,位于该土地之上的全部没有独立产权的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所有权也就随之转移给全体购房者(即全体业主)。

第二,从商品房的成本构成来说。

国家《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商品房的价格成本包括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小区非经营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费。

此外,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的意见》第六条规定:“在新建住宅区内,由新建住宅单位投资建设的室外配电设施,其投资又摊入建房成本的,室外配电设施产权属于居民共有”。

第三,从公共配套设施的使用权角度来看。

住宅区内的公共配套设施是住宅总体的一部分,没有住宅,也就谈不上公共配套设施,它与楼道、院路一样属不同的所有人共有。

依照国家《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其共有、共用的设施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义务;除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独占;向广大业主出售房产的同时也转让了土地使用权,以及同住宅同时建造的公共配套设施。

小区绿地的所有权归谁

小区绿地的所有权归谁

小区绿地的所有权归谁
开放式小区居民对公共绿地没有所有权,决不能想占就占。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三条相关规定,园区规划
内的绿地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属于任何单位及个人,任何单位及个
人不得私自占用。

绿地之争现象涉及到旧式开放式小区公共设施的权属及使用问题。

对于一般旧式的开放式小区,其房屋最早多属国有或集体财产,由房
管局、居委会等国有、集体单位代管,居住人交纳租金。

房改后,居
住人交纳了房款,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但业主购房款中通常并不包
括购买公共设施的份额,因而像小区绿地、道路等公共设施的所有权
仍属于国家或集体。

这就造成了公共设施使用权与所有权的分离,导
致了有些开放式小区公共设施无人管理或有关部门疏于管理、居民先
占先得的混乱现象。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开放式小区的公共设施,业主虽不拥有所
有权,却拥有共同使用权,个别居民的乱占乱用,必然侵犯其他业主
的使用权。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自然人占用小区公共设施,必须经过业主大会2/3通过才行。

”以上公共设施,可由业主委员会
代表全体业主管理,业委会不具备管理条件的,可由地方居委会管理,
将来慢慢过渡到专业的物业公司管理。

对居民乱占乱用的现象,居民
可向房管部门或城建管理部门举报,由上述部门参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也可由业委会代表业主起诉乱占乱用者,由法院判令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房屋买卖时常见配套设施的转让法律问题解答

房屋买卖时常见配套设施的转让法律问题解答

房屋买卖时常见配套设施的转让法律问题解答购买或出卖房产时很多人对于房产的配套设施,例如车库、独立储藏室等的所有权转移存在许多疑问,甚至有些情况还会诉至法院。

以下即是常见的几个有关房屋买卖时房屋配套设施所有权转移问题的解答。

1.买房时未登记的独立储藏间所有权应归谁所有?如果双方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未登记的独立储藏间所有权的归属情况,则按照双方约定来判定其归属问题。

如果双方未就未登记的独立储藏间所有权的归属情况作出约定,则应当认定未作权属登记的储物间不属独立物而系房屋的附属物,在当事人未作特别约定情况下,主房屋转让,作为从物的储藏间亦应一并转让。

2.买卖房屋时可以约定家门口的绿地由买方独立使用吗?规划及登记上非专属于特定房屋的绿地应认定为小区公共绿地,购房合同虽约定由房屋业主独立使用,该约定因未征得其他业主同意而排除了其他业主权利,应归于无效。

3.买房时和卖方约定附赠车库,但车库面积极小,算卖方违约吗?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应按合同所使用词句、合同有关条款、合同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真实意思。

依交易习惯及诚实信用原则,对“车库”通常理解为用于放置汽车,而非用于放置自行车等其他物品。

因此对购房合同附送“车库”理解发生争议的,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及交易习惯,理解为用于放置汽车,既然为放置汽车当然就要有合理的面积,因此买房时和卖方约定附赠车库,但车库面积极小,应当算卖方违约。

4.房屋买卖时对于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设施所有权如何转移?根据我国《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房屋共有部分属原始取得,需建造开发企业在建造之初即予明确,一般情况下共有部分的相应权属应当随着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但若房屋是在《物权法》相关法律条文施行之前修建好的,且共有设施是业主集体出资修建,那么因当时并未实施《物权法》相关规定,故当时不存在属于《物权法》相关法律规定调整的业主共有公共设施,在并未明确共有设施建筑属《物权法》第6章规定的共有部分时,共有部分所有权不和房屋一齐转移所有权。

物业管理中的公共区域使用权归属

物业管理中的公共区域使用权归属

物业管理中的公共区域使用权归属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人们对于物业管理的需求也日益增加。

在大多数的住宅小区、商业区和办公区中,都存在着公共区域,如道路、绿化带、停车场等。

然而,这些公共区域的使用权归属问题却常常引发争议和纠纷。

本文将探讨物业管理中公共区域使用权的归属问题,并就此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公共区域的定义。

公共区域是指供所有居民或业主共同使用的地方,其所有权归物业所有,但使用权归属居民或业主。

在一个小区中,公共区域的存在是为了满足居民的生活和工作需求,提供方便和舒适的环境。

然而,由于使用权归属的不明确性,往往会导致一些问题的出现。

其次,我们需要关注公共区域使用权归属的相关法律法规。

在我国,有关公共区域使用权的归属主要由《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规定。

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公共财产的使用权属于广大人民群众,依法受到保护。

”这就意味着公共区域的使用权归属于居民或业主,物业仅有管理权。

而《物业管理条例》则进一步明确了物业公司的管理职责和居民或业主使用公共区域的权利。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公共区域使用权归属的问题却时常引发纠纷。

有些物业公司过于强调自身的管理权,忽视了居民或业主的使用权。

例如,在停车场管理方面,一些物业公司设置了过多的限制和收费标准,对于居民或业主的合理需求并未给予足够的关注。

在其他公共区域的使用上,也存在类似问题。

这些都导致了居民或业主对物业公司的不满和抱怨。

为了解决公共区域使用权归属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首先,物业公司应该将服务质量和居民或业主的需求放在首位,确保公共区域的合理使用。

其次,可以建立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作为居民或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沟通纽带。

居民或业主通过委员会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提高公共区域的使用效率和满意度。

再次,政府可以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管,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公共区域使用权的归属和相应的管理责任。

物业管理中的产权归属与管理责任规定

物业管理中的产权归属与管理责任规定

物业管理中的产权归属与管理责任规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物业管理在城市生活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

物业管理涉及到产权归属和管理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对于居民和业主来说,了解和遵守这些规定对于维护物业安全、维系社区和谐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物业管理中的产权归属与管理责任规定进行分析和说明。

一、产权归属规定物业的产权归属是物业管理的基础,也是物业所有权的法律依据。

对于不同类型的物业,其产权归属规定存在差异。

1.小区物业管理在城市中,小区物业管理是最为常见的物业形式。

一般而言,小区内的住宅房屋产权属于业主,而公共设施和绿化带等公共空间的产权则属于物业公司或相关管理机构。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保障住户对私人住宅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同时确保公共区域的维护和管理。

2.商业物业管理商业物业通常是以商业楼宇、购物中心、写字楼等形式存在。

其产权归属一般是由物业公司所有,而商铺或办公室的产权则属于租赁方或购买方。

物业公司需要负责整体建筑物的运维和维护,而商户则需要负责自己经营场所的保洁和维修。

3.工业物业管理工业物业主要涉及工业用地和厂房等场所。

在工业物业管理中,土地使用权属于租赁方或购买方,而独立使用的厂房产权归属于租赁或购买方。

物业公司或管理机构主要负责提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而租赁或购买方需要自行负责厂房的维修和保养。

二、管理责任规定物业管理责任主要包括维护物业安全、保障居民权益和提供基础服务等方面。

根据物业管理规定,物业公司或管理机构应承担以下责任:1.维护物业安全物业公司有责任确保物业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他们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楼道、电梯、消防设施等,及时发现并修复潜在的安全隐患,保障住户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2.保障居民权益物业公司应积极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他们应处理住户的投诉和建议,及时解决物业问题,并提供公正、透明的费用管理制度。

此外,他们还应加强社区管理,促进邻里和谐。

3.提供基础服务物业公司有责任提供良好的基础服务。

住宅小区配套公建物权归属浅析

住宅小区配套公建物权归属浅析

住宅小区配套公建物权归属浅析一、住宅小区配套公建物权归属的现实背景:住宅区配套公共建筑(简称“配套公建”),指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在住宅区土地范围内与商品住宅配套修建的各种公用建筑,一般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用建筑。

围绕小区出现的确权纠纷主要集中于“配套公建”的权属纠纷,比如小区业主主张将会所、地下车库、学校、人防等配套公建登记为业主共有,而建设单位则主张将配套公建权属登记为建设单位专有。

近期一些观点,为突出建设单位的产权"因建设而获得",否定配套公建的法定公共物品的本质,甚至否定行政规划权利对“物权约定”的合法性,借此实现由建设单位来占有配套资产。

这一观点在最近的最高人民法院对深圳南天一花园的物权纠纷的审理充分体现。

要想理清权属,我们应客观面对配套公建物权的产生与转移的“中国特色”:首先是土地公有。

政府作为“土地所有人”与建设单位“约定”建筑物权属。

这个过程存在多部门协调不足、清晰度与规范度不足等问题,极大影响物权确认。

其次是小区规模大,影响小区业主安居的因素多。

政府作为业主与居民的共同利益代表,规划的配套公建多。

但配套公建的权利主体——业主团体——设立与权属登记则滞后,极大影响业主团体能及时有效地取证而主张权利;以上两点,是日后的物权冲突的主要根源。

基于以上特点,我们再细究配套公建的权属产生与继受过程,可以发现,这一过程不是通常理解的“由建设单位建造产生再向其他业主转移”,而是可以分解为“首次确权”与“二次确权”两个过程。

首次确权过程在预售登记之前,由政府与建设单位通过土地协议、各个行政部门与建设单位达成的各项约定来确认。

二次确权过程是房屋销售开始后,建设单位向其他业主转移其专有部分,即所谓的卖房过程。

以下我们按照权属转移的时间顺序,从首次确权过程、配套公建权属分配、二次确权过程三大环节进行深入分析,以进一步理清权利变更的演进脉络,以期对解决该类问题带来帮助。

住宅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产权归谁所有

住宅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产权归谁所有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它管理者进行管理。

狭义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委托合同进行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卫生、交通、生活秩序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活动;广义的物业管理应当包括业主共同管理的过程,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的管理过程。

下面一起看下为大家整理的精选物业管理文章。

住宅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产权归谁所有最近在某小区的业主大会上,业主们就住宅小区公共配套设施产权归属这一大家关注的问题争论不休。

有人说,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产权归开发商所有,也有人说归物业公司所有,还有人说归业主所有,可谓众说纷纭。

那么,住宅小区内的公共配套设施产权到底归谁所有一般而言,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归全体业主共有。

这可以从三个方面加以说明:◆首先,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属于商品房价格成本的一部分根据国家《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商品房的价格成本包括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小区非经营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费。

又据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的意见》中第6条规定:“在新建住宅区内,由新建住宅单位投资建设的室外配电设施,其投资又摊人建房成本的,室外配电设施产权属于居民共有。

”◆其次,公共配套设施是住宅总体的一部分没有住宅,也就谈不上公共配套设施,它与楼道等一样属不同所有人共有。

按照国家《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其共有、共用的设施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义务;除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独占;开发商向广大业主出售了房产,同时也转让了土地使用权,也同时相应出售了同住宅同时建造的公共配套设施。

所以,公共配套设施同住宅一样,小区所有产权人也是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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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公有用地的所有权归谁
小区内的会所、游泳池、配套用房等设施应归开发商还是归全体业主所有?小区业主、业委会到底有没有诉讼权利?如果小区内发生治安案件,物业服务企业要不要承担业主人身财产损害的责任?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两部司法解释,针对这些问题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两部司法解释分别是《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a》)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b》)。

前者是《物权法》颁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起草的第一个司法解释;后者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针对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审判工作起草的司法解释。

两份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08年7月16日。

获知这两份司法解释草案公布的消息后,深圳著名业主维权人士、景洲大厦业委会主任邹某健兴奋地告诉记者,这两个司法解释如能实施,足以让长期以来因产权界定不明引发的一系列物业管理矛盾纠纷迎刃而解。

而对于深圳来说,则标志着地产商在卖房时单方规定的霸王条款将寿终正寝。

焦点关注
问:公共场所与设施,谁是所有者?
答:全体业主共有
深圳著名业主维权人士、景洲大厦业委会主任邹某健认为,《解释a》中最大的一个亮点便是对以前小区内产权归属不明的部位做出了细化的规定。

《解释a》规定,建筑区划内除道路、绿地以外,已经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或者根据其功能应当为业主共同利用的公共健身场所、广场、园林等场所,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三条所称属于“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

建筑区划内已经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或者虽未登记但系为保障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使而修建或者埋设的配套设施,包括围墙、大门、车棚、公共健身设施等以及公共照明、安保、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有线电视设施,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三条所称属于“公用设施”。

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这些公共场所和公用设施都属于业主共有。

此外,共有部分还包括物业服务用房、外墙面、楼顶平台、大堂、楼梯、过道等,但楼顶平台根据规划文件规定专属于单位业主的除外。

问:业主财产损失,物业要不要担责?
答:看过错和合同
在物业服务领域,当前还普遍地存在着一个问题,就是小区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之后,负责小区物业服务的企业要不要承担责任?对此,《解释b》的征求意见稿中也作出了详细规定。

《解释b》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物业服务区域内发生人身损害结果,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参照《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对于车辆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丢失或者毁损,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根据物业服务企业的过错程度、收费情况等因素,确定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

业主对车辆丢失或者毁损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物业服务企业的赔偿责任。

物业服务合同包含车辆保管服务内容或者当事人另行签订车辆保管服务协议,按照相关合同或者协议约定处理。

亮点解读
业主、业委会、业主大会均具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解释a》第十三条中规定,业主共同权益受到侵害、妨害或者可能受到妨害的,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按照下列方式确定:已经选举出业主委员会的,为业主委员会;没有选举出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怠于行使权利的,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

而且有关业主共同权益的生效裁判,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其诉讼利益归属于全体业主。

住改商需取得有关业主支持
《解释a》规定,因其他业主将住宅改变为商业用房或者办公用房等经营性用房,致使其正常居住和生活环境的安全或安宁受到或者可能受到直接损害的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业主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恢复原状的,应予支持。

造成损害的,并应负赔偿责任。

文章来源:律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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