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莆田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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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莆田市木兰溪及萩芦溪流域水环境综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莆田市木兰溪及萩芦溪流域水环境综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莆田市木兰溪及萩芦溪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莆政办[2009]142号【发布部门】莆田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9.01【实施日期】2009.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莆田市木兰溪及萩芦溪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莆政办〔2009〕14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莆田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莆田市木兰溪及萩芦溪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暂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作为对本辖区内重点流域整治工作的考核依据。

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莆田市木兰溪及萩芦溪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暂行)为加强我市木兰溪、萩芦溪(以下简称“两溪”)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一步推进流域水环境保护,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3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闽政办[2009]1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两溪”流域范围内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

二、考核内容(一)水质指标,由考核断面水质综合达标率体现。

考核断面为市环保局确定的“两溪”流域控制断面、饮用水源监测点位和城市内河控制断面。

通过人工监测为主、自动监测为辅的监测数据综合计算得分。

(二)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以市环保局核查的减排结果为准。

(三)重点整治任务完成情况,由省、市政府有关流域整治意见明确的任务和省、市、县(区)制定的年度流域整治计划确定的年度任务为依据,以各地自查和市考核的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综合计算得分。

三、考核办法考核采取扣分形式的百分制记分,考核结果满分为100分,分3个档次。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莆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21•【字号】莆政综〔2011〕35号•【施行日期】2011.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莆政综〔2011〕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经研究,现将《莆田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与职责分工第三章防治污染保护水源第四章法律责任莆田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好我市饮用水源水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环保局等部委《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中共莆田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严格把全市乡镇级以上地表水饮用水源集雨面积范围划定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范围作为准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开发与建设实行规划控制。

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发展总体规划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作为进行区域开发、人口控制、新项目建设、原有项目调整改造的依据。

第四条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源水质纳入本级政府的任期目标责任制,并把污染治理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饮用水安全。

第五条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鼓励、支持饮用水源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水资源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莆政办[2018]57号【发布部门】莆田市政府【发布日期】2018.05.17【实施日期】2018.05.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莆政办〔2018〕57号)仙游县、荔城区、城厢区、涵江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莆田市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工作落实。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17日莆田市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加快解决饮用水水源地突出环境问题。

原环保部、水利部印发了《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省环保厅、水利厅印发了《福建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各地利用两年时间,全面完成县级及以上城市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规范划定、设立边界标志和环境违法行为整治的三项重点任务。

为了尽快推进问题整改,迎接上级督察,特制定本专项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到2019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县级以上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划定、规范设立边界标志警示和全面整治环境违法行为等三项重点任务,确保我市饮用水水源地管理规范、隐患消除、水质安全。

二、进度要求2018年5月底前,各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完成制定并上报本辖区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具体整治方案。

2018年8月底前,东圳水库、外度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任务完成过半,11月底前完成全部整治任务。

2018年10月底前,仙游县古洋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任务完成三分之一以上,2019年3月底前完成过半,2019年9月底前完成全部整治任务。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城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城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城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莆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25•【字号】莆政办[2008]106号•【施行日期】2008.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城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的通知(莆政办〔2008〕10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莆田市城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五日莆田市城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城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危害,保障城市饮用水源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闽政办〔2006〕120号)、《莆田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莆政办[2006]127号)精神,特制定本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饮用水源安全与保护优先”的指导思想,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措施果断、加强合作”的原则,规范和强化相关县(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应对市区水源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和完善本市防范有力、指挥有序、快速高效和协调一致的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体系。

二、适用范围(一)危险化学品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等事故,造成城市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或潜在危害的环境安全事故;(二)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因发生事故造成的突发性环境水污染事故;(三)影响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及引水灌溉沿线水质安全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四)其它突发性环境水污染事故。

三、等级划分根据对环境污染、人体危害、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的程度,将环境污染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环境事件四级。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东圳水库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东圳水库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东圳水库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莆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14•【字号】莆政办[2014]65号•【施行日期】2014.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东圳水库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莆政办〔2014〕65号)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莆田市东圳水库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各牵头单位要确定项目业主和工作计划,在5月25日前将计划方案、负责人、联系人名单上报市东圳水库综合治理工作办公室,每月25日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联系电话:2692512,邮箱:**************。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5月14日莆田市东圳水库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把东圳水库综合治理工程列为今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为确保东圳水库综合治理工程有效推进,按照3月28日市领导调研东圳水库水环境综合治理的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具体如下:一、工作目标弘扬“东圳精神”,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落实责任,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全力推进东圳水库综合治理工程。

三年内完成东圳库区生态综合治理,实现东圳水库“大坝安全、环境优美、水质合格”的目标。

二、工作任务主要任务:大坝除险加固、分层取水、保护区内移民拆迁、退耕(果)还林、科学种植、库岸防护带、禁养畜禽、垃圾进场、污水进管、生态补偿、长效管理等。

三、工作要求(一)组织领导1.成立莆田市东圳水库综合治理工程建设指挥部。

总指挥:翁玉耀副总指挥:李辉龙、吴桂芳、许建平成员:陈景新、唐炳椿、陈国华、卓金贤、钱元森、王玉明、林玉瑞、何金清、方宝昌、郑炳粦2.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挂靠市水利局。

办公室主任:陈国华副主任:张章模、林荔煌、陈梅爱、肖志雄成员:周茂、林新华、林伟、黄清铃、林爱琼、苏金水、蔡斯明、李冬英、郑一将、陈国宁、许美新、刘世军、林中旭3.各成员单位职责:市水利局:负责东圳水库综合治理日常协调工作;落实一级保护区库岸进退工程设计方案;负责库区水土流失治理工程、库岸防护带工程设计并指导实施;按照经费多方筹集、集中使用的办法,负责提出建设资金方案报市政府研究;组织实施东圳水库大坝除险加固工程、库岸防护带工程、分层取水工程和东圳水库管理局所在地率先实现污水“零排放”项目建设。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整治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整治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整治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莆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25•【字号】莆政综[2008]162号•【施行日期】2008.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整治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莆政综〔2008〕16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莆田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整治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莆田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整治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工作方案为了切实保护我市的饮用水安全,强化饮用水源保护的共同责任,实现执法监察到位、考核到位、问责到位,提高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整治执法监管力度,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整治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强化执法监管为重点,预防、制止和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以生态环境建设为基础,实现区域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建立起县(区)人民政府负总责,水源地所在乡镇及相关部门具体抓,市直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监督管理制度,确保饮用水安全。

二、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整治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组织领导,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开展,决定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市监察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农业局、林业局、财政局、规划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工商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莆田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整治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环保局,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莆田市重大水利项目建设协调小组的通知-莆政办[2012]9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莆田市重大水利项目建设协调小组的通知-莆政办[2012]9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莆田市重大水利项目建设协调小组的通知正文:----------------------------------------------------------------------------------------------------------------------------------------------------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莆田市重大水利项目建设协调小组的通知(莆政办〔201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工作部署,决定成立全市重大水利项目建设协调小组,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明确市重大水利项目建设协调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大力推进我市重大水利项目前期建设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重大水利项目建设协调小组:组长:李辉龙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组长:傅冬阳市政府副市长成员:林金波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张建华市水利局局长钱元森市财政局局长刘丽红市监察局副局长朱明市审计局副局长郭凤来市规划局总工程师许文恩市国土资源局调研员王明辉市环保局调研员杨金盘市林业局副局长卓良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研员陈桂扬市库区移民开发局局长林维平市地震局副局长二、市重大水利项目建设协调小组办公室:主任:林金波市发展改革委主任第一副主任:张建华市水利局局长常务副主任:吴国清市发展改革委副调研员副主任:陈金枝市水利局副局长成员:翁祖敏市财政局纪检组组长许文恩市国土资源局调研员王明辉市环保局副局长杨金盘市林业局副局长卓良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陈桂扬市库区移民开发局局长林维平市地震局副局长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市财政局农业科林新华科长、市国土资源局农转用科吴建通科长、市环保局环评科林爱新科长、市林业局林政科徐文通科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用事业科苏益民科长、市库区移民开发局综合科吴荔三副科长、市地震局抗震设防科林天扬科长。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城区内河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城区内河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城区内河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莆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10•【字号】莆政综[2013]45号•【施行日期】2013.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城区内河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莆政综〔2013〕4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大城区内河治理工作力度,经研究,现将《莆田市城区内河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莆田市人民政府2013年4月10日莆田市城区内河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综合治理城区内河、改善水环境事关防洪排涝安全,事关群众生产生活,事关城市环境面貌,是城乡一体化建设的重要载体。

为加快推进城区内河综合治理工作,优化城市人居环境,现制定方案如下:一、治理目标和任务按照防洪保安、生态治理、景观休闲三位一体的原则,推进“清淤清障、水系通连、绿廊固岸;污水进管、垃圾进场、监管到位;建章立制、日常保洁、分级管护”,努力实现“河库连通、源清水动、滨水绿廊”的治理目标。

十二五期间计划投资25亿实施200公里内河综合治理,力争三年基本完成南北洋主河道整治。

2013年计划治理河道15条40公里,各县(区)至少打造一条示范河段,工作计划详见附表。

下一年度治理计划由内河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领导小组批准实施。

二、治理内容(一)清水截污,三位一体综合治理内河1.“治河”。

对城区防洪标准不足及水环境污染严重河段采取清淤、清障、护岸、拓宽等措施恢复河道基本功能。

启动北渠、护城河清淤清障;继续实施荔城区后卓溪、城厢区钟潭溪、涵江区梧梓河、塘头河等北洋水系主河道治理,实施仙游县木兰溪宝泉段、秀屿区顶社沟等河道治理;以荔城区中小河流综合治理重点县项目为龙头,全面启动南洋水系整治工程,年内实施金马河、五凤沟、东郊河、洋埕河等南洋主河道综合治理工作。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莆田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莆田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莆田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莆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3•【字号】•【施行日期】2009.07.23•【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莆田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强化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做好流域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和落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莆田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具体名单如下:组长:李力利(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陈万东(市政府副秘书长)梁国章(市监察局局长)郑炳粦(市农业局局长)王明辉(市环保局副局长)成员:吴宗兴(市发展改革委纪检组组长)俞榕华(市经贸委副主任)刘丽红(市监察局副局长)郑义波(市财政局副局长)林仁淮(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陈扬楠(市建设局总工程师)陈金枝(市水利局副局长)占飞豹(市农业局副局长)杨金盘(市林业局副局长)沈祥开(市卫生局副局长)李东平(市物价局副局长)陈天河(市工商局副局长)黄德元(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张平生(市环保局副局长)刘玉太(莆田电业局副局长)王世文(仙游县政府副县长)邹志成(荔城区政府副区长)陈洪武(城厢区政府副区长)姚冰珊(涵江区政府副区长)何金清(秀屿区政府副区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环保局,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王明辉副局长兼任。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2015年度木兰溪及萩芦溪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计划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2015年度木兰溪及萩芦溪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计划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2015年度木兰溪及萩芦溪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05•【字号】莆政办〔2015〕75号•【施行日期】2015.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2015年度木兰溪及萩芦溪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计划的通知莆政办〔2015〕7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莆田市2015年度木兰溪及萩芦溪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5日莆田市2015年度木兰溪及萩芦溪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计划为深入推进木兰溪及萩芦溪(以下简称“两溪”)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闽政[2009]16号)和《福建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商请报送2014年度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总结和2015年度整治计划的函》(闽流域办[2014]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主要目标确保到2015年年底,“两溪”流域畜禽养殖污染得到全面整治,工业污染防治得到进一步加强,城乡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日趋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得到加强;“两溪”流域省控断面水质功能达标率稳定在90%以上,木兰溪三江口断面(交界断面)水质功能达标率达85%以上,城厢区木兰陂和仙游县园头桥交界断面水质功能达标率达90%以上,城市内河水质功能达标率达50%以上,城市(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95%以上;形成流域生态环境良性循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发展态势。

二、重点任务(一)饮用水源保护方面。

严格按照《莆田市保护局关于印发莆田市2015年度饮用水源保护和供水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莆环保[2015]77号)要求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重点污水源改造污水处理行业建设任务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重点污水源改造污水处理行业建设任务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重点污水源改造污水处理行业建设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莆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17•【字号】莆政办[2013]95号•【施行日期】2013.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重点污水源改造污水处理行业建设任务的通知(莆政办〔2013〕9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推动内河整治,加快生活污水收集,切实改善我市生态及人居环境,根据《关于研究截污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纪要》(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3〕6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下达中心城区重点污水源收集改造、中心城区截污工程及2013年度污水处理行业重点项目建设任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心城区重点污水源(排水大户)污水收集改造任务共18个排水户,其中荔城区9个,城厢区9个。

本类工程实行市领导挂钩制度,明确各项目责任单位及督办单位(具体见附件1)。

二、中心城区截污(管线)工程建设任务共15个项目,其中荔城区8个,城厢区7个。

本类工程实行市领导挂钩制度,明确各项目责任单位(具体见附件2)。

三、2013年度污水处理行业重点项目该类项目基本按照《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3年全市污水处理厂及配套污水管网建设任务的通知》(莆政办〔2013〕16号)文件确定,明确各项目责任单位(具体见附件3)。

四、其他报送计划。

请各项目责任单位根据文件通知及任务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并将项目建设计划于2013年5月31日前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排水管理处汇总后上报市政府。

加强督查。

由市政府牵头,市监察局、水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环保局及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各抽调1人,组成督察组。

督察小组每个月督察一次,并将进展情况及时通报。

附件:1.中心城区重点污水源(排水大户)污水收集改造项目表(略)2.中心城区截污工程项目表(略)3.2013年度污水处理行业重点项目表(略)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5月17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2010年木兰溪及萩芦溪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计划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2010年木兰溪及萩芦溪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计划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2010年木兰溪及萩芦溪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莆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30•【字号】莆政办[2010]101号•【施行日期】2010.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2010年木兰溪及萩芦溪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计划的通知(莆政办〔2010〕10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莆田市2010年度木兰溪及萩芦溪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莆田市2010年度木兰溪及萩芦溪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计划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木兰溪及萩芦溪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莆政综[2009]77号)精神,为进一步细化明确工作任务和工作措施要求,确保水环境综合整治总体目标的有序推进,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主要目标确保今年年底,“两溪”流域畜禽养殖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基本建成,重点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得到加强;“两溪”流域省控监测断面水质功能达标率达90%以上,东圳水库、古洋水库饮用水源Ⅲ类水质达标率达95%以上,外度水库水源水质得到控制,初步形成流域生态良性循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发展态势。

二、重点任务(一)饮用水源保护严格执行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加快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污染整治,拆除水源保护区内污染和破坏水源设施,规范水源保护区建设,特别是东圳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

一是要强化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畜禽养殖业的整治力度,全市26个乡镇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所有畜禽养殖场和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在2010年11月30日前全部拆除关闭。

二是要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指导实施科学施肥和使用农药,鼓励测土配方施肥,使用低毒、低残留农药化肥或生态肥等,果树施用生态肥,或深施部分禽粪,禁止表面施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深化河长制工作五项机制的通知-莆政办网传〔2018〕24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深化河长制工作五项机制的通知-莆政办网传〔2018〕24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深化河长制工作五项机制的通知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深化河长制工作五项机制的通知莆政办网传〔2018〕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河长办成员单位:为全面深化河长制工作,把水系治理向纵深、向源头、向治本推进,真正实现“水清、河畅、岸绿、景美”。

进一步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经市政府研究,制定定期通报、公开曝光、有奖举报、服务外包、严肃问责等五方面长效机制,现通知如下:一、建立定期通报机制(一)一周一督查一通报。

从4月份起由市效能办、市河长办对各县(区、管委会)开展一周一督查工作,每周市河长办将督查问题以“一事一单”形式下发给各县(区、管委会)河长、河长办要求限期整改,市政府督查室一并跟踪监督落实,每月整理、汇总后向市级河长、副河长报送督查报告。

(二)一月一监测一通报。

从5月份起实行全市乡镇交界断面水质一月一监测一通报一考核制度,每月考核结果公开向社会通报。

(三)一月一现场一促进。

从5月份起由各县(区、管委会)轮流举办河湖长制现场促进会,重点安排一周一督查整改不力和每月水质考核排名落后的县(区、管委会)的县级河长在会上作表态发言,并由承办县(区、管委会)河长介绍本地区可复制、可借鉴的创新机制及典型经验做法,营造典型带动、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促进各级河长落实巡河、查河、治河、管河、护河的责任。

二、建立公开曝光机制(一)开设“河道督查曝光台”栏目。

在莆田电视台《新闻联播》中开设“河道督查曝光台”栏目,全面曝光一周一督查发现各地涉河存在的问题,每月公布全市乡镇交界断面水质排名情况,定期曝光影响恶劣的河湖问题,有效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综合整治海上非法采砂工作方案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综合整治海上非法采砂工作方案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综合整治海上非法采砂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莆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1•【字号】莆政办[2010]30号•【施行日期】2010.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综合整治海上非法采砂工作方案的通知(莆政办〔2010〕3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莆田市综合整治海上非法采砂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一日莆田市综合整治海上非法采砂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海域采砂管理,严厉打击破坏海洋生态环境、危害海岸工程设施安全、损害沿海群众生产利益的海上非法采砂行为,惩治妨碍海上公务执法的违法行为,保障海上生产安全,维护海上治安和正常的采砂管理秩序,切实保护我市海域海洋资源环境,构建莆田平安海域,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海砂开采综合整治工作的领导,确保综合整治行动的扎实开展,市政府成立莆田市综合整治海上非法采砂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附成员名单),负责全市整治海上非法采砂行动的指导协调、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工作。

各县(区)、管委会和沿海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本地区海砂开采整治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开展综合整治工作。

二、整治范围依法对本市辖区内从事海砂开采、运输、经营行为和海岸、海洋工程项目建设的用砂行为进行全面检查,实行综合整治。

三、整治措施(一)加强近岸海域执法监管。

积极组织开展海上联合执法检查,加大海上执法力度,依法查处非法采砂行为,严厉打击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矿产资源和损害海岸工程以及沿海群众生产设施的违法行为。

(二)加强采挖、运输海砂船舶及机动车辆的管理。

积极组织开展港口码头联合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无证”、“证件不齐”或擅自改装的采挖、运输海砂船舶及机动车辆,坚决取缔“三无”和擅自改装的从事采挖、运输海砂的船舶、机动车辆、自制泡沫船筏,切实排查整治存在安全隐患的采挖、运输海砂船舶及机动车辆。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莆政综〔2015〕128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莆政综〔2015〕128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莆政综〔2015〕128号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经研究,现将《莆田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23日莆田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水安全,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2015]26号)和《福建省环保厅关于转发环保部<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编制技术指南>的函》(闽环保水[2015]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巩固和提升水环境质量、确保饮用水安全为核心,强化源头控制,防治结合,水陆海统筹,对河湖海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制度。

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和水资源管理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努力打造宜业、宜商、宜居的莆田。

二、主要目标(一)到2020年,木兰溪流域干流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比例在83%以上,萩芦溪主干流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比例达95%以上;市、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比例达100%和95%以上,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的比例在90%以上;主要湖库Ⅲ类水质比例达75%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全市内河水质功能区达标率在60%以上;地下水、近岸海域水质维持现状,争取有所提升。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莆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23•【字号】莆政综[2012]108号•【施行日期】2012.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莆政综〔2012〕10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闽政发明电[2012]4号)文件精神,加快生态市建设,推动我市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快生态市创建工作(一)主要问题:创建进度滞后、创建资金不足、部分约束性指标完成难度较大。

(二)推进措施:1.落实部门责任。

各级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莆田生态市建设“十二五”规划》所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和2012年年度计划。

重点要做好以下工作:(1)加快制定生态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在2012年8月31日前完成生态县(区)建设规划编制,通过人大审议、并颁布实施;同时要尽快成立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加快生态示范创建工作2012年8月31日前,仙游县、涵江区要完成省级生态县(区)的申报工作,仙游县石苍乡和涵江区新县镇申报国家级生态乡镇;2012年11月30日前,继续组织19个乡镇申报国家级生态乡镇,组织7个乡镇申报省级生态乡镇,组织276个行政村申报市级以上生态村。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环保局。

(3)启动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

制定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实施意见,编制《莆田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规划》。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单位要在2012年8月31日前按照《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实施意见》(莆政综[2012]99号)工作要求,制定本辖区和本单位的总体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在2014年底前完成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任务。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木兰溪及萩芦溪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木兰溪及萩芦溪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木兰溪及萩芦溪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莆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3•【字号】莆政综〔2009〕77号•【施行日期】2009.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木兰溪及萩芦溪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莆政综〔2009〕7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闽政[2009]16号)精神,为着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增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木兰溪、萩芦溪(以下简称“两溪”)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目标从2009年起,力争用两年时间,使“两溪”流域畜禽养殖污染得到控制,沿溪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基本建成,工业污染源全面稳定达标排放,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两溪”流域省控监测断面水质功能达标率达90%以上,东圳水库、外度水库、古洋水库等饮用水源地Ⅲ类水质达标率达95%以上、流域水环境质量持续保持优良水平,初步形成流域生态良性循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发展态势。

二、整治重点(一)发挥规划引导作用1.各县(区)政府应于2009年7月底前,根据本意见,制定本辖区流域整治计划,明确目标任务、重点工程、完成时限和责任单位,并报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各县(区)政府应于2009年8月底前,完成本辖区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的划定,并予以公布。

禁养区范围不得小于水库(东圳水库、外度水库、古洋水库、金钟水库等)最高水位线周边1公里、各流域干流沿溪两岸1公里、支流沿溪两岸500米。

禁建区范围应不小于“两溪”流域主干流沿溪两岸2公里、支流沿溪两岸1公里,流域范围内饮用水源保护区、备用水源地(金钟水库集雨区范围)应划定为禁建区。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河流及饮用水源地水华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河流及饮用水源地水华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河流及饮用水源地水华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莆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30•【字号】莆政办[2010]132号•【施行日期】2010.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河流及饮用水源地水华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的通知(莆政办〔2010〕1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莆田市河流及饮用水源地水华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莆田市河流及饮用水源地水华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为了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水华突发事件,保证河流及饮用水源安全,最大限度地减轻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环境和谐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饮用水源安全与保护优先的指导思想,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措施果断、加强合作”的原则,规范和强化各级各相关部门应对河流及饮用水源水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和完善防范有力、指挥有序、快速高效和协调一致的水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

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闽政办〔2006〕120号)、《莆田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莆政办[2006]12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

三、工作原则(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

坚持预防为主,强化对影响我市饮用水源水质的工业、畜牧业、农业等生产管理和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加强对饮用水源水体中富营养化指标的监测及预警工作,切实做到“早发现、早化解、早控制”,有效防控我市河流及饮用水源水华的爆发,切实维护社会安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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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莆田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
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莆田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7.23
【实施日期】2009.07.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莆田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做好流域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和落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莆田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具体名单如下:
组长:
李力利(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陈万东(市政府副秘书长)
梁国章(市监察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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