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上市公司私有化相关法律问题
浅析上市企业私有化风险—以小肥羊为例
编号:毕业论文(设计)题目:浅析上市企业私有化风险—以小肥羊为例完成人:班级:2010-04学制: 4 年专业:财务管理指导教师:完成日期:2014-04-04目录摘要 (1)一、私有化概念、方式和程序 (1)(一)私有化概念 (1)(二)私有化方式 (2)1.进行要约收购 (2)2.实施协议安排或资本重组 (2)(三)私有化程序 (3)二、上市企业私有化现行风险 (4)(一)成本代价较大 (4)(二)面临法律诉讼风险 (5)(三)退市程序繁杂 (5)三、上市企业私有化潜在风险 (6)(一)回归境内上市将遭遇较大障碍 (6)(二)企业管理层人员流失 (6)(三)企业信誉度、经济效益受影响 (7)四、启示 (7)参考文献 (8)Abstract (8)浅析上市企业私有化风险—以小肥羊为例摘要:最近几年,中国境外概念股开始集体主动回归,上实医药、阿里巴巴、盛大、小肥羊都已经实施了私有化,中国境外企业刮起了私有化之风。
然而中国境外上市企业却只考虑私有化带来的优势,却没理性认识到私有化会存在现行和潜在的风险。
因此,本文以“小肥羊”为例,以科学的方法来分析中国境外私有化存在的风险,通过浅析中国境外上市企业私有化的风险,能对中国境外企业在私有化时起到启示作用。
关键字:小肥羊;上市企业;私有化;风险;启示从2011年下半年开始,在境外上市的企业,大致有22家已提出私有化,并形成一股风潮。
目前,已经宣布或采取私有化进程的企业包括新奥混凝土、中消安集团、国人通讯、星源燃料、环球天下、泰富电气等。
有可能采取私有化的企业包括绿润、中国汽车物流、盛达包装、中国XD塑料、双威教育、利华国际、东方信联、稳健医疗等[1]。
根据企业自身发展考虑,私有化能摆脱公共企业监管束缚,调整实施企业战略;摆脱股价持续低迷困境,增加股东财富价值;扭转上市融资功能退化的不利局面,借道私有化寻求再上市;减轻高昂融资成本压力,给予管理层更合理的报酬激励等。
美国私有化协议书
美国私有化协议书甲方(买方):[买方全称]地址:[买方地址]法定代表人:[买方法定代表人姓名]乙方(卖方):[卖方全称]地址:[卖方地址]法定代表人:[卖方法定代表人姓名]鉴于:1. 乙方是一家根据美国法律成立的公司,拥有并经营[公司业务描述]。
2. 甲方有意购买乙方的公司股份,以实现公司的私有化。
3. 双方经过协商,同意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完成交易。
第一条:定义1.1 “私有化”指甲方通过收购乙方股份,使乙方从公开市场退市,成为一家私有公司的行为。
1.2 “交易完成日”指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完成之日。
1.3 “股份”指乙方发行的所有股份。
1.4 “交易价格”指甲方支付给乙方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
第二条:交易条款2.1 交易价格:甲方同意以[具体金额]美元的价格购买乙方的股份。
2.2 支付方式:甲方应于交易完成日一次性支付全部交易价格给乙方。
2.3 股份转让:乙方应在收到交易价格后,将股份转让给甲方,完成股份的过户手续。
第三条:保证与陈述3.1 乙方保证其对股份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且股份上无任何抵押、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
3.2 乙方保证其公司业务的合法性,且公司财务报表真实、准确。
3.3 甲方保证其支付能力,且其资金来源合法。
第四条:交易完成条件4.1 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尽快完成所有必要的交易手续。
4.2 交易完成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获得所有必要的政府批准、满足所有法律要求等。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条款,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5.2 如因不可抗力导致任何一方无法履行本协议,该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本协议的解释、适用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美国法律。
6.2 双方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至[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七条:其他7.1 本协议的修改和补充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美国上市公司私有化相关法律问题
美国上市公司私有化相关法律问题近年来,美国上市公司私有化的现象越来越频繁。
私有化是指将公司从公开交易市场摘牌,转为非上市公司。
这种转变对于公司和股东都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需要考虑和解决。
本文将探讨美国上市公司私有化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私有化法律程序在美国,上市公司私有化需要经历一系列的法律程序。
首先,公司董事会需要制定私有化计划,并提交给股东进行投票。
大部分私有化计划需要获得股东多数同意才能通过。
如果私有化计划通过,公司需要提交一份私有化文件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进行审查。
审查通过后,公司需要通知股东并支付他们按私有化价值评估的现金。
最后,公司必须向SEC提交一份摘牌文件,以结束其上市地位。
二、股东权益保护上市公司私有化对股东权益提出了一定的挑战,因为他们将失去上市交易的流动性和公开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为了保护股东的权益,美国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制度。
例如,公司董事会在制定私有化计划时必须遵守其对股东的义务,确保私有化交易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此外,私有化交易可能触发股东索赔,要求公司提供公平价格,并进行补偿。
三、信息披露要求在私有化过程中,美国上市公司有责任向股东及其他市场参与者提供准确、全面的信息。
SEC对私有化交易有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
私有化计划必须包括关于交易的详细信息,例如交易价格、评估依据、股东投票过程等。
此外,上市公司还需要向股东提供一份独立的评估报告,以帮助他们理解交易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四、反收购措施为了避免私有化交易,投资者可能会采取反收购措施。
在美国,存在一些法律制度来规范公司的防守措施,例如“毒丸”条款和特别股权。
这些措施旨在阻止未经授权的收购,并保护公司和其股东的利益。
然而,它们是否有效,还取决于具体的法律和司法解释。
五、监管机构的角色在美国,SEC是负责监管上市公司私有化交易的机构。
SEC负责审核公司的摘牌文件,并确保公司遵守信息披露要求。
此外,SEC还可以监督和调查公司的私有化交易,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美国上市公司私有化相关法律问题
美国上市公司私有化相关法律问题在当今的全球经济舞台上,美国的证券市场一直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众多企业选择在美国上市,以获取资金、提升知名度和拓展业务。
然而,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企业自身发展战略的调整,一些美国上市公司选择了私有化的道路。
这一决策不仅涉及复杂的商业考量,还面临着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一、私有化的定义与方式私有化,简单来说,就是将一家上市公司转变为私人公司,通常由控股股东或一组投资者收购其他股东的股份,从而使公司不再受到公众持股和证券市场监管的约束。
在美国,上市公司私有化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实现:1、要约收购(Tender Offer):收购方主动向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以特定价格购买其持有的股份。
当收购方获得足够比例的股份后,即可实现私有化。
2、合并(Merger):通常由控股股东设立一家新的私人公司,然后与上市公司进行合并。
在合并过程中,小股东的股份被折算为现金或新公司的股份。
3、反向股票分割(Reverse Stock Split):公司减少已发行的股份数量,使得小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低于一定阈值,从而被迫出售其股份。
二、私有化的法律程序1、组建私有化团队包括律师、财务顾问、会计师等专业人士,他们将协助制定私有化方案、评估法律风险和财务影响。
2、董事会评估与决策董事会需要对私有化提议进行全面评估,包括收购价格的合理性、对股东的影响等,并确保决策过程符合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3、股东投票私有化方案通常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的投票批准。
在投票过程中,必须确保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和准确性,以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和决策权。
4、向监管机构申报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规定,私有化交易需要提交相关文件进行申报和审批。
三、私有化中的信息披露法律要求在私有化过程中,信息披露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上市公司必须向股东提供准确、完整和及时的信息,以便股东能够做出明智的决策。
1、收购方的身份和背景包括收购方的财务状况、收购目的和未来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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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上市公司私有化相关法律问题.docx 【范本1】:美国上市公司私有化相关法律问题第一章介绍1.1 目的与背景1.2 研究方法与范围1.3 文档结构第二章美国上市公司私有化的定义与形式2.1 私有化的定义2.2 私有化的形式2.3 私有化的动机与影响因素第三章美国上市公司私有化的法律程序3.1 投资者关系与公告要求3.2 董事会决议与股东大会3.3 股东投票与表决权3.4 专家意见与评估报告3.5 收购协议与法律文件3.6 监管机构与审批程序第四章美国上市公司私有化的法律风险与挑战4.1 盈利能力与负债问题4.2 人力资源与劳动法问题4.3 知识产权与合同问题4.4 税务问题与遗产规划4.5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问题第五章美国上市公司私有化的法律案例分析5.1 福特汽车公司的私有化案例5.2 惠普公司的私有化案例5.3 联邦快递公司的私有化案例第六章美国上市公司私有化的法律建议与操作指南6.1 私有化的优势与劣势6.2 私有化的风险与挑战6.3 私有化的法律合规与风险管理【范本2】:美国上市公司私有化相关法律问题第一章美国上市公司私有化的概述1.1 私有化概念及背景1.2 私有化原因和类型1.3 美国上市公司私有化的影响第二章美国上市公司私有化的法律程序2.1 董事会决议与股东批准2.2 相关文件与报告的准备和提交2.3 收购协议的签订与履行2.4 监管机构的审批与监管第三章美国上市公司私有化的法律风险与挑战3.1 股东权益保障与诉讼风险3.2 员工与劳动力问题3.3 税务与财务风险3.4 反垄断与竞争规范第四章美国上市公司私有化的实践案例4.1 福特汽车公司私有化案例及分析4.2 惠普公司私有化案例及分析4.3 联邦快递公司私有化案例及分析第五章美国上市公司私有化的法律合规与建议5.1 法律合规与合同管理5.2 审计与财务风险管理5.3 人力资源与劳动法合规5.4 知识产权与竞争规范本文档涉及附件:1. 私有化决议范本模板2. 收购协议模板3. 投资者关系公告要求指引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私有化:指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给一定数量有限的股东,不再向未持有公司股份的公众发行股票。
美国上市公司私有化相关法律问题
美国上市公司私有化相关法律问题美国上市公司私有化涉及的法律问题概述上市公司私有化是指将已上市公司的股份回购,使得该公司从股票交易所退市,变为私有公司的过程。
这一过程涉及众多法律问题,如股东权益、审慎义务、信息披露等方面。
本文将重点探讨美国上市公司私有化涉及的法律问题,并分析其对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影响。
1. 股东权益上市公司私有化可能影响股东权益的保护。
在私有化过程中,参与私有化的股东可能会面临不同程度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价值损失。
此外,私有化可能会削弱股东对公司治理的监督能力,增加潜在的腐败风险。
因此,私有化决策必须充分考虑股东利益,并为股东提供合理的退出机制。
2. 信息披露上市公司私有化涉及的信息披露问题是一个关键因素。
私有化可能会引发内幕交易的风险,导致股东遭受损失。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要求任何涉及公开交易的公司必须向投资者提供全面的信息披露。
因此,在私有化过程中,公司必须遵守SEC的相关规定,确保公平公正的信息披露。
3. 法律程序上市公司私有化涉及复杂的法律程序和规定。
私有化决策需要获得公司董事会和股东的批准。
同时,律师和其他专业顾问可能需要参与私有化交易的谈判和完善,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
此外,私有化过程还可能受到反垄断法、公司法和证券法等其他相关法律的限制和监管。
4. 资金来源上市公司私有化需要获得足够的资金来回购股份。
资金来源可以包括股东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私募股权和债券发行等多种形式。
在选择资金来源时,公司需要考虑财务风险、利润分配和债务偿还能力等因素。
5. 合同和协议上市公司私有化可能涉及复杂的合同和协议。
私有化交易的各方需要签署合同明确交易条款和条件,包括交易价格、交割日期和退出机制等内容。
合同必须充分考虑到各方的利益和责任,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6. 税务问题上市公司私有化可能涉及复杂的税务问题。
私有化交易可能导致资本利得税和红利税的触发,公司需要仔细规划和管理税务风险。
美国上市公司私募的法律监管
美国上市公司私募的法律监管私募股权投资在美国证券市场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尤其是对于上市公司而言。
私募交易是一种非公开的股权交易方式,通常包括机构投资者和高净值个人。
作为投资者,他们希望通过私募交易来获取更高的回报。
然而,为了保护公众利益以及投资者的权益,美国上市公司私募活动受到严格的法律监管。
一、私募股权投资的定义和特点私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非公开市场进行的股权交易和投资活动,与公开市场上的交易不同。
这种交易方式通常由有限合伙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等机构进行,投资者需满足一定的经济实力和投资经验要求。
私募股权交易具有灵活性和隐私性的特点。
相较于公开市场,私募交易中没有市场波动的干扰,并且更注重长期持有,因此不受短期投资者的影响。
此外,私募交易往往较为隐秘,不需要进行公开的申报,保护了投资者的隐私。
二、美国上市公司私募的法律框架美国的上市公司私募活动受到了美国联邦证券法的监管,主要包括《证券法》(Securities Act)和《证券交易法》(Securities Exchange Act)等法规。
以下是与上市公司私募相关的几个主要法律框架:1. 1933年证券法(Securities Act of 1933)《证券法》是美国联邦监管私募交易的第一部重要法律,主要用于监管公开募股行为。
根据该法,上市公司必须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必要的信息披露,以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得足够的信息并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2. 1934年证券交易法(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证券交易法》是美国证券交易市场的核心法律,其中包含了对上市公司私募的监管规定。
根据该法,上市公司必须定期向SEC提交财务报表和其他相关信息,以确保市场的透明度和投资者的利益。
3. 股权融资法案(JOBS Act)JOBS Act于2012年通过,旨在为初创企业提供更多的筹资机会。
该法案提供了一些豁免规定,使得初创企业能够以较少的信息披露举行私募融资活动。
美国上市公司私有化相关法律问题
美国上市公司私有化相关法律问题美国上市公司私有化相关法律问题1.引言私有化是指一家上市公司决定将其所有权从公开市场转移到一组私有投资者手中的过程。
这一过程涉及许多法律问题和法律程序,公司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重点讨论美国上市公司私有化的相关法律问题。
2.成立私有化意向和决策2.1.私有化意向通知书和交流在决定进行私有化之前,公司董事会通常会发出私有化意向通知书,向股东和投资者宣布其私有化计划。
通知书通常包括公司私有化的原因、计划和时间表等重要信息。
2.2.特别委员会的设立公司通常会设立特别委员会来监督和指导私有化交易的执行。
特别委员会的成员应该是独立的董事,以保证他们没有与潜在买方存在利益冲突。
2.3.与私有化交易相关的决策公司董事会需要对私有化交易的具体细节和条件进行决策,比如交易价格、交易方式、股份转让机制等。
决策过程应该遵守相关的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
3.尽职调查和信息披露3.1.尽职调查的目的和内容公司和潜在买方在私有化交易过程中需要进行尽职调查,以评估交易的可行性和风险。
尽职调查的内容包括财务状况、法律责任、合同和人事问题等。
3.2.信息披露的要求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相关要求,公司在进行私有化交易时需要向股东和投资者披露重要信息,以确保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4.股东投票和批准4.1.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议案表决公司需要召开股东大会,以便股东对私有化交易的议案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过程需要符合相关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
4.2.超级股东和多数股东的批准在某些情况下,私有化交易可能需要获得特定股东的批准。
这些股东可能拥有特殊的股权结构,如超级股权或多数股权。
5.法律程序和监管审批5.1.合并和收购审查按照美国反垄断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私有化交易可能需要获得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和司法部的合并和收购审查。
这些机构会评估交易对市场竞争的影响。
5.2.州证券监管审批在某些州,私有化交易可能需要获得州证券监管机构的批准。
美国上市公司私有化相关法律问题
美国上市公司私有化相关法律问题1、合同主体11 收购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1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2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 被收购方(美国上市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1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2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合同标的21 收购方拟对被收购方(美国上市公司)进行私有化收购,使其从公开市场退市并成为私有公司。
22 私有化的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要约收购、合并等。
23 明确私有化所涉及的股权比例、资产范围等具体内容。
3、权利义务31 收购方的权利和义务311 权利3111 有权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条件进行私有化收购。
3112 有权获取被收购方的相关财务、经营等信息,以评估私有化的可行性和风险。
312 义务3121 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收购价款。
3122 履行相关的审批、备案等法定程序。
3123 对被收购方的商业秘密和敏感信息进行保密。
32 被收购方的权利和义务321 权利3211 有权要求收购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3212 有权获得合理的收购价款和其他补偿。
322 义务3221 配合收购方进行尽职调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3222 协助收购方办理相关的审批、备案等手续。
3223 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割等义务。
4、违约责任41 若收购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收购价款,应按照约定支付逾期利息,并承担因此给被收购方造成的损失。
42 若被收购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信息或履行协助义务,应承担因此给收购方造成的损失,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43 若双方违反保密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5、争议解决方式51 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美国私有化协议书
美国私有化协议书一、本协议的缔约方甲方:(美国政府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乙方:(私有化接受方)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二、协议背景在为了推动经济发展和提高效率的目标下,甲方决定进行有关实体私有化的谈判,并邀请乙方参与。
三、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规定甲方将其持有的特定实体(以下称为“实体”)的所有权转移给乙方,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四、实体描述1. 实体名称:2. 注册地点:3. 行业领域:4. 企业性质:五、实体私有化程序1. 披露阶段:(1) 甲方将向乙方提供有关实体的必要和充分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2) 乙方有权对实体进行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法律纠纷等方面。
2. 谈判阶段:(1) 双方将就实体的估值、转让价格、买卖方式等进行谈判,并力求达成协议;(2) 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可随时终止谈判。
3. 签订协议:(1) 在谈判阶段达成一致意见后,甲乙双方将正式签署私有化协议;(2) 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实体的转让方式、价格、支付条件、所有权移交日期等内容。
4. 履行协议:(1) 乙方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转让款项;(2) 甲方按照协议约定完成实体的所有权移交手续。
六、协议生效与解除1. 生效条件:(1) 本协议应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2) 协议生效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节点履行各自的义务。
2. 解除条件:(1) 乙方未能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转让款项或未能履行其他义务,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返还已支付款项;(2) 甲方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完成实体的所有权移交手续,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返还已支付款项。
七、保密条款1. 双方应对在谈判和履行协议过程中获悉的对方商业秘密进行保密;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协议中的任何内容。
八、争议解决对于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争议将提交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决。
赴美上市中概股公司私有化退市问题研究——以分众传媒为例
学校代码:10036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赴美上市中概股公司私有化退市问题研究——以分众传媒为例培养单位:国际商学院专业名称:会计研究方向:会计作者:王春媛指导教师:孔宁宁论文日期:二〇一四年五月Research on Going Private Transactions of US-Listed ChineseCompanies:Take Focus Media forExample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
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
对本文所涉及的研究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特此声明学位论文作者签名:王春媛2014年5月26日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人完全了解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关于收集、保存、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如下各项内容:按照学校要求提交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本;学校有权保存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并采用影印、缩印、扫描、数字化或其它手段保存论文;学校有权提供目录检索以及提供本学位论文全文或部分的阅览服务;学校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有关部门或者机构送交论文; 学校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者其它方式合理使用学位论文,或将学位论文的内容编入相关数据库供检索;保密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遵守此规定。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王春媛2014年5月26日导师签名:孔宁宁2014年5月26日摘要2010年以来,在美国资本市场上市的众多中国概念股企业纷纷选择私有化方式从美国市场退出,掀起了私有化退市的风潮。
作为中国企业海外掘金的代表,为何众多曾经在资本市场备受瞩目的中国概念股企业选择私有化退市?本文分析2010年以来已经从美国市场退市或正在进行退市的中国企业基本情况及特征,在总结赴美上市的中国概念股企业私有化现状的基础上,重点分析其私有化退市的原因、路径和面临的风险,以分众传媒控股有限公司私有化退市为例进行深入解读,通过回顾其退市历程,综合分析其私有化的原因、路径、风险以及战略效果,力求为赴美上市公司在美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提出建议。
关于美国私有化退市中的13E-3
关于美国证监会13E-3规则(Rule 13E-3)和13E-3表格(Schedule 13E-3)的简单介绍一、私有化的方式(1)长式合并路径(long-form merger):由大股东直接与目标公司合并,或由大股东先设立一个全资子公司,然后通过该子公司与目标公司进行合并。
在合并协议中通常会规定,小股东放弃目标公司股份后所获的对价为现金或是债券、可赎回优先股等。
(2)要约收购&简易合并(tender offer followed by short-form merger): 通常的操作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是大股东通过要约收购获得足够多的股份,使其控制的股份达到目标公司总股份的90%以上;第二步进行一个简易合并,合并决议中规定,小股东放弃目标公司股份后所获的对价为现金或是债券、可赎回优先股。
该简易合并只需要母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即可实施,不需要母、子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3)反向股份分割(reverse stock split):公司还可以采取反向股份分割的方式缩减登记的股东人数,使得股东人数低于SEC的要求,从而无需继续递交信息披露报告。
如果并购方在公司的权益大于其他任何非关联股东,并购方可以实行反向股份分割,发行新的股票,合并之前几份旧的股票,同时,这一份新的股票数额将超过最大的非关联股东持有的权益。
11.完成简易合并三、美国证券法关于私有化的特别规则——SEC Rule13e-3和Schedule 13E-3私有化在美国第一次大规模涌现时,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很快就注意到了私有化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为规制私有化交易中的特殊问题,SEC制定了专门的规则,即规则13e-3(Rule 13e-3)。
规则13e-3并不是排他性适用的,私有化交易还会受联邦证券法律下其他规定的约束。
(一)SEC规则13e-3概况1975年2月6日,SEC发布通告,首次公布了制定私有化特别规则的程序,并提出了两个规则草案(规则13e-3A和规则13e-3B)。
美国上市公司私募的法律监管
外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 纳 斯 达 克 )或 上 市 交 易 ( 如 如 O C B)的公 司 。多 年来 ,在 美 国上 市 公 司私 募 TB 中 ,中小 上市公 司 占了绝 大 比例 。之所 以中小上 市 公 司更 愿 意进行 私 募融 资往往 不是 因为它能 比其 他 融 资方式 融到更 多 的资金 ,而是 因为他 们没 有其 他 的融 资选 择 ;这些 中小 型上 市公 司不仅 融 资量小 , 而且 现 金 流量 不强 、股票 表 现差 。【 06 ,美 国 2 0年 2 学 者研究 表 明 :超 过8 %的上市 公 司私 募发 行 者 的 4 现 金流 量 和超过 5 %的发行 人在 私 募发 行前 一 年里 0 有股 票价 格下 跌 的现象 ,而 且大部 分 发行 者除 非获 得 额外 的 融资 ,否则 将 在一 年 内用 尽 现金 。_由于 3
广 义 上 ,美 国上市公 司私募 主体 除 了私 募发 行 的双方 当事人— —发 行人 与投 资者 之外 ,还 应包 括
其他参与主体如募集代理商 、律师 、会计师等。这
里我们 仅对 发行 人 与投资 者进 行讨 论 。
1 .发行 人 美 国上 市公 司私募 的发 行人 是 上市公 司 ,它 不 仅包 括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交 易的公 司 ,也包 括在 场
旦证 券交 易委 员会 宣布 登记 生效 ,投 资者 可 以在
私募 发行 对象 分 为 以下 两大类 :
一
市 场上 自由地 出售该证 券 ( 常需 要几个 月 ),并 通
且 在私 募完 成后 无需证 券 交易 委员会 的审查 。美 国 上 市公 司私 募主 要有 以下 几个 特点 :
( )上 市公 司私 募主体 具有 特殊 性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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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上市公司私有化相关法律问题(上)发布日期:2009-03-24 文章来源:互联网近两年,中石油、中石化等纷纷对旗下的上市子公司发起了以终止上市为目的的要约收购,并宣称流通股股票终止上市交易后,收购人可能择机将这些上市子公司依法变更为全资有限责任公司或依法取消其独立法人地位,媒体称之为“上市公司的私有化”。
[1]资本市场上出现的这一“私有化”(going private)不同于国企改革中的“私有化”(privatization),后者指国有股东退出企业,将股权转让给民营资本,而前者是指上市公司公众股东接受大股东的收购条件而退出公司,使上市公司丧失公众公司性质。
在这一过程中,如何既使大股东有确定手段来完成私有化、实现其战略意图,又能有效保护小股东利益,是一个富有挑战性的问题。
由于美国作为世界上资本市场最为发达和成熟的国家,对此问题有了诸多实践与研究,法律制度和理论也最为翔实,因此,本文将对此作出相关介绍,以期对有识之士就我国上市公司私有化问题的研究提供启示与帮助。
一、概述私有化在美国的第一次大规模涌现,是在20世纪70年代初。
当时美国股市萧条,公司股票价格大跌,而此价格下跌并不是因为公司利润下降造成的,这使得公司的股票市值严重低于其实际价值。
为了利用股票价值被低估而获利,大多数上市公司,尤其是60年代后期在牛市时上市的公司,开始买回公众股东持有的股票。
这些公司通过大幅度削减公众股东数量,使公司股份不再受《证券交易法》(1934年)第12条约束,并享受从证券交易所退市后的好处。
在此过程中,那些谋划购买公众股份的大股东,最后成为存续公司的唯一股东。
这一现象被称为上市公司的“私有化”。
[2]在美国的文献中,其实没有唯一或确切的词语来表达“私有化”这一概念,但通常使用going private一词来指代“私有化”行为。
不过,对于going private实际上也没有完全一致的定义。
SEC制定的规则13e-3(rule 13e-3)[3]中使用了going private transaction一词。
关于关于上市公司私有化的问题
关于上市公司私有化的问题关于上市公司私有化的问题作者环球律师事务所刘成伟前言上市公司私有化 (Privatization),是指对上市公司(目标公司)拥有控制权的股东(持股30%或以上)或其一致行动人(如其全资子公司),以终止目标公司的上市地位为目的,通过向目标公司的独立股东(控制权股东或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少数股东)进行要约收购使得目标公司的股权分布不再符合上市要求,或者通过对目标公司进行吸收合并并将目标公司注销,或者基于资本重组考虑而通过计划安排(a scheme of arrangements)注销公众股东所持股份等方式,所进行的上市公司并购活动。
就A股公司而言,该等私有化通常要受《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规的约束。
就H股公司而言,除了要受国内相关适用法律的约束以外,该等私有化还要受《公司条例》、香港证监会《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以及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或《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条款的规管。
如果目标公司已发行美国存托证(ADR),则尚需受美国法律的管辖。
例如,中石油(0857.HK)对吉林化工(0368.HK)的私有化过程中,就涉及到吉林化工发行的A股、H股以及ADR,因此要受三地的法律约束及监管。
通过附先决条件的要约收购实现私有化控制权股东或其一致行动人(以下统称收购人或要约人),可以通过向目标公司的全体独立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将上市公司私有化。
鉴于该等要约是以终止目标公司的上市地位为目的,因此通常附有一个重要的生效要件:于要约到期日,未登记预受要约的独立股东所持公司股票量低于上市标准所要求的最低公众持股量。
关于最低公众持股量,《证券法》第50条的要求为: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美国、英国和中国香港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规定
美国、英国和中国香港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规定美国、英国和中国香港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规定引言:上市公司收购是指一家公司通过购买或兼并另一家公司的股权或资产,从而实现对该公司的控制权。
在全球范围内,美国、英国和中国香港是最为活跃的上市收购市场之一。
这三个地区在上市公司收购方面都有着独特的法律规定和制度。
一、美国的上市公司收购法律规定1. 哈特-斯科特-罗德伯格法案(HSR法案)哈特-斯科特-罗德伯格法案是美国联邦法律的一部分,主要针对影响跨州或跨国公司的合并和收购。
该法案要求涉及收购的公司在实施前必须提前通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并进行一定的审核程序。
2. 斯宾格-德奎尔法案(Williams Act)斯宾格-德奎尔法案是美国联邦法律中的另一项重要法案,规定在收购过程中,收购方必须向被收购方和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供充分的信息和透明度,防止内幕交易和不当利润。
3. 客观责任原则在美国,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有着客观责任原则,即他们必须为公司的整体利益以及股东的利益做出决策。
因此,在上市公司收购中,董事会需要认真考虑收购交易是否符合整体利益,保护股东权益。
二、英国的上市公司收购法律规定1. 2006年公司法(Companies Act 2006)英国的2006年公司法主要规定了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程序和规程。
该法案规定,任何一方在收购过程中拥有30%以上股份,就必须向其他股东提供全面的收购报告,并得到股东大会的批准。
2. 英格兰与威尔士高等法院的判例法英国的上市公司收购也受到英格兰与威尔士高等法院的判例法的影响。
其中,“Re Duomatic principle”认定,在某些情况下,只要绝大多数股东同意收购,就不需要进行股东大会。
三、中国香港的上市公司收购法律规定1. 《公司条例》(Cap. 622)中国香港的《公司条例》规定了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要求。
根据该条例,任何一方在收购过程中所持股份达到或超过30%,就必须向中国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递交公开报告。
美国上市公司私有化相关法律问题
美国上市公司私有化相关法律问题美国上市公司私有化相关法律问题第一章简介1.1 背景1.2 目的1.3 范围第二章私有化过程2.1 定义2.2 私有化的类型2.3 私有化的步骤2.3.1 管理层提出私有化意愿2.3.2 管理层寻找资金支持2.3.3 股东投票决定2.3.4 监管机构审批2.3.5 私有化交易完成第三章相关法律与监管机构3.1 证券法3.2 公司法3.3 反垄断法3.4 监管机构3.4.1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3.4.2 美国司法部3.4.3 美国联邦储备系统第四章证券法合规要求4.1 公司信息披露4.2 反欺诈规定4.3 内幕交易禁止4.4 公平交易要求4.5 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第五章公司法合规要求5.1 公司结构调整5.2 股东权益保护5.3 合并与重组规定5.4 董事会决策与责任5.5 公司重组后的财务状况报告第六章反垄断法合规要求6.1 横向与纵向合并6.2 市场份额控制6.3 垄断行为禁止6.4 免于反垄断议题第七章私有化交易的风险与挑战7.1 股东异议7.2 监管机构审批风险7.3 资金来源不确定性7.4 声誉风险第八章法律名词及注释8.1 证券法中的名词解释8.2 公司法中的名词解释8.3 反垄断法中的名词解释附件:相关法律文件副本、合同范本及案例分析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证券法中的名词解释,如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2、公司法中的名词解释,如股东和董事会。
3、反垄断法中的名词解释,如市场份额控制和垄断行为禁止。
美国上市公司私有化指南
美国上市公司私有化指南美国上市公司私有化指南1.概述1.1 定义1.2 私有化的原因1.3 私有化的法律和监管框架2.上市公司私有化的步骤2.1 内部讨论和计划2.2 董事会决策和公告2.3 投资者关系管理2.4 股东投票2.5 完成交易3.董事会和股东的权利与义务3.1 董事会决策的程序和要求3.2 股东投票权的行使3.3 股东权益保护和纠纷解决机制4.意向书和协议4.1 意向书的起草和谈判4.2 相关协议的起草和谈判4.3 解除和终止协议的条件5.融资和财务安排5.1 融资计划和谈判5.2 资本结构的调整5.3 税务和会计处理6.公开信息披露6.1 私有化的公告和传媒沟通6.2 关键信息披露的要求6.3 股东权益转移和回报安排的公开披露7.监管和法律合规7.1 监管机构审查的程序与要求7.2 反垄断和竞争法规合规7.3 相关法律风险和责任附录:- 股东投票表格- 公告和传媒沟通计划范例注释:1.定义2.意向书:一份表达双方意向,展示私有化交易条款的非法律约束文件。
3.董事会决策:董事会成员通过表决决定是否推进私有化交易并批准相应协议的过程。
4.股东投票权:上市公司股东在股东会议上针对私有化交易进行投票的权利。
5.股东权益保护和纠纷解决机制:确保股东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私有化交易中可能出现的纠纷。
6.意向书和协议:私有化交易的关键文件,包括意向书、并购协议、各种补充协议等。
7.融资和财务安排:为私有化交易筹措资金,并进行相应的财务调整和处理。
8.公开信息披露:按照规定,发布相关信息,确保上市公司私有化交易的透明度。
10.监管和法律合规:确保上市公司私有化交易符合相关法律和监管要求,避免法律风险和责任。
本文档涉及附件:3.股东投票表格4.公告和传媒沟通计划范例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股东投票权:指股东在股东会议上行使的投票权利。
2.董事会决策:董事会成员经过讨论与表决后所做出的决策。
美国上市公司私有化相关法律问题
美国上市公司私有化相关法律问题美国上市公司私有化相关法律问题概述在美国,上市公司私有化是指公司管理层或其他投资者购买和收购其公共股权,将公司转变为非公开上市或完全私有化的过程。
这一过程涉及多个法律问题,包括股东权益保护、信息披露、股东表决权等方面。
本文将介绍美国上市公司私有化相关的法律问题及其影响。
1. 股东权益保护在上市公司私有化过程中,股东的权益保护成为法律关注的焦点。
在美国,股东享有一定的权利,其中包括:表决权:股东有权参与公司事务的决策,如选举董事会成员、审议重大交易等;财产权:股东有权分享公司的盈利,并具有对剩余价值的主张权;信息权:公司必须向股东披露重要信息,如财务报告、关联交易等。
上市公司私有化可能导致股东的权益受到侵害。
为了保护股东的利益,美国有关私有化的法律规定:1.1 股东投票权在私有化交易中,股东通常需要对交易进行表决。
美国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规定要求,私有化交易必须获得股东多数同意。
此外,某些州法律还要求特殊股东类别的同意。
1.2 信息披露根据美国证券交易法案(Securities Exchange Act),证券发行人必须向股东披露重要信息,以保障投资者利益。
在私有化过程中,公司必须披露与私有化交易相关的信息,以便股东做出明智的决策。
私有化交易可能会导致公司股票的价格波动,因此合理、充分的信息披露是必要的。
1.3 股东赔偿如果私有化交易造成了股东的损失或损害其权益,股东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赔偿。
美国法律规定了如何追究违规行为责任,并提供救济措施。
2. 董事会义务董事会在私有化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其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美国普通公司法(General Corporation Law)对董事会的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包括:忠诚义务:董事必须以公司利益为优先,并避免利益冲突;注意义务:董事必须在公司最佳利益的基础上进行决策,并对其决策负责;消费义务:董事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和法律要求,履行其职责。
美国上市公司私有化指南
公司有时候会通过被称为“进入休眠”交易寻求私有化交易的某些好处。他们会通过 采取措施减少股东的数目,从而退出美国证券交易所和免除其相关的披露要求。然而, 这些公司依然需要应付任何剩余的股东,所以他们和已经私有化的公司的处境不同。
美富律师事务所 1
第二章
法律机制概览
在进行私有化交易时,公司必须遵守一系列法律,主要包括(i)其注册地的法律(可 能是美国的或其他国家的法律);以及(ii)美国联邦证券法,譬如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案 (“美国证券交易法”)。对于依据美国某一州法成立的公司和依据美国以外的司法管辖区 的法律成立而在美国上市或交易但持股和运营基本上在美国境外的公司,美国联邦证券 法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当然,其他法律也可能适用,譬如与公司业务有关的监管方面的 问题。
什么是“控制”?
就私有化的目的而言,“控制”并不要求实际多数的控股或绝对控制,只要求拥有 主导公司管理层的权力,或对公司管理层造成主导的权力。控制可以通过控股,合 同或其他方式拥有或行使,并且需要参照公司的具体情况来判断。
谁是“关联方”?
“关联方”意指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受公司控制,或受公司和他人共同控制的 个人或实体。因此关联方通常包括公司所有的董事,执行高管和较大的股东。
• 50%或 少 于50%的 具 有 表 • 多于50%的具有表决权的流通股为美国居
决权的流通股为美国居民
民所持有,但不符合以下任何条件:
所持有
(1) 大多数的执行高管或董事是美国公民
或居民;
(2) 超过50%的资产位于美国之内;或
参见美国证券交易法3b-4规则
(3) 其业务主要在美国管理。
特别针对外国私人发行人的条款包括:
- 二级豁免 :对于被要约收购的该等级证券而言,如果不超过40%为美国持 有人所持有,该豁免对美国法律要求提供了较有限的调整。二级豁免允许 跨国交易中的要约人遵循其成立地的某些当地程序规则而非美国法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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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上市公司私有化相关法律问题(上)发布日期:2009-03-24 文章来源:互联网近两年,中石油、中石化等纷纷对旗下的上市子公司发起了以终止上市为目的的要约收购,并宣称流通股股票终止上市交易后,收购人可能择机将这些上市子公司依法变更为全资有限责任公司或依法取消其独立法人地位,媒体称之为“上市公司的私有化”。
[1]资本市场上出现的这一“私有化”(going private)不同于国企改革中的“私有化”(privatization),后者指国有股东退出企业,将股权转让给民营资本,而前者是指上市公司公众股东接受大股东的收购条件而退出公司,使上市公司丧失公众公司性质。
在这一过程中,如何既使大股东有确定手段来完成私有化、实现其战略意图,又能有效保护小股东利益,是一个富有挑战性的问题。
由于美国作为世界上资本市场最为发达和成熟的国家,对此问题有了诸多实践与研究,法律制度和理论也最为翔实,因此,本文将对此作出相关介绍,以期对有识之士就我国上市公司私有化问题的研究提供启示与帮助。
一、概述私有化在美国的第一次大规模涌现,是在20世纪70年代初。
当时美国股市萧条,公司股票价格大跌,而此价格下跌并不是因为公司利润下降造成的,这使得公司的股票市值严重低于其实际价值。
为了利用股票价值被低估而获利,大多数上市公司,尤其是60年代后期在牛市时上市的公司,开始买回公众股东持有的股票。
这些公司通过大幅度削减公众股东数量,使公司股份不再受《证券交易法》(1934年)第12条约束,并享受从证券交易所退市后的好处。
在此过程中,那些谋划购买公众股份的大股东,最后成为存续公司的唯一股东。
这一现象被称为上市公司的“私有化”。
[2]在美国的文献中,其实没有唯一或确切的词语来表达“私有化”这一概念,但通常使用going private一词来指代“私有化”行为。
不过,对于going private实际上也没有完全一致的定义。
SEC制定的规则13e-3(rule 13e-3)[3]中使用了going private transaction一词。
该规则从交易的目的和可能产生的效果对私有化进行界定,认为,私有化交易可能直接或间接地导致受《证券交易法》第12(g) 条或第15(d)条管辖的权益证券持有人少于300人,或导致原来上市流通的权益证券不能再进行上市交易。
可以说,规则13e-3对going private 的界定,侧重考虑私有化对证券交易的影响,是从证券法视野进行的描述。
布莱克法律词典将going private界定为,通过终止公众公司的地位、使其发行在外的公众股份为单个股东或少数关联人所拥有,将公众公司变为封闭公司的过程。
[4]Robert Charles Clark教授也认为,going private是将公众公司变为封闭公司的过程。
[5]这两种定义揭示了私有化对公司组织形式的影响,即私有化会导致公众公司变为一个由单个股东或关联股东集团控制的封闭公司。
许多文献在此意义上使用going private一词。
美国语境下还有freeze-out(排挤)一词与“私有化”联系紧密,在不严格区分的情况下,特别是在公司法领域讨论私有化问题时,多数人会用freeze-out来表达“私有化”的含义。
布莱克法律词典将freeze-out解释为,大股东或董事会通过对小股东施加压力,迫使小股东在有利于控制人的条件下退出公司的过程。
[6]Clark教授也认为,keeze-out是公司的控制人利用其控制权,迫使小股东丧失股东地位的交易。
[7]可以说,freeze-out从对小股东权益影响的角度,反映了大股东将小股东排挤出公司、使其丧失股权权益这一情况。
从私有化的实践来看,私有化的完成通常都伴随着“排挤”的运用。
结合上述分析,并考虑到文章论述的需要,本文研究的“私有化”将被界定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东及其关联人,通过向目标公司的公众股东进行要约收购或者与目标公司进行合并等手段,以排挤小股东、实现对目标公司100%控制为目的,进行的一个或一系列交易活动。
整个私有化过程通常包括了公众公司的下市或类似行为,但它不限于此,还包括退市公司的小股东被进一步完全排挤出公司。
在美国,与私有化问题相关的法律规定集中在州公司法(主要是特拉华州)和联邦证券法律中。
虽然公司法与证券法的目标都是要保障私有化交易的公平性,但两者的理论基础与规制方法却是不同的。
证券法采取对信息的报告(filing)、披露(disclosure)和传送 (dissemination)施加特殊要求,通过禁止“欺诈(fraudulent)、欺骗(deceptive)及操纵(manipulative) 行为”来实现公平。
而公司法则通过禁止大股东违反其对小股东的信义义务来保证完全公平。
[8]在接下来的部分,笔者将先介绍证券法对私有化的规制,其后再讨论公司法对私有化相关问题的规制。
二、美国证券法关于私有化的特别规则——SEC规则13e-3私有化在美国第一次大规模涌现时,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很快就注意到了私有化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早在1974年,当时的SEC主席A. A. Sommer在Notre Dame大学的演讲中就公开批评,“在一些[私有化]实例中,高超而梦幻般的设计使得小股东几乎没有选择。
依照我的评价,正在发生的是严重的、不公平的、甚至可耻的行为,是对整个公开融资过程的颠倒,这一过程将不可避免地导致个人股东对美国公司的作风和证券市场产生更多敌意”。
[9]为进一步规制私有化交易中的特殊问题,SEC制定了专门的规则,即规则13e-3(Rule 13e-3)。
规则13e-3并不是排他性适用的,私有化交易还会受联邦证券法律下其他规定的约束。
[10](一)SEC规则13e-3概况1975年2月6日,SEC发布通告,首次公布了制定私有化特别规则的程序,并提出了两个规则草案(规则13e-3A和规则13e-3B)。
[11]到了1977年11月17日,SEC对规则草案(1975年)进行了修订和扩充,重新发布了提议稿,并向公众征求意见。
该提议稿不仅要求进行充分信息披露,还提出对私有化交易公平性进行实质性规范,但后一规制引发了对SEC权限和规制必要性的争论。
1979年8月2日,综合考虑了对1977年提议稿的各种反馈意见后,SEC删除了1977年提议稿中的实质公平要求,并颁布了新的规则和相应的披露表,即规则13e-3和13e-3表 (Schedule 13e-3)。
[12]1.SEC制定规则13e-3的理由在1977年11月发布的通告[13]中,SEC就为何要进一步制定规则来规范私有化交易进行了说明。
第一,私有化交易可能对投资者造成损害。
首先,由于进行私有化交易的时间由发行人及其关联人掌控,他们可以选择在股市萧条的时候进行私有化,这样,投资者将被迫作出他之前没有预期的投资决策,会因此而遭受损失。
其次,有些交易会等到交易结束才提交报告与进行披露,并且不需向股东传送信息,这样,投资者被剥夺了在交易结束前获得披露信息的权利。
最后,私有化交易具有强迫效果。
如一些非自愿交易(如简易合并)会迫使股东失去其股权权益。
另一些看起来自愿的交易(如发行人要约收购),实际上仍含有强迫因素,因为没有接受要约的股东会面临着糟糕的前景(如一个非流通的股票市场、联邦证券法律保护的消失、收购人对其股权权益的进一步清除)。
第二,对于私有化交易潜在的危害效果,州法律并没有提供足够的救济。
虽然在理论上,州公司法下的评估请求权(appraisal)可以为异议股东提供救济,以避免特定交易(如合并)对其的不利后果,然而,在实践中,这一救济常常是繁琐、昂贵、无效的,评估请求权救济甚至对某些特定类型的交易还不适用。
此外,州法下的其他救济也可能是无效的,因为股东要提起诉讼必须先克服一些程序性障碍。
第三,个人投资者被牵连在私有化交易中,不仅会对单个公司失去信心,也将导致其对整个证券市场丧失信心,进而造成了对公共利益的损害。
因此,考虑到私有化交易对中小投资者的潜在危害以及由此导致的投资者丧失对证券市场信心的不利影响,SEC认为,对私有化交易制定规则进行约束是必要的和适当的。
2.规则13e-3的适用与例外规则13e-3的适用取决于三个要素:(1)所涉及的交易是否为“规则13e-3交易”;(2)如果是,则考虑是否存在不适用规则13e-3的例外情形;(3)如果不存在例外,则考虑“规则13e-3交易”下的权益证券是否依据《证券交易法》第12条进行了注册、或者该证券的发行人是否需要根据《证券交易法》第15(d)条提交定期报告。
(1)“规则13e-3交易”(Rule 13e-3 transaction)规则13e-3中引入了“规则13e-3交易”的概念,并将其定义为:任何包含本规则所描述特定交易的一个交易或一系列,只要该等交易具有直接或间接产生本规则所描述特定效果的“合理可能性”或以产生这些特定效果为“目的”。
本规则规定的特定交易为:(A)发行人或其关联人对发行人权益证券的购买;(B)发行人或其关联人发出的收购发行人某类权益证券的要约或要约邀请;或(C)受条例14A或条例14C约束的与特定公司事件相关的征集 (solicitation)与分发(distribution)行为。
本规则规定的特定效果是指:(A)使受《证券交易法》第12(g)条和第 15(d)条约束的任何一类权益证券的持有人少于300人;或(B)使在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在全国证券协会中间交易商报价系统有权报价的任何一类权益证券下市或不再报价。
从该定义可知,判断交易是否为“规则13e-3交易”的关键在于,是否有产生特定效果的“合理可能”或以其为“目的”。
这里的检验标准是“合理可能”或“目的”两项,出现任何一项都会导致被认定为“规则13e-3交易”。
其中,“合理可能”标准注重考虑发行人的境况,“目的”标准注重考虑交易的原因。
[14]有评论家批评这两种检验标准都太过主观化,但SEC却认为,一个更客观的标准可能会容易被技巧性的安排所规避。
况且,发行人及其关联人的特殊地位使得其可以在交易开始前就能确定是否满足检验标准。
因为它们能通过对发行人的控制,获得确定是否有“合理可能”的所有信息,至于“目的”,发行人或其关联人所处的地位显然能知晓交易是否会产生特定效果。
故SEC相信,要求发行人或其关联人来判断是否满足检验标准是合理的。
[15]此外,根据定义,“规则13e-3交易”的发起人应为发行人或其关联人,也就是说,由非关联人发起的交易就算能产生上述特定效果也不能被视为“规则13e-3交易”,从而也就不适用本规则。
SEC限定规则适用的交易必须是关联人发起的私有化交易,其原因在于,那些发生在发行人与非关联人之间的交易通常是对等谈判(arm’s-length negotiation)的结果,一般不存在压迫和滥用权力的可能,因此规则并不对其进行规制。