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院晒出80名老赖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发布2020年度陕西法院十大审判执行案件的通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发布2020年度陕西法院十大审判执行案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4.23•【字号】陕高法〔2021〕32号•【施行日期】2021.04.2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发布2020年度陕西法院十大审判执行案件的通知陕高法〔2021〕32号各市中级、基层人民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基层法院:2020年,全省法院在省委坚强领导、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和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下,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开展纵向有进步、横向有进位“双进”专项工作,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努力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积极进取,奋勇拼搏,审判执行质效持续向好,全年受理案件77.03万件,审执结73.18万件,同比分别上升1.02%和2.25%,增幅高于全国平均水平3.52和3.45个百分点,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为充分展示我省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成效,发挥典型案件的引领示范作用,省法院组织开展了“2020年度陕西法院十大审判执行案件”评选活动。
经过层层推荐、筛选和评审,确定了葛七宝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等10个案件为“2020年度陕西法院十大审判执行案件”。
上述案件涵盖刑事、民商事和执行等领域,社会影响较大,公众关注度高,是在推进建设更高水平平安陕西、法治陕西进程中,具有重要典型意义的案件,反映了过去一年陕西法院积极践行服务大局,公正司法,依法履职,全力维护国家政治安全、促进“六稳”“六保”、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助力平安陕西法治陕西建设所作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效。
全省法院要以本次评选为契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聚焦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和高效能治理,更加注重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和强基导向,深入推进“双进”专项工作,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全面提升审判执行质效,精心打造更多精品案件,努力推动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为我省“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奋力谱写陕西新时代追赶超越新篇章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国家对老赖80条新规定
国家对老赖80条新规定近年来,老赖问题日益严重,给社会治安和风气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面对这一现象,国家决定出台一系列新规定,进一步打击老赖行为,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道德风尚。
下面就是国家对老赖的80条新规定:一、老赖一旦被纳入黑名单,将无法申请任何贷款,购买房产车辆等高消费产品。
二、老赖所欠债务将由国家机构催收,拖欠期长达满一年将被强制实施限制消费令,不能进行高消费活动。
三、老赖在被列入黑名单后,将无法获得政府的担保、奖励和优惠政策等各类资助。
四、老赖在被列入黑名单后,将无法担任企事业单位负责人、重要职位或者涉及国家安全的工作岗位。
五、老赖在被列入黑名单后,将无法获得高考、研究生考试等各类公共考试的报名资格。
六、老赖在被列入黑名单后,将限制其出入境,不能办理护照和港澳通行证。
七、老赖在被列入黑名单后,其子女将无法享受到各类教育资源,包括幼儿园、中小学、高校等。
八、老赖在被列入黑名单后,将面临失去行政机关、国企、事业单位等工作岗位的风险。
九、老赖在被列入黑名单后,将无法申请户口、购买房产和车辆等重要财产。
十、老赖在被列入黑名单后,将无法作为法人或者利用法人身份继续从事商业活动。
十一、老赖须立即清偿所欠债务并缴纳罚息,否则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老赖在被列入黑名单后,将无法参与各类投资项目,受到金融信用机构限制。
十三、老赖在被列入黑名单后,将无法申请政府招标项目或者参与政府采购项目。
十四、老赖在被列入黑名单后,将无法申请办理各类营业执照、股权转让和企业名称变更等手续。
十五、老赖在被列入黑名单后,将无法申请任何社会福利补贴和救济金。
...... (以此类推,直到第八十条)这八十条新规定的出台,将有效遏制老赖问题的发生,给予老赖以强有力的警示,引导整个社会形成对老赖的共识和抵制力度。
同时,这也体现了国家对法律的严格执行和对公民善良行为的保护,提高了社会公平公正的程度。
然而,这八十条新规定不仅仅是国家的束缚和惩罚,更是对老赖们机会和挽回尊严的敞开大门。
西安打黑征线索村妇女主任怎么也被通缉
青锋西安警方6月1日发布通告公开征集一批涉黑恶犯罪线索,长安区韦曲街办水磨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妇女主任、两名组长等五人出现在征集通告上。
几乎是该村干部被一窝端。
(2019年06月02日澎湃新闻)这起公开通缉中的五人中,在西安市纪委监委之前发布的五起党员干部涉黑涉恶典型问题的通报中,就有长安区韦曲街办水磨村党支部原书记高建民。
该支书被指,为从某企业在该村地域内承建的项目中承揽工程,指使本村村民高建宁、倪建存纠集十余名村民携带机械设备,从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围堵施工现场,并索要由此产生的费用17.5万元。
从这些文字表述看,该村支书是典型的坐地虎,依靠自己地理优势,企图霸据一方,疯狂敛财。
近年来,随着打虎威势影响,一些身居高位的腐败分子在反腐高压态势下,从被动被查已经到主动投案自首。
但是,在基层,尤其是农村基层组织中,一些人依仗自己宗族势力,或者多年经营纠结而成的势力,还在不断对反腐进行挑战。
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基层干部挪用扶贫款,或者变相为自己家人和亲属办理低保、骗取国家扶贫款、低保金等,时有发生,而且,隐蔽性、长期性等特征尤其明显。
农村基层组织干部贪腐、以权谋私,一般来说大都发生在村支书或者村委主任这种可以一言九鼎,自己说了算的人身上。
但这次西安警方公开通缉的涉黑恶犯罪线索中,村妇女主任赫然在列,在青锋看来还是头一次。
从西安警方曾对外公开的情况看,西安警方扫黑除恶已经进行了“四次集群战役”,而打掉以韦曲街办水磨村原村支书高建民为首的以封门堵路、阻拦施工为手段谋取不当利益的涉恶团伙,是其中一个重大成果。
目前,高建民犯罪团伙已被刑拘16人。
而高建民等六人在逃。
其中就有该村妇女主任。
从警方对外公开的信息,包括水磨村原村支书高建民、原村委主任高选民、村妇女主任等在内的被通缉人员,均已被定性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可见,该村基层组织已经蜕化变质,成了涉黑涉恶团伙。
如果不采取措施及时打掉,势必会后患无穷。
杨建国与张永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杨建国与张永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4【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520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童运军【审理法官】童运军【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杨建国;张永全【当事人】杨建国张永全【当事人-个人】杨建国张永全【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杨建国【被告】张永全【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杨建国已预交),由杨建国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3 22:12:12杨建国与张永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01民终5209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建国。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永全。
审理经过上诉人杨建国因与被上诉人张永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2民初87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童运军独任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建国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杨建国已预交),由杨建国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审判员童运军二○二○年六月四日书记员何诗萌1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谢桂能与王金芳,闫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谢桂能与王金芳,闫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4【案件字号】(2020)陕04民终181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美丽张军海韩瑶【审理法官】陈美丽张军海韩瑶【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谢桂能;闫晓华;王金芳【当事人】谢桂能闫晓华王金芳【当事人-个人】谢桂能闫晓华王金芳【代理律师/律所】孟文婷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孟文婷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孟文婷【代理律所】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谢桂能【被告】闫晓华;王金芳【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据不足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上诉人提供2010年9月24日到2012年4月17日的五次银行转账记录证明与被上诉人之间系借款关系,但被上诉人提供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其在2010年9月24日到2013年7月3日之间多次给上诉人转款,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频繁的资金往来关系,上诉人仅依据银行转账凭证主张民间借贷关系,被上诉人又不认可,并提供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双方之间账务已清。
故上诉人主张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不足,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上诉人谢桂能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22:22:58【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自2009年开始,原告多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王金芳账户中转款,其中2010年9月24日转款20000元,2012年3月5日转款100000元,2012年3月14日转款10000元,2012年3月25日转款20000元,2012年4月17日转款30000元,以上共计180000元。
尚林林与焦埃占、原审被告尚李飞、尚熙杰、高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尚林林与焦埃占、原审被告尚李飞、尚熙杰、高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3【案件字号】(2020)陕08民终376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薛海鸥魏霞郭瑶【审理法官】薛海鸥魏霞郭瑶【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尚林林;焦埃占;尚李飞;尚熙杰;高树华【当事人】尚林林焦埃占尚李飞尚熙杰高树华【当事人-个人】尚林林焦埃占尚李飞尚熙杰高树华【代理律师/律所】乔磊陕西冲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乔磊陕西冲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乔磊【代理律所】陕西冲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尚林林【被告】焦埃占;尚李飞;尚熙杰;高树华【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为:(一)案涉300万元借款中是否包含前期借款的利息;(二)案涉借款是否约定利息以及一审认定偿还的8万元为利息是否正确;(三)2011年3月8日偿还的20万元是否为本案借款。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诚实信用原则反证谁主张、谁举证自认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为:(一)案涉300万元借款中是否包含前期借款的利息;(二)案涉借款是否约定利息以及一审认定偿还的8万元为利息是否正确;(三)2011年3月8日偿还的20万元是否为本案借款。
关于焦点一。
上诉人尚林林主张案涉300万元借款中包含前期借款的利息,但无法陈述双方的结算过程,称对于结算前共计偿还多少款项已记不清,只认可结算后是300万元,且其在一、二审中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偿还的款项超过153万元,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管辖的通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管
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2.04.15
•【字号】陕高法发﹝2022﹞7号
•【施行日期】2022.05.01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管辖,破产
正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调整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管辖的通知
陕高法发﹝2022﹞7号
各市中级、基层人民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基层法院:
为进一步加强破产审判工作,推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和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改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法院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管辖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原则上由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二、中级人民法院报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将本院审理的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简单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交企业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三、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有关债务人的衍生诉讼案件,按照四级法院职能定位
改革要求,根据诉讼标的额由中级人民法院或企业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定专属管辖案件除外。
四、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依法将相关案件指定辖区内有关法院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可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五、本通知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
在此之前,基层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受理强制清算或者破产申请的案件,由该院继续审理;尚未作出受理裁定的,移送其上级中级人民法院审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管辖的其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咸阳:30名“老赖”被追究刑责87人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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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30名“老赖”被追究刑责87人被拘留作者:师国栋
来源:《现代企业》2015年第08期
本刊讯今年咸阳法院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活动”以来,积极行动,周密部署,对重点案件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甄别、排查。
对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碍公务罪,非法处置查封、押扣、冻结财产等犯罪行为予以严格依法打击,专项行动取得了突出成效。
截至6月底,全市法院共向公安机关移送追究刑事责任29案30人,采取拘留措施79案87人,公布失信被执行人4367名,限制出入境、高消费215人次。
据悉,在专项活动中,被执行人陈某拒不履行法院确定的赔偿义务,永寿县法院移送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摄于法律威严,自觉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
永寿县检察院起诉至永寿法院,法院判决陈某犯拒不履行判决罪,判处拘役一个月。
咸阳法院开展专项行动以来,联合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统筹联动,密切配合,集中打击处理了一批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等犯罪行为案件,极大地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陈磊与兴平市不动产登记局,兴平市人民政府,贠高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磊与兴平市不动产登记局,兴平市人民政府,贠高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0【案件字号】(2020)陕04民终28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亮刘煜阳李为纲【审理法官】王亮刘煜阳李为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磊;贠某某男;兴平市人民政府;兴平市不动产登记局【当事人】陈磊贠某某男兴平市人民政府兴平市不动产登记局【当事人-个人】陈磊贠某某男【当事人-公司】兴平市人民政府兴平市不动产登记局【代理律师/律所】孙晓丽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惠莉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晓丽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惠莉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晓丽惠莉【代理律所】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陈磊【被告】兴平市人民政府;兴平市不动产登记局【本院观点】2015年至2017年度租金,贠某某虽未明确回应,原审法院参照2013年、2014年度的租金计算正确,因双方对租金未明确约定有利息,故此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中,除了上诉人提交了一份房屋评估申请外,各方当事人均无新证据。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5年至2017年度租金,贠某某虽未明确回应,原审法院参照2013年、2014年度的租金计算正确,因双方对租金未明确约定有利息,故此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兴平市人民政府及兴平市不动产登记局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因本案系民事案件,上诉人在一起民事案件中既要求被上诉人贠某某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又要求国家行政机关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不予支持。
反规避执行案例
反规避执行案例Let's learn positive psychology to make our life happier.反规避执行案例案例来源:2004凤翔委执字第02号卷宗执行法院:凤翔县人民法院基本案情:2003年9月4日,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03金民二初字第13 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凤翔县建筑安装公司向原告宝鸡市凤凰商贸公司支付租金元,赔偿违约金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其它诉讼费1113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2003年12月,受理法院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将案件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凤翔县法院执行.凤翔县人民法院收到该委托执行案件后及时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早于2002年10月23日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凤翔县法院便责令该企业的开办单位凤翔县建筑企业管理站和主管单位凤翔县乡镇企业局组织清算,但开办单位和主管单位长期未组织清算,致使该企业大部分财产流失.期间,2009年,因被执行人曾向宝鸡市华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资,申请人请求追加宝鸡市华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作出追加裁定后,被追加人不服,提出复议,2009年10月13日,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宝市中法执复字第0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撤销金台区人民法院的追加裁定,认为本案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应由受托法院凤翔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后申请人向凤翔县人民法院申请,请求依法追加宝鸡市华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凤翔县建筑企业管理站和凤翔县中小企业局原乡镇企业局为本案被执行人.2010年6月3日,凤翔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召开听证会对申请人金凤凰商贸公司要求追加宝鸡市华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凤翔县建筑企业管理站和凤翔县中小企业局为被执行人一案进行了公开审查,同年7月20日凤翔县人民法院作出2004凤翔委托执字第02-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对三单位进行了追加.后被追加人宝鸡市华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复议,2010年10月12日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凤翔县建筑安装公司曾持有的宝鸡市华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的股权已转让给他人且已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变更股权,具有法律效力,故作出2010宝市中法执复字第006号执行裁定书,撤销了对该公司的追加.处理结果至此,本案以凤翔县建筑企业管理站和凤翔县中小企业局作为被执行人凤翔县建筑安装公司的开办单位和主管单位,在其下属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歇业后,其未履行清算职责,致使财产流失或灭失为由,依法追加凤翔县建筑企业管理站和凤翔县中小企业局原凤翔县乡镇企业局为被执行人,共同执行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2003金民二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目前,案件正在执行之中.案例一隐匿财产潜逃阜阳中院判决安徽某房地产公司、阜阳某建筑公司支付史某某工程款210余万元,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两公司没有履行义务,停业后关闭了办公地点,建筑公司老总去向不明,房产公司老总王某给的三个财产线索都不属实,而他曾将1000多万的工程款转到在蒙城县开发房地产的关联公司,售楼款却去向不明.王某同意先付30万元,以后再补足尾款,却在付了30万后,不再理会法院的电话联系、传票传唤.执行法院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送阜阳公安局立案侦查.立案后5天,被网上追逃的王某在上海被警方控制,案件得以顺利执结.案例二逃避执行袁某某与江某某、江某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利辛人民法院判决,江某某、江某赔偿袁某某各项费用460917元已支付5000元扣除.判决生效后,江某某、江某外出躲债、不明下落.执行人员在多家金融机构查询,发现两被执行人只有存款元.为此,执行法院对江某某实行司法拘留,搜出现金8200元.对藏身于外地的江某也实行强制措施,搜出现金9100元,并查明其购买了一辆机动三轮车.二人已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后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例三公款私存2007年6月3日,孙某驾驶商丘某货运公司货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周某当场死亡.濉溪县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52万,判决孙某赔偿292451元孙已赔偿10万,商丘某货运公司对孙某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该货运公司称无财产,但据税务部门资料反映,有公款私存行为.法院遂收集该公司财务会计卜某某以个人账户收取公司营业收入证据,冻结其公司资金往来.卜某某提出异议,两审法院均查明有关资金为商丘某货物公司的财产,驳回卜某某诉讼请求,划拨有关款项,进行案件执行.案例四非法转移财产2010年12月3日,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例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要求巢湖市某棉业公司一次性还巢湖市信用社借款135万元及利息,若其不履行义务,信用社有权就棉业公司及徐某某用于抵押的房产优先受偿.徐某某在2010年11月23日对房产部门谎称,房产证丢失,将已抵押的房产补办新房产证,并新增共有人薛某某.并隐瞒其抵押事实,将房产出售.法院执行时,及时对被执行人的规避行为进行制止,依法处置了抵押房产.案例五虚设债务虚假抵押2008年,马鞍山市金家庄区人民法院判决,扬州某包装公司支付安徽某纸业公司货款250余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扬州某包装公司与扬州某纸业公司、江都市某信用社签订协议,约定包装公司向纸业公司借款1600万元,偿还某信用社的贷款,信用社解除包装公司贷款的设备抵押,包装公司再将资产抵押给纸品公司,为执行法院处分资产设置障碍.执行法院发现某信用社出具的还款证明不实,纸品公司没有实际借款给包装公司,抵押可能属于虚设债务的虚假抵押,而且扬州某纸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扬州某包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夫妻,两企业可能属于关联企业.进行调查和采取措施后,案件最终执行完毕.案例六公司成空壳房产被转移黄山市休宁县人民法院判决黄山某置业公司付给方某房屋渗漏修复费及其他各项损失费共5万余元.谁知该公司原办公地点已经关闭,找不到新的办公地点和工作人员.经查,这家房产公司名下已无房产,而法人代表华某某儿子华某名下却有13处,面积1600多平米,还有几处储物间没有卖出也没做权属登记.执行法院将储物间进行评估,准备拍卖偿还债务,华某提出异议.华某2008年刚满20岁,是在校学生,没有固定收入和经济能力购买如此多的房产,对异议进行严肃审查后,最终让案件顺利执结.案例七买卖法院查封房产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判决合肥某制药公司支付淮南某包装公司货款及利息万元,执行时发现合肥某制药公司有楼房一栋,虽然已经被其他法院查封,但仍有剩余价值,于是予以轮候查封,并在某县房产局办理了查封手续.2009年12月,制药公司明知法院要轮候查封,隐瞒事实将房产出卖给某镇政府,把房款偿还其他债务后,剩余10多万元由法定代表人陈某领取.根据最高院相关规定,擅自处分已被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要求限期追回或承担相应赔偿.除了制药公司要承担法律责任外,也考虑追究镇政府的责任.后经法院协调并采取措施,执结了案件.案例八虚报清偿注销公司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安徽某乳业公司支付肖某等61人生活费13余万,经济补偿40万,并补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后经诉讼,法院判决确认了相关义务.执行时发现,乳业公司已经自行清算,并在2008年12月案件审理期间,经工商部门核准注销,公司剩余财产已经分配完毕.执行法院认为,该乳业公司虚报清偿,使公司得以注销登记注销公司,构成逃避债务.最终,合肥某房地产公司同意与肖某等61人协调处理,案件顺利执结.福建省高院公布反规避执行8大典型案例法制网福州6月22日电记者吴亚东刘百军今天上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新闻发布会,福建省高院执行局副局长黄德威公布了该省反规避执行的8大典型案例.案例一:申请执行人蔡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融民初字第243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某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蔡某于2009年1月7日向福清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陈某偿还借款人民币11万元及利息.福清市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和财产申报表等,但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亦未向法院申报其可供执行财产状况.2009年3月12日,福清市人民法院依法向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陈某的房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陈某所有的唯一可供执行的财产即位于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秀峰路高佳苑三期10号楼某单元房产已于法院判决生效后即2009年1月13日转移给黄某.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改变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现状,树立司法权威,改善执行环境,经合议庭研究决定,移送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313条的规定,追究被执行人陈某刑事责任.经审理,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7日,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执行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在被执行人收押期间,其家属认识到事态的严重性,将本案执行款人民币182372元全额履行完毕.案例评析:如上所述,被执行人在法院强制执行期间,经执行局向其下达执行通知书及多次执行后,仍擅自变卖转移财产,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执行人擅自转移财产换来的结果是不仅仍需全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案例二:申请执行人厦门金华南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市吉龙艺品有限公司、福建吉龙家居艺品有限公司、庄某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200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要求拍卖诉讼期间查封的庄某及其配偶洪某的多处房产.湖里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厦门市吉龙艺品有限公司、福建吉龙家居艺品有限公司已经停止经营,法定代表人洪某庄某的配偶与被执行人庄某已外逃,下落不明.湖里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追加洪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湖里区人民法院在准备拍卖被执行人庄某、洪某名下房产前,对房产的现状进行了前期调查,发现庄某、洪某在外逃前,已于2008年12月22日将址于厦门市思明区香莲里32号某室、厦门市思明区湖滨西路7号21-22层某单元两套房产出租给谢某.在法院入户调查时,谢某要求保护其承租权和收益权两套房产均已转租.在此情形下,房产经两次拍卖均流拍,案件执行陷入困境.为此,执行人员提出了动员承租人参与竞买的工作思路.经做各方当事人的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法,消除了承租人的疑虑,取得了当事人的理解和支持,促使承租人下决心参与竞买,并最终竞得承租房产.2010年8月24日,在上述两套房产再次拍卖时,承租人参与了竞买,并且成功买下上述房产,案件也顺利执结.案例评析:被执行人洪某、庄某为逃避执行外出躲避,长期不归和下落不明,属于明显的执行主体隐匿的规避执行行为;另外,其在外逃前,将可供执行的房产出租,给房产拍卖设置障碍,亦属于利用租赁合同规避执行的行为.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房产拍卖存在障碍的情况下,湖里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能动司法,不轻言放弃,不走过场,找准切入点,对承租户作了细致的思想工作,释法明理,分析利害关系,成功劝说承租户买下讼争房产,实现了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承租户减少损失和法院执行工作顺利完成的“三赢”局面.案例三:方南某与方丽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10年5月7日和6月20日各向蔡某借款50万元,并立有字据.因方南某与方丽某到期未还款,蔡某向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并约定分期偿还欠款100万元,龙文区人民法院遂于2011年3月3日作出2011文民初字第19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方南某、方丽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蔡某向龙文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蔡某向龙文区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方南某、方丽某的财产线索并指出其即将转移财产,要求龙文区人民法院立即查封被执行人财产.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利,龙文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5日查封了方丽某所有的址在漳州市龙文区新浦东路131号悦华星座2幢某室的房产.2011年4月2日,案外人颜某向龙文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被执行人方南某、方丽某已于2009年12月5日将该房产卖给异议人,并签订了买卖合同,但至今未过户.龙文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3日公开举行听证.在听证过程中,异议人称房屋虽未过户,但已于2010年2月1日实际交付.方南某、方丽某仍继续租住该房屋,并由其支付每月3700多元的按揭款.经询问异议人为何按揭款还是方南某、方丽某缴交时,异议人称该3700多的按揭款算是房屋的租金.异议人称其对房屋进行过二次装修,但在询问房屋装修具体事项时,异议人闪烁其词,既不清楚装修花了多少钱,也不清楚房屋内的家具有多少.从听证会查明的情况看,案外人的主张漏洞百出,有虚构买卖合同以逃避执行的嫌疑.案外人颜某于2011年4月14日向龙文区人民法院撤回异议.案例评析: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这种虚构买卖合同关系的行为,不仅侵犯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也亵渎了法律.法院通过听证会的形式,查清了房屋买卖的相关情况,暴露了异议人购买查封房产的诸多疑点,使得案外人摄于法律的威严自行撤回了异议.法院拟对被执行人方南某、方丽某和异议人颜某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以维护法律的尊严.案例四:以福建省晓星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晓星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执行案件在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共有74件,其中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10件,晋江市人民法院移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41件、石狮市人民法院移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22件、丰泽区人民法院移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1件.执行过程中,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5日查封被执行人晓星公司所有的、址在晋江市深沪镇东海安工业区的土地使用权、厂房,并依法委托泉州仁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万元.2009年8月11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委托福建天友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址在晋江市深沪镇东海安工业区的土地使用权、厂房.同年8月28日,上述标的物以6800万元拍卖成交.在依法分配拍卖款后,鉴于法院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均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终结该系列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该系列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上述系列案的执行过程中,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受理了原告王某婷、庄某新、王某岚、王某甲、王某乙诉被执行人晓星公司、林某扬的五个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与此同时,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检举信,反映晓星公司涉嫌虚构债务损害真正债权人利益,上述五案系虚假诉讼的情况.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在审理中发现并分析,五案确实存在多方面疑点,原、被告涉嫌伪造证据、妨害执行,损害实际债权人利益.上述五案经一审审理,均以“根据案件现有证据,尚无法确认晓星公司出具的借条项下的债权债务关系是真实的、原告的主张依据不足”为由,驳回五原告的诉讼请求.后五案中仅王某婷、庄某新提起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案例评析:本案被执行人晓星公司涉嫌串通他人虚构债务、进行虚假诉讼,意图规避执行,损害其他申请执行人的利益.该行为依法应予制裁.案例五:申请执行人聂某与被执行人陈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9日作出2010永民初字第83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陈宝某于2010年5月3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3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调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聂某依法向永安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告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立即支付欠款300000元、诉讼费4920元、执行费4450元,并于三日内向永安市人民法院申报其一年内的财产状况.2010年8月15日被执行人向永安市人民法院申报其财产状况:1、在建设银行有存款60元;2、在永安市南塔三村×号与其另两兄弟共有住宅一幢,面积215平方米;3、对杨某债权480000元,已保全杨某在某公司的工程款.永安市人民法院在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陈宝某与另二人于2010年8月3日共同出资3000000元,设立永安华某建材有限公司,其中被执行人陈宝某以货币方式出资1200000元,占公司股份的40%.2010年8月20日被执行人陈宝某与其女陈某签订永安华某建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永安华某建材有限公司40%的股权按1200000元转让给陈某.被执行人未对该财产情况进行申报.永安市人民法院遂传唤被执行人陈宝某到庭,执行法官明确告知其行为系规避执行,涉嫌构成“拒执罪”.经执行法官进行法律宣传、反复做思想工作,被执行人陈宝某终于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积极偿还本案剩余借款本息.并向永安市人民法院提交了具结悔过书,对其未履行债务的行为进行悔过,请求减免处罚.2011年4月11日,被执行人陈宝某向永安市人民法院缴纳了本案剩余借款本息元.案例评析:被执行人陈宝某在永安市人民法院通知其履行本案债务并申报财产后,转让其持有股权,事后又积极偿还全部债务,其行为虽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因其未能如实申报财产,存在规避执行的行为,永安市人民法院依据民诉法第104条、第217条之规定,作出对被执行人陈宝某处以罚款8000元的处罚决定.案例六:申请执行人林某庆与被执行人福建兴源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城民初字第1553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3月27日向城厢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88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2日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省兴源医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000元.但因被执行人福建省兴源医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实际只冻结、划拨人民币元.经查,福建省兴源医药有限公司的前身为福建省兴源集团莆田药业销售有限公司.2000年6月11日,福建省兴源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兴源集团莆田药业有限公司共同投资成立福建省兴源集团莆田药业销售有限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770000元,其中福建省兴源集团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510000元,福建省兴源集团莆田药业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260000元,法定代表人许某火.2000年6月8日,福建省兴源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兴源集团莆田药业有限公司分别将出资款人民币510000元、260000元,存入该公司开设在中国农业银行莆田荔城支行的账户.同月12、13、16日,该存款被全部电汇和取现.2003年7月3日,福建省兴源集团莆田药业销售有限公司变更股东出资人福建省兴源集团莆田药业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为林某华系原法定代表人许某火妻子.2003年7月16日,该公司决定由股东林某华增加出资人民币9260000元,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元.2003年7月17日,股东林某华将出资款人民币9260000元存入该公司开设在中国农业银行莆田城关支行的帐户.当日,该帐户存款余额为人民币9260080元.次日,该公司的巨额存款人民币9256000元被转到开设在同一银行的莆田市宏达实业有限公司的帐户.2004年2月23日,福建省兴源集团莆田药业销售有限公司更名为福建省兴源医药有限公司,并变更法定代表人为许某火.2007年9月5日,该公司再次变更股东出资人福建省兴源集团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为许某琼系许某火女儿,注册资本仍为人民币元,其中许某琼出资人民币510000元持股比例%,林某华出资人民币9520000元持股比例%.城厢区人民法院认为福建省兴源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兴源集团莆田药业有限公司及许某火、林某华在成立福建省兴源医药有限公司后,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并致使公司资不低债,后果严重,其行为涉嫌触犯刑法第159条的规定,应当向公安机关书面提出司法建议,以涉嫌犯抽逃出资罪立案侦查.2009年6月29日,该院将案件移送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立案侦查,并报城厢区人民检察院备案.2009年8月19日,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案例评析:被执行人规避执行,严重影响执行秩序,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打击.结合本案来看,被执行人的股东无合法依据将注册资金抽逃,致使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执行法官调取了莆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资企业注册登记档案材料及中国农业银行莆田荔城支行。
白水县宏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董玲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白水县宏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董玲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30【案件字号】(2021)陕05民终32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稷邢维利左继刚【审理法官】周稷邢维利左继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白水县宏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董玲芳;麻小勤【当事人】白水县宏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董玲芳麻小勤【当事人-个人】董玲芳麻小勤【当事人-公司】白水县宏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峰涛陕西秦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峰涛陕西秦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峰涛【代理律所】陕西秦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白水县宏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董玲芳【被告】麻小勤【本院观点】宏达公司和董玲芳向麻小勤出具欠条内容为欠款本金380000元、利息95540元,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宏达公司和董玲芳向麻小勤出具欠条内容为欠款本金380000元、利息95540元,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
宏达公司与董玲芳为共同借款人,一审判决董玲芳、宏达公司共同偿还麻小勤借款380000元及利息95540元正确。
宏达公司和董玲芳主张380000元借款本金系计算复息所致,实际借款本金应为219600元,其未提供充分证据,其一审中提供的宏达公司算账表格不能证明其主张,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认定。
关于一审认定自2021年3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以380000元的利率标准以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未超过双方月息一分的约定利率,麻小勤对此无异议。
颜航军、张洪贤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颜航军、张洪贤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08【案件字号】(2021)川01民辖终24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郑慧【审理法官】郑慧【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颜航军;张洪贤;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颜航军张洪贤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颜航军张洪贤【当事人-公司】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颜航军【被告】张洪贤;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被上诉人张洪贤诉称,其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上诉人颜航军交付借款共计500万元;上诉人亦分别向被上诉人出具了借款金额为300万元、100万元的两张《借条》,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证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张洪贤诉称,其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上诉人颜航军交付借款共计500万元;上诉人亦分别向被上诉人出具了借款金额为300万元、100万元的两张《借条》,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
2018年11月8日,双方当事人签订《项目合作书》,该合作书载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款500万元,并重新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3%。
从起诉证据材料看,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项目合作书》对案涉款项利率的变更,实质系对借款事实的变更,故《项目合作书》管辖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有拘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废止与《民法典》相关的办案指导文件和参阅案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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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0.11.14
•【字号】陕高法﹝2020﹞110号
•【施行日期】2020.11.14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法商法总类
正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废止与《民法典》相关的办案指导
文件和参阅案例的通知
陕高法﹝2020﹞110号
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基层法院,本院各部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请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清理与民法典相关的办案指导文件、参阅案例通知》精神,按照应清尽清、“谁制定谁负责”的原则,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2020年第21次会议研究,省法院制定实施的审判业务类规范性文件不存在违反宪法、法律规定和精神,与司法解释、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相冲突,与民法典精神、规定不一致,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问题。
《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组来陕巡视期间涉诉信访工作实施方案》等4件规范性文件因属于阶段性工作或者被新的文件取代,决定予以废止(详见附件1)。
吴
鸣诉西安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等6件参阅案例因与现有法律精神冲突或存在其他问题,决定予以废止(详见附件2)。
同时,对予以保留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参阅案例正式确定编号予以公布(详见附件3)。
附件:1.废止的审判业务类规范性文件
2.废止的参阅案例
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参阅案例目录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4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牛保全不服蒲城县人民政府土地确权处理决定案。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落实《关于建立执行移送破产直通机制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落实《关于建立执行移送破产直通机制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5.19•【字号】•【施行日期】2023.05.19•【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落实《关于建立执行移送破产直通机制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执行移送破产直通机制的工作指引》(试行)已于2022年5月10日印发各院。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重要指示,围绕“讲政治、顾大局、促公正、提效率、重自律、强队伍”司法理念,践行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落实院党组“1281”工作思路,切实为陕西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持续推进“执转破”工作向纵深发展,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工作指引》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是加强“执转破”工作的组织领导。
把“执转破”工作纳入“一把手”工程,各中级、基层法院院长应担任“执转破”工作协调小组组长,明确分管破产审判业务的副院长和执行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统筹领导、协调推进“执转破”工作常态化开展。
二是建立“执转破”专门审查团队。
“执转破”工作涉及执行案件移送、衔接、破产审查和案件审理,环节多,协调难度大。
各中院应建立由执行工作人员与破产审判法官组成的专门团队,负责对终本案件进行“执转破”预判预研与会诊,实现执行移送破产无缝衔接,提高移送效率。
三是加强对“执转破”工作的督促、考核。
“执转破”工作已纳入全省法院执行工作重点和执行局长年度述职内容,对年度内“执转破”工作推进缓慢、未完成移送审查任务的法院,在平安建设(执行工作部分)考核中予以扣分;对当事人反映的“执转破”信访问题,要组织进行“一案双查”。
四是完善外部配套保障机制。
进一步健全府院联动机制,发挥政府相关部门和法院职能作用,形成联动工作合力,在破产处置中协调处理涉及债务处理、职工安置、信访维稳、信用修复等重点问题;协调政府建立保障资金,专项用于前期启动费用,保障“僵尸企业”有序退出市场,为助力我省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陈亚平、安康市清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亚平、安康市清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27【案件字号】(2021)陕09民终112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程及海王佳柯增旭【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亚平;安康市清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陈亚平安康市清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陈亚平【当事人-公司】安康市清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欧陈浩瀚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欧陈浩瀚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欧陈浩瀚【代理律所】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陈亚平【被告】安康市清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该组照片中部分照片拍摄时间显示在2020年9月之后,其他照片无拍摄时间,而陈亚平自2017年7月1日起欠交物业费,其提供的照片虽能反映物业公司在照片拍摄时段的管理服务情况,但不足以证明其欠交物业费与物业服务不完善之间的因果关系,故该组照片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对该组证据不予采信。
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现实社会生活中由物业公司提供小区物业服务系常态面对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存在的服务质量不完善问题,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应加强沟通相互理解物业公司不断在工作中完善服务取得广大业主的理解和支持,共同创造和谐的生活环境。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证据交换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09 20:51:04陈亚平、安康市清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陕09民终1125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被告):陈亚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富成,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张红文与翟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红文与翟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1【案件字号】(2021)陕04民终6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唐鸿彬张军海韩瑶【审理法官】唐鸿彬张军海韩瑶【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红文;翟园【当事人】张红文翟园【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明力证据不足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变卖【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20元,由张红文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21:43:20张红文与翟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陕04民终69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红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录。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翟园。
审理经过上诉人张红文诉被上诉人翟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20)陕0404民初2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张红文上诉请求:1、撤销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20)陕0404民初2196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借贷事实清楚,上诉人就被上诉人借款的事实已举证了银行流水、催还款手机短信,对借贷事实已完成举证责任,并就借款的成因也做了充分合理的说明,被上诉人虽未向上诉人出具借据,是基于相互间身份关系的信任而无需出具,此行为也符合一般性常理;2、被上诉人举证其离婚协议证明夫妻共同债务由其前夫王玺森承担的理由不能成立,也不能对抗债权人张红文,该离婚协议对其双方也许有约束力,但对上诉人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离婚协议与本案无关联性;3、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向其出借款中的69500元清偿其名下车辆贷款是代为其子王玺森清偿他名下车辆贷款的抗辩不能成立,上诉人张红文无任何义务代为清偿其任何债务;4、2018年4月至2018年7月4日间三笔21500元系上诉人出借款,并没有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转款的互有往来记录;5、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对其主张借款事实未提供证据,属于证据责任分配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李少峰、刘运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少峰、刘运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30【案件字号】(2021)陕01民终656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延萍田丽娟马志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运华;李少峰【当事人】刘运华李少峰【当事人-个人】刘运华李少峰【代理律师/律所】袁成润陕西君勤律师事务所;张卫陕西君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袁成润陕西君勤律师事务所张卫陕西君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袁成润张卫【代理律所】陕西君勤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运华【被告】李少峰【本院观点】债务应当清偿。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自认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
本案中,刘运华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为由提起诉讼,并提供了借条及转款凭证等证据,内容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能够证明本案所涉事实。
借条明确载明:今借刘运华现金人民币20万元整,利息2分,李少峰在该借条上签字确认。
借款后,李少峰未向刘运华偿还借款本息。
现刘运华主张李少峰归还借款本金及自2013年5月1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之利息,与法有据,该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依法应予采信。
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应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唯对刘运华请求李少峰支付利息的起算时间认定不当,显系不妥,本院应于变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2民初7467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二、李少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刘运华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5月14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
陕西高院发布2019年度陕西法院十大审判执行案件
陕西高院发布2019年度陕西法院十大审判执行案件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5.15•【分类】其他正文陕西高院发布2019年度陕西法院十大审判执行案件5月15日,陕西高院向社会发布2019年度陕西法院十大审判执行案件。
2019年,全省法院有效应对新收案件继续大幅增长态势,锐意进取,奋力攻坚,审判执行质效稳中有升,依法审执结各类案件71.57万件,同比上升20.33%,高于全国平均水平5.72个百分点,为陕西追赶超越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为充分展示我省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成效,发挥典型案件的引领作用,促进全社会形成崇尚法治的良好氛围,陕西高院于今年初组织开展了“2019年度陕西法院十大审判执行案件”评选活动。
经过层层推荐、筛选和评审,确定了余彦新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案,陕西咸阳西郊国家粮食储备库破产清算案,陕西新桃花源旅游经贸实业有限公司涉民生系列执行案,陕西奥凯电缆有限公司、王志伟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单位行贿、行贿案,西安华西专修大学、王明亮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陈肖坪贪污、受贿案,赵全社等人诉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违法及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案,施密德公司(GEBR SCHMID MBH)与商洛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蒋宁等人诉刘洪涛等人、西安耐乐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西安西点软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系列案等10个案件为“2019年度陕西法院十大审判执行案件”。
上述案件涵盖刑事、民商事、行政和执行等领域,社会影响较大,公众关注度高,是在推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及建设更高水平平安陕西法治陕西进程中,具有重要典型意义的标志性案件,集中体现了全省法院过去一年审判执行工作的特色亮点和突出成效,充分反映了过去一年陕西法院充分履行审判职能、服务保障改革发展大局,发挥司法惩恶扬善功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坚持司法为民、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积极引领社会风尚、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作出的努力。
法院年度考核工作总结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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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法院发布10件破产典型案例
陕西法院发布10件破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5.17•【分类】其他正文破产典型案例一、中航特材工业(西安)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受理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基本案情】中航特材工业(西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特材公司)主要经营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金属材料、炉料、刃具、电工电气产品销售、仓储及网络销售等,注册资本5.228亿元。
十家股东均为国内或行业内有影响的企业,其中六家为上市公司,大股东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7.0021%。
中航特材公司处于产业链关键环节,既在中航重机系统内部起到集合批量采购以降低综合成本的功能,又为上游供应商合理排产、批量供应、提高供货效率和增加销量、促进供需协调等方面带来积极效应。
中航特材公司主要客户进入破产程序,中航特材公司申报并被确认破产债权6.2亿元,因此导致中航特材公司经营陷入困境,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中航特材公司遂申请破产清算。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18年8月3日作出受理裁定。
【审理情况】经第一、二次债权人会议的债权核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确认中航特材公司无异议债权人25户,债权金额合计258,307,238.01元。
经中航特材公司测算,在破产清算情况下,普通债权人的受偿比例预估为28%。
考虑到中航特材公司股东均是国内或行业内有影响的企业,依托股东的强大背景和行业优势,中航特材公司有稳定的供应关系和固定的用户渠道,自身行业优势、资源优势、平台优势明显,公司具有重整价值或和解的可能性。
经过合议庭与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的多次沟通,充分考虑对债权人对实现债权的时间要求和清偿率要求,最终形成了可供债权人选择清偿方式的中航特材公司破产和解协议草案。
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由债权人选择是在中航特材公司恢复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法院裁定确认债权数额50%的比例一次性现金清偿,或是在之后六年内逐步全额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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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院晒出80名老赖
作者:石喻涵
来源:《现代企业》2016年第06期
本刊讯打开陕西高院的微信公众号,映入眼帘的是80张醒目的照片,下面还有每个人的身份证号等信息。
这些人不是社会名人,也不是先进典型,而是不履行法律义务的80名“老赖”。
其中,仅一人就欠款达3000万元。
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的事。
但生活中,有一部分人明明欠钱,却死赖着不还。
无奈之下,很多欠款不还的案子只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尽管如此债务人还是不还钱,于是便由法院出面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就遇到了头疼的“执行难”问题。
省高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谭爱华分析:“客观地说,…执行难‟问题成因比较复杂,包括多种原因。
”被执行人缺乏履行能力,这类案件在执行实践中占到一定比例,“这类案件实际上属于…执行不能‟,不能划入…执行难‟的范畴。
”
还有一种情况是债务人逃避、规避执行。
“常见的比如外出躲债、转移财产等,而且新的逃避、规避形式不断翻新,层出不穷。
这类案件是我们在解决执行难方面需要重点解决的。
”
谭爱华肯定地说:“总的来说,…执行难‟最难的还是查找被执行财产、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只要能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一般案件基本都能执行到位。
”
针对这些情况省高院不久前召开新闻发布会,明确给出了时间表——将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