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 质量争议期间的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缔约当事方对单一合同施工工程质量问题的纠纷因质量而发生,则有关案件应实行劳动仲裁制度。
1、建设施工合同中有关质量的约定应有效根据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合同约定和国家标准对项目施工质量进行控制。
因此,投资者和承包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关于质量的条款,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2、关于建设施工合同中的质量问题,由劳动关系仲裁机构裁决一般情况下,建设施工单位和甲方之间存在的质量问题,仍然应当以劳动关系仲裁的方式处理。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关系中发生的争议,本法规定应当提交劳动仲裁的争议,包括有关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等权利义务的纠纷;有关质量问题、技术变更、合同解除和终止等的纠纷,均属于劳动关系仲裁的范围。
3、对于拒不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履行义务,投资者有权向法院起诉就建设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履行义务而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履行约定义务。
如果乙方拒不履行,甲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1)劳动关系仲裁机构裁决无效,但乙方拒不履行约定;(2)乙方拒不履行约定或者延期等形式的未履行或者不当履行约定而发生的。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若存在损害的,甲方有权请求赔偿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言,如果存在损害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标准为质量合格构件或材料费用。
质量合格构件或材料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标准所计算出的金额作为依据,如果合同中无约定,则以行业标准标准所计算的金额。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为:有关建设施工合同质量问题的纠纷应当提交劳动关系的仲裁裁决;拒不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履行义务的,甲方有权向法院起诉;若存在损害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标准为质量合格构件或材料费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解决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解决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是维护双方权益的重要环节。
以下范本提供了一种解决争议的基本框架,以确保在出现分歧时,双方能够依据合同条款迅速、高效地解决问题。
一、争议的提出当甲方(业主)与乙方(承包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任何争议时,任何一方均可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明确提出争议内容及理由。
通知应当包含争议的具体事项、相关证据材料以及预期的解决方案。
二、友好协商接到争议通知后,双方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举行协商会议,尝试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
协商过程中,双方应本着公平、诚信的原则,积极寻求解决方案。
如果协商达成一致,应形成书面协议,并由双方代表签字确认。
三、调解机构介入若友好协商未能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要求第三方调解机构介入。
调解机构应为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其调解结果应当得到双方的认可。
调解过程中,双方应提供必要的合作与支持。
四、仲裁或诉讼如果在调解机构介入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争议仍未得到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至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或诉讼的结果对双方均具有最终约束力。
五、争议解决期间的合同履行在争议解决过程中,除涉及争议的部分外,合同的其他条款仍应继续履行。
任何一方不得以争议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六、争议解决费用争议解决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解费、仲裁费、律师费等,应由败诉方承担。
如果双方各有过错,相关费用应按各自过错比例分担。
七、其他本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的解释权归甲乙双方共同拥有。
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补充。
结语:。
建筑施工合同争议怎么处理
建筑施工合同争议怎么处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建筑施工项目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很容易出现争议。
那么,建筑施工合同争议应如何处理呢?首先,我们要明确建筑施工合同争议的类型。
常见的争议包括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造价、合同条款等。
对于不同的争议类型,处理方式也有所不同。
对于工程质量争议,双方应当首先依据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共同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
根据检测结果,责任的承担方应当承担相应的维修、加固、赔偿等责任。
对于工程进度争议,应当查看合同中的工期约定。
如果承包方未能按照约定完成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发包方未能按照约定提供施工条件,导致工期延误,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工程造价争议,双方可以首先协商确定争议部分的工程价款。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依法申请鉴定机构进行工程造价鉴定。
根据鉴定结果,确定争议部分的工程价款。
对于合同条款争议,双方应当首先查阅合同文本,明确各自的权益和义务。
如果合同文本中存在模糊、不明确或有争议的条款,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进行解释。
在处理建筑施工合同争议时,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双方也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等方式,尽快解决争议,减少损失。
此外,为了预防建筑施工合同争议的发生,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工程质量、工期、造价等关键问题。
同时,双方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如仲裁或者诉讼。
总之,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加强沟通与协作,共同预防和解决争议。
一旦发生争议,双方也应当依法寻求解决途径,尽快恢复工程的正常进行。
这样才能确保建筑施工项目的顺利进行,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二第一条为了适应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标准,规范司法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指发生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事实、法律适用、制度、技术等多个方面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工程质量争议的,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确定处置标准。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因合同解除引起的纠纷,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认定。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因变更合同引起的纠纷,应当根据《合同法》和《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认定。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因工程索赔引起的纠纷,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索赔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总价合同索赔有关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认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施工图设计变更后造成的争议,应当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认定。
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应当根据合同范本、设计文件、施工图、工程量清单、建设工程项目概算、结算、验收、竣工等相关文件及资料,来确定事实和程序中的问题。
附录: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规定:详细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符合的标准和要求。
建设工程索赔管理办法:明确了建设工程索赔的范围、程序和标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详细规定了建设工程的质量标准及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总价合同索赔有关问题的规定:明确了按照合同约定和采用的索赔方法计算索赔金额。
合同法:涉及合同解除、变更等方面的的法律规定。
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建设工程变更管理的程序和标准。
简要注释:工程量清单:建筑工程中用于计算工程造价的量化表格。
竣工:建设工程完工验收的一种状态,已达到设计要求。
建设工程合同争议处理方式
建设工程合同争议处理方式建设工程合同争议通常涉及工程量变更、工程质量、工期延误、款项支付等方面。
当争议发生时,首先应当回顾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是双方合作的基石,任何争议的解决都应基于合同约定。
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的争议解决条款,那么按照约定执行是最直接的解决方式。
现实中往往存在合同条款不明确或者双方对条款理解不一致的情况。
这时,沟通协商成为首选的解决途径。
通过双方坐下来进行友好协商,可以寻求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在协商过程中,保持公正客观的态度,注重事实和证据,有助于达成共识。
如果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者一方不愿意协商,那么可以求助于第三方调解。
调解是一种非正式的争议解决机制,通常由行业协会或专业调解机构进行。
调解员会中立地听取双方意见,协助双方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相较于诉讼,调解具有成本低、程序简单、保密性好等优点。
当调解也无法解决问题时,仲裁或诉讼成为最终的解决手段。
根据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可能会选择将争议提交给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者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和诉讼都是正式的法律程序,具有强制执行力。
在选择这两种方式之前,需要权衡成本、时间、效果等多方面因素。
在处理建设工程合同争议的过程中,还应注意以下几点:1. 及时性:一旦发现可能引发争议的情况,应立即采取行动,避免问题的扩大。
2. 专业性:建设工程争议涉及的问题往往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因此在处理过程中可能需要专业人士的参与。
3. 合法性:所有的争议处理活动都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确保解决方案的合法性。
4. 文书记录:在争议处理过程中,应详细记录会议纪要、通讯往来等,以备后续可能出现的法律程序。
建设工程合同争议的处理需要综合考虑合同条款、法律规定以及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解决。
无论是通过协商、调解还是仲裁诉讼,都应以公正客观的态度,追求合理合法的解决方案,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最高院建设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七条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司法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双方因履行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发生争议,最终导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纠纷。
这类纠纷对于建筑行业的发展和参与方的合作关系都会造成严重影响,因此需要有相关司法解释来引导双方的行为。
首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以法律为依据。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地位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双方应当积极履行合同,并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
当纠纷发生时,双方应当依据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标准等法律法规进行维权,通过司法机构解决纠纷。
其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多种多样。
当纠纷发生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
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双方可以提起诉讼,将争议提交给法院解决。
同时,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审理程序和裁判标准,为法院判断案件提供了依据,确保司法公正。
此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判决结果也应当及时执行。
一方面,当法院判决纠纷责任方承担赔偿或退还款项等义务时,责任方应主动履行判决结果,以维护合同的效力和信用。
另一方面,若一方拒不履行判决结果,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确保合同权益的实现。
最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预防措施也非常重要。
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应仔细明确合同的各项条款,包括工程量、工期、质量标准等,避免模糊和不确定性。
同时,要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合同履行的监督机制,及时解决合同履行中的问题和纠纷,避免纠纷扩大化和滋生更大的法律后果。
总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众多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需要双方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同时,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纠纷,依据司法解释进行判断和裁决,以确保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和合同的合法权益的实现。
对于建筑行业的参与方和法律从业人员而言,深入理解和遵守这些司法解释,有助于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公正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全文202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全文第一条依照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参与人以承包关系约定,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对建设工程进行建筑、安装、装修等活动的合同。
本解释所称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人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在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纠纷的,可以根据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一)未明确约定合同工程范围的;(二)合同未约定施工内容,实际承揽工程超过约定范围的;(三)合同约定施工内容,实际承揽工程未达到约定范围的;(四)未按照约定交工验收或未提交竣工图纸的;(五)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的;(六)工程质量未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七)施工期限未按照约定完成的;(八)施工标段预付款未按照约定支付或施工标段结算款未按照约定支付的;(九)违反合同约定,以抗辩的方式进入审查鉴定程序的。
第四条对于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首先查明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工程范围、施工内容、工程质量标准、施工期限等条款的具体约定。
第五条对于工程施工合同未明确约定合同工程范围或者合同未约定施工内容,实际承揽工程超过或未达到约定范围的纠纷,可以根据合同的整体情况,结合交当事人的实际意图,参考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及在施工过程中的实际行为等证据,对纠纷进行处理。
(一)工程标准或者相关规范下达的验收文件;(二)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交工程序及要求;(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图上报时间及比例。
(一)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及检测要求;(二)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工程质量要求;(三)工程竣工图纸及验收报告。
(一)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起止时间;(二)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保证金及违罚标准;(三)无法施工的客观原因及具体证据。
(一)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预付款支付标准及时间;(二)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结算款支付标准及时间;(三)双方实际支付款项的凭证。
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篇一: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建设工程合同及造价管理提出的新问题、新对策中国建设工程造价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树英20XX年11月27/28日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主要内容及其重点难点条款1、关于合同效力:△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第二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的处理原则;☆第三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原则;☆第四条:违法转包、分包合同的处理原则;第五条:施工中取得资质的,按有效处理;☆△第六条:垫资原则上按有效处理;第七条:劳务分包与工程转包。
2、关于合同的解除权:第八条: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第九条: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权;☆第十条: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原则。
3、关于质量问题:☆△第十一条:承包人拒绝修复的处理原则;△第十二条:质量缺陷的处理原则;△第十三条: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处理原则。
4、关于工程期限问题:△第十四条:实际竣工时间的确定;△第十五条:质量争议期间工期的处理。
5、关于工程结算标准和工程量的确定:☆第十六条: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第十七条:拖欠工程款应计付利息;☆第十八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利息起算时间;☆△第十九条:工程量计算;☆△第二十条:逾期不结算的后果;☆△第二十一条:“黑白合同”的认定;☆△第二十二条:按固定价格结算;☆第二十三条:可以不全部鉴定;6、关于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第二十五条:总承包人、发包人、施工人为共同被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利益的保护;第二十七条:保修责任。
7、生效时间:△第二十八条:解释的实施。
(详见附件一)说明:1、以上打“☆”者共16条均与工程造价有关,与解决拖欠工程款有关,是重点条款;2、以上打“△”者共15条均系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是难点条款。
建筑工程质量纠纷解决施工质量争议的法律途径
建筑工程质量纠纷解决施工质量争议的法律途径1.引言建筑工程质量纠纷是在施工过程中,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存在争议时,采取法律途径解决的一种方式。
本文将探讨建筑工程质量纠纷解决施工质量争议的法律途径。
2.法律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筑工程质量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仲裁:双方当事人通过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由仲裁庭作出有约束力的裁决。
(2)诉讼: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
(3)调解: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协商解决争议,调解结果可以有法律效力。
(4)协商:双方当事人直接进行协商,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3.仲裁方式仲裁是建筑工程质量纠纷解决的一种常见方式。
当事人可以选择由仲裁委员会或具备仲裁资格的机构组织进行仲裁。
仲裁庭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材料,作出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具有与判决相同的效力,并且执行起来较为方便、快捷。
4.诉讼程序如果通过仲裁无法解决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建筑工程质量纠纷诉讼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立案:当事人向法院递交起诉状,法院依法受理并立案。
(2)举证: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提供证据并进行质证、辩论。
(3)审理:法院依法组织开庭审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意见。
(4)判决: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证据情况作出判决。
(5)执行: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根据判决书执行相关义务,如支付赔偿款等。
5.调解程序调解是一种行为和解的方式,可以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进行。
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达成一致意见,调解结果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具有快速、灵活的特点,可以避免长时间的仲裁或诉讼程序。
6.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建筑工程质量纠纷解决的最基本方式。
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直接交流、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自行解决纠纷。
协商解决具有灵活性和高效性,有利于维护双方的关系。
7.案例分析下面以案例分析的方式来说明建筑工程质量纠纷解决的法律途径:案例:甲方与乙方就一处住宅工程质量问题存在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4]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五日目录第一条:合同无效的情形第二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的处理第三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处理第四条: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处理第五条: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按有效处理第六条:垫资与垫资利息第七条:劳务分包第八条: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第九条: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权第十条:合同解除的后果第十一条:承包人过错且拒绝修复的处理第十二条:质量缺陷的过错责任第十三条: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第十四条:实际竣工日期第十五条:鉴定期间工期顺延第十六条:工程价款计算标准第十七条:工程款利息第十八条:付款时间第十九条:工程量确认第二十条:发包人逾期不结算的处理第二十一条:阴阳合同第二十二条:固定价结算第二十三条:部分鉴定第二十四条:管辖第二十五条:质量争议的共同被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第二十七条:保修责任第二十八条: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合同无效的情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编者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建设工程纠纷司法解释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纠纷司法解释二十六条建设工程纠纷是在建筑工程领域中常见的问题,解决建设工程纠纷需要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纠纷的解决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建设工程纠纷司法解释二十六条》,以下是对这二十六条内容的解读:第一条:对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相关证据,根据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来确定责任。
第二条:建设单位参与工程管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管理不善导致的质量问题等。
第三条:如果建设单位和承包商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应当依据合同法律法规加以处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纠纷中的技术问题,需要有专业的技术人员鉴定。
第五条:建设工程纠纷的调解,要遵循法律程序,确保公平公正。
第六条:对于建设工程纠纷的鉴定,应当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
第七条:在建设工程纠纷的仲裁中,应当遵守仲裁协议的约定。
第八条:对于建设工程纠纷的判决,要求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审理。
第九条:建设工程纠纷中的经济赔偿问题,应当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给予赔偿。
第十条:对于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应当重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纠纷中的证据收集应当合法有效。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纠纷的调解结果应当履行。
第十三条:对于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管辖,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合理确定。
第十四条: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纠纷案件时,应当依法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对于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应当重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纠纷案件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第十七条:对于建设工程纠纷的判决结果,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
第十八条:对于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需要有相关的技术鉴定证据。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纠纷的解决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
第二十条:对于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应当综合考虑相关利益,确保公平公正。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纠纷中的相关责任应当依法判定。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纠纷中的合同关系需要依法解释。
最高法院建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最新
最高法院建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最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建筑行业的蓬勃发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在司法实践中愈加频繁。
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解释第X号)》,进一步明确了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处理中的法律适用和司法裁判原则。
本文将从相关法律解释的主要内容、适用范围、具体适用案例以及影响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和阐述。
一、法律解释的主要内容合同解释及效力:对建设工程合同中常见的争议条款进行解释,如工程款支付、工期履约、质量标准等,明确各项条款的法律效力和适用原则。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处理:对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争议、变更、索赔等问题,提出具体的法律处理意见和建议。
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明确各方在合同履行中的违约责任及相应的赔偿责任范围,包括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金的标准。
鉴定评估及证据采信:对工程质量、合同履行情况等需要鉴定评估的问题进行规定,以及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如何采信相关的证据和鉴定结论。
司法救济和裁判依据:明确当事人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的司法救济途径,以及法院在裁判时应当依据的法律依据和裁判标准。
二、法律解释的适用范围该法律解释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款支付纠纷:对承建商的工程款支付方式、进度款比例、尾款支付条件等进行具体规定。
工期履约纠纷:对工期延误、工程进度控制、履约期限调整等问题进行详细处理。
质量标准争议:对工程质量达标标准、验收合格标准、质量检测方法等进行详细规定。
变更和索赔纠纷:对建设工程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变更合同、索赔费用、工程变更管理等进行具体解释。
违约责任及赔偿:对违约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金计算方法、损失赔偿标准等进行明确规定。
三、具体适用案例分析案例一:工期履约纠纷在某工程项目中,承包方因工期延误被业主索赔违约金。
根据最高法院解释,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和实际履约情况,综合考虑违约责任的归属。
案例二:质量标准争议某建筑工程验收时,发现部分质量不达标,业主要求返工。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质量争议期间的处理
第十五条质量争议期间的处理[司法解释原文]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竣工前对质量争议期间如何处理的规定。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这时可能会暂时停工进行工程质量鉴定,而一般鉴定都需要经过一段时间,如果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应作为顺延工期期间。
[理解与适用]工程质量特别是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是百年大计,必须坚持质量第一,确保万元一失。
从我国《建筑法》对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的规定来看,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各个主体应当履行的保证工程质量的义务作出了明确、具体、全面的规定,如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建设单位不得违法要求降低工程质量;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使用合格建材;建筑工程的竣工实行验收制度;建筑工程的质量实行保修制度等。
关于对建设工程质量的内涵的理解,可以参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比较复杂,质量责任又可能涉及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
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当事人可能各执一词,不愿承担责任。
而认定工程质量缺陷本身及其责任人的问题,又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需要委托有资质的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即有关工程质量的纠纷常常取决于技术鉴定的结论。
建设部曾颁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规定》,规定各地县级以上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是质量争议或等级评定的鉴定检测机构。
有一些当事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已对一旦出现质量争议时的专业鉴定单位作出明确约定,以便发生质量争议时能够及时妥善解决。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一篇: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法释应注意的八个问题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法释应注意的八个问题2014-05-13 10:28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法释应注意的八个问题一、法释(2014)14号共计28条司法解释。
1、“违法无效”有5条解释----三种无效、验收合格、验收不合格、三种收缴非法所得、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2、“现在有效”2条解释---垫资、劳务分包;3、“解除合同”3条解释-----发包人解除四种情况、承包人解除三种情况、合同解除后的善后处理;4、“质量问题”3条解释-----承包人原因、发包人原因、未验收擅自使用;5、“竣工日期”2条解释-----竣工日期确定、质量鉴定合格工期顺延;6、“价款结算”8条解释-----总规定、利息、利息起算点、工程量争议、结算视为认可、阴阳合同、固定价合同、鉴定原则;7、“其他规定”5条解释----一般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履行地)、工程质量被告人确定、实际施工人权益的保护、保修人的责任、解释无溯及力。
二、对“实际施工人”的概念和内涵的准确把握。
1、“实际施工人”-------“无效合同中的承包人”,专指(1)、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承包人”-------转承包人和违法分包承包人;(2)、没有资质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承包人”参见《黄松有主编的理解与适用》p217、218(3)实际施工人常常是资质等级底的企业、甚至没有资质也没有企业建制,只是包工头带领一帮民工干活的临时组织的施工队伍。
参见《黄松有主编的理解与适用》p2242、施工人---------有效施工合同中的所有施工主体----包括总承包人、承包人、专业工程分包人、劳务作业分包人。
参见《黄松有主编的理解与适用》p217、2183、建设工程总承包人和施工总承包人的区别。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指受发包人委托、对发包人负责的一种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承包方式。
建筑工程常见问题:《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工程质量鉴定合格的,施工方因停工造成的损失向发包人主张?
依据《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工程质量鉴定合格的,施工方因停工造成的损失可不可以向发包人主张?答:这个问题也是一个提得很好的操作问题。
《司法解释》第15条是这样规定的:“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这个规定仅说了工期可以顺延,但常识告诉我们,施工方停工就会造成损失,那么这部分除工期顺延之外的损失该如何处理呢?施工合同在示范文本中对这个问题其实是有明确规定的。
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的第18条“重新检验”约定:“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我理解,这就是《司法解释》第15条的制定依据。
至于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的约定为什么可以成为《司法解释》的制定依据,我在这里集中谈一下我的观点。
我们知道,《司法解释》中有不少规定,要从法律法规中找依据,确实找不到。
例如这15条,还有第18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等。
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这些具体问题又客观要求有统一的答案,其答案在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却有相应的约定,而且还都符合行业的操作习惯。
示范文本的全称应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有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专款三部分组成,现在业内正在使用的是于1999年12月24日由国家工商局和建设部共同以1999第313号文件公布施行的。
示范文本中通用条款的法律地位属于行业交易习惯,由政府主管部门推荐使用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我国《合同法》第62条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逐条解读:第十五条【工程质量争议的共同被告】
【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逐条解读:第十五条【工程质量争议的共同被告】【法条原文】第十五条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条文解读】一、总承包人的概念总承包合同中的承包人即是总承包人,我国《建筑法》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给几个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是国际通行的工程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二、分包人的概念《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中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依法进行分包并自行确定发包方式。
承包人通过签订施工合同取得工程承包权后,经发包人同意会把项目中的某些工作交给其他单位并另行订立分包合同进行建设。
前述与他人签订分包合同的承包人,相较于最初发包人而言属于分包人,而直接与发包人订立合同的承包人为施工总承包人。
本条所称的总承包人是指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承包人,与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的内涵和范围是不一样的。
施工分包合同是相对总承包合同而言的,是施工总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
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专业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分包是施工总承包人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作业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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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质量争议期间的处理
[司法解释原文]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竣工前对质量争议期间如何处理的规定。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这时可能会暂时停工进行工程质量鉴定,而一般鉴定都需要经过一段时间,如果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应作为顺延工期期间。
[理解与适用]
工程质量特别是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是百年大计,必须坚持质量第一,确保万元一失。
从我国《建筑法》对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的规定来看,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各个主体应当履行的保证工程质量的义务作出了明确、具体、全面的规定,如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建设单位不得违法要求降低工程质量;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使用合格建材;建筑工程的竣工实行验收制度;建筑工程的质量实行保修制度等。
关于对建设工程质量的内涵的理解,可以参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
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
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比较复杂,质量责任又可能涉及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
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当事人可能各执一词,不愿承担责任。
而认定工程质量缺陷本身及其责任人的问题,又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需要委托有资质的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即有关工程质量的纠纷常常取决于技术鉴定的结论。
建设部曾颁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规定》,规定各地县级以上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是质量争议或等级评定的鉴定检测机构。
有一些当事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已对一旦出现质量争议时的专业鉴定单位作出明确约定,以便发生质量争议时能够及时妥善解决。
从工程质量问题发生的时间和阶段来看,有的争议发生在施工过程中。
对工程质量缺陷有争议的,当事人一般会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而对有关质量问题的鉴定往往需要一定的时间。
本条司法解释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对工程质量的鉴定期间能否作为顺延工期期间。
在审判实践中,发包人起诉要求承包人承担逾期交工违约责任的案件比较多见,而承包人一般要举证证明施工过程中存在可以顺延工期的情况,比如发包人对设计进行变更、自然灾害的影响等。
对工程质量的鉴定可否作为顺延工期的理由,主要以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为判断标准。
如果工程质量是合格的,对于承包人来说,把工程质量的鉴定期间作为顺延工期期间是比较合理和公平的。
反之,如果工程质量经鉴定为不合格的,工期不应顺延,承包人
应承担逾期交工的违约责任。
涉及隐蔽工程的验收问题,当发包方对隐蔽工程提出质量异议要求重新检验时,承包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井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
如果检验合格,发包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承包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如果检验不合格,则承包方承担所发生的费用,而且工期不能顺延。
某总公司建造营业大厦,某建筑公司中标承建营业大厦。
但是,原定2002年11月交付的工程,因出现有关质量争议没有如期竣工。
某总公司不能及时营业,经营严重受损,遂起诉要求某建筑公司承担逾期交工的违约责任,而某建筑公司认为因为质量争议前后经过两次鉴定,应当扣除鉴定的时间。
在诉讼前,因营业大厦的质量问题双方发生争议。
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大厦现浇楼面混凝土厚度进行检测,29项中有17项不合格。
对现浇楼面钢筋间距的检测,发现2至8楼均存在超过允许偏差的问题。
对大梁开凿检测,发现少了3根22厘米的钢筋。
参与工程建设的一名木工向有关部门反映,大厦开始施工后,由于施工人员素质较差,放线方位不准,桩基灌注后,发现有60%以上桩基偏位,且向外倾斜。
对此,施工人员在夜间或将钢筋弯折至正确位置,或切割后重新放置钢筋再浇注。
这在工程施工中是绝对不允许的。
后来,双方又委托省建设工程质检站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其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报告》认为,大厦工程施工时,钢筋位置偏位和桩的有效截面积减少,有的柱有效截面积减少超过10%,不能保证结构安全使用。
混凝土现浇板的厚度不符合施工验收规范允许偏差的规定,混凝土工程中
存在露筋等质量问题。
根据工程质量鉴定结果,法院判决某建筑公司承担逾期交工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