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411-2019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发行版+条文说明)
GB 50411-2019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发行版+条文说明)GB 50411-2019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发行版+条文说明)1 总则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的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
1.0.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合同、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文件对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 本规范应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配套使用。
1.0.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建筑装饰装修building decoration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建筑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
2.0.2 基体primary structure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或围护结构。
2.0.3 基层base course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面层。
2.0.4 细部detail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局部采用的部件或饰物。
3 基本规定3.1 设计3.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1.2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设计单位负责。
3.1.3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消防、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3.1.4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对建筑物进行必要的了解和实地勘察,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
3.1.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
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3.1.6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防火、防雷和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材料和设备进场复验及现场检验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材料和设备进场复验及现场检验的通知穗建质监字[2007]142号各区(县级市)质量监督站、各建设、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为贯彻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参照建质[2006]192号、建建字[2000]211号、穗建筑[1999]387号、穗建材[2001]200号及穗建质监字[2007]118号文,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的进场复验及现场检验,现将我市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的使用、进场复验及现场检验的要求通知如下:一、建筑节能材料、设备进场复验(一)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严禁选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与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二)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具体项目详见表一)必须按规范的要求进行进场见证取样复验,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未按规范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不得使用。
表一: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验项目二、建筑节能工程现场检验(一)围护结构现场实体检验建筑围护结构施工完成后,应对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进行现场实体检测。
当条件具备时,也可直接对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进行检测。
1、外墙节能构造的现场实体检验应在监理(建设)人员见证下实施,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也可由施工单位实施。
2、当对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进行检测时,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当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出现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标准规定的情况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扩大一倍数量抽样,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或参数再次检验。
(二)系统节能性能检测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工程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系统节能性能的检测,且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报告。
受季节影响未进行的节能性能检测项目,应在保修期内补做。
主要检测项目及要求详见表二。
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材料和设备进场复验及现场检验指南。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正式施行
时应 全数 检查 。对 主控 项 目除 建筑外 窗 的品种 、规 格 、性 能 应符 合设 计要 求 和标准 的规 定外 ,还对其 检验方 法 和检查 数 量作 了相 应 的规 定 .尤 其是 建筑 外窗 在不 同地 区 的气 密性 、传 热系 数 、中空 玻璃露 点等要 进 行复 检 ,复检 应 为见证 取样 送 检 ;金属外 窗 的隔热 断桥要 求 随机 抽样 ,对 照产 品设 计 图纸剖 开或拆 开 检查 ,同一产 品抽 查不 少 于 1 。金属 副 樘 框 抽查 3 % :等等 。 0 从 1 0月 1日以 后 ,只有 单项 的建 筑 节 能 验 收 合 格 后 ,才 能进 行 工程 质 量验 收 。验 收也 很 严 格 , 要 核查 质 量证 明文件 、随机抽 样 检验 。有 的还 要拆
维普资讯
《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正式施行
1 0月 1日 .由建 设 部 和 国家 质 量 监 督 局 联 合
种 、规格 及 附件 、质 量证 明文 件 、检验 批 、异形 或 特殊 要求 的门窗 作 了规定 外 ,还对 检查 数量 作 了具
体要 求 :建筑 门窗 每检 验 批应 抽 查 5 ,不 足 3樘 %
发布 的 《 建筑节 能 工程施 工 质量 验收 规范 》正 式施
行。 制 定节 能验 收规 范 的 目的 ,是 为 了加强 建 筑节
时应 全 数检 查 ;高 层 建筑 外窗 应抽 查 1% ,不 足 6 0
樘 时 应全 数 检 查 :特 种 门 应 抽 查 5 % ,不 足 6樘 0
进 行 ,即建 筑 节 能 验 收 是 单 位 工 程 验 收 的 先 决 条 件 ,具 有 “ 一票 否决 权 ” 。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宣贯、实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建办标函[2007]302号
【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7.05.14
【实施日期】2007.05.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
知
(建办标函[2007]30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的要求,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以下简称《规范》),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实行。
为切实做好《规范》的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节能标准是实现建筑节能的技术依据和基本准则,认真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是现阶段做好建筑节能工作的基本目标和要求。
《规范》的发布实施,进一步完善了国家有
关建筑节能的标准体系,不仅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的质量验收提供了统一的技术要求,也为落实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有关建筑节能的要求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保障和具有可操作性的技术手段,对强化建筑节能管理,保障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实现建筑节能的目标和要求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各地要把《规范》的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依法行政和推进建筑节能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领导,在建筑活动中认真贯彻执行。
二、加强宣贯培训是确保有关人员准确理解、掌握并。
Q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Q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前言为了提高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的质量,加强对工程施工的监督和验收,制定本规范。
一、验收前的准备工作1.1 施工过程资料施工过程中应当编制详细的工程施工记录,包括施工计划、工地施工日报、施工图纸、图纸变更和质量验收记录等。
验收前应当对这些资料进行归档整理,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验。
1.2 工程现场处理验收前应当对工程施工现场进行整理,保持干净和整洁,消除工程现场任何存在的问题,以免影响验收结果。
1.3 特殊要求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在验收前确认特殊要求是否已经满足,如节能措施、热工计算、材料及设备选型等。
二、验收的程序2.1 准备验收在验收前,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检验机构进行验收,并准备好工程资料、施工方案和验收报告等。
2.2 验收原则验收应当按照规范的验收原则进行,包括验收性能、技术要求和安全要求。
2.3 验收内容验收内容应当包括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实际完成情况与设计要求的对比,并对施工中的质量缺陷进行检查。
2.4 验收结果验收结果应当书面表达,并明确施工单位需要改正的问题和整改及验收的期限,验收结果应当得到建设单位的签字确认。
三、验收项目3.1 工程质量检查验收人员应当对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包括建筑、给排水等工程质量。
3.2 施工透明度验收人员应当对施工透明度进行检查,包括施工计划、工地施工日报、施工图纸、图纸变更和质量验收记录等。
3.3 设备和材料检查验收人员应当对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包括采用的材料、设备的性能等。
3.4 工程安全检查验收人员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包括工人佩戴防护用品、工程施工现场防护措施等。
四、验收结果验收结果应当有关方面共同签字确认,验收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情况。
当验收的结果测算符合设计要求并修复了所有质量缺陷时,验收结果为合格;当验收的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或存在严重质量缺陷时,验收结果为不合格;当验收的结果不明确时,验收人员应当书面说明原因,重新整理检查工作和验收结果。
(完整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第1章总则•涉及建筑节能工程的法律、法规、规范很多,却一直没有一本统一的验收规范。
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也令人担忧。
(图片:宋波10~16页)(图片:1施工缺陷)•现行节能标准与新的验收规范不一致的问题如何处理?建办标函【2007】302号《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第四条:“《规范》实施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管理机构,要按照《规范》的规定,对已批准发布的有关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的地方标准进行复审、修订或废止,并按照《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的要求,报我部重新进行备案。
对与《规范》规定不一致且没有重新备案的地方标准,自行废止,不得作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或质量验收的依据。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外墙外保温应用技术规程》(聚苯板耐碱玻璃纤维网格布增强薄抹灰系统)DBJ14-035-2005正在组织修订,下半年将正式重新发布。
例如:7.0.7条外墙外保温系统主要组成材料复检项目:聚苯板:密度、抗拉强度、尺寸稳定性。
与本验收规范不符,应执行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中墙体、建筑幕墙、门窗、屋面、地面、采暖、通风与空调、采暖与空调系统的冷热源和附属设备及其管网、配电与照明、监测与控制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从条文可以看出,建筑节能工程不仅仅是保温工程,它涉及墙体、幕墙、门窗、屋面、地面、采暖、通风与空调、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配电与照明、检测与控制等10项内容。
本规范又不是涉及这10项工程中所有的验收内容,而仅仅是与节能有关的一些项目;其他项目执行相对应的验收规范。
第2章术语•《规范》在术语部分,对“进场复验”、“见证取样送检”、“现场实体检验”、“型式检验”等给出了定义。
2.0.10进场复验——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等在进场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抽取试样送至试验室进行部分或全部性能参数检验的活动。
GB 50411-2019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发行版+条文说明)
GB 50411-2019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发行版+条文说明)GB 50411-2019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发行版+条文说明)1 总则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的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
1.0.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合同、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文件对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 本规范应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配套使用。
1.0.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建筑装饰装修building decoration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建筑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
2.0.2 基体primary structure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或围护结构。
2.0.3 基层base course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面层。
2.0.4 细部detail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局部采用的部件或饰物。
3 基本规定3.1 设计3.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1.2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设计单位负责。
3.1.3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消防、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3.1.4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对建筑物进行必要的了解和实地勘察,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
3.1.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
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3.1.6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防火、防雷和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关于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
关于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为了加强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治理,统一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由建设部批准的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以下简称为«规范»〕,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规范»的公布实施,进一步完善了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标准体系,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的质量验收提供了统一技术要求,对强化建筑节能治理、保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通过在部分工程中贯彻执行«规范»的情形,目前时期在我市要完全按«规范»的规定实施确实还存在一些难度,因此迫切需要就某些问题如何解决作出一些规定。
为此,现就«规范»实施中的假设干问题提出部分意见,供大伙儿执行时参考。
一、严格操纵材料与设备进场验收:建筑节能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和设备,进场后必须按«规范»规定进行报验和验收。
凡设计有要求的应符合设计要求,同时也要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的规定。
对设计未提出要求或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在合同中约定按何标准验收。
除了对产品和设备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等进行验收确认,形成验收记录外,重点应操纵对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文件进行核查。
用于节能工程的材料应具有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型式检验报告等,进口材料和设备应有出入境商品检验证明文件。
此外依照我省规定,进入现场节能产品、材料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的节能产品认定材料及当地建筑节能治理机构的登记意见书。
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应注意以下几点:1、应按«规范»规定的各项证明文件要求核对质量证明文件是否齐全。
2、应核查出具报告单位的检测资质〔资格〕情形,文件的日期、签字、印章等情形,以判定文件的有效性。
3、应按«规范»中规定的各项内容逐一核查,应核查内容是否齐全、数据的合理性、结论是否明确和正确。
广州市建筑节能验收资料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文件关于加强我市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工作的通知穗建质[2008]753号发布日期:2008-09-03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各区(县级市)建设(和市政)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各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为贯彻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推动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提高建筑工程节能效果,现将我市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于我市行政规划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凡是在2007年10月1日后开工建设的,以及2007年10月1日前已开工建设但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各分项工程未开始施工的,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进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和监督。
凡是2007年10月1日前已开工建设且节能分部工程所有分项已开始施工的民用建筑工程;凡是设计文件有明确建筑节能要求,具备该分部施工质量验收监督条件的,可以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进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和监督。
二、对于我市行政规划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凡是在2007年10月1日后开工建设的,必须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制定专项的节能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审批后方可执行。
三、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按照规范要求整理施工技术资料(目录可参考附件1,具体要求由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
同时,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设计等单位对建筑节能围护结构和建筑设备(含照明)安装两部分分别组织工程质量验收,并在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建筑分部工程中间验收登记手续。
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进行监督并办理中间验收登记手续,建筑节能工程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或不符合建筑节能管理有关规定的,不予办理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手续。
五、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后,建设单位应编写《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报告》(编写要求详见附件2)和《广州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备案表》,并到广州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进行建筑节能验收备案后,方可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管理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5.20•【字号】琼建科[2010]100号•【施行日期】2010.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管理的通知(琼建科[2010]100号)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各施工、监理、房地产企业:为满足我省国际旅游岛建设要求,打造低碳经济示范区,根据《关于2009年全国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专项监督检查建筑节能检查的通报》(建科[2010]45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建筑节能工作开展实际,现就加强施工验收环节的建筑节能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民用建筑施工验收阶段开展建筑节能工作的思想认识我省自2003年开展建筑节能工作以来,新建建筑执行国家相关设计标准率在98%以上,但竣工验收阶段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的比例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需要有关部门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目标,确保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实施。
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发放建筑节能宣传资料,开展系列宣传活动,普及节能知识,增强行业和社会节能意识。
同时,加大对本辖区质量监督机构、施工、监理企业等专业人员的培训力度,确保建筑节能工作落到实处,为我省低碳经济示范区建设作出贡献,为下一步实现我省绿色建筑打好基础。
二、加强建筑节能全过程监管,确保各项建筑节能制度在施工验收阶段的落实(一)加强施工报建管理。
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530号)和我厅的有关要求,我省施工图设计文件仍继续执行建筑节能专项设计审查制度,未通过建筑节能专项审查的民用建筑项目,图审机构不得颁发审查合格书,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0.12•【字号】•【施行日期】2020.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节能效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能源消耗,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现行建筑节能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梳理了《现行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目录(2020版)》(见附件1)和《现行建筑节能标准规范文件目录(2020版)》(见附件2),各市、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现行建筑节能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强化建筑节能宣传,将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纳入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设备工程师、电气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继续教育内容,提高从业人员建筑节能意识、专业素养和管理能力。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市场主体要将现行建筑节能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吸收到质量管理体系之中。
二、强化建筑节能设计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设计阶段建筑节能工作监管和指导。
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7/ 5026-2014)、《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7/ 5155-2019)等现行节能设计标准规范,按照《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明确节能设计深度要求,确保城镇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达到建筑节能设计要求。
设计方案应包括建筑节能设计专项说明,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括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建筑节能设计专篇示范文本(2020版)》见附件3)。
公共建筑应同步设计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同步设计安装远程能耗监测系统。
公共机构办公建筑设计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设置智能调控装置;建筑公共走廊、楼梯等部位,应设计使用节能灯具和节能控制装置。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411)新旧对比
2019年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41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新修订的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411-2019(以下统称新版标准)已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式发布,并于2019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版的标准较老版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19(以下统称旧版规范)增加了3个章节、4个试验方法及有关管理、检验和技术方面的内容。
新版标准更完善了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标准体系,提供了更与时俱进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统一技术标准。
下面给大家对比下新版标准与旧版规范的不同之处。
一、新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1.增加3章1)地源热泵换热系统节能工程(14章)适用于地源热泵地埋管、地下水、地表水换热系统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地源热泵换热系统节能工程使用的管材、管件、水泵、自控阀门、仪表、绝热材料等产品应进行进场验收。
2)太阳能光热系统节能工程(15章)主要增加了太阳能光热系统中生活热水、供暖和空调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太阳能光热系统节能工程所采用的管材、设备、阀门、仪表、保温材料等产品应进行进场验收,太阳能光热系统节能工程采用的集热设备、保温材料进场时对集热设备的热性能,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吸水率进行复验。
3)太阳能光伏节能工程(16章)太阳能光伏系统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太阳能光伏系统建筑节能工程所采用的光伏组件、汇流箱、电缆、逆变器、充放电控制器、储能蓄电池、电网接人单元、主控和监视系统、触电保护和接地、配电设备及配件等产品应进行进场验收。
2.增加四个实验方法1)保温材料粘贴面积剥离检验方法;2)保温板才与基层的拉伸粘接强度现场拉拔试验方法;3)保温浆料导热系数、干密度、抗压强度同条件养护试验方法;4)中空玻璃密封性能检验方法。
3.增加以下内容1)管理方面:节能产品认证;门窗节能标识;2)检验方面:引入了“检验批最小抽样数”、一般项目“一次、二次抽样判定”;3)技术内容方面:功能屋面;保温材料燃烧性能;外墙外保温防火隔离带;照明光源、灯具及其附属装置;地源热泵地埋管换热系统岩土热响应试验。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2.16
•【字号】渝建发〔2017〕 6号
•【施行日期】2017.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
正文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
《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
渝建发〔2017〕6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现批准《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修订)为我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号为DBJ50-255-2017,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1.0.4、3.1.2、4.2.2、4.2.7、4.2.17、5.2.2、9.2.3、10.2.9、11.2.3、
11.2.10、12.2.3、23.0.7条为强制性条文。
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查与备案,备案号为J10645-2017,必须严格执行。
原《居住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J50-069-2007和原《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DBJ50-234-2016等两项标准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重庆市建筑节能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2月16日。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方案》GB50411-200[正文]
1总则1.0.1为了加强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统一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提高建筑工程节能效果,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和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管理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中墙体、建筑幕墙、门窗、屋面、地面、采暖、通风与空调、采暖与空调系统的冷热源和附属设备及其管网、配电与照明、监测与控制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同时,适用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的验收。
1.0.3建筑节能工程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工程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和竣工质量验收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和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1.0.5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工程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2术语2.0.1建筑节能工程为节约建筑使用能耗所进行的建筑施工及安装工程。
2.0.2围护结构建筑物各面的围挡物,如墙体、屋面、地面和门窗等。
2.0.3导热系数稳态条件下,1m厚物体,两侧表面温差为1K,1h内通过1m2面积传递的热量。
2.0.4传热系数稳态条件下,围护结构两侧空气温差为1K,1h内通过1m2面积传递的热量。
2.0.5热桥围护结构两侧在温差作用下,形成热流密集的传热部位。
2.0.6保温浆料由胶粉料与聚苯颗粒或其他保温轻骨料组配,使用时按比例加水搅拌混合而成的浆料。
2.0.7凸窗位置凸出外墙外侧的窗。
2.0.8 倾斜窗窗平面与水平面不垂直的窗。
2.0.9外门窗建筑围护结构上有一个面与室外空气接触的门或窗。
2.0.10玻璃遮阳系数透过窗玻璃的太阳辐射得热与透过标准3mm透明窗玻璃的太阳辐射得热的比值。
2.0.11透明幕墙可见光可直接透射入室内的幕墙。
2.0.12非透明幕墙不能将可见光透射入室内的幕墙。
2.0.13 制冷性能系数(COP)制冷机在规定工况下的制冷量(W)与相应输入功率(W)之比。
2020年《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
2020年《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术语(略)第三章基本规定第四章墙体节能工程第五章幕墙节能工程第六章门窗节能工程第七章屋面节能工程第八章地面节能工程第九章采暖节能工程第十章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第十一章空调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第十二章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第十三章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第十四章建筑节能工程现场实体检验第十五章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第十六章外墙节能构造钻芯检验方法第一章总则【条文】1.0.1 为了加强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统一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提高建筑工程节能效果,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和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管理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制订本规范。
【要点说明】阐述制定本标准规范的目的和依据,以便使人们了解其意义、必要性和重要性。
【条文】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中墙体、幕墙、门窗、屋面、地面、采暖、通风与空调、空调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及管网、配电与照明、监测与控制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条文】1.0.3 建筑节能工程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工程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要点说明】各项规定的“严格程度”是最低要求,最起码的要求。
这也是我们监理的底线原则。
【条文】1.0.4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1.0.5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要点说明】建筑节能验收是单位工程验收的先决条件,具有“一票否决权”。
相关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进行验收。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资料应单独成册,资料内应出具分部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2术语※2.0.9进场验收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等进行外观质量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及质量证明文件核查并形成相应验收记录的活动。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和验收管理的通知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和验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公布日期】2005.08.15•【字号】宁建工字[2005]119号•【施行日期】2005.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和验收管理的通知(宁建工字[2005]119号)各在宁建设、监理和施工企业:根据建设部“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建设部建科[2005]55号文)及“关于认真做好《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建设部建标函[2005]121号文)、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省建科[2005]206号文)和市建委“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文件管理工作的通知”(市建科字[2005]496号文)的要求,为认真做好我市住宅和公共建筑节能的施工和验收管理工作,特提出如下要求:一、2005年6月以后开工新建的工程,节能设计必须经专项审查合格,方可用于施工。
二、加强对施工图纸的检查力度,杜绝“阴阳图纸”。
凡未经审图中心盖章的施工图纸一律不得用于施工,所有施工图、设计修改图目录及修改图纸都应有审查机构加盖的审查专用章,各在建工程必须按合法有效的图纸进行施工。
三、建设工程涉及到以下内容变更的,必须报原审图中心进行变更审查:1.建筑功能重大变更、层高或层数发生变化的;2.建筑外围护节能措施变更的(外墙和屋面保温、外窗型式等);3.加层改造、结构受力体系改变或基础型式、持力层有较大变动的;4.主要措施不符合《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的;5.室内消防系统、空调通风系统及强电系统等变更设计。
四、施工图纸中设计节点和具体的做法应详细、明确(特别是冷桥等部位)。
对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图纸应要求相关单位及时改正和完善。
南京地区新建居住建筑几种常用外围护保温的参考做法如下:1.240厚粘土多孔砖墙体(KP1),内20mm混合砂浆,外抹保温砂浆(RE)厚度:北墙可采用12~20mm,南、东、西墙可采用8~18mm;2.180厚混凝土墙,内外各20mm水泥砂浆,外贴挤塑聚苯板厚度:北墙可采用15~25mm,南、东、西墙可采用13~2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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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将于10月1日起实行,为了做好有关工作,根据建设部近日下发的《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充分认识《规范》发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规范》的发布实施,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的质量验收提供了统一的技术要求,完善了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标准体系,对强化建筑节能的过程管理,保障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实现建筑节能目标,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有关建筑节能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节能材料、产品供应单位,以及检测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机构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学习《规范》,并在建筑活动中贯彻执行。
二、要抓好《规范》的宣传培训活动。
年内,我站将分期分批组织开展宣传培训活动,对全市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机构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轮训。
我站将加强对培训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以盈利为目的擅自举办宣贯班、研讨办、培训班等乱办班、乱收费等不良现象,切实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
参加《规范》培训的人员学时按规定计入个人继续教育学时。
三、要严格《规范》的贯彻实施。
《规范》实施后开工建设的民用建筑工程,以及已开工建设但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尚未开始施工的,应当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质量验收,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或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不得予以备案或交付使用。
对《规范》实施前已开工建设且节能分部工程已开始施工的民用建筑工程,具备条件的,可以按照《规范》进行施工质量验收。
四、要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监理、检测、验收等各环节实施《规范》的监督管理,确保《规范》的贯彻执行。
我站将根据具体情况,年内开展一次《规范》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或抽查活动,对不执行或不严格执行《规范》的情况,要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或依法进行处罚。
五、我站根据《规范》,组织人员编制了检验批验收记录表格(已交付印刷),以便你们验收时使用。
合肥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二OO七年八月十八日GB50411-2007 4-1 墙体节能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GB50411-2007 4-2墙体节能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续)说明本表适用于采用板材、浆料、块材及预制复合墙板等墙体保温材料或构件的建筑墙体节能工程质量验收。
一、主控项目1.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每批随机抽取3个试样进行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应按照其出厂检验批进行核查。
2.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及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3. 检验方法:随机抽样送检,核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一种产品,当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下时各抽查不少于3次;当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上时各抽查不少于6次。
4.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5.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和施工方案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和施工方案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7.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保温材料厚度采取针插法或剖开法尺量检查;粘结强度和锚固力核查试验报告;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不少于3处。
8.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9. 检验方法:核查试验报告。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应抽样制作同条件养护试块不少于3组。
10.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试验报告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1.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核查施工方案和砌筑砂浆强度报告,用百格网检查灰缝砂浆饱满度。
检查数量:每楼层的每个施工段至少抽查一次,每次抽查5处,每处不少于3个砌块。
12. 检验方法:检查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对照设计观察和淋水试验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全数核查;其他项目每个检验批抽查5%,并不少于3处。
13.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观察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5%,不少于3处。
14.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观察检查;必要时抽样剖开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5%,不少于5个洞口。
15.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和施工方案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按不同热桥种类,每种抽查20%,并不少于5处。
二、一般项目1.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2.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不少于5处,每处不少于2m2.。
3.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和施工方案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按不同热桥种类,每种抽查10%,并不少于5处。
4. 检验方法:对照施工方案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5.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10%,并不少于5处。
6.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10%,并不少于10处。
7.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按不同部位,每类抽查10%,并不少于5处。
8.检验方法:对照施工方案和产品说明书进行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GB50411-2007 5幕墙节能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说明本表适用于透明和非透明的各类建筑幕墙的节能工程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1.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每批随机抽取3个试样进行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应按照其出厂检验批进行核查。
2.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及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3. 检验方法:进场时抽样复验,验收时核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一种产品抽查不少于1组。
4. 检验方法:观察及启闭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幕墙的气密性能检测报告;见证记录。
检查数量:核查全部质量证明文件及性能检测报告。
现场观察及启闭检查按检验批抽查30%,并不少于5处。
气密性能检测应对一个单位工程中面积超过1000m2的每一种幕墙均抽取一个试件进行检测。
5. 检验方法:对保温板或保温层采取针插法或剖开法,尺量厚度;手扳检查。
检查数量:按检验批抽查30%,并不少于5处。
6.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手扳检查。
检查数量:检查全数的10%,并不少于5处。
7. 检验方法:对照幕墙节能设计文件,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检验批抽查10%,并不少于5处。
8.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检验批抽查10%,并不少于5处。
9. 检验方法:通水试验,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检验批抽查10%,并不少于5处。
一般项目1.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2.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检验批抽查10%,并不少于5件(处)。
3.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检验批抽查10%,并不少于5件(处)。
4.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检验批抽查10%,并不少于10件(处)。
5.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检验批抽查10%,并不少于10件(处)。
GB50411-2007 6建筑门窗节能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说明本表适用于建筑门窗节能工程的质量验收,包括金属门窗、塑料门窗、木质门窗、各种复合门窗、特种门窗,天窗以及门窗玻璃安装等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一、主控项目1.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建筑门窗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5%,并不少于3樘,不足3樘时应全数检查;高层建筑的外窗,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6樘,不足6樘时应全数检查。
特种门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50%,并不得少于10樘,不足10樘时应全数检查。
质量证明文件应按照其出厂检验批进行核查。
2.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及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3. 检验方法:随机抽样送检,核查复验报告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类型的产品各抽查不少于3樘。
4.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建筑门窗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5%,并不少于3樘,不足3樘时应全数检查;高层建筑的外窗,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6樘,不足6樘时应全数检查。
特种门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50%,并不得少于10樘,不足10樘时应全数检查。
5. 检验方法:随机抽样,对照产品设计图纸,剖开或拆开检查。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类型的产品各抽查不少于1樘。
金属副框的隔断热桥措施按检验批抽查30%。
6. 检验方法:随机抽样现场检验。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类型的产品各抽查不少于3樘。
7.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8.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9.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观察尺量手扳检查。
检查数量:建筑门窗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5%,并不少于3樘,不足3樘时应全数检查;高层建筑的外窗,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6樘,不足6樘时应全数检查。
特种门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50%,并不得少于10樘,不足10樘时应全数检查。
安装牢固程度全数检查。
10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1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淋水检查。
检查数量:建筑门窗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5%,并不少于3樘,不足3樘时应全数检查;高层建筑的外窗,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6樘,不足6樘时应全数检查。
特种门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50%,并不得少于10樘,不足10樘时应全数检查。
二、一般项目1.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2.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3. 检验方法:现场调节试验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GB50411-2007 7 建筑屋面节能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说明本表适用于建筑屋面的节能工程,包括采用松散、现浇保温材料、板材、块材等保温隔热材料的屋面节能工程的质量验收。
一、主控项目1.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每批随机抽取3个试样进行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应按照其出厂检验批进行核查。
2.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及进场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3. 检验方法:随机抽样送检,核查复验报告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产品各抽查不少于3组。
4.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检查数量:每100m2抽查一处,每处10m2,整个屋面抽查不得少于3处。
5.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检查数量:每100m2抽查一处,每处10m2,整个屋面抽查不得少于3处。
6.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观察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